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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交通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总结(五篇)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5-930893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17:3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和田县交通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总结

和田县交通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总结

我单位根据和田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我单位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单位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时2年左右的时间,对202_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我单位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了监管力度,全面清理。

2、科学合力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3、我单位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5、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6、我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通知》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

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2_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

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2_]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_]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2_]2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2_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202_年底前上报国务院后,争取尽快出台。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6、积极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在202_年上报国务院。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9、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2_]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

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2_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202_年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202_年12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2_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4、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5、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2_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法制办)

8、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

9、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2_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

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三、自查标准

各责任单位自查从202_年9月底开始,202_年3月结束。要制定检查方案,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自查标准,组织开展自查,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2_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建设单位也要结合自查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分析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一)自查内容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3)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4)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5)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6)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附: 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

2、节约能源法

3、环境保护法

4、环境影响评价法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_]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2656号)

1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2787号)

1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2_]164号)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34号)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2_]8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_]56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7、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2_]124号)

8、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2_]1531号)

9、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_]82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1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1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2_]868号)

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1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1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1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2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_]1980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_]857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_]1103号)

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第三篇: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202_-1-10 10:41 上海工程咨询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2_]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_]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2_]2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2_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202_年底前上报国务院后,争取尽快出台。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6、积极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在202_年上报国务院。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9、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2_]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

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2_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202_年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202_年12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2_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4、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5、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2_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法制办)

8、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

9、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2_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

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三、自查标准

各责任单位自查从202_年9月底开始,202_年3月结束。要制定检查方案,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自查标准,组织开展自查,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2_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建设单位也要结合自查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分析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一)自查内容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3)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4)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5)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6)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

2、节约能源法

3、环境保护法

4、环境影响评价法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_]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2656号)

1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2787号)

1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2_]164号)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34号)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2_]8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_]56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7、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2_]124号)

8、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2_]1531号)

9、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_]82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1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1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2_]868号)

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1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1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1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2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_]1980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_]857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_]1103号)

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第四篇:四川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川治工[202_]1号

四川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

川治工[202_]1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_‟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2_‟4号)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2_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中介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工作任务分解、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及我省相关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和规定,规范项目决策。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规划选址、土地使用、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确保项目按规定和程序全面履行相关审批和许可手续。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电监会)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严格执行有关项目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标准的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标准和单位造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未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严格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未履行项目管理相关手续的,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和专家评议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加强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审批时间、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8、落实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完善协同配合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事项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省发展改革委)

2、推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尽早颁布实施。该办法已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了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争取早日出台。(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标准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的备案审查。对在贯彻实施《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修改、补充和解释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制度和比选标准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4、逐步推行招标投标电子化。争取在今年底前确定我省电子招标的发展和管理模式,在202_年底前,根据国家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系统技术标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5、规范和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今年年底之前修改出台《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比选文件》(标准文本),按照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禁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从源头上防止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的不正之风。(省发展改革委)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7、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压证施工制度的落实和变更的日常管理,严格对增加工程量和单价(价格)调整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8、完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监督管理。要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对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省发展改革委)

9、保证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健全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除国家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以外,我省所有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省出台的招投标规定。我省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拟定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各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出台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八条的规定,与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各地各部门需要出台招投标改革措施的,应得到原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的同意,重大问题要转报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0、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1、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在202_年底前实现全省招投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尽早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研究建立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省监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自查标准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问题。

(2)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等,按规定和程序全面履行相关审批和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及有关加强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2_‟11号)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相关规定。

(3)节能评估审查方面。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就审批、核准项目和开工建设的问题。(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方面。是否存在未进行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审批、核准项目和开工建设的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5)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就审批和核准项目;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就开工建设;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6)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结果等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7)项目监管方面。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投资项目管理、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及配套规定的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违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进行招标;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实行委托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比选;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明知代理行为违法而进行了代理;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四川省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比选公告,是否按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比选文件进行比选。

(6)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行业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 活动的主要依据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_‟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6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1550号)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2656号)

1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_‟2787号)

1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2_‟17号)15.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2_‟17号)

16.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2_‟56号)

17.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川发改地区„202_‟749号)18.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2_‟164号)

19.四川省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川府函„202_‟259号)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21.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2_‟800号)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34号)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2_‟8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_‟56号)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7.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2_‟124号)8.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2_‟1531号)9.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_‟82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1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1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2_‟868号)

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1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1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1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2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2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_‟1980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_‟857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_‟1103号)

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2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9.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30.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令202_年第166号)3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202_年第191号)32.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外地企业到我省从事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需要办理资质验证手续请示的答复(川人法工函„202_‟24号)

33.对《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川人法工委函„202_‟25号)

3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_‟80号)

35.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_‟13号)

3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2_‟138号)

3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2_‟145号)

3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2_‟14号)3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2_‟21号)

4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办发电„202_‟163号)

41.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第1号)42.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2_年第2号)

43.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区域调整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评管„202_‟1号)

4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500号)

45.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666号)

4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158号)

47.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55号)

48.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乐山、广安两市发改委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197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川府法函„202_‟78号)

4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比选公告发布媒体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238号)

5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202_年版)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577号)

5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666号)

5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2_‟668号)附件2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 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由以下21个单位组成: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电监会、省编办、省招标局。

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长。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处级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并明确一位干部担任联络员。

第五篇:规范路灯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招投标办[202_]4号

关于规范路灯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路灯工程招标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2_]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定如下:

一、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路灯综合配套设备,包括灯具、灯杆、光源、电缆等设备的供货与安装。新建市政道路项目与路灯工程应分开招标。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它公开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代理。招标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2_]4号)选择路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市产权交易中心合作代理。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代理。

三、投标要求。投标人应是莆田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内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投标人可以提供1—2种灯型的灯具参与投标。投标人应取得1—2家灯具生产厂家针对本次投标的授权,但一个灯具生产厂家只能授权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技术指标。

(一)灯具及杆型。招标人应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提出灯杆及灯具款式,采用效果图及装配图的形式予以体现。招标人对灯具只提出长、宽(或直径)、颜色、重量基本技术指标,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技术指标大于或等于基本技术指标的均为有效。

(二)电缆。电缆不得设定品牌,但应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保险;(2)须承诺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投标样品。投标人应同时提供灯具(含光源、电器,招标人应设定不少于3个品牌的光源、电器)、灯杆(不少于50厘米)等样品,截标后评标前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样品上的投标人名称、厂家标志、注册商标进行密封。同时,投标人应把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装入一个没有标识的信封,并贴在灯具上,截标后由市产权交易中心人员进行对应随机编号。样品在投标截标时由投标人在相关人员的引导下进行有序排列。

六、最高限价。招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进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制招标最高限价,并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不进行编审。

七、评委组成。评审专家从市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为不少于7人单数,专家不分专业类别,政府采购类专家人数占七分之三,建设工程类专家人数占七分之四。

八、评标定标。专家评审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1)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不再进入样品评审。(2)样品评审。对所有灯具、灯杆等设备的重量(仅指灯具)、款式、尺寸、外观、材质、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3)推选候选灯具。评委投票产生7种候选灯具,当最后一名票数相等时,就相同票数的灯具再次进行投票,依此类推。灯具少于7种的全选,少于3种的作流标处理。(4)确定备选灯具。对候选灯具的报价进行拆封,按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选出3种灯具作为备选灯具。(5)从3种备选灯具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评标期间,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1)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2)投标人的技术指标之一少于或小于招标人要求基本技术指标的。

九、编制范本。为方便路灯设备招标工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制作招标文件范本。范本不设定业绩要求、施工经验等限制性条款。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十、监督管理。路灯招标由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市招投标办履行再监督职能。

十一、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建设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领导,市监察局,存档。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_年1月20日印发

和田县交通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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