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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86633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9 17:18: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下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及《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仅指与营业机构业务运行、柜面操作、办理交接等业务处理有关,由柜员(包括前、后台柜员,下同)、会计主管(包括会计副主管,下同)、管库员(包括出纳,下同)等营业机构业务人员负责登记、管理的手工登记簿。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手工登记簿,不得交由柜员、会计主管、管库员等业务人员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管理,遵循留痕管理的要求,坚持“人机配合、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疑点可查、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有机结合。

人机配合,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作为系统记录的补充。凡是系统能够记录或反映的,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

全面覆盖,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能够覆盖临柜业务需辅助记载的主要业务及事项。重点突出,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突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

疑点可查,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必须内容具体、事项明确、手续完备、有据可查。风险可控,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对风险环节记录完整、反映真实、责任清晰,便于风险控制。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停用

第六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归口审批”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

集中管理,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种类、格式、使用与管理要求,由总行统一确定,一级分行(含)及以下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归口审批,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审批。未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第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根据业务种类,分别按照机构、业务事项或使用人设立。设立时,必须明 确使用、保管责任人,以及使用、保管要求。

第八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要能够随时转化为纸介质形式(与纸介质登记簿格式相同),并提供联机查询和随时打印功能。

第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统一序号后设立。

第十条 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序号后设立。

第十一条 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格式。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由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其中,因调整内容、格式较多需重新设立的,必须同时废止原有登记簿。

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必须通过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由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和停用,任何部门和分行不得自行变更和停用。未明确统一格式的,遵循当地相关机构的规定。第十三条 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因系统建设、业务发展等原因,需停用、减少总行统一设立登记簿的,由相关部门、分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下发停用、减少通知。

第十四条 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需变更格式或记载事项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变更,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需停用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停用申请,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停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严格按照格式、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登记、使用,确保登记内容规范、完整。第十六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不重复登记。需记载的一项业务或事项,只在对应的一个登记簿上登记,不重复登记其他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因漏记使记载栏出现空缺的,应在记载栏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第十八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进行更改处理。将错误记载事项用红线划销,正确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由经办人员在右端加盖私人名章证明。

第十九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换页记载,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经办人员及会计主管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纳入会计档案管理。采用电子介质的要定期备份,参照对应的手工登记簿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或转化为纸介质后装订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司法机关等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查询和复制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相关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和复制,确需查询的,须经营业机构上级机构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每年终了后,营业机构应将本年使用各种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按规定归档、保管。需连续记载的事项,转入下年新启用的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每年要将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书面上报总行。第二十四条 总行每年对各行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

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下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及《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仅指与营业机构业务运行、柜面操作、办理交接等业务处理有关,由柜员(包括前、后台柜员,下同)、会计主管(包括会计副主管,下同)、管库员(包括出纳,下同)等营业机构业务人员负责登记、管理的手工登记簿。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手工登记簿,不得交由柜员、会计主管、管库员等业务人员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管理,遵循留痕管理的要求,坚持“人机配合、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疑点可查、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有机结合。

人机配合,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作为系统记录的补充。凡是系统能够记录或反映的,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

全面覆盖,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能够覆盖临柜业务需 辅助记载的主要业务及事项。

重点突出,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突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

疑点可查,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必须内容具体、事项明确、手续完备、有据可查。

风险可控,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对风险环节记录完整、反映真实、责任清晰,便于风险控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停用

第六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归口审批”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

集中管理,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种类、格式、使用与管理要求,由总行统一确定,一级分行(含)及以下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归口审批,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审批。未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第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根据业务种类,分别按照机构、业务事项或使用人设立。设立时,必须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以及使用、保管要求。

第八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要能够随时转化为纸介质形式(与纸介质登记簿格式相同),并提供联机查询和随时打印功能。第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统一序号后设立。

第十条

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序号后设立。

第十一条

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格式。

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由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其中,因调整内容、格式较多需重新设立的,必须同时废止原有登记簿。

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必须通过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由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和停用,任何部门和分行不得自行变更和停用。未明确统一格式的,遵循当地相关机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因系统建设、业务发展等原因,需停用、减少总行统一设立登记簿的,由相关部门、分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由总行运营 管理部统一下发停用、减少通知。

第十四条

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需变更格式或记载事项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变更,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需停用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停用申请,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停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严格按照格式、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登记、使用,确保登记内容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不重复登记。需记载的一项业务或事项,只在对应的一个登记簿上登记,不重复登记其他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因漏记使记载栏出现空缺的,应在记载栏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十八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进行更改处理。将错误记载事项用红线划销,正确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由经办人员在右端加盖私人名章证明。

第十九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换页记载,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经办人员及会计主管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纳入会计档案管理。采用电子介质的要定期备份,参照对应的手工登记簿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或转化为纸介质后装订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司法机关等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查询和复制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相关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和复制,确需查询的,须经营业机构上级机构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每年终了后,营业机构应将本年使用各种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按规定归档、保管。需连续记载的事项,转入下年新启用的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每年要将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书面上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

总行每年对各行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临柜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和操作,有效防控临柜操作风险,提升临柜操作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农业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对外营业机构,内部核算管理机构涉及相关业务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是营业机构临柜业务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基础与依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柜基本业务”包括:

(一)临柜公共流程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营业前准备、受理审核、业务审批、业务授权、营业终了处理、账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临柜基本要素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临柜业务印章、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及集中作业模式下的业务处理等,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依据。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业务和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和产品操作规程制定、系统交易设计和优化,运营管理部门从可操作性和风险控制两方面进行审核和提出改进建议;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临柜基本要素和公共流程的管理与优化。

第六条 临柜业务和产品操作流程设计和制度制定遵循“风险可控、操作高效、流程完整”的基本原则。风险可控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程和制度应符合内部控制和劳动组织的基本要求,将临柜操作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

操作高效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程应当简洁顺畅,便于柜员操作。

流程完整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制度应涵盖业务的各个环节,避免遗漏,并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第三章 营业前准备

第七条 主管准备

(一)检查人员到岗情况及到岗人员的劳动组合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

(二)通报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未了事项,安排重要工作事项,提示柜员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检查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出纳机具等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四)检查箱包出库或接收情况。

(五)签到ARMS系统,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确保ARMS系统全程监测ABIS业务。

(六)其他需办理的事项。第八条 柜员准备

(一)清理柜台,查看办理业务需用的各类凭条、办公用品是否准备齐全。开启终端、打印机、点钞机、对讲机等设备,检查系统、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二)与随车业务员做好交接工作,检查现金箱是否完好无损。

(三)其他需办理的事项。第九条 系统签到

(一)营业前需进行ABIS行部签到操作,由二级(含)以上主管作授权签到,由一名柜员作非授权签到。

(二)柜员登陆ABIS系统进行签到操作,并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正确登录相关系统。第十条 报表审核

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应对上一日的日终批量报表进行审核,发现不符或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一)审核营业机构批量、联机两种平账报告表中业务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异常。

(二)“总分核对状况一览表”有无总分不符提示。

(三)“业务状况日报表(本部)”总借总贷是否平衡,重点审核: “通存通兑往来”科目余额是否为零;

“99999”、“待处理来账贷方报单款项”、“待处理来账借方报单款项”、“其他待收结算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有挂账,已发生挂账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

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损益科目和有大额发生额的存贷款科目发生额与原始凭证、相关业务清单是否相符,损益科目是否出现反方发生额;

“网内应收结算款项”、“网内应付结算款项”、“大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应付电子支付结算款项”、“小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运送中现金”等科目是否有余额,余额是否正常。

(四)审核批量运行情况表中系统内往来账户余额是否平衡。通过日终报表或联机交易检查系统内往来上下级资金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核对系统内资金往来对账情况。

(五)其他需审核事项。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一条

凭证审核 柜员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查,并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凭证审查的要点有: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合法凭证;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涂改;票据上有无挖补、用药水销蚀等现象;票据纸张的颜色、手感是否正常。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套写笔迹是否相同,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停用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四)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六)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七)凭证、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是否已经挂失或接到止付协查通知,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八)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制度的有关规定。

(九)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

(十)外币票据的外文书写是否规范,受让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在流通范围内,外币本票、汇票是否经有权人签章,外币私人支票是否有出票人签字。

(十一)对外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掌管业务专用章的柜员在加盖业务专用章前要认真复核业务的真实性,认真核对已打印好的原始凭证上的要素与记账凭证上的要素是否一致,包括户名、金额、使用凭证号码等。

第十二条 客户身份核查

(一)根据法律、规章或农业银行制度规定,需提示客户出具身份证明的,柜员应按照规定核查或核对客户身份。

(二)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银行发生各种具体业务的,代理人须按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监管部门及行内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相关规定需执行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柜员应执行客户身份核查,核对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

第十三条 审批手续的审核

根据具体业务和产品的规定,某些业务在营业机构柜台办理时需先经营业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或上级行有权人(部门)签字(章)审批的,柜员在受理时,需审核是否经有权部门或有权人员审批同意并签字(章)。

第五章 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 业务审批是指在柜台办理风险较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时,需先经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审批人签字(章)同意后,柜员方能办理,是柜面风险控制的事中预防性措施。

第十五条 审批业务范围

(一)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印鉴更换、挂失以及电子支付密码支控方式增删等处理手续。

(二)大额资金往来(包括大额现金存取)。

(三)修改账户信息、柜员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处理。

(四)错账、挂账及处理。

(五)挂失手续及处理。

(六)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七)柜员及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

(八)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调拨。

(九)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内部账务(包括内部自制凭证)处理。

(十)网内往来以及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异常的处理。

(十一)营业机构纸质会计档案调阅。第十六条 审批要点

(一)权限性审查。

1、营业机构是否具备业务办理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2、需先经营业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有权人(部门)签字(章)审批的,审批人是否具备业务的审批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3、柜员是否具备办理业务资格,并开通操作权限。

(二)真实性审查。

1、业务是否真实发起,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经客户等发起人签字(章)。

2、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挖补。

3、填制的内部凭证与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一致;

4、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5、客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合规性审查。

1、申请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规定。

2、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3、原始资料记载的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

4、审批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规定的业务资料或凭证上的签字(章)是否真实、正确、齐全。第十七条 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业务,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

(一)如审批人同时是系统操作授权人、相关凭证上已输出打印授权人姓名或柜员号的,视同已履行审批职责,可不在相关材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由授权人承担审批人职责。

(二)对于已应用集中作业平台的营业机构,需审批的业务如已上收作业中心集中处理,则无论审批人是否同时为系统操作授权人,都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 基本要素处理

第一节 现金

第十八条 基本原则

(一)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二)坚持执行“碰箱”、当日核对账款及检查监督制度。

(三)柜员现金箱应设置合理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主出纳;未设置主出纳的营业机构在日终缴存金库。

第十九条 处理要求

(一)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二)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拆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相符。

(三)大额现金支取应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核查,并审查是否符合审批、预约等规定。

(四)加强对现金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报告制度。

(五)收付现金需按规定整点、挑残。第二十条 假币处理

(一)收缴假币必须由两名以上临柜人员同时认定后,当客户面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收缴的操作(如盖戳、封装等)须在货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或有效监控内进行。

(二)实际收缴过程中,持有人对认定的假币要求拿回再辨认时,收缴人员应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不应将 假币交回。

(三)假币收缴后,柜员应向持有人说明其有申请鉴定的权力。第二十一条

残损币处理

(一)残损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执行。

(二)办理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损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三)兑换残损币应认真鉴别真伪和点验清楚,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方可办理。

(四)残损币持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告知持有人可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第二节 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账户

(一)表外账户分为重要空白凭证账户和非重要空白凭证账户。

(二)重要空白凭证启用前,需按凭证种类由柜员手工开设表外科目分户,用于核算系统纳入号码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其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该类重要空白凭证又可分为系统自动销号和手工销号两种。

(三)非重要空白凭证账户包括表外一般账户和表外专用账户,表外一般账户由柜员手工开设,核算系统不纳入号码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其他表外业务,账务处理需要柜员手工完成;表外专用账户则由系统自动开设,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入、调出、出售、使用应由系统自动进行流程控制和账务处理。对于目前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表外账务处理,并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领用、发放、销毁、上缴、保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调入

营业机构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认真审核凭证调拨单与实际调入的实物种类及数量是否相符,清点核对凭证号码是否正确、连续。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填制记账凭证,选择相关凭证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实物入凭证库或由柜员领用至现金箱保管。

第二十五条 调出

营业机构调出重要空白凭证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种类及数量与调拨单是否相符,清点核对凭证号码是否正确、连续。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填制记账凭证,选择相关凭证出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实物交有关人员调出。

第二十六条 柜员领用

(一)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后交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二)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审核记账凭证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后,根据记账凭证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库房记账员选择相关柜员领入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后,由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将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交领用柜员。

(三)领用柜员应核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及凭证号码,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章)确认。第二十七条 柜员交回

(一)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未用需交回时,应填制记账凭证,连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交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办理交回手续。

(二)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收到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对号码等要素一致后,库房记账员选择相关柜员凭证入库交易,办理凭证入库。

第二十八条 出售凭证

(一)客户申购重要空白凭证,柜员收到相关申请凭证时,应审核申购人是否为客户的财务人员或有权经办人员,检查客户账户状态是否正常,申购的凭证是否在对外出售凭证范围内,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柜员在相关申购凭证上填写凭证号段后,选择相关交易,收取出售凭证费用。

(二)审核无误后,柜员选择相关凭证出售交易,根据申购内容输入交易要素,打印记账凭证并加盖业务办讫章。

(三)“凭证出售”交易成功后,柜员在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右上角加盖开户行全称和开户人账号,按照相关规定应加盖其他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用和停用凭证收回

(一)客户办理销户手续时,应先缴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此外,旧式凭证停用时,客户也应将停用凭证缴回银行。缴回凭证时应由客户抄列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份,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凭证一并缴回开户行。

(二)柜员应审核清单上的凭证种类、号码与交回的凭证是否一致,是否为本行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份数、号码是否与客户领用及使用的凭证份数、号码匹配及衔接。发生短缺的,必须要求其追回,如客户确实无法缴回的,须出具书面保证,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一切责任。

(三)审核无误后,选择相关凭证收回作废交易,根据清单输入交易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

(四)柜员对收回的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当场剪角,并加盖作废章,经客户确认后,一份清单加盖业务办讫章后交还客户,另一份清单加盖附件章后连同作废凭证作销户记账凭证(销户前缴回)或收回作废记账凭证(停用凭证 缴回)的附件。

第三十条 作废及销毁处理

因种类取消、格式改变等原因不再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交回入库,做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销毁处理。

第三节 有价单证及其他表外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按种类、面额分别开设分户分类管理。第三十二条 柜员领用

(一)柜员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用柜员号、有价单证种类、面额、数量等要素,经运营主管审批签字(章)后交管库员或主出纳办理领用手续。

(二)主出纳审核记账凭证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经运营主管审批签章。

(三)审核无误后,管库员或主出纳根据记账凭证配发有价单证,并将有价单证的起止号码、金额填写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

发售或签发

(一)柜员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

(二)营业终了,柜员根据当日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情况按有价单证种类分别汇总填制记账凭证,并注明单证种类、表外账号、户名、起止号码、数量及金额等要素。

(三)根据填制的记账凭证进行表外账务处理。第三十四条 交回未用的有价单证

柜员领用的有价单证未经使用交回库房时,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上缴柜员号、有价单证种类、面额、号码、数量、金额等要素,签章后将记账凭证、有价单证一并交管库员。

第三十五条 兑付

营业终了,柜员根据当日兑付的有价单证按种类分别汇总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账号、户名、单证种类、面额、号码、金额及数量等要素,确认无误后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作废销毁处理

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因残缺不全、签发错误、超过发行时间、已兑付且已过保管年限需销毁时,由营业机构逐级将有价单证上缴管理行,由二级分行进行集中销毁或统一由原接受行(或其指定行)返还外部代理发行企事业单位(团体)。

第三十七条 代保管有价值品

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国债等有价单证按票面金额记账;封包(袋)保管的有价值品,按每件一元记账。第三十八条

代保管抵(质)押品

抵(质)押品按种类设置表外科目分户,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抵(质)押的权利凭证按每份一元记账,抵(质)押的存单按面额记账,其他抵(质)押品按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抵押品价值或质押额入账。

第四节 临柜业务印章、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与柜员交接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临柜业务印章

(一)临柜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中为确认业务事项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的印章。

(二)临柜业务印章包括由总行统一设计的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和受理凭证章,以及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章、票据交换用章等。

(三)总行统一设计的临柜印章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的印章,由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遵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

(四)新增临柜业务印章按照规定由相应级别运营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一)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

(二)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制定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和格式,各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统一的格式、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登记、使用。

(三)新增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审批。第四十一条 柜员交接管理

柜员交接分为轮班交接、柜员短期离职和调离交接。柜员必须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运营主管做好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轮班交接。

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营业机构和风险控制实际情况,规定柜员轮班交接是否需要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平账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相关现金、凭证、印章系统能实现自动交接并留痕的,采用系统交接。系统无法交接的,必须登记《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填写印章名称和编号)、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应交接的物件。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和系统打印的交接凭证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字(章)证明。

(二)柜员短期离职交接。

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进行处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三级(含)以上主管在系统中将该柜员属性修改为“休假离职”状态。

(三)柜员调离交接。

柜员调离交接应编列移交清册,交接内容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的内容外,还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三级以上主管在系统中将该柜员属性修改为“休假离职”状态。对闲置柜员号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九级主管进行删除。

第五节 集中作业模式下的业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集中作业模式是指前后台协同作业、后台集中处理的作业模式,按照重新设计再造后的作业流程,将网点部分交易劳动和控制功能向后台作业中心转移,将验印、支付密码等控制环节嵌入流程,实现集中运作和专业管理,形成“网点受理、中心处理”的集中作业模式。

第四十三条 在集中作业模式下,营业机构是受理渠道、核算单位和账务载体,基本职责是受理业务、真实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采集凭证影像、录入简单要素并获取反馈结果。

第四十四条 在集中作业模式下,后台作业中心是对受理网点上传的业务、发起的交易进行集中处理的机构,基本职责是录入业务要素、开展专业审核,触发网点账务、开展现场调度管理,并及时与受理网点进行信息交互。

第七章 业务授权

第四十五条

业务授权是指按照岗位制约和复核原则,根据业务种类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及金额大小,对ABIS相关交易设定相应授权级别,由各级授权主管对柜员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实时复核确认的事中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授权业务范围

(一)静态授权。对于一些重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相应级别主管进行授权确认。该类业务由总行根据交易的风险性和重要性统一确定标准。

(二)动态授权。当交易的金额或某些事项超出了柜员操作权限时,由相应级别主管进行授权确认。该类业务根据各个营业机构的行部类型及其业务结构、业务特性等由一级分行确定不同的授权标准。

第四十七条 授权审核要点

(一)真实性:审核业务是否虚假,是否由客户申请办理还是柜员自行办理,业务资料及凭证是否真实。

(二)合规性:审核业务办理的内容、程序、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要求。

(三)准确性:审核柜员录入的业务要素内容是否准确。第四十八条 授权操作要点

(一)主管进行授权前,应根据相关制度办法审查业务真伪,核实原始凭证主要要素与柜员输入内容是否一致,现金业务应卡把现金大数,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授权。

(二)主管需在确认授权业务成功后方可离开现场。对授权后不成功的交易,授权主管应监督经办柜员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成功或退出交易界面。

第四十九条 转授权管理

转授权是指当三级主管短期离职时,三级主管通过特定交易将自身权限临时授给其他柜员并由其代为履行三级主管职责的业务行为。

(一)三级主管短期离职时,经运营主管批准后,可进行转授权处理。运营主管本人短期离职的转授权无需报上级行批准。

(二)转授权期间,被转授权柜员按转授权业务范围代替三级主管行使相应授权及管理职责。

(三)三级主管回岗时,应及时做好转授权的撤销工作,被授权柜员通过相关交易将操作权限转回原三级主管。办理转授权和撤销转授权时,运营主管应在《运营主管工作日志》上注明。

第五十条

授权责任界定

(一)对于单授权业务,由主管兼柜员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但由专职主管授权时,授权主管负主要责任,经办柜员负次要责任。对于双授权业务,两名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

(二)未经运营主管批准办理转授权的,转授权主管负主要责任,被授权主管负次要责任。第五十一条 远程集中授权

(一)远程集中授权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将柜员需要授权的交易画面以及业务凭证、客户证件和实物影像信息同步传输至专用的授权终端上,由授权人员在授权终端上进行审核并完成授权的授权模式。

(二)授权人员可以集中在本营业机构,也可以将若干营业机构的授权统一集中在上级行(包括县级支行、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

(三)在远程集中授权模式下,授权人员负责审核业务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以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客户身份、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由营业机构经办柜员负责。业务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以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由授权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柜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章 特殊业务和特殊日处理

第一节 错账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账指因柜员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该类错账柜员可通过正确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按发现的时间,错账可分为当日错账、次日及本年错账、以前错账。

第五十三条 处理方法

错账处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更正及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具体如下:

(一)当日错账。

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经运营主管审批,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后,由原经办柜员选择抹账交易,打印抹账记账凭证,与原错误凭证要素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办讫章;在原错误的记账凭证上批注“已用×××(抹账记账凭证号)抹账”字样。对抹账后需重新记账的,应在新记账凭证上批注“重记××××(原错误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在原始凭证摘要栏上用红字批注“××××(重新记账凭证号)重新记账”字样,原始凭证附原错误记账凭证后。对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账随之记错的当日错账,应先更正凭证,再作抹账处理。对抹账涉及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应将作废凭证作抹账记账凭证附件。

(二)次日及本错账。

对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应区别不同类型,填制相关记账凭证,经运营主管审批后,作错账冲正处理。错账冲正时,必须坚持“更改有据、处理及时”的原则,按“先贷方红字或借方蓝字,后借方红字或贷方蓝字”的账务处理顺序进行多笔冲正处理。

1、借记差错。填制借方红、蓝字记账凭证,经运营主管审核批准后,先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年×月×日xxxxxxxx(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正原因及“已于×年×月×日xxxxxxxx(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再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销×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

2、贷记差错。填制贷方红、蓝字记账凭证,经运营主管审核批准后,先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正原因及“冲销×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再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已于×年×月×日××××(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

3、借贷双方同时记错。借贷方同时记错时,先按照“先冲记贷方红字、后冲记借方红字”的顺序冲账,后按“先补记借方蓝字、后补记贷方蓝字”的顺序补记正确账务。

(三)以前错账。

本发现以前错账,遵循“红字冲账、蓝字补登”的原则办理相关冲正交易。更正不重要的以前损益类错账时,视同当年错账处理,如因冲正而发生反方向余额时,账户余额红字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决算报表,其余操作手续比照次日及本年发现的差错处理;更正重要的以前损益类错账时,应视同该项差错从未发生,从而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涉及损益项目的应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更正。重要性具体金额标准由财务会计部门确定。

第二节 营业挂账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挂账是指营业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按产生挂账的原因可分为正常结算性挂账、操作差错挂账、系统挂账。各种业务的挂账必须明确挂账原因,严格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处理方法

发生挂账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一联作记账柜员当日传票;一联作卡片专夹保管,作为挂账核销时的附件),注明挂账原因,经运营主管审批,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后,选择“挂账”交易,将未核销过渡账项转入挂账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核销处理时,应填制借、贷方蓝字记账凭证,选择相关交易和正确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

(一)正常结算性挂账。

正常结算性挂账由运营主管审批并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后交柜员办理。挂账核销时,由运营主管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并在原挂账记账凭证签(字)章后交柜员办理挂账销账。

(二)操作差错挂账。

1、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临柜差错挂账的审批权限。

2、对于当日非系统原因而无法结清的过渡业务,由运营主管审批后进行挂账处理,次日查清后将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按差错挂账规定上报管辖行备案。

3、临柜差错挂账必须认真查清差错原因并及时销账。对于挂账后形成损失的,核销时按财务制度执行。

(三)系统挂账。

1、因通讯故障营业机构无法提交联机业务等原因无法自行结平91、92过渡户,需要提交报告给一级分行运行中心。凡执行挂账处理的营业机构,应在次日对挂账账务作账务检查,查清原因,核销挂账。

2、营业机构“99999系统异常挂账”科目有余额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填制红、蓝字记账凭证,经运营主管审批,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后,选择“冲正”交易,冲销99999分户余额,补记正确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99999挂账应在次日(节假日顺延)处理完毕。

第三节 特殊日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日处理是指除日常业务处理外,根据系统运行规则,在特定的日期由系统或柜员 处理的业务。特殊日分为结息日、应付利息计提日、手续费扣收日等。

第五十七条 结息日

在每个定期结息日,系统在日终时自动结息处理。营业机构于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打印批量结息资料,包括结息凭证(结息清单)及利息回单(利息回单可由上级行集中打印),核对结息凭证(结息清单)与利息清单,内部核算账户应核对利息清单与利息凭证,抽查审核部分账户结计的利息和账务是否正确。

第五十八条 应付利息计提日处理。

“应付利息”在每月月末日终由系统批量进行计提,生成应付利息余额情况表,营业机构在月末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打印应付利息余额情况表,也可通过会计档案系统进行查询,核对本机构应付利息计提是否准确。

第五十九条 手续费扣收日处理。

在现金管理系统规定的手续费扣收日,现金管理系统根据自动登记的收费明细和柜员手工登记的收费明细汇总计算出结算账户的全部应收费用,进行批量收费处理。营业机构应于扣收日次日打印客户回单给客户作为入账通知。

第九章 营业终了处理 第一节 柜员平账及日终核对

第六十条 账实核对。

(一)现金核对。柜员查询并打印系统中的现金箱余额,逐一清点现金箱实物,核对现金实物与账务,检查现金箱是否超限额,超限额现金应及时入库或上缴主出纳。

(二)核对重要空白凭证。柜员应核对凭证实物与系统中对应的凭证种类余额相符;对于手工销号和不纳入号码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核对表外分户明细余额、相关登记簿余额与凭证实物相符。

(三)核对有价单证。核对未发行有价单证实物与表外分户明细余额以及相关登记簿余额相符。

(四)清点印章。柜员应逐个清点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和个人名章,检查是否齐全。第六十一条平账查询

柜员应检查91、92平账器是否平账,若92平账器未全部核销,应打印“未核销账项明细表”,提示接收柜员及时处理未核销账项;对当日无法核销的过渡账项,经运营主管审批,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后,作挂账处理。

第六十二条 传票整点

柜员签退前必须做好自身传票与原始凭证的核对工作。将自身传票按传票号由小至大顺序整理,并确保传票顺序号连续。

第六十三条 柜员签退

以上核对无误后,打印“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柜员做正式签退,联动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第六十四条

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如需重新签到,须运营主管批准、授权后方可进入系统。

第二节 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

第六十五条平账检查

(一)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应检查柜员是否已全部平账、柜员是否已全部正式签退、部门是否已全部平账。

(二)对于未核销的过渡业务,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必须积极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核销的经审核后作挂账处理。

(三)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打印“现金余额统计表”,核对现金账款相符。第六十六条 业务审核

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对柜员提交的“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一)“营业机构平账报告表”与全部“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的各项记录是否相符;记账凭证的张数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的交易笔数是否一致。

(二)选择查询末笔交易,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是否相符。

(三)柜员凭证序号是否连续。

(四)“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与加计的各柜员“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五)是否有来账未核销;是否存在查询未复的业务;是否有运送中现金未核销。

(六)如遇不相符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有重大风险情况的,应立即向上级行报告,并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

(七)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 清点核对

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在营业结束前应对柜员现金实物卡把清点大数,对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核对相符后在“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上签(字)章。

第六十八条 网点平账

上述各项核对审查无误后,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应在“网点平账报告表”等资料上签字(章),并由二级以上(含)主管办理行所签退。

第六十九条 行部重开

行部重开是指营业机构已作行所签退,但遇特殊情况确需重开行部。一级分行应根据辖内情况制定行部重开审批流程,严格管理。

第十章 账表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营业机构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生成、打印的各类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均应按《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一节 账表打印

第七十一条 账表打印

(一)客户回单、业务回单、对账单、随传票装订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表以及需要定期报送的报表应打印。对已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系统(ADMS)管理的二联套打的回单,只需打印给客户的一联,银行留存联在ADMS中以电子形式保管。

(二)其他已纳入会计档案系统以电子形式保管的账表,可不打印,以电子形式留存备查。第七十二条 需打印随业务发生当日会计凭证装订的账表

(一)网点平账报告表(联机)

(二)网点平账报告表(批量)(次日打印)

(三)现金余额统计表

(四)库房现金日终情况报告表(次日打印)

(五)重要空白凭证余额统计表(次日打印)

(六)库房重要空白凭证日终报告表(次日打印)

(七)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

(八)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

(九)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此类需打印的资料由各一级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节 账表装订、塑封、归档、保管与调阅

第七十三条 每日凭证和账表的装订顺序

每日凭证和营业终了及次日打印需附凭证后的各类报表,必须按日装订,并在账务处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凭证过多的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的可将同一月份若干日(不得超过五天)的凭证报表合并装订,但必须按日期先后顺序排列。装订顺序如下:

(一)营业机构平账报告表(当日联机和次日批量报表);

(二)现金余额统计表、库房现金日终情况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余额统计表、库房重要空白凭证日终报告表;

(三)同一柜员的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传票及其附件。其中:传票及附件必须按传票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四)不同柜员按柜员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五)其他。(此类需装订的资料由各一级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十四条

通过集中作业平台处理的业务,其营业机构产生的凭证装订和保管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在集中事后监督模式下,营业机构有关业务传票上收到事后监督中心处理,其凭证保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凭证、账表等档案的具体装订、归档、保管、调阅规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对遵守规章制度,抵制违规行为,在工作中防范内外部风险,为农业银行挽回损失的运营主管和柜员,一级分行可制定奖励办法,予以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临柜业务

临柜业

务操作

风险防

控之我见

202_年02月11日 16:37:35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

全面风险防控能力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表现,临柜业务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它不仅可能给银行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更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声誉影响。银行操作风险呈现点多、面广、成因复杂、管理难度大且不易见效的特点,加之基层营业机构业务拓展压力大、人员紧、内控薄弱,使得基层营业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成为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农业银行柜员身处一线岗位,工作任务既具体又繁杂,各项风险如影随形,临柜业务操作存在哪些风险,采取有效的方式加以应对,成为防控案件的关键。

一、临柜业务操作风险的形势和特点

1、人员配备方面的风险。因为现在内部柜员不足,每年有一批新职工要上岗,分行和支行对他们进行了一定的岗前培训,但到基层网点真正走上工作岗位还有很多东西要学,而他们往往对临柜业务操作风险没有感性的认识,存在潜在的风险。

2、账户管理方面的风险。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我们放松了对客户开户资料的审查和对开户人身份的审核,以及对账户活动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

3、章证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重要空白凭证与其配套的印章分管分用。使用交接及相关检查登记制度若未有效执行,一旦不法分子作案得逞会形成较大的资金损失,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4、制度执行不严形成的风险。规章制度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基础。农业银行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违规违章事件和案件仍不断发生,主要原因是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如交接制度的执行严密与否、临时离岗系统的签退、个人网银和单位网银等电子银行业务手续是否完备、银企对账的执行、金库管理、上门服务业务等内部工作隐患。

二、应对这些风险,我觉得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坚持合规文化教育,把道德风险防范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及案件防范分析教育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加强规章制度培训,加强合规文化教育,使队伍内部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建设氛围。

2、开展教育警示活动,营造合规经营、诚实守信氛围。通过培训、参观、演讲、农行内部刊物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着眼于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克己奉公,对自己、家庭、单位、社会负责;着眼于健康风险文化的培育,引导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合规守法”等理念,让先进、健康的风险文化内化为员工的职业信念和工作习惯。

3、明晰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因不同岗位的“风险度”不同,基层机构应重点加强几类人员的管理。一是新上岗人员。要把好从业人员入关口,防止有赌博、吸毒、诈骗等劣行的人员进入银行;要加强对新员工的岗前培训,把获得岗位资格作为员工上岗的必备条件。二是重要岗位人员。不仅要关注其8小时内的工作表现,还要关注其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和家庭关系等方面出现的异常现象,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同时要认真落实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轮岗或异地交流制度。

4、有的放矢,实施风险重点监控。银行的业务品种多、操作流程复杂、风险点也多。案件发生频率较高、影响程度较大的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对象则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就基层营业机构而言,现金单证、印章印鉴、账户和代客办理业务等三项违规业务是重点环节,节前假末是重点时段,重要岗位人员是重点对象。对重点环节,应通过加强岗位制衡、检查稽核、授权控制、录相监控、行为排查等措施实施管理;对重点时段,基层机构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投入更多的精力;重点人员的管理,则应从人员甄选、制度约束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入手。

5、检查纠正到位,整改提高。现在各级各类的检查不可谓不多,但有些问题还是屡查屡犯甚至边查边犯。所以重点是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除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外,还要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问题整改率作为基层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加强责任追究,严格纪律约束,避免屡查屡犯。同时还要纠正到位。管理部门要组织例会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查清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检讨制度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从源头上进行纠正。

6、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基层机构数量多、人员多,容易出现关心和激励不足问题。应通过细化员工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对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基层员工提升工资待遇;同时,应加强对违规违章人员的约束和问责。

7、运用科技手段,实现风险防范科技化。操作风险往往由人为因素引起,通过手工

控制、事后检查等人工方式防控操作风险,实际效果并不好。因此,应加大信息技术开发运用的投入,实现计算机系统联网,促使业务和流程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将风险控制的有关要求嵌入流程系统,从而控制因简化操作、逆程序操作、越权操作等违规行为引发的操作风险。应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对风险的预警和实时监控作用,建立关键风险点的预警监测指标,将有关指标和信息预设在系统中,当发生可疑或异常的交易活动、异常的数据信息时,系统会进行预警和提示,以此实现实时、远程、集中的风险监控。针对现在的自办业务,柜员自办业务很大程度上并非有意,主要由于系统不具备事前户名提示功能造成。如银行卡存、取款业务要在提交成功后方能显示户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科技部是否可以开发出软件,主要涉及对自办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几个常用交易,如银行卡现金存款、银行卡现金取款、银行卡转账取款、银行卡转账存款等。交易成功前系统会自动提示户名,并与操作柜员姓名进行自动对比。这样会大大降低自办业务的笔数。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gz104f2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 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ABIS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在ABIS系统中办理业务交易和核算的农业银行各级各类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应用ABIS的对外营业机构;应用ABIS的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如有个别条款不适用的,本办法将特别说明,无特别说明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应用ABIS的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机构

(一)营业行号。营业行号是该机构在ABIS中的唯一标识。营业行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省市代号,后4位为省市内机构的顺序号。省市代号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设臵和管理,4位机构顺序号的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

(二)行部类型。行部类型是控制营业机构动态授权额度大小的系统参数。各级管理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行政级别、风险控制、业务量和种类、操作效率等因素,设定辖内营业机构的行部类型。

(三)行部掩码。行部掩码是控制营业机构能否使用ABIS不同子系统应用权限的系统参数。

(四)部门。部门是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单位,是独立操作与平账的单位。部门号是各部门在本机构内的唯一编号,部门号由2位数字组成。

第五条 柜员

(一)柜员类别。ABIS中的柜员包括人工柜员和系统柜员。

1、人工柜员。人工柜员按操作权限又可分为普通柜员、主管兼柜员、纯主管。

普通柜员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主管兼柜员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并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从低到高顺序可分成两级,分别为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柜员。

纯主管仅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内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操作。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及职责不同可分成两级,从低到高顺序为三级主管和九级主管。

2、系统柜员。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批交易处理柜员。

3、本办法以下条款所称“柜员”,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工柜员。

(二)柜员号。柜员号是ABIS识别柜员身份的重要标识,柜员号由4位字符(数字和大小写字母)组成,柜员号应设臵为一人一号。人工柜员、实体设备系统柜员的柜员号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非实体设备系统柜员号的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

(三)柜员现金箱、凭证箱和平账器。

1、柜员现金箱。在ABIS中,对于需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必须建立现金箱。

2、柜员凭证箱。在ABIS中,当柜员办理业务需要使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需通过柜员凭证箱进行处理。柜员凭证箱不需事先建立,当柜员领入凭证时,系统为柜员自动建立。

3、柜员平账器。在ABIS中,柜员平账器也称91平账器或91过渡账户,是柜员在处理跨应用子系统业务时,为保证ABIS账务实时平衡而为柜员设臵的临时性过渡账户。

(四)柜员掩码。

柜员掩码是控制柜员交易范围、限定柜员操作权限、设臵劳动组合的工具。柜员掩码分为应用掩码、交易掩码两种,应用掩码是控制柜员能否使用ABIS不同子系统应用权限的系统参数;交易掩码是控制柜员能否操作ABIS应用(子系统)下某一类业务的系统参数。

第六条 终端

终端是对各种业务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处理的设备,包括柜台终端与系统终端。

柜台终端是指供人工柜员使用的终端设备。系统终端指供客户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如自助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

终端实行编号管理,其物理终端号必须与ABIS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保证使用终端的合法性。

终端的使用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仅能在其所属营业机构使用。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营业机构应用ABIS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对外营业机构应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劳动组织模式,明确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三)按照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配备基本的人力资源,各岗位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上岗资格。

(四)对外营业机构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设施、监控设备、联网报警等设施设备,配备满足业务运行的营业设备,包括电脑终端、打印机、出纳机具、通讯设备、传输设备、防伪设备等硬件设施和符合ABIS使用要求的操作软件、管理软件。

(五)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必须满足第(二)、(三)条的规定,并配备满足业务运行需要的营业设备。

第八条 审批和审核

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营业机构ABIS准入的审批。同时,制定辖内营业机构应用ABIS涉及的机构、柜员新增、变更、删除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申请表(书),并负责审核营业机构申报手续的合规性。

第九条 机构新增

(一)申报。营业机构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根据新增机构的具体情况填制申请表(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上报到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

(二)审批维护。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分配或授权二级分行按规则分配ABIS行号、柜员号、逻辑终端号,由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根据申请表(书)内容在ABIS进行维护。

(三)管辖行维护。管辖行九级主管按照分配的柜员号,根据 柜员的业务权限设臵应用掩码、交易掩码、现金箱、平账器。

(四)开业(运行)准备。

1、人员准备。按照劳动组合模式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各岗位人员就位,连接身份认证系统,确保可正常登陆ABIS。

2、业务准备。管辖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营业机构的业务范围,申请开办同城票据交换、大(小)额支付、网内往来等业务,同时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在新核算与报告系统、会计监控系统、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等中维护营业机构信息。

3、系统准备。一是硬件准备。机构新增时,由二级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前台信息维护和有关硬件的配臵。二是系统参数设臵。机构新增时,ABIS自动根据设臵的上下级资金清算关系,为下级行建立各币种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上级行手工开设相应的清算账户;营业税金计提行维护营业税金计提关系,一级分行最高级清算机构根据申请设臵营业机构通存通兑标志。

4、营业准备。配备业务处理所必须的操作终端及打印机,配臵相应的ABIS逻辑终端号,业务办理所必须的业务凭证、印章、登记簿、业务用纸、现金凭证箱包等,配备各类金融机具,包括出纳机具、防伪识别仪等。

5、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运行准备时必须执行第1、2、3的规定,第4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机构变更

ABIS营业机构名称、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清算关系、营业币种、业务权限、逻辑终端等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管辖行逐级向上级行申报,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就ABIS事项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维护员进行 维护。

第十一条 机构拆并

ABIS机构拆并按机构拆并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柜员管理

第十二条 ABIS柜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银行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与行为规范,思想端正,法纪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强。

(二)有ABIS操作培训经历,并取得专业上岗资格。

(三)三级和九级主管除必须具备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和较强的计划、组织、控制等管理技能。

第十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九级主管。可对辖属的营业机构柜员进行建立、维护、删除等工作,具体包括:建立柜员、删除柜员、建立柜员平账器、删除柜员平账器、建立柜员现金箱、删除柜员现金箱、修改柜员属性、取消柜员指纹关联等交易操作,并对同级主管操作授权。禁止九级主管兼柜员。

(二)三级主管。负责实施日常实时监督和重要业务和交易的授权,并可办理部分柜员管理类交易,具体包括:柜员卡或指纹启用、柜员休假离职、柜员密码重臵、修改现金箱限额等交易。三级主管在履行主管职责期间,不可兼柜员,不得顶岗代班。

(三)二级主管兼柜员。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实施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授权。

(四)一级主管兼柜员。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实施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授权。

(五)普通柜员。只可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第十四条 柜员设臵

各级管辖行、营业机构应在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劳动组合方式和岗位职责,合理设臵主管和柜员。

(一)九级主管。九级主管实行分(支)行统一管理。九级主管原则上由营业机构上级管辖行(二级分行或县支行)的运营管理部门人员担任,至少应设臵2名九级主管。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的九级主管原则上由同级的运营管理部门人员担任,或经同级运营管理部批准后由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指定人员担任。

(二)三级主管。三级主管一般由委派到营业机构的运营主管担任。业务量较大的或根据功能分区需要的营业机构可增设三级主管。

(三)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柜员和普通柜员。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营业机构可设臵多名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柜员和普通柜员。

第十五条 柜员新增、删除和变更

(一)权限。九级主管的新增、删除、变更,由营业机构管辖行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九级主管以下柜员的新增、删除和变更,由营业机构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二)流程。

1、申报。营业机构根据需要,增设、变更、删除柜员时,由运营主管填制有关申请表(书),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

2、审批维护。九级主管的新增、删除、变更,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由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维护员进行维护。九级主管以下柜员的新增、删除、变更,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管辖行九级主管进行维护操作。

第十六条 柜员掩码

营业机构运营主管应根据本机构柜员劳动组合、柜员类别、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柜员业务分工,对柜员的操作权限进行定位,据以确定柜员的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报管辖行九级主管审核并设定。柜员岗位或业务处理范围若发生变化,运营主管应及时报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由九级主管进行柜员掩码的变更维护。

第十七条 柜员现金箱

ABIS中的柜员现金箱按币种进行设臵,并进行限额控制。柜员现金箱限额设臵和调整在额度内的,由营业机构运营主管根据业务实际合理调整,超出额度的必须报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严禁为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建立现金箱,因岗位调整不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及时删除其现金箱。

第十八条 柜员凭证箱

柜员凭证箱按凭证种类和起止号码对凭证箱内的凭证数量进行管理。柜员每日需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柜员凭证箱进行核对,保证柜员凭证箱余额与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柜员平账器

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柜员平账器按币种分别设臵,由九级主管分币种为柜员建立。柜员日终签退前,柜员平账器余额必须为零。

第五章 劳动组织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劳动组织应坚持贯彻“有利于加强服务和提高效率、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柜面劳动组合模式包括:部分复核模式(柜员制)、集中作业模式、逐笔复核模式(复核制)三种模式。

(一)部分复核模式(柜员制):是指柜员单人临柜,在权限范围内单独从事业务操作的业务处理模式,“部分复核”是指对柜员办理的重要业务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需换人复核并完成系统授权操作。

(二)集中作业模式:是指借助影像采集传输、工作流等新型技术手段将营业机构的部分业务处理与控制功能上收到各级后台中心,由后台人员对上收业务进行集中作业的处理模式。

(三)逐笔复核模式(复核制):是指对每一笔业务均采取双人操作,对临柜业务进行一人操作、一人复核或两人共同操作的业务处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两个操作柜员共同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一)人员配备最低要求。

1、只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其临柜当班人员至少为2人(含运营主管);既办理储蓄业务、又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其临柜当班人员至少为3人(含运营主管);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人。

2、每个对外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一名运营主管履行网点临柜业务运营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业务量大的营业机构可增配运营主管,但须明确一名承担主要职责;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人员履行运营主管职责。

3、对外营业机构要做好日常营业期间和节假日期间人员安排,必须有1人履行运营主管职责。

(二)不相容岗位设臵要求。

1、结算印章与结算凭证必须严格分管分用,对达不到该要求的 营业机构不得办理汇票签发业务。业务专用章应同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管分用。不得将本人经管的印、证随意交与他人使用。

2、联行业务录入、确认严格分开,严禁一人操作,并应严密会计凭证传递手续。

3、实行纸质票据交换的,票据交换提出岗位必须与复核岗位分设;实施票据影像交换的,票据交换录入岗位必须与数据发送岗位分设。

4、当班管库员、当班主出纳不得处理ABIS库房类现金交易,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员和查库员。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管理和操作

营业机构和柜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主管应对需要授权的业务认真审核、及时授权,保证各项业务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

对系统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调入、调出、出售、使用应由ABIS自动进行流程控制和账务处理, ABIS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相应临柜手工登记簿。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按种类、面额分别开设,分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柜员实物现金箱管理

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其营业期间的现金应放在柜员实物现金箱或工作台抽屉中保管,并臵于监控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临柜业务印章管理

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柜员交接管理

柜员交接分为轮班交接、柜员短期离职交接和调离交接。柜员短期离职和调离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运营主管做好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柜员交接具体操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及各级管辖行应根据营业机构实际情况,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事前控制措施

(一)操作权限控制。

1、柜员掩码设臵。柜员掩码设臵是控制柜员操作权限的有效措施和临柜事前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营业机构应综合运用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来限制不同柜组、不同权限的柜员使用不同的子系统和交易,防止超越权限办理业务。

2、复核授权设定。在ABIS系统中,对一些重要业务或交易(静态授权),以及当交易的金额或某些事项超出了柜员操作权限时(动态授权),设定由主管对柜员经办的业务(交易)进行复核授权环节,实现对柜员、营业机构操作权限控制。

(二)岗位制约。

1、劳动组合模式设臵。营业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柜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建立适合本机构的劳动组织模式。

2、最低人员配备要求。各级管辖行及营业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网点最低人员配备要求,确保达到岗位制约的基本控制要求。

3、不相容岗位分离分设。各级管辖行及营业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各不相容岗位之间严格分离分设,做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

(三)流程控制。

流程控制是指设计后台集中作业模式,通过将部分信息录入、账务核算等处理环节向后台作业中心转移,将验印、支付密码等控制环节嵌入流程,将传统的网点“全流程”的临柜作业模式,转变为网点与后台作业中心协同作业模式,实现业务流程的前后环节自动复核和制约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事中控制措施

(一)业务审批。业务审批是指在柜台办理风险较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时,需先经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审批人签字(章)同意后,柜员方能办理,是柜面风险控制的事中预防性措施。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审批。

(二)实时复核授权。在ABIS系统中设定授权后,柜员在经办需主管复核授权的业务(交易)时,各级授权主管应对柜员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实时复核确认,并完成系统授权操作。

第三十二条 事后控制措施

(一)会计监控系统。会计监控系统(ARMS)是基于ABIS、以风险预警辅助内控管理的系统,通过设臵预警规则和系统参数,对 ABIS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预警,由运营主管或上级行监管员进行分析、检查和确认,并对预警信息进行核销,对重大风险预警进行现场和非现场处臵。

(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包括滞后复核、手工审核业务凭证、集中事后监督等。其中,集中事后监督是利用OCR影像识别技术,实行集中扫描会计凭证、集中比对双线流水、集中监督重点业务,实现事后监督自动控制、业务凭证档案电子化管理、业务数据综合统计和业务再监督,并可将集中事后监督系统、集中对账系统、会计监控系统以及视频联网系统整合应用,通过ARMS系统重点监控、事后监督系统事后监控、视频系统过程监控,对临柜业务(交易)进行全员、全程、全覆盖监控。

(三)内外账务核对。为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营业机构应根据对账制度规定,配合各级对账中心做好对账工作。

(四)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案件排查、定期组织常规检查、安排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柜员和运营主管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营业机构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技术故障

(一)营业机构由于设备、通信线路或软件等原因影响正常营业时,应指定人员及时做好故障情况的详细记录,迅速通知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硬件维修或系统维护工作。营业机构不能处理的技术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技术部门报告,上级技术人员应及时予以指导或派员解决,将故障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营业机构机器设备或系统网络遭到人为破坏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并检查有关业务处理是否正确,各项数据是否被删改或遗失。

(三)由于水灾、火灾、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设备严重损坏,营业机构应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并报上级行,尽快恢复营业。对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短期内无法营业的,应立即上报上级行同意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业务差错

对营业机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业务差错,运营主管应及时组织清查和处理,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

(一)因柜员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按照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及其他规定及时进行错账调整。

(二)因数据移植错误、通讯故障、系统运行故障、应用软件缺陷等原因引起的账务差错,不能通过柜员操作交易处理的,营业机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应通过查询末笔交易或核对记账凭证等方式,对出现异常情况前后的业务、账务进行检查,防止交易重复或遗漏,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一)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改动、更换ABIS各种硬件和系统程序。

(二)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领用、登记、报损等工作,保证农业银行财产安全和设备合理配臵。

(三)营业机构应经常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到摆放 整齐、有序,做好防尘、防潮、防雷击、防静电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营业机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不得外借,发生遗失、非正常损坏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开启、关闭和录像资料的保管。未开启监控设备前,不得接收款箱(箱包)、现金等,不得对外营业;所有款箱(箱包)、现金等未调运出营业机构前,不得关闭监控设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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