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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14-81447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7 23:19: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6.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及发展需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办法,结合***农村信用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根据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办理个人结算、个人储蓄、单位结算、贷款、代收代付等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柜员在严格授权管理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严密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条件

(一)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有健全、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及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三)有完善的检查监督体系,按要求设置网点三级柜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对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

(四)营业场所建设符合安全防卫要求,有完善、先进的监控系统,柜员每天发生的业务全部置于有效监控之下;

(五)每个柜员有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并配备了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六)柜员数量应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会计主管与一、二、三级柜员合计不少于7人(未办理联行业务的信用社、分社不少于5人,储蓄所不少于4人)。

第五条 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职业德道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熟知并能够认真落实《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熟悉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业务操作规程,能够准确、迅速、独立地处理每一笔业务;

(四)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并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划分前台一级柜员和前台三级柜员。前台一级柜员直接面对客户,负责业务的柜面操作以及有关业务的查询、咨询等;前台三级柜员无需面对客户,负责对前台一级柜员业务的复核、授权以及现金、凭证的调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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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量较大、人员充足的营业网点在划分前台一级与前台三级柜员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前台一级柜员划分为综合柜员、单项柜员;业务量较小、人员较少的基层营业网点可不划分。

第九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业务种类、存款总量、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客户特点和经营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柜员数量,但不得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200笔以下的营业网点,应配备2名前台柜员。

(二)存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上,可配备3名前台柜员。

(三)存款超过1亿元,日均业务量500笔以上的,可配备4名以上营业柜员;

(四)辖属营业网点6个以上,日均业务量500笔以上的,可增设一名前台三级柜员。

(五)营业时间两年以上存款余额不足1500万元,营业网点之间距离不足1000米的予以撤并。

第十条

前台一级柜员职责

(一)积极开展柜面业务宣传,主动热情、准确快捷的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各类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个人结算、个人储蓄、单位结算、贷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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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代付等各类业务的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记载账务;

(三)办理营业用现金的领用、保管;负责大额提现的登记备案;负责票币整点、挑剔、捆扎及有价证券的兑付工作等;

(四)营业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

(五)保管使用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

(六)保管并使用各自的柜员卡、柜员密码,并按要求进行更换;

(七)办理存款及密码挂失业务,积极配合有权部门办理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

(八)人员交接和临时离岗按要求办理交接和签退手续;

(九)营业终了,轧记当日经办业务,核对记账凭证、现金与有关账表,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将掌管的印章、凭证、现金等全部加锁入库保管;

(十)负责本柜计算机及其它业务用机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并协助迅速解决;

(十一)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柜面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前台三级柜员职责

(一)处理各种内部账务;

(二)签发、收回余额对账单,定期核对各种内外账务;

(三)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取、登记、保管,办理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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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本网点现金的上解、下拨及整点工作,及时编制现金计划,办理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

(五)营业终了,负责现金库存与各柜员的钞箱累计,并与总库存核对相符;

(六)有关报表资料,审核、装订、保管会计档案;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凭证、耗材使用计划,需要更换、添加的设备提前1个月报联社相关部室。

(八)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具体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负责组织本网点柜员的理论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十)掌管“会计出纳工作日志”、“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计算机运行日志”等,并认真登记;

(十一)临柜坐班,负责重要控制环节的审查和授权,督促其他柜员不定期更换操作密码;

(十二)监督单位存款的开、销户工作;

(十三)对各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监督再销号;

(十四)按规定处理会计出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疑难问题,对发生的各类差错事故,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报告;

(十五)负责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十六)兼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每日营业前按规定开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营业终了,按时关机,切断电源;

(十七)营业前后检查营业室、档案室、账表室、库房是否锁固,报警装置、防卫器械有无异常;

(十八)每日营业终了,核对各柜员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卡片账、有价单证等是否相符;

(十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

(一)营业网点库存现金由县级联社有权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限额,并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二)按柜员设置现金钞箱,实行“一柜一箱,自管自用、设定限额、不足调剂”的原则,前台柜员现金钞箱余额不足时,须经三级柜员进行调剂,超出限额的应及时缴存,款项交接时实行面对面交接,并由三级柜员监交。

(三)库存现金登记簿分别设立“总簿”和“分簿”。“总簿”由三级柜员管理和使用,营业终了,汇总各一级柜员“分簿”,并与系统打印的“轧账表”核对,据以登记;“分簿”由各柜员负责,营业终了,根据本日收付传票结计本日库存金额,与柜员“轧账表”核对相符后,碰库核对,做到当日结账、账款相符。

(四)柜员现金收付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小额现金业务应坚持自我复核,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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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定期、不定期查库制度。三级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柜员钞箱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每旬不得少于一次;每日营业终了前,由三级柜员或监督柜员对柜员钞箱卡把核对。

(六)柜员交接管理。柜员次日休班时,当日营业终了应将库存现金上缴入库。接收柜员上日未营业,营业当日办理出库手续或从后台柜员现金箱调入现金。

(七)营业中发生的现金差错,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坚持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

(一)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由二级柜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发放,一级柜员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二)二级柜员按凭证种类设置账户,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对凭证的领、缴、销、存各环节严密控制,确保账实相符。

(三)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柜员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

(五)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经三级柜员授权;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印鉴;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当日有关凭证的附件。

(六)营业终了,三级柜员根据当日系统内各柜员重要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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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结存,与各柜员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随现金入库保管。

(七)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

(一)各种业务印章遵循“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岗要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临时离职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柜员办理业务时应一律加盖备案的个人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否则由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调离本岗位时,备案的个人名章一律由监交人当面切角作废。

(四)各类业务印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一律加锁入库。

(五)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联行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主管柜员作为第一管印人,并指定第二管印人,上报县级联社备案。

(六)各种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或字迹不清需要更换时,要在“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及时抄列清单上交县级联社,由联社登记造册,集中销毁。联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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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结算专用章停止使用后,应逐级上缴至刻发部门统一销毁。

(七)各类印章应按柜员设置,编号控制,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交换使用。

(八)各类印章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临柜随用随盖,不得预签。

第十六条 柜员卡、柜员号及密码管理

(一)柜员实行一人一号(操作代号)、一人一卡(柜员卡)、一人一码(操作密码),离柜时柜员卡随身携带,柜员密码相互保密。

(二)柜员调离,由县级联社计算机管理员为其变更操作员信息,将原密码、柜员卡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三)密码设置不得过于简单。因工作需要泄露密码的,事后要立即更换。

(四)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密码可设为强制修改,是否有必要登记)。

(五)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交易画面。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平账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三级柜员批准并做有关登记后方能重新签到。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主管柜员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柜员应按规定及时装订凭证、账簿和报表。凭证可按日分册装订,也可合并装订,但合并装订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0天(业务量小的可视情况而定);分户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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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表、各种登记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报表等按规定保管期限分类、合并装订。各类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保管登记,并严格履行会计档案调阅、使用、销毁手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应落实事前控制、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监督制约机制,并自觉接受客户监督。

第十九条

事前控制

(一)对柜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心理素质锻炼;

(二)业务范围授权控制,即对柜员进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及具体岗位职责授权,实现业务处理的事前控制;

(三)为柜员安装相互隔离的工作台或工作间,柜员不得携带与业务无关的物品(如自用现金、卡折、提包等,下同)上岗,不得擅自代客户保管物品,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事中监控

(一)柜员自我监督,即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各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在所处理的凭证上签章负责;

(二)实时监控系统,即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时摄录柜员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摄录信息保留时间不短于一个月;

(三)授权控制,即对按规定须授权的业务必须由相应级别的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审查授权;

(四)适时检查,即柜员及主管人员必须对现金箱、凭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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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账务平衡情况进行适时的检查核对。营业日午休前,柜员应核对账款、账证以及平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

(三)联社会计部门、稽核部门应对柜员制网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和稽核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辖内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联社劳动组合,合理设置岗位和人员分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全区各项业务发展,根据省协会《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业务和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本办法所指的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业务处理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的玻璃隔断设置(高出桌面30cm,桌面长宽尺寸应考虑能够放置终端、点钞机及凭证清分、业务操作空间),配备监视系统(要有“一对一”的探头,能监控柜员操作,能清晰看到桌面上的情况,如现金票面、点钞机、尾箱等)。

(二)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主机或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三)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

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无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

(二)熟悉综合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准确、迅速处理日常业务,能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操作,具备必要的点钞技能。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会计人员业务资格等级证。

(四)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综合业务柜员制模式为会计出纳柜员制。会计业务(部分特殊业务除外,如通存、内往、汇划、库房现金业务等)由原复核制改为限额授权制。每个柜员在业务权限内可独立办理业务转帐、现金收付等柜面业务。个贷系统、天地对接系统业务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确定:联社根据辖内网点的业务量、设备环境、人员素质、内控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提出基层营业网点柜员制形式规划;各信用社依据联社柜员制规划组织具体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经实地考核验收,符合柜员制基本条件的网点,联社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信合管理部门。第七条 接市信合管理部门批复后,基层信用社应立即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联社汇报。

第四章 岗位设置、操作规定及职责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划分前台柜员与后台柜员。

1、前台柜员:负责业务的柜面操作以及有关业务查询、咨询等。

2、后台柜员:负责前台业务交易的后续处理,主要包括库房现金管理,库房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等。

第九条 在划分前、后台柜员的基础上,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将柜员划分为普通柜员、现场监督员、业务主管等岗位。

第十条 操作规定

(一)柜员上班必须向中心办理柜员签到;柜员临时离岗,应办理柜员临时签退,并将实物凭证箱、现金箱上锁方可离柜,柜员当天业务结束,柜员必须检查柜员流水是否平衡,核对实有现金与现金箱现金是否一致,重要空白凭证与凭证箱是否相符,经现场监督员同意后正式签退下班;营业终了,必须进行社部签退。

(二)柜员受理业务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无误后选择正确交易录入。

(三)柜员办理业务必须按照自身权限及业务范围进行,若超过自身权限,必须经过现场监督员授权办理,超过其业务范围,必须过渡给其他柜员办理。

(四)对大额资金收付、帐户信息维护、错帐冲正等重要业务事项实行实时换人授权控制,现场监督员必须根据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审查核对凭证要素、柜员录入内容后进行授权,由经办柜员和现场监督员分别在原始会计凭证记帐、复核栏签章,交易清单上直接打印柜员和现场监督员姓名,不必签章。

(五)柜员在办理跨柜业务时,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并交接清楚,接收柜员应及时、准确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凭证交接要在《跨柜、社过渡交易清单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履行签收手续。

(六)柜员办理错帐冲正和抹帐交易,应经现场监督员审核后方可办理,并要在原始凭证上用红字注明:“于某年某月某日冲正”或“此笔已用某传票号抹帐”并登记《错帐、抹帐、挂帐登记簿》。

(七)原始凭证与清单,一律由内部传递,另有规定者除外。

(八)柜员除自我审查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核凭证与交易清单的一致性;出纳现金收付由柜员自我复核,自我控制,自担风险。

(九)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对一般帐务交易实行滞后复核,在柜员根据会计凭证直接处理业务、自我审核、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现场监督员在日终结束前按批次根据记帐凭证进行滞后复核,实现对柜员操作的及时复核与监督。票据交换及联行业务必须全部复核后才能提出票据和发送数据,电子汇兑业务必须经现场监督员双敲复核后,由柜员并合成发送,其他业务必须在柜员下班前全部复核结束。

(十)办理业务必须做到手续完整、责任清楚。柜员每办完一笔业务,必须根据业务性质,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和柜员名章;现场监督员必须在每一笔经手复核过的原始凭证上加盖名章,在交易清单上加盖业务公章;业务授权人员必须在所授权业务清单上签章。

(十一)柜员应经常检查流水平衡,保证柜员帐务的实时平衡。如果柜员发起的跨柜交易在该柜员签退前接收柜员仍未处理,应由接收柜员在未核销跨柜业务明细清单上签章证明。若当日帐务无法平衡,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逐级上报,经批准方可挂帐。

(十二)柜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主管,并详细记载原因,不得擅自处理或不管不问。

(十三)营业终了,柜员应将交易清单与原始凭证及附件按传票号排列有序,并打印有关资料,送交现场监督员审核。业务量较大的网点,柜员应分次将交易清单及原始凭证附件送交现场监督员实时审核。

(十四)网点每日应对打印的资料按规定进行核对。

(十五)柜员应不定期更换密码(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密码可选择字母或数字组合,不得过于简单。

(十六)柜员休假,必须经主管批准,并要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十七)柜员应按月对贷款分户帐和借据逐笔核对,联行柜员应按规定时间接发来往帐,按旬逐笔核对汇出汇款卡片与汇出汇款登记簿相符,余额与日计表相符,按日核对汇差,按规定打印各种联行资料。

(十八)柜员应按月清理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和汇出汇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柜员的岗位职责:

(一)按有关制度要求审查各种票证以及印鉴的初审(印鉴还需现场监督员复审),无误后进行帐务处理。

(二)在授权权限之内(超过权限的,必须经现场监督员或业务主管授权),及时办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帐、汇兑以及查询等临柜业务,坚持一户一清,做到核算准确、处理及时;对大额业务、错帐冲正、非正常业务抹帐必须经有权主管授权后办理,不得擅自处理。

(三)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柜员岗的各种业务用章、印鉴卡及本人名章,登记本柜台所设的有关登记簿。

(四)负责管理本柜员钱箱、重要单证;按规定办理营业所需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缴、出售,使用、保管,确保帐证、帐款相符。

(五)协助做好内外对帐工作,及时收回对帐回单。

(六)严格执行联行结算有关制度,按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准确办理同城票据交换、电子汇兑、网内联行、系统内往来业务,确保帐务的准确。

(七)核对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流水清单、报告表。

(八)接收打印、审核有关资料,做好待解报单处理及查询查复工作。

(九)保管贷款借据和应收利息卡片,及时编制收回应收未收利息、到(逾)期贷款或调整形态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十)保管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其他应收应付款挂帐存根联、及时核销有关帐务。

(十一)营业终了,按规定进行柜员轧帐,确保所记录的流水帐日终(日中)轧帐试算平衡。核对库存现金及重要单证并经现场监督员审核无误后,共同将现金、重要单证、印章整点、封箱、上双锁。

(十二)负责本柜凭证的整理,作到印章、分录齐全、正确。及时与现场监督员办理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传递、交接工作。

(十三)负责本柜台所用的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

(十四)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网点签到、签退及次日打印,检查现金、印、证等入库保管情况,建立计算机工作日志并做好详细记录。

(二)按批量、序时对柜员和联行及票据员处理的一般帐务进行滞后复核,对现金大额业务和转帐重要业务进行实时授权(按综合业务系统要求进行相关额度授权),授权时应审核凭证和柜员录入要素,大额现金授权业务还应卡把复点现金大数,确保会计凭证与交易清单及往来业务清单有关要素的合法性、一致性、交易清单传票号的连续性,过渡交易发送方与接受方的交易记录是否衔接一致。

(三)每日上班后,要对前日柜员提交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查:记帐凭证份数与柜员会计凭证整理单是否相符,柜员会计凭证整理单与营业日终会计凭证移交单是否相符;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记帐凭证传票号是否连续,附件是否齐全;过渡交易发送方与接收方的交易记录是否衔接一致。

(四)序时做好当日票据交换、联社往来业务的审核监督工作,确保当天帐务正确后发送电子汇总数据和提出同城票据交换。

(五)负责本网点每日现金核对、交易核对工作;做好内部往来、系统内往来、清算资金往来的每旬对帐工作和人民银行往来的对帐工作,认真勾对并签字盖章,确保帐务“六相符”。

(六)每月打印业务状况月报表、现金收支统计表、利息税月报表、对公存款对账单、内部账对账单、及其他打印的资料;定期打印存款余额表、内部账利息回单、对公季报结息回单、资产负债简表、损益简表(月、半、年报)等有关资料;年末终了要打印存贷款开销户、冻结、挂失、应收未收利息登记簿等资料;负责业务状况表等相关会计报表及分析材料的编制、打印、上报、整理工作。

(七)保管网点总钱箱(99钱箱),管理库房现金,负责本网点与中心库之间的现金的领缴,以及本网点柜员之间现金及重要单证的领发和调剂工作。

(八)检查核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对库房调入、调出,柜员领入、入库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实物核对,对帐务进行实时授权。

(九)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岗需要的各种业务用章、印鉴卡等重要物品,登记本柜台所设的有关登记簿。

(十)检查核对定期结息及利息入帐情况。

(十一)负责柜员临柜受理业务的后续内部综合帐务处理。

(十二)负责本网点会计资料的打印、整理、装订、保管工作。严格审核各柜组的日间业务,按柜员号、整理单顺序及时整理装订业务凭证和交易清单,编列传票总号。

(十三)登记柜员业务量,记录柜员业务差错情况,与柜员核对并签名。

(十四)监督柜员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做好交接记录,履行监交人职责,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十五)协助业务主管做好员工政治思想工作、业务知识学习、操作技能培训与资格等级考试工作以及优质服务、内部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十六)负责本柜台所用的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十七)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的岗位职责:

(一)履行现场监督员岗位职责,对大额资金收付、错帐冲正、抹帐、挂帐、帐户信息特殊维护等重要业务事项进行实时授权。

(二)及时审核业务状况日报表、储蓄营业日报表、通存通兑本代他(他代本)记帐凭证、清算记帐清单、通存通兑清单、清算汇总表、资金不足清算表、批量转存清单、现金收付汇总表、会计凭证移交单、贷款日初批量报表及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三)保管网点凭证箱(98凭证箱),负责本网点与中心库之间的重要单证领缴、以及柜员重要单证的领发工作。

(四)负责审核单位开、销户和更换印鉴手续,保管开销户有关资料。

(五)按照权限规定,对柜员、现场监督员经办的业务及时进行审核、授权;办理冻结、解冻业务。

(六)负责组织调配本网点柜员组合及柜员的日常管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七)负责打印全辖的业务状况表、现金收支统计表、利息税月报表、资产负债简表、损益简表、储蓄营业月报表。

(八)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的业务用章,负责有关登记簿、业务档案资料的登记、保管。

(九)负责本网点各项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网点的监控、政治业务学习。

(十)负责对柜员、现场监督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加强优质服务管理、内部管理与安全管理。

(十一)指导、检查、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反馈,负责本营业网点现金、重要单证帐实核对,按规定对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进行查库。

(十二)按统计的柜员业务量计算柜员挂钩工资,经主任审核后报联社审查发放。

(十三)每月至少更换主管密码一次,督促下级主管、柜员不定期更换密码。

(十四)负责本网点主机、本岗位机具的保养工作,在有关人员对计算机进行检查、维护,负责监督其工作并登记“计算机工作日志”。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不得直接操作柜面业务;业务主管岗、现场监督员与柜员岗之间不得混岗操作。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指定一名现场监督员保管网点总钱箱(99钱箱)。

第十六条 有关业务应按照规定严格实行分岗管理或分人管理。

(一)核算人员、票据清算员、票据交换员不得混岗。

(二)电子汇划、个贷系统、天地对接系统记帐(录入)、复核、主管(清算)之间不得混岗。

(三)印、压(押)、证应实行三分管。

(四)制度规定的其他岗位制约关系。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柜员制,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在系统设定的授权额度限额内,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柜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为柜员确定授权经办的业务范围与额度。柜员具有对外办理业务的权限,现场监督员、业务主管只具有授权、复核权限,不得直接办理客户业务。

第十八条 业务授权是指有权人根据有关规定对需授权业务进行授权复核的行为。需授权业务必须经过授权后方可办理。授权人进行业务授权必须认真审核交易内容,实时授权的授权人须及时查验原记帐凭证,符合规定方能进行业务授权。授权失误,授权人员承担授权责任。对于授权的业务必须由相关授权人在经过授权的凭证上盖章。

第十九条 业务授权分为对业务种类的授权和对交易金额的授权。对业务种类的授权是指不论金额大小均要授权的行为;对交易金额的授权是指对在规定金额及以上的交易进行授权的行为,即对柜员经办业务实行交易额度控制,超过交易额度的业务,必须由现场监督员及时授权,现场监督员权限不够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及时授权。

第二十条 根据业务风险大小,将所办理业务分为特别交易、复核交易、条件授权交易三类。

特别交易,是一种对业务种类的授权,即对特定的业务种类与交易模块,不管金额大小,均需通过业务主管授权。

复核交易,是指不管金额大小,是否超过柜员权限,均需通过现场监督员授权复核;超过现场监督员授权额度的,还必须通过业务主管再授权。

条件授权交易,是指在柜员权限内的业务,由柜员独立完成;在现场监督员额度权限内的,只要现场监督员授权复核;超过现场监督员额度权限的交易只要业务主管授权复核。

各网点办理日常交易时请具体参照柜员制交易业务类授权复核表。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综合业务日常核算处理程序

(一)根据发生的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审查、确认会计凭证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按业务种类,选择相应的记帐画面记帐,输入凭证各要素。

(三)对当天办理的业务,按照授权规定,在柜员权限之内的,直接由柜员办理,现场监督员事后批量审核、验印;超过柜员权限但在现场监督员权限之内的,由现场监督员及时审核授权;超过现场监督员权限的,由业务主管及时授权。

(四)日终轧帐:分为柜员轧帐和网点轧帐。

1、柜员轧帐:日终,由柜员按柜员流水平衡检查—尾箱现金检查—柜员轧帐—打印尾箱实物清单—打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打印会计凭证整理单—打印现金收付清单—打印表外收付凭证-打印流水账顺序处理,并由现场监督员复点成把款项,核对柜员保管的现金、重要单证,确保帐款、帐证相符,帐务平衡。

2、网点轧帐:各柜员轧帐平衡后,由现场监督员对本网点当日处理的业务进行汇总轧差,确保网点借贷发生额与各柜员轧帐发生额汇总数一致。先由现场监督员按网点轧帐—打印会计凭证移交单—打印现金收付汇总表—打印现金借贷汇总表。再作网点现金不平记录查询—凭证不平记录查询。网点轧帐完工后,最后进行网点签退。

(五)次日营业前,各营业网点接收并打印业务状况表、储蓄营业日报表、清算记账清单、通存通兑清单、清算汇总表、资金余额不足清表、批量转存清单等会计资料。对经过整理、装订的会计凭证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综合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一)支付业务,在柜员业务权限之内的,按照“柜员受理—审核—录入—输入密码(验印)—记帐—柜员付款(签发回单)—现场监督员事后批量审核、验印”的程序办理;对超过柜员权限的,必须经过现场监督员或业务主管授权,按照“柜员受理—审核—录入—输入密码(验印)—柜员记帐—现场监督员验印—现场监督员(或业务主管)实时审核授权—柜员付款(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特别交易必须按规定由业务主管办理。

(二)收款业务,在柜员业务权限之内的,按照“柜员受理—审核—收款—记帐—签发回单—现场监督员事后批量复核”程序办理;对超过柜员权限的,必须经过现场监督员或业务主管授权,按照“柜员受理—审核—收款—柜员记帐—现场监督员(业务主管)实时审核授权—柜员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

(三)本网点开户单位间的转帐结算业务,必须先记付款单位帐,后记收款单位帐。现金付出必须坚持“先记帐,后付款”。现金收入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帐。”

(四)汇划交易、库房交易、签发转帐内往等仍保留复核制模式。

(五)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提出借贷方票据,按“录入—复核—清算(提出)—加盖交换专用章”程序办理。提入借贷方票据,同收付款业务处理流程。同业往来业务,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程序办理。

(六)电子汇划/电子联行业务,往帐按“柜员录入—现场监督员授权复核—柜员(清算员)发送—入帐”程序办理;来帐按“柜员(清算员)接收打印—校验—入帐”程序办理。

(七)内部综合帐务,按照“手工编制凭证—现场监督员审核、签字—柜员记帐—现场监督员实时双敲复核”的程序处理。

第七章 现金及重要单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现金及重要单证必须如实在钱箱中登记、使用和调拔。

第二十四条 各网点钱箱编号使用,不得混淆。钱箱的设立、分配、注销必须由业务主管完成,业务主管不能使用钱箱。设立柜员钱箱必须遵守“一人一箱”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所有现金及重要单证的调拔业务都必须通过总钱箱(99钱箱)办理,该钱箱不得对外营业。严禁柜员与柜员之间互相调剂。

第二十六条 柜员或现场监督员因出差、请假等需离岗时,钱箱必须进行交接,钱箱的交接必须在同类型的柜员间进行,交接双方当面点清所有实物,并在“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中登记,经业务主管(或指定现场监督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对外营业。所有柜员钱箱必须定期轮换,每月至少轮换一次。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现场监督员保管的现金、重要单证,由柜员、现场监督员双人清点,双人核对,双人装箱,双人加锁,并作好交接登记,确保帐实簿相符,日清日结。

第八章 印章与印鉴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可根据柜员设置情况,统一编号申报刻制业务用公章、转讫章、现金讫章,由每个柜员分别保管,按现行各业务种类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结算专用章由专门受理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柜员保管、使用;人行票据清算专用章、电子汇划专用章由专门复核上述帐务的复核员保管使用。

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根据柜员、现场监督员设置情况,按现行规定,填制多份印鉴卡,印鉴卡必须由客户填制,开户时由客户统一填制若干套印鉴卡,由柜员、现场监督员各自保管、使用一份。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现阶段使用的印鉴卡无法满足各柜员需要的,必须由客户补充多套。补充的印鉴卡启用前,应逐一与原印鉴卡核对,严防风险。多余的空白印鉴卡应逐一登记,加盖“作废”戳记,装订在当日凭证后。

第三十二条 坚持双人验印制度,柜员与现场监督员之间不得交叉使用印鉴卡。

第九章 会计凭证整理

第三十三条 柜员会计凭证整理

(一)柜员根据“会计凭证整理单”,按整理单流水顺序排列当天记帐凭证和附件,附件放在对应记帐凭证后。

(二)移交(按日):柜员将整理好的凭证与“会计凭证整理单”,填写会计凭证移交单并注明记帐凭证和附件张数后,一同交网点现场监督员进行汇总。现场监督员应按柜组认真核对该网点上—营业日的借、贷发生额、凭证张数、附件张数等,同时在会计凭证移交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网点会计凭证整理

(一)根据“网点会计凭证移交清单”按照柜员代码顺序整理各柜员上交凭证和附件,附件放在对应记帐凭证后。装订顺序依次是:网点会计凭证移交清单—柜员会计凭证整理单—柜员记帐凭证、记帐清单及附件。各柜员凭证整理单贷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应与该会计科目网点科目汇总单核对一致。

(二)移交(按年):将网点整理好的凭证,装订后填写会计凭证移交单,一并移交核算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应认真核对该网点册数等,同时在会计凭证移交单上签字。

(三)系统日初日终打印的总帐报表、业务状况日报表、清算记帐清单、通存通兑清单、清算汇总表、资金不足清算表、存款系统日初批量报表、贷款日初批量报表,应由网点专夹保管,按月装订。

(四)会计档案的管理。各种帐簿、凭证、报表由现场监督员统一装订、登记造册入柜保管。

第十章 安全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柜员对外办理业务时必须一笔一清,防止差错,一笔业务未办完之前柜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六条 柜员及现场监督员配备的各类业务用章,编列序号,专人专用,每日营业终了,入库(或保险柜)保管。凡安全防卫较薄弱的网点,日终应随尾箱入库保管。

第三十七条 柜员及现场监督员临时离岗必须对自身保管的现金、重要单证、各类印章上锁存放;柜员请假、公差外出或调离之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现场监督员监交,登记有关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现场监督员及柜员发现重要单证、现金及帐务差借、印章及重要机具丢失,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报告,并积极查找。未能及时查清的,应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不得单人在营业网点对外营业;各柜员、各岗位之间不得私自串班、顶岗;各营业网点之间的柜员应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十条 为提高柜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对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要强化柜员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加强考核,严格奖罚。

第四十一条 各社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并完善会计内控制度,通过合理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潍坊市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综合柜员制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潍坊市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社各级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柜员的配备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至少设置1名主管柜员、1名凭证员、1名现金调拨员,1名综合员(可由凭证员兼任),3名以上综合柜员。分社至少设置1名主管柜员、1名凭证员,1名综合员(可由凭证员兼任),2名以上综合柜员。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营业准备

第四条 现金出库

营业开始,综合柜员通过“0211柜员现金出库/入库”输入昨日现金库存金额做现金出库。

第五条 现金调拨

一、若综合柜员钞箱不足,可由现金调拨员填制现金调拨单并加盖现金讫章和个人名章,通过“0213现金调拨”交易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做现金调拨,现金调拨员将现金和现金调拨单交付综合柜员,综合柜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在现金调拨单上加盖个人名章确认,收方联留存作现金收入日记簿附件,付方联退现金调拨员作现金付出日记簿附件。

二、若综合柜员现金钞箱超出库存限额,可由综合柜员填制现金调拨单并加盖现金讫章和个人名章,通过“0213现金调拨”交易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做现金调拨,综合柜员将现金和现金调拨单交付现金调拨员,现金调拨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在现金调拨单上加盖个人名章确认,收方联留存作现金收入日记簿附件,付方联退综合柜员作现金付出日记簿附件。

第六条 上解下拨款项

一、上解款项

(一)若营业机构现金超出库存限额,现金调拨员(综合柜员)填制缴款单(报单)并配齐款项,登记“上解下拨款项登记簿”(分社不填,但必须在“运送物款登记簿”签名确认),将款项交押运员,押运员清点款项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二)上一级营业机构收到款项并清点无误后,根据缴款单(报单)通过“8130 联机记账”交易将该笔款项记入441(或2351)科目分户账,将缴款单(报单)回单退押运员。

(三)下一级营业机构收到缴款单(报单)回单后凭以填制记账凭证,通过“8130 联机记账”交易将该笔款项记入441(或117)科目分户账并登记“上解下拨款项登记簿”。

二、下拨款项

(一)若下一级营业机构现金不足,现金调拨员根据下一营业机构开具的支票(报单)配齐款项,通过“8130 联机记账”交易将该笔款项记入441(或2351)科目分户账并登记“上解下拨款项登记簿”,将款项交押运员,押运员清点款项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二)下一级营业机构收到款项后,登记“上解下拨款项登记簿”(分社在“运送物款登记簿”签名确认)后,根据支票存根(报单)填制记账传票通过“8130 联机记账”交易将该笔款项记入441(或117)科目分户账。

第七条 凭证领入

凭证员领入凭证时,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对微机不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填制表外记账传票,交任何一名综合柜员通过“8130联机记账”交易记51表外科目分户账,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作表外科目记账传票的附件;对属微机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用“0321重要空白凭证领入/缴回”交易经主管柜员授权后领入凭证。凭证员对所管理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第八条 凭证调拨

一、微机自动销号的凭证调拨

(一)综合柜员领入微机自动销号的凭证时,需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凭证员,凭证员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填写需调拨凭证的起止号码,并通过“0322重要空白凭证调拨”交易经主管柜员授权后调拨给综合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个人名章后,一联留存待与打印的销号单核对,另两联连同重要空白凭证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凭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登记重要空白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按规定订入第一笔使用该种凭证业务的传票后面保管。

(三)综合柜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完毕后,选择“0353凭证销号单打印”交易打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交凭证员与原留存的一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一同订入最后一笔使用该种凭证业务的传票后面保管。

二、微机不自动销号的凭证调拨

(一)综合柜员领入微机不自动销号的凭证时,需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一式两联并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凭证员。凭证员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上填写领出凭证的起止号码,加盖个人名章。同时填制表外科目借方和贷方记账传票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将表外科目记账传票连同一联销号单和重要空白凭证交综合柜员,一联交二次销号人员用于监督销号。

(二)综合柜员凭表外科目传票通过“8130联机记账”交易记51表外科目分户账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联销号单用于日常销号。

(三)综合柜员凭证使用完毕后,将销号单交二次销人员核对,无误后,两联销号单按规定订入最后一笔使用该种凭证业务的传票后面保管。

第九条 下传资料的打印

每日营业开始,会计主管指定或分配一名综合柜员通过“0091报表下传”交易打印下当日下传的报表资料,将打印的报表资料交综合员按规定整理、装订、保管。月初,通过“0092汇总网点报表下传”交易打印汇总报表资料。打印的标准传票和资料全部由负责打印的综合柜员加盖名章。

第二节 储蓄业务操作

第十条 储蓄存款业务

一、凭证审查

(一)综合柜员先审查存款凭条是否合法、有效,有无涂改,是否填明日期、户名、账〈卡〉号、币种、金额,若为新开户的,还需审查:

1、是否达到相应储种的开户金额起点,金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是否填写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并验证证件;

3、是否确定储种、支取方式;

4、是否根据选择的支取方式,提供相应的印鉴、证件等;

5、定期储蓄存款,是否填写存期,是否自动转存;

6、代理存款,是否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并验证证件;

(二)现金有两份以上存款凭条的,应逐份审查,要素无误后,加计总数记在其中一份背面。

(三)发现问题应将凭条连同现金一起退还给客户,说明原因,待更正后,再一并收下办理。

二、票款清点

(一)综合柜员按券别由大到小顺序卡把大数,逐张清点尾数,与凭条金额核对一致。

(二)按券别依次清点成把款,并按规定挑假(假版),剔残,登记券别。坚持一笔一清,一笔款项未收妥,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掺杂。

三、存款

(一)若为新开户,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先通过“0710客户基本资料建立”交易建立正确客户信息资料,已建立客户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做开户处理。

(二)根据客户所填凭条选择“1100活期存款证件开户、“9100一卡通申请开户”、“9101一本通开户” 等相应交易完成开户或选择“1110活期存款续存”、“9110一卡通存款”“1810跨地市活折交易”、“1811跨地市一本(卡)通续存”完成续存操作。若为无折交易,选择F6功能健进行无折交易,事后通过“1008存折补登”交易补打存折。

(三)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客户必须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综合柜员在借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再根据客户填写的存款凭条,选择相应的存款交易,在现金/转账选择项中选择(转账),并输入对方科目。

(四)盖章退回。存款凭条加盖现金讫章、柜员名章,收妥保管。认真核对存单(折),并加盖储蓄专用章,柜员名章,叫名问数,将存单(折)、卡交客户。

(五)现金入箱。将收妥的现金按券别和完整、残损情况扫数入箱。

第十一条 储蓄取款业务操作

一、凭证审查

(一)综合柜员收下存折(单),先审查是否为本社或通兑社签发,定期存款是否到期;

(二)取款凭条是否合法、有效,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三)是否为挂失、冻结、质押等特殊业务的存折(单);

(四)客户填写身份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五)若为储蓄通兑业务,必须符合省辖、市辖通兑的条件。审查后符合规定的方可给予支取。

二、支取

(一)根据客户所填凭条选择“1120活期存款支取”、“9120一卡(本)通取款”、“1820跨市地一本(卡)通支取”等相关交易进行,留密码的,由储户输入密码,属一卡(本)卡的必须刷磁条,不得手工输入账号。

(二)打印存折、凭条,取款凭条加盖现金讫章和柜员名章。

三、销户

(一)选择“1190活期账户结清”、“1192定活两便结清”、“1290定期账户结清”、“1292零存整取结清”、“1293存本取息结清”、“1294教育储蓄结清”、“9190一卡(本)销户”、“1890跨地市定活便储蓄存单结清”、“1891跨市地整存整取储蓄存单结清”交易,可做各储种的销户。

(二)“教育储蓄结清”须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信,附存单后做附件。属通兑业务的,必须符合通兑条件。

(三)定期储蓄提前支取时,需验证储户本人身份证件,并在存单背面登记证件名称、号码及有关内容。他人代取时,还应核对代取人的身份证件,在存单背面也要登记代取人证件名称、号码及有关内容,以备事后查考。

(四)旧存单结清

1、单机版微机存单结清时,新账号输入格式为:币别(2位)+储种(2位)+旧账号的后11位,凭证号码输入“0”。2、98年11月前存入的存单结清时,新账号的输入格式为:币别(2位)+储种(2位)+原单机版所号(2位)+旧账号,凭证号码输入“0”。

3、原手工存单结清时,新账号的输入格式为:币别(2位)+储种(2位)+网点号(2位)+凭证号码(9位),凭证号码不足9位者,在凭证号码与网点之间加“0”,补足9位凭证号码。

4、打印存单(折)、利息通知单复式打印两份,一份交取款人;一份留存,编号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若为转账取款业务,柜员在进行相应交易的微机操作时,在现金/转账选择项中选择(转账),并输入对方科目。在凭条或存单等凭证上加盖转讫章。

四、配款

根据凭证金额,按券别从大到小的顺序配款,并在算盘上加计,配完自核后,将算盘数与凭证、现金三者核对相符,登记券别。

五、在取款凭条或存单、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转账业务加盖转讫章)与柜员名章,妥善保管;利息税清单加盖现金讫章、柜员名章,收妥保管。存折、利息清单回执联连同现金叫名问数,交给客户并请当面点清。

第十二条 储蓄活折户、一卡(本)通一结息

一、储蓄活折户、一卡(本)通按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利息次日自动入账。6月30日报表下传打印“计息一览表”后,认真审核存款积数、利率、计息种类、收付息账号。无误后,加盖名章妥善保管,按年装订入档。

二、6月30日,系统批量处理时自动计算利息,无折交易记入各储蓄存款户,储户发生业务时自动补登折。

第十三条 代收代付业务

一、营业网点与企事业、机关等单位签订代收代付业务协议后,综合柜员先通过“0710-客户资料建立”交易建立代收代付单位的客户资料,再通过“1504-代收付业务定义”交易对开立的代收付业务账户进行定义,建立代收付业务的资金划转关系。

二、综合柜员参照第十条的操作程序,选择“1100活期存款证件开户、“9100一卡通申请开户”、“9101一本通开户”或“1515-代收付活折开户”、“1516-代收付一卡/本通开户”等交易开立个人账户。对已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可不再开立。

三、综合柜员根据单位提供的代收付业务清单通过“1510-业务资料批量录入”交易进行业务批量录入,录入完成后通过“1507-代生效业务资料查询”交易核对批量录入业务与业务清单是否相符。若录入错误,重要进入“1510-业务资料批量录入”交易对录入错误的业务进行修改。相符后,发送交易数据。

四、综合柜员通过“1508-代收付转账设定”交易对代收付业务的转账设定,转账日期为次日或次日以后日期。设定日转账成功后通过“1531转账结算下传”交易打印代收代付业务转账清单。若当日办理代收付业务转账业务,综合柜员要通过“1520代收代付联机转账”交易操作。

第三节 对公业务操作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

一、受理开户申请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证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二)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2、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3、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客户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文件:

1、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基金、政策性户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3、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4、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5、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6、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7、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9、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10、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客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审查开户手续

收到客户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及印鉴卡片等,会计主管应认真审查: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有无主管部门的盖章;

2、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3、开设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款项是否从存款单位账户转入;

4、印鉴卡片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章、会计人员章)是否与申请开户的客户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5、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上批注意见并盖章,确定会计科目,交柜员办理开户;

6、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必须先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

三、开立账户

1、柜员根据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资料选择“0710客户基本资料建立”交易建立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客户信息的系统处理,生成客户号;

2、根据开户申请人的存款资金性质,选择“1100活期存款证件开户”开立存款账户;若为单位定期存款,选择“1200定期存款证件开户”交易打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经内勤主任审查,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交开户单位;

3、在印鉴卡上填注账户启用日期及户名和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将一份印鉴卡片专夹保管,一份返开户单位,并分发给其他柜员各一份印鉴卡片,用作印鉴核对;

第十五条 银行结算账户存款

一、受理凭证

(一)审查凭证

1、是否应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2、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

3、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5、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6、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7、业务事实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是否超过存款余额;

9、凭证、存单(折)是否已经挂失,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10、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审查审批手续

1、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授权审批并备案;

2、发放贷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借款凭证、抵押质押等手续是否齐全;

3、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办理;对填制计算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应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或重制;对伪造凭证等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认真追究,并及时报告领导或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凡是已经受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传票附件加盖“附件”戳记。凭证的记账日期与各种业务印章上的日期一致。

二、现金存入

综合柜员按照“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原则,审查客户填写的现金缴款单或存款凭条,若有误,应同现金一齐交客户,并解释清楚。凭证审查无误后将收妥现金后,选择“8130联机记账”或“1110活期续存”交易办理业务,现金缴款单回单加盖现金讫章和柜员名章后退客户,记账联妥善保管,现金扫数入箱。

三、转账存入

(一)收款人、付款人在同一信用社开户的操作

1、审查支票(支款凭证)与进账单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付款单位(人)账户是否有足够的款项。无误后,分别选择“8130联机记账”、“1420支票兑付”“1120活期存款支取”“1290定期账户结清”等相关交易从付款人账户中支取款项。

2、综合柜员凭进账单通过“8130联机记账”、“1110活期续存”等交易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在支票(支款凭证)及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记账凭证妥善保管,进账单、支款凭证的回单联退客户。

(二)受理票据的收款人、付款人不在同一信用社开户的操作

营业柜员接到收款人送交的支票(汇票)和三联进账单,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将回单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退收款人。支票、汇票按同城票据交换程序提出交换。待交换清算完毕后,选择“8130联机记账”、“1110活期续存”等交易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

第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取款

一、审查凭证

按第十四条一款操作

二、现金付出

按“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原则,审查客户填写的现金支票或取款凭条无误后,选择“8130联机记账”、“1120活期存款支取”“1420支票兑付”等相关交易办理业务,记账凭证加盖现金讫章分留存妥善保管;柜员配款(在支票、或取款凭条背面配钞栏填写券别张数、金额),交客户当面点清款项,支款凭证回单加盖现金讫章连同存折退交客户。大额支现按规定登记备案。

三、转账付款

(一)收款人、付款人在同一信用社开户的操作

按第十四条三款

(一)条操作

(二)提入票据付款的操作

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票据付款的,分别选择“8130联机记账”、“1420支票兑付”“1120活期存款支取”等相关交易从付款人账户中支取款项。

(三)若因业务范围、权限控制等原因涉及跨柜业务,必须由借记方柜员首先发起交易,借记方柜员将贷方原始凭证内部传递给贷记方柜员处理。业务处理完毕后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记账联留存妥盖保管,回单联交客户。对涉及联行、票据交换、汇票签发及代签汇票等业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银行结算账户销户

一、受理销户申请

客户要求结清账户,应填制“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提交开户信用社;受理柜员审核无误,经会计主管批准同意销户后,通知信贷等有关部门和人员。

二、核对账户余额 柜员接到客户要求结清账户的申请时,输出对账单与客户核对余额,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三、销户

对客户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应收结算手续费等要按规定进行收回;待全部事项处理完毕后,存折户、支票户分别选择“1190活期账户结清”、“1490支票结清”交易,打印存款利息通知单,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存款利息通知单交销户单位;综合柜员将利息加计本金作为该账户最后余额通知销户单位,由其填制支付款项凭证。

四、收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

正式办理销户前,综合柜员应请客户根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填制“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份(以公函代)并加盖预留印鉴后,连同重要空白凭证交回信用社,注意审查以下内容:清单上的凭证名称、号码与交回的凭证是否一致,凭证号码是否连续。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第一个号码与已使用的凭证号码是否衔接。发生短缺的,必须查明原因,如系销户前签发在外的,则必须等该凭证划回记账后才能销户;如系散失,必须由申请客户追回或出函说明情况,并保证承担以后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的一切责任。

审查无误后,柜员对收回的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当面加盖“作废”戳记,让客户检查确实全部作废后,将一份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交客户,作废凭证连同另一份清单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五、支付款项

1、支付余额款项时,除个人账户外,原则上应作转账处理,将款项划至有关账户;结清单位定期存款时,须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加盖预留印鉴,款项转入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对支票户,另应打印最后一份对账单并在下面空白处划斜线后交客户,印鉴卡片和一联销户申请书作记账凭证附件,另一联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返客户。

第十八条 转不动户

对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业务的账户(储蓄存款除外),应通知客户自发出通知30日内来行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对逾期未办理的,在决算前按存款账户抄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记账凭证后作附件,一份永久保管),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查批准后,转入261科目 “不动户”。

第十九条 定期结息

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按季度或每年的12月20日进行结息。对结息等由系统自动进行汇总记账处理的业务,应根据综合业务系统选择“0091报表下传”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和清单。核对无误后,客户回执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和柜员名章后交客户,记账凭证和清单按规定装订保管。

第二十条 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变更

(一)对客户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按先销户后开户的处理程序办理。

(二)客户申请更换印鉴。

1、更换印鉴时,不论是更换其中一枚或全部,客户需持盖有单位公函(个人申请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加盖全套原印鉴和全套新印鉴。并填写账号、户名、地址、联系电话及启用日期,一份印鉴卡片专夹保管,一分退开户单位,另分发给其他柜员各一份。更换印鉴申请书作新印鉴启用日传票附件。

2、印鉴丢失时,若客户财务专用章或公章遗失,须有原申请开户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名章遗失,须有开户单位公函或原申请开户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主管柜员(会计主管)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在有效期内,客户持新印鉴办理更换印鉴业务,综合柜员在专夹保管的原印鉴卡片上批注“×年×月×日印鉴挂失”字样,更换印鉴的操作同上,但“更换印鉴申请书”可免盖原印鉴。

3、开户人在更换印鉴前以原印鉴签发的支票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更换印鉴十日后,柜员将旧印鉴加盖“附件”戳记,订入当日传票。

第二十一条 内部户业务操作

内部户业务包括:内部账户开户、记账、销户、资料变更、账户基本资料查询及事故登录。内部户业务应经主管审查,需授权的按规定授权。

一、内部户开户

1、开立内部户直接通过“8100内部户开户”交易进行,内部账户开户时开户序号须手工输入,计息利率按规定利率输入,账户种类及报表项目号项目要根据账户的性质选择正确。

2、内部账户结构依其销账依据不同而不同。销账依据分为:按系统号(系统根据资料记账顺序产生的销账号码)、按凭证号(柜员记账时输入的凭证号码)。非销账类内部户可以直接入账。按系统号销账的内部户记账时必须输入销账号码,销账依据为系统产生;按凭证号销账的账户根据记账时输入的号码销账。

3、新开的内部户如需变更账户资料,如增加计息方式、计息利率等,可使用“8101内部户内容设定”交易对相关账户资料进行设定。

二、内部户记账

一般账务的记载通过“8130联机记账”交易办理。特殊账务处理通过“8131特殊账务处理”交易记载,且必须经主管授权。

三、内部户销户

销账类账户销户通过“8190内部户销户”交易进行,销户时要求明细资料必须全部结清。计息的内部户,销户时系统自动打印利息单。

四、内部户资料变更 内部户资料通过“8132内部资料变更”进行,变更项目包括明细资料变更、基本资料变更。账户基本资料包括:报表项目号、户名、计息方式、执行利率、自动计息方式、结算账号、业务种类、是否可使用支票、分户账种类、未出账笔数、承前页日期、承前页余额、借贷方积数等,明细资料包括报表项目号、分户借贷方积数等。

五、账户基本资料查询包括

1、查询账户基本资料或明细资料;

2、查询账户下所有明细资料;

3、查询账户变更资料;

4、查询账户某段时间内的交易明细资料;

5、按条件查询账户明细资料;

6、按条件查询账户。

第四节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

一、借款凭证审查

主管柜员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经信贷部门审核完毕的借款凭证与合同,审查借款凭证贷出和到期日期填写是否正确;借款单位(人)与行政公章(私章)是否相符;借款用途、种类、借款人住址填写是否齐全、清楚;科目、利率、期限使用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借、贷双方应加盖的印章是否齐全、有效;担保合同、借款合同、贷款审批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书、个人申请书等借款资料是否齐全;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是否合规合法,真实有效。无误后,在借款凭证右上角签章交综合柜员记账。

二、贷款开户

通过“0710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建立”(证件号码输入贷款证号)交易建立贷户基本资料。客户资料已存在,可直接通过“3100贷款开户”交易开户,系统自动生成账号。贷户需要变更有关基本资料,可使用“3141贷款账户基本资料变更”交易变更。

三、贷款发放

1、通过“3111贷款发放”,输入借据号、贷款金额、利率类别等相关内容。此交易输入转账账号则挂双边账;输入对方科目挂单边账;现金发放时自动挂现金。

2、通过“3145贷款发放项目设定”,选择还款方式、计息方式等内容。修改相关资料选择“3142贷款账户明细资料变更”。

3、记载手工分户账。借款凭证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收回

一、利随本清贷款收回

1、综合柜员抽出借款凭证,选择“3163利随本清贷款利息计算”计算贷款利息。

2、综合柜员手工填制“收回贷款本息凭证”一式四联,销记重要单证销号单。通过“3123利随本清贷款归还本息”交易输入归还本息的贷款账号、借款凭证号。“利息金额”输入实际利息。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和营业柜员名章,第四联回单退贷户,便查卡退信贷部门备查。在借款凭证上加盖“已收清”戳记,将所附资料按规定定期装订保管。

3、分次还款的,在借款凭证“还款情况”栏登记本次归还的本、息金额和结欠金额等内容。

二、定期结息贷款收回

1、综合柜员做“3111贷款发放”交易后,须选择“3145贷款发放项目设定”设定贷款为“自动计息”方式,并设定正确的“应付息账号”,贷款按月或季结息时自动入账。

2、单笔归还贷款,先通过“3157按借据号查询贷款账号”或“3158多条件查询贷款账号”查询归还贷款账号。通过“3121定期结息贷款还本”交易按借款凭证归还本金。通过“3122定期结息贷款结息”打印出贷款利息通知单,其中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客户。

三、贷款户销户

通过“3190贷款销户”交易做贷款户的销户。此交易要求贷款户下所有贷款全部还清,否则系统不予销户。

第二十四条 应收利息入账与收回

一、应收利息开户

1、在批量收息转账不成功时,通过“3117应收息建账”交易按利息通知单号逐笔录入表内应收利息账。应收息账户“归属科目”输入151应收利息或56表外应收利息科目,“客户证件号”输入贷款单位的证件号码,“超前起息”输入建账日期,表内应收利息系统自动反挂“501利息收入户”。

(二)应收利息收回时,输入归还的应收利息账号及利息通知单号,根据系统提示输入相关的“计息类别”代码。“复息金额”可以使用“3164应收息收回查询”得到,也可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利息。系统打印“应收息还款计息清单”。

第二十五条 错账调整

“3171贷款错账调整”交易用于贷款本金错账调整。“3177应收息错账调整”交易用于应收息错账调整,只挂单边账,通过“超前起息”调整积数。此交易需主管柜员授权,登记会计出纳工作日志的“会计差错记录”栏。

第二十六条 贷款展期

根据经信贷部门批准的贷款展期申请,在原贷款分户账及借款凭证上批注“展期”字样及展期日,并按自贷款日至延期日的全程期限及合同利率,计算补收延期前少收的利息,将展期申请书附原借款凭证后一并保管,同时选择“3131贷款展期”交易展期,打印“贷款展期单”。

第二十七条 贷款转户

若贷款原设定为自动转逾期时,正常贷款到期的次日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了贷款转逾清单,综合柜员需根据清单编制红兰字记账凭证。若贷款没设定为自动转逾期时,正常贷款到期的次日,综合柜员需编制红兰字记账凭证,通过“3132贷款转户”交易转逾期。系统自贷款本金逾期达到90天数后,综合柜员需编制红兰字记账凭证,通过“3132贷款转户”交易转呆滞。呆滞期内仍未归还或盘活的,仍编制红兰字记账凭证,通过“3132贷款转户”交易转呆账。

第五节 股金业务操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开户

一、资料建立

股东开户前必须通过“0710客户资料建立”建立完整的客户资料,自然人股股东应列明客户名称、身份证号、户名拼音、性别、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法人股股东应列明客户名称、企业代码、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股东开户

客户到信用社办理入股手续时,综合柜员首先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在系统中通过“8100股东开户”交易开立股东账户,并打印股金证。股东开户不做账务处理,但需将股东的分红账号在开户时设定,以备分红时使用。股东开户时系统自动生成股东账号,并将有关股东信息打印到股金证的相应位置。股东账号由21位组成,编排规则为:9位网点号+2位币别+2位股种+6位顺序号+2位校验码。

如果客户信息没有储存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或储存的客户信息不完整时,系统提示柜员首先通过相关交易建立完整的客户资料,然后再进行开户处理。

第二十九条 股东入股

综合柜员收到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及缴纳的股金,通过“8510股东入股”交易为股东办理入股手续。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记载相应的科目账户,并打印股东入股凭条,同时在股金证的“股金变动记录”栏打印入股记录。

第三十条 股金转让

柜员收到股东持有的股金证以及业务部门提供的允许转让、继承或赠予的通知,经主管审核授权后通过“8512股金转让”交易办理转让手续,系统分别在转让股东和接收股东的股金证上打印转让记录,并打印股金转让凭证(一式二联,无专用凭证),第一联代转让股东账户借方凭证,第二联代接收股东账户贷方凭证,分别由转让股东和接收股东分别在此凭证上签名(章)确认。股金全部转让后,原股金证收回,做相关科目传票附件,系统自动将其账户做销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格股转投资股

综合柜员收到股东持有的股金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业务部门提供的允许资格股转投资股的通知,通过“8513资格股转投资股”办理资格股转投资股手续,系统打印股金证记录、资格股转投资股凭证(一式二联,无专用凭证),转股凭证由股东签名确认后交柜员,第一联作股东资格股账户借方凭证,第二联作股东投资股账户凭证。资格股全部转投资股后原股金证收回,系统自动将其账户做销户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金分红

分红时,联社营业部综合柜员通过“8520分红设定”交易设定股金分红时间、分红比例、计付红利账号。股金分红设定完成后,系统批量时自动进行股金分红,从计付红利账户中扣划转入到股东指定的分红账户上,同时,产生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明细表股东分红账户汇总入账标准传票、股金计付红利账户汇总入账标准传票由柜员输出打印,按规定装订保管。

股金分红入账失败时,系统会产生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失败明细表。代理信用社仅产生本信用社代理的股金分红失败明细,由柜员打印输出两份,专夹保管。县联社营业部打印输出两份汇总的股金分红失败明细,其中一份专夹装订,入永久档案保管;另一份凭依将股金红利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账户及代理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账户。柜员将分红失败的股金红利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账户时,需编制借、贷方转账传票;柜员将分红失败的股金红利转入代理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账户时,需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作县联社营业部相关科目账户传票,另一份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转交代理信用社后作相关科目账户传票。

第三十三条 股东退股

资格股股东在经过理(董)事会确认符合退股条件后,凭股金证及理(董)事会有关证明文件到营业室办理退股业务。综合柜员收到股东提交的股金证以及业务部门提供的退股的通知,经主管柜员审核授权后通过“8590股东退股”交易办理退股手续,系统提示打印相关记账凭证及在股金证上打印退股记录,并自动进行账务处理,记载相应的科目账户。

资格股退股不允许进行部分退股。资格股退股后,系统自动将其账户做销户处理。资格股股东退股必须在原代理信用社或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三十四条 股金证换发

综合柜员根据股东提供的有效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通过“8543补发股金证”交易为股东办理股金证的换发。第三十五条 股东资料变更

综合柜员根据股东提供的需要变更的信息及相关证明通过“8540股东资料变更”交易为股东修改股东资料。

第六节 特殊业务操作

第三十六条 挂失

一、受理申请挂失,要求挂失人提供存单、证、卡、折的户名、账号、期限、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院判决书等。非本社签发的存单(折)只能办理口头挂失。对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要求口头挂失的,在验证存款确系本社且未被支取的情况下,主管柜员授权后进行“口头挂失”,并通知挂失人必须在五日内到本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二、查询核对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确认未被支取,由挂失申请人填写“存款挂失申请书”一式两联。凭印鉴支取的,在第二联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挂失人在申请书上签字或按手印。对代办挂失的,要同时验证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有疑议,应向发证机关查对核实。对挂失金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含5000元)要影印其有效身份证件附在挂失申请书后。

三、审查无误后,经主管柜员授权,通过“1143活期账户事故登录及解除”、“1243定期账户事故登录解除”、“8541股金证事故登录与解除”、“8140内部户事故登录”等相关交易选择“登录”;事故代号选择“书面挂失”;“登录序号”系统自动产生。柜员将“登录序号”登记在挂失申请书备注栏。登记“挂失登记簿”,加盖业务公章及营业柜员名章,挂失申请书专夹保管,为永久保管档案,第一联受理证明退挂失人,同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挂失七日后十五日内,申请人持挂失受理证明办理补发存单(折)时,审查挂失受理证明是否为本社签发的,无误后,先通过“1143活期账户事故登录及解除”、“1243定期账户事故登录解除”、“8541股金证事故登录与解除”等做“解除” 交易。然后,选择“1005补换发存折”、“8543补换发股证”做“遗失换发”(一卡通需做销户处理),打印新存单(折),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X年X月X日补发,存单(折)号为XXXX”字样,挂失受理证明附当日该科目后作附件。

五、挂失人要求结清的,应按规定做遗失换发,然后再做结清交易。属提前支取的,按提前支取手续办理。

第三十七条 查询存款

一、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股金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询个人存款、股金除审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外,其余以上有权机关均可办理。

二、审查查询人(机关)以下证明:

1、是否有县团级以上有权查询机关签发的正式公函;

2、查询人是否凭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办理;

3、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所列被查询单位开户社名称是否是本社,是否在本信用社开立账户;

4、对只提供存款人姓名而未提供任何其他能够确认存款人线索的个人存款,不应协助其办理;

三、审查无误后,选择相关查询交易,查询被查单位(人)存款余额,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退签发单位,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四、登记《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经办柜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冻结存款

一、有权冻结单位(人)存款、股金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冻结存款单位(人)存款,受理柜员应审查下列证明:

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级以上有权机关签发。

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被冻结单位开户行(社)名称是否为本社,账号、户名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3、办案人员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是否真实有效。

4、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给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根据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过“1143活期账户事故登录及解除”、“1243定期账户事故登录解除”、“8541股金证事故登录与解除”等相关交易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做冻结处理。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有期限,结冻手续失效,应给予解除冻结。

四、登记《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经办柜员签字。

五、在冻结期间需解冻的,必须有原冻结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过“1143活期账户事故登录及解除”、“1243定期账户事故登录解除”、“8541股金证事故登录与解除”等相关交易经主管授权后解除冻结。

六、被冻结存款利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计付利息;

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补计冻结期间利息。第三十九条 扣划存款

一、有权扣划单位(人)存款的有权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二、扣划存款单位(人)存款,应审验下列证明:

1、是否为有权机关签发“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有效法律文书。

2、通知书上被执行单位的开户是否本社、户名、账号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3、审验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是否真实有效。

4、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给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审查无误后,综合柜员按通知书内容办理扣划款项手续,通知书回执联,填注扣划结果。未全额扣划的,注明未扣划金额及原因,加盖业务公章,退给要求扣划单位。协助扣划时,应将扣划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受理。

四、登记《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经办柜员签字。

五、两个以上的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金融机构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四十条 错账处理

一、当日发现错账

柜员先用“0940当日交易明细查询”交易,查询出错账传票号、流水号。使用“0000抹账”交易进行抹账。抹账交易必须经主管审批、授权。

二、次日及本内错账

(一)记账串户,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记账凭证各两联(一份粘贴会计出纳工作日志,一份作记账传票),交主管柜员审批签字后,选择“8131特殊账务处理”交易,经主管授权,根据原错账日期、传票号办理红字或蓝字冲正。红字冲正记入原错误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传票号)错账”字样及冲账原因;蓝字冲正记入正确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传票号)账”字样;在原始凭证及原记账凭证上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传票号)冲正”字样。

(二)借贷方向记反或借贷金额同时记错,分别填制借、贷方红、蓝字记账凭证,经主管柜员审批签字后,选择“8131特殊账务处理”交易处理。在原错误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传票号)冲正”字样。

(三)凭证填错,账随之记错,比照

(二)处理。

第三篇: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和《XX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本办法所指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和业务核算操作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第三条 依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将会计核算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的权限不同分为业务经办(C级柜员)、业务主办(B级柜员)、业务主管(A级柜员,包括营业经理和总会计)三种。

一、业务经办是指具体办理前台会计核算业务的人员,负责对权限 范围内业务具体处理和对超权限范围业务资料的初审。

二、业务主办是指对超业务经办权限范围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或在规定范围内和额度内授权的人员。

负责对C级柜员办理的业务和规定额度内的业务进行审核、划卡授权,负责营业网点重空的领取、保管,并向各柜员进行发放;负责本网点总库钱箱管理和下发分库钱箱到指定柜员。

三、业务主管是指对超业务主办权限的重要业务进行授权处理的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网点负责人、总会计、各级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权部门聘任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的管理人员。

负责对超过B级柜员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划卡授权。

四、各类业务应由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逐级办理。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业务经办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复核(授权)和二次授权的业务事项,业务经办与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营业网点基本条件:

1、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2、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3、必须安装监控系统;配备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4、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相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经过综合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年以上的临柜实践经验。未经培训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3、熟悉综合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能独立操作电脑,正确处理日常综合业务,并掌握银联卡、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业务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

5、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的基本技能,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六条 规范和细化业务操作流程。XX市商业银行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界定操作者、操作依据(如所需单据)、操作内容(如交易选择和录入要素)、操作结果(如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必须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滞后和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核算操作权限授权控制。

二、事中监控,应根据业务的实效性要求、金额大小和应用系统设计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控制方式:

1、业务经办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辅之以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

2、对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业务主办或者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确认或授权;

3、业务主管或业务主办必须对业务经办的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核算凭证、业务用章等进行检查核对,共同封箱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滞后复核,对业务经办已办理的超权限业务,业务主办采取录入凭证主要要素、翻看凭证填写内容和打印内容是否相符等方式,进行滞后复核。

四、事后监督,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业务主办必须审查核对所有柜员日间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级管理部门对营业网点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实行票据交换传递人员与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岗分离;操作与授权以及二次授权分离。必须严格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办理业务。所有业务应先由业务经办处理,重要业务由业务主办、业务主管按规定权限进行授权,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不得相互兼职。特殊情况需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具体办理业务或顶岗替班的,不可为本人经办的业务授权。

第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对业务经办现金箱,必须设置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入库。业务经办之间不允许直接办理现金调拨业务,业务经办现金的出、入库和调拔,必须经总库管理人员进行操 作,由经办人员授权办理。

营业终了,业务经办应按规定程序轧账、碰库;A级或B级柜员应在网点平账前对库存现金余额和日间现金收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

网点B级柜员负责重空的领取和下发,B级柜员根据本网点重空使用情况,统一从支行重空保管人员处领取重空,然后按柜员下发到临柜人员。

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签章;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科目凭证附件。营业终了,业务主管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簿三核对。

第十一条 严密人民银行支付业务处理手续。人民银行支付业务的录入、复核、编押、发送均应分人承担。印、押(机)、证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坚持分管分用,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印章使用、权限卡和密码管理。

记账凭证作为对柜员业务交易及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一律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经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审核或授权的记账凭证还应加盖主管人员名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停用、销毁必须办理严密的登记手续,切实明确经办柜员的责任。

权限卡和密码:权限卡是业务操作人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或拥有一定业务处理范围的磁卡。权限卡必须与柜员密码配套使用,柜员密码是对持卡人身份的再次验证。其权限卡和密码的管理、签发、领用、保管、使用等,按照《XX市商业银行权限卡管理办法》严格办理。

第十三条 柜员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授权后并作有关登记后方能办理重新签到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手续。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有权人员授权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谨慎办理抹账、冲账交易和挂账处理。柜员必须经由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抹账处理和错账冲正。抹账或冲账时,应在原凭证上用红字注明抹账或冲账交易的凭证号,经业务主管签字后,在有关登记簿上进行序时登记。对不能核销的过渡账务,必须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挂账处理,并在有关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挂账金额、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办理权限和授权权限规定如下(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1、现金业务:

储蓄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的业务,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对公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业务。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2、转账业务

储蓄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的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对公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XX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业务办理权限和业务授权权限。

其他授权事项,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客户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由单个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为客户提供本外币储蓄、对公、信用卡、代理等业务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柜员制的基本形式是单人临柜,独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滞后复核方式和人员配备情况,可建立多种形式。第三条 各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第四条 前台柜员负责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查询、咨询等;后台柜员负责无需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处理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专职复核人员进行滞后复核的,前台柜员与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五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实行柜员制前的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标准;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四)安装了完备的监控系统;配备了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五)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相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综合柜员必须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六)营业网点对外服务窗口和内勤人员的配备应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各营业网点在实施柜员制前必须向县级行以上的会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终端和柜员的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情况,经县级行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二级分行会计部门除认真审核报批材料外,还应对申请网点进行实地验收。

第七条 规范和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各行应分别不同的柜员制形式,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界定操作者、操作依据(如所需单据)、操作内容(如交易选择和录入要素)、操作结果(如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柜员岗位责任制。各行应根据授权业务种类和操作流程,明确柜员的职责权限,并据此作为考核柜员工作绩效、兑现奖惩的依据。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明确、严格地对柜员经办的业务种类和操作限额进行授权。需要配备复核人员的营业网点,复核人员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必须明确、清晰。

第九条 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实行柜员制的劳动组合,必须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滞后和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限额进行授权控制。

(二)事中监控,应根据业务的实效性要求、金额大小和应用系统设计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控制方式:前台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辅之以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对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后台柜员或者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确认或授权;柜员及主管必须对现金箱、凭证箱及平账器进行适时的检查核对。

(三)滞后复核,复核员应对柜员已办理的业务,采取录入凭证主要要素、翻看凭证填写内容和打印内容是否相符等方式,进行滞后复核。

(四)事后监督,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会计主管(坐班主任)必须审查核对所有柜员日间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级管理行对营业网点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

第十条 建立健全柜员制考核奖惩办法。各行应以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对柜员的劳动量进行合理、准确地计量;对柜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地监测。

对柜员的考核应分别前台柜员和后台柜员及主管进行劳动量考核和劳动质量考核。

(一)对前台柜员劳动量的考核要按照各种业务的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时间长短设定折算标准或权重系数,统一计算口径,并建立柜员奖励制度,按劳动量大小落实兑现奖励金的分配。

对劳动质量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柜员差错频率和差错金额考核柜员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视柜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落实处罚措施。

(二)对后台柜员及主管的考核,可采用所在网点考核兑现风险金的平均数计酬,也可依据差错情况以考核劳动质量为主。

第十一条 加强现金管理。对柜员现金箱,必须设置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入库。交接班时,柜员现金箱应换人盘点。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履行严密的手续。营业终了,柜员应按规定轧账、碰库;管库员应清点实物现金、轧平库存;主管人员应在网点平账前对库存现金余额和日间现金收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

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经主管人员审批签字;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签章;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凭证附件。营业终了,主管人员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簿三核对。

第十三条 严密联行业务处理手续。联行业务的录入、复核和编押应分人承担。印、押(机)、证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坚持分管分用,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联行柜员应按旬逐笔核对汇出汇款;按日核对汇差;按规定时间处理来往账;按规定打印各种联行资料。第十四条 严格印章使用和密码管理。

记账凭证作为对柜员业务交易及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一律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经主管审核或授权的记账凭证还应加盖主管人员名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停用销毁必须办理严密的登记手续,切实明确经办柜员的责任。柜员密码可选择由字母或数字组合,但不得过于简单。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换,每月更换不得少于三次。实行密码和磁卡双重控制的柜员密码,每月更换不得少于一次。使用密码封存后交坐班主任入库保管。停用密码交坐班主任登记。第十五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柜员应按规定及时装订凭证、账簿和报表,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序时装订,可按日分册装订,也可合并装订,但合并最多不得超过五天;分户账账页、日计表应按月装订;各种登记簿、月计表、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报表等按规定保管期限分类、合并装订。各类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及总行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严格履行会计档案调阅、保管和销毁的规定手续。

第十六条 柜员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会计主管(坐班主任)批准并作有关登记后方能办理重新签到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手续。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会计主管(坐班主任)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谨慎办理抹账、冲账交易和挂账处理。柜员必须经由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抹账处理和错账冲正。抹账或冲账时,应在原凭证上用红字注明抹账或冲账交易的凭证号,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在有关登记簿上进行序时登记。对不能核销的过渡账务,必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挂账处理,并在有关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挂账金额、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制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制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改革及发展需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办法,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根据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办理个人结算、个人储蓄、单位结算、贷款、代收代付等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柜员在严格授权管理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严密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储蓄所)。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条件

(一)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有健全、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及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三)有完善的检查监督体系,按要求设置网点监督柜员和联社事后监督中心,对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

(四)营业场所建设符合安全防卫要求,有完善、先进的监控系统,柜员每天发生的业务全部置于有效监控之下;

(五)每个柜员有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并配备了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六)柜员数量应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会计主管与前、后台柜员合计不少于7人(未办理联行业务的信用社、分社不少于5人,储蓄所不少于4人)。

第五条 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职业德道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熟知并能够认真落实《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熟悉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业务操作规程,能够准确、迅速、独立地处理每一笔业务;

(四)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并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实行柜员制的审报程序

(一)拟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向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日均业务量、日均现金收付量、月均存款余额和业务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以及实行柜员制后的柜员数量、岗位设置、职责权限、硬件设施等实施方案。

(二)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按照柜员制条件,对网点提交的书面申请审查合格,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营业网点实施柜员制,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行柜员制,已实行柜员制的网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和变更柜员制模式。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划分前台柜员和后台柜员。前台柜员直接面对

客户,负责业务的柜面操作以及有关业务的查询、咨询等;后台柜员无需面对客户,负责对前台业务的复核、授权以及现金、凭证的调拨等。

业务量较大、人员充足的营业网点在划分前台与后台柜员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前、后台柜员划分为综合柜员、多项柜员或单项柜员;业务量较小、人员较少的基层营业网点可不划分前台与后台柜员。

第九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业务种类、存款总量、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客户特点和经营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柜员数量,但不得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200笔以下的营业网点,应配备2名前台柜员。

(二)存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上,可配备3名前台柜员。

(三)存款超过1亿元,日均业务量500笔以上的,可配备4名以上营业柜员,后台柜员1名;

(四)辖属营业网点6个以上,日均业务量500笔以上的,可增设一名后台柜员。

(五)营业时间两年以上存款余额不足1500万元,营业网点之间距离不足1000米的予以撤并。

第十条前台柜员职责

(一)积极开展柜面业务宣传,主动热情、准确快捷的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各类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个人结算、个人储蓄、单位结算、贷款、代收代付等各类业务的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记载账务;

(三)办理营业用现金的领用、保管;负责大额提现的登记备案;负责票币整点、挑剔、捆扎及有价证券的兑付工作等;

(四)营业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

(五)保管使用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

(六)保管并使用各自的柜员卡、柜员密码,并按要求进行更换;

(七)办理存款及密码挂失业务,积极配合有权部门办理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

(八)人员交接和临时离岗按要求办理交接和签退手续;

(九)营业终了,轧记当日经办业务,核对记账凭证、现金与有关账表,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将掌管的印章、凭证、现金等全部加锁入库保管;

(十)负责本柜计算机及其它业务用机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协助迅速解决;

(十一)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柜面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后台柜员职责

(一)处理联行业务(包括往来账处理、审查解付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应解汇款等);

(二)处理同城票据交换及相关账务记载;

(三)编核联行密押;

(四)处理各种内部账务;

(五)签发、收回余额对账单,定期核对各种内外账务;

(六)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取、登记、保管,办理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工作;

(七)负责本网点现金的上解、下拨及整点工作,及时编制现金计划,办理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

(八)营业终了,负责现金库存与各柜员的钞箱累计,并与总库存核对相符;

(九)掌管一把大库钥匙及一枚业务讫章;

(十)与主管柜员共同负责库款、箱包及其它物品的出入库及登记工作;

(十一)打印有关报表资料,审核、装订、保管会计档案;

(十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凭证、耗材使用计划,需要更换、添加的设备提前1个月报联社相关部室。

(十三)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具体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主管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网点柜员的理论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领导与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出纳工作,负责各项业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及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会计出纳工作总结,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会计部门报告工作;

(四)科学合理的安排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监督办理工作交接;

(五)掌管单位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标识码、结算专用章,主管柜员卡,掌握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员密码和编押机管理员密码;

(六)掌管一把库房钥匙,与后台柜员共同负责款项箱包等的出入库工作;

(七)掌管“会计出纳工作日志”、“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计算机运行日志”等,并认真登记;

(八)临柜坐班,负责重要控制环节的审查和授权,督促其他柜员不定期更换操作密码;

(九)监督单位存款的开、销户工作;

(十)对各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监督再销号;

(十一)按规定处理会计出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疑难问题,对发生的各类差错事故,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报告;

(十二)组织对本单位及辖内网点的检查辅导,定期不定期对账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十三)审查大额现金的收付、汇划和大额银行汇票的签发、解付;监督可疑往来资金并及时报备;审查借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合规合法并签章负责;监督信贷资产的分类核算及其占用形态的及时调整;

(十四)每日核对联行往来科目中往账户、来账户、汇差账户的发生额、余额和社内往来未达账项;负责监督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社内往来,按月逐笔勾对,查清结平;

(十五)负责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十六)兼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每日营业前按规定开机,开机密码必须严格保密,营业终了,按时关机,切断电源;

(十七)营业前后检查营业室、档案室、账表室、库房是否锁固,报警装置、防卫器械有无异常;

(十八)每日营业终了,核对各柜员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卡片账、有价单证等是否相符;

(十九)负责检查定期结息,审查利率执行情况;监督各项财务费用开支,监督应收、应付款项列支并督促清理;定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办理月结、决算、审核财务报表;

(二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

(一)营业网点库存现金由县级联社出纳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限额,并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二)按柜员设置现金钞箱,实行“一柜一箱,自管自用、设定限额、不足调剂”的原则,前台柜员现金钞箱余额不足时,须经后台柜员进行调剂,超出限额的应及时缴存,款项交接时实行面对面交接,并由主管柜员监交。

(三)库存现金登记簿分别设立“总簿”和“分簿”。“总簿”由后台柜员管理和使用,营业终了,汇总各前台柜员“分簿”,并与系统打印的“轧账表”核对,据以登记;“分簿”由各柜员负责,营业终了,根据本日收付传票结计本日库存金额,与柜员“轧账表”核对相符后,碰库核对,做到当日结账、账款相符。

(四)柜员现金收付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小额现金业务应坚持自我复核,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复核。

(五)坚持定期、不定期查库制度。主管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柜员钞箱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每旬不得少于一次;每日营业终了前,由主管柜员或监督柜员对柜员钞箱卡把核对。

(六)柜员交接管理。柜员次日休班时,当日营业终了应将库存现金上缴入库。接收柜员上日未营业,营业当日办理出库手续或从后台柜员现金箱调入现金。

(七)营业中发生的现金差错,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坚持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制度。第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

(一)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由后台柜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发放,前台柜员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二)后台柜员按凭证种类设置账户,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对凭证的领、缴、销、存各环节严密控制,确保账实相符。

(三)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柜员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

(五)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经主管柜员授权;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印鉴;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当日有关凭证的附件。

(六)营业终了,后台柜员根据当日系统内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结存,与各柜员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随现金入库保管。

(七)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第十五条印章管理

(一)各种业务印章遵循“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岗

要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临时离职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柜员办理业务时应一律加盖备案的个人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否则由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调离本岗位时,备案的个人名章一律由监交人当面切角作废。

(四)各类业务印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一律加锁入库。

(五)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联行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主管柜员作为第一管印人,并指定第二管印人,上报县级联社备案。

(六)各种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或字迹不清需要更换时,要在“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及时抄列清单上交县级联社,由联社登记造册,集中销毁。联行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停止使用后,应逐级上缴至刻发部门统一销毁。

(七)各类印章应按柜员设置,编号控制,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交换使用。

(八)各类印章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临柜随用随盖,不得预签。

第十六条 柜员卡、柜员号及密码管理

(一)柜员实行一人一号(操作代号)、一人一卡(柜员卡)、一人一码(操作密码),离柜时柜员卡随身携带,柜员密码相互保密。

(二)柜员调离,由县级联社计算机管理员为其变更操作员信息,将原密码、柜员卡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三)密码设置不得过于简单。因工作需要泄露密码的,事后要立即更换。

(四)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密码可设为强制修改,是否有必要登记)。

(五)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交易画面。每日营业终了,必须通知中心平账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主管柜员批准并做有关登记后方能重新签到。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主管柜员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柜员应按规定及时装订凭证、账簿和报表。凭证可按日分册装订,也可合并装订,但合并装订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0天;分户账、日计表、各种登记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报表等按规定保管期限分类、合并装订。各类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保管登记,并严格履行会计档案调阅、使用、销毁手续。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应落实事前控制、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监督制约机制,并自觉接受客户监督。

第十九条事前控制

(一)对柜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心理素质锻炼;

(二)业务范围授权控制,即对柜员进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及具体岗位职责授权,实现业务处理的事前控制;

(三)为柜员安装相互隔离的工作台或工作间,柜员不得携带与业务无关的物品(如自用现金、卡折、提包等,下同)上岗,不得擅自代客户保管物品,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事中监控

(一)柜员自我监督,即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各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在所处理的凭证上签章负责;

(二)实时监控系统,即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时摄录柜员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摄录信息保留时间不短于两个月;

(三)授权控制,即对按规定须授权的业务必须由相应级别的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审查授权;

(四)适时检查,即柜员及主管人员必须对现金箱、凭证箱及账务平衡情况进行适时的检查核对。营业日午休前,柜员应核对账款、账证以及平账情况。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

(一)业务发生当日的事后监督,即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监督柜员应检查核对所有柜员日间业务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打印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业务发生次日的事后监督,必须于次日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审核,县级联社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县级联社会计部门、稽核部门应对柜员制网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和稽核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办事处、市联社或县级联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辖内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6.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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