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意见
东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精神,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十条意见。
一、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务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压缩审批时限,力争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对规划功能明确、产业项目相似的地块实行区域化总体评估评审,入驻企业直接使用评估评审结果。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名称登记审核流程,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建立完善电子化商事登记平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
(二)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围绕我市传统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市县两级产业基金,支持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建设,吸引非公有制企业向功能区和园区集聚。
(三)支持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评选认定的省级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利用3年时间,每个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各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到“敢亲”“真清”。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二、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五)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
(六)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县级。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东营市产业发展“禁、限、控”目录,目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前置条件。
(七)鼓励支持一批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奖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合作进入军工领域,对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与应用示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申报取得“军工四证”的,各级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
三、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
(八)设立扩大主导产业发展基金。3年内设立总规模500亿元市级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参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组改制、军民融合、上市融资、“一带一路”建设等,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九)支持发展地方金融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市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
(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强化债权人委员会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加强与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避免个别银行机构单独行动而加大企业债务风险。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等手段化解风险。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县两级大型融资担保机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创新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按照小微企业需求,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基金,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
(十三)合法合规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单户最高贷款为100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采取借款人自愿投保的方式,加大保费财政补贴力度,按照固定费率基数3%计算保费,财政按照50%给予补贴;贷款本金损失责任银行承担20%,政府财政承担30%,保险公司承担50%。
(十四)鼓励一批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五)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债条件的民营企业,分类建立企业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组织具有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后备资源库建立定期对接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尽早启动发债程序。
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造
(十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与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合作,在我市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市财政对其购置的研发设备、招聘的科研人员、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市财政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八)加快培育“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的,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十九)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二十)促进“互联网+”融合发展。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凡民营企业“上云”的,市财政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提升管理水平,以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建设为突破,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对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十二)推动民营企业规范化改制。落实全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我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202_年完成100家企业改制,力争到202_年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十三)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对改制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二十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推动“个转企”无负担过渡,对“个转企”小微企业前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代理记账费给予财政补助。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制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支持中小微企业跃升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建设,加强“专精特新”产品的研发,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先进技术的“高精尖”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二十六)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全面对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合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在202_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
(二十八)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按照省要求,及时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不允许在清单之外设置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国家输配电政策,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支持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协商电价;支持天然气用户与上游供气商直接交易,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进程;研究开展工业供热市场化改革,鼓励供热企业与工业用户直接交易。
(三十)降低用地成本。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培育高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
(三十一)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加大党校等机构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
(三十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加大各类园区、商圈、楼宇等领域组建党组织力度,推动应建尽建。市县两级建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费全部返还。建立充实党务工作人才库,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机关、街道、城市社区等党群服务阵地向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开放。积极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
(三十三)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发展信心、守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百企帮百村”行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九、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三十四)鼓励支持一批企业走出去,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真实合规开展对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和产能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境外资源,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流通型和科技研发型园区,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三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境外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对重点展会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80%、单个标准展位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补助202_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民营企业取得境外专利、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助,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的保费,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补助。
(三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等给予支持。(三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合作。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财政扶持方式,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支持培育对外经贸服务机构。对通过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合作联盟,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服务的机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精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
(三十八)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三十九)合理处置民营企业不规范问题。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四十)从严规范涉企案件处置程序。涉企案件调查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严格区分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法人责任,慎重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对涉及企业和企业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民营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四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加强对商业秘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窃取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侵权行为。
第二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2_)3号文件精神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2_〕3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发〔202_〕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2_〕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总量增长迅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202_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已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52%,上缴税收占全省的40%以上,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现,正处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2_〕3号文件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发〔202_〕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政策性奖励。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大力发展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然人、农户发展资金互助性组织,积极启动民间资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行股份制改革,多渠道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非盈利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要积极构建配套协作、覆盖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财政要逐年增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扩大担保资本金规模,不断增强担保能力。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其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助等。
各级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的费用,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银监、人民银行、人事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允许担保机构查询被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五、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以非公有制企业信用登记、征集、评价、监督、信息披露、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开展诚信优良企业的评价认定,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要在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项目贴息、推荐上市、土地使用、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要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科技经费支持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对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在科技投融资、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积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拉长和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的优化升级。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取得省驰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特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办〔202_〕13号)。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废止。进一步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依法依据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依法依据设置原始统计纪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省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或企业家座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大会,并不断创新和改进表彰方式和内容。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第三篇:工商局支持全县经济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 届 次全会精神,推动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活县、人才兴县四大战略的顺利实施,实现走在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前列、建设优美富强文明和谐的新五峰目标,县工商局结合自身职能,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理念
1、牢固树立两个第一的工作理念。即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执法是第一责任。用实实在在的服务措施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2、转变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理念。变坐等上门为主动服务、全面服务、长效服务。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省市工商局制定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坚持主动引导、提前介入、重点指导、跟踪服务,在安全、环保、节能、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催生、快生、优生的职能作用,促进市场主体持续较快发展。
3、实行重点项目市场主体准入特别服务工作理念。及时掌握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的落户和筹建,主动做好登记法规咨询、登记流程讲解、前置许可导办、登记材料预审等工作,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收益。同时,加强与外县工商部门的联系,对本县飞地经济的成长和发展提供积极服务。
4、认真履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能。及时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大企业的困难和诉求,按照大企业发展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全方位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力度
5、围绕县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提出的两大目标、四大战略、六大重点工作、五项保障措施,积极培育和扶持壮大各类市场主体,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先进制造业、生态文化旅游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新兴和壮大。
6、将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受理、初审权下放到基层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直接由基层分局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探索网上登记、开展网上年检,从根本上解决边远地区路途遥远、办事不便的问题。
7、继续落实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前置审批向导服务、困难求助登记服务等七项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8、指导、帮助各类市场主体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出质方式融资,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继续为企业做好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股权出资登记,探索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登记办法,支持企业和企业投资者利用出质、出资等多种手段开展融资活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9、建立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培育梯队,走品牌兴县之路。通过发放《商标注册指南》、商标注册行政建议书、商标运用行政提示书、商标法律行政告知书、商标跟踪服务联系卡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按照一品一标、一类一标、一业一标,对县内优势特色资源商品和服务开展商标注册,使全县商标的数量、质量和价值上新水平。
10、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重点培育科技型和农产品经纪人,鼓励条件成熟的经纪人申领个体营业执照和企业营业执照,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
11、大力实施农村七有工程,服务全县脱贫奔小康进程。努力实现村村有专业合作社、有农村经纪人、有订单农业、有规范使用商标、有农资示范店、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村消费维权站。
三、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把消委分会、消费者投诉站、联络站网络建设延伸到基层。各乡镇聘请一名乡镇领导兼任消委分会会长,各行政村、居委会有一名负责人兼任消费维权站站长,充分发挥服务基层群众的作用,提高化解消费纠纷和治安防控的整体能力,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提振消费信心,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13、建立健全协作联系机制。建立并完善日常工作协作联系机制,及时指导和解决一会两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加强咨询、申诉和投诉便民服务。实行谁接待、谁受理、谁负责的首办责任制度,做到一般消费纠纷不出村,复杂纠纷在10个工作日得到解决。
四、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15、以整治侵害竞争对手、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问题为重点,以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专项整治与查办案件为主要手段开展市场秩序优化行动,重点整治和打击六类违法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传销行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商业欺诈行为;商业贿赂行为;限制竞争行为。
16、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对农资及家电下乡商品的市场巡查和质量抽检,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国家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
17、服务县城回迁,依照职责规范建筑、建材市场。以清理建筑市场主体资格和抽检建材商品质量为重点,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18、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注重行政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无主观故意、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社会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经批准最长可延期3个月参加年检,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但在当年内改正、补办年检的企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范文模版)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毫不动摇
摘要: 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后通过20多年的实践,促进了国民经济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用较好业绩证明了自己存在的价值。党的十六大进一步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写进了宪法。202_年国务院召开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主题词: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的十六大以后,迎来了更大更快的发展机遇,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突破了传统的商业、餐饮和服务等行业,正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已延伸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经外贸、旅游、教育、科技、社区服务、信息等各条战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极具潜力、最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13年前,全区私营企业仅有5户,如今,已初步形成了像新世纪、太极集团等100多户较大型的商场和企业集团,有千万元以上资产的私企大户有80多户,有科技和外资外型企业30多户,有私立中学5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呈现出一派生机繁荣的景象。从工农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状况,更能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对市场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首先,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202_年,工农区实现增加值1,000,002万元,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94.1%。其主体作用明显体现。其次,拓宽了就业渠道。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累计安置就业和再就业86347人,有效的缓解了就业压力。第三,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需求。个体私营经济部份分布在零售、餐饮和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服务多样化和个性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第四,增加了群众和区级财政收入。个体、私营经营者通过经营活动增加了收入。区级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区级财政收入上已占85%以上。第五,促进了市场竞争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总而言之,非公有制经济活跃了社会主义市场,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不断的发展。
二、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们的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在加快职能的转变,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在开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相适应的地方,也可以说是,存在着一些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问题。比如,由于我们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在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起到巨大的作用等方面,认识上还不够到位,因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视、支持和帮扶等方面也就存在着一些不到位的现象。甚至有些部门有些干部对“非公有制经济业户与国有企业要同等对待”的原则持有疑虑。在这里我要用一个简单的道理问一句,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们财政收入85%以上的来源,那么,我们的工作方向,我们的工作重点,以及我们的服务,为什么不能把他们与国企同等对待呢?
再从非公有制经济方面来看,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大多都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合法经营,在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增加财政税收,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可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或个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是有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对党的方针政策还存有疑虑,缺少开拓精神。二是缺少竞争意识,胸无大志。本来企业再发展的后劲就不足,但却还存在着小富即安的心理,不想再发展。三是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没有热情,有时找到他们也不是太积极的参与。四是个别业主认为,只要我纳税了,不管是政府还是别的什么部门,就谁也管不着了,参政议政意识淡薄等等。
三、对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几点建议
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健康发展,需要我们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有关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二是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帮助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三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业户做强做大。拓宽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领域,鼓励他们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
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展。支持他们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参与资源的深加工、旅游、外贸、社区服务和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他们参与国企改革,要给他们以宽松优惠的扶持政策,依法保护参与国企改革者的积极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注重发展工业、生产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比如煤炭、木业、粮食、建材等生产企业,向产品深加工和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选择一些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纳税额度大、带动能力强的私营企业重点扶持。四是支持快速发展、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社会环境。要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大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注册登记上放宽条件,在金融信贷上要与国企同样待遇,在土地、水电等资源使用上,也要给同国企一样的优惠政策。要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法制环境,确保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经营活动。要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业户营造社会服务环境,简化办事手续,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主动为从业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帮助他们进行企业论证和培训,引进人才等服务。五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永葆旺盛的发展活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帮助他们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提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觉性。继续评选树立表彰“光彩之星”,对于那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中的先进典型人物,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使他们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轻松愉快踏实拼搏。
总之,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不也非增加,其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们要把《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落到实处,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36条”),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一是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凡是不符合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包括刚通过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中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法律法规,凡是不符合“36条”的政策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策,都应抓紧进行清理和修改。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36条”不一致的规定。二是认真检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凡未制定“36条”配套实施政策的,都应及时制定;正在制定的,应加快步伐,尽早完成;凡已经制定了的,应对实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政策措施执行到位。三是切实解决行业准入问题。加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配套政策,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进一步打破行政垄断和基于行政的经济垄断,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包括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积极促进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等。
第二,进一步完善信贷、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一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创新。今年中央出台实施的《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条件。要继续通过税收支持、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改进信贷奖惩办法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和引导各类银行把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金融监管方式和方法上进行创新。二是拓宽非公
有制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完善现有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体系和辅导机制,适时启动创业板市场;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境外上市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等。三是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加快研究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四是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合理税负水平。今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将在总体上明显降低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负,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推动力。同时,还要继续改革和完善税收体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特别是要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五是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服务。要加快建立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开展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推进企业生产和工艺专业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第三,大力促进行政执法公正,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当前,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既存在执法不严问题,也存在执法不公问题。今年出台的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各类财产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最基本法律《物权法》,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恒产”进而为企业家经营的“恒心”奠定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将十分有利于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应以此为契机,清晰界定各类产权,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抓紧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和配套完善。同时,加快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机制的步伐,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各类企业提供公平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正当产权权益的犯罪活动。
第四,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和谐社会建设增添力量。一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思想观念、政策措施、工作方式等各方面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让非公有制企业及时了解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获取市场需求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和行业规划,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二是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应立足服务,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的方针,从监管内容、监管指标、监管主体等方面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应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三是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为和谐社会建设承担更大责任。公平地对待社会其他群体、特别是工人群体,努力维护职工的公平权利;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员工的一切合法权利与权益;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切实遵守劳动、合同、工资、环保、税收、生产安全、社会保障、资源、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商业贿赂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诚信的责任,真正建立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个人诚信,等等。(国研室提供)
第五篇: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
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有力支持县域经济建设
我县从202_年成立“创安办”到202_年改建设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以来,各部门积极协作,通过几年的共同努力,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一是社会信用环境良好,无重大逃废金融债务案件发生;二是金融法治环境进一步好转,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运转,针对金融部门的犯罪案件下降;三是政府服务金融效率提高;四是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受到政府的重视与政策规范;五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制度措施得到制定和落实;六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舆论氛围逐渐形成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金融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得到完善,存贷款数量逐年稳步增长,存贷款从03年末余额的35.59亿元和22.19亿元增加到08年末的105.34亿元和32.31亿元(没加财政存款),增加了69.75亿元和10.12亿元,分别增长了195.98%和45.61%;不良贷款也实现“双降”,从03年末的余额8.76亿元,占比39.48%下降到08年末的余额2.15亿元,占比6.67%,绝对额减少了6.61亿元,不良贷款占比下降了32个百分点;银行业盈利能力增强,03年末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帐面利润为负767万元,08年全年除农村信用社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经营利润5208万元。(农村信用社因地震灾害影响,计提2亿多呆账和抵贷、固定资产损失,账面利润为负2亿8千余元。)。202_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61.7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4.5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
14.68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2.53亿元,比重39.7:23.1:37.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6亿元。202_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26.2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42.98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46.46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6.84亿元,比重34:36.8:29.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8.49亿元。从03年到08年全县经济总量已实现翻翻,第二产业经济总量也超过第一产业占据首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更增长了近二倍,但贷款余额仅增长了45.61%。显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有所滞后。
目前中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的问题较为突出。03年末,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62.35%;08年末,存贷比为30.67%;截止09年9月底,存贷差继续扩大,为27.65%(存款余额为145.68亿元,贷款余额为40.28亿元),比08年初增加32.37亿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仅占新增存款的19.75%,其贷款余额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5.99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14.88%,而工业贷款余额为0.99亿元,仅点全部贷款余额的2.46%。一方面是银行难贷款(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按银行贷款投放要求,在辖区内有效投放信贷载体不足,大量存款资金不能投放出去。),另一方面是县内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难(无有效抵押、担保财产,自身素质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机构的认可,这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要害所在。),使银企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这种势
头持续发展下去,将会对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机构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不良贷款“双降”压力仍大,虽然到08年末按四级分类统计不良贷款实现“双降”,且降幅较大,但因“5.12”地震造成中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巨大仅靠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努力,短期内难以弥补。09年截止9月底,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4.47亿元,占比11.1%,较年初有所回升(年初为2.15亿元,占比6.67%)。全县银行业政府背景不良贷款余额9436万元,累计欠息4308万元。其中:涉及农村信用社7393万元,累计欠息4178万元;国有商业银行政府贷款670万元,欠息130万元,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和担保拖欠银行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335万元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受地震灾害间接影响的产业、企业的贷款风险由于时滞性还未反映出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及震后金融生态环境劣变等诸多不利因素,将会进一步加剧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难度。
三、农村信用社因灾导致不良贷款大幅度增加,抵债资产受损,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经营效益恶化。截止09年9月末,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五级分类余额10.12亿元,不良贷款率达34%,资本净额为-7.1亿元,资本充足率为-23%,拨备覆盖率仅27.8%,因地震及历年原因形成亏损累计达2.81亿元,股金分红受限,直接影响持股人持股积极
性,农村信用社股金稳定性面临严禁考验。
四、金融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08年涉及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退率仅为27%,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陈案累计执结率为79.3%;新案执结率为22.1%。全县尚有历史遗留的“三乱”集资7户,金额296万元需要继续清退。有5户已改制企业的银行贷款本金3738万元被悬空。
五、警惕诚信缺失借款人借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给中江全县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计:全县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9.29亿元;县域内房屋、道路、交通、桥梁等各类基础设施受损严重。部分诚信缺失借款人由于对金融政策的歪曲理解,有意将长期不能偿还的债务全部归咎于此次地震损失,企图逃废银行债务,部分农户对在农村信用社的灾后农房重建贷款也出现有意拖欠利息的现象。县域良好的信用秩序是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而重新建立起来的,如果因为部分诚信缺失借款人借用地震灾害逃废金融债务而被破坏掉,对地方经济金融的负面影响将是长远,因此,政府要加强灾后诚信环境建设,强化诚信意识,防止出现借核呆政策虚假评估、恶意逃债等行为发生。
六、县域经济环境有待改善。县域经济整体发展缓慢,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企业规模小,银行单个贷款成本高、风
险大,确实让银行“难贷款”。其次,县域经济担保机制还不健全,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化担保服务和信用服务,这也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难度。银行实行的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和贷款责任终身制使银行“惜贷”“慎贷”、“惧贷”,不佳的县域经济环境也给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等造成困难,也阻碍了金融自身的发展。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县域经济与县域金融的协调发展是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农村有效需求不足、农民增收难、就业形势严峻等难题的关键。对“壮大县域经济”,实现我县“三年全面恢复,五年经济翻番,八年全面小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加强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就是要针对当前县域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组织机构单一”、“金融资源外流”、“信贷资金投入不足”、“金融服务水平不高”、“社会诚信意识欠缺”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方位促进县域金融的发展进而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进行体制创新,重构多层次、多主体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县域金融组织构架应该是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机组合而成的完整体系。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构筑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
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规范民间金融,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的支农作用。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其一味的打压效果未必好,要区分其性质,加以区别对待。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宜疏不宜堵。对于一些具备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可考虑将其“扶正”,变身为正规金融。如目前推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可以期待,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与推广,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将逐步被“收编”,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有生力量。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与正规金融形成了良好的互补效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降低其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征信体系, 建立有效担保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和信用户建设活动, 进一步营造“重信用, 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加快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 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培育壮大资信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企业资信评级市场。
三、农村金融部门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 采取“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适度宽松”的方针,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优惠政策和信贷资金;加深对乡镇企业和农户的了解与沟通, 挖掘优质客户, 在防范风险的同时, 加大对优质乡镇企业和农户的贷款投放力度。乡镇企业和农户要转变经营管理理念、不断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规范财务管理、树立诚信观念、增强还贷意识、与农村金融部门互信、互利、实现共同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一是积极推进会员制互助式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建设;二是成立政府、企业协会之间的担保基金,建立相应的联保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搭建融资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的积极性,逐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瓶颈。
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用龙头企业担保、行业协会担保、中介机构担保和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向农户发放贷款,变零售业务为批发业务,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倍数。加强合作,实现银企双赢。
五、县域金融机构对做好信贷工作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二是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满足辖内经济发展的贷款需求;三是积极努力争取上级行对县级的信贷政策支持;四是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如“注册商标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帐户托管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林产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等),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科学、合理安排贷款投放计划,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五是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对企业的财务辅导,主动寻找和培育优质客户;六是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认真分析经济发展趋势,掌握行业信贷风险变动情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控制能力,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诚信中江”的建设力度,加快对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大对已悬空银行债务的清理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司法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胜诉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金融胜诉案件的执结率;工商、税务、建设、国土、司法等职能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降低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处置抵贷资产等业务中的各项收费,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减少处置损失。
七、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考核。为切实加强对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成立一个专门机
构(将金融办设为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全面工作;制订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鼓励县级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江经济建设,按07年制订的对县级金融机构的奖励标准,提高奖励幅度,按信贷投放的万分之五计奖,),落实奖惩,严格实施考核。搭建政银企协调沟通平台。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举办融资洽淡会、推荐会,多渠道促进银企合作,满足企业有效信贷资金需求。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对信用体系、征信体系、担保体系建设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乡镇建设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创建和评选活动。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支持与合作。我们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继续坚持“政府主导、人行和银监助推、金融机构主体参与、部门配合、县乡联动”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运行机制。通过创新思路、建章立制,调配精兵强将,承担起创建西部金融生态环境最佳区域的历史使命。促进县域经济金融协调、健康的发展。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