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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社会交往检察官应做榜样(合集五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86287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6 21:52: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慎重社会交往检察官应做榜样

慎重社会交往检察官应做榜样

张玉胜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对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出统一要求。《规范》特别提及,检察官应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

“慎重社会交往”并非对检察官的苛求,而是检察官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底线。其具体体现在交友、参与社会活动、影响改变环境等方面。

首先,检察官要保持自身的清廉形象。要从内心深处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戒贪、戒欲、戒色。只有自己是真心实意地为公、为法、为民履职,才能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否则,心存私欲杂念,就会轻而易举地被糖衣炮弹击中、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被各种潜规则左右。许多贪官作茧自缚、咎由自取的案例,就是前车之鉴。因此,慎重社会交往必先把握好自己,这一点至关重要。

其次,检察官要慎重交友和参与社会活动。检察官也是食人间烟火、有七情六欲的平常之人,也有自己的社交生活圈。慎重交往不是不交往,而是有原则、有选择、适度地交往。《论语》上说:“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就是告诉人们交正直、诚实、博闻广见的朋友,有益于己;交逢迎谄媚、当面奉承、善于花言巧语的朋友,就会有损于己。检察官参与社会活动要窥测发起者的动机和意图,不能有损于检察官的身份和影响公正执法。

其三,检察官要做公平正义的“播种机”。笔者以为,影响《规范》有效落实的最大障碍是当前大行其道的潜规则,检察官既要努力做到自身慎重社会交往,更要以自己的率先垂范感染生活圈、影响身边人,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只有各行各业都能像检察机关这样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人人都做公平正义的播种者,潜规则顽疾才能根治,社会的规范有序才有希望。

第二篇:新华书店多元化经营应慎重

新华书店多元化经营应慎重

202_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材全部免费供应、教材循环使用等政策变化和教辅发行完全市场化,我们赖以生存的根基发生了巨变,利润空间缩小,新华书店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冲击。自全省新华书店系统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创新经营理念、推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以来,面对严峻的市场竞争形势,巨大的生存发展压力,我省新华人解放思想,积极思考,建言献策,谋求新华书店的新发展。许多人提出,我省新华书店在加快改制与连锁经营,实施规模经营、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应迅速调整宏观发展战略,尽快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向相关行业拓展或跨行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经营势在必行。

多元化经营是指企业在经营好自己的核心业务的同时,经营其他业务。一般情况下产生多元化经营的动机有两个,一是规避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东方不亮西方亮”,通过进入其他业务领域,避免在一棵树上吊死的情况发生;二是多元化经营的业务与主业之间能产生协同作用,即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利用二者业务的相关性降低成本、共享部分资源。从目前看,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元化经营,可以规避风险,实现资源共享,产生1+1>2的效果,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另一种认为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会造成人、财、物等资源分散,管理难度增加,效率下降。其实,多元化作为经营战略和方式而言,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企业运用这种战略,成败的关键在于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具备的内部条件是否符合多元化经营的要求。两者相符,就能成功,否则,就会失败。笔者认为,解放思想是我们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而理性思考,科学发展,才不至于使企业走弯路。所以新华书店应坚持走多元化经营的路子,但是一定要慎重进行,不能人云亦云,不应贸然尝试,更不能一哄而上,因为在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形势下,新华书店开发多元化经营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风险。

一、多元化经营面临着困难。

八十年代后期,部分新华书店推行多元化战略,由单一的图书经营逐渐扩大到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等的经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殊不知,当时的多元化经营成功是因为具备了多元化经营的良好外部环境。首先,当时市场经济体制还没完全建立,市场空间很大。其次,企业的生产经营以扩大规模、提高能力为核心,市场竞争体系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绝大多数行业竞争疲软,行业壁垒尚未形成,这些都为新成员或新产品的进入提供了契机。因此,在这特定的外部环境下新华书店多元化经营的成功自然顺理成章。

对于今天的新华书店而言,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短缺经济在绝大多数领域基本结束,部分行业生产相对过剩。在此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处于微利经营甚至无利、亏损经营。我们如果无视环境的变化,一味为了多元化而多元化,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大风险。近些年,大多新华书店多元化经营不景气,就证明了这个道理。定西市新华书店二楼商城是全区新华书店系统规模最大的、经营时间最久的多元化部门,但这几年来由于市场的冲击,竞争对手的增多,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的陈旧,年销售额、经营规模已经被私营的长乐文化超市远远甩在了后面。由于我们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市场化的资本运作缺乏经验,同时由于管理结构上的缺陷,在投资决策方面往往缺乏应有的谨慎及制约,这就可能造成盲目投资扩张,其结果是战线拉得过长,主业模糊,各项业务协调能力差,最终导致多元化经营的停步不前甚至失败。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说:“某种制度在经济发展的某个阶段可能运行得非常有效,但在另一阶段则可能变得有问题了。”这对企业多元化经营无疑是一句格言。

二、多元化经营面临的风险

多元化经营对企业扩大规模、分散风险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元化失败的例子让我们不得不分析多元化经营过程中新增加的诸多风险,包括主业风险、新行业进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和系统风险等。

1.主业风险。在目前我省新华书店系统面临困难的局面下,保证教材教辅的顺利发行仍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一般图书、音像制品的经营也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所以稳定而具有优势的图书发行业务,是新华书店生存的基础和利润的源泉,是多元化经营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避免企业多元化风险的客观要求。因此,新华书店应当在拥有强大的核心“图书发行专业化”以后再考虑“多元化”。如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提出的“东方亮了再亮西方”的经营思想,长虹集团倪润峰的“独生子”政策,都是先育大树后育林,先“专业化”再“多元化”的经营理念,最终取得了成功。企业的各种资源总是有限的,多元化意味着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企业新行业势必分走原有属于主业经营的部分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和管理层注意力的分散,这些就很容易在企业中形成撒胡椒面的现象,导致企业失去主业经营的竞争优势,一旦主业经营被削弱,不仅多元化经营面临危机,整个企业的生存都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所谓分散风险的“东方不亮西方亮”的美好愿望可能变成“东方不亮西方黑”的噩梦。

2.新行业进入风险。韦尔奇曾经说过,如果在一个领域不能做到第一或第二的地位,就无法规避风险,就不要进入这个领域。多元化发展意味着我们要进入新的领域,“新”可能就意味着“陌生”,意味着企业要面临不同于自己主业经营的技术要求、市场规模、竞争对手、资金需求、销售渠道等多因素问题,而企业的管理、技术、营销、生产人员都必须面对新的工作领域和业务知识,这些因素都使得企业为进入新行业、涉足新领域付出较大的成本,并承担较大的新行业进入风险,如果在创新、技术、信息、质量、成本、品牌等方面没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则很难在新行业立足,也无法对新行业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投入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有可能使企业原来的经营受到牵连危及企业生存。

商界有条法则就是“不熟不做”,只有最熟悉的事情做起来风险才最小,我们一定要注意新行业进入风险,不能盲目多元化、超前多元化,而应该在企业已经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重点考虑相关多元化,比如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电子产品等与书业有关联的行业,这样比较容易在新行业站稳脚跟,发展壮大。

3.财务风险。资金问题是企业多元化经营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我省,多数店内部不具备实施多元化战略所必须的剩余资产,如果过分追求多元化经营,必然面对比较高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会随着筹资规模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必将面临沉重的利息负担,可能造成资不抵债的局面,引起财务状况恶化,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

资金紧张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是经常性的问题,多产业领域的延伸势必使得本来就不宽裕的资金更加分散,每一个领域都供血不足,这也是造成很多企业消亡的主要原因。巨人集团从最初的软件工程到生物工程,再到房地产,向不相关的行业不断扩张,希望各行业齐头并进,三足鼎立。但由于电脑软件属于高科技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快,企业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究开发;房地产行业属新兴行业,利润率较高,需投入巨额资金,且回收期长、风险大;生物药业则属于生命周期较短的非生活必需品,要想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现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各行业对资金的需求使得企业资金的周转发生了很大困难,最后不得不宣布破产。

4.管理风险。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机构也会随之增加,内部原有的分工、责权等平衡会被打破,管理协调的难度会不断增加。德鲁克曾经说过,一个企业多元化经营范围越广,协调活动可能造成的决策延误就越多。对多元化企业来说,如果不具备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没有储备充足熟悉新业务的相关人才,那么伴随着多元化到来的管理的差异性、复杂性就可能造成管理决策失误、管理效率低下的后果,增大企业管理成本,扩大经营管理风险。同时在我国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如何有效监管和制约管理层的制度还不足以保证管理层的行为廉洁高效,管理层的违法违纪行为人为地增加了管理成本。尤其当企业延伸向不同行业和产品发展不平衡或部分管理人员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时,这些问题显得尤为严重。震惊世界的美国前安然公司,主要问题就出现在管理上,而管理的症结则集中经营的多元化上。安然公司原先只是经营能源且业绩较为稳定,但当后来进入到互联网、广告、期货、电力和供水行业时,随着业务活动的越来越复杂,致使管理层无法控制,产生多种问题,最后走向破产。

5.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也就是对于各个产业、行业共同面临的风险,它的诱因发生在企业外部,是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大系统内的一些因素所造成的,它影响着绝大多数企业的运营。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产业间具有广泛的相互关联性。因此,企业无论如何实施多元化经营,鸡蛋依然放在市场这个大篮子里,如果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多元化经营就会受到影响,企业“不要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来减少经营风险的愿望非但不能实现,还有可能因为资源的分散而加大风险,削弱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造成的安全感所引起的心理疏忽,照样会使鸡蛋全部被打破,倒不如全力以赴看住一个篮子的效果好。

鉴于多元化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的复杂性和资源、环境、市场及管理因素等的多变性,我们在决策是否实施多元化时要仔细思考,清楚的衡量自身经营情况、资源情况、管理制度和文化环境,分析外部的产业环境,科学理性的面对多元化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图书发行健康发展为前提,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和根本依托,合理利用企业资源,找准时机,科学慎重的考虑多元化的实施。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业,新华书店实施跨行业经营,一定要慎重,要提前做地工作还很多,首先要“补课”,弥补在管理理念、人才队伍、行业经验、市场规则等方面的不足,做好软硬性基础建设。其次要树立市场经营理念,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科学调研和论证,不盲目上马,不搞“拍脑袋工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第三篇:中学生应慎重择友

中学生应慎重择友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

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中学生应慎重择友》。

生活实践告诉我们,一部分中学生由于结识了有良好行为习惯的朋友,比翼齐飞;但也有个别学生因糊里糊涂结识了有不良嗜好的损友,人生充满荆棘或走向末路.。

在古代,人世间让人欣叹、羡慕的友谊不多,如伯牙,子期那样的知音,刘备,关羽,张飞桃园结拜的生死交,千百年来,一直成为人们心中寻找友谊的理想和愿望.。

我们作为中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是很强,为人未够老练,成熟,择友之时应多个心眼.因现实生活中,既存在昨日有酒有肉、举杯换盏、“割头不换”,今朝过河拆桥,落井下石,恩义全无的现象。也存在交友不慎自损其身的例子,我记得暑假曾经看过一个电视节目——《禁毒档案》,其中一名8岁大的男童(化名海外)很不幸,从他懂事开始便生活在一个缺乏家庭温暖的破裂家庭中,父母常吵架,姐姐吸毒„„海外以为亲情不在,唯有寄望友情.他没有与父母好好沟通,而是选择逃避现实的态度,开始由早上到晚上12时多游离在外,后来干脆夜不归家, 1

无聊之中认识了一班所谓的酒肉朋友(即混混儿),其中一个头目叫怪兽哥,整天跟着班所谓兄弟做一些“偷鸡摸狗”的无聊事,如偷盗,打架,放火等,由于海外长期与损友鬼混在外,慢慢发展到滥用药物,、吸毒等来寻求刺激,也长期欺骗家长的钱财来度日,最后不得不进入戒毒所戒毒。

同学们,听完以上内容后,我相信大家对“朋友”的涵义有正确的理解,也知道因择友不慎会招惹很大的麻烦的,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对选择朋友把握好标准,有选择地交上自己志同道合的知心朋友,今后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无论面对或选择什么朋友都好,都要切记一句富有哲理性的名言:“三人行则必有我师,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而改之。”

高三(5)沈亚男

第四篇:做合格检察官

实现自我转变 做一名合格检察官

不久前,我正式进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并开始了为期两周的岗前培训活动。虽然培训时间短暂,但感慨颇多。对于刚踏入检察工作岗位的我来说,这次培训是一剂清醒剂,不仅让我明白自己已正式告别学生生活,踏入工作岗位,更让我知晓自己的浅薄和责任的重大。面对新环境、新形势,我要切实转变观念,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让自己尽快适应岗位需求,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干警。

首先,做好自我剖析,尽早完成角色转变。

今年7月,我正式告别了学生生涯,开始踏入到工作岗位。大学生活是自由的,受到的外界约束小,更多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但是,踏入工作岗位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是集体中的一份子,必须要融入到集体中,才能开展工作,才能实现自我成长,需要彻底地完成从以往“自我中心主义”向“利他主义”转变。同时,学习的内容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拘泥于书本知识,更要从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办案经验,并积极地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查找不足,反过来推动理论知识的学习、积累。

其次,实现自我调整,尽量适应工作环境。

此次岗前培训活动以及在侦查监督处的短暂实习生活,使我清楚地了解到自己当前就如同一张白纸,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一直以来,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是我的梦想,但是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磨炼,需要完成从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官再到检察官的重重考验。因此,最先摆在眼前的就是如何做好一名书记员。

最初,我还有些许不解,认为自己进入检察院应该是作检察官工作,而不是作打印、复印、订案卷的书记员。但是在听取了我院曾荣获“北京市十佳书记员”称号的青年干警史焱同志的经验座谈之后,我对书记员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书记员实际上是检察官的一个跳板、一个平台。检察官是通过重重考试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因此必须具有扎实的基本功,而这种能力的锻炼是从日常琐碎的工作中培养成的。只有成为好的书记员,将来才能发展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

作为刚进检察院工作的新人,尤其是应届毕业生,书记员工作可以锻炼我各方面的能力,培养我的多种素质,让我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从小处着眼,压低身态,把小事做好,用小事来磨练自己,让小事来去除自身的浮躁,成就自己辉煌的未来。

最后,树立远大目标,尽快实现自我成长。

选择检察岗位,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手中的权利,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成为一名合格的首都检察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要牢记“六多”,即多学、多看、多听、多干、多想、多写。

多学,要求我要立足于实务,用实务需求推动理论学习。不仅要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更要学习北京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来更好地指导办案工作。毕竟法律、法规比较概括、抽象,要处理好实践工作必须要以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为依据。

多看,要求我要留意同事、前辈的经典文书材料。书记员工作只是成为检察员的一个跳板。由于检察员在工作中会遇到很多法律文书的写作,如审查批捕意见书、起诉书、案件审查报告、结案报告、检察建议等等,这就要求我在书记员阶段,要学会善于运用手中所掌握的资料,多看前人优秀的法律文书,从中汲取精华,不断加强文书写作的能力。

多听,要求我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善于倾听,尤其是承办人就具体案件与他人的探讨。因为只是书记员,所以不能直接处理案件,但是还是可以对案件有自己的看法、态度,要学会尝试去办理案件。在工作中遇到一些不拿准的情况,可以虚心地向承办人请教、尤其是老同志,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一定会给予自己一些启发。这样一点一滴地慢慢积累,即使自己不亲自办理案件,但是仍然可以很好地把握案件、处理案件。

多干,要求我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要本着学习的姿态,主动接触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多帮助老同志分担工作压力。要明白,只有干活才会有收获,而且干得越多,收获就越大。通过承担不同的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可以让自己了解得更多、学得更多。

多想,要求我在工作中要善于动脑,不要就事论事。对待问题,要站在一定的高度来俯视,要能够跳出具体的问题,抽象出一般的规律,不要一直囿于具体的案件。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如公诉、法纪检察、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等,更是需要灵活的头脑能从细微中发现问题,在复杂中解决问题。只有在工作中贯彻“多想”的原则,才能真正完成监督的职责,才能更快地实现自我发展。

多写,要求我多动笔,要善于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文字的形式反映出来,来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和重视。写作也是一种很好的动脑方式,能够锻炼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仅仅在头脑中思考而形成的理论,很多情况下是空洞的、肤浅的、不充分的。只有当落实到笔头上时,肤浅的思维成果才能经得起推敲、才能站得住脚。

简言之,我要重视自身能力培养,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审查证据能力、文书说理能力、调查取证能力、来访接待能力、风险评估控制能力、息诉和解能力以及总结研究能力。要从工作中寻找乐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

虽然我深知自己目前离一名合格的书记员还有相当的距离,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与挑战,但是我会做到始终坚持如一,要耐得住寂寞。正如王国维在《人间词话》所说的,“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只有经历了寂寞迷茫期和孤独追求期,人才能真正实现美好的愿望。(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第五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慎重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实验0901班 张曼缇 2009101011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慎重“草根化”

————从河南开封农民工陪审员的任命谈起

一、引例:

202_年4月19日,河南省开封县13名农民工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据开封县法院院长李佩生介绍,由于开封县近年来有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因此选任农民工当陪审员有利于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的解决。此13名陪审员是开封县人民法院在全县挑选了10家民营企业,让其推荐人选,经面试、考核最终确定的。他们都来自生产一线,分别从事电焊、纺织、厨师、建筑等工作。开封县人民法院此举一经报道,引来了法学界有关人民陪审制度应走向平民化还是精英化的一片热议。对此,笔者认为,通过此例反映出的争议并非在于“平民化”还是“精英化”,而在于人民陪审员是否应走向“草根化”。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慎重“草根化”。

二、概念辨析:

针对这一案例,更多学者探讨问题的立足点在陪审制度平民化与精英化之争。其两种对立观点的基本争论之一是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陪审决定》)中第3条“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展开的。主张精英化的学者认为,该条应完全贯彻落实,使具有高学历的社会精英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2;而主张平民化的学者则认为,不应对陪审员的学历有所限制。剔除司法精英主义,使普通民众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3

然而,笔者认为,主张精英化的学者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等同于精英阶层是存在概念上的问题的。根据第三版《新华词典》对于“精英”的释义,精英是指一项或多项领域上的优秀人才和领导者,如学者、专家等。“精英”一词的概念应是与“平民”相对立的杰出群体。而在高等教育普及的今天,仅202_年一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就突破了两千万4,恐怕持精英主义论的学者概念下所谓的“精英”也属于平民阶层,只不过是具有高学历的平民。

而持平民主义观念的学者也存在这类概念上的认识错误,即不应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平民排除在平民概念之外,而单纯认为平民只限于低素质、低文化群体。

据此,笔者不在概念错误的基础上就精英化还是平民化展开探讨,而是提出“草根化”这一新的概念。所谓草根属于平民阶层中的一个群体,是指未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素质较低、法制与权利意识相对薄弱的弱势群体。此概念主要针对受过大学专科以上高等教育、拥有一定文化素质与法制意识的非草根群体提出,而非仅针对精英阶层提出。本文立足于论证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时,应慎重选择走向草根化的趋势。

三、理由与分析:

引自张锐:《开封县13名农民工任陪审员 学界争议其文化程度》,搜狐新闻网,202_年5月23日

引自李文:《论司法制度的精英化》,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_年第2期 3 引自王冬冬:《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走向平民化》,法制与社会,202_年第5期 4 详见中国国家教育部《高招调查报告发布》,202_年12月28日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实验0901班 张曼缇 2009101011

202_年以来,由本文引例引发的争论实质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是否应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让更多低学历、低文化素质的草根阶层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笔者在下文中试图从民事讼法的内在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价值出发,结合《陪审决定》,进行论证。

(一)诉讼效益价值是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性价值要求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性价值是诉讼价值主体活动内在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诉讼效益价值。从时间成本来讲,诉讼效益价值即是追求以最小的时间损耗来达到解决纠纷的司法效果。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中,诉讼效率低下是实践中众多问题之首。“从全国来看,在司法队伍缩小的同时,法院接案数目每年都不断增加。大陆法院去年接案787万件,而202_年为586万件,202_年为535万件。而从202_年到去年,中国的法官人数减少了13%。”5这就要求法官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结时间,以此来实现诉讼的效益价值。

提高司法效率的迫切性要求合议庭中的法官与陪审员实现良好的互动与配合关系。陪审员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与立场为法官拓宽案件解决的思路,而法官则有效地指引陪审员开展审判活动并提高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这无疑需要陪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与文化水平,否则法官事无巨细地向陪审员讲解案情、剖析法理、教授法律名词与法律规定不仅会使得个案的诉讼效率大打折扣,更有可能造成法官利用其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垄断案件讨论使得陪审制度成为“装饰品“、形同虚设、从而导致为设立陪审制度而投入的司法资源的大面积浪费。

因此,从诉讼制度的效益价值上来看,取消陪审员的任命限制,绝对放宽草根阶层进入陪审制度无疑是有违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性价值的。

(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思考

赞同司法草根化的学者认为,司法的根基是民主,司法不可脱离民主的土壤而存在。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执行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但笔者认为,首先,人民陪审制度所追求的民主不仅仅形式上的民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民主。在陪审制度的发源地雅典,古希腊著名的哲人苏格拉底被以“不敬神”和“腐化青年”的罪名告上法庭,审理这一案件的是从雅典公民中抽签产生的人数多达500人的陪审团。经过两轮投票,苏格拉底被判死刑。这位毕生倡导民主精神的智者居然死于“民主的暴政”,而整个过程都充满着近乎完美的民主和公正色彩。6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当代司法制度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应当是理性民主而非形式民主。即只有理性的、强有力的思辨能力和一定的知识文化层次,才能胜任做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选择的陪审员。而一概认为任何人都具备朴素的公正观念,即使没有知识也能在个案中作出正确的选择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另外,笔者并不反对陪审员选任的平民化,仅是对不具有胜任审判员所需的知识、足够的理性与判断能力的草根阶层参与司法审判抱有怀疑态度。但这无违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所追求的广泛性价值与民主性价值,只要坚持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这一基本规则,对基于陪审员这一职务的特殊性所设的恰当的限制和要求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违反陪审制度代表性价值的体现。

56引自侠名,《不断上升的工作量压得法官喘不过气来》.[DB/old.[202_一09一10].引自钱雄伟:《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武汉大学学报,202_年第2期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实验0901班 张曼缇 2009101011

(三)对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考察

慎重陪审制度的“草根化“趋势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陪审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陪审决定》第1条以及第11条规定,我国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并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因此,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地位是与法官等同的。这就决定了为何不能采纳部分学者有关学习美国陪审员选任制度的观点。因为对于美国陪审制度而言,陪审团的职权是利用和依赖平民意识和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而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7

法律适用之于事实认定而言,无疑需要更为缜密的法学思维、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更为完整的逻辑体系。而一个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未经过专业法学教育的高学历人群而言尚且难以独立完成,更不用说文化素质相对较差、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草根阶层。因此,使草根阶层担任人民陪审员很难充分发挥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同时也变相利于法官利用专业知识上的绝对优势地位来控制案件处理的全程,以此规避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监督之功能。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难以杜绝的原因。缺乏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来对个案的处理起到实质性的帮助,大多数草根阶层在当选人民陪审员后迫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与对法官权威的敬畏,最终成为了附庸法官的工具,使得以民意监督司法为价值之所在的人民审判制度流于形式。

(四)中立是司法的基本特征

司法的两大基本特征是中立与公正。人民陪审员作为地位等同于法官的司法审判者与裁断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定纷止争,不可带有任何倾向性与情感偏向性。然而以本文中所提到的农民工陪审员为例,作为13名陪审员之一的代表烩面厨师刘太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一定珍惜这个机会,在审理案件中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而在面对学者关于农民工陪审员是民工代言人还是中立裁判者的质疑时,开封县法院院长李佩生竟公开表示,农民工陪审员带有感情色彩不是坏事,审判本身就是民意与法律的交融,是公序良俗与法律知识的融合。8

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中立性的误读与扭曲。所谓司法中立性就是指裁决者不带有任何个人偏好、情感好恶、立场性与阶级性置身事外地按照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所还原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依照且只能依照我国现行立法做出裁判。而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其地位等同于法官,性质上同样是司法裁判者,而不再是群众,其所代表的是法律而非民意。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也要求审判权的行使不受包括民意在内的外在因素的干涉。若在审判的理性中加入带有倾向的感性,那么裁判中的中立地位已然不在,对于当事人来说,起码程序正义已经荡然无存。

而我国《陪审决定》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以农民工陪审员为例,也就意味着每个带有强烈为同胞维权的情感色彩的农民工陪审员随时有可能介入相关立场性利益的案件中。同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草根阶层又带有较为强烈的阶层归属感与对抗心理,这无疑是对维护司法 7 引自王沛:《我国陪审制度与美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2_年版第37页 8 引自保山:《农民工担任陪审员——创新还是作秀?》,民主,202_年第8期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实验0901班 张曼缇 2009101011 中立性与公正性不利的潜在不安定因素。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与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应谨慎思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草根化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司法歧视,也无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人权。

首先,如上文所分析,人民陪审员选任时,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必要限制是出于陪审制度与司法适用内在价值的需要和要求,而非主观上的偏见与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主要内涵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更多强调一种公民作为行为者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在审判权的授予上,国家出于司法价值与目的以及职务特殊性的考量加以某种限制并没否定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另外,笔者也并未完全否定草根阶层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一设想。但是,笔者认为,在高等教育普及的今天,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坚持贯彻《陪审决定》第4条,“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规定。当然,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对于执行文化水平要求规定有困难的地区,条件可以自行放宽。言外之意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而言,对于发展落后的地区,可以存在草根陪审员。但是,本着司法中立的原则,笔者认为草根陪审员不可参与到与其立场性利益相关的案件审判当中。同时,从诉讼效率及其知识构成出发,可以安排草根陪审员参与到与其熟悉技能相关的案件当中,例如与电焊、纺织、种植、农牧、渔林等专业性技术知识相关的具体案件。从而,使草根审判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更好地与法官相互配合完成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此外,还要积极贯彻《陪审决定》第15条,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加强对草根审判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尽快提高其法律常识与文化知识水平,使其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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