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
不予批准决定书
海关编号:
:
你单位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海关编号:),经审核,不符合《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第二条第款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你公司(单位)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