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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4-101895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1 23:20: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_年12月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2_〕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2_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_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_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2_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_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2_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2_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如何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

理规定》

(一)随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布,从202_年1月1日起所有的事业单位将执行新制度,新旧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制度需要从出台形式、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表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解,从而达到学习领会,掌握运用之目的。笔者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对新旧事业会计制度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权作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一、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旧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就是将“现金”变为“库存现金”,这与企业一致,其他科目不变,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2.旧制度设置了“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 “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存货的核算方法与企业几乎一致。

3、旧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账务处理:

借: 短期投资(不对应基金账户)长期投资

贷:对外投资 同时对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账务处理:借: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标准和企业一致,在使用的过程中实物形态保持不变,使用的年限超过1年,但没有具体的金额标准,要靠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去判断,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存货。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账务处理: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借:固定基金

领用该存货时,借:事业基金

贷:事业基金 贷:存货(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剩下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3)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要计提累计折旧。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的事业单位,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旧转新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2_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2_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2_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相当于企业会计处理追溯调整法。自202_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

202_年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一定要折旧吗?另外多少钱以上的才能做固定资产?

202_-03-11 09:40hhjj9339 | 分类:财务税务 | 浏览1351次

202_-03-11 10:17网友采纳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做事业单位会计,建议下载三个文件做为操作宝典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篇:关于企业应如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应如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4)财税字第009号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采用其他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第三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研究

摘 要:该文分析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弊端及影响,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计提折旧和会计核算方法,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中图分类号:f53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2_)10-0068-02

计提折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准则。自《制度》和《准则》实施以来,加强了财务管理,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部分事业单位采用企业化管理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新的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出来。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概念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上,使用价值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状态的资产。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由财政拨款购置的。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负债表中一直是以历史成本反映其存在的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成本、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核算是通过“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两个科目进行核算的。对固定资产只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增加减少、报废等做了相关规定。账面处理从购置到使用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的数值都不会变化。而在实际的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固定资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相应合理的价值损耗。

二、不计提折旧带来的弊端和影响

(一)从会计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角度分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如电子产品等资产淘汰周期会越来越短,如若不计提折旧,会造成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虚增了资产价值和单位净资产总量,从而产生了资产价值和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这一问题。当前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只限对于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这两个环节的反映和监督,不能反映出固定资产的具体的、时刻的真实情况和实际净值。账面价值与实际净值的差距会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延长越来越大,不符合会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原则。

(二)从正确体现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分析。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在事业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发生,企业是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计入成本的,收入和支出遵循配比原则。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如果事业单位在经营中不能体现出固定资产的价值,会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利益,政府各项职能部门就不能有效的发挥相应的职能,也不能正确的反映出资产状况,致使财务信息不够准确的被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所掌握。

(三)从现代会计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信息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现实和实质,而非根据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是非经济特性。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现实中,对于同一种固定资产,因使用环境的不同,会造成该固定资产实际的损耗不同。但是在当前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下,同时购入和使用同一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一致的,而未考虑到实际的损耗。这一事实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四)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方面分析。由于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报废、毁损、丢失时,直接按固定资产原值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损耗,难以划清责,从而使用人对此类资产往往不够重视也不太认真,会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盲目提出购置计划以及固定资产处置时流失等问题。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意义

(一)有利于正确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形成到处置的过程中,一直是以历史成本的形式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数值都不发生变化。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增加后,会造成账面价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违背了会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原则。那么采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之后,将会较准确的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情况和实物状况。

(二)有利于固定资产的补偿价值损耗。在使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价值损耗和磨损,那么在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以后,事业单位采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月摊销到每个月的成本中,进行稳定的计提折旧,为固定资产维护、更新及修理等提供保障,并为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提供一定的补偿。

(三)有利于加强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合理编制预算。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能及时的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单位会加大固定资产的清理与盘点,避免了账实不符的现象。资产的使用情况如是否需要报废、更新等情况就能及时掌握,便于提前做好计划安排,也能使上级单位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考核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方便了对资产管理使用的监督。在上级确定的使用标准内,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接近报废的及时更新,减少盲目投入,使得编制的资产购置计划较为合理,预算更加准确。

(四)有利于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成本的核算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成本核算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折旧是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价值不能在经营中体现,不利于事业单位发展。

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和会计核算处理

(一)折旧的计提方法。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只需要根据经营收入和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够基金。这样做忽略了经济效益问题,事业单位的产出难以通过会计核算的方式加以量化。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由财政拨款购置的,所以不需要像企业那样按件进行计提折旧,可以根据资产的消耗方式和资产的性质,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同的资产类别(固定资产其分类分别为以下几类:房屋和建筑物、图书、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不同的比例,再按其对应的固定资产年底账面余额乘以该比例计提折旧。

(二)会计核算处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取得的时候,仍然是采用原来的记账方法,即:事业单位购买固定资产事,按照资金不同的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建基金”、“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与此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表明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化。但是因为引入折旧,因此会计核算时,就需要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增加一个子科目为“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来进行核算。而每一年的年底将按前面所讲方法计提的折旧数额记入该科目。并在年底终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相对的,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设一个子科目“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单位有购置固定资产的需要时,就先从“专用基金”科目下的“修购基金”进行购买,当金额不足时,则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转入“修购基金”抵消不足部分。

比如:事业单位购买了某一固定资产花费10000元,则在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专款支出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借:固定资产10,000

贷:固定基金10,000

提取折旧时,按使用年限法进行计提折旧,该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为1000元,预计使用年限是9年,则做以下处理

借:专用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1,000

贷:事业支出——固定资产折旧1,000

购买另一固定资产需20000元,而“修购基金”只有18000元,则从“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转入“修购基金”中,抵消不足部分。

借:专用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2,000

贷:修购基金2,000

这样就能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中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结束语: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可以相对的解决上述的四种不足,从而加强了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可以使报表的使用者一目了然的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情况和固定资产的净值,也为单位在日常固定资产的管理上提供了决策的依据。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情况的了解可以做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预算,从而限制了某些事业单位毫无节制的购买固定资产。

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游许敏(1986—),女,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安徽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王兵(1986—)男,汉族,安徽省望江人,安徽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童卫(1987—),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安徽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四篇:物业维修基金提取程序

物业维修基金提取程序

一、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

1、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3、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不紧急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

4、使用单位提取维修基金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需要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维修的报告

2、《当涂县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

3、《物业维修工程预算书》

4、维修基金受益户数使用分摊表(附业主大会决议或受益户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5、竣工验收证明及维修项目保修期限证明

6、维修监督协议书

三、维修基金提取的流程

1、先发征询函给业主,确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动用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2、邀请三家以上的修缮单位来报价。

3、按投标的形势从三家以上单位中选出一个作为修缮单位。

4、将修缮报价、单位等情况公示出来,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让业主在公示上签名同意开始维修。

6、将以上资料整理成册上交当地主管单位,等待主管单位的审批及核查。

7、主管部门下发同意核准文件后,带上维修资金帐本去指定的银行领取第一笔动工款(一般都是分期付款的)。

8、动工。

9、公示维修费用、材料、保修期等情况。

10、递呈汇报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篇: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以广州为例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4、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5、职工可否委托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2)单位代办提取手续时,持由开户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并提供单位加具意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一式四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6、职工可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

(2)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职工持上述材料向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8、职工大修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大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9、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10、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广州市以外的地区工作,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户口迁出广州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外地工作,户口没有迁出广州市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1、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2_]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其家庭成员可否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解释,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13、申请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条件是什么?该证有什么作用?

申请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每半年提取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即可。

《登记证》的作用主要有:第一,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第二,严格控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该住房消费总额度。

14、登记证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自按规定核发本行(本行指承办银行,下同)范围使用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在本行内,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若已凭购房合同申请了登记证,则以后换发的房地产证不能再申请登记证。若一个职工购买(租赁)多套住房,则每套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一个人可拥有多本登记证。

15、联名购房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原则上由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联名第一顺序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为《登记证》的共同拥有人,在第一顺序人领取《登记证》后,可凭《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16、第一顺序人未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在外地、番禺、增城、花都、从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铁路、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合同联名的第二顺序人提出申请,依次类推。申请人到开户行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另一家公积金承办银行出具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例如:申请人在建行开户缴存公积金的,需到工行开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17、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其他联名人为共同提取人。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需分别向两家承办银行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若合同联名的第一顺序人不在本行开户,则需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后,取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第二顺序人,由其开户银行核定,依次类推。

18、如何核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可提取的总金额?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手楼,按照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金额;

二手楼,按照完税契证上的评估价金额;

征地拆迁补偿面积,按照补偿协议中的付款金额。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首期付款+每月供款额*供款月数;

等额本金还款:成交价+贷款金额*月利率*(供款月数+1)/2。

利率变动引起供款额的变化,不调整已核定的提取总额。

③租房:月租*租赁月数。

19、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如何核定可提取金额?

共同提取人都在一家承办银行开户时,可共同使用可提取总金额,无需划分额度。对于共同提取人存在非同一承办银行开户的情况时,由“户名”的开户银行先审核可提取总金额,由提取人确定在该承办银行开户的共同提取人的可提取金额,剩余的额度则作为他行核发登记证的可提取金额。该银行核准后向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20、丢失提取登记证的,如何申请补发?

若丢失提取登记证,登记证的“户主”需要提供身份证,到登记证的核发银行申请补发新的登记证,在系统中注销原登记证。

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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