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31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用好投资抵免政策,可帮企业走出困境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投资,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通知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有了这一新政策后,企业在进行改造时应如何选择具体的投资方案呢?本文以笔者为一企业担任税务顾问期间经历的具体案例加以说明(例子中企业名称略去,数字为大概数)。
例如,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获得两个方案:一是,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二是,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这样,企业就面临着从上述两方案中选择一个较好方案的问题。
假设两个方案五年内销售收入、应缴流转税及附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基本一致,采用方案一,企业所得税税率33%;采用方案二,企业所得税税率15%,我们在对这两个方案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后利润比较中,作出对两方案的评判。
方案一: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其中1 200万元用于购买国内固定资产设备,该项投资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 40% 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480(1200×40%)万元。因此,第四年应缴所得税264万元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得税 231万元,其中216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净利润为685(700-15)万元。在这五年中该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500万元,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4500-3000)×33%-480]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485万元。
方案二;企业自筹资金20O0万元,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件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前两年所获的利润175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财税率字[1997]22号文)。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250万元,按规定缴纳187.5万元所得税。剩余的1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万元所得税,187.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给企业净利润492.5万元(国税发[1994]229号文规定不再补税率差),第5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
在这五年中方案二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500万元,与方案一项目相同。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了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087.5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3 000万元的前提下:首先,方案一的项目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方案二的项目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其次,方案一项目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方案二项目只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三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目所得税额相差397.5万元。方案一项目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该企业今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留存资金。
解决股份公司重复征税的新策略
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后,其财务报表公布的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公司的税后利润为1340万元。同时公司又公布了股份分配政策,即10派1元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个人而言即公司股东在获得股利之后,是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的。所以这个案例之中,其实很明显地存在着一个重复征税的现象。
分析:
股份制企业存在的这种双重课税现象,自然对企业及股东个人都是不利的。采取什么办法来避免或减轻由双重课税所造成的偏重的税收负担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如股份公司双重征税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法律角度来说,股份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作为自然人,是分别属于不同经济实体的纳税人;股份公司的资本额和股东手中持有的公司股票价值,是分别属于这些不同经济实体的纳税人所有的财产价值;股份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也分别属于这些不同经济实体的资本额和股票价值,包括利润和股息分别征税,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股份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个人只不过是股份公司的构成人员;股份公司的资本额表现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价值总和,股东持有的股票价值的总和则反映了股份公司的资本额;股份公司的利润是股东个人分得股息的源泉,股东分得的股息也来自于股份公司的利润,是股份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因此,股份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资本都是出于同一个经济渊源,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很明显,如果一方面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征了税,另一方面又对来自税后利息的股息征税,这就是重复征税。这种双重课税必然会导致公司所得税负担与个人所得税负担之间的失衡。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重复征税显然有其不利的影响,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企业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税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了。
点评:
股份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有其一般的特点,但同时,股份制公司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运用这一特点,进行合法避税,成为股份制企业关注的问题,一般股份制企业的避税方法有:
1.股份制公司可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的方法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北京的一家股份制公司,1999年经营状况良好,赚取了不少利润,但它并没有把利润全部发放给股东,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把利润中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这样,公司的资产总额加大了,而并没有多发行股票,使公司原有股票升值,这样,与发放股息这种常规做法相比,好处很多,一方面,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股息部分)就无需再交,另一方面,公司也取得了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
2.设立持股公司。这种方法也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如果某一公司想对某一股份公司投资即可采取此办法。即在经济特区建立持股公司,这是因为:经济特区本身通常对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或只征很低的税,母公司将股息转到经济特区持股公司,可避开母公司的当地税收。经济特区持股公司还可利用本身免税条件,作为最终持股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中继站发挥“转盘”作用,通过把筹集中的资金再投资而赚取新的免税收入。
股份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包括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股份制要取得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合以及各方面的配套改革,相信国家在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免除双重课税方面逐渐做得更好。从现在来看,股份制有限公司在避免双重征税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为职工买轿车的背后--规避所得税
案例:
北京某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及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交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譬如给工龄达到一定年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那么,经过这样简单的分析,一般的公司都会选择第二种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分析:
从工人角度分析,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资的方式,从表面上来看,工人的工资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看来,增加的现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税收支出,而只有扣除了税收的那部分才真正可
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消费水平。如果企业采取一定的实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那么对个人而言,就不用交纳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举例来说,现代家庭都渴望有一辆家庭小轿车,作为工薪阶层,为了实现这个梦想,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等资金总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去购买轿车。企业如果能为内部员工着想,那么直接购买汽车分配给职工不是更好吗?一方面,不以现金的形式增加工人的工资可以使得员工少交纳了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员工而言可以早一点实现自己的“轿车梦”。
从企业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企业本身也有很多益处。首先,表现在费用的增加,所得税的抵减。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同样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工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可估量的无形财富。另外,企业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人才,提高内部员工的整体技能素质。采取第二种方式对企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关键是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从税收的角度去分析解决问题的好处。所以加强企业领导者思维观念的转变,试着从税收角度去分析,说不定大有收获。
点评:
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租给他人使用。诸如,企业为职工提供车辆,职工不用加薪,也不会支付车辆使用税。而对企业来讲,当职工的税金支付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而会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作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入息,不必计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不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交纳个人所得税。上面提到的由企业提供车辆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具体还包括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企业提供免费膳食等等。
但是,这种方式也不是十全十美。首先,企业要有能力提高职工的薪水,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是不切实际的。种种的方案措施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毫无价值。其次,这需要企业与职工的积极配合,职工应该要为企业着想,不能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不顾集体利益。那种采取多报账、多花费手段的职工实际上也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样原本非常好的计划将会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工资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又不加重税收负担,这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所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尽量提高职工工资实际消费水平是关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职工与企业的积极配合,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也有利于工人实际消费水平的提高。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2】10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
[2002]99号)收悉。文中称,辽宁省本溪市原国有企业彩屯煤矿破产后,2000年5月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崔某签定了财产转让合同,崔某以500万元买断了彩屯煤矿整体资产,又注入部分资金筹备生产。之后,崔某聘请资产评估所对其买断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固定资产原值16702万元,净值5314万元。2001年3月崔某注册了本溪市彩屯煤矿,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根据以上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计提了折旧,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据此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关于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如何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50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彩屯煤矿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篇:“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私车公用的一个涉税问题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2、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
经询问得知,公司除使用老板的车外,还经常租用其他股东个人的车辆使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上述费用。
在询问地方税务局后得知,如果有租车协议,可以列支相关费用。
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让企业提供租车协议,允许扣除相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及停车费,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老板的车几乎已成为公司办公用车,建议企业将此车入账,途径有三个:
1、个人将车出售给企业;
2、个人将车捐赠给企业;
3、个人以车辆出资增加企业资本金。
上述三种途径,都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过户手续。但其他操作难度却不相同。第一种情况下,个人需到税局*****,并交纳手续费和增值税,由于是旧汽车转让,估计一般不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将车辆捐赠给企业,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增加资本金,个人增加股份,实物资产增资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资。
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最好,因为企业综合负担最小,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因此增加了资本金,但需交纳评估费用及验资费用,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统计局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较为麻烦,故可操作性不强。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将老板自己的车售给公司,记入公司账户。
私车公用相关财税问题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是否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中“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适用.
问:我公司部分员工自已都有车,上下班均开自已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也开自已的车,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补贴费,这些补贴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但是车是员工个人的,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像保险费、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但他们也确因为公司办理业务而使用他们的车了,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已没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
问: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问:私车公用时其固定费用及运行费用可否进公司财务账,能否税前扣除,可否签订租用协议及相关应注意些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汽车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如果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进公司财务账,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私车公用问题目前总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给予了明确,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作出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法规文件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在这一问题的执行上你公司可作为参考。
问:公司老板的个人汽车为公司经营服务,如送货、跑业务等。请问其购入汽油的费用公司可以抵扣吗?另外,其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公司老板的个人用车,也可能存在公司租用其他人车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企业会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租赁形式(长期租赁还是临时租赁)、租费和费用负担形式。但一般掌握的尺度是租赁费不能超过惯常的标准,如长期租赁(租赁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的),费用负担范围相对要宽一些,而临时租赁一般只负担路桥、油料费等,零星租赁则通常只支付租车费,其他费用一概不负担。当然,这也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有关,且各地掌握的尺度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据了解各地掌握的比较普遍的尺度是,企业在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按协议约定负担公司用车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费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养路费、保险费等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第四篇: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财务部税政科转发
第五篇:跨费用报销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跨费用报销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由于某些原因(如业务人员或票据审批人员在外出差、年末购入商品发票未邮寄到公司等),本年末的部分费用,往往次年年初才能报销或才能收到发票。如果简单地将本的费用列支为次费用,该部分费用往往不能够在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或产生税收损失。因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计算的,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跨的费用往往不能在下一税前扣除。如此,企业该如何处理跨费用,才能不至于避免纳税调整,增加税收负担呢?现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别作如下解析:
一、对于跨成本类费用
对于年末购进的存货,在发票未到之前,先按协议价格暂估入库。如存货在年底前已销售,应按暂估价格结转销售成本。如能在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前(次年5月底)取得前述存货的发票并入账,该存货成本仍能在本税前扣除。
二、对于跨期间费用
对于不能在年底前报销或取得发票的的期间费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财税处理:
1、如果能够确定次年1月份能取回相关票据并完成报销手续,可以先入账,过后再补记账凭证的相关附件。
2、可以先以预提费用的方式入账,待次年汇算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并完成报销时,再冲回预提费用。
3、财务人员事前不知道有跨费用存在,业务人员在次年企业汇算期结束前才报销的费用,可以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将该费用计入上费用。相关费用也可以在上税前扣除。
三、对于跨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1、对于企业跨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当然,也可以通过上末预提的方式计入上的费用中。
2、除前述计入“管理费用”的四小税以外,跨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损益类科目中。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结束前,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的方式,将税费计入上一费用中,也是可以上上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