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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承诺书[京国税发(202_)130号]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6-1012977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11:51: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承诺书[京国税发(202_)1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京国税发〔202_〕1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承诺书》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2_年北京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工作实施方案》(京纠发[202_]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严肃税风税纪,树立北京市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良好形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将《承诺书》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并认真组织学习、执行,要把落实《承诺书》作为一次对广大干部进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的教育过程,提高广大干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自觉性。

二、公开承诺书的职责分工:

请以下单位按职责在202_年6月底前,通过网站、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书。

(一)市局办公室是市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局网站中公开承诺书;

(二)市局监察室负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厅触摸

屏中公开承诺书;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在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中公开承诺书。

三、各单位要以贯彻《承诺书》为抓手,加强基层科所(办税窗口)的政风行风建设,依法规范办税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杜绝和减少不良风气。

四、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反《承诺书》的问题。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承诺书》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送:市局各位局领导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2_年6月13日印发

打字:孙力扬校对:监察室许庆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承诺书

为进一步严肃税风税纪,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现对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2_年第2号公告所发布的《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承诺内容。

二、严格执行“三条禁令”,不断深化全市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三条禁令”的内容为:

(一)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科所(办税窗口)税务干部工作期间,中午一律不得饮酒;

(二)所有税务干部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向纳税人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串通谋利,损害纳税人利益。

北京市国税系统税务干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后果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投诉热线电话为12366和883718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二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2_年第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2_年3月27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提升风险防控精准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分级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分类

第四条 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税法遵从度、纳税人类型、税收贡献度等因素,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实行三类管理,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第五条 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收管理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具体包括电信(电信、联通、移动)、铁路、航空、邮政、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等)。

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

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六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5项指标综合判断,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纳税人和异常纳税人4个级别(以下分别用1-4级表述)。

重点管理纳税人包括持续经营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持续经营纳税人是指可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纳税申报情况分析,且进销项数据有增减变动的纳税人。新办纳税人是指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三)持续经营期12个月内,不符合特定纳税人标准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持续经营纳税人(不包括直接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的新办纳税人,以及经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普通纳税人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三)不符合特定纳税人标准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四)无异常指标的新办纳税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三)不符合特定纳税人标准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持续经营纳税人;

(四)当月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当月增版增量的纳税人;

(五)重点监控数据异常,且有其他异常指标的新办纳税人;

(六)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纳税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定性为走逃(失联)企业的纳税人,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76号)所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发票的纳税人;

(五)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 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新办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属于国有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未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且无异常指标的,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经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其他企业,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

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三章 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事项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发放的管理。管理包括风险分析、预警和风险识别。

第十三条 特定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按需供应发票,即时办结,不需事前查验。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实行限额限量管理,按照风险等级进行识别应对,风险等级为1级和2级的纳税人不需事前查验。

第十五条 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按月供应发票,即时办结,不需事前查验。在已批准的月最高开票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事前查验。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初次审批限额10万元、数量25份以下或总金额250万元以下。变更限额和数量后,总金额不得超过原批准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初次审批限额10万元、数量25份以下或总金额250万元以下。变更限额和数量后,总金额不得超过原批准的2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对此类纳税人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严格控制发票限额、用量,审批(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事前查验。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规定审批(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不予批准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

重点管理纳税人在已批准的月最高开票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事前查验。

第十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供应(不含辅导期)。特定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用量。特定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行为且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用量政策。

在发票发放环节,按照信息系统的风险判定进行实时监控,对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存在高涉税风险的,暂停发票发放,进行风险识别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政 策 解 读

现将《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营造规范公平的营商环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是特定纳税人,指纳税信用好、税收管理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特定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按需供应发票,即时办结,不需事前查验;

二是重点管理纳税人,指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5项指标综合判断,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纳税人和异常纳税人4个级别。重点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实行限额限量管理,按照风险等级进行识别应对,风险等级为1级和2级的纳税人不需事前查验;

三是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即时办结,不需事前查验,按月供应发票。在已批准的月最高开票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事前查验。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需要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管理。

四是在发票发放环节,按照信息系统的风险判定进行实时监控,对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存在高涉税风险的,暂停发票发放,进行风险识别处理。

分送: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2_年3月27日印

第三篇: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202_年工作总结及202_年工作计划

202_年,东城国税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市税务工作会议和区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稳步推进风险防控,有序开展税源管理,切实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税收收入较快增长。

一、强化组收措施,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一是深化收入预测管理。继续保持每月3次对各组收单位税收及重点企业的税收预测频率,并深入研究各税种入库特点及系统结账规律,提高预测的精细化和准确性。二是通过税收形势、风险、政策效应、经济运行四方面分析,结合横向分析和纵向比较,形成立体税收分析体系。

二、深化征管改革,推进税收提质增效

(一)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严格规范执法

东城国税局按照“事项分解、分类实施”的思路,以防范执法风险为重点,对征管规范1.0逐项进行详细梳理,明晰与现行操作存在的差异,优化全系统业务流程,实现税收业务制度和流程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法治化。同时,统筹应对两级风控任务,通过实践梳理出了《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分析监控工作实施方案(草稿)》作为具体应对风控任务的指导文件。

(二)以春风行动为载体,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实现纳服规范2.0版到2.1版的平稳过渡。根据市局相关工作要求,东城国税局积极准备,攻坚克难,详细梳理业务流程,积极组织业务培训,实现了经常性动态升级,逐步构建起规范、现代、文明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优化改版网上办税服务厅。东城国税局在现有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基础上,加大技术投入,满足纳税人的实际诉求,打好信息化基础;在业务层面狠抓落实,逐项分析各项业务,分期分批地把各项依申请业务纳入网上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的纳税服务。此外,制定《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操作手册和工作规程》,构建了“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交互服务模式,实现了多元办税和高效办税。

三是顺利完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税源迁移。根据市局要求,自202_年6月1日起,原第二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全部划归东城国税局管理。东城国税局在迁移前迅速响应,积极做好迁移准备;在迁移中稳步推进,认真落实,多部门联动,完成系统初始化设臵、人员权限调整、业务衔接、纳服宣传、窗口增设、数据迁移、发票调拨、档案接收等多项工作,实现迁移零负担、零障碍、零差错。

四是实现普通发票自动验旧。东城国税局根据市局工作安排,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编写印制《发票自动验旧宣传便签》,多渠道宣传便民办税新举措,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在大幅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了业务办理时间过长、纳税人排队滞留等问题,实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双减负”。

(三)以国地合作为契机,推进区域税收工作新发展

东城国税局认真落实总局、市局工作要求,加强与地税局一分局、东城区地税局沟通合作,一是实现国地税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流程联办,共同加强税源管理;二是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办税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目前,东城国税局与地税局共召开六次国、地税联席会议,完成《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1.0版)>工作落实方案》,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和涉税服务,通过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和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等17项合作事项不断深化国地合作。三是成立稽查局联合办公室,建立国、地税税务稽查合作机制。市国税局、地税局领导亲自到场予以高度评价。

(四)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抓手,推动简政放权

东城国税局认真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规程》,统筹安排对外宣传、对内培训、国地税合作等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办理流程等各项细节,完善纳税人的基础数据信息,确保此次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实现为纳税人减负担,为市场添活力,推动简政放权迈出了坚实一步。

三、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发挥稽查效能,加强执法监督

东城国税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通过在选案环节做好选案软件与电子查帐网络版的结合运用,在检查环节注重打造精品案例,不断完善查管互动运行机制,建立国地税稽查合作机制等举措,稳步推进稽查各环节工作。

(二)加强税源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积极落实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措并举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二是认真落实车辆购臵税政策,严格做好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由于政策落地快、服务意识强,受到总局王军局长表扬性批示;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臵税政策落实方面多次受到市局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表扬。三是加强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提升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五项办税承诺开展大企业绿色通道的信息核实、采集,切实服务纳税人。四是加大出口退税管理,积极落实在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

四、拓展税收宣传,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一)推动纳税服务规范落地

规范、及时、妥善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加强信用评定工作后续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等级咨询、查询等相关服务。截至202_年10月底,本落实服务A级企业措施全部顺利完成。

(二)以互联网+推动办税服务新升级

东城国税局作为市局试点单位,通过更换办税服务厅叫号机硬件、升级叫号系统软件,第一批在全市系统中实现微信取号、等候人数查询等纳税服务新功能。整合业务科室信息资源,加强微信公众号建设,通过微信二维码桌牌、易拉宝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与市局微信平台深度整合,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及时高效的纳税服务,较好地推广了微信公众号这一“互联网+”时代新的纳税服务媒介。

(三)以税收宣传推动落实税收政策

全面开展第24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放税收宣传主题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彩页,制作展板、宣传栏,开展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培训会,并在北京电视台、《中国税务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等新闻媒体刊登各类新闻稿件。同时,通过东城国税局短信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出纳税服务提醒和税收政策宣传。

五、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一)举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培训

东城国税局严格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相关要求,以“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中层领导干部专题学、全体干部普遍学”为思路,实现学习培训成效化。通过全员理论学习,从“讲政治、站位高、责任明、勇创新”四个方面凝心聚力,确保“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广泛性、针对性、成效性。

(二)开展党员读书活动

东城国税局在通过党课、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形式,使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三严三实”深刻内涵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党员读书活动,将学习和思考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干好工作的本领。东城国税局荣获荣获202_年“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2_-202_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已连续多年获此殊荣;第一税务所被北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202_年北京市模范集体”的荣誉称号。

六、加强党风廉政体系建设,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一)认真落实“两个责任” 东城国税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市纪委四次全会和区纪委六次全会部署,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结合各单位职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从根本上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与税收业务工作一级对一级,一级抓一级,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层层抓落实的廉政责任体系。

(二)推进内控平台建设

东城国税局紧密筹划安排,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内控平台上线以来,每日安排专人对内控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发现触发的事后型风险点及时与各部门联系,提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一是积极弘扬反腐倡廉清风正气,开展“每季品鉴”活动、以“弘扬时代主旋律”为主题的诗歌朗诵、廉政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动。二是坚持办好“一刊、一廊、一网校”。三是强化警示教育,在网络培训平台创建了廉政放映厅,定期发布警示教育片。

七、激发干部活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积极开展优秀中青年骨干、青年业务骨干选拔工作,制定了《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优秀中青年骨干、青年业务骨干选拔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中青年骨干。强化绩效管理,认真细化分解市局各项考评指标,圆满完成系统和机关考评工作,开展个人绩效考评,激发干部活力,调动工作热情。

202_年,东城国税局将继续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团结一致、真抓实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凝心聚力,开创东城国税局工作新局面。

第四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202_〕95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2_〕95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北京市202_、202_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名单(第一

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2_〕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2_、202_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第一批)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2_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

单(第一批)

2.北京市202_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

单(第一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税收 政策 通知

抄送: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_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202_获得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1.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

2.北京市公园绿地协会

3.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

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5.北京市老舍研究会

6.北京电机工程学会

7.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8.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9.北京原点文化经济创新基金会

10.北京家政服务协会

11.北京冷饮食品协会

12.北京核工业医院

13.北京消防协会

14.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15.北京天文学会

16.北京老舍文艺基金会

17.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8.北京青少年科学基金会

19.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20.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

21.北京戏曲艺术教育基金会

22.北京市教育学会

23.中国轻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24.北京土地学会

25.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

26.中国地质学会

27.首都科研院所联谊会

28.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9.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30.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

31.中国互联网协会

32.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33.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34.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35.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

36.中华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

37.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38.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39.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40.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41.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42.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4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44.北京畜牧业协会

4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46.中国报关协会

47.北京铸锻行业协会

48.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

49.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

5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51.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

52.中国青少年宫协会

53.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

5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55.中国灌区协会

56.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57.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

58.中国水利企业协会

59.新时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心

60.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62.北京教育评估院

63.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64.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

65.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

66.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67.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

68.中国安装协会

69.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70.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71.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7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73.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74.中国矿业权评沽师协会

75.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76.中国投资学会

77.中国药学会

78.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7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80.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

附件2:

北京市202_获得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北京市电子工业干部学校

3.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4.北京市陆学艺社会学发展基金会

5.北京口岸协会

6.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

7.北京绿谷教育基金会

8.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9.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10.北京弘毅慈善基金会

11.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

12.北京市刘鸿儒金融科学发展基金会

1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14.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

15.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

16.北京软件行业协会

17.北京市教育基金会

18.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

19.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20.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21.北京市戏曲艺术发展基金会

2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

23.北京市市政管理学校

24.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25.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

26.北京绿化基金会

27.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28.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会

29.北京市体育总会

30.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协会

31.北京楹联学会

32.北京肉类食品协会

3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4.北京市饲料工业协会

35.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36.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37.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38.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39.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40.北京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41.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42.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43.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44.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45.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4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结算中心

47.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会

48.北京数字科普协会

49.北京市传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50.北京富利儿童救助基金会

51.中国房地产研究会

第五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日期:202_-03-17 【选择字号:大中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假发票工作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202_年底我市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在不突破普通发票现行工本费的基础上,使用无碳彩纤纸和干式纸印制普通发票,并配合普通发票查询系统的开通,拟在普通发票上采用丝网印刷工艺加印密码和条码(即将开通)。采用多种防伪措施,提升我市普通发票防伪手段,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同时大大方便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查询发票真伪。

一、调整发票防伪措施

(一)取消的原防伪措施

1.取消原手工版发票使用的水印纸

2.取消镂空京国税字样

3.取消使用光致变油墨印制古币图案

4.取消使用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

(二)新版发票防伪措施

1.采用解析度为240dpi的数字喷码系统印制发票号码,使用放大镜观看,号码是由若干的点组成。

2.采用新型防伪纸印制普通发票

(1)无碳彩纤纸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使用的防伪彩色纤维纸印制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此纸为国家专利产品。方便公众识别,也可通过专用设备识别。

(2)干式纸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此纸为专利产品,开具发票字迹一次性转移,可有效杜绝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现象的发生。

(3)无碳纸

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北京商业零售发票(卷票)、北京商业零售发票(平推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继续保留现用纸张。

(4)新版普通发票不需垫用复写纸

3.浮雕印刷工艺印制京国税字样

(三)保留的发票防伪措施

保留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使用荧光防伪墨印制发票监制章

二、202_年底停止销售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行为,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纳税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行为,可以使用上级单位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三、旧版发票使用问题

旧版发票使用期到202_年12月31日,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11月份即可面向纳税人销售。

四、新版发票不再印制有效期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承诺书[京国税发(202_)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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