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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5篇)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6-1129932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7 12:46: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资发〔202_〕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北北

京京京

市市

国市地

土财方

税资

政务源

局 局 局

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

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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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市 国 资 委

市 财 政 局

- 2- 市 国 土 局 市 地 税 局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

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2_〕18号),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现就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二、202_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实施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由其使用,且土地使用用途和使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划拨方式进行初始登记。

三、在国有企业重组、注销过程中,对已按照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重组后的企业名下。

在国有企业重组、注销过程中,对已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 - 3 -

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重组后的企业名下,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四、国有企业将非经营性不动产移交其他国有企业,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保留原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法变更登记不动产。

五、上述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土地处置意见市国资委办公室202_年2月15日印发- 4 -

第二篇:国有企业处置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

国有企业处置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国有企业处置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

(二)编号:00-00413935X-A-01-08-00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

四、审批对象 法人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四)《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批福建省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2_]33号);

(六)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2_]272号)。

六、申请条件

(一)省属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市属企业提供市国资委关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

(三)集体企业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已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的批复;

(四)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已按企业章程履行有效改制决议(例如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五)土地权属清楚。

七、办理方式

(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teniu.cc)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国土房产局窗口;

(二)岛内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岛外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

4)翔安行政审批事务管理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2_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跨区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市国土房产局综合业务窗口受理。

(三)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

八、申请材料

(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注明改制批准文件、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清单),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批准改制文件1份(复印件):

(1)国有企业提供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的批复,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集体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的批复;若集体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则仅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提供有效改制决议(例如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批准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文件1份(复印件);(1)改制批准文件中已明确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清单或范围的,提供改制批准文件涉及土地清单或范围的文件或附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改制批准文件中未明确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清单或范围的,提供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目录,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属于软件园、火炬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需提供园区管委会的书面同意材料1份(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涉及本项目的会议纪要、抄告单资料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产权证明材料:

(1)已办理产权证的,调阅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房屋权证及原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2)未办理产权证的,调阅原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以及项目用地所涉及的所有规划批准文件。

2、涉及本项目的原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会议纪要、抄告单资料。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收件、受理

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审批部门应: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关于××改制涉及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问题(或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复函;

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2_]49号)文件规定。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市国土房产局综合业务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796;

2)集美政务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6228917;

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6800832;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7558572;

5)翔安行政审批事务管理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2_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7886706。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teniu.cc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teniu.cc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teniu.cc/wyts/

十四、流程图

第三篇: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2_〕80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 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2_〕120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我们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2_〕120号)精神,为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七、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八、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一、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组合民间资本,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十四、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处置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2_年4月)

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在授权经营文件下达后1至2年内必须办结授权经营手续,过期作废。市、县级政府不得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用地。授权经营的土地经批准可以作价出资。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团(企业)范围内出租,不得出租给本集团(企业)范围外的单位、企业、部门。

授权经营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原授权经营范围外新增加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经批准才能实行授权经营、作价出资。

第四条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交易中心储备、管理。

第五条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单位用地按该单位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处置。主辅分离后辅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用地按单位原使用现状无条件划转,有关用地与原主业企业共用的部分要明确产权后签订共用协议。

第六条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退城进郊、退城入园、退城进山的,优先考虑选址供地;企业原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新企业的建设或原企业职工安置。

第七条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机械设备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一并组织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划拨用地转让所得扣除出让业务费用后缴省财政专户,各市、县财政不得截留。出让土地的转让所得扣除转让业务费用后,用于企业改制成本。

严禁国有企业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转让国有土地。第八条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市场价的60%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费。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调整原授权经营土地资本金。

改制为民营企业缴纳100%的出让金,安置原单位职工70%以上(含7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成本。

第九条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入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经批准用于支付省属企业改制成本。

第十一条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业企业,在改革或关闭破产时,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处置: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10%缴入山西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90%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用于原企业作为改制成本或作为国有股投入改制后的企业。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全额缴入山西省省属企业改制财政专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90%可用于国有企业作为改制成本。

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资源保有量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经批准首先给安置职工而组建的新公司,由新公司缴纳矿业权价款;其次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出资方根据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企业现使用土地总体状况、拟处置土地的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处置价格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已经改革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要根据本规定完善手续。本轮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要全部纳入改革的范围。既不完善手续,也不纳入本轮改革范围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二)企业持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资料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凭证、作价出资(入股)入账凭证和有关完税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当合法、四至明确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根据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处置无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对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企业性质、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但股权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在转让股权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四至、面积、价格、年期,作为国有土地资产计帐并管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和批准的不得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核定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承担,核定费用在土地资产评估费用中一并支出,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评估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2_号)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省属集体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

第十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政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有关国企改制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穗财资〔202_〕10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主管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市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附表1),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凡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1.技术鉴定机构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产生并对外公布。

2.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4.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由本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交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处置。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六份(附表2);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附表3);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第八条 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飞机、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第十一条 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闲置资产需要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批准,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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