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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企业应提交材料(经营)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4-100903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11:15: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易制毒企业应提交材料(经营)

经营:

企业应知应学:

(五)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企业要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仓储设施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盗等安全监控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确保包装可靠,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八)严格遵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重新备案和变更手续;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严禁倒卖、出租、转让或以厂房场地转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九)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做到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企业要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记录台账、资料,要逐步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接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材料准备: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销售和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情况,说明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以及购买人员是否具有购买资质情况。)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小于72学时的情况说明)、出入库管理制度、资质查验制度、装车前的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危化品登记制度、针对销售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急处理预案等);

3、产品包装说明、使用说明书、标签、危险因素告知牌;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设置:设立专职安全员、机构、任命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承诺书(让负责人签字)

7、了解易制毒危化品的基础知识,并有培训记录(新申请企业制定培训记录表);

8、建立买卖台账及储存台账(主要包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成品记录台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库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库台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库存盘点台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台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流向定期统计台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

备注:

9、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11、非药品类易制毒备案证明正副本(旧的);

12、非药品类禁配储存表

13、网上申报

知识储备:

1、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危化品的基础知识;

2、充分熟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参考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_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2_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三)《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2_〕72号)。

(四)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网站(www.teniu.cc/

第二篇: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应提交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应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复印件(学校、幼儿园等组织需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许可证正本、副本;

4、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备注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门牌号发生变更可现场办结,承诺时限为0个工作日。

2、以上材料应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由负责人签字。

第三篇: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打印带有核准码版本);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个人卫生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或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相关证明资料。(健康证)

其它材料:

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在申请时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4.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销售流程(生产厂家直接发货或本地仓库发货)等材料;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篇: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要点

(1)每日制定销售计划,按照销售量进行销售。

(2)对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进行纪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每天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时立即向公安局报告。

(4)严禁向未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5)严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要点

(1)购买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采购进货管理台帐。

(3)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4)在进货采购中严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要点

(1)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使到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守,各负其责。

(2)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人数情况配备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4)各级、各部门设专人负责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

(5)定期召开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经营问题。(6)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7)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要点

(1)购买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采购进货管理台帐。

(3)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4)在进货采购中严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附:本管理制度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销售部门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五篇: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同)(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下同)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工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该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必须单独提交,并由全体股东签署确认。(下同)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下同)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区别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属新购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农村房屋的,提供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者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内容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未办理房产证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项目);

(5)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所在市场的《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属转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使用房屋属无偿提供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产证复印件。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及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同)(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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