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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问题总结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5-78072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2 23:26: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问题总结

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问题总结

通过对格力电器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分析,本文发现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存在以下问题:

激励模式比较单一。我国家电行业股权激励最主要为股票期权模式。其实,各种激励模式有不同的特点,股票期权这种“看涨期权”既能让激励对象免费获得看涨期权,又能在行权时让公司获得现金流入,但激励对象并不会在股价下跌时有所损失,因为,激励对象此时可以放弃行权,这种不对等性可能并不会对激励对象产生努力工作的压力,进而影响股权激励效果。而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开始,激励对象就真正获得公司股票,并对销售期进行限制,从一开始就真正拥有公司股票,为让其升值,激励对象自然会有努力工作的动力,禁售期的规定,这能让高管将更多精力放在公司长远发展上。

激励股份分配比较集中。激励股份的分配问题,涉及到激励对象内部的收益分配以及整个公司员工间的利益分配。若激励对象收益分配与其工作产生的绩效不匹配,或者出现严重的激励分配失衡,这不仅会大大降低对激励对象中低收益分配者的激励作用,还会影响这个公司非激励对象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的收入两极分化,也不利于公司内部团结,甚至有可能激化本己存在的矛盾。在整个家电行业股权激励中,高管层股权激励比例占大头,核心业务、挂术人员所占激励数量极小,受激励的高管团队内部股份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失公平公正。

业绩考核指标设计过于简单。业绩考核指标不仅应该综合财务业绩和市场业绩,还应该考虑其实现的难易程度。仅简单的采用财务会计指标,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利于激励对象为企业长远发展而努力。设计的业绩考核条件越容易实现,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作用更弱,股权激励反而会更加体现为“福利性”而非“激励性”。从格力电器典型案例的具体分析来看,虽然公司的财务业绩取得了快速增长,但是成长性不稳定,市场业绩也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其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太合理,公司只以净利润来考核管理层的业绩,导致了管理者有短期化行为的倾向,并未与企业市场业绩指标挂钩。以净资产为股权授予价格明显存在激励不足,有为管理层谋取福利之嫌,这也是我国许多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存在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时间跨度较短。格力电器所实施的是三年期股权激励计划,我国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时间都很短,大部分在5年左右,较长的激励期限可以使激励对象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绩,激励作用更强。格力电器所实施的方案激励时间仅为3年,从行权到解禁也只有不到一年的时间,以净资产作为授予价格,远远低于同期股票价格,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较为简单。

第二篇: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及对策-以美的集团为例

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及对策-以美的集团为例 一股权激励效果的理论分析

(一)股权激励内涵 1股权激励相关基本概念 2股权激励机制原理

(二)理论基础 1 委托代理理论 2 人力资本理论 3 双因素理论

二美的集团股权激励现状分析

(一)简介

(二)美的集团股权激励方案分析

(三)美的集团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分析 1减少高管投资短视行为 2减少高管融资短视行为

3减少高管经营管理短视行为

4提升公司整体经营绩效和股东收益 5实施效果总结

三美的集团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绩考核指标设计过于简单

(二)行权价格制定过低

(三)对高管层的激励过于集中

(四)股票来源单一,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四、美的集团股权激励方案问题解决对策

(一)改善股权激励实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三)提高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科学性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三篇: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提纲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现状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多选择以股票期权为主要方式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较窄

(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规模和性质差异显著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计划设计欠严谨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加大

(三)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

(四)缺乏强而有效的资本市场

三、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措施对策

(一)各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监督

(三)强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的信息披露管理

(四)完善评价指标,形成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五)健全资本市场

四、股权激励的发展趋势

(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的主要手段

(二)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来看,以中短期的居多

(三)就全球来看,股权期权的比重在下降,其他股权激励的方式在上升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提要】随着现代企业形式的发展,世界各国公司为了激励公司管理人员,调动经营层的积极性,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纷纷创新激励方式推行股票期权等形式的激励方案。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现状,激励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并对股权激励的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展望,以便使我国的股权激励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绩效考评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分析

各个公司具体的激励计划、方案以及实施的程度都有所不同,但是总体上看呈现以下几种特征: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多选择以股票期权为主要方式

虽然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但是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任然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的主要方式。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较窄

大多数的公司将股权激励的对象仅仅限定在最高层管理层,授予的人数比较少。虽然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很大,但是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离不开底下员工的共同努力,激励范围过窄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公司内部收入的差距,造成员工的不公平待遇感,严重的还会激化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矛盾,这样也是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规模和性质差异显著

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更为严格。股权激励小型民营企业占多数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这类企业的运行机制比较灵活,决策的效率较高,引入股权激励能大大提高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实行总体上来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使得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所提高,但是实施的效果却不是很明显,没有达到预期的设想,其实施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欠严谨

1、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完善

在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公司都选择以股票期权的方式作为激励的方式,这使得公司董事和高管获得的激励股票数量过多、激励成本过低等,但是制定者并没有考虑到在市场低迷时期股票期权可能失效,给予公司董事和高管过多的激励数量会导致价值分配不均衡。一个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使经营者、员工和股东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体,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可以提高管理者的责任心和管理的效率,可以提高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然而,对于激励的方式选择,用于激励的股票数量、价格等在各个公司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别,有许多公司激励幅度过大,而有的公司激励的范围过小,没有达到预

期目的。

2、对影响股权激励方案执行的因素考虑不全面

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保证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必要客观环境,市场的剧烈波动将影响对股权收益做出明确的预期,消弱股权激励作用。从这些方案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上市公司既未披露当股价偏离股票价值时的处理方式,也未披露本次激励完毕后,公司的后续激励问题。

3、股权激励方案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首先,激励力度较大。由于股权激励对象较窄,涉及金额较大,股权激励计划使得上市公司在短短几年内就可以诞生一批“千万打工富豪”。在这样巨大的利益支配下,再加上过多的精神激励和荣耀的光环,只会使管理者被眼前的利益冲昏头脑,忘乎所以,造成决策的失误,或者荣誉感麻木,丧失继续前进的动力。其次,行权的业绩考核指标较容易完成。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计较为简单,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在设计考核指标时,故意避开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为公司高管的顺利行权留有余地。最后,退出机制及相关限制条件的设计较为宽松。部分上市公司对高管的约束性不强,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对高管因辞职而离职问题考虑欠妥。同时股权激励的有效期限也较短,高管在短期内就能通过行权获得大量收益,这种现象与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性相违背。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加大

1、上市公司更容易操纵股价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实施者是上市公司,所以这容易加剧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票市值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条件,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会在利益驱动下扭曲实施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为了谋取最大利润,利用信息披露操纵公司股价,使公司股价配合其行权节奏而涨跌。这样只会使得股权激励的实施成为个别管理者牟取暴利的手段,危害大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

2、会计报表变更显得更加随意

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要按其内含价值,从授权日起计入等待期的公司成本费用中,但这规定却成为一些上市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报表的手段。上市公司利用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随意调整会计报表的做法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

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企业己经建立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而我国现有的业绩评价体系还存在评价对象与目标模糊、指标单

一、标准单一等缺陷。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以经营业绩作为考核指标,并且多选择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年增长率这两个财务指标,但在公司存在经营风险的情况下这些指标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当前的业绩考核指标仍然过于落后,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不能全面、客观和科学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层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力。同时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在实现主要目标的同时,也会带来诸如短期行为、高风险经营,甚至人为篡改财务结果等负面影响。

(四)缺乏强而有效的资本市场

1、有效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股权激励机制实现的基本逻辑提供股权激励方案—管理层积极工作—公司业绩上升—公司股价上涨—实现股权激励目标。只存在有效市场前提下,公司的股价才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未来的赢利能力,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然而我 4

国的证卷市场目前基本上处于低效状态,对企业的信息反应比较弱,股票价格中包含了更多的投机性因素。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与上市公司预期赢利相脱节,使得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经理人员的评价功能。此时,股票期权大大降低了其激励作用,在执行中极易出现扭曲现象。

2、中国股市的低效率依然弱化了股价和公司业绩之间的关联性

虽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但是现阶段中国股市的低效率依然弱化了股价和公司业绩之间的关联性。在这种股价与业绩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出现绩优公司的股权激励不能获利或获利有上限,而经营不善的亏损公司经营者手中的股权激励却有可能获得丰厚的收益,从而出现股权激励的反向激励效应,影响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效果。此外,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不少上市公司的经理层操控股价,牟取个人利益,导致激励初衷难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措施

(一)各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1、精细的设计是保证股权激励效用的必要条件

股权激励方案合理设计是至关重要,因此一个好的股权激励应该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规范,在方案设计上尽量做到合理、合法,有理有据;二是严格,在考核方面,激励对象要想获得股权收益,就必须在公司业绩上做出足够的成绩。上市公司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避免与证券会有关规定相违背而被叫停的难堪局面。激励过度,很可能会影响高管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人都是有惰性的,不需努力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反而对公司的发展不利,并引起市场与股东的质疑。而激励的门槛太高了,经过努力拼搏也无法达到的目标,只能让人望而却步,同样也无法调动高管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可以考虑股票期权与其他激励方式搭配起来使用、扩大激励对象、适当提高激励行权价等,以激励管理人员更努力地工作,同时也要综合兼顾上市公司、激励对象以及中小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做到多赢。

2、股权激励方案应该适合企业及行业的发展特点

首先应该明确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上看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要经过科学的衡量确定企业是否适合实施股权激励。再者,对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规模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方案应有较大的差别。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应该针对不通的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因地制宜,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3、监管层应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做更多贡献

监管层应该为市场,为投资者把好股权激励关,出台一个更为完善、更为全面、更为细致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对这个办法的实施加以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股市环境。上市公司制定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是股权激励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4、制定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公平;股权激励目的要正确。股权激励不是上市公司高管“造富运动”的工具,而是在公司质量提升的前提下,管理层获取合理的激励收益,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赢”;充分考虑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各种因素,制定完善的股权激励计划。四是正确处理好约束与激励的关系。既不能激励过度,也不能矫枉过正,既要考虑公司在未来3-5年时间内保持业绩的稳定增长,也要考虑到公司的后续激励问题。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监督

完善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必要约束条件之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完善的治理结构、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完善的内部治理机构可以激励董事会和经理层去实现那些符合股东、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奋斗目标,也可以对其提供有效地监督,激励企业更好的利用资本。要想使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力绝公司经营者或日常管理者“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象。股权激励事关公司资本结构变动和公众股东利益,与一般的薪酬方案不同,它需要更严格的审议和决策机制,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在其中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股权计划除了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外,公司外部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和咨询机构的意见或建议也应得到充分的利用和重视。首先,应该建立公司内部人、股东出资人、期权理论专家三方期权激励科学治理机制。公司内部人是期权受益人,股东出资人是期权决策人,理论专家是期权评审人或设计人。其次,应该发展职工持股制,完善职工监事制度,明确公司所有员工的权利和职责,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再者,应该完善公司治理外部机制。政府可以设置一个管制机构。在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中,一个有效的政府管制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

(三)强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的信息披露管理

要加强监管,建立公平的市场投资环境。对上市公司尤其对国有上市公司,防止经营者对股价从不关心到“过于关心”;要防止“内部人”交易;不允许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随意变更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要提高公司的透明度,防止虚假信息披露,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等级。

(四)完善评价指标,形成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标准是股权激励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股权激励的实施,实际上也是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和薪酬体系的考验。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应该是全面而又系统的,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并重,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并重,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并重。同时,可以考虑引入EVA、平衡计分卡等国外的先进考核办法。这些考核办法可以使考核更加全面、公平与合理,使企业业绩与激励对象付出之间的关系更鲜明、更准确地反映出来,从而保证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由于每家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资产质量不同、股权结构不同,因此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应尽量选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考核指标的设计应以相对灵活的方式结合多种指标,设计不同的考核方案。对于不同的激励对象,要制定相应合适的考核指标,避免整齐划一。

(五)健全资本市场

1、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不大

我国资本市场效率程度欠缺,股票价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机性的因素,因此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相关性并不大。由于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也就不能完全反映管理层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以股票价格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股权激励机制也就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不健全的资本市场可能导致高管人员更倾向于通过操纵财务报告或和券商联手造市来抬高股价,而并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上,这样一来,股权激励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2、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创造股权激励市场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应做到:第一,为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设立较高的门槛。确保素质高、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增加绩优上市公司的数量,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第二,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健全

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制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和规范。第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各项法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重罚。同时,要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是证卷市场稳定、高效的发展。

3、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相关的政策法规

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股权激励的系列法律法规,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多方面、多角度人手,对在股权激励实施中虚构业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加强监管并予以严厉处罚,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根据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特点,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调整修订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有法可依的运行环境。

四、股权激励的发展趋势

(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的主要手段

就全球来看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公司是广泛使用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的国家,而近年来欧洲的发达国家也在迅速使用。在亚洲,股票期权在香港和新加坡也很普遍,而在中国股权激励经历了几年的发展,也逐渐的完善。就目前来看已经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尚属少数,但大部分公司对进行股权激励意向强烈,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引入股权激励机制,为公司的内在持续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二)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来看,以中短期的居多

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股权激励的初衷(建立一种中长期的共赢机制)存在一定的背离,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是希望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尽量短一些,以便能尽早兑现降低不确定性。

(三)股权期权的比重在下降,其他股权激励的方式在上升

我国目前任然以股票期权作为主要激励工具,但是也开始有公司兼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混合型激励方式。虽然目前还是以股票期权为主,但是其他激励方式的使用范围也在扩大。

五、结论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制度是以员工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并承担经营风险,员工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更大程度地保持一致,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的一种制度。从长远来看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还存在许多缺陷,只有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资本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我国的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地实施,才能把职业经理人、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的长期发展结合在一起,才能让公司长远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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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浅析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引言

目前,许多拟上市企业已将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层激励的手段。股权激励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设计和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种种负面效应甚至影响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就是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一般而言,股权激励对于拟上市企业有以下作用:

1、股权激励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

一方面,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成为公司股东或获得股权性权益,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激励对象作为股东也需承担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亏损,如果离开公司,激励对象将有可能失去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这部分收益。因此,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可以吸引并牢牢“铐住”激励对象。

2、股权激励可以激发激励对象的潜能

在引入股权激励制度之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的员工常常抱有“为企业或股东打工”的心态。成为公司的股东后,激励对象很容易产生归属感,心态上由“为企业和股东打工”转变为“为自己打工”,会感觉到自己与企业是一体的。利益是一致的,每个人都希望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激励对象会更关心和关注企业的利益,会更加投入地工作。

3、股权激励有利于企业长期利益的实现

引入股权激励之前,激励对象更关注其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当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当公司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冲突时,激励对象更倾向于选择有益于个人利益及公司近期利益的项目,放弃一些有可能使公司长期收益但却影响近期利益的项目。引入股权激励后,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股权激励可以使激励对象的收益与其个人业绩及企业的业绩挂钩,这就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有效地捆绑在一起。股东通常更注重企业未来的发展,关注企业的长期利益。因此,股权激励可以避免经营者短视的行为,有利于企业长期利益的实现。

4、股权激励有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目前,拟上市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特点之一是家族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通常是“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由家族内部人控制,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完全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监事会也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引入股权激励,可以使公司的控制权被稀释,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得以优化,有利于企业上市。

三、股权激励在我国的运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股权激励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

在我国,股权激励已在上市公司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自2009年以来,随着创业板的推出,A股上市公司开始大规模实施股权激励,根据《证券时报》的记载,2010年有69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起来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监管。而且,通常企业在上市之后股价已经很高,股票的增值空间有限。在公司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无疑会加大激励对象的激励成本,甚至导致激励对象支付困难。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公司股票有多大的增值空间也意味着激励对象的获利空间有多大,如果股票的增值空间有限,那么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也很难被充分调动起来,因此会影响激励效果。我们都知道,资本市场具有强大的造富功能,随着企业的上市,持有股票的股东也会一夜暴富。如果在企业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所能得到的利益将会被数十倍地被放大。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

四、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问题 目前,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拟上市企业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如果不考虑企业未来申请上市时监管机构的要求,很有可能影响企业上市。具体来说,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问题之一:股权激励影响拟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股票发行审核实践中,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如果拟上市公司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及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必须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完毕后规范运营一段时间后才能申报。

有的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缺乏对股权纠纷的防范机制,在激励对象离职、退休、伤亡等特殊情况下,对其持有的股权的处置约定模糊、存在漏洞,激励对象与企业很容易产生争议,引发股权纠纷。还有的有的企业基于为新进管理层预留激励股份、避免激励对象离职套现、避免因激励对象的变化导致公司股权频繁变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采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及股份代持等间接激励方式。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如果不清理则不符合主体资格条件,将成为企业上市的障碍。

2、问题之二: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离职套现

企业上市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市前后市值暴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较其他股东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锁定期。在除了需按照一般股东锁定其持有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从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从第7个月到第12个月之间离职的,则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最多只能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25%,但是,如果辞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就可早日抛售获益。巨大的利益使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纷纷辞职。根据有关媒体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5月31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327名高管辞职。高管大量辞职,虽然可能如上市公司公告所披露,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离职套现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3、问题之三:股份支付影响当期利润

通常,激励对象取得拟上市公司股份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由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拟上市企业的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激励对象,其二是由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拟上市企业增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及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行为均应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简单说,如果激励对象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获得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相当于拟上市公司以股份向激励对象支付薪酬,需要将激励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管理费。

一直以来,大多数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会计处理未按股份支付计提管理费。证监会亦未严格要求拟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政策。但是,证监会已在2011年第三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中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上述要求,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须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后将直接影响当期账面净利润,有可能导致报告期内的业绩不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4、问题之四:混淆股权激励和股权奖励

有些拟上市企业对股权激励的目的理解很不到位,误以为股权激励只是提高员工福利的一种方式,只要让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股东就是股权激励。以上述目的的股权激励,很难调动激励对象的激情,也无法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激励对象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根本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作用。

五、解决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对策

1、严格按照企业上市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拟上市公司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企业上市的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上市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应做到股权明晰,并且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与激励对象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于激励对象在离职、严重失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敬业禁止的规定等情况下股份的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对于激励对象所持有股份的衍生股份,比如在激励对象持股期间,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转增股份的归属及其处置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如果采用间接股权激励方式,可以采用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的方式,即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避免采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以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方式。

此外,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上,尽量避免采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模式,在该等方式下,激励对象均未持有公司股权,未在工商局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享受相应的股权收益,影响公司股权的清晰和稳定。

2、采用间接股权激励方式或加强对激励对象股份锁定

为避免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离职套现,拟上市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可以采用间接激励方式。激励对象不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而是作为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接享受上市公司的经营收益或者在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上市公司的股票时获得收益。在直接持股的情况下,激励对象离职的动机主要是获得股份出售的巨额利益。而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离职也无法达到获利的目的,因此,间接持股可以达到避免个别激励对象为实现套现目的的离职行为。

若采用直接激励方式,可以通过延长激励对象的股份锁定期的方式限制激励对象以套现为目的的离职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首先必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锁定要求,在公司股票上市的一定期限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为三年,一般股东为一年)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无论激励对象是否离职,均不能将持有的股份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要求,在此期间激励对象才具备离职套现的条件。因此,如果延长激励对象作为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则可以推迟激励对象离职套现的机会。具体做法是,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前,由激励对象签署追加股份锁定的承诺,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激励对象作出追加承诺后,涉及追加承诺的股份数量记入“有限售条件股份”,若激励对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将受到深交所的处分。

3、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时间和价格

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对于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容易取到,但对拟上市企业,何为公允价值,证监会尚未明确,但一般不高于同期的PE价格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据了解,证监会正在酝酿出台明确的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宜。

在证监会操作细则出台之前,为避免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影响报告期内的业绩指标,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时间、确定股权激励的价格。根据证监会2011年第三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资料,证监会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申报前一年一期的股权支付行为,公允价值参考近期有代表性的PE入股价格确定。因此,应尽量将股权激励的时间往前提,将股权激励的时间安排在引进PE之前,并与引进PE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可以使激励价格的确定有较大的空间。如果股权激励与引进PE同期进行或间隔时间较短,必须在充分考虑股份支付对公司报告期内利润影响的前提下确定股权激励价格,避免因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导致公司业绩指标不符合上市要求。

4、建立对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股权激励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在于激励,既要让股权激励成为激励对象的工作动力,同时也要施加一定的压力,才能真正实现激励目的。对于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绝不是让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股东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让股权激励成为锁住激励对象的“金手铐”和激发激励对象潜能的“金钥匙”,而不是送给激励对象的“金手表”。

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激励对象持有股权的管理,同时应建立完备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等。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绩效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并出售股权。

六、结语

股权激励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果设计实施不当很有可能成为企业上市的障碍。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必须符合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因此,专业机构的帮助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没有规定禁止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尽管这种做法在目前的A股IPO中尚无实例)。目前想到的问题主要有几点:(1)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大,不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2)不正规的股权激励计划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因此尽量避免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3)确保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充分信息披露;(4)如果是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在北京中关村园区等特殊地区的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尤其关注要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5)股权激励计划如果延续到上市之后的,应符合证监会、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6)注意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和相关会计处理。

第五篇: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定程序是:①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认为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②提交董事会审议→③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④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⑦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⑧信息披露、登记结算。另外,如果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一道程序:“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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