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产(下称地产地产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以下统称四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构建和谐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地产地产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四个文明建设与和谐企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创建全过程,坚持四个文明一起抓,围绕创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生产经营工作、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党组织建设及群众工作为重点,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职工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促进企业与职工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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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地产地产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地产地产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公司文明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职工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由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坚持四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和公司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科学、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
(三)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地产地产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办法》和《企业文化导入方案》,—2—
自觉将地产公司倡导的核心价值观融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以先进的企业文化凝心聚力,为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职工文化体育场所等设施完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领导班子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活动经常、效果明显,企业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创建活动氛围浓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创建载体丰富多样,扎实开展文明科室(车间)、文明班(队)组、文明岗位以及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创建评选活动,促使创建工作深入到班组、到岗位、到家庭。
(五)职工整体素质高。坚持在职工队伍中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厂情和形势任务教育,努力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职工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注重加强“四德工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加强青工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养,在单位内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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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氛围。
(六)坚持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把握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严重违章和劣质服务现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注重民主管理,构建和谐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职工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制度。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治安状况、公共秩序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无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无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八)重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臵。内部管理规范,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绿化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九)注重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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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地产地产公司参加集团公司文明单位评选,所属各单子分公司参加地产地产文明单位评选。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考核细则(附后)进行认真自查,在此基础上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并向公司文明委申报;公司文明委组织审核验收,并对符合公司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在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被推荐单位广大职工的意见,充分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文明单位评选实行复查、淘汰递补和逐级推荐制度。公司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上一年度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本年度末进行复查,通过的予以确认,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连续两个年度获得公司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集团公司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周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基础分不足90分的公司级文明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公司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二条对符合公司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条件并在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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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申报单位,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由公司文明委颁发证书和牌匾,授予荣誉称号。公司文明委对本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及以上级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奖励。经复查合格并予以确认的文明单位,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被命名为集团公司及以上文明单位的获奖单位,纳入公司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该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规定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问题,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且受到刑事处分的。
(二)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
(三)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或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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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七)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八)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下滑严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十)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文明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六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撤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经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在两年后重新申报参评。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纠正;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建议命名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公司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积极参加公司文明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落实各项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单位须每年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总结、自查,并于年终向公司文明委报送总结、计划。对落实不力的,公司文明委将根据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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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通报、批评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档案管理。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工作计划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制度文件、工作记录、活动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单位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颁布之前,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及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企业同时享有集团公司文明单位称号。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产地产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地产地产公司文明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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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根据《地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本考核细则分为九个方面,共涉及27个考核小项,基本分值满分为100分。加分单独计入总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基本分值15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领导班子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5分)
2.按“四好”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在上级主管单位年度考评中成绩优异,职工群众认可。(5分)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规则、程序健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集体决策,并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分)
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联系职工群众渠道畅通。重视信访稳定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落实,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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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想政治建设(基本分值12分)
5.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学习制度健全、计划落实、记录完整、时间保证、效果明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研究制度健全,扎实开展政研会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深入细致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3分)
6.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干部职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扎实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和形式,注重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地产整体意识、全局意识,正确认识形势,明确肩负责任,活动开展正常、内容丰富多彩。(3分)
7.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学好规定的普法内容,组织好普法考试,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3分)
8.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落实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办法》,积极导入地产文化,加强企业文化载体建设,以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职工智慧和力量,职工群众精神面貌积极奋进、健康向上。(3分)
三、生产经营工作(基本分值30分)
9.单位生产经营目标清晰,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全面完成上级制定的年度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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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目标,经济效益显著,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0分)
10.坚持文明生产(经营),加强基础管理。生产经营方向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执行有力,工作效率、服务水平高。(3分)
11.注重职工业务技能培训。职工业务教育培训制度健全、组织有力,职工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有明显提高。(3分)
12.坚持安全生产,有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抓落实的具体措施,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健全有力,安全生产取得实效。(4分)
13.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达标。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办公区、厂区、生活区环境整洁、绿化美观,环境卫生设施齐全,管理有序。确保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指标。(10分)
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基本分值15分)14.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自觉遵守上级党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的惩防体系建设。单位领导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强、模范作用发挥好。年度内单位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5分)
15.抓好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职责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4分)
16.定期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3分)
17.认真查处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做好群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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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来访工作,无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发生。(3分)
五、党组织建设及群众工作(基本分值23分)18.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组织健全,按要求配齐配强党务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干部。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党委有关党群工作的各项部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7分)
19.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企业工青妇换届及时,程序规范,工作制度健全。及时足额上缴党费、会费、团费。(6分)
20.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注重发挥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模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4分)
21.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年度党群工作要点,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中心任务,按照各自章程和特点扎实开展工作。(6分)
六、文明创建工作(基本分值5分)
22.高度重视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3分)
23.认真落实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改进方法,提高水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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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分条件(不在基本分以内)
24.单位近两年内在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允许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荣获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荣获省国资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厅局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分;荣获集团公司级荣誉称号的加1分。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以所获最高级别荣誉称号为准,不重复计分。受表彰或荣获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出具正式文件、证明。
25.单位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取得突出成绩,其典型经验或做法被国家级媒体刊载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部级媒体刊载推广的每项加1分,被集团公司级媒体推广的加1分。各类有偿广告专版或专题除外。
26.年度内无到集团总部、无来省进京上访的加5分。
九、否决项
27.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且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
(3)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5)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或法轮功等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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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7)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8)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9)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下滑严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11)有其他损害文明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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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1 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结合各个时期党和政府重要工作,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为振兴郑州,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和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凡是我市辖区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行业系统和驻郑部队、军事院校、武警部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之列。
二、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市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群众,锐意改革,锐意改革,廉洁奉公,思想作风好。(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四)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 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好。经济效益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市人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四有”教育成绩突出。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共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 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孤寡老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晚育率高,无计划外生育。第九条 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它公共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
(六)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规划、有措施,文明单位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 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清正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净化、绿化、美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业务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第十一条 各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裾上述标准,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县区三级。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组织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的命名,按照郑办[1990]12号文件执行;县区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区决定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一般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命名须由单位申报,乡、街道办事处推荐,县、区文指委考核合格,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上一级文指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指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指委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也可提前命名。县、区可以根椐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县、区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极。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四、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省级文明单位主要由市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督;市级文明单位委托各县区管理;市文指委及其办公室对市级和区、县级文明单位均有监督权。各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市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三条 被通报批评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被授予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
五、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市和所在县区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至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企业,按职工总数30%左右的先进面增发一至两个月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入奖金税。增发的奖金,可从企业留利中解决。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第二十八条
被命名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被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解放军驻郑部队、武警部队可参照本规定,对干部战士进行适当表彰和奖劢。
第三十条 只有被评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企业,才能参加市、省企业上等级评选,评上省级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国家级企业的上等级评选。如发现文明单位退步或不合格者,市文指委有权建议企业上等级的批准机关撤销其企业的上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室
一九九O年四月十八日印发
第三篇: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
日文明委„202_‟3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文明社区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直、口岸系统文明委,日照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工委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进一步加强文明社区创建管理,推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文明社区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社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为创建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市文明委参照省有关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1— 制定了《日照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2_年1月6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
文明社区
管理办法
通知
日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_年1月6日印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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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不断提高文明社区创建水平,加强文明社区管理,使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创建文明城市奠定基础,根据省文明委„202_‟10号文件、省文明办„202_‟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文明社区是以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单位,按照文明社区创建标准,组织驻区所有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社会认可,居民群众满意,“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工程,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3— 第四条 文明社区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社区、市级文明社区、县(区)级文明社区。
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提高社区居民现代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社区群众、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通过深入扎实地创建活动,努力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优美、社会秩序井然、服务功能完善、文化生活丰富、综合效益显著、道德风尚良好、群众满意放心的现代城市文明社区,实现居民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推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机制健全
(1)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政领导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措施上有力,创建工作办事机构健全。
(2)班子建设高标准。按照“团结、廉洁、开拓、高效”要求,加强各级班子建设,社区、居委会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社区党团组织健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群关系密切。
—4— 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健全,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投入机制完善。建立共享资源的多方、多元投入机制,创建资金得到保障,“软件”、“硬件”建设同步发展。
第七条 管理规范
(5)目标责任制。有明确的创建目标、计划和具体保障措施,有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协调落实公安、城管、环保、民政等职能部门对辖区的管理,制度完善,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逐步实现社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6)创建活动例会制度。建立创建文明社区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创建活动方案,检查监督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创建办公室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落实具体的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各类文件、档案资料齐全。
(7)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建立社区外来人员的教育管理机制,经常性开展普法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先进典型,重视示范引导,组织他们参与社区建设。
第八条 环境优美
(8)重视环境、生态和资源保护。社区内无废气、—5— 废水、废渣和噪音污染。社区内无乱丢乱扔、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随地吐痰和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现象。宠物管理规范。
(9)辖区内路街楼灯容貌整洁、美观。社区内道路硬化,达到路面平整、清洁畅通。环卫、交通、照明等设施装置整洁完好,布局合理。居民区内的街巷、庭院、楼道、绿地、墙面及各种公共设施整洁、美观。
(10)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卫生制度健全,单位、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垃圾清理定人定时定点,无卫生死角。社区内商业服务网点和从业人员卫生达标。
(11)绿化、美化布局合理。居民区规划合理,建筑美观,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制作精美,张挂规范,其中公益广告不少于50%。新建住宅区绿地率大于35%,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大于30%,旧城区垂直绿化,见缝插绿,小区无占绿、侵绿现象。公共绿地植物种类丰富多样,乔、灌、花、草配套结合,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第九条 秩序优良
(12)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社区高度重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专人
—6— 负责,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和具体措施。
(13)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有力,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建立社区警务室,配备设施,制定社区民警值班等相关制度及工作档案,设置消防平面图。三车管理秩序良好,无车辆乱停乱放,无机动车被盗案件。社区居民群众对社区治安环境满意率达90%以上。
(14)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形式多样。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教育活动,群众踊跃参与,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第十条 服务优质
(15)社区服务网络健全,设备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居民生活方便,居民对社区服务满意率达90 %以上。
(16)积极开展社区互助活动。建立社区义工等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美化环境、帮困助弱、社会安全、法律咨询等志愿服务活动。
(17)广泛开展社区救助。有专门的扶贫帮困机构,积极发展面向社区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和社会困难群体的福利性服务。
(18)建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大力发展
—7— 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居民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19)多渠道解决下岗职工、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和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就业安置率达90%以上。
第十一条 教育广泛
(20)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社区教育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建有市民学校等教育阵地,教学制度完善。以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区思想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形势政策、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科普知识等教育扎实有效。主要街道和居民小区建有宣传阅报栏、科普画廊,定期安排精神文明建设、科普宣传和法制宣传内容。
(21)有一支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骨干队伍和科普宣传员队伍。加强对社区居民的爱心、诚心、孝心、责任心“四心”教育,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群众文明素质。
(2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8—(2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社区内帮教措施有力,活动开展经常,努力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教育转化。
第十二条 文体活跃
(24)经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体教育活动。建有各类群众性业余文化体育团体,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广泛开展科教、文体、卫生、法律“四进社区”活动,加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宣传,居民对“四进社区”、文明城市创建的知晓率和支持率达90%以上。
(25)有文体娱乐场所。建有社区文化室、图书室,有文化活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路径,有一定数量的报刊、图书、文化体育活动器材,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60%以上的单位和学校文体活动场地能够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 风尚良好
(26)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形成体系,积极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小区、绿色小区、平安小区、文明户和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形成争当先进、争创文明的良好风气。
(27)广泛组织各类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社
—9— 区团结友爱,敬老爱幼,互帮互助,文明礼貌,家庭和睦,人际关系和谐,居民见义勇为,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共建普遍
(28)多层次、多形式推进社区共建。建有驻区单位参加的共建组织。建立社区共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效的社区共建机制;有共建工作规划、任务目标和措施办法;有专人负责各项共建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共建工作扎实有效,驻区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参创率达60%以上。
(29)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社区共建活动。驻区单位与社区工作相互支持,关系融洽;居民和驻区单位人员对共建工作的知晓率>90%、支持率>80%。
(30)重视开发社区设施、人才、信息资源。积极推进社区公共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建立社区文体设施、图书信息、医疗服务等资源共享管理制度;居民对公共资源开放共享管理的满意率>90%。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党政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各级党委、—10— 政府要把文明社区创建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的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街道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街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
第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根据文明社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辖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基层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发动群众,整合各方资源,积极营造氛围,把创建工作的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广大居民在创建中的主体作用,以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多办好事实事,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创建活动,共建和谐家园。
第十八条 各区县、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联席会等创建组织,形成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以辖区单位和全体居民为主体的共建机
—11— 制。本着“自愿结合,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文明社区共建活动。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也是文明社区创建的主要责任单位,要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融入文明社区创建,社区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文明创建工作的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协调、指导、监督文明社区创建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社区创建。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公安、司法、建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二十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严格掌握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导向性。
第二十一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社区标准
—12— 的社区,可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由所在街道向所在区县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在评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社区机构中有多人严重违法犯罪,或有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发生重特大事故。
5、未开展以志愿者活动为主导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的。
6、出现与文明社区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文明社区的评选、命名、表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表彰同步进行。市级文明社区,从区级文明社区中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各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核,并批准命名表彰。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明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查申报、择优推荐、考核验收、审查上报、公示监督、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13—
(一)自查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对照标准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择优推荐。各区县文明办对申报的社区进行初查考核,确定其是否具备申报资格,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征求纪委、综治办、610办公室、信访、公安、法院、检察、计生、环保、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和社区群众评议。公示无疑义后,由县(区)文明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择优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书面推荐。
(三)考核验收。年底市文明委组成检查组按照百分制考核细则,对文明社区进行考核验收;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程序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
(四)审查上报。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和计分结果,初步提出市级文明社区名单,分别征求纪委、组织、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计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市文明委全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五)公示监督。市文明委对拟定表彰和不再保留的省市级文明社区必须在《日照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公示期满
—14— 后,方可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推荐报告或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申报。
(六)命名表彰。经过审查确定的市级文明社区,由命名机关批准命名,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第二十四条 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镇、区县党委、政府可对文明社区及在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创建文明社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街道、区县文明办负责。区县文明办要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各社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文明社区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15—
(四)沟通文明社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建立文明社区创建档案。主要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有条件的社区可积极建立文明社区电子档案和在线测评系统,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常态管理。
(六)加强对文明社区牌匾的管理。落选的文明社区牌匾不得对外悬挂,由各区县文明办收回。
第二十七条
文明社区级别晋升后,日常管理以及有关待遇、奖惩按晋升后的级别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文明社区实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命名的文明社区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文明社区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社区,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组织复查认可;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文明社区称号。
—16—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社区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五)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七)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八)发生其他严重损害文明社区声誉的重大事件的。
第三十条 被撤销称号的社区,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社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的各类先进。经两年以上认真整改创建,达到标准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7—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8—
第四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连云港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两个层次展开:连云港市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连云港市“跨越发展,崛起腾飞”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 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奔小康、重振连云港”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市或本县区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新时期连云港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关德、个人品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 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 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条 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创建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2_年开始,市级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市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全市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连云港部队以及其他部省属驻连云港单位,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县区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
第二十条 在评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初评公示。各县区文明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连云港市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区文明办、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县区文明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4、考核验收。市文明办委托县区文明办、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5、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审批。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连云港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 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命名为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的匾牌。
第二十四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在市级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命名为连云港市文明单位或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内有隐瞒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撤销连云港市文明单位称号,经市文明办调查核实后,报请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市文明委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区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电子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等。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县区文明办,由各县区文明办汇总报市文明办。
3、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连云港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部队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引导、鼓励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5、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在两个月内向市文明办作书面报告。否则,不再保留连云港市文明单位、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
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统揽全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内民主空气浓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无违纪违法现象。
(二)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组织健全,思路清晰,动员深入,氛围浓厚。结合实际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小区”等内部系列创建活动,落实奖惩措施。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圆满完成市文明委赋予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创建资料完善齐全,管理规范。
(三)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确保质量,依法纳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
公道,政风行风评议良好。服务性单位设施完善,态度热情,办事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教育单位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线,制度健全,工作落实。
(四)各项建设协调发展。重视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价值观,文化宣传氛围浓郁。建有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等室内外文化阵地,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无严重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安全事故、黄赌毒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履行国防建设义务。支持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五)环境面貌优美整洁。单位区域设施规划合理、设置有序。绿化美化覆盖率高,景观效果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落实,无脏、乱、差现象。搞好节能、环保设施改造,杜绝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现象。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环保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积极搞好职工住宅小区环境建设,为职工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六)内外关系融洽和谐。扎实推进民主管理,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职工诉求渠道畅通,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没有群体性上访事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并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提供文体、卫生等免费使用的公共设施资源与社会共享。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届满之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分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连续获得两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以参加“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申报、评选。创建成绩特别突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评选。
第九条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凡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达到文明单位标准条件,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健全,均可申报文明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级党(工)委申报,或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自查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按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进行自查并符合标准条件的,可在评选的第二季度向所在系统党(工)委或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单位自查报告。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按照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推荐时提交推荐报告及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自查报告。
(三)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在收到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的推荐报告并经初步审核后,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在“太原文明网”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同时将推荐名单送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
(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依据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和检查测评细则,组织专人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汇总审核后,提出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严重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违规操作,违法经营,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处罚的和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发生土葬行为的;
(五)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案件或严重事故的;
(六)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参加市文明委安排部署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
(十)出现其他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批准,由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奖牌要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悬挂。获得两届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悬挂最新一届文明单位奖牌。获得不同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奖牌。其他文明单位奖牌和单项荣誉奖牌在单位荣誉室陈列。
第十四条 被授予文明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物质奖励。其标准为:“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连续两届以上的“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总额;“文明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二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荣获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奖金标准较前一个档次提高半个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与各项创建活动的开展结合起来,与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防止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巡察、征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通过报送信息了解掌握创建工作情况等形式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情况作为对文明单位认定和处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在届期内经市文明委认定的文明单位,当年享受与文明单位命名相同的奖金待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出现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所列问题或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市文明委审议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降格、撤销荣誉称号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文明单位奖金。受到降格处分的单位,按照降格后文明单位奖金标准发放奖金。受到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并由推荐单位负责收回文明单位奖牌。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新成立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要做到齐全完善、分类科学、规范有序。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包括:创建规划、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申请报告、自查报告、开展活动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内部系列创建情况
以及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创建工作资料分为文字、图片、声像、电子等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实施细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