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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16-62373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8 08:19: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一)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宿舍内的安全及日常维修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卫生、纪律、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等事务。

(三)公安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维护社区学生权益,努力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简称楼委会。楼委会设指导教师一名,楼长一名,层长若干名。

第四条在学生社区、宿舍内成立临时党支部,社区临时党支部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区临时党支部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入住和离校

第五条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应服从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六条学生离校时由后勤部门验收,收回钥匙,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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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校区后勤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后勤部门联系,安排住宿。

第九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后勤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未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含一学期)者,可申请退还当学年一半住宿费。复学后,向后勤部门申请住宿,另行给予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向后勤部门和学生工作处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如有以下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后可暂时在外住宿:

(一)复习备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经学生家长,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在校外居住。研究生入学考试之后学生必须搬回原宿舍。

(二)患有不适宜在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出具大连市内四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待疾病康复或好转后,回原宿舍居住。

(三)因上述原因离开原宿舍居住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且一律不退原宿舍的住宿费。

第十二条学生要严格执行离校请销假制度。未经辅导员和学院(系)学办批准,学生一律不允许在外留宿,请假后方可在外留宿,返校后及时销假。

第十三条重修课程少于两门(含两门),且已经到就业单位实习的延修学生,如在校外居住不影响其完成剩余学习任务,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在校外居住,学校不予安排宿舍。

第十四条对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

第十五条学校有权根据宿舍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延修、复学的学生,应服从后勤部门统一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

第三章环境和卫生

第十六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严禁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应统一放置到自行车停车处。

第十七条各种通知应统一张贴在宿舍内公告栏处,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胡乱张贴,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种传单、广告、海报等。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学生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及验收标准》,保持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建立轮流清扫值日制度,值日生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第十九条严禁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宠物。

第四章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应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寝室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二十五条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

(三)使用违禁电器或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

(四)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造成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服从学校管理。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处

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关门后学生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五章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八条寝室内配备成套的家具备品,建账立卡,统一由寝室长验收,不得随意搬动和拆毁。

第二十九条寝室内门窗玻璃实行登记建账,寝室长验收签字,如有破损一律收费。第三十条室内外的照明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家具备品、门、窗等如发生故障请报至传达室,由专职人员前来修理,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赔偿,若有人身伤害,后果自负。自觉养成节水、节电良好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统一为每个学生提供一个校园网接口,宿舍楼内严禁私自拉线布网。寝室中的网络设备接口如发生故障请报网络中心,由专职人员前来修理,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赔偿。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宿舍内要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禁止高音播放音响电器和演奏乐器。

第三十三条上课和自习时间禁止在寝室内进行打扑克、棋类,打乒乓球、玩电脑游戏及其他有碍他人学习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宿舍楼内进行篮球、足球等球类运动,以免危及行人和破坏宿舍门窗。

第三十五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一)以寝为家,重视荣誉,不违背集体生活理念;

(二)关爱同学,热心助人,不推脱寝室责任义务;

(三)宽以待人,平和礼让,不危害室友之间友谊;

(四)团结互助,共同进步,不拉帮结派孤立室友。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学年末,学校依据《文明寝室条例》和《大学生“千优寝室”创建与实施办法》进行 “文明寝室”和“千优寝室”评选。并作为学生个人参评“三好学生”和班级参评先进班级的必须条件。

第三十七条凡荣获“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和“大连理工大学千优寝室”称号的寝室,将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 四十 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文化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高等学校校园次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和进行交流的主要场所之一,良好的生活秩序和优美的宿舍环境,对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生宿舍,所有入住的学生应共同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学生宿舍的管理主体是学校学生处宿管科,相关业务接受学生处等职能部门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生宿舍的常规管理工作由宿管科全面负责,宿管科在学生处直接领导下工作。

(一)宿管科下设幢、层、舍三级,实行垂直管理。

(二)宿管科设科长一人,全面负责宿管科工作;科员若干人(含宿管科教师、职工及学生),积极支持和参与宿管科工作。

(三)每幢宿舍设幢长1人(由宿管科教师担任);每层楼设层长1人(由宿管科教师担任),每间宿舍设舍长1人(由本宿舍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幢长、层长和舍长、负责本区域内学生生活秩序和卫生工作。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学生入住宿舍时应按要求与宿舍管理科签订住宿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入住学生应服从宿管科的统一安排和调整,无权私自搬迁和调换宿舍。入住学生凭入住通知在指定的房间使用相应的床位、衣柜和其它公共设施,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换使用各种设施。

第八条:入住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费用,特殊原因要有校办和各职能部门的证明方可入住。根据需要,住宿学生应无条件接受宿管科的住宿调整。

第九条:除学校统一配置的室内设备、家具外,未经许可,入住学生不得自行另置家具。对不听劝告者,宿管部门将给予没收。学生宿舍阳台不得放有杂物及其他影响卫生的物品。

第十条:宿舍家具床位不得私自随意搬动,必须按要求统一摆放。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值班制,每天早上6:00开门,晚上10:00分关门,(注:逢周末、节假日晚上11:00关门)。上课期间或限时内(7:50—12:00;14:30—16:10;19::00—20:30)关闭宿舍楼,学生在这期间没班主任批条严禁入内。

第十二条:入住学生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午休和晚睡时间,严禁在宿舍内大声讲话和在宿舍附近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休息。

(二)禁止在宿舍楼卖小食品、小商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三)严禁在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反动、黄色刊物、影像等。

(四)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抽烟、猜拳、打架、斗殴、点蜡烛。

(五)严禁在宿舍内吸食、贩卖、藏匿毒品。

(六)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七)严禁随意损坏门窗,敲砸宿舍内地砖,在墙上乱钉钉子,乱涂画墙面。

(八)严禁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和存放酒瓶。

第十三条: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学生有义务配合检查,对所查到的违禁物品给予收管或没收。第十四条:学生更换宿舍,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字后交宿管科审批,方可给予安排。除宿舍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宿舍。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参军、毕业离校时,应按有关规定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宿管科审核,确认无公物损坏。签字后方可离校。

第十六条:每年寒暑假按学校“期末工作通知”安排。

第十七条:对配有独立卫生间的宿舍,人为原因造成卫生间下水道阻塞,由管理部门请专业人员疏通,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负有对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因学生自己失误造成他人人身安全伤害及公私财物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入住学生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住宿安全:

(1)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

(2)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3)不得随意将宿舍钥匙转交非本室人员。

(4)禁止在宿舍楼烧纸和其他杂物,禁止在宿舍用煤油、酒精灯煮食物,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严禁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发热管、电热毯、电饭锅、电炒锅、电吹风、电拉发夹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没收所用电器外,给予记过处分。

(6)禁止点蜡烛和使用明火,经教育后拒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7)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玻璃酒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禁止存放烟花爆竹。(8)严禁挪动和损坏公寓内所有应急照明、灭火器、消防栓、消防通道指示灯等。

(9)假期间,学生自己购买的电脑及其他私人用品的保管由学生自己负责。(10)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宿舍者必须锁好门窗。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盗,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宿舍值班室或学校保卫部门。

(11)凡陌生人及校外人员来访,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查询来访者的有效证件。未经登记,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12)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或留宿,如在校外住宿或留宿发生事故由本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13)学生应注意安全,不准攀爬窗台,不准在窗外或走廊用任何支撑物晾晒衣物。

(14)严禁男女学生互串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须有学校老师陪同,方可进入。(15)严禁往窗外扔东西、倒水、吐痰,在宿舍区起哄,如往窗外扔东西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16)凡室内家具门窗,地板被损,墙壁被污染,应由本人承担责任,若追查不出行为人,则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学生把塑料饭盒及塑料袋带入宿舍楼,严禁往宿舍楼内外乱扔垃圾。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室内及过道上溜冰或玩球。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自己动手打扫宿舍卫生,(包括卫生间,阳台)。每间宿舍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生打扫宿舍内的公共卫生,个人内务及卫生自己整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为每间宿舍配备一把扫帚,一把拖把,一个铁撮,中途损坏或遗失由学生自己添置。

第二十四条:宿管老师和学生会成员联合组织从周一至周五的卫生检查,为宿舍达标管理提供考核数据。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应保持以下卫生要求:

(1)在美化宿舍时不准使用钉子、油漆、刀具、涂改液、浆糊、不健康画等。保持门窗、家具、墙壁整洁。

(2)室内地板(含床下)应保持干净,无积尘、无痰迹、无烟头和纸屑果皮等。

(3)墙面无污损、无涂写刻画、无蜘蛛网和灰尘、无贴印,门窗玻璃明亮。(4)衣柜、桌椅、床上用品、热水瓶、水杯、书籍、衣服、鞋等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5)餐具要洗净,不留剩菜剩饭,室内清扫的垃圾实行装袋,并倒入楼外垃圾房处,门口严禁堆放垃圾和杂物。

第三篇: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基本制度

住宿须知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对学生的生活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寝室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宿舍管理水平,制定如下规定:

一、宿舍内外必须保持整洁,要求做到:

1、各寝要建立值日生制度,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2、学生起床后必须整理好自己的床铺,叠好被子,统一安放,床单要拉平,床上的物品要整齐。被褥要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3、各种物品要保持清洁,摆放整齐美观,肥皂盒、热水瓶、毛巾、牙刷、杯子、书、鞋子等,按线状排列。

4、不准向窗外倒水或乱抛果壳、纸屑。

5、人人重视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走廊、楼梯等做到不堆积垃圾、无纸屑、无果壳、无痰迹。厕所、盥洗室保持整洁,水槽里不倒杂物。

6、不准在宿舍里就餐。(病员除外)

二、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上课及自习不得回宿舍。

特殊情况需要回寝,必须有学生科批条。

三、节约用水,水龙头用后立即关好;

室内一切设备不得擅自拆装或随意搬到室外;开窗时要挂好窗钩,假日、节日最后离开宿舍时必须关好门窗、电灯,门要上锁;爱护公共财产,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四、学生必须按舍务教师安排的寝室与铺位就寝,未经学校舍务教师同意,不得自行调换寝室与铺位。

五、学生一律不得留客住宿,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宿舍管理教师的同意,不得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客人。

六、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须凭宿舍管理人员签发的出门条。

七、学生贵重物品(含钱、包)要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在寝室内,防止失窃。

八、宿舍内不得烧煤油炉,点煤油灯,不准私接电源和使用电器,以防失火。

九、男女同学不得随意进入对方宿舍。

住宿生一般不能请宿假。如遇特殊情况需回家,凭家长请假单事先向班主任老师和学生科请假,并报舍务老师备案。各寝室长在每晚就寝前点名,将缺席名单交舍务老师,节假日应按学校规定准时回校归宿。

十、住宿同学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决不允许老生欺负新生。

新生也要尊重老生,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十一、学生宿舍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部分,布置要美观大方,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艺术性的和谐统一。

学生在宿舍出现违纪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2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和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持学生宿舍安全、整洁、舒适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所需的合格人才,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和统一的管理。为了适应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为此,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凡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和执行。?

一、组织管理?

1、学生宿舍的管理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宿舍全面管理,培养广大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的良好习惯,确保宿舍安全。给学生提供一个清洁、安静、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同学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把学生宿舍的管理建设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范畴。?2、成立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主要责任人),副组长、组员若干,寝室设室长一人。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和学生宿舍执行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协助搞好寝室清洁卫生和治安消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评比宿舍管理优质服务人员的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二、学生住宿管理?

1、学生入校后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随意调换转让。如有特殊情况确要调换寝室,经学校同意后,统一安排调整。?

2、学生按规定进出宿舍,并自觉接受门卫值班员的检查。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3、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男同志到女生宿舍会客一律在值班室接待(教师因工作需要除外,但需办理登记手续)。

4、携物(贵重物品)外出,须持室长签字证明,并经值班人员检查确认无疑后方能外出。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不准无理取闹。?

5、学生一律不准私自留客住宿。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其他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留宿者,应报学校保卫处批准,并在学生宿舍进行留宿登记。否则,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6、不准在宿舍内起哄、打架斗殴,停放自行车。违者,将视情节和态度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7、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不准在宿舍内燃烧纸屑、杂物及其他易燃物品,不准使用任何违章电器,违者将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害的还将交与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8、爱护室内公物。室内的一切设施均由该室的全体同学使用、管理,不得随意搬动、损坏、丢失。床、桌、凳、柜、锁、门窗、玻璃、灯具等公物应当爱护,如有人为损坏、丢失必须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

9、爱清洁、讲卫生,坚持每日轮流值班制度。起床后按室内同一方向叠好被子,整理好床铺和其它用具,清扫出垃圾,不准往厕所、盥洗间、楼道、楼下乱泼污水,乱丢鞋袜、纸屑等一切杂物。?

10、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午休和晚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打闹、歌唱、放音乐、弹乐器、洗衣物、打电话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晚上熄灯后在寝室点蜡烛。?

11、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回家休息(宿舍封闭维修),个别留校者的住宿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意搬动。?

12、宿舍大门夜间实行关门制度。晚上熄灯后___分钟关闭宿舍大门。遇到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熄灯后进出宿舍者应作严格登记,宿管人员定期将名单报送宿舍管理领导小组。

三、卫生管理?

1、宿舍的公共区域由学生宿舍服务员负责打扫;寝室由学生负责打扫。?

2、宿管人员坚持环境区域、过道、楼梯、盥洗间、厕所每天打扫两次,冲洗一次的制度。并随时保持阴沟畅通,做到地面无垃圾、无堆积物,墙面无蜘蛛网。每月用除垢剂定时清洁盥洗间、厕所,保持盥洗间、厕所的清洁状态。?

?

3、学生寝室坚持每日轮流值日清扫卫生的制度。做到室内地面干净,墙壁、屋顶无蜘蛛网,桌面整洁、东西摆放整齐。?

4、宿舍领导小组每周五定期检查一次,学生宿舍每月检查两次。每月评比一次,检查、评比结果纳入“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中,并专栏公布。

全体同学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团结同学服从管理与教育,积极支持和维护宿舍的纪律秩序、治安消防、清洁卫生。维护自身利益,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3

一、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统一安排。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二、新生入校时凭住宿费收据到宿管中心交纳家具押金,由宿管中心发放钥匙才能入住,入住后一周内每位学生交一张一寸彩色相片办理住宿证(以班为单位),签定《学生住宿协议》。

在住宿期间如违反协议,按协议条款处理。

三、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日期内到宿管中心各小区办公室交还房间钥匙、住宿证、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后方可退还住宿押金(在校期间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扣罚款项的,应先扣后还);

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住房者,宿管中心和保安部门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宿舍门锁、钥匙统一由宿管中心配备、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即时向宿管中心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五、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

宿舍的门上应贴上由宿管中心同意印制的床位表和卫生轮值表,舍长具体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及卫生、内务检查,并配合宿管中心建立家具档案和住宿档案。

六、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亲人来访一律住学生公寓招待所,私自留宿外来人者,按每天___元处罚。

七、女生宿舍原则上不准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

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宿管中心批条,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八、住宿的学生要讲道德、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收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中南大学字[2004]18号)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改革和发展。为了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含研究生、二学位)的学生(下同)。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制度,并尽量按学院、班级相对集中分配宿舍,所有学生应在规定宿舍住宿。

第三条

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领导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自身工作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抓紧抓好。

第四条

各学院(部)要认真贯彻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和学校党委一届五次全会暨学生党建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制定相应办法,加强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工作;进驻学生宿舍(公寓)的辅导员必须关心学生疾苦,解决实际问题,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纪律教育、生活常识教育和以宿舍(公寓)为基地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做好学生与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学校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和改善学生宿舍(公寓)内的活动场所,为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公寓)文化生活提供方便,使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成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六条

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与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宿舍(公寓)入住学生为生活区域和校园的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七条 在各学院党委领导下,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积极参与并监督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服务和各项制度的执行。学生民主监督机构要及时向学校和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公寓)管理员排解矛盾;着力拓宽后勤管理部门、后勤服务单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自觉维护学生权益;团结、组织入住同学一道,努力把宿舍(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第八条 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加强管理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

1、各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都要从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入手,加强安全与法制教育。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后勤服务单位也要加强对宿舍(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与职业道德教育;

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教育部通知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学生宿舍(公寓)文明建设、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公寓)水电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后勤管理部门要做好与校内、外公寓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使学校、学生、物业管理(业主)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契约关系,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4、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单位要密切配合,与校园110系统的建设相协调,构建包括学生宿舍(公寓)在内的高效率的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专职宿舍管理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5、要不断改善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或配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和火灾预警监视系统、限制用电自控装置、灭火器具,建立报警点;

6、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学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擅自调整宿舍或在宿舍外另行居住。需要调整宿舍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对已在宿舍外另行居住的学生,各学院要加大教育工作力度,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动员其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对极少数坚持在宿舍外另行居住的学生,要由学生本人出具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说明在宿舍外另行居住的原因、所住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登记备案,并采取可行措施切实加强这些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决不能留下工作的空白点。

第十条 凡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篇:住宿管理规定

住宿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馆正常秩序,根据公安部《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在旅馆住宿的旅客均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客要求住宿时,应出示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军官证、通行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填写住宿登记表单,方能办理住宿手续。

二、旅客食宿时,应将大额现金、贵重物品旅店寄存保管,并办理托管手续,因工作需要携带军用枪支、弹药应据实登记,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机关代为保管。

三、凡来访客人,须征得旅客和旅馆允许,并经验证登记后,方能进入客房。

四、禁止旅客私自留宿未登记住宿的客人,火灾甲登记、乙住宿,或任意调换房间,转让床位。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店。

六、禁止在客房内使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等设备,不得在旅店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和使用高音设备和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旅店内进行赌博、卖淫、嫖宿、吸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旅客不得以住店为名窝赃、销赃或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发现违反犯罪分子及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及进检举揭发。

九、旅客在住宿期间,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店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公安人员检查,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不得乱扔烟头、果皮或随地吐痰,如损坏公共财物,应照价赔偿。

十、旅客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注:拨打房间电话在房号前加“8”。

有事请拨打:前台8888、8999 房务中心: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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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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