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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14-91111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5 11:3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训、选拔、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的、全面的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本行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为我行金融事业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省联社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本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对所辖的干部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辖各部室、网点不准存放、保管所辖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设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配备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和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人事档案;

(十)及时向地方人才交流中心转交流动人员的档案;

(十一)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专(兼)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三)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四)熟悉国家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 制度。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所辖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措施、制度。

(二)负责编制干部人事档案名册,建立档案保管底册,做到记录完整,准确无误。

(三)收集、补充、整理档案材料,严格按照档案整理程序进行整理,做到分类准确、目录清晰、材料完整、装订整齐。

(四)办理调出人员的档案转递和调入人员的档案手续。

(五)负责接待外调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

(六)负责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及时输入、更新材料,保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七)严守档案秘密,不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传播虚假消息。

(八)严格执行档案室、阅档室各项规定,确保档案安全,以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一条 档案分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第十二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要对所管理的干部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两部分,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三条 档案正本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材料。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鉴定性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报考高等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位学历证明材料,培训结业成绩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情况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入党(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入党、入团志愿书,入党、入团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不予以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组织意见及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意见;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等有关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科学技术奖励和业务奖励材料、先进模范事迹材料,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干部犯法、违纪的查证核实报告,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 意见、上级批复意见、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入伍登记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并有保留价值的材料:证明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档案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人事管理范围相一致。

(一)省联社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行长的档案。

(二)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行长档案副本;本行副董事长、副行长、监事长的档案。

(三)本行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档案副本;总行机关干部及员工档案;所辖支行正、副行长及员工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退(离)休后,档案仍由该干部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死亡后,其档案按以下办法分工保管:

(一)处级干部、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本行移交省联社人事部门保管,并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

(二)其他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移交档案馆。

第十八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转至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一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 门保管。

第二十二条 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按省联社档案管理范围,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行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本行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凡因第十七至二十条之原因而离开本行的,其本人档案可代为保管三个月,超过时限者不再提供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不准擅自接收和寄存非本系统人员和非所属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所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每五年应组织所属人员填写一次履历表,并及时将材料补进干部人事档案;凡新招聘、调入人员都应及时填写履历表。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都要设有《干部职工变动登记表》、《干部工资变动登记表》,当干部职务、工资发生变化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登记入档。

第二十九条 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的,应进行登记,及时向有关部门索取后补充归档。第三十条 本行党、团组织、工会、内审等有关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及时退回,由有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主动到有关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整理立卷。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从202_年1月1日起须统一使用A4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 档案的整理

第三十五条 每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右上角编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上页数。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如下: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先后排序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材料内容主次及材料之间联系排序有: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排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处分决定 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和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第六类入(党)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党)团其它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档案中有多次审查材料的,分同一问题和非同一问题的审查材料,及新问题和原审查过的问题混合的审查材料。对这种情况,如果档案已整理过,可按每次审查的成套材料按成文时间顺序排列,如需重新整理档案时,可把新审查材料放在前面。

(四)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方法是:1.工资情况;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他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这种排序法编目时每种小类目录后面,要留出适当空格,供增加同种内容的材料编目用。例:九—1—1.1—2—、九—2—1.2—2—。

第三十六条 每卷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编写材料名称要确切、简要、准确无误,字迹清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和目录格式,根据材料题目逐项进行填码。

(二)无题目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简化题目要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填写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最后落款标明的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的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个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建立副本需要的材料,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的材料和字迹不清的材料要进行复制。复制手段分静电复印、打印复制、抄写复制和摄制四种。

第三十八条 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材料要进行技术加工。其方法如下:

(一)对超出A4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要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需进行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方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棱糊,鱼鳞或梯形托梭,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胶水必须能防虫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晾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对于原档案中的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可以裱糊成A4规格,也可以维持原来规格。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或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回形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三十九条 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核对目录与材料;

(二)理齐全卷材料,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

(四)一律使用按规定标准的干部人事档案卷皮,卷皮上的人名,不得用同音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五)干部人事档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四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

(二)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三)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四)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视情况予以处理。

(五)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七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立专用档案室,配置铁质的档案柜。

(二)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蚊、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三)保管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应全面校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本行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档案查阅室。如有条件,档案室和阅档室应分开。

第四十二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式样、规格实行统一制做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八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专人监督下方可查阅。

(二)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到查阅室查阅。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查阅档案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六)借阅、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复制(拍摄)。摘录有关材料要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七)阅档时要爱护档案,不得损毁档案。

第九章 档案的转递

第四十五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一)调入人员的档案交接,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主管人员接到调出单位转来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后,征求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办理接收手续。2.按照通知单所列内容逐项验收。

3.主管人员在《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还或寄回档案转出单位。

4.主管人员将转来的档案入库,在《干部人事档案底册》上注明转入时间、数量。

(二)调出人员的档案交接,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主管人员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通知,填写《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对拟转出档案进行检查密封、编号后交由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取。2.主管人员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注明转出时间和数量。收到对方回执 后,做好登记。若一个月内未收到回执,要及时查问,避免丢失。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转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派专人送取,一般不得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送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严密包封;

(四)对收到的档案严格进行材料核对,材料不齐的,应退给调出单位补齐后方可签收;经核对无误的,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第四十七条 向上级单位报送干部人事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干部人事任免通知一个月内,本行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复制好档案副本留用,将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及时报送省联社人事主管部门。

(二)报送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对原件上出现缺页、破损等情况要加以说明。

(三)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报送。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己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十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干部档案工作列入本 单位的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一条 行领导和人事部门要重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未返回,应催问,以防丢失

第三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机关以及其余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

-1- 受……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人事处和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收集、整理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2-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

-3-(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三条

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应另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室)。

第十六条

严禁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第十八条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与归档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的信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十五日内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交单》。-4- 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联系、索要归档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经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审核,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材料方可归档。

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一律不得归入档案。存档的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的组织印章。

第二十五条

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装订、入库。

第二十六条

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应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重点为干部的“三龄两历”,发现不一致的应按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认定,对于缺少材料的,应立即进行补充,及时归档。

-5-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人必须是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且持有经查(借)阅人单位负责人及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查阅人员应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查阅人不得拍摄、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办案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经借用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在十五日内归还。

第三十五条

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应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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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人事部门进行转递,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转递。

第三十八条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

第三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派专人送转,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四十条

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单》,办理登记手续,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

第四十一条

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第八章 档案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依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

-7-

(二)丢失、损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三)涂改、伪造、擅自抽取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等档案造假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五)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第四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

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未返回,应催问,以防丢失

1、档案正本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各种鉴定。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工龄更改材料等。

(6)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材料。

(7)各种奖励及县团级以上机关批准的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撤销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材料,如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死者生平介绍,更改民族材料等。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正科及以下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2、干部、工人退职、时必须奖其档案交给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干部、工人在受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院人事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转至有关主管单位保管或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4、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5、档案的管理

(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纠正;每装卸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漏缺档案朣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6、管理干部、工人必须建立档案正本。

1、档案正本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各种鉴定。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工龄更改材料等。

(6)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材料。

(7)各种奖励及县团级以上机关批准的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撤销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材料,如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死者生平介绍,更改民族材料等。

2、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有关人员的情况,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赏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查阅档案时,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查阅。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查阅什么问题,查阅日期逐项进行登记。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办主任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近期送回档案室处理。

(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

(8)档案一般不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3、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仁慈,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

4、凡归档的材料,均应 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5、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凡归入工人档案的材料,要参照省劳动局(1981)63号文件的准则归档;归档材料应做到分类准确,编目清楚,目录排列合理,标题完整,装订整齐,字迹清楚。

6、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理论,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初中“三个代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3)严禁在档案库吸烟,保护档案安全,经常打扫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4)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5)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第五篇:南昌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根据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的建立

1、管理范围

干部人事档案室管理干部档案、职工档案、出国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和死亡档案五大块,在学校党委及所在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

2、档案资料的收集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中组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执行,经常收集全校干部职工的档案材料。收集的范围有职称、工资、考核、学历学位、加入民主党派等材料,并及时补充归档。

3、建立登记薄

对收集的各类归档材料,要建立《收集材料登记薄》,并及时登记归档,以防遗失。

二、档案的保管保密

1、建立核对制度

干部档案室应建立干部档案登记薄,每年负责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加强“六防”措施

做好库房的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光、防高温工作,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烤火。

3、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

1、调出人员的档案转递

一要清点材料、整理装订;二要根据调配、任免通知输转递手续,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密封后以机要形式派专人送取;三转出的档案如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要及时去函去电索取,以防丢失。

2、调入人员档案的转递

①接收调入人员的档案,要做到仔细查看单位、姓名、职务是否相符;档案内容是否与档案转递单位开列的项目相符;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整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②建立接收人员档案登记簿。

四、档案的查(借)阅

1、档案的查阅 ① 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奖惩、待遇以及治丧等事宜,可查阅干部档案。

② 干部子女及亲属升学、招工、参军、入党、入团等政治审查,不得查阅干部档案,所需证明材料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提供。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确实需要的可查阅干部履历和自传材料。

③ 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干部,持《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输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函调证明材料介绍信”只限于调查证明材料,查询证明人工作地址使用,一律不能用于查阅干部档案。凡需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有关查阅干部档案规定办理。

④ 查阅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完整。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污损或抽出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摘录、复制的干部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严加保密。

⑤ 凡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复印本人成绩者,一律凭有关报考表复制。(本校毕业生复印成绩,均到档案馆复制)

2、档案的借阅 ① 干部档案一般不借阅,确因特殊情况(复查本人政治历史等)必须借阅的,借阅单位应《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中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超期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② 借用单位对借阅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或无关人员翻阅。

③ 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借)阅档案规定、凡不符合查(借)阅档案手续,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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