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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通知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4-103141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17:01: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通知

202_年度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专项)

进口贴息项目申报通知

一、支持内容和对象

1、支持内容:

(1)本市企业和单位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

(2)重点外向型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先进生产设备。

其中,设备进口需在202_年4月1日至202_年3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以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且进口设备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或未享受其他财政资助。

2、支持对象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进口贴息的单位,必须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内容的进口设备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1、贴息本金。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金额。

2、贴息率。贴息率不超过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利率的50%。

3、贴息金额。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材料

申请外贸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3、《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贴息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按照设备申报顺序有序排放;

6、如是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或认定文件。

7、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2_年度财务报告(完整版)。

四、申报时间

截止202_年5月18日前

第二篇: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引

附件1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企业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_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2_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3号)。

二、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2_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_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市、县(市)企业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商务局,省属企业(集团)一式两份报省商务厅(外贸处)。

(二)市、县(市)审核上报:各市、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指南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各市、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应于202_年9月1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2_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1-3,含电子版)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省财政厅(工贸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核注意事项:

1.各市、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省商务厅外贸处联系人: 吴伟 电话:025-57710337 附表1-1:202_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1-2:202_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1-3:202_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附表略,请从省财政厅或省商务厅官网下载)

第三篇:进口贴息事项申报

京商务财务字﹝202_﹞24号附件2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要求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2_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2行量化的分析,便于后期考核。)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培训。

2.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3.项目初审。

4.与市财政局会签,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培训、项目申报日期,待《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年版)》下发后确定。

联系人:安琪 联系电话:87211805

第四篇:关于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召开202_进口 贴息资金申报工作会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拟于202_年4月15日召开会议,安排全省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4月15日下午14:30

二、会议地点:商务厅15楼会议室

三、相关要求: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1.企业应根据《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2.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 1 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3.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1.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2.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3.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4.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5.《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 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6.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7.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2_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8.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9.《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_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各企业请于202_年4月22日前完成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2.《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正在调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一律按新版《目录》进行申报。

请各企业于4月14日16点前反馈参会名单。联系人:王铃鹭

联系电话:8592920 传真:8665032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五篇:关于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2_ 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2_]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2_]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五)《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六)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七)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2_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八)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_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2_年5月1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是否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正在调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一律按新版《目录》进行申报。(三)为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将加大对新疆进口贴息的支持力度,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一一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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