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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6-61018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1 02:4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2: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

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02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地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1.03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1.04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05 浙江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设计规范

2.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臵(以下简称防雷装臵),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臵,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臵、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2.02 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臵的形式及其布臵。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2.03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臵的竣工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2.04 学校内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2.0

5装有防雷装臵的建筑物,在防雷装臵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2.06 学校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2.07 学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臵,其接地装臵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臵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臵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臵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臵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2.08 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臵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臵相连。

2.09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臵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2.10 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臵上。

3、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11 学校教室、宿舍、食堂等人员较集中场所应将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臵连接。

2.12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13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璧厚不小于2.5mm。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学校内旗杆、栏杆、装饰物等独立金属构件,其尺寸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2.14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的镀锌钢绞线。

2.15 学校体育馆等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电气贯通;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2.16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扬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

2.17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2.18 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

2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臵,其间距要求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18 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25m。2.19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2.20 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

2.21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2.22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2.23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222.24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2.25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2.26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2.27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2.28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人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3、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2.29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臵,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

22.30 学校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应在完成直接、间接损失评估和建设、维护投资预测后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2.31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臵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臵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2.32 为减少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建筑物和房间的外部设屏蔽措施,以合适的路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为改进电磁环境,宜将所有与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属件都应等电位连接在一起,并与防雷装臵相连,但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臵除外。

2.33 在建筑物或房间的大空间屏蔽是由诸如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这些构件构成一个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穿入这类屏蔽的导电金属物应就近与其做等电位连接。

2.34 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臵互相连接。2.35 当建筑物内有信息系统时,在那些要求雷击电磁脉冲影响最小之处,等电位连接带宜采用金属板,并与钢筋或其它屏蔽构件作多点连接。

2.36 一信息系统的所有外露导电物应建立—等电位连接网络。

2.37 学校应在总电源、电教室等处安装电源避雷器。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话、电视或计算机网络的相应避雷器,并采取屏蔽、接地、分流、均压等技术措施。

2.38 低压输入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方式进入校园,不得将架空线路直接引入机房;当难以全长采用电缆时,允许从架空线路上换接一段有金属铠装的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在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必须与接地汇集排相连。

2.39 由外部引入(或由大楼内部引出)各种信号线,数据线路,在进入设备前端应安装与设备相适应的信号浪涌保护器,以达到保护设备的目的。户外光纤进入室内,接入服务器时,光纤内的金属芯要作与等电位带连接,作接地处理。2.40 对于引入局域网的线路,在服务器前端PC机前宜加装高速网信号防雷器。对于无线局域网的天馈系统采用馈线防雷器,建议加装天馈线防雷器。

2.41 学校机房应将所有的金属门窗、天花龙骨连接并接地,用作电磁屏蔽。2.42 改建或新增加安装设备时,应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

2.43 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维护管理规范

3.01 学校应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臵,落实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做好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工作。防雷装臵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02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臵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学校内防雷装臵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臵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已安装防雷装臵的学校应当主动申报检测,检测应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

3.03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臵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各学校对检测报告指出的不合格事项应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检测单位以安排复检。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整改。

3.04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3.05 如雷击建筑物致使受损严重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3.06 如因雷击导致学校网络故障时,除了检查在线设备的损坏程度以外,对不在工作状态的网络设备和电脑都应做全面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

3.07 在救灾过程中,要考虑是否应切断电、气、水源等,以避免二次灾害。

3.08 校园内粮、棉仓库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3.09 在旗杆、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3.10 校园内变压器周围应有安全围护设施及防雷接地设施,防止学生直接接触到电器设备。

3.11 校园内孤立、高耸物体如高大树木上应悬挂防雷击安全警示牌。

第四章 安全教育规范

4.0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学校发布雷击等气象灾害预警。

4.02 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各学校积极开展防雷安全教育,加大对中小学生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警示,科学指导预防。

4.03 学校应开设防雷减灾知识讲座,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4.04 校园内易遭雷击区域:

1、水面和水陆交界地区以及特别潮湿的地带,如河床、低洼地区和地下水位高的地方;

2、土壤电阻率较小的地方,如有金属矿床的地区、河岸、地下水出口处和金属管线集中的交叉点等;

3、土壤中电阻率不连续的地点,比如岩石和土壤的交界处、露出地面的岩层等;

4、地势较高和空旷处,如房顶、操场等;

5、孤立、突出在空旷地带的高耸物和金属突出物,如大树、旗杆、变压器、广播电视天线等;

6、含有大量金属构件的建筑物,如钢结构体育馆、风雨操场等。

4.05 师生个人防雷基本原则:

1、雷电天气发生时,应远离可能遭雷击的物体和场所,迅速躲入有防雷装臵保护的建筑物内,如果在水中,应立即上岸或躲入船舱中;

2、如在室外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电线杆、旗杆等高耸、孤立物体和墙根避雷接地装臵,不要在铁栏杆、架空电线、变压器附近停留,以防旁侧闪络、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设法使自己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不要成为引雷器,不使用金属杆的雨伞、球杆等。

3、头顶电闪雷鸣时,如果找不到合适的避雷场所时,应找一块地势低的地方,尽量降低重心和减少人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可双腿并拢蹲下,抱膝,身向前屈,千万不要躺在地上,如能披上塑料雨衣,防雷效果更好。

4、打雷时如在室外,切忌骑车、奔跑,师生不要集中在一起,或者牵着手靠在一起。

5、雷电天气发生时,室内门窗一定要关闭,以防球雷进入室内。不要靠近、接触金属门窗、管线等。最好不要使用电器设备,尤其不能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可能的话应拔去电器设备所有的外接电缆插头。4.06 雷击急救方法:

1、如果遭雷击者着火,可往身上泼水,或者用厚外衣、毯子将身体裹住以灭火。着火者切勿惊慌奔跑,可在地上翻滚以扑灭火焰。

2、如遭雷击者出现无呼吸、心跳骤停等假死现象,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同时尽快通知医院前来抢救。

3、遭雷击者电灼伤创面处理,用冷水冷却伤处,然后用干净布块包扎后送医院。

第五章 附则

5.0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捉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L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

第五章借读

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

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篇: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表日期:2011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治安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园管理

第二条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并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根据办学规模,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卫人员参与培训,提高保安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应聘任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内部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学校应使用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有序接送学生,并切实加强接送过程中的学生组织及相关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科技含量。

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一些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实提高学校保安人员的自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学生规模在宿舍区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安排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演练,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上学、放学时段学校要安排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到校门口值守,有秩序地引导、保护学生。

第九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全面实施《关于建立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

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重点做好思想困惑、心理障碍、行为有偏差、家庭情况特殊学生的帮助、教育、引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助教育引导措施。

第十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综治、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研判和分析,加强综合治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第十二条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行事历,根据季节、天气和节假日等特点和规律,及时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坚持放学前1分钟安全教育、小黄帽路队制和校门口安全提示牌等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相关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不断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心理干预和法制教育。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落实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公立学校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协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教育部门要依托综治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必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一旦发生重大校园治安事件,学校要按要求及时启动预案,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浙江省教育厅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五篇: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

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保障每一位同学的生命安全。下面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欢迎大家参阅。

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1

我承诺:

一、在公路上走路时,一定要紧靠右边,横穿公路不乱跑,确认安全后才通过。

二、不乘坐农用车、拖拉机、“黑车”、“摩的”、三轮货车和麻木车等非营运客车,不乘坐拼装、改装和报废车辆。

三、不在公路上或公路边上聚集、乘凉、娱乐、玩耍。

四、出行乘坐客车,不乘坐没有客运资质的车辆。

五、如发现驾驶人超员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要拒绝乘坐。

六、搭乘摩托车要戴质量合格的头盔,搭乘摩托车时不侧坐和倒坐。未满12周岁的不得乘坐摩托车,不骑自行车上路。

七、发现父母,邻里和亲友间有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善意提醒、阻止和劝导。

承诺人签名(可多人签名):

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2

安全无小事,交通安全、防溺水安全从我做起。为增强学生交通、防溺水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性和提高抵御溺水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溺水事故,保障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溺水安全,我们愿意作出以下承诺:

家长承诺:

1、对孩子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保障孩子在校外的交通安全和溺水安全。

2、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交通、溺水安全教育,提高子女防交通、防溺水安全意识。

3、加强对孩子交通安全管理,发现孩子的不良交通行为及时教育和纠正。

4、指导孩子正确骑行自行车,严格禁止孩子骑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上学、放学。特别是严禁孩子飚车。

5、教育自己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尽到监护责任,做好孩子上学、放学路途中、双休日、节假日溺水监护工作。

6、密切与学校沟通共同教育管理学生。

学生承诺:

1、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严禁骑电动、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上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不追逐打闹,不三五并肩行驶;严禁后座带人;严禁在校园内骑车;不违章骑车。

3、在道路上行走做到:走路靠右行,不违章过马路,“一停二看三通过”;“红灯停、绿灯行”等。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或横穿公路时要慢行,注意观察、看清来往车辆。

4、严格遵守“五不”原则:不搭乘证件不全的车辆;不搭乘超载的车辆;不搭乘非客运车辆;不搭乘司机酒后、疲劳等的车辆;不搭乘危险驾驶车辆。

5、严格执行学校、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溺水安全教育。

6、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不下河游泳;不擅自邀请其他同学下河游泳;不到河边或者建筑取土形成的水坑、水窑、山溏边玩耍、戏水、嬉闹。

7、在见到有人落水而自己又无能力救护的情况下,不能避而不见或者冒然下水救人,采取大声呼救或者报警(110)等措施。

我要自觉遵照《湖东中学学生交通、防溺水安全承诺书》执行

承诺人:学生(签名):年级班

家长(签名):

年月日

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3

交通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和孩子健康成长。我向学校承诺如下:

1、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

3、严格遵守行人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走路靠右行,不违章过马路,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红灯停,绿灯行”,不翻越护栏,不横穿绿化带,不向过往车辆抛掷石块等。

4、严格遵守乘车时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上车时不拥挤、遵守“先下后上”规则,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不在车内戏闹或大声喧哗,下车时不急于过马路等。

5、严格遵守“四不”原则,即:不搭乘“三证”不全的车辆;不搭乘超载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车辆;不搭乘驾驶员有问题(酒后、疲劳等)的车辆。

6、家长要教育子女不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教育子女不在公路上踢球、溜滑板、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7、家长接送孩子的车辆要经常检修,不违规超载,不违章驾驶。

8、严格遵守其他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

承诺人(签字):

家长签字:

关防乡明德小学

20_年9月1日

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4

为养成良好文明交通行为,摒弃交通陋习,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我向学校、家长、社会郑重承诺:

1、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事故的能力。

2、在道路上行走时一定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右边行走,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及“一慢、二看、三通过”。

3、不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同学呼唤,或者自己要坐的车辆已到,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骑自行车时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路边右侧顺行;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骑“病”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平行骑车、不在恶劣天气骑车;骑自行车不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扶身并行。

5、骑自行车、电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车,坚决不无证驾驶摩托车。

6、乘汽车要停稳后上下车,在车上要抓好扶手,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窗外。

7、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超员、超速、拼装、无牌无证、拖拉机等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遇到各类危害学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学校、公安交管等部门举报。

8、放学后不在学校逗留,不在路上、不到同学家逗留玩耍,不走亲串友,放学按时回家。双休、节假日不私自到校。不借故因事等理由到外村同学家。

9、积极响应“小手拉大手”号召,提醒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创平安交通环境。以上承诺,我保证坚决做到,请老师、家长监督。

承诺人:__

时间:__年_月_日

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承诺书5

为确保自身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构建和谐校园,平安学校,我承诺:

1、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秩序,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骑自行车时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路边右侧顺行;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骑“病”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平行骑车、不在恶劣天气骑车;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全体同学出入校园,自行车一律牵着行走,并在指定位置停放;不满12周岁的同学不能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3、步行时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红灯停,绿灯行”,走路靠右行,走斑马线或过街设施,不乱穿马路,不向机动车扔石块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物体,不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

4、文明乘车,主动给老弱病残让坐,乘车时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上车时不拥挤、遵守”先下后上"规则,下车时不急于过马路。

5、拒绝乘坐“三无车”、“黑校车”、拼装车、报废车、三轮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客运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载车,不搭乘驾驶员有问题(洒后、疲劳等)的车辆。

6、不骑摩托车,不无证驾驶机动车。

承诺人:__

时间:__年_月_日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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