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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5-837508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4 23:35: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近年以来,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采取了多项扎实有效措施,抓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服务效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提高认识。为抓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我局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股室全面抓的工作思路,形成了全处上下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中,我处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和现场推广会的形式,让全局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转变监管工作理念,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是,全面建立“经济户口”,落实企业监管“双轨制”,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造条件。我局严格按照《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过积极的努力,形成了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动态监管为核心,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沟通上下,联动左右的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新体制。目前,我局所辖的工商所均已实行“经济户口”管理,“经济户口”管理网络的形成,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打造了良好的监管和服务平台。

三是,实行信用信息数据采集责任制,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在全局和工商所,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谁首办、谁录入,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和“经济户口”管理信息记录责任制,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同时,加强了与我区安监、文教卫生、公安、国土、国地税、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换,加大了企业信用数据的采集面。

四是,科学实施分类监管,丰富企业信用监管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对企业按风险度进行分类监管和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退出指标等进行监管的信息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既拓宽了企业信用数据的采集面,又使信用监管和“经济户口”监管两种监管方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大大提高了监管效能。一方面,以维护经济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加强了对如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高污染行业的重点管理。近年来,先后组织了多次专项整治,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出局,消除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整合按风险度监管和企业分类监管信息,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绿牌企业(守信企业)、蓝牌企业(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失信企业)和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四类。对绿牌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免于日常检查;对蓝牌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对黄牌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五是,全面实行企业准入、存续、退出警示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全过程监管。将包括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等其它工商监管信息归类整理成为警示信息,纳入企业警示系统,在企业申办名称预核、登记注册,以及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中进行自动警示,通过限制机制和激励机制,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警示系统外的企业,重点扶持,上门服务。对警示系统内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检查。其中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加强后延监管,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锁入警示系统,限制其投资人的经营、登记和投资行为,控制其逃废债务或规避其它应尽义务。

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切合工商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促进了我处的工作。一方面,明确了监管重点。通过信用等级、特别关注企业、警示信息三大模块相结合,由系统自动弹出提示窗口,标明巡查重点、巡查时间、巡查方式、巡查责任,解决了以前“眉毛胡子一把抓”、巡查无目标、无重点、走过场、应付差事等现象,做到了“管少了”、“管精了”、“管好了”,使巡查成了有源之水,使录入的“经济户口”数据起到了指导作用,从而数据得到了最大化的应用。另一方面,转变了监管方式。通过划分信用等级、特别关注、警示内容实施监管,使基层工作人员从无序管理中解脱出来,变突击式监管为长效监管,变被动式监管为主动式监管,变盲目监管为重点监管,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监管,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惑基层工作人员“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既增强了对监管工作的前瞻性、防范性、有效性,又促进了监管服务的规范性,大大提升了工商形象。同时,还提高了监管效能。通过由计算机根据信用等级、特别关注、警示内容三项指标确定巡查周期,弹出警示信息,使基层工商所在制定巡查任务和日常巡查中减少人工判别,合理地利用时间和精力,最大化解放监管力量,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也解决了基层所在安排工作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数据依据的现象,做到了监管任务安排更加合理,监管职责更加明确,监管效能更加提高。

第二篇: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2003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鄂工商

注〔2004〕204号2004年11月3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包括城区工商分局所属的工商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分局,以及具有经济户口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领经济户口;

(二)制订监管计划;

(三)监管计划的执行;

(四)录入巡查结果;

(五)反馈监管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

第二章经济户口的认领

第六条企业经济户口是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企业电子档案,由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负责在营业执照发放的当日登录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基层监管”子系统。

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将核准企业按照所居行业的风险等级予以分级,并原则上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的A类。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每日在“基层监管”子系统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并通过“监管助手”项中的“户口认领”模块,在3日内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业。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对认领错误的企业,通过档案移交模块移转。对有认领争议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裁决。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并以巡查结果的形式登录。

第三章监管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十条监管计划是各基层单位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A类守信主体:

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二)B类警示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三)C类失信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

(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

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

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第十二条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目的、巡查时限。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

第四章巡查结果的录入和反馈好范文版权所有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在巡查结束的次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基层监管”子系统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书

式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巡查结果的录入要求表达准确,用语简明,作为经济户口的动态信息由“基层监管”子系统所规定的程序上传,并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分类状态。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可以符合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反馈阶段性的巡查情况,通报信用评价,提出执法建议。

对于企业信用评价

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和外部门提供。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的,应按照规定报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办法。

城区各工商所的实施办法按本规范统一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讨会状况综述

2004年9月8日~10日,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与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联合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课题研讨会。此次会议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和赤峰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吴锦凤、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处长付宏伟等全国工商系统的39名代表出席了

会议,总局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做工作报告,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烨主持了会议。

谭小英主任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新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8月提出了“两项改革”的工作要求,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并将2004年确定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国务院研究室与总局联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已历4年,此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究。谭主任强调,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开好这次研讨会、将这项课题研究推向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会议过程中,与会的北京、内蒙古、江苏、浙江、贵州、河南、广东、福建、成都、沈阳、深圳、济南等省(区)、市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联系本单位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展开研讨,畅所欲言,全面、深入地反映了本系统在探索和实践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基本认识、主要做法和所遇到的问题及障碍,探讨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新的思路,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材料。

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4篇,规范性文件(草稿)7件,为下一阶段推进该项课题研究打下了基础。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完善制度、继续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式方法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下发以后,北京、江苏、浙江等条件较好、起步较早的省市工商部门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部署,系统推进,收效显著。它们分别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合同信用工程、市场巡查制等不同的环节切入和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为全面推进信用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研究确定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江苏省工商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对企业信用科学分类。确定“依据法定职责、信息来源合法、标准相对统一、系统联动便捷”四项原则,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再因“信”施“治”。目前,江苏省工商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已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二)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分类监管,进行企业信用奖惩、公示、修复的监管方式。自2001年起,北京市工商局从经济户口分类分级管理入手,开始了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尝试和探索,搭建了包括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在内的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基本框架;2003年6月,开始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对风险程度高、信用等级低的密切关注,实施重点监管,对风险程度低、信誉等级高的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主,年检中免审。在监管实施中,建立了约见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建议、信用预警、公示披露和警示限制、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了分类监管制度,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浙江省工商局确定了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这一核心、基于经济户口和信息化建设两个基础、抓住征信、评价、监管三个环节、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两个目标。经过不懈努力,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工作平台基本搭就,建立了企业信用反馈制度,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实行了对企业的动态监管。

二、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工商系统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经过充分交流和认真研讨,与会代表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的变革,并非一项新的职能或任务。监管任务不断增加和人员不足、手段不强的矛盾,是工商部门现阶段面临的基本矛盾之一;分类监管依靠“矛盾论”的哲学思维方法试图解决这一矛盾,必将对工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和长效监管起到巨

大的推动作用。

(二)依法行政是实施“分类监管”的起点和归宿。在分类监管工作中,我们建立企业信用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机制都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更不能错入“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误区。

(三)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从目前工商

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来看,构建一个参数体系庞大完整、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数学模型,难度过大,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把握宜简不宜繁,宜粗不宜细,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原则,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四)完善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信息传输的网络化,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性条件。

(五)企业信用分类不是最终目的,应以工商监管职能到位为目标开展工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极其广泛,工商部门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这些信用信息对企业做出分类,是以更加高效地实施监管为目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工作,政府不宜参与。分类监管中,工商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违法的客观记录,不宜公布信用分类监管等级。

(六)建立分类监管长效机制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实现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为主管理。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逐步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从现在的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的方向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因素对企业的干扰。

三、对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建议

研讨会上,代表们分析了在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包括监管中采取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等措施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二是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拥有的数据库之间互相封锁,信息共享难以实现;三是不同地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指标内容、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与总局“金信工程”对接存在障碍;四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进展较快,欠发达地区资金缺乏,信息化水平较低,经济户口管理尚未起步,距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更加遥远。与会代表们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信用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配套法律、法规很少,工商部门缺乏实施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明确信用行为的概念、范畴、分类和信用信息披露、失信行为行政惩戒等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可根据各地经验先行制订部门规章,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统一的规定。

(二)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开发出一套能够基本满足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需要的示范性、框架性应用软件,各地工商部门通过这套软件系统实现对接,从而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的全国共享。

(三)进一步提高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首先要提高工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登记、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日常监管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要强化数据采集和维护管理制度,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再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增强监管数据的完整性,实现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全方位长效监管。

(四)强化行业协会引导业内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制度和行业征信的职能。工商部门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政府信用管理政策的引导者指导行业协会参与政府信用管理,强化对整个行业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形成“政府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企业参与”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篇: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杨科长,我结合本职工作,简要阐述我对于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自己的看法如下(只是建议,不算调研报告):

1、单人监管风险:目前施行的网格化监管中每个网格只有一名监管员,此举可能导致在监管中出现权力无法制约,因而我认为单人监管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和责任承担风险;

2、企业申报信息杂乱:目前工商部门采用的企业信用信息除工商监管工作中收集的信息外,主要是企业年检期间自行申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信息内容,部分企业是有相关会计来年检,某些会计为贪图方便或达到某种目的,在填报这些内容时,随意或故意编造各种信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信息绝大多数只进行书质审查,使一些不准确的信息很轻易记载到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最终评价得出的数据和信用等级难以准确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

3、信用提示使用率不高: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是根据信用信息系统的提示,对企业进行不同频率的监管,起到提醒和指导工作的作用。但实际工作,执法人员对这些信息关注度并不高,有些警示甚至已经成为工作的负担,没有任何意义(比如D类企业每季度的提示信息和公平交易提示信息)。从而使信用提示监管功能失效。对工商部门之外的信息更是关注不足,即使掌握了相关的资信,也不能及时录入系统。

4、监管功能难显现。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是实行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监管类别分别对企业采取扶持、警示、监控、强制、限制等相应监管措施。但目前这些相应管理机制并没有完全到位,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实际效能,企业并没有真正感受到监管待遇的不同。

如过我们办理年检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不同分别予以免审和重点审查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并未明显感觉到差别,对企业来说也就无关紧要。

而且目前部门之间的企业信用监管信息还么没有实现共享,分类信息没有对接,这些信息的功效大打折扣。

5、工商采集信息不全。信用信息采集越全面,信用等级评价越有效。但在现实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集的只有登记注册、日常监管的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也掌握有大量的资信信息,如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劳动部门的用工信息等相互封闭,不能实现共享。工商部门对这些信息难以采集,工商部门的信息也不易被其他部门采用,造成一些失信企业被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事例时有发生。

6、信用奖惩制度偏向薄弱:要使信用奖惩制度有效形成并彻底执行,首先要明确奖惩方式,细化奖惩内容,对企业既不能简单的以快捷服务、重点扶持等笼统抽象的用词来安慰,也不能采取一些批评教育、重点审查等不着痛痒的行动来恐吓,要制定出震慑威力强、影响程度高并且企业在意、切合实际的奖惩制度。其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出来后,要抓紧时间开展社会公示、落实奖惩措施等系列后续工作,并在今后业务工作中,严格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区别对待企业,决不能仅仅开具“空头支票”就应付了事。

7、登记程序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政府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条龙”服务,极大的方便了群众。但登记机关往往只注重工商主

要登记事项的书证材料审查,其材料的真实性和实地勘查工作往往被忽略。经营地址不祥、联系方式没有登记或者虚假,在个体登记时既要审查前置审批条件的真实性,还要对其延续性进行把关,给基层管理干部的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牵制了基层干部大量的工作精力,也让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企业登记发照时不经过基层工商所的实地勘查,又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通过代理机构代办的执照,导致了基层管理干部根本不可能与企业负责人见面,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基层工商所进行日常检查时表示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是恶语相向。向社会以及群众的承诺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以牺牲规范的登记程序来满足企业和经营户办照从简、从快的要求。若要保证信息登记如实,我想是否要进一步完善实质审查呢?

以上是我个人(非我所)的一点不成熟的认识和看法,请科长审查。谢谢!

武兴华

2011年2月15日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

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

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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