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____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全国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
___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
4.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___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国管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地两级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二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
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二)布局合理。
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三)档次适中。
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四)价格优惠。
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五)公开公平。
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六)上下结合。
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正在准备通过招标确定会议、接待定点饭店的,要与中央确定定点饭店工作一并进行。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第十三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四条
各地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委托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