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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与管事之差异分析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5-99994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8 17:43: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做事与管事之差异分析

“做事”与“管事”之差异

-基于个性管理分析

“做事”是指从事某项工作或者处理某件事情,“管事”也是完成某项事情,只是二者完成的过程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不相同。而究其过程不同的原因,就在于个性。个性是个体带有倾向性的、本质的、比较稳定地心理特征的总和,其中包括气质、性格、能力等。它是个体在生理素质基础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个人的经历、智力、体力、成长环境、工作性质、价值观的不同,从而形成相互间的差异,这就是个性差异,是人与人之间在稳定的特征上的差异。

在生活中,常见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人,做得岗位看似无光,却干出了不平常的业绩,不仅说上了“劳模”,当上了“标兵”,而且使做事的方法成为了一种“标准”,被广而推之、学之。有的人做事的岗位被认为前途无量,却怎么也发不出一点光,透不出一点亮,甚至老是入不了门,进入不了角色,虽天天忙得不可开交,工作却是平平常常。这说明,做事有学问,不可等闲视之,更应该“管事”而非单纯“做事”。

“做事”与“管事”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做事”看眼前,“管事”看全局。事从来就有大小之分,远近之别,但小事连着大事,近事从来牵着远事。“做事”的人往往由于能力有限,眼光比较狭隘做起事来见小忘大,顾近望远,所以小事难做好,近事难做全。而“管事”的人往往能力都比较强,懂得全局观和科学发展观,不让“巴掌山”挡住自己的眼,瞻前顾后、举一反

三、通观全局,不去执一而论,通常能将事情更有效的做好。

(二)“做事”盲目,“管事”有目标。目标就是方向,就是追求,有了方向与追求,才可能紧盯不放,一往无前;才可能持之以恒、以至千里;才可能高议不同俗,争当后笑者;才可能不怕大失落,成就大业绩,这与人的性格有很大关系。“做事”者往往由于缺乏目标,做事混乱。“管事”的人则有明确的目标,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应该怎么做,所以往往能做好事情。

(三)“做事”消极,“管事”积极。“做事”者生活态度就比较消极,做事没精神,表现在日常工作中就是拖沓、不求上进。而“管事”者是富含激情的,总是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尝试各种不同的方法,遇到困难迎难而上,力求把事情做得更加完美。

(四)“做事”倦怠,“管事”勤勉。勤勉不仅如房檐滴水,可过砖穿石,而且如山珍海味,可以滋养其身,以补其拙,从而使笨拙变为聪明,使有所缺变为有所丰满,甚至使残缺变为美丽,这就是“管事”的魅力。

(五)“做事”混乱,“管事”抓主次。政治上讲事情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要学会抓主要矛盾,做事要抓“牛鼻子”,否则牵住“牛尾巴”,不仅牵不走牛,还可能被牛踢一脚。“管事”一般都能够抓住事情的主要矛盾,举一纲,而众目张;执一本,而众末从。而“做事”则是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疲于应付。

(六)“做事”被摆布,“管事”会分析。生活中的许多事,有的看似缓如水却要急急去干,因为敏则有功;有的看似急如火。却要缓缓而办,因为忙则出错。“做事”者多被事情摆布,事情着急。人也急;事情轻松,人也放松。而“管事”者则是会分析,有的要规行矩步,有的需要当机立断,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环境而变,也就是说,拯溺要不规行,应急要有预案。

(七)“做事”居安,“管事”思危。无数事实证明,只有先忧患,才能后乐事。相反,如果先乐事,必是后忧患。“管事”者通常在有事时像无事时那样沉着镇定,以消局中之危。重要的,忧事,就需要做事先谋事,要要做的事情想深想透,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怎样来做这件事,做好这件事的标准是什么。否则就可能像“做事”一样思想昏昏,做事召召,是不可能成功的。

(八)资源利用不同。从管理角度讲,“做事”最重要的是要有与做事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这就是做事所需要的资源。总之一切的一切,都是要以做得事情为核心。“管事”意味着推动他人做事,因此所用的资源就是人,人的方面选择越多,就表明资源越丰富,管理的效率可能更高。一个优秀的管理人员,不但要有做好事情的经验,更要能识人、用人,推动其他人做事,而要做到这一点,他的手里还需要一些优秀的人员才行。

第二篇: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十一范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十一:收入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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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_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泰州市地税局 字 体:【大 中 小】

一、收入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差异分析:

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例如,《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

对于存货溢余,会计应冲减管理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两者的最终影响是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溢余,会计应当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损益,而税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即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汇兑收益,会计一般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对于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而税法应作为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销售商品为例):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明确规定。

差异分析:

因为税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条件作专门规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税法在确定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减计收入的,在申报企业所得时,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必须确认收入。

3、对于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税法有可能应当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应当分解为销售和购进(回租)两笔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标准作了专门规定(国税发〔202_〕31号),这些规定在新法实施后是否延用,目前还不明确。

例1:A公司于202_年12月1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80万元(假设均为职工薪酬),估计至完工还会发生120万元。甲公司202_年12月账务处理如下:

当月完工进度:280÷(280+120)×100%=70%

①预收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

4400000

贷:预收账款

4400000

②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2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0000

③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4200000(600000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

贷:劳务成本

2800000

差异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不存在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会计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已完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二是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三是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因为税法对于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即税法对上述三种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均应当认可。

例2:假设在例1中,A公司认为交易中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能够得到补偿。A公司202_账务处理如下:

①、②与例1相同。

③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2800000(600000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

贷:劳务成本

2800000

差异分析: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即仍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的收入为36万元(60×6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36-28)。

三、收入确认的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销售商品为例):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

1、对于收入确认时间,如果税法未作明确规定,则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2、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原则与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例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处理时平时不确认利息收入,需要等债权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待到期日再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租金收入(指经营租赁),会计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果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也应确认租赁收入。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4、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费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5、对于接受捐赠收入(包括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都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不存在差异。

6、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建造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会计在确认收入时考虑了成本收回因素,那么在税务处理时,有可能需要重新核定收入。

7、对于产品分成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8、对于逾期包装物押金,税法可能会规定一个“逾期”标准,如果该逾期标准与会计确认的包装物押金不需要退还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将形成差异,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务处理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如果企业以后实际退还押金的,则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9、对于固定资产以外的盘盈收入,会计与税法均在盘盈当期确认收入,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应当调整以前损益,而税法仍然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收入的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关联交易等少数情形外,会计一般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差异分析: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也普遍采取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因此会计与税法一般不存在差异。

五、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差异分析:对于不征税收入,会计与税法将形成永久性差异,即企业应当就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视同销售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是相对于会计而言的,如果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而税务处理时应作为销售,则属于“视同销售”。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明确了劳务的视同销售问题,如果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项目时,会计未确认收入的,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记载对应项目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

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后,会计确认收入的范围比以前扩大,例如将货物用于债务重组、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交换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捐赠等项目时,都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因此,视同销售需要纳税调整的情形比过去大为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货物(包括自产产品)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七、销售退回

差异分析:对于销售退回,会计与税法均要求冲减退回的销售收入,在一般情形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对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汇缴申报前(次年5月31日前),那么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如果发生在汇缴申报后,那么会计应减少报告的销售收入,而税法应减少次年销售收入,即应当先调增报告应纳税所得额,再调减次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政府补助(补贴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原理,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此后财税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府补助确认收入的时间有新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如果税法明文规定某项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或者免税收入,则应当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差异分析:如果会计与税法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那么政府补助支出后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的财产,不得在税前进行折旧、摊销。

例3:202_年4月,甲公司购入一台环保设备,支付价款480万元,其中210万元为政府补助。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2_年4月,甲公司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补贴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贷:递延收益

2100000 2、202_年4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3、202_年5月至202_年4月,每月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40000(480000÷10÷12)

贷:累计折旧

40000

借:递延收益

17500(2100000÷10÷12)

贷:营业外收入

17500 4、202_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

借:递延收益

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20000

差异分析:税法应当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为收入,因此,甲公司202_年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60000元(2100000-17500×8),同时应当确认递延收益的计税成本为0。202_年至202_年,每年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0000元(17500×12)。202_年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0000元(17500×4+420000)。到202_年4月,甲公司因会计与税法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不同,而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1960000=210000×7+490000)。

九、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会计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少确认的收入(或者增加的支出),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4: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27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于202_年2月开工,预计202_年9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2500万元,到202_年底,因材料价格上涨,预计总成本上升为3000万元。B公司于202_年7月提前完工,且工程质量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300万元。建造该工程有关资料见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累计发生成本

800 2100 2950

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

1700 900--

结算合同价款

1000 1100 900

实际收到价款

800 900 1300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2_年账务处理:

①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8000000

②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000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000 ③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应收账款

8000000 ④确认当年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进度:800÷(800+1700)×100%=32%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40000(27000000×32%)2、202_年账务处理:

①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3000000(21000000-8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3000000 ②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1000000 贷:工程结算

11000000 ③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应收账款

9000000 ④确认当年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进度:2100÷(2100+900)×100%=70%

应确认的合同收入:2700×70%-864=1026(万元)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300万元

应确认的合同毛利:1026-1300=-274(万元)应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2100+900-2700)×(1-70%)=9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1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26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740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9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900000 3、202_年账务处理:

①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500000(29500000-21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8500000 ②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9000000 贷:工程结算

9000000 ③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0 ④确认当年合同收入和费用

应确认的合同收入:(2700+300)-(864+1026)=1110(万元)应确认的合同费用:850万元

应确认的合同毛利:1110-850=2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100000

⑤转销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9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⑥结转相关科目

借:工程结算

3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5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

差异分析:202_年至202_年,会计确认的收入和成本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假设不考虑202_年转销跌价准备对成本的影响)。202_年会计提取的90万元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_年转销跌价准备时,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例5:202_年6月,C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2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50万元。C公司在202_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预计工程发生的成本能够收回30万元。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000

差异分析: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工程完工进度为50%,那么税法应当确认的收入为60万元(120×50%),C公司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60-30)。

例6:接例5,202_年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的因素消除,当年实际发生成本3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50+30)÷(50+30+20)×100%=80%

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20×80%-30=66(万元)

应确认的合同成本:30万元

应确认的合同毛利:66-30=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000

差异分析: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的因素消除后,税法同样应当恢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税法在202_应确认的收入为36万元(120×80%-60),当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36-66)。

第三篇: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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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l号——现金流量表》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比较与分析

一、新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历史沿革

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原基本准则),要求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在我国会计改革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迫切要求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于202_年2月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组成),对原基本准则进行了修改,重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新基本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二)主要内容

新基本准则由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准则的构成、会计假设、会计要素等。

(1)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入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企业会计准则的组成: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部分。

(4)指出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5)指出会计的四个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6)强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7)会计要素有六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8)会计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

2.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部分,包括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8个要求:客观 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包含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3.在“会计要素”部分,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要素的定义和确认计量条件。

(1)资产。

①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②明确了确认资产的条件:在符合资产定义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资产: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⑧特别指出: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或有资产,在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可以在附注中披露)。

(2)负债。

①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②明确了确认负债的条件:在符合负债定义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③特别指出: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或有负债,按规定在附注中披露)。

(3)所有者权益。

①定义: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有: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③引进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应 该注意的是,利得和损失有两个去向,即作为资本公积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或作为非经常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如资产评估增值,反映在资本公积中。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如处置固定资产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④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即所有者权益=资产一负债。(4)收入。

①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②明确了收入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③收入与利得的比较:收入是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④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以反映本的经营、业绩。

(5)费用。

①定义: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②明确了费用确认条件: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③费用与损失的比较:费用是日常活动发生的;损失是非日常活动发生的。④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6)利润。

①定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即利润=收入一费用+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一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4.在“会计计量”部分,包括会计计量的概念和五种计量属性。

(1)定义: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2)新基本准则规定的五种会计计量属性:

①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②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③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④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⑤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3)特别强调: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5.在“财务会计报告”部分,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报告的组成内容:(1)概念: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包括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6.在“附则”部分,指出了本准则的解释权为财政部;施行日期为202_年1月1 日起。

二、新旧基本准则差异比较

新基本准则对比原基本准则,主要变化有:

1.总体结构有所变化:原基本准则为十章,新基本准则为十一章,新增了“会计计量”章;同时,第二章的名称由“一般原则”变更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突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

2.增加了财务会计的目标:即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3.对原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作了较大修改:原准则中规定了12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及谨慎性原则)。

新准则变更为8个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将原“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新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总的看,对原基本原则的变更、补充和完善,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弱化了可靠性。

4.对资产定义作了修改:强调了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应该指出的是,新准则资产定义与202_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所作的资产定义相比,除了表述变得更为简洁外,本质含义没有变化。此外,新准则增加了资产确认的条件。

5.对负债的定义作了修改:强调了负债是“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此外,新准则增加了负债确认的条件。

6.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作了修改:指出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取消了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因为除了原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所有者权益类项目还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 东权益。

7.对收入的定义作了修改:原定义为“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新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同时改变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原准则为“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新准则为“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由原来的注重形式转变为注重实质。

8.对费用的定义作了修改:原定义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现改为“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强调了费用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此外,新增加了费用确认的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且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9.增加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利润的计算公式有所改变: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10.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作了修改:强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准则主要规定应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目前的潮流是编制现金流量表;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来规范。

三、新基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全球化,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成为必然选择。现行的国际会计标准,是指《国际会计准则》(IAS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它们分别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发布。

1973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202_年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3—202_年间发布了“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1个)、“国际会计准则”(发布41个,现行有效32个)和“解释公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后至202_年6月共发布了6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表述方便,以下将《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统称为国际会计准则。

新基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下称《框架》)的主要差异有: 1.名称和法律地位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基本准则的说法,称为《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理论范畴。

2.目的不同:新基本准则的目的是用来规范具体准则的制定;《框架》的目的是确立为外部使用者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概念,提供理论支撑。

3.内容有所差异:新基本准则分为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框架》的内容包括前言、引言、财务报表的目标、基本假设、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资本和资本保全的概念等九部分;我国基本准则缺少了资本保全的内容。

4.基本假设不同:新基本准则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等四个假设;《框架》只有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两个假设,其原因,按照葛家澍教授的说法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之所以不提它所遵守的基本假设,可能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这几项基本假设已是不言自明、人人皆知的前提”。

5.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不同:新准则有8个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含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框架》则有11个原则: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重要性、中立性、客观性、完整性、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比我国的基本准则多了可靠性、中立性和完整性。

6.财务报表的要素有所不同:新基本准则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框架》为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五个要素。这里的“权益”相当于我国的所有者权益,“收益”则包含收入和利得;缺少“利润”要素,是因为它是收益与费用计算的结果。我国多了“利润”要素,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利润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在企业管理中有着重要的运用,如果缺少利润要素,不利于企业管理。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比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很多新变化,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可以使利润增加的会计准则新规定 l.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1)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例如,应付债务金额为500万元,豁免200万元,用现金归还300万元,则债务人将取得债务重组利得200万元,增加当期利润200万元;

(2)与此规定相类似,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当债务转为资本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可见,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后,不再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使企业利润增加。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个规定改变了以前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价值的做法,一般情况下,将使利润增加。例如,用自用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换入一块土地,如果房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则将公允价值1200万元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使利润增加。

3.“所得税”准则规定:

(1)企业在取得资产或发生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所得税的核算,在执行老制度时,绝大部分企业都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由于实际工作中在大部分隋况下,都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这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本期所得税费用减少,从而使本期利润增加。例如,本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00万元,发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330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减少330万元,从而使本期利润增加330万元。

(2)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 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原制度,对于由于亏损产生的所得税利益,不得确认为资产;新准则规定,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使本期资产增加,利润增加。例如,本期发生亏损100万元,假设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可以抵扣,则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万元,从而使利润增加33万元。

4.“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在原制度下,房地产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计提折旧或摊销;执行新准则后,满足一定条件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将使费用减少,利润增加;此外,将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也将使利润增加。

(二)将使利润减少的会计准则新规定

“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由此可见,无论是以权益结算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应在授予后将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从而使利润减少。

(三)可能使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利润减少的会计准则新规定

1.“存货”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如果物价上涨,取消后进先出法后,将使转出的成本减少,从而使利润增加;如果物价下降,不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使转出的 成本增加,从而使利润减少。因此,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结转存货成本,其对利润的影响,取决于物价的走向。

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做法改变了原制度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的做法。如果交易性股票投资的股票价格不断上涨,应确认投资收益,将使利润增加;如果股票价格下降,则应确认投资损失,将使利润减少。由于股票价格升降的不可确定性,故执行新准则后,利润的走向具有不确定性。

3.“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做法改变了原制度只在表外披露的规定,将损益由表外披露移到表内反映。由于期末是损失还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故执行新准则后利润的走向也具有不确定性。

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由原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如果子公司盈利,将使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资产减少、利润减少;如果子公司亏损,将使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资产虚增、利润虚增。

(四)减少利润波动的会计准则新规定

1.“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资产减值准则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这些资产计提减值之后,当以后资产价值回升时不得转回,这就改变了原准则可以转回的做法,堵住了有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做法,减少了利润的波动。

2.“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母公司应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就改变了原制度中许多例外的情形,使企业无法调节合并范围,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从而减少了利润的波动。

此外,执行新会计准则除产生上述影响外,还有一些其他影响。例如,如果国内公司到境外上市,按原准则要做两套报表;执行新准则后,两套报表趋同,可以减轻许多工作量,从而节省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历史沿革

202_年11月9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要求从202_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存货准则)施行4年来,为提高企业的存货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迫切要求,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进行了修订,并于202_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特别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第二章“确认”部分,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存货成本的结转等。

(1)存货成本的内容: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①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②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③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 发生的其他支出。

新准则中也对包含在加工成本中的制造费用作出相应要求,指出: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存货的初始计量:

①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企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除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外的仓储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则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②新存货准则分别于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中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除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以外,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的期末计量:

①计量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分别选择采用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②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因素等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选择合同价格、一般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③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要求: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成本的结转:

①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

②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③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④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的有关信息、当期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信息、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新旧存货准则差异比较(一)总体结构有所变化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而原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这一做法应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例如,一些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其中不少企业为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验收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过长,导致货物变质或毁 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这样就造成了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 流转相互脱节;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的有关修订,便于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三)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相关说明

原存货准则中明确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中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条款,同时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原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四)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

按照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应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予以规范。

例如,海州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州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2_年7月1日开工,为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海州公司于202_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2_万元。202_,海州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应计提借款利息66.95万元,其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

上例中,海州公司202_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66.95万元,按照财政部202_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202_年执行的新存货准则要求,则应将202_年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即产品成本),其余41.925万元银行借款利息仍应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五)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增加了原存货准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即“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例如,某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于202_年11月1日起为客户提供某项产品安装劳务,安装期为三个月。至202_年11月30日,企业提供该项劳务实际发生劳务成本 14.7万元。且企业当年未发生其他提供劳务事项,202_年提供该项劳务发生的劳务成本应于202_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时结转。则企业11月30日“劳务成本”科目借方余额14.7万元,应按照新存货准则规定计入存货成本,在202_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内容在原存货准则中虽未曾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已经采用与新存货准则要求一致的做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中,也相应地将原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六)取消了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在原存货准则的基础上,新存货准则中删去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和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证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七)原存货准则中规定:“盘亏或毁损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调整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信息内容

1.在原存货准则的基础上,新存货准则中删去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的取得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但此项调整不应影响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特殊需要,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向有关方面提供上述信息和其他新存货准则中未要求披露的存货信息的做法。

2.由于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在应当披露的存货信息内容中,新存货准则也相应取消了原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3.新存货准则中补充了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的要求。

三、新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一)存货的确认

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IAs2:没有规定存货的相关确认条件。(二)存货的计量

1.总价法及净价法的应用要求:

我国新存货准则中虽未明确存货的采购成本应当按总价法确认,但在实际会计操作中,国内企业存货采用现金折扣赊销的方式并不普及,存货的采购成本按总价法确认简便可行,因此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是以包括了现金折扣的全部价格确认的。而IAS2则要求采用净价法,即按照扣除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补贴后的价格确认存货的采购成本。

2.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新存货准则对于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收获时的农产品等存货成本的确认方法或适用的其他具体准则作出明确规定;而IAS2无此类规定。

3.间接费用:

IAS2:将间接费用分为固定间接生产费用和变动间接生产费用;而我国在新存货准则和其他各种会计规范中,均无将有关费用按其成本性态分类的规定。

4.期末计量:

对于为企业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IAS2允许使用重置成本作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而我国在新存货准则中,仍只允许企业根据持有材料的不同情况,选择合同价格、一般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5.存货成本费用的结转与确认:

(1)新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而IAS2则没有此类规定。

(2)IAS2费用的确认部分有以下内容:①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②在特殊情况下耗用存货时费用的确认等。而我国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类似规定。

(三)存货信息的披露

新存货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的信息。IAS2则没有此类规定。

四、执行新存货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在市场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对采用上述方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如在物价持续上升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其发出存货的成本偏高,期末存货价值偏低,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而物价持续下降时,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增加。因此,新存货准则取消两种发出存货成本确定方法对相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市场价格的走向。

2.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这使得部分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以保证使存货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它将导致仍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

新存货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历史沿革

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2_年进行了修订。

在202_年2月新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财政部对该准则又进行了修订,并且根据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将该准则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指出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及该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第二章“初始计量”部分,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同一控制下(相当于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③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⑤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3.第三章“后续计量”部分,指出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二者之间的转换,发生减值的处理方法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1)与决定核算方法有关的重要概念: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可分为四种情况: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新准则规定:

①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要点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的要点: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③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④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⑤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5)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①权益法改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②成本法改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分为两种情况:

①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②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7)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应注意两点:

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存货的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原投资准则差异比较新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发生了很大变化:

l.名称和规范内容发生了变化:新准则只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规范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将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 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基本内容框架有变化:原准则包括引言、定义、投资分类、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等十一项内容。新准则只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四部分内容。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的范同发生了变化: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分别作出规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新旧准则比较存在明显差别:原准则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是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例1】甲公司支付现金100万元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甲和乙同受一方控制),投资时乙公司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按照原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按新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20万元(200 x60%),因为以100万元的代价取得了120万元的份额,多得的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 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例2】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取乙公司60%的股权(甲和乙为非同一控制),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60万元,公允价值为170万元。按照原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60万元;按新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7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7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16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5.成本法的核算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例3】丙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取丁公司60%的股权(丙和丁为非同一控制),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假设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新旧准则做法如下:

按照原准则的做法,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按新准则的做法,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5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300万元之间的差额5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支出中。

同时,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250万元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400 x60%)的差额10万元,应当确认为商誉。调整后的新的投资成本为240万元。可见,这种情况下的成本法与原准则的成本法有差异;其他情况下新准则下成本法与原准则基本一致。

6.权益法的核算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已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7.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有变化:在原准则下,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在新准则下,计提的减值不能转回。

8.股权转让损益的计量有变化:在原准则下,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权益法下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相当复杂;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两者相比,成本法下基本一致,权益法下新准则要简单得多。9.披露的内容有变化

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新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三、新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的投资准则由《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两部分分别规范,相对应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l号——合营中的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主要差异表现在:(一)权益法终止的规定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丧失了重大影响,停止权益法,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量成本。

新准则规定: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中止采用权益法,改用成本法。

(二)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在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按商誉的规定进行处理。新准则在同样情况下不确认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三)对合营企业的处理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合营者应采用比例合并法或规定的权益法确认其在共同控制主体中的权益;新准则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排除了比例合并法。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执行新准则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

1.从单个报表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

2.在原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将影响损益;现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不摊销,但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3.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原准则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对有关房地产或物业项目进行投资,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是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之后,其市场价值往往超过其账面价值,同时对于房地产的投资一般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差,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所以,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将其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看待并提取折旧,其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同样的,将它们按照流动资产以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原则来处理,也是不合适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202_年2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转换、处置、披露等内容组成。1.“总则”部分指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而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在“确认和初始计量”部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l}生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在“后续计量”部分,新准则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赞l生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4.在“转换”部分,强调指出当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规定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

(1)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5.在“处置”部分,说明当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进行追溯调整。

6.新准则同时规定在附注中应当披露如下内容:(1)投资l生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 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5)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一)会计科目的差异

在我国发布新准则前,业务处理上并不划分投资性房地产,有关业务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存货——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在新准则发布后,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为:①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⑦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只要符合确认条件的,都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二)初始计量的差异

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新准则与原制度都是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算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差别就在于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下。

(三)后续计量的差异

1.原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或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实际上就是按照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减值准备会计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有以下两种办法:(1)成本模式:

运用成本模式计量时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为: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四)新准则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规定

1.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房地产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

2.公允价值模式。(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将其差额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原制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五)处置

新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表示新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不涉及追溯调整。

【例】某工业企业1994年12月31日在自有土地上建成一座厂房,此在建工程账面成本为360万元(摊销期限20年,按平均年限法摊销,预计无残值),建成初衷是作为自用的车间。但由于产品销路不畅于1996年1月1日将此厂房出租,出租时公允价值为400~Y元,租期10年。1999年按国家规定安装相关消防设备花费15万元。202_年1月1日到期后将

此厂房改建为第五车间,此时公允价值为270万元。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旧制度处理办法:

(1)1994年12月31日建成时: 借:固定资产 360 贷:在建工程 360(2)1995—202_年每年摊销折旧: 借:管理费用 18 贷:累计折旧 18(3)1999年安装消防设备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15 贷:银行存款 15(4)202_年收回此厂房:

此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60-18 x11=162万元,不做账务处理。

新准则处理办法: 1.成本模式:

(1)1994年12月31日建成时: 借:固定资产 360 贷:在建工程 360(2)1995年摊销折旧 借:管理费用 18 贷:累计折旧 18(3)1996年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342 累计折旧 18 贷:固定资产 360(4)1996—202_年每年摊销折旧: 借:管理费用 18 贷:累计折旧 18(5)1999年安装消防设备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此后续支出并不能使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

借:管理费用 15 贷:银行存款 15(6)202_年收回厂房:

此时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42-18×10=162万元。借:固定资产 162 累计折旧 180 贷:投资性房地产 342(7)202_—202_年每年摊销折旧(162÷9=18万元): 借:管理费用 18 贷:累计折旧 18 2.公允价值模式:

(1)1994年12月31日建成时:

借:固定资产 360 贷:在建工程 360(2)1995年摊销折旧: 借:管理费用 18 贷:累计折旧 18(3)1996年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400 累计折旧 18 贷:固定资产 360 资本公积 58(4)1996—202_年不计提折旧。

(5)1999年安装消防设备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15 贷:银行存款 15(6)202_年收回厂房:

此时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400万元。借:固定资产 270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损失 130 贷:投资性房地产400(7)假设新车间仍按平均年限法摊销,摊销期限9年,预计无残值。每年摊销折旧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30 贷:累计折旧(270÷9=30万元)30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与新准则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40),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新准则与IAS40在定义、初始计量、处置、披露等几个方面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又说明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由此可见,我国更倾向于采用成本法,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IAS40并未对公允价值和成本两种模式规定优先顺序,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通常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IASB更偏向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为了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将被更广泛的运用。

此外,IAS40鼓励但不要求企业根据独立评估师的评估结果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我国没有类似规定。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在新准则发布实施后,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将会有不同的影响:

1.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此时业务的处理并不影响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只是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单独列示,对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有一定影响。

2.准则第十条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在原制度下,房地产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计提折旧或摊销;执行新准则后,满足一定条件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将使费用减少,利润增加;此外,将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也将使利润增加。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比较与分析

202_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新准则)是在原202_年固定资产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后制定的。新准则的颁布,对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新固定资产准则首先确定了其适用范围,指出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不适用本准则,然后重点规范以下问题:(一)固定资产确认

企业将一项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两项标准,一是符合定义,二是符合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的有形资产”。确认条件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一项综合性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特点,或不同使用寿命。或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不应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确认。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同取得方式有其实际成本计量的具体标准,固定资产准则涉及以下确认: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问的差额,符合借

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有关准则执行。(三)弃置费用

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高,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即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时,就把未来处置时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

(四)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五)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1.折旧范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折旧及相关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例1】202_年12月15日,某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其原价为12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3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2_年12月31日该设备已提折旧为(1230-30)÷10×4=480万元,账面价值为1230-480=750万元,经过检查,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56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折旧方法不变。此时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将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19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按照折旧概念企业应扣除减值准备后在预计使用年限中重新计算折旧。即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202_年重新计算的每月折旧额为(750一190-20)÷5÷12=9万元。3.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是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现值的概念。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该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4.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即: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5.变更时不需要追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例2】甲公司202_年12月31日购入的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84000元,原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因素以及更新办公设施的原因,已不能继续按原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于202_年1月1日将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改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02_元,甲公司的管理用设备已计提折旧4年,累计折旧40000元,固定资产净值44000元,202_年1月1日起,改按新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44000-202_)÷(6-4)=21000(元),每月的折旧费用=21000÷12=1750元。(六)固定资产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如果将发生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即通常所述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要将其账面价值和新发生的后续支出构成替换以后新资产的价值,不再沿用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准则和制度一致。(七)披露要求

要求披露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等六项内容。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固定资产定义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

原准则固定资产定义除“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外,还包括“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标准。(二)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

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原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可见新准则一是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或协议价,二是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三)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应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对当前会计实务影响不大。

(四)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例如,购入某项含有放射元素的仪器100万元,预计使用期满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3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30 贷:银行存款 100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 30(五)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一致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再像原准则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发生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里只是表述方式的改变,对会计处理应该没有实质性影响。

【例3】某企业于202_年3月对某生产线进行改造。该生产线的账面原价为3600万元,已经计提累计折旧 1000万元,202_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在改造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3310万元,发生人工费用100万元,耗用水电等其他费用120万元。在试运行中取得试运行净收入30万元。该生产线于202_年1月改造完工并投入使用。改造后的生产线可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得到实质性提高,该项改造支出应予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是:

202_年3月31日转入改造将发生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即视同处置将账面价值结转。借:在建工程 2400 累计折旧 1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线 3600 202_年发生改造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作出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 530 贷:工程物资 310 应付工资 100 银行存款 120 取得试运行净收入,按照规定冲减工程成本。借:银行存款等 30 贷:在建工程 30 完工结转,按照自行建造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价原则入账。借:固定资产 2900 贷:在建工程 2900

39(六)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例4】某出租汽车公司某类出租汽车原值202_万元,按照5年平均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第一年折IB;h 400万元,第一年末按照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小于账面价值计提了300万元减值准备;第二年折旧额为(202_-400-300)÷4=325万元,第三年末减值因素消失。按照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所以,该类出租汽车账面价值不随可收回金额的提高而恢复,下一年仍然按照325万元计提折旧。

(七)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 原固定资产准则和新固定资产准则都规定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但是原准则对改变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作出规定。新准则明确了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三、新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一)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与我国准则一样,要求按照其历史成本计量,但在成本构成的规定上国际会计准则多了一项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以后期间,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上除按其账面价值来表述外,还允许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计价,即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随后按重估价值计算的累计折旧的余额来表述。若重估发生增值,增值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为所有者权益中的单独项目——“重估价盈余”,若过去已有重估增值并曾贷记重估价值盈余以后再重估时出现重估减值则先用重估价盈余抵补,即借记重估价盈余。我国对企业改制等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确认重估增值,会计处理上记入的是“资本公积”科目。(二)关于折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组成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各重要组成部分的判断是以各组成部分成本相对于总成本而

言是否重大为标准,我国新的准则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

在折旧范围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土地不计提折旧,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范围规定;在折旧方法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我国新的准则提到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寿命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残值和使用寿命,如果预期值不同于以前的估计,差异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于资产预计残值的增加,需要调整应折旧金额。当预计残值增加到等于或超过资产账面金额时,资产折旧费用按零处理。我国新的准则只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 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三)关于固定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我国新的准则不允许。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新固定资产准则与原准则比较实质性差异不大,不会对企业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有:

1.原准则固定资产定义有“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新准则固定资产定义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的原则性限制,如果企业因此改变了固定资产定义的价值标准,会改变企业资产结构及今后的折旧费用。

2.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要求按照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并追溯调整,这一做法会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影响今后的折旧费用,改变企业资产结构,但是影响不会普遍。

3.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预计净残值,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规定明确了企业会计操作.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历史沿革

1992年12月,我国颁布了《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以此统一取代了《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会计制度》等当时农业企业实施的各种会计制度。

202_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2_年取代各行业的会计制度,实行了更高层次的统一。同时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采用行业会计核算办法来作为《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满足各行业的会计核算和分析。

现阶段,我国为了规范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按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下称新准则),于202_年2月15日发布,202_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二)主要内容

生物资产准则由总则、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收获与处置、披露共五章组成。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本准则的目的、生物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会计准则。

(1)制定生物资产准则的目的: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定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2.在“确认和初始计量”部分,主要是生物资产的确认条件以及生物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②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①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②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问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③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 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④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⑤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⑥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⑦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⑨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3.关于“后续计量”的规定。具体有:

(1)折旧的计提: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特殊情况除外。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②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③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3)生物资产的减值: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

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4)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②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4.关于“收获与处置”的规定:

(1)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2)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3)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4)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5.在“披露”部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1)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2)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3)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4)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5)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45(6)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②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③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④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⑤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⑥其他变动。

二、新准则与原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相比差异比较

1.分类中将公益性生物资产进行单独分类核算,不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2.新准则中生物性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在原办法的折旧方法列举的基础上增加了“产量法”,取消了“年限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3.新准则中结转农产品的方法应当采取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和轮伐期年限法。在原办法列举的结转方法增加了“蓄积量比例法和轮伐期年限法”,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

4.界定了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确认标准。新准则认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公益性生物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当确认为生物资产。因此,新准则中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确认标准与消耗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有所不同,引入了“服务潜能”的概念。

5.规范了生物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生物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没有采用资产减值准则中有关减值迹象的判断等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这主要是考虑到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即生物资产本身具有自我生长性,有时短暂的减值可能会通过以后的自我生长而得以恢复其价值,特别是林木资产生长周期短则几十年、长则上百年。因此,新准则对生物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取了较为简化的方式,即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等,导致其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时,才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并且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体现了生物资产的特性。

6.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类中单独列示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各类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期末披露其公允价值。要求每个会计期末编制期初与期末生物资产增减变动表。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对应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思想,但仍有所不同,保持了中国特色。主要包括:

1.计量模式不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除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外,一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规定,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即使后来无法可靠地确定公允价值,也应继续使用公允价值,直至处置该生物资产。这样,可以防止在价格下跌时,企业借口不能可靠确定公允价值而中止采用公允价值。

2.分类不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充分考虑我国公益性生物资产数量较多,国有农场等的实际情况,将生物资产分为三大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准则将生物资产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同时,按生物资产的成长特征又可划分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3.减值与跌价准备的处理有差异。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中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终了对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等原因导致其生产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且一经计提不能转回。国际准则按照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费用进行生物资产的初始确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包括在其发生期间的损益中。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生物资产按照其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计量。其减值损失的确定按类同于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确定,即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照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但当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其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4.披露的内容不同。国际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比我国会计准则的宽泛,如要求企业对所有权受到限制的生物资产的账面金额及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以及作为负债担保被抵押的生物资产的账面金额;因开发或购买生物资产而承担的义务;及与农业活动相关的财务风险的管理战略等进行披露。政府补助事项中,要求对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与范围;与政府补助相关联的未履行条件和其他或有事项;以及预计政府补助水平的重大减少进行披露。这些是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中不作要求的事项。但要求披露

生物资产期末公允价值总额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生物资产与土地使用权组合存在活跃市场的,也可以披露组合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由于202_年以农业为主业的公司应执行202_年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_]5号)进行会计核算,该办法很大程度上已考虑了与国际准则中有关农业的规定,对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起到了很好的缓冲作用。新准则的颁布对规范农业这一特殊行业的特有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但由于生物资产的计量未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模式,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总体来说不算很大。

减值准备提取及报表列报的规范化,更加严格地要求了农业企业财务状况的表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市场的完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成为将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届时,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比较与分析

202_年2月发布的《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称新准则)是在原202_年无形资产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制定的。它对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首先明确其适用范围,指出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按照其他相关准则处理。然后重点规范以下问题:(一)无形资产确认

无形资产的确认同样要满足两条要求:一是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二是符合无形资产的其他确认条件。1.无形资产定义。

新准则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

产。“可辨认性”要求该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2.无形资产的其他确认条件。

与实物资产一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同样包括“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项内容。“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无形资产的可辨认奠定了基础。

新准则同时规定了与无形项目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界限,指出可以资本化的无形项目支出只包括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以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其他与无形项目有关的支出必须费用化。

(二)企业内部研发支出分阶段作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

1.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2.“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4.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就取得了可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49 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允许资本化。(三)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规定

无形资产取得方式不同,其实际成本计量的具体标准也不同,新准则涉及以下确认标准: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符合确认条件时,将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相关准则确定。(四)后续计量

1.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原则。

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种。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如果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才可以确定无形资产残值。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2.摊销方法。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 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四篇:管理之简单做事

简 单 做 事

与三十年前比,现代社会功能愈加健全、分工更加精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不断扩张的大型跨国公司管理,作用关系网络都更加复杂并呈现多样化,这是社会更加民主化、经济更加市场化的必然。生产力水平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种适应的结果就是各种矛盾的两面将处于一种平衡共存的状态,否则必然是矛盾冲突带来的变革。对于企业而言,就是体制、机制、制度等要适应企业发展、在市场中占据竞争优势的趋势及未来,并营造这种能力。其中让人们简单做事,就是这种能力中的一种重要力量。

著名企业家杰克·韦尔奇曾说“管得少就是管得好”,也就是简单做事的道理。简单做事,可以理解为让人们轻轻松松、明明白白地做事,对于日常应该做的事也可以理解为保持一种做事的正常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对于人性而言也可以理解为各种做事规则尽量适应人性的内在规律,对于文化氛围而言也可以理解为置身其中的人们和谐共事成事。

简单做事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企业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做成部分。

简单做事是企业各项业务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内在的联系和规律,适应这种联系、按照这种规律办事,则其结果为必然,否则事倍功半或适得其反。效率是企业凡事之追求,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直接、最快捷、最佳的预期目标,并力除或最大限度减少一切可能影响效率的干扰因素

或事务,因此说,短平快地操作、运作一切事务正是做事的重要原则。现代社会信息量大、环境形势瞬息万变、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市场机会稍纵即逝,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繁琐化、长链化、曲折化、多方案化等行为方式和风格,都将可能造成昂贵的管理成本,或造成置身其中的人们精神疲劳,或使懈怠职责成为习惯,或失去市场主动机会,这些都是管理所忌讳或长期彷徨而不得其解的根源之一。使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的因素很多,如做事主观性强、制度或流程设计中嵌入的无效节点、形式与内容的颠倒等等,本质上而言都是脱离事物内在联系与规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简单做事是实现既定目标的必要条件。管理的目标或预期效果一般来说是预知的或方向明确的,目标既定,那所有的资源及其活动都要为此提供支持或服务,实践证明直接支持或服务的效果是最明显的。组织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目标,其存在的意义真谛也在于此,为此因为目标而设置的各个使命部门、岗位以及因此而形成的体制、机制、制度、流程、资源等也都紧紧围绕目标而运作,目标进程链上的任何非贡献因素都可能干扰或阻挠目标的实现或使最终结果大打折扣。在管理中偶尔或经常会出现目标偏离或目标为手段服务的现象,许多情况下是因为各个使命部门、岗位以及因此而形成的体制、机制、制度、流程、资源等脱离本身使命或使原本简单的操作复杂化的结果,或在各种使命因素的设置初期就嵌入了无效或干扰因素,使目标的管理系统复杂化、曲折化、低效化、阻尼化,使系统运行迟缓而不灵活、各自运行而缺乏有机联系与作用、支持目标与总目标互不干涉,即原本短平快即可达到目标的却非复杂化则实现不了。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价值(即产品)市场化、占据并保持竞争优势,各种资源以及组织的简单运作是实现目标最佳化的保证及必要途径。数学家将“1+1=2”复杂化,而企业则追求以捷径及最少的投入实现“1+1=2”。

简单做事是人性的潜在呼唤。人们干自己愿意干的事情时心情是愉快而激动的,从甲地到乙地如果路途遥远人们就会搜索或开辟一条捷径,某种服务收费过高人们就会挖空心思逃费,草坪挡住了人们到达海边的道路人们就会踩着草坪走到海边而不会绕道一公里,这些都是人性使然。管理是人的组织的活动,同样摆脱不了人性的规律,而人性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简单而为,或者都想按照自己的行为方式及标准来办事即率性而为。对于管理而言,盖一个章就能办成的事非要盖五个章往往使办事者心情杂乱,一个电话能解决的事非得写个万儿八千的报告可能会消耗一个岗位人员一个工作日,一个五六页纸张的制度到了当事者手里可能使当事人茫然不知所措,一个等待上级指示有可能使事情一搁再搁而无人问津,到顶楼领取一份奖品有可能造成一个操作工脱岗30分钟等等,这些都是违背人性的简单法则的后果,如此种种现象足以使管理系统就像一个老人般步履艰难,常常事与愿违。古罗马著名政治家哲学家西塞罗说,“凡真实、单纯、诚挚的事物,都最符合人类的天性”,许多方面管理活动是基于人性而非逻辑展开的。有人说“人性将控制一切”,话虽绝对,但大道理还是正确的。

简单做事并不排斥对事务的监督与约束,相反监督与约束恰恰是为了让事情朝着最有利的方向与效果发展,因此二者是一致的而非排斥的。简单做事与监督约束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与适度,只要目标一致即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否则过度监督约束则有可能严重影响“做事”的进程与效果。没有问题的企业是不存在的,关键是持续改进,因此不能将问题或失控的原因归结于简单做事。

简单做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大多数人们已经更习惯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将复杂问题分解成一个一个简单的问题或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谈何容

易。大多数人们习惯于给一件事备好几套方案并讨论来讨论去,花费大量的精力与资源,其目的可能仅仅为了推诿责任或者说风险共担,而非快捷地确定最有效的方案、抓紧时间把事办成。大多数人们习惯于长篇大论、繁文缛节地表达一项规定以使制度没有任何漏洞,却使制度的执行者白班费解而不得要领,使制度最终停留在纸面上。大多数人们已习惯于将业务流程设计的很完善以防漏洞却不知流程上真正生效的节点就那一两个。因此简单做事并不容易,需要从一件件具体的业务来做,从一个个方面来做,如表达、会议、制度、流程、部门或岗位关系、业务评价等等,“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共谋事业是重要的指导原则。

简单做事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_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在新时期深化文化建设和文化成就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的大调整,既有传承又有发展,是提高国家综合国力、软实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企业也一样,企业文化也需要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也需要使“简单就是力量,简单就是美”成为真正的高效力量和成功力量,让事情简单地运转,让目标快捷达成,尽占市场风云前端,尽享高山绿水美景。

第五篇:吴用与宋江之差异

宋江与吴用之差异

——看施耐庵眼中的理想知识分子形象

魏佳义

【内容摘要】:宋江和吴用的差异是认识《水浒传》这部经典小说创作主旨的重要窗口之一。在人生目标和处事原则层面,宋江忠孝仁义,一以贯之;吴用表面上是从“图个一世快活”升华到“扶国安民”,实则始终停留在个人利益得失上面。在人生结局层面,两人都十分悲惨,宋江留得传世的“忠”名,而吴用只有狭隘的“义”名。通过对宋江和吴用的比较,发现他们人生道路与人生理想的差异,从而捕捉施耐庵理想中的知识分子形象。

【关键词】:宋江 吴用 差异

如果说《三国演义》与《水浒传》是同一作者,那么,吴用与宋江的形象便在很大程度上受刘备与诸葛亮形象的影响,两者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单从作者的好恶来讲,对刘备与诸葛亮都是比较正面的,而对宋江与吴用,则有比较鲜明的好恶。在这里只对《水浒》中宋江和吴用进行比较,以深化对两个人物的个性化认识,进而由两个形象的比较探讨施耐庵眼中理想的知识份子形象。

(一)人生目标:宋江以“全忠仗义,辅国安民”为人生目标;吴用却以“图一世快活”为人生目的

《水浒》中的人物,人生境遇莫过于四种:一是怀才不遇,难以施展抱负;二是处在社会最底层,受到上层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三是不满自己所处地位,从而以反抗的方式改变现状;四是被已上山的好汉逼上梁山。宋江属于第一种境遇,吴用则是第三种境遇。

宋江上梁山是为了保命,还是有其它目的呢?只有对此有深刻的认识,才能对宋江的人生目标作出正确的判断。宋江吃了人命官司被刺配江州牢城,途中,宋江刻意绕开梁山,但还是被请上梁山,面对梁山的再三挽留,宋江对晁盖有如下陈词:“家中上有老父在堂,宋江不曾孝敬得一日,如何敢违了他的教训,负累了他?”“父亲明明训教宋江,小可不争随顺了,便是上逆天理,下违父教,做了不忠不孝的人,在世虽生何益?如不肯放宋江下山,情愿只就众位手里乞死。”(第三十五回)从这里可以看出,宋江在没有被逼上绝路时并没有想上梁山的意思,虽然惜英雄,爱英雄,他并不想同这些好汉们一起背上反贼的“恶名”,也不想成为“不忠,不孝”之人。后来,宋江因反诗被陷,走投无路之时梁山好汉义劫法场,并捉得黄文炳为其报仇,跪地陈词道:“如此犯下大罪,闹了两座州城,必然申奏去了。今日不由宋江不上梁山泊投托哥哥去,未知众位意下若何?如是相从者,只今收拾便行;如不愿去的,一听尊命。只恐事发,反遭负累,烦可寻思。”(第四十回)此时宋江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死路,而且是背了恶名的死路;另一条便是上得梁山,大碗吃肉喝酒,虽有恶名,但可活命。古话讲“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也只有活着,才能干一番事业,才可以实现自己的抱负,从力主招安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不难发现,宋江的人生目标便是尽忠尽孝,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表面上有所反复,实则不然。在招安的过程中,他既要面对黑暗的社会现实,又要说服兄弟共同“尽忠尽孝”。可以说,宋江的每一步都是为了招安,以实现自己的忠义之心。由此可见,宋江不但有人生目标,而且指向明确,没有动摇。

对于吴用,他第一次表达人生看法是在说三阮的过程中:“如今欲要请你们去商议,聚几个好汉,向山凹僻静去处,取此一套富贵不义之财,大家图一世快活。”(第十五回)这里,吴用截取生辰纲的目的显露无异,那就是同和义气的好汉在一起,图一世的快活,暂且将其看为吴用的人生目标。这也是大多数梁山好汉的共有哲学,如李逵在四十一回有这样的经典对白:“晁盖哥哥便做了大皇帝,宋江哥哥便做了小皇帝,吴先生做个丞相,公孙道士便做个国师,我们都做个将军,杀去东京,夺了鸟位,在那里快活,却不好?不强似这个鸟水泊里?”这便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快乐哲学。然而,吴用在这一点上又比不上李逵的坚决和彻底。这就要从宋江上山说起,宋江上山以后,将自己“全忠仗义,扶国安民”的人生目标强加于梁山好汉。相比而言,吴用是这一主张的拥护者。这好像与其“快乐哲学”相矛盾,但可以把这看作是吴用思想的一种升华。主要表现在吴用不辞辛劳,巧设计策,智赚玉麒麟,而宋江想让庐俊义落草入伙,无非还是为了招安。在第八十五回,有这样一个细节描写 “吴用听了,长叹一声,低首不语,肚里沉吟”。这是招安之后辽国使臣欧阳侍郎说宋江时,吴用表现出了另一种神态,作者对吴用这样的一种刻意描写,有其深刻的意义。之后在宋江的追问下,吴用才说出自己的心里话:“我寻思起来,只是兄长以忠义为主,小弟不敢多言。我想欧阳侍郎所说这一席话,端的是有理。目今宋朝天子,至圣至明,果被蔡京、童贯、高俅、杨戬四个奸臣专权,纵有成功,必无升赏,主上听信。设使日后纵有成功,必无升赏。我等三番招安,兄长为尊,只得个先锋虚职。若论我小子愚意,弃宋从辽,岂不为胜,只是负了兄长忠义之心。”虽然“蔡京、童贯、高俅、杨戬四个奸臣专权”,但从民族气节的角度讲,这是被人所不齿的。但是他想到的只是“纵有成功,必无升赏”,孟子曰“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①假如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肆意作恶,无不为己。汉代董仲舒说 “夫仁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②重义轻利的价值观,提倡的是精神追求应高于人的物质利益追求。倘若一味地追求物质享受,便降低了做人的资格。重义轻利的观念所要求的是,对利的追求必须合乎义,特别是在民族大义面前。吴用有这样的表现,主要是其个人主义作祟,是追求“快活”人生目标主导思想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吴用的人生目标是利己的享乐主义;另一方面,吴用的人生目标不够明确和坚定。显然,宋江的人生目标要比吴用高远、坚定,人格定位要比吴用高尚,人生目的要比吴用明确。所谓“饥定思食,渴定思饮,夫天下曷尝有不思饮食之人哉。”③人追求个人的快活并没有错,但是在利益面前,不应只考虑个人私利,而损害他人乃至国家的利益,这是任何人都所不齿的,就连中国传统文化中地位低下的商人都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④可见,先贤们并不是说不主张人对私利的满足,而是在私利与道德面前何者居先,这便成为品评人格的重要标准。对吴用来说,或许有国家认同感,但是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仍至小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不得不让位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再说宋江,对于招安,虽然其中不无对个人功名富贵的追求,但在民族大义面前,他不会因个人的利益而丢失大义,面对辽国使臣欧阳侍郎的劝降,吴用想到的是“设使日后纵有成功,必无升赏”,宋江却大义陈词曰“纵使宋朝负我,我忠心不负宋朝。久后纵无功赏,也得青史上留名。若背正顺逆,天不容恕!吾辈当尽忠报国,死而后已!”可见宋江不是没有考虑,不是不清楚朝廷中奸臣当道,不是不知道功成后可能没有升赏。

综上比较,宋江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哪便是“为主全忠仗义,为臣辅国安民,去邪归正。”宋江的这一人生目标,十分符合儒家理想的人生价值观。吴用却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或者说,吴用有的只是一种人生目的,因为图一世快活根本不能算做人生目标,而只是其活着的目的,一种狭隘自私的生活方式而已。由此可见,宋江是作者有意推崇和赞扬的人物,吴用则成为反面素材,这样一来,不但使宋江的形象更加高大,而且使作者的写作目的更加清晰。

(二)处事原则:宋江以“忠效仁义”为准;吴用只看个人得失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生目标(的)是处事原则的方向和动因,而处事原则又是人生目标(的)的反映,二者关系紧密。这里之所以分开讲,是为了将问题阐述的更加明白,没有绝对的界线。

宋江是一位绝对的孝子,前面说到,宋江面对梁山众好汉的一再挽留,并没有低头,他把上山看作是“上逆天理,下违父教,不忠不孝”。在我国古代,往往把对皇帝的忠孝同对父母的孝顺放在一起。司马光说:“父之命,子不敢违,君之言,臣不敢违。父曰前,子不敢不前,父曰止,子不敢不止,臣之于君亦然。”⑤这样一来,使得对君主的绝对孝忠和对君权的绝对服从变得顺理成章。尊君成为必然的准则和人生信条,不容质疑。

无疑,宋江也是一位忠臣。“忠孝”是其基本的人生信条。没有因自己的所得所失对此有所怀疑。首先,从上梁山的态度说起,宋江上山,同其他人相比,更多了一种无奈。在发配江州途中,宋江力拒梁山相邀,说明宋江并不想“入伙”。哪怕是被奸佞逼上梁山,宋江效忠宋室的决心仍然没有改变,而是把上山看作无奈之举,力主招安,一心想回到“正途”。第七十一回一百单八将初聚,便对众弟兄表达了自己的心意:“惟愿朝庭早降恩光,赦免逆天大罪,众当竭力捐躯,尽忠报国,死而后已。”也就是说,宋江若非情势所逼,不会“逆天而行”。就是“逆天”也只是暂时保全自己,以求他日报国。吴用上山,只是为了求得安生之处。面对人生,吴用往往把人生快乐放在首位,无论是取生辰纲还是上山,都是为了这一目的,乃至后来欲投辽国。所以说,吴用上山的态度是肯定的,即使没有劫生辰纲一节,吴用上山也是必然的。吴用上山既没有忠君的想法,也没有强烈的报国思想。对二人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宋江信奉的是忠君爱国,而吴用只是以自我享乐为目的。

面对招安,梁山好汉无形中分为主招和阻招两派,相比而言,主招派的声音比较强烈,主要由不得志的知识分子和被逼上梁山的官员为主,这一派比较清晰。由于阻招派立场不够坚定,再加上权力分配偏向主招派,就使得阻招派顺应主招派的主张,使招安成为现实。宋江既是主招派的制定者,也是主招派的执行者。招安之初,皇帝招见了他们,没有任命官职,只是给了一个将军虚职,就让梁山军将御外敌。破辽之后,仍无任命官职,又被告之伐王庆。直到捉王庆,继而平方腊,才得到封赏。在这个过程中,宋江坚持自己的主张,并没有因为个人的得失而放弃自己“忠君爱国”的人生信条。再说吴用,既不能说是主招派,也不能说他是阻招派,而是游离于主招和阻招之间。起初,吴用是阻招派,一方面,吴用深知,如果接受招安,自己的快活生活可能失去。另一方面,吴用有超人的智慧,他知道如果不能使官军尝到梁山的利害,朝廷不会对梁山进行招安。吴用同宋江一样,也是一个不得志的知识份子,虽说他追求人生快活,但是作为一个受过“忠效报国”思想教育的知识份子,面对宋江的力主招安,难免在他的心底激起涟漪,此时,吴用便顺理成章的成了招安的拥护者,但却是一个不坚定的拥护者。面对朝廷中奸臣当道,皇帝昏庸,面对屡立战功后仍得不到封赏的状况,吴用的主招思想很自然的被个人主义替代。从这个过程的转变中使我们得到启发,作为一个受个人享乐主义主导且性格的软弱的知识份子,吴用不可能有一个坚定的人生信条,更谈不上坚持“尽忠报国”这一理念。

再说“仁义”,在儒家的伦理体系中,孟子突出了仁、义、礼、智。他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者,犾其有四体也。”⑥此所谓“四心”。在宋江身上,更多的是“恻隐之心”。第十八回,有一首《临江仙》如此赞宋江好处:“起自花村刀笔吏,英灵上应天星。疏财仗义更多能。事亲行孝敬,待士有声名。济弱扶倾心慷慨,高名水月双清。及时甘雨四方称。山东呼保义,豪杰宋公明。”宋江的仁爱之心,是其人格魅力的重要闪光点之一。宋江之所以娶阎婆惜为妾,也是动了恻隐之心,想那阎公一家三口,本以卖唱为生,不想阎公害时疫死了,在王婆的求助下,宋江不但给阎婆十两银子,而且为阎公购得棺木。阎婆为了生活有所依,将自己的女儿阎婆惜许给宋江,也正是此,才给宋江带来后来的刺配江州。第二十一回,宋江在阎婆的一再恳求下,答应到阎婆惜的下处过一晚,却不想生气早出,在街上遇到了卖汤药的王公,便记起答应王公一具棺材钱,想把晁盖给他的金子,却不想丢在了阎婆惜的下处。后事我们不提,只说恻隐之心。可见,宋江怀有仁义之心。而在吴用身上,更多的是“是非之心”,也就是智。第十四回,有一首《临江仙》这样说吴用:“万卷经书曾读过,平生机巧心灵,六韬三略究来精。胸中藏战将,腹内隐雄兵。谋略敢欺诸葛亮,陈平岂敌才能,略施小计鬼神惊。名称吴学究,人号智多星。”吴用是三十六星宿中的“天机星”,不论是在梁山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还是招安后的平乱过程中,他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吴用,就没有梁山后来的发展壮大,自然也就不会有被招安的资本。可是吴用在用智的过程中,又缺乏一种“恻隐之心”。第五十一回,宋江命吴用,雷横,李逵三人赚美鬓公朱仝上山。因朱仝推阻不从,吴用便使计让李逵杀了小衙内。

司马光将人分为四种:“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⑦如果根椐这样的划分,宋江和吴用则分别是第三类和第四类。也就是君子和小人。“才德论”符合当时的统治利益,也为士人们所认同,就当时的历史局限性来讲,作者对宋江和吴用的褒贬就显而易见。

(三)人生结局:宋江留得传世的忠名,吴用却只有狭隘的义名

从人生结剧的层面讲,二人都是一个悲惨的结局。

宋江是奸臣假借宋徽宗之手,用赐毒酒的方式暗害的。在第一百二十回,宋江收到降赐御酒,起初不知是毒酒,但自饮御酒之后,觉肚腹疼痛,再加上天使不与其共饮御酒,便以为是“天子轻听谗佞,赐我药酒”。也就是说,宋江在死之前并不知道这是奸佞假借皇帝御赐之名,而以为是皇帝赐死。所谓赐死,就是贵族大臣犯死罪,君主许以自尽方式死于家中或狱中。其制早在先秦就有,赐死制作为延续几千年的古制,是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具有礼遇大臣的特征,即天子以“廉耻节礼以治君子”“体貌大臣而历其节” ⑧。由此可见,赐死者与其他死刑犯相比,人格尊严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留存,在宋江看来,其赐死结局是一种比较完美的结局。宋江深知,虽然自己有荡辽寇,平田庆方腊的功勋,但是不能抵消自己的谋反之罪,正所谓“功不抵过”。在死的问题上,宋江考虑到两点:一是死也要忠于朝廷,即皇帝,二是死之后要留住清誉。再说吴用,在小说第二十回,吴用在宋江坟前哭诉:“仁兄英灵不昧,乞为昭鉴。吴用是一村中学究,始随晁盖,后遇仁兄,救护一命,坐享荣华。到今数十余载,皆赖兄之德。今日既为国家而死,托梦显灵与我,兄弟无以报答,愿得将此良梦,与仁兄同会于九泉之下。”随后与花荣双双自缢于宋江坟前,从这里不难看出,吴用死有两个原因:一是知道奸佞不会善罢甘休,一定会用毒计暗害于己。二是与自己有知遇之恩的宋江已死,决定以死相报。

对二人的死进行探究,不难发现,其死皆因“忠义”,但是“忠”的对象却不同。宋江:“忠”于宋室,而吴用“忠”于宋江及梁山。在宋江眼里,“君臣之义”高于“兄弟之义”,在吴用那里却恰恰相反。

从悲剧角度讲,宋江的死是梁山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然而这只是浅层的悲剧,更深层的悲剧则不仅仅在于宋江所面对的悲剧社会和悲剧时代,更在于其心里悲剧。宋江至死不忘“忠心不负朝廷”是愚昧的忠君思想。比较言之,吴用的死更多的是个人性格的悲剧,吴用自缢于宋江墓前,是极狭隘的个人恩义,更是其性格软弱的必然结果。

从传统的观点看,宋江的死比吴用有价值。宋江被奸人所害,表面上看没有价值,但却青史留名,受到后人的赞誉。所谓“雁过留声,人死留名”,正是此说。吴用的死是为了报答宋江,但是他的自杀于事无补,徒死无益,可以说,吴用的死只是宋江悲剧的延续。

通过宋江和吴用在这部作品中的士人典型形象的比较,可以看出两条不同的士林人生道路:一条是在传统的忠孝仁义思想影响下的忠君报国的人生道路,虽然中途夭折,但受到作者的大力褒扬。另一条则是抛弃“忠孝仁义”,停留在个人及小集体享乐的层面,将忠君思想抛于脑后,而忠义也仅限于梁山兄弟内部。可以说,施耐庵眼中理想的知识份子形象就是宋江形象,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整部小说中,对于宋江的形象,所有的好汉都对其心悦诚服,忠心耿耿,皇帝对其忠义亦是赞许有加,而奸佞小人又对其恨之入骨。可以说吴用是一百单八将中与宋江最接近的一位,因此与吴用的比较更加确定了其形象的具体性。与大多数古典小说一样,《水浒传》的成书过程也是经历了一个从民间传说-说话-成书这样三个过程。与《水浒》相反在《大宋宣和遗事》中,宋江是主动上山,并非是被迫。而种种“忠义”行为也是后世加上去的。特别是施耐庵在水浒故事中加入了更加强烈的儒家思想,而这种思想深刻宋江身上。

【参考文献】

①陈戍国:《孟子·梁惠王上》《四书校注》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5月 ②班固:《汉书·董仲舒传》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202_年 ③张建业《焚书》《李贽文集》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2_年5月 ④陈戍国:《大学》《四书校注》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5月 ⑤转引自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⑥陈戍国:《孟子·公孙丑上》《四书校注》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5月 ⑦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北京,中华书局,202_年1月 ⑧《左传·隐公六年》北京,中华书局202_年3月

做事与管事之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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