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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市减免税政策的社会效应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4-82934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8 23:14: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我市减免税政策的社会效应

浅析我市减免税政策的社会效应

作者: 刘娟萍 日期: 2013-02-19 字体: 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摘要】 减免税政策,是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一个重要内容,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结合我市2011年度减免税的操作和效果,从正面、负面影响分析我市执行减免税政策的多方效应,分析有效利用好税收减免政策、发挥减免税政策对促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增加地方经济活力的良好社会效应。

【关键词】

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 社会稳定 苏区发展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构建地方税收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而减免税政策,则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一个重要内容,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从局部和短期来看,国家少收了税款;但从整体和长远来看,有利于照顾到纳税人的负担水平,有利于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对于我市而言,今年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我市涉及的减免税项目类型将更多、更广。所以,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市的减免税政策情况,有效利用好税收减免政策,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最大效应,这对有力促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增加地方经济活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显得尤为重要。

一、2011年我市减免税的总体情况

2011年度,我市共有纳税登记户数126207户,其中有减免涉税事项的纳税户数为68575户(人),占总户数的54.3%;减免总额118510万元,占2011年度地方税收835083万元的14.2%。其中:企业登记户数23801户,享有减免户数1352户,占企业登记户数5.68%,减免金额93090万元,占减免总额的78.55%;个体登记户数102406户,享有减免户数67223户,占个体登记户数65.6%,减免金额25420万

元,占减免总额的21.4%。

二、减免税政策对地方经济和税收的正面影响。

(一)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市经济是以内资经济占绝对主体的经济体系,2011年度来源于内资企业的地方税收占地方税收总额的87%以上情况,而内资企业的减免额也占减免总额的78%以上。作为内资经济占绝对主体的地区.我市经济结构与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种类多和范围广的特点基本上是相适应的。

(二)征前减免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征前减免较之于退库减免可以缩短税款的周转时间,有利于企业及时利用和合理安排资金,2011年度我市征前减免税118414万元,占减免总额的99.9%,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社会稳定。2011年度我市继续严格落实下岗再就业政策、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提高个税扣除额等减税惠民政策,共对188023户(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税地方税收15311万元。这些政策由于受益面广、受益直接、受益公平的特点,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扶持了社会弱势群体,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社会更加和谐。

三、减免税政策对地方经济和税收的负面影响。

(一)有的减免税政策的期待值和实际效果相差甚远。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会相应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用以发展民生、造福百姓,但是实效效果和初衷却相差甚远。如目前教育和医疗支出是家庭支出的主要项目,国家也对学校和医疗机构制定了很多诸多的减免税政策,扶持其发展。但是这些政策的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一方面名校、名医院享受税收减免税较多,优惠较多。另一方面广大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教学资源都欠缺,享受的税收优惠少,连运转都困难。造成资源分配不均、大城市资源浪费过多,小地方特别是偏远地方资源欠缺,无法保证百姓正常的教育医疗需求。

(二)有的减免税政策在具体内容上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政策失位和执行失位。一是政策软化。现行减免税规定多表现为一系列临时性通知、补充规定。有的减免频繁,层次过多,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税务执法人员难以适应,纳税人也无法遵从。二是执行 “偏差”。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在纳税人的界定上存在漏洞。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部分纳税人借下岗职工之名,行合理避税之实,存在免税户将发票违章转借给非免税户的偷税现象,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三)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一些漏洞,致使在执行的过程中让基层无所适从。如对下岗再就业政策,由于对从业人数和生产规模缺乏应有的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其扶持弱势群体的职能作用,还有对开业资金来源没有严格审核过程。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被投资方利用合理避税,政策难以真正惠及下岗失业人员,应当考虑经营规模而给

予区别对待。

四、对提高减免税政策社会效应的思考和建议

要正确认识减免税的功效,赋予其准确的定位,积极培育规范的税收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减免税对经济的正面效应,有效减少其负面效应,达成实现良性减免税的目标。

(一)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要转变对税收减免政策的依赖性,当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时或某项事业发展需要扶持时,不要一味只想到靠减免税去帮助。要注意维护税收制度的规范性,尽量减少各减免税措施和变相减免,要把过去过于依靠减免税吸引投资的做法,转变为通过提高整个投资整体环境来吸引投资。要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偷税逃税是违法犯罪行为。突出税法的严肃性,要突出“严管重罚”的思想,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尤其是利用或假借减免税之名行偷

逃税之实的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的纳税氛围。

(二)健全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减免税政策来偷逃税的行为。通过严查重罚,增强税收执法的威慑力,改善税收执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有序运行。要严格税收管理权限,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严防随意调整和扩大减免税范围,不准越权办理减免税。要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严格执法、准确执法、规范执法,保证减

免税政策落实到位,管理到位。

(三)严格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对减免税政策不能一劳永逸或放之任之,要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了解和监督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真正使用好减免税。对减免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要坚决取消,要切实加强对减免税明细数据分析管理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减免税数据信息的系统化和精细化,积极开展一系列综合和专题政策效应的量化分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及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不断加强提供全面的、有价值的减免税信息和分析资料。

(作者单位:市局计财科)

第二篇: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效应分析报告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效应分析报告 安徽省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处 所得税处课题组

高新技术企业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是国家重点扶持领域。近年来,国家针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本文选取近三年安徽省相关减免税数据为样本,并结合合肥、蚌埠、滁州等地的实地调查情况,研究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其效应,梳理查找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此探寻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特征分析

(一)减免税力度不断加大。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各项税收优惠30.1亿元、42.8亿元和51.9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2.8%、14.4%和14.1%,年均增长31.3%。三年间,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户数由2011年的984户增加到2013年的1659户,累计达3804户。

(二)企业所得税是主要减免税种。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26.5亿元、37.2亿元和48.4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7.9%、86.9%和84.6%。增值税减免税额占比居于第二,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7%、10.9%和15.3%。

(三)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分别享受减免税额24.1亿元、30.2亿元和38.5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9.8%、70.7%和74.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减免税额占比增长较快,由2011年的5.3%增加到2013年的8.9%。

(四)股份公司是税收减免主力军。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股份公司分别享受减免税额19.3亿元、26.9亿元和33.5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4.2%、62.9%和64.5%。私营企业减免税占比呈下降趋势,由2011年的13.9%下滑到2013年的9.8%。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占比均呈上升趋势,分别由2011年的8.2%、8.6%增加到2013年的8.9%、10.5%。

(五)征前减免是主要减免方式。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从减免方式看,2011年至2013年,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这里包括欠税抵顶)占比分别为94.8%、94.4%和94.7%,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和其他退库减免)占比分别为5.2%、5.6%和5.3%,征前减免是减免主要方式。其原因主要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主要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效应分析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徽的落地实施,减免税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积极效应不断显现。

(一)促进了产业发展。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户数由1335家增加到2018家,其中营业总收入在亿元以上的由551家增加到731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由2011年的8330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2053亿元;实现增加值由2143亿元增加到3013亿元,占GDP的比重由14.2%增加到15.8%。

(二)促进了技术进步。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累计申请专利56817项,授权专利37371项,分别占全省专利申请总数和专利授权总数的26.2%和29.9%。与之相关的是,科技活动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占企业当年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3.7%上升到4%。

(三)促进了税收增长。从产业领域分布情况看,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汽车及装备制造业,2012年该领域企业户数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户数的比重为61%。2011年至2013年,汽车及装备制造业税收由188亿元增加到225亿元,年均增长9.4%,增幅高于全部制造业税收0.8个百分点。

(四)促进了劳动就业。根据2010年至2012年参与调查的高新技术企业调查数据(调查面分别为94.7%、98.7%、98.6%),安徽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分别达到49万人、51万人和58.3万人。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从安徽省的情况来看,税收减免无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通过调研发现,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在制定及实践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较窄。2008年,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进行了设定。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目前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虽然较当初规定有所扩大,但仍只允许对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等8个项目进行加计扣除,而研发人员的“三险一金”、研发成果的检测、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都不允许加计扣除,《工作指引》扣除范围显得过窄。

(二)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工作指引》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践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相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以安徽地税为例,2012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572户,当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13户;2013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678户,当年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14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优惠政策并未充分发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展高科技产业的作用。

(三)亏损企业及创业期企业等不能享受相应优惠。就零利润或亏损类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由于没有经营盈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企业投资会造成一定影响,如滁州市地税部门管辖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有21家因常年亏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占比达61.8%。就创业型企业来说,当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在研发成果转化前很难产生销售收入,也就不会有盈利,因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就稳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之比未必会连续三年都能达到规定标准,若因此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产业扶持的初衷。

(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应用不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4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按此政策,蚌埠市地税部门管辖的38家高新技术企业在2013年可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83万元,然而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17万元,仅占工薪薪金总额的1.01%,其中有19家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创新动力。

(五)优惠税率有下调的空间。近年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在优惠税率20%基础上实行减半征收,大大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更低优惠税率是必要的。另外,在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也是15%,其优惠幅度超过了50%。因此,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2.5%或10%的优惠税率,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六)基于企业而不是基于项目的税收优惠容易导致滥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已取得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这样的税收政策,一方面缺乏针对性,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科技投资、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对技术创新的巨大风险未能给予有效补偿。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滥用优惠的现象,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产品)技术收入(如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也享受科技优惠政策,造成优惠的滥用。

(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没有显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5号文件专门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但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数据显示,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减免额均为零,没有企业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财企函〔2011〕30号文件精神,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然而截至2013年底,蚌埠市地税部门管辖的企业中有18家办理了股权激励试点备案,却没有一户办理个人所得税缓缴备案手续,这说明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尚未得到有效利用。

四、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强与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管理是充分发挥国家税收政策效应的两个重要环节,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与税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要在政策层次上加以完善,同时还必须在认定与税收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与深化。

(一)切实加强减免税政策宣传。减免税是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方式,是税务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作为肩负组织税收收入和落实税收优惠“双重职责”的税务机关,既要宣传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不懈努力,更要大力宣传税收减免在让利社会、扶持经济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要树立和落实问题导向,特别是要针对优惠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诸如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以及技术转让、股权奖励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等,认真查找问题成因,分类采取应对措施,对于企业不熟悉的,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让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好相关政策;属于政策本身问题的,重新进行综合评估后加以完善,实现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预期目标。

(二)形成有利于研发的税收激励导向。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期集中体现了高投入、高风险的显著特征,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进配合,以保护企业扩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建议国家建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该项资金专门用于一定时期内的技术研发工作,这样可以让那些尚处于创业期、暂时没有盈利的企业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建议国家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将《工作指引》设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作为企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使税法与《工作指引》在研发费用的口径上统一起来,尽量减少税企争议。此外,对于超过上年研发费的增加部分,可以给予直接抵免税额等更大优惠。

(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核心地位。一是从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条文明晰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营业务无关或关联度不高,政策的模糊容易给弄虚作假提供空间。二是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新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或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备案。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专利让与方可能恶意与多方签订“全球独占协议”,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单纯为获得高新认定资格,签署虚假的协议而故意不备案,造成“全球独占协议”泛滥。三是一些企业在申报时拥有的知识产权在高企资质有效期内失效,同时企业又在有效期内拥有了新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此类行为应予以明确。

(四)统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一是规范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对于会计科目而言,企业可以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下增设“研发费用”科目并按照企业的具体研发项目进行辅助核算。通过这些明细科目的设置,可以保证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相关指标内容应保持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所涉及到的“研发费用”,其包括项目、内容、标准应保持一致,且以财务上核算“研发费用”发生额为基准,对于不符合“研发费用”的项目、内容、标准,企业在汇算清缴和专项审计时应予以扣除。若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一时无法过渡到会计口径或税收法规的口径,则尽快明确和完善工作指引中关于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其中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部分,要尽量明晰和准确。

(五)统一产品收入归集口径。一是单独建立明细核算。为了便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确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目录以及认定办法,对申报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认定,中介机构可以据此来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此同时,申报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单独建立明细账目核算。二是明确收入指标口径的统一。保持收入统计指标的口径和方法一致,如对销售收入、总收入等企业财务指标应明确口径,原则上保持一致,既便于实际操作,也便于会计口径统一归集计算。同时,高新产品收入归集口径应与税法口径一致,避免出现在汇算清缴时出现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或调减,有利于外部使用者直观理解,提高收入指标口径的使用效果。

(六)更好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一是构建明确的研发项目界定标准。美国对其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中“合格的研发活动”制定了四方面的标准,但并未规定具体的研发项目范围。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扩大研发活动范围,建立通用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使企业能够对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进行准确认定。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指标体系。从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原点出发,对高新技术企业各项认定指标的科学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提出不适宜指标值的调整建议。比如,受经济运行环境和企业成长阶段影响,销售增长率有时很难做到逐年递增;研发人员以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的比例问题,与企业能否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指标没有正相关关系,宜降低该指标值。三是全面加强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具备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应暂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及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七)企业要高度重视创新能力的塑造。一是领导及管理层要正确决策企业的科研投入配比,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二是要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自身特点的健全的科研活动管理办法,形成科研投入产出测评体系。三是要营造科研活动氛围,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员工的持续技术创新工作,还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企业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研课题及科研活动经费,获取政府的科研活动资助。四是要重视自身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积累,注重科技产品的市场化应用,持之以恒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篇:营业税减免税相关政策

营业税减免税相关政策汇编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18、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20、1998年及以后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30、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32、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33、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35、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36、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37、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3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9、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40、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1、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4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43、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44、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5、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6、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47、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8、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1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15)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

(17)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减免税附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

2、根据不同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仅为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①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 ②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 ③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4)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③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④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5)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出具民政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申请减免营业税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与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再就业优惠证》;

(8)从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9)、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持有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0)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

(1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4)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1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关于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相关政策规定

A、在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

(9)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副本);

(10)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11)年检报告书(原件);

(12)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2006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减免税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

(9)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10)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1)劳动部门发放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13)税收减免额度预核定通知书(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减免税政策--营业税篇

营业税篇

一、教育劳务

二、医疗、卫生服务

三、住房租赁业务

四、个人销售住宅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六、技术贸易

七、高校后勤服务

一、教育劳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卫生服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住房租赁业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销售住宅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房屋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4)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的相关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技术贸易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对象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852号)。

备案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备案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3)中介机构鉴证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高校后勤服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对象: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备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执行期限: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备案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备案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篇:减免税政策--营业税篇

营业税篇

一、教育劳务

二、医疗、卫生服务

三、住房租赁业务

四、个人销售住宅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六、技术贸易

七、高校后勤服务

一、教育劳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 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卫生服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 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42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 税一[2000]62 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住房租赁业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 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 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125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 税一[2001]12 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销售住宅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 税。减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三、住房租赁业务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销售住宅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房屋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4)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的相关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技术贸易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对象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852号)。

备案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备案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3)中介机构鉴证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高校后勤服务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对象: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备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执行期限: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备案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备案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浅析我市减免税政策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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