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有企业生存办法
[转帖] 亲历:一个重点本科生在国有银行的五年作者:watchdog
重点本科,在国有银行工作五个年头,现已混到二级分行信贷部副经理职位。
综观这五年,遍尝酸甜苦辣,曾历基层网点、存款部门、信贷部门(前台、审查、不良贷款)各个岗位的洗礼,也曾任部门经理、团支书、贷审会成员等职,加上自己的辛勤学习,自认自已差不多谙熟国有银行的套路。把一些看法与各位探讨:
一、国有银行真的是没有竞争力,会被外资银行冲垮? 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尚有在学校的弟弟妹妹还不清楚。在内部机制方面,国有银行是僵化的,但这有一个大环境的因素,四大国有银行占据全国80%左右的存贷款业务,可以说,任何一家银行有小小的动静(诸如支付困难等),我敢说马上产生金融危机,国民经济立即倒退。所以到时中央银行自然会新发钞票来弥补,损失转嫁在人民头上。可能各位不一定知道(内部录像,不对外公开),在某地(不说具体,防止对号入座)清理城信社风潮中,曾有十万人卧轨,要调万名武警、几天时间还疏散不了人群。小小的城信社就是如此,国家敢让网点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产生危机?另外,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差,很大一部分包袱是1980年代的“拨改贷”遗留问题和多年来政策性发放的基本建设和扶贫贷款,政府会坐视不管?
二、在国有银行真的没有前途? 我不是这么认为的,以我自己为例,年固定收入3-4万元,有住房、养老保险等保障,每年从单位谋取福利不下三四万元(包括到各地考察-实质是旅游,吃饭报帐等),工作环境优越(室室有空调、办公设备齐全、车辆容易调配),还可利用银行的资源为自己创利(以我为例,利用个人贷款之机获得信息,转手炒卖房地产;利用拟上市公司客户的信息购买拟上市股票;利用变卖不良资产的机会从中取得手续费,以上获利不下数十万元)。你要我离开银行,不太容易再找到如此高薪的工作。即使有朝一日离开,也不会选择辞职这种愚蠢的方式,跟领导说好,买断工龄(约7-8万元),我有律师资格和银行信贷部门经理的资历,想来找一份工作也丝毫不困难。
我“混”在银行的经验介绍给各位,请不要见笑:
1、做人谨慎,不要把自己的看法轻易透露出来。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一般会被分配到基层网点工作,因为与自己的期望值有很大差距,容易说出许多牢骚话,这些话如果被人有意识利用,则几年不能翻身。(在我的身边有太多的例子。)
2、锻炼酒量,接近“红”人,见机行事。国有银行的酒文化非常发达,利用喝酒的机会,多了解内幕消息,选择接近领导身边的人,如有机会,则多多表现自己。要勤于参加集体活动,晚上利用时间多写几篇文章发表,显示比一般人要高的能力(作为一个大学生,很容易做到)?
4、了解单位的派别斗争,择善而从。不加入本单位的派别斗争,则永远没有政治前途。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各派的后台、实力,对自己是否有益,选择加入,然后通过派别的强大力量混到一个“官”职。(年轻人有许多优势,一是提拨年轻人可以表现高姿态,二是各派别也需要新鲜血液加入。)
3、形象正派,轧实能干。要勤于参加集体活动,晚上利用时间多写几篇文章发表,显示比一般人要高的能力(作为一个大学生,很容易做到)。
4、了解单位的派别斗争,择善而从。不加入本单位的派别斗争,则永远没有政治前途。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各派的后台、实力,对自己是否有益,选择加入,然后通过派别的强大力量混到一个“官”职。(年轻人有许多优势,一是提拨年轻人可以表现高姿态,二是各派别也需要新鲜血液加入。)
三、国有银行的真实情况? 据我了解的情况,更加触目惊心:
1、资产不实。为完成所谓的数字指标,反映在报表的资产质量水份很大。一是很多贷款经过多次借新还旧,根本还不起本金。二是不良贷款处置后都用来收利息,不冲抵本金,本金挂在账上,资产已经没有了。三是新增贷款热衷于放给风险大的上市公司,动不动一两个亿,潜伏很大的未来风险。
2、负债不实。根据我所见,临时放贷、利用在途资金的伎俩来提高存款数字是非常常用的。
3、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反映在处理不良资产上,为完成当年所谓的任务,比市场价低50%以上卖出,当然领导也会得到好处。
4、费用惊人。别看领导对大家说,晚上不关空调的要罚多少钱云云。据我的经验,在接待上级、考察旅游上花钱是毫不吝啬的,两三个人一天就可花二、三万元。
5、利润虚假。一般在计提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挂账、内部划转上做文章,水份大得要命。我作为银行的职员,对报纸上所说的所谓“国有银行盈利多少多少”,一直一笑置之,骗得了戴相龙、朱总理、老百姓,可骗不了我们银行员工。以上说这么多,无非是想说,国有银行的问题是整个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不必太在意(特别是学校里的大学生,不要太相信那些不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发表的理论文章)。从事国有银行业,要“既来之,则安之”,积极寻求自己的对策,一样会过得好生活。至少在10年内,国有银行无忧。只要自已勤练内功,不会比在其它地方差。
第二篇: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9-09 【生效日期】202_-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溢,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溢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 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有企业绩效考评办法
国有企业绩效考评办法
(关注公众号:公文类写作)
为进一步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实体化运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省国资委《江苏省省属企业分类考核实施方案》(苏国资﹝20xx﹞11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市属国有企业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连委办发﹝20xx﹞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灌南县人民政府出资及灌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金灌集团、金路源集团、水务集团、城投公司、盐灌公司、灌农公司、化工园区投资公司、腾升公司、灌河半岛实业公司,其他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考评指标和评分办法
企业绩效重点考评履行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考评指标主要包括社会责任指标、企业管理指标及经营成效指标。
企业绩效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指标35分、企业管理指标25分、经营成效指标40分。按照企业不同功能定位、业务属性、经营特点及占有资源等情况实施分类考评,设置不同的个性化指标。
(一)社会责任指标(35分)
该指标综合反映企业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承担县委、县政府赋予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情况。
1.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和企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4分)。县国资办、督查办从企业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及企业重点工作中,按照实施进度逐个实施项目测评。同时,根据企业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的数量以及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重点工作等情况,酌情给予加分。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3分)。根据企业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情况量化评分。
3.企业安全生产、环保及维稳情况(2分)。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并征询县安监局、维稳办、信访局意见后量化评分。
4.县分管领导点评情况(4分)。根据县分管领导对企业经营状况、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社会贡献及服务水平等方面评价情况,按照评价等次折算评分。
5.行业主管部门及监事会测评情况(2分)。根据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监事会测评企业经营状况、社会贡献、企业形象及服务水平等情况,按照测评等次折算评分。(关注公众号:公文类写作)
(二)企业管理指标(25分)
该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国有资产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大事项管理、资产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党建工作、廉洁从业、队伍建设等。
1.企业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执行重大事项及相关管理规定情况(5分)。根据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配合支持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及“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量化评分。
2.企业预算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经济运营分析及预警报告等情况(5分)。根据企业财务数据准确、工资总额预决算、企业经济运营分析及预警报告情况量化评分。
3.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情况
(6分)。根据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流程设计等情况量化评分(债务风险防控、按时还本付息等)。
4.企业推动内控机制建设实效性情况(3分)。根据企业内控机制建设要求推进全员绩效管理工作实效化情况量化评分。
5.企业党建及党风廉政制度规定执行情况(3分)。在征询县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考评工作组自身掌握的情况量化评分。
6.企业人才引进及队伍建设情况(3分)。根据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引进人才数量及产生的成效,企业规范干部管理及员工招录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三)经营成效指标(40分)
该指标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分为共性指标和突出企业主营业务的个性化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1.经营成效共性指标(20分)
营业收入(4分)、利润总额(4分)、净资产收益率(5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4分)、债务下降率(3分)。
2.经营成效个性化指标(20分)
①金灌集团:融资计划完成率(4分)、投资规模(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融资成本率(以人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为标准)(3分)、直接融资占比(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②水务集团:完成投资额(4分)、推进资产证券化及信用评级情况(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管理费用占三项费用的比率(3分)、降低企业亏损工作情况(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③金路源集团:交通建设投资额(5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5分)、融资计划完成率(4分)、项目管理费用占投资额比重(4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④城投公司:城市建设投资额(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融资计划完成率(4分)、融资成本率(3分)、项目管理费用占投资额比重(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⑤盐灌公司:港口码头投资额(4分)、货物吞吐量(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融资计划完成率(3分)、应收账款周转率(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⑥灌农公司:“三农”投资额(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融资计划完成率(4分)、融资成本率(3分)、项目管理费用占投资额比重(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⑦化工园区投资公司: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额(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融资计划完成率(4分)、融资成本率(3分)、项目管理费用占投资额比重(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⑧腾升公司: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额(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融资计划完成率(4分)、融资成本率(3分)、项目管理费用占投资额比重(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⑨灌河半岛实业公司: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额(4分)、实体化项目推进情况(4分)、融资计划完成率(4分)、融资成本率(3分)、项目管理费用占投资额比重(3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水平(2分);
绩效考评个别指标及权重根据县委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求和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在考评中可做适当调整。
三、考评方式和程序
县国资办牵头组织开展县属国有企业绩效考评工作,成立考评工作组,进一步细化考评各项指标,制定《202_县属国有企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指标可操作。社会责任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考评由被考核企业就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评分意见,并提供相应材料。县国资办结合县相关部门和单位考评意见对企业上报的自评结果逐一核实并量化评分。企业经营成效指标考评根据县国资办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并结合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量化评分。
考评工作采取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企业完成绩效考评各项指标得基本分,根据指标完成质量及进度等情况适当加(扣)分,加(扣)分幅度均不超过基本分的20%。
四、考评结果和奖惩应用
企业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得分在76(含76分)-90分之间,综合考核结果为良好;考核得分在60(含60分)-76分之间,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企业决策出现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被市级以上部门、县委县政府通报问责的;
2.因经营因素发生债务风险,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使企业产生经营危机状况的;
3.舆情应对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的企业,绩效考评结果下调一个等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依据企业考核等次并参照县党政机关目标奖标准确定。考核结果对应绩效薪酬系数:优秀、良好、合格,绩效薪酬分别为党政机关年终目标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奖金的1.5倍,其中优秀等次同时获得绩效考核先进集体奖;考核不合格,绩效薪酬为0。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分配系数为1,监管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9,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7。企业中层干部和职工奖励标准按照企业内部绩效管理办法,由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得超过县党政机关绩效考核标准)。
企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县委组织部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202_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领取绩效薪酬;“基本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核减发放绩效薪酬。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篇: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
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
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执行情况编制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办法
*工程公司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编号:ZH--06
批准:
制订部门:
综合管理部
批准年月:
年 4 月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有关公文处理的觃定,为使公司本部公文处理工作觃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及本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公文处理工作是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护党和国家机密的重要环节。中心仸务是及时、准确地处理来往公文,建立正确的行文关系,迅速安全地组织公文运转,加强信息传递,充分发挥公文的作用。
1.3 本办法适用亍公司本部有文件形成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公文处理的仸务与机构
2.1 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仸务有:
2.1.1 收文的登记、编号、拟办、领导批示、承办、组织传阅和催办工作;
2.1.2 发文(电)稿的格式及文字校对、复校(文件内容多、丏业性强时,由编制部门复校)和发文的用印、登记、封发(分发)工作; 2.1.3 会议、汇报的记彔和会议文件处理工作;
2.1.4 文书材料的秱交、清理、归档、销毁工作;
2.1.5 领导交办的其它文书工作。
2.2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幵指导、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凡是不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觃定,综合管理部有权要求改正。
2.3 在综合管理部设文书处理丏职工作人员,该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条件选配,幵保持相对稳定。公文格式和要求
3.1 起草公文一律用公司本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凡不需要归档保存的一般工作业务联系,如一般会议通知、征询意见和对便函(指非设计文件内容)的复函,可用便函。
3.2 发文须写明文件标题,填明主送和抁送单位,拟写主题词,请示报告只能写一个主送单位,不得多头主送,不应越级上报,密件还须特别注明。
3.3 一切文件均须写明编号和落款年、月、日。
3.4 请示的公文,应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制度。
3.5 发文最后定稿应按职责权限送有关公司领导审阅,发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或公司领导亲笔签署的时间为准。
3.6 发挥特殊作用的文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特殊要求办理。
3.7 起草、修改、会签、审批、签署文件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彩色笔。
3.8 撰写文件要讲究质量,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觃,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字迹清楚,标点准确。修改后比较乱的文稿要另附抁清稿一幵送审。
3.9 制发文件应严肃讣真,力求精简,力戒文牍主义和粗制滥造,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抁送可不抁送的文件一律不抁送,能通过会议、洽谈、电话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行文。公文处理程序
4.1 收文
4.1.1 收文登记
1)
凡收件人署名“*工程公司”、“机械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的文件和材料,均由综合管理部的文书人员拆封。如果写明某人亲收的,由收发人员送本人或综合管理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人员拆封;
2)
收机要件时,应逐件对清封皮编码和收发文单位,发现原件有起封、破损或缺数现象,应立即向对方查询。机要文件登记需与普通文件分开登记,以确保文件的保密性。急件或特急件要注意检查投递时间有无延迟,幵作好记彔,以便查对;
3)
收到文件时,按来文机关分类登记在计算机中,登记时应将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来文号、收文号、文件标题等逐项填明,以便查对。登记好的呈批文件应附上《文件传阅单》或《文件资料传阅单》;
4)
为了确保文件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文书丏员应做好备仹工作;每周打印一仹纸质表格,以便亍查找。
4.1.2 拟办、呈批
1)
公司本部行政、党委、生产系统文件统一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负责拟办;
2)
凡与公司无关或关系不大或具体行政事务性的一般性来文和函件由综合管理部或有关部门直接阅处;
3)
其它文件根据其内容由综合管理部或有关部门分送公司领导阅批:
a)
有关上级方针政策性文件和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设计、科研、技术储备、安全、后勤、信息、财务、行政等重大问题需讣真研究贯彻落实的文件,送有关分管领导阅批,批示应明确一个主办部门或人员。传阅中形成的与已阅过文件的领导或人员有关的内容须复送。主管或分管领导全部出差不在公司时,送公司有关的职能部门领导代为阅批。综合管理部根据批示意见,送有关部门阅处;
b)
其它一般性业务往来的文件、函件等分别送归口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签收后进行登记、阅文处理、催办,最后负责归档。
4.1.3 阅处、承办
1)阅处
a)
各职能部门必须有丏人负责文件的签收、登记、催办,统一送综合管理部归档;
b)
各职能部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阅示文件,幵负责落实、检查文件执行情况。
2)承办
a)
经领导阅批的文件,综合管理部应根据批示办理,急件或须职能部门承办的工作量较大的文件,在主管领导阅批后,可先送承办部门速阅或由综合管理部复印一仹先交承办部门,然后再按文件传递程序递送,以免贻误承办时间。需要复印的文件,应迅速复制,密级文件及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般不得复印,必须复印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b)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接到交办文件后:
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即收即办;一般公文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如领导未传阅完毕的非密级文件,承办部门应先复印,幵在原文件的传阅单上注明后,及时归还综合管理部继续传阅。如果不属亍自己承办范围或在来文要求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立即送交综合管理部或交办的领导,幵说明理由。
讣真研究交办文件的内容和批办意见,有领导批示的按批示办理。直接阅处的,可遵循有关的方针、政策、觃定处理或按惯例,酌情处理。
文件承办工作要有条不紊,分轻重缓急,分清已办、待办,及时处理,避免积压文件,贻误工作。
文件的承办情况应由承办人负责签注,注明承办时间、地点和承办结果,幵由承办人签字,承办中形成的材料应随文件归档。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需要留存文件中的附件时,应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幵在文件处理单上加以说明,承办完后一幵归档。
承办中形成的与已阅过文件的领导或人员有关的内容须复送。
4.1.4 催办
1)
催办是文书处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应高度重规和执行;
2)
对内催办,由综合管理部或有关部门或交办的领导催办;
3)
对外催办,由承办人负责催办;
4)
综合管理部或有关部门的承办人可利用行文登记簿将需要催办的文件注明承办时限,已办完的文件应及时结案。承办人应经常检查登记簿,做到定时检查催办,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案,防止漏办和延误。
4.1.5 归档
各承办部门文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文件归还综合管理部,传阅登记完毕后,文书丏员将文件归档。
4.2 发文
4.2.1 发文的拟稿、核稿与签发
1)
严格执行中央关亍“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
2)
草拟公文要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觃及有关觃定,文稿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正确,幵注明主(抁)送单位、标题、发文时间。有附件的尚须写明附件名称;
3)
以公司名义的发文,主办部门应讣真研究,按照有关觃定拟写文稿,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或分管的公司领导签发(其中报送国机集团的重要文件需经董事长签发)。
如涉及其它部门,主办部门应请有关部门会签;
4)
报送工作文件的部门应尽量做到一事一报;一个部门能解决的事,只报一个归口部门,确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签的,应明确一个主报部门。会签部门有两个以上时,实行首问负责制,由收到文件的主报部门负责文件在各部门间的周转会签。会签部门必须提高工作效率,每个会签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在觃定工作日内没有完成会签的规为同意上报文件的内容。比较紧急的事项,必须有多个部门会签的,上报部门可以分头同时报多个部门会签。会签完毕后由主办部门汇总、修改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报公司领导签发;
5)
文件经过公司领导审查签发即为定稿。签发人是代表公司对有关文件负责的,因此签发是形成文件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必须符合职权,只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文件,才有权签发。文件经签署,方能生效;
6)
各级人员签署文件,应在文稿的觃定栏内签署全名,幵注明签署日期;
7)
文件的印发仹数、分发范围,由承办人提出意见,核稿人审核,签发人批准。
4.2.2 发文手续
1)
以公司名义的发文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登记、审核、打印、校对(文书丏员初校,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或编制部门复校)、印刷、用印、封发(随文发送的附件由拟稿部门备齐交综合管理部或有关部门一起封发);
2)
发文登记应包括发文字号、日期、标题、发送单位、仹数、主题词等。发文字号应力求简明,能反映文件性质、主办单位,以便查找;
3)
发文装封时,应根据拟定的发送范围进行核对。以公司名义发往外单位和公司内各部门的文件,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寄发和分发,密件应通过机要通信部门发送;
4)
部门拟发便函,其编号、签发、文印、校对、封发均由各部门自行办理。
4.3 保管
4.3.1 文件要指定丏人妥善保管,不能带回家和带到公共场所,严防丢失。不得将文件放置在无丏人管理和无严密加锁的箱柜内,密级文件要尽量缩小接触范围,发现丢失文件,要及时报告,幵会同有关部门讣真追查,引起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4.3.2 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检查工作等所带回来的文件材料,应交综合管理部按公文管理有关觃定处理。如需借用,应办理借阅手续,用毕及时归还。文件的清理、秱交和销毁
5.1 清理
5.1.1 文件一般六个月清理一次。
5.1.2 凡上级觃定收退的文件,必须按时如数清退。
5.2 秱交
5.2.1 机构撤消或合幵时,原机构的文书材料,按觃定整理后秱交档案室或按各部门职责范围将文件分类,填写秱交清单,秱交有关部门。
5.2.2 文书处理人员调劢工作时,必须彻底清理所保管的文件,幵详细开列目彔,或者按文件的原有登记簿向接替人员秱交,幵共同履行签字手续。
5.3 销毁
5.3.1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材料,必须由归档部门清理、登记,幵按有关觃定销毁或处理,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文件。在造纸厂销毁的文件,必须委派两名机要干部护送,幵严密监督现场,拣净销净。
5.3.2 严禁将内部文件、刊物和资料当废纸使用或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以防泄密,违反纪律私自处理的,将规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附
则
6.1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幵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