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年项目申报指南
2010年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10-01-23
为进一步深化广东省与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引导和聚集全国高校、中科院院属研究机构等优势科技创新资源服务区域产业发展,构建国家科技创新新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发展规划、《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2007~2011年)》及《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5年)》,在广泛征求广东各地市、各有关高校、中科院院属研究所和企业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编制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内容
(一)重大科技专项及重点科技项目
围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以及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按照“平台依托、项目带动、人才聚集”的原则,结合广东各地市区域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一批产学研结合重大科技专项及重点科技项目,力求突破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及产品。
专题名称:电子信息领域(专题编号:0901)
通过先进电子信息技术、核心器件及关键设备的研发,进一步增强广东省电子信息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产品,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走向高端,促进广东从电子信息大省向强省转变。主要内容包括:
1)面向行业的云计算服务应用系统研发及示范。
2)SIP一体化集成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及应用。包括SIP设计、工艺和生产技术等。
3)面向制造业及服务业的物联网支撑技术、标准化中间接入件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4)软件生产管理平台、动漫设计平台软件和民族文化数字内容动画产品的开发及产业化。
5)面向国际标准的车身网络控制平台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6)面向智能玩具的低成本、低功耗音视频处理芯片,智能玩具关键技术及产品。
7)面向模具、装备等定制型离散制造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及其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
8)信息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主要包括高速流加密芯片应用研究及安全存储解决方案,开发符合国密规范的应用中间件并实现产业化推广。基于IPv6/IPv4协议双栈的流量控制设备的设计、开发及基于IPv6协议的流量控制设备标准研究。
9)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关键设备与增值业务开发应用。(第9小专题列入新兴产业培育支撑工程,另设编号0909,申报内容详见“新兴产业培育支撑工程”申报指南)
专题名称:先进制造领域(专题编号:0902)
通过先进制造技术、核心部件及关键装备的研发,为传统制造行业升级、高新技术产业提升、新型产业布局优化提供基础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广东省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巩固产业集群优势地位、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促进广东从“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的转变。主要内容包括:
1)数控系统及制造装备基础关键功能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中高档数控系统、基于构件的嵌入式数控系统专业化数控装备及其在石材、毛纺、木工等行业升级中的应用,高速大功率电主轴、直线电机及伺服驱动的研发及产业化。
2)电子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基于机器视觉的运动控制器、面向IC芯片的精密立体视觉测量检测平台、高端器件封焊机、微型化元器件高速测试编带机、柔性电路板自动化生产设备。
3)激光加工装备及核心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轴快流激光器、大功率激光器、高性能激光加工装备。
4)新能源关键制造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自动生产线、大面积连续磁控溅射设备。
5)工业仿真平台与仿真嵌入式网络控制系统研发与产业化。
专题名称:节能与新能源领域(专题编号:0903)
突破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及智能电网等节能技术发展的瓶颈,研发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实现太阳能、海上风电、新型生物质资源的高效利用,提升新能源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内容包括:
1)薄膜太阳能电池及生产设备研发与产业化。主要包括宽光谱膜吸收层、材料加工工艺、器件集成体系等关键技术,高效率、低成本、高稳定性薄膜电池产业化示范。
2)太阳能(光热、光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新型高效太阳能集热、蓄热及发电材料制造与建筑一体化、区域级的EMS(能源管理系统)等关键技术。
3)海上风力发电关键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海上大型风电机组国产化制造、海上风电机组远程控制和诊断等关键技术。
4)产油微藻的规模化培育技术及生物柴油生产示范。主要包括高适应性和耐受性产油微藻的筛选培育、规模化微藻培养的光生物反应器制造及微藻油脂提取等关键技术及示范。
5)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及其产业化。主要包括智能配电网控制、保护及电能质量关键技术的研究,配电网智能控制系统、智能保护系统以及智能电能质量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开发及智能配电网示范。
专题名称:医疗器械、医药与生物医学材料领域(专题编号:0904)
提升我省在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降低医疗成本,针对制约我省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攻关,研制完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质量稳定可靠的生物医学工程产品。主要内容包括:
1)医学成像设备通用核心部件与整机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医用X线球管、大功率高频高压发生器、数字平板探测器、新型超声换能器等核心部件的关键技术。
2)肿瘤放疗及热疗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图像引导、快速精确剂量计算方法、实时跟踪监控、三维导航、测温等关键技术,图像引导调强放射治疗设备、高强度超声肿瘤治疗等设备。
3)医学信息分析软件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医学图像实时重建技术、人体重要器官自动分割与建模等关键技术及多维医学影像分析诊断系统。
4)生物医学材料及其个性化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用于组织与器官修复的新型生物医学材料,数字化、个性化修复体加工等关键技术及组织与器官修复生物医学材料产品。
5)中药注射剂产品升级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
专题名称:新材料领域(专题编号:0905)
按照新材料高性能化、环境友好化、轻量化、低成本化的发展方向,围绕新材料的开发、制造和应用中的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共性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为我省电子信息、陶瓷、化工、金属加工及装备制造等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竞争力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1)新型有机硅及其改性材料开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抗辐射涂覆材料、脱丙酮型室温硫化硅橡胶和低介电线路板基材关键技术。
2)特种精细化学品研发与产业化。主要包括陶瓷用喷墨打印油墨、低毒涂料固化剂、纺织用转移油墨等产品制备技术。
3)新型焊接材料药芯焊丝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4)高性能铝镁合金材料及其加工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工业铝型材挤压模具数字化设计与制造、高性能易切削铝合金等共性技术,低成本、高性能稀土镁合金及镁铝合金部件精密压铸工艺技术,变形镁合金加工技术及镁合金表面处理微弧氧化节能降耗技术。
5)新型功能材料
6)高效储能材料
7)先进结构材料
(专题5—7列入新兴产业培育支撑工程,另设专题编号0906,申报内容详见“新兴产业培育支撑工程”申报指南)
专题名称:现代农业和海洋技术领域(专题编号:0907)
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围绕农业生物技术、安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农业生态循环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升级。针对广东海洋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化瓶颈,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1)动植物基因技术及产品开发。主要包括转基因技术转化平台建设,动植物抗性优质新品种的开发,生物质新材料和功能食品、医药新素材的研制。
2)农用生物制品研发及产业化。主要包括高效、低成本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疫苗及饲料添加剂关键技术。
3)循环农业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包括规模化种养循环农业研究示范,城市及工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物质能源和生物有机肥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4)农产品及食品安全技术与应用。主要包括快速检测技术和精准检测技术与设备。
5)海洋生物功能制品的研究开发。主要包括利用海洋生物、微生物,通过分离提取或基因工程技术研发环保产品、低碳生物制品、生物农药和功能保健食品,实现规模化生产。
(二)专题名称:产学研引导项目(专题编号:0908)
面向广东省优先支持的各领域,围绕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申报。该项目类别对申报内容和方向不作具体要求。
(三)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创新平台项目
重点支持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及示范县(区)和创新平台建设,具体指南另行发布。
二、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除符合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总体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以广东省辖区内企业为主体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申请省部产学研专项须有高校参与,省院合作专项须有中科院院属研究机构参与),鼓励与港澳、国外大学、国际研究机构高水平团队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之间须签订合作协议。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生产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60岁以下,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产业化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同一项目完成人当年度只可申请1项省部或省院合作项目,省部或省院合作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继续申请项目。
(四)申请重大专项项目(本年度立项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25项),每项申请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重点项目(本年度立项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每项申请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申请引导项目,每项申请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参与的团队与入驻企业联合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其在粤分支机构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与港澳、国外大学、国际研究机构高水平团队联合申报的项目。
(六)项目实施地的各级政府须投入不少于1:1的财政配套资金,参与项目申报的单位须投入不低于本项目获得资助经费总额3倍以上的自筹资金。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相关财政资金配套证明和自筹资金承诺证明。
(七)不符合本指南申报要求和资助范围、重复申报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组织形式
(一)各地市、高校、科研机构要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突出重点,认真筛选和推荐优秀项目,避免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采取定向组织和自由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重大专项由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会同各地市、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主管部门,在优化配置、整合资源、形成强强联合的基础上组织申报为主;重点项目由各地市、高校、中科院院属研究机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筛选后申报为主;引导项目以自由申报为主。
(三)项目申报统一通过网上申报,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将组织专家按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三个层次分开评审,分别择优立项。各层次落选项目不跨层次纳入其他层次项目的立项范围。
第二篇:申报项目指南
附件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须符合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质要求;
(2)远程项目设有学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要求只针对学术负责人,其对项目学术水平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只负责项目的技术制作。
13.项目备案相关要求: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及已进行过一次备案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当年举办完成并按要求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汇报执行情况后,拟下一继续举办,可申报项目备案,备案只可进行一次;
(2)如项目申报备案,除下一的举办起止日期、地点、拟招生人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申办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可变更外,其余项目信息均不得变更;
(3)项目备案时题目中涉及期(届、次等)数或年份需调整时,可在备案表的备注中注明改后的期(届、次等)数或年份数。
1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所申报项目须与基地学科专业相符。
二、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程序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实行按学科或按属地化管理: 申办单位逐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单位逐级向兵团卫生局申报;除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等六学(协)会以外的全国卫生行业学术团体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关于全国行业学术团体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工作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5]10号)及相关补充通知执行,可按学科专业选择上述六个学(协)会中的一个机构作为申报途径。
项目在逐级申报过程中,各级相关管理部门须按要求认真核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联系单位、其他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报项目的单位及上述六个学(协)会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备案项目除外),评审通过的项目经核准后(经六个学(协)会申报项目的全国卫生行业学术团体自行评审核准),按相关要求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各申办单位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网上填报的项目上报后,还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注: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在项目负责人和授课教师签字栏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授课教师签字确认(备案项目除外),在申办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含其他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报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存档保存纸质申报材料(经以上六个学(协)会申报项目的全国卫生行业学术团体自行存档保存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不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申报程序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项目向基地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基地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还需打印纸质申报材料(注: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报送基地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并存档保存纸质申报材料。
(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只受理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的网上申报。如因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等情况确需进行项目相关信息调整时,只在网上进行。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申报)均不得收取费用。
三、批准公布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新申报项目进行网上评审(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其他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报项目单位可利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网上初评)。经核准,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评审通过的项目及部分备案项目(第一批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当第二批项目(主要为备案项目)和当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并择期公布不同意项目和经整理汇总的不同意原因。
请各申办单位根据项目的公布时间,适当安排和确定项目的举办时间(备案项目和基地项目须安排在项目举办的4月1日以后举办)。
四、其他
凡弄虚作假等违规申报,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批准、批评、全国通报、责令停办、取消1~3年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三篇:申报产业化项目指南(范文模版)
附件1:
201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为了认真做好省列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项目申
报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切实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现制定201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的范围、重点和扶持方式
(一)申报范围
根据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和“十二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结合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产销形势及市场前景,2014年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是:草食畜牧业、蔬菜、苹果、马铃薯、中药材等优势产业以及其它特色农产品开发。
(二)扶持重点和方式
1、农产品精深加工贴息项目。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农产
品精深加工业开展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增强对农户的带动能力。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额给予贴息扶持。
2、现代畜牧业龙头企业贴息项目。支持从事牛、羊、猪、禽等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屠宰加工、冷链贮藏、标准化专用型养殖基地建设等,延长产业链条,保
障肉制品安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额给予贴息扶持。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上报。
(一)申报项目要突出重点。按照省上制订的相关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布局,突出区域特色,原则上要与省上确定的优势产业范围相一致,主营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一定的科技含量。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改扩建贴息项目。各市州要按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趋势,从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中选择经济实力强、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知名度高、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大的行业骨干企业申报,且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工艺改造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并附有关部门批复立项的文件和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或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注明贷款银行和贷款时间。金昌市和嘉峪关市各申报1个项目,其余市州报2-3个项目。给予了奖励收购原料补助的企业不再贴息。
(三)现代畜牧业龙头企业贴息项目。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畜牧养殖业发展任务和目标,重点推荐养殖技术规范、规
模大、质量安全标准高、产业链条相对齐全、当年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并附有关部门批复立项的文件和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或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注明贷款银行和贷款时间。省农牧厅确定的牛羊产业大县申报2至3个项目,非牛羊产业大县报1至2个项目。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由各市州、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上确定的扶持重点,结合当地实际筛选项目组织申报。各地要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防止多头申报项目。各县市区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上报到市州,由市州对项目分类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并附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
(二)省属企业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按规定程序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厅申报。
(三)企业申请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畜牧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中药材饮片加工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要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在项目文本封面注明所申报项目类别,同一项目只允许申报一个类别,并附银行贷款合同、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内容简介等主要资料(附件2),市州要分类填写《2014年农业产业化贴息项目
申报汇总表》(附件3)。各市州申报苹果蔬菜保鲜库项目填写《2014年农业产业化果蔬保鲜库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
4),申报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填写《2014年农业产业化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5),具体奖补以省上年底考核结果为准。
四、项目监督管理和要求
(一)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以后不再安排扶持项目。
(二)所有申报的项目,都须经市州、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一次性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对超报和补报的项目不汇总不扶持。
(三)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筛选或组织现场考察考核后,择优提出扶持项目建议名单,提交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请各市州于7月10日前,将贴息项目、果蔬贮藏保鲜库和中药材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A4纸型、Excel格式)。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苹果浓缩汁加工企业原
料收购项目及中药材GMP、GSP认证补助项目可延迟至10月15日前申报。
联系人: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廉政学电话0931-8179205
省财政厅农业处
王晓玲电话0931-8891324
275708303@qq.com 674926634@qq.com 邮箱邮箱
第四篇: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 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⑤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 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藏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5.其他要求 2012年该专项试行答辩制,申报项目单位应提前做好有关项目答辩准备。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2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农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6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及其他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应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 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3)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6)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7)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8)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7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造项目以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南、湖北、广西、重庆、云南等省(区、市)为重点;无性系茶树良种场建设项目以浙江、福建、湖北、四川、广东、贵州、陕西、山东等省为重点。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 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及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7)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 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2.申报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其中申报猪和水禽品种的企业须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 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2008-2011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三)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建设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和水产良种繁育基地。
东部沿海地区,以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为主,兼顾优势出口水产品的良种繁育;内陆地区,重点发展团头鲂、长吻鮠、中华倒刺鲃、斑点叉尾鮰、鳜鱼、黄颡鱼、虹鳞鱼、黄鳝、河蟹、鳗鱼、青虾等品种,建设名优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或商品鱼基地。
2.申报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 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四)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青贮氨化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项目资金用于支持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秸秆处理设施、购置秸秆处理机械、扩大秸秆养畜规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项目青贮氨化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每个参加项目的养殖场户青贮氨化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2012)。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 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技术推广和培训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新建、扩建的企业优先考虑。
③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必须依托当地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 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青贮氨化池(青贮氨化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2012)。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技术推广和培训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可申报该类项目,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注 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必须依托当地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支持建立青贮氨化池容积15000立方米以上、年生产销售青贮和黄贮饲料10000吨以上的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2012)。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技术推广和培训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篇:2016艺术项目申报指南
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公告
2016年01月20日13:23
经文化部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现予发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始受理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努力构建艺术科学体系,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文化力量。
二、申报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紧密联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体系、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以及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实践,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心,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深化、拓展我国文化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科学研究成果。
三、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1981年3月15日后出生)。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的申请资格参照以上要求。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的申请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需在申报中提供完成过的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证明材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的申请者,须在与申报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要期刊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至少3篇或有主持完成的相关研究专著(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出版或发表的题目、时间及期刊或出版社名称等主要信息)。
申请人填报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有关信息资料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日制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担信誉保证。
五、《课题指南》条目分范围性条目和具体题目两类。范围性条目只规定研究范围和方向,申请人要据此自行设计具体题目,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问题指向的申请不予受理和立项;依据具体题目申报的选题,应选择不同的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题目的文字表述可做适当修改。只要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各学科均鼓励申请人根据研究兴趣和学术积累申报自选课题(包括重点课题)。自选课题与按《课题指南》申报的选题在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立项指标、资助强度等方面同样对待。无论是按《课题指南》拟定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课题名称的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针对我国艺术科学各门类学科理论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我国文化建设中亟待研究回答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课题指南》确定了若干优先研究方向,为全国艺术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提供研究参考,优先研究方向的申报课题一经获准立项,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求,适度放宽资助额度。
跨学科研究课题应根据主要研究内容按照“靠近优先”原则,选择一个主要的学科进行申报。
六、本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注:西部项目不专门申报,从西部地区研究人员申报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中评审产生)以及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面向全社会;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原则上面向文化系统人员所申报的课题,同时定向吸收研究内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文化艺术建设实际、亟需开展的决策咨询类课题,鼓励以专业艺术研究院所为依托,凝聚社会力量协同攻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填报项目类别时,同时选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立项。
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完成时限,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3至5年,应用对策研究一般为2至3年。
八、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1)课题负责人同只能申报一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最多参与两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在研国家级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一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2)在研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2 学研究项目、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标注日期在2016年3月15日之前的可以申请)。(3)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不能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4)申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同不能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5)凡以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为基础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须在申报时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且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6)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鉴定结项时提交学位论文(出站报告)原件。(7)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8)凡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多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九、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面实行网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请申请人登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系统路径为:文化部网站主页→在线办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也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119.255.27.41),按照有关说明注册账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且不涉及知识产权争议。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申报者,经查实后,取消3年内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作撤销处理并通报批评。凡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均将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十、所有申报项目将通过资格审查、同行专家通讯初评和终评等程序。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同行专家通讯初评采用《活页》匿名方式,《活页》论证字数不超过4000字,不得出现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等有关信息,否则不予评审。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审结果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十一、如课题获准立项,申请人填写立项通知书回执后,申报系统形成的《申报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将实行匿名通讯鉴定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计划出版的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资助协议;经批准同意出版的成果出版后须报送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套样书。
十二、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3级申报制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初级管理单位,要做好申报组织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根据本公告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报书》的所有栏目内容,特别是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成果的真实性,选题、课题设计与论证的科学性及可行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完成任务的必备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如违规申报,将予以申请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除北京市外的各省(区、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作为中级管理单位,受理本行政区划内的课题申报。中级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和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账号管理、项目审核提交、名单报送等工作,确保网上申报按期完成。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承担在京单位的课题申报及各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及初审工作。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申报。
十三、课题申报相关文件材料,包括《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历年立项课题汇编》等,可在文化部网站或申报系统主页上查询、下载。
十四、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网上申报和提交时间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完成本级资格审查及项目提交后,要同时将系统生成的本单位项目汇总表打印盖章后报送至中级管理单位(在京单位直接报送至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级管理单位网上受理和提交时间截至3月25日,中级管理单位完成本级资格审查及项目提交后,要同时将系统生成的本地区项目汇总表打印盖章后报送至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政编码:100009 联系人:张帆 邱邑洪 电 话:010-84019554 特此公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
《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 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努力构建艺术科学体系,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文化力量。
申报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紧密联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体系、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以及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实践,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心,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深化、拓展我国文化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科学研究成果。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针对我国艺术科学各门类学科理论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我国文化建设中亟待研究回答的重 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课题指南》确定了若干重点领域和优先研究方向(以*标注),为全国艺术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提供研究参考,具备相应学术积累、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的申请者可在相关的范围和方向下自行拟定题目,其中优先研究方向的申报课题一经获准立项,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求,适度放宽资助额度。基础研究要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应用研究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时效性;鼓励艺术科学体系建设重要领域、方向与我国文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的集体攻关项目,鼓励这些研究领域与方向中优势学术资源的整合;努力推动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健康发展,力求居于学科前沿,避免低水平重复。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高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作为最终研究成果进行申报。
为切实提高规划水平和研究水平,2016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立项要与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结构调整、合理布局结合起来,加强协同攻关,加强整合创新。在选题上应注意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1.注意处理好总结历史、研究现实以及准确把握未来三者之间的关系,努力使研究项目体现出科学性、时代性与前瞻性。
2.注意处理好理论和实践统一的关系,防止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倾向。
3.注意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既要认真开展对当前艺术学发展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课题研究,也要针对本学科领域和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深入开展个案研究和实证性研究。
4.在数量和质量上注意做到缩短战线,控制规模,注重立项课题的质量,杜绝低水平重复选题,切实提高全国艺术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
5.在研究方法上,提倡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实现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谨性。
根据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要求,本项目将对我国文化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给予重点关注,推出一批有代表性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项目,以充分发挥项目的决策咨询功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大局服务。同时,对在学科建设方面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基础理论研究、民族民间艺术研究等集体攻关课题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艺术研究给予一定倾斜。
艺术基础理论研究
马克思主义艺术理论中国化研究*习近平文艺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研究* 中华艺术精神研究 中国艺术哲学基本问题研究
中国当代艺术理论与批评重大问题研究* 中国传统艺术体系研究 中国现代艺术体系研究
20世纪中外艺术理论家及其思想研究 中国与西方艺术思想比较研究 中外民间艺术比较研究 中国艺术史理论与方法研究 断代、专题、区域艺术史研究 中国近现代艺术史研究
新中国成立以来艺术创作实践研究 新时期艺术学发展研究 中国艺术批评史研究
中国当代艺术批评现状与理论建构、价值取向研究 艺术学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研究 当代中国艺术的伦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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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戏剧研究 戏剧作家作品研究
中国戏剧(戏曲、话剧、曲艺、木偶、皮影)艺术家研究 戏曲表演艺术研究 戏曲音乐理论研究 戏曲作曲研究 戏曲舞台美术研究 音乐剧研究 各剧种史论研究 20世纪戏曲学术史研究 中国话剧史论研究 中国戏剧批评史论研究 中国当代戏剧导演研究 中国当代戏剧舞台美术研究 戏曲移植改编研究* “互联网+”与戏剧创作、传播研究* 戏剧资料数据库研究 地方戏曲与地域文化研究 戏曲文献文物研究 戏剧受众与文化影响研究 戏剧市场研究 戏剧产业研究 戏剧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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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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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研究
美术创作理论与实践研究* 世界视野中的中国美术研究 中国美术学科的评价体系研究 中国区域性民族性民间美术体系研究 中国现实主义美术研究 中国美术史断代、专题研究
人民形象的塑造与20世纪中国美术研究* 中国古代书论画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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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的公共教育功能及实施策略研究 数字化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发展趋势研究 中国民间美术馆现状调查与研究 当代中国美术国际传播的战略规划研究 当代中国艺术品市场问题与对策研究 中国艺术品流散海外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中外艺术品市场政策法规比较研究*
设计艺术研究
中国设计思想及设计理论研究* 中国设计艺术史研究
“丝绸之路”的古代设计研究 中国古代器物文化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中国传统营造的文化价值研究 可持续发展与生态设计研究* 设计的文化属性研究
当代工业设计观念与方法研究 工业设计的文化价值研究 中国工业设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的行为学研究 中国城市公共艺术规划与创新实践研究 基于地域文化特性的景观设计研究 传统村落民居的保护性设计研究 中国书籍装帧与插图创作研究 交互设计与用户体验的应用研究 3D动画技术的发展趋势研究 传统手工艺与当代设计的产业化研究
中国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当代创新性转型研究 中国传统服装服饰的设计思想与方法研究 设计批评理论研究 工艺美术批评理论研究 中国设计产业竞争力研究 中外设计产业比较研究*
艺术文化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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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方式研究
演艺机构(产品)综合效益与保障机制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公共文化服务“中国特色”研究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政策设计研究 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战略研究 贫困地区公共文化精准服务研究
互联网+时代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发展战略研究 互联网线上线下融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模式研究 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类型研究 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与建设研究 新农村建设与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研究 中国传统艺术传承机制研究
台湾地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研究 中国当代艺术市场研究 艺术产品的产权交易研究 我国大众文化消费研究 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现状调查与研究 互联网+传统文化产业链创新模式研究 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研究 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艺术品鉴证体系建构研究 网络文化对生活方式的影响研究 网络游戏文化输出长效调控研究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绩效评估研究 对外文化贸易研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相关国际公约与法律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海外经验和经典案例研究 世界各国文化法律、文化政策比较研究 世界文化思潮及文化热点问题研究
(加“*”的为优先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