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团购中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近年来,团购正在成为一个新兴的网上购物方式,人们正从团购中获得一些超值的商品优惠,但是反观这个刚刚兴起的购物模式,仍存在着众多弊端,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剖析团购中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团购的基本情况、分析团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论述团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与救济途径,并就团购产品、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及对团购网站的监管建议。
一、概述
(一)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
笔者认为:团购是指一定数量规模的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这个平台,与商家订立格式合同并履行的行为。
团购作为一个新兴购物方式,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实际上,网络团购将零售业务变成了批发业务,通过将零散的消费者聚集起来,有效降低了厂家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同时也增加了利润。如今团购网站主要的盈利来源有:会员企业年服务费、商家销售返点、城市站点加盟费用、地面活动的企业赞助,还有网络广告等。随着消费合作与网络的结合,消费者之间的联合成本大幅度降低,网络的力量推动着更大范围的消费合作和更多的交易对象增长。①低价限量销售成为团购主要的营销方式。销售商这样做无非是想为自己的商品做广告,从而推销自己的商品;而团购网站这样做,是想吸引消费者进行团购,形成稳定的消费人群,使自己能做大做强,从而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目前几乎所有的团购网站都是负债经营,团购网站上出售的商品很便宜,除一部分是经销商为扩大市场,自己低价销售外,大部分团购商品或服务都是团购网站高买低售以获得稳定的客户源。所以,团购网站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在市场上长期运行,而理想模式就是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美团网CEO 王兴也表示,202_年是团购行业的分水岭,会进一步整合,团购淘汰赛提速,服务和技术是团购竞争的门槛。
(二)团购网站的现状
“物美价廉”是消费者理想的追求,团购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得到很多人的青睐,也证明其有着其他购物方式不可企及的优势,而最主要的是团购网站出售的商品通常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然而,优惠价格的背后也陷阱重重。据中消协最新报告显示,202_ 年网络团购成为销售类投诉新热点,投诉量位居各类投诉前10 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货不对板,退换货难;服务注水,价外有价;高标低折,吸引眼球等。
二、团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团购网站和销售商的法律关系
团购网站若通过销售商购买商品并低价销售,此时,他们之间应该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这一点争议不大。但现实中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团购网站本身就融资困难,若直接将商品买来,易产生存货积压风险,导致流动资金短缺,加大商业风险。比较可行的方式是由销售商通过团购网站自己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此时团购网站和销售商的关系就很难认定。目前有学者认为属于行纪关系②,也有学者认为属于居间关系③。
首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14 条④及《合同法》第421 条⑤,单从团购KTV、理发券、电影票等服务优惠券来看,团购网站并非只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团购信息,往往网站上还要注明服务的提供者;其次,团购网站也并非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销售商(而并非团购网站)直接履行合同、承担义务。因此,我们不能认定团购网站和销售商之间存在行纪合同关系。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24 条⑥可知,居间人并不直接和任何一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只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促成缔约的活动。而团购网站若是居间人的话,委托人应当是销售商,但是团购网站却和消费者订立了合同,即“用户协议”,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团购网站和销售商之间并不是居间合同的关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6 条⑦,也很难认定他们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是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并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团购网站在销售商品时也不完全以销售商的名义进行,如果认定他们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则会使团购网站的行为过于单一和狭窄,只能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从事活动。
因此,我们认为,团购网站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像行纪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单一,而应当是一种混合合同关系,至于具体涉及那种合同形式,要通过分析合同内容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二)团购网站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到底是与团购网站建立了法律关系,还是与销售商建立了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团购实物商品的过程中,消费者只和团购网站有用户协议,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团购网站一般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商品信息,未标明销售商信息,消费者和销售商并没有直接的合同约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就无法追究销售商的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并非只能通过合同关系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在消费者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造成损害时,可以依侵权责任向销售者追究缺陷产品侵权责任,这和前面的结论并不矛盾。然而,消费者只能在因为商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而无法在收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但未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但是,不排除一些团购网站直接在团购信息中详细标明销售商的信息,这样笔者认为交易对象明确,那么有必要将团购网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展销会柜台租赁者法律地位等同,即在团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既可以要求团购网站也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法律责任。
在团购服务商品中,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仍存在用户协议,因此存在合同关系。同时消费者还会和销售者有直接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意味着他们之间也有服务合同关系,否则,若是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购买过服务类商品的优惠券,而服务销售者又拒绝提供服务的话,消费者只能追究团购网站的责任,显然不合理。
三、团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与救济
团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与救济问题是团购网站运营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最关注的问题。目前,专门针对团购的法律法规甚少,我们只能尝试在已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找到解决办法。
(一)事前的团购合同主要问题
很多团购网站认为其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是要约邀请,所以他们觉得自己单方面撤销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如糯米网用户协议:“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商品与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一致,但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本站有权在发现了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同
时,本站保留对产品订购的数量的限制权。”然而我们认为,商家在团购网站上标价销售商品在法律上是要约,首先商家在网站上贴出信息对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等交易条件有详细的描述,并且存在着愿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这些都已经符合了要约的构成要件。
对于消费者的承诺,商家是受合同约束的,不能任意反悔,必须依照团购网站上的描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事后责任承担
团购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连接着消费者和销售商,在整个团购交易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本文认为团购网站应为自己提供销售的行为负责,这样不仅有利于交易安全,同时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前所述,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有学者认为网站和消费者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仅作为中介者,本文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展销会柜台租赁者法律责任,消费者仍可以要求团购网站承担法律责任。
在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销售商侵权责任。当然,按照上文的思路,在销售者提供服务时,也存在合同关系,消费者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然而,消费者维权在理论上讲得通,在实际生活中又是另一种状况。消保委通过调查发现,该网站虽然在“服务政策”中信誓旦旦地承诺“假一赔
三、正品保障”、“三十天无条件退换货”等,但是在联系方式一栏中却只公布了网络QQ 号,没有联系地址和方式。此外,该网站的网页上未按规定标示ICP 经营性网站备案号、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网站主办者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团购网站还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如拉手网,虽然承诺7 天无条件退款,但实则在具体团购中多注明“不支持无条件退款”、“不支持过期退款”字样,商家还是掌握主动权,同时其在团购网页上注明,只要在团购信息中标明不参加无条件退款即可免除自身责任;再如糯米网的用户协议中也写到:“本站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它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的商品价值额。”这些都使得消费者在团购中的维权难上加难。
团购中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无法有效解决,作为接受消费者投诉的消保委,通过对商家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对商家的不法行为进行指正发挥一定作用,但由于并无强制力,并且消保委监管的只能是营业地位于其辖区内的商家,而网站作为一个虚拟的平台,其消费者可能遍布中国的各个地区,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四、市场准入和监管
针对团购网站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对团购网站的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何对团购网站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团购网站出现的问题也开始重视,于202_ 年3 月14 日,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对于团购网站的监管有很好的指引作用。对于最先兴起团购热潮的美国,其团购网站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住址、服务类型等信息,同时在网站的经营过程中,政府会通过
信用评级的方式对网站进行严格监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美国国家职业经理人犯罪投诉中心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共设的美国网络欺诈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该中心接受投诉后,由包括普尔、穆迪、惠誉等第三方分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巨额罚款。⑧结合美国的一些做法,以及目前我国团购网站的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团购网站市场准入门槛,进行注册登记。将营业执照“上网”,在各个团购网站的首页链接其工商登记号与营业执照照片。让消费者通过对比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2、要求团购网站承担对销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检查义务,同时团购网站在选择合作的经销商时,应当对其营业资格及范围进行详细的实质审查后作出合作的决定;要求营利性团购网站承担起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质量的担保责任,扮演好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媒介角色。
3、各地工商局定期对团购网站进行检查,设定团购网站对团购商品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责任机制;工商局应当定期披露检查结果,同时与消保委、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定期公布有关团购网站的投诉情况及纠纷解决情况和各大团购网站服务排名、信用评级,并在团购网站首页建立链接,进行有效公示,使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及时看到。
4、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维权机构等。团购网站、销售商以及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应利用科学技术,建立起一个良性的纠纷解决途径。
如团购网站可以建立售后QQ 客服,公示销售商有效的联系方式,与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网站相链接。
工商局应当专门设立板块,接受网上投诉,并及时解决,进行公示。
只有完善对团购网站的监管,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团购纠纷尽可能减少,也有利于团购网站有序、稳健的运营下去。
第二篇: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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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团购
团购
定义
团购(group purchase)就是团体购物,指认识或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商家组织团购等形式,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能力,并极大程度地获得商品让利,引起消费者及业内厂商、甚至是资本市场关注。团购的商品价格更为优惠,尽管团购还不是主流消费模式,但它所具有的爆炸力已逐渐显露出来。现在团购的主要方式是网络团购。
发展历程
团购这种模式古已有之,只不过不是很多,国内很多网站都在尝试用团购的方式在网络上开展BtoT的工作,不过没有被完全的热炒起来,所以网络团购最早起源于被认为是美国的 Groupon,在不到2年内估值飙升到13.5亿美元。在国内始发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目前已经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发展起来,成为众多消费者追求的一种现代、时尚的购物方式,因为它有效的防止了不成熟市场的暴利、个人消费的盲目、抵制了大众消费的泡沫。
团购形式
第一种是自发行为的团购;
第二种是职业团购行为,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少不同类型的团购性质的公司、网站和个人;
第三种就是销售商自己组织的团购。
第四种就是通过组建“消费者联盟”建立持续、稳定、从复团购渠道来创业的“个人特许加盟型团购”
优势
网络团购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组成方式,具备了网络购物的所有优点,如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等。而价格优势又成为其最主要的核心优势,这种优势甚至要比普通网络购物更加明显。
以家电为例。在线下卖场,家电企业为了盈利,通常的做法是将在渠道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附加成本转嫁到产品上,终端消费者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中间环节之间多重利润的受害者。
网络团购,不仅赋予了消费者也赋予了企业、代理商发起团购的权力。同时作为家电直销平台推出的团购,也意味着价格将比其它同类产品的网络团购更加优惠。网络团购组织方式的灵活性,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成本上,线下卖场都是望尘莫及的。
网络团购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由专业团购机构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也可由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发布产品团购信息,自行发起并组织团购。
团购网站盈利模式
目前在团购类网站中相对成熟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商品直销:以“团购”的名义直接在网站上登陆商品信息进行直接销售,这里的货源也可以是自己进货、或跟商家合作代销,直接获得商品销售利润。商品直销是在网站运作中实现基本盈利的传统方式。
2、活动回扣:网站作为商家与买家的中间桥梁,组织有共同需求的买家向商家集体采购,事后商家向网站支付利润回报,即大家生活中常见的“回扣”形式。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回扣”,他是最有可能成为你最大收益的方式之一。团购商品小到生活用品,大到电器、建材、装修、汽车、房产等,如果你成功组织了一个大型采购团、如买车团、买房团,仅一次活动的商家利润回报小到上万,大到十几万甚至更多。现在一些大型团购网站号称有千人团购会甚至有万人团购会,这种大规模的采购其产生的利润回报之大可想而之。
3、商家展会:可以不定期举办商家展览交流会,商家可以借此机会进行新产品的推广、试用,可以面对面与客户交流、接受咨询与订单并借此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建议。网站向商家收取展位费获得收益。
4、广告服务:团购类网站除了具有区域性特征外、他的受众一般都是具备消费、购买能力、欲购买的人群,对于商家来说定位精准、目标明确,成本低廉,故必将成为商家广告宣传的最佳平台。
5、售会员卡:“IP会员”是用来凸显用户“尊贵身份”常见方式,在年轻人,特别是学生人群中非常的受欢迎。团购网站可以通过发放会员卡的形式来让用户提升“身份”,网站可以为持卡会员提供更低廉的商品价格,更贴心的服务,可以让持卡会员直接在合作的商家实体店铺进行“团购”。
6、分站加盟:当网站发展到一定影响力,无形中已经在为你做项目招商。此时可以提供授权给加盟者成立分站,为加盟者提供网络平台、运作经验、共享网站品牌等。在获得加盟费的同时也扩大了自身规模的影响力。团购网站的运作、盈利模式不限于以上6种,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环境特点、创新,可以产生更多的盈利方式,比如为商家、买家提供更丰富的增值服务等。
团购风险
1.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网络团购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则来约束它,因此,诈骗案也屡见不鲜。
2.网络团购目前存在着一些陷阱。例如:建材、家具等行业的产品价格缺乏透明度,有的商家暗地里拉高标价再打折,这样消费者就很被动。
3.网络团购还存在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
网络团购毕竟只是出于某一特定目的而临时组织的松散团体。现实中,团购者交易成功后就分散了,售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再组织起来,这给消费者日后的维权行动带来困难。因此,网络团购的参与者还应该想办法签订团购协议来规避各种风险。
为了确保购物安全,消费者在选择团购博取优惠价格的同时,对团购平台的选择也应该谨慎小心。选择专业、信誉高的平台发起团购,或参加团购,即可以提高网购安全系数,团购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也能有所保障。
总结
团购是一种促销手段,不是商业模式。他是一个聚拢人气的方式,最终的经营会导向传统的销售方式。团购网站的发展最终不是被 B2C网站收购,就是自己建网上商城搞B2C电子商务。小型的地区性团购网站依然会继续存在,但不会有股票上市的那一天。未来,将出现自助式的团购服务,允许本地商户创建一个类似于Facebook的商店账户,用户可以关注这些账户并完成交易。这些商户可以添加自己的交易,绕过团购网站在每个城市团购交易的长时间排队等候。可以了解下现在做团购平台的,很多都是做实体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团购,平台审核过程提交时间比较长,很多商家得不到推广,自助平台的开放类似淘宝商城一样,百花齐放,各显神通。拿淘宝的“聚划算”平台等团购案例来说,对于制造业发达的城市和企业来说非常有利,只需要有好的产品利用成熟的平台为消费者服务!未来10年网货将占主流消费,一方面提高制造业的利润,降低商品附加值,让产品更值钱、物有所值。
第四篇: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快速、方便和廉价的优势,但是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性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有所改善。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网络购物 法律问题 几点建议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
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4]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完善立法。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5]、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6]。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参考文献:
[1]乔秋珍著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法律适用,下期,202_.04。
[2]曹文婷著 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202_,3.2。
[3]李少平著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202_,8.12。
[4]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2_。
[5]许艳敏 C2C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2_,山东大学。
[6]万以娴著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2_。
作者单位:黄建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第五篇:驾校团购
郑州驾校团购是什么?有什么好处?
最近小编刚到郑州,打算考驾照的,然而听到有人说考驾照需要暂住证为半年以上的才可以(小便不是郑州本地户口),多以就在网上查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消息。然而中说纷纭,不过大多数还是说需要暂住证但是不需要时间的,我就放心了!这些消息基本都是通过团博学车网所了解的,这是一个驾校团购的网站,比较新奇,我也是比较好奇猜到它的网站去看的,收获颇多的!
驾校团购的含义:驾校团购的意思就是一群认识或者不认识的人联合起来,以团体形式到驾校进行报名考试,以此获得比较优惠的学费。
驾校团购的目的:让每一位想要学车考驾照的学员能够得到更加优惠的报名价格,让每一位互不相识的人共同享受良好的学车环境。驾校团购的优势:
优势有三:省时、省心、省利。
省时享受驾校团购平台的一对一学车服务,在线免费咨询各个驾校真实情况及学车相关知识,快速了解驾校报名的流程、所需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省心:学车全程跟踪服务,协调及化解在学车中的误会与纠纷,让学员无后顾之忧:
省利:享受学车团报价格、学车优先安排、特殊安排、快速拿照等优厚待遇。
驾校团购报名条件:
首先要是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为准);
其次需要身份证原件(外地的需要有效的暂住证);
驾校团购报名方式:
1、到驾校的指定报名点报名;
2、到驾校直接报名;
3、通过团博学车网进行团购报名。
和驾校团购报名流程:
第一步:想要考驾照的学员咨询驾校团购的客服或拨打团购电话,申请“驾校团购短信”;
第二步:学员申请成功,获取团博学车网“驾校团购短信”;第三步:到驾校报名处出示“驾校团购短信”,驾校工作人员登记编号;
第四步:验证成功后报名可享受团购价优惠,凡是凭团博学车网“驾校团购短信”报名的学员方可优惠数十到数百元不等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