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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4-35445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0:22:31 来源:网络

**县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运行机制,根据《江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开发〔20**〕11号)、《吉安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吉扶字〔20**〕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产业扶贫的扶持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户。

2、建档立卡贫困村。

3、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等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合作组织的起始规模为***万元以上(含***万元),且加入合作组织的贫困户不少于**%,或股份制合作组织中贫困户的股份不少于**%。

第三条产业扶贫的扶持范围

主要扶持贫困户参与和受益的以“四个千万工程”为主导产业和其他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光伏、生态、特色手工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电商扶贫、扶贫车间、服务业类项目、设施农业、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产业扶贫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产业扶贫的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资金直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产收益扶贫、帮扶责任人携资结对帮扶、就业技能和产业技术培训、等。推行选准一项主导产业、打造一个龙头、设立一笔扶持资金、建立一套利益联结机制、培育一套服务体系的“五个一”扶持模式。

第三章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条加强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原则上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户都要加入合作社。支持贫困户以各种要素参与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支持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力推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三方联合的模式,并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六条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合作社的建设进程。发展壮大已建立的合作社,加快组建新的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加入到产业合作社中。支持和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组建联村或乡镇级合作联社,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行村干部与能人带头领办、村党员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贫困户统筹参与的“一领办三参与”产业合作形式。每个行政村、每个扶贫产业都要建立合作社。

第七条产业扶贫的利益联结类型

1、经营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发展订单农业,提供技术服务,保底价包销产品,帮助贫困户就地生产创业,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2、工资性收益联结。扶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在扶贫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就地就近劳动务工,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获得扶贫资金项目支持的经营主体,必须优先招收贫困户劳动务工。

3、生产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规模农业生产基地,反租倒包给贫困户生产管理,获得稳定的生产性收入。

4、政策性收益联结。通过退耕还林补助、生态补偿等强农惠农政策,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政策性收入。开发一批森林防火员、生态护林员、图书管理员、道路管护员、治安协管员、农村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让贫困户在家门口就业。流转或入股的土地等资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可由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共享。

5.资产性收益联结。利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村集体和农户资源资产、帮扶资金等投入设施农业、生态、养殖、光伏、乡村旅游、扶贫车间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所得收益,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八条产业扶贫项目的直补政策

对贫困户、贫困村、扶贫合作组织发展扶贫产业的,落实产业扶贫资金奖补政策,按其发展规模(面积)将产业扶贫资金直补到贫困户、贫困村和产业扶贫合作组织。重点围绕井冈蜜柚、黄桃、猕猴桃等“一柚两桃”为主的果业,以及蚕桑、油茶、蔬菜、稻渔共生等产业,具体奖补产业、奖补办法和奖补标准按县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政策

1、贷款利率。“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贷款,由银行机构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按养殖业1年以内(含1年)、种植业1-5年,具体由合作银行根据扶贫产业发展周期而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

3、贷款担保。对贫困户发放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严格执行“无抵押、免担保”的政策。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贷款,由银行机构根据带动贫困户数量确定适度担保。

第十条产业扶贫贷款的政府支持政策

1、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扶持对象贷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给予部分资金直补扶持。

2、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1:8的比例投放贷款,力争实现全县贷款总额达到6亿元。

3、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扶持对象使用产业贷款贴息支持,降低贷款成本。

第十一条产业扶贫贷款的贴息政策

1、贴息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贴息额度,每户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对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发放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每个经营主体不超过***万元(含***万元)。

2、贴息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贴息,实行按季度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新型经营主体“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贴息,实行按年度贴息。

3、贴息期限。根据产业扶贫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贴息,原则上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产业扶贫的保险政策

1、产业灾害保险。对贫困户或扶贫合作组织发展产业设立“产业扶贫保”,降低扶贫产业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价格波动等各类风险,贫困户家庭主要增收来源的种养扶贫主导产业投保面要达到**%以上。具体保险品种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商定,但保险费率原则上要在普惠水平基础上至少下调**%—**%。

2、扶贫贷款保险。对贫困户户贷户用户还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建立金融风险分摊机制,设立“信贷扶贫保”,降低贫困户产业扶贫信贷还款风险。对贫困户投保“信贷扶贫保”实行特惠保险费率,具体费率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与相关保险公司商定,原则上年平均费率为贷款本金的2%,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保险费率可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及有关条款浮动区间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保费补贴。保费补贴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能从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中列支。对贫困户自愿投保的各类保险扶贫,原则上可按不低于保费的**%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履行扶贫带贫职能的新型经营主体,按其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和实际效果给予保费补贴,但不得高于其保费总额的**%,其余保费由经营主体负担,不得转嫁给贫困户。

第五章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三条技术风险防范机制

1、加强技术技能培训。整合各部门培训资源,依托现有培训机构,结合贫困户需求、意愿和发展实际,分类设置课程和培训标准,分产业、分层次、分岗位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提高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

2、发挥本土技术力量作用。充分利用本地致富带头人、能人大户、土专家等技术人才力量,做好对贫困户的“传帮带”,实时解决技术难题,降低产业风险。

3、加强技术指导服务。依托县、乡产业技术专家和科技特派员团队,深入开展扶贫产业技术指导与服务,实行贫困村产业发展技术包干服务,建立贫困村产业发展“一对一”技术帮扶机制,确保每个发展产业的贫困户都有专家或技术人员开展全过程技术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1、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和反租倒包等经营模式,帮助贫困户依托新型扶持经营主体销售渠道,通过保底包销和签订防范风险协议等方式,降低市场风险,保障贫困群众利益。

2、大力推行产业扶贫保。积极创新保险机制、丰富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量身打造精准助力贫困农户通过发展生产实现脱贫的保险方案,提高其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五条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1、严格执行贷款政策。严格执行“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确保贷款运行规范、发挥效益、风险可控。

2、严格把握贷款用途。坚持户贷户用户还方向,新增贷款资金不能用于入股企业吃利差。新增贷款资金用于合作社抱团发展使用的,要以贫困户实际参与作为硬性条件。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3、严格控制贷款需求。加强对贫困户、扶贫带贫新型经营主体有效信贷需求的甄别,防范将扶贫产业贷款挪作他用等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认真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七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考评,完善协调统一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推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及工程审计制,基地建设项目按“绿色通道”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项目法人制,设立项目标识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有变更的,应按程序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依据批准的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力量逐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相关产业扶贫的主管部门为产业扶贫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县农业局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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