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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学教育的方法(共5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6-1131502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8 18:18: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强化国学教育的方法

强化国学教育的方法

近年来,国人的国学素质与素养每况愈下,深为广大社会有识之士所诟病。其实这种国学教育的缺失源自青少年时期,应试教育的指挥棒的威力依然巨大,很多家长急功近利,热衷于让孩子花大力气去补习数理化、英语,语文却无人提及,导致了语文教育一直处于受歧视的地位,这自然不利于国人国学素养的提升。

因此,提升国人的国学素养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要想提升国人的国学素养,必须强化国学教育,国学教育的基础在中小学,所以我们应该在不增加学生负担,不挤占其他学科学习时间的前提下,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努力进行国学教育。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了以下几点简单易行的方法,与诸位共同探讨。

一、充分利用教材,珍惜课堂教学时间

初中语文教材六册课本,有层次有梯度地选取了诸多国学经典篇目,上自春秋战国,下至清末民国,有诗歌,有散文,有寓言,有小说,有杂文,篇篇都是经典之作,对提高学生语文能力与提升语文素养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教师要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资源,珍惜课堂宝贵的时间,将自学国学的一些方法教给学生,比如文言文的断句、常见实词的意义、常用虚词的用法、固定文言句式的识记、文言文翻译的技巧与准则等等,力争让学生会读、会背、会译并能有所感悟,以期为从课内向课外延伸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利用业余时间增加储备

要学好语文就必须有丰厚的储备,仅靠语文课本中有限的文章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计划地搜集古典文学作品。可以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情况下,按类别、分周期地让学生搜集国学篇目,比如这周搜集两篇先秦诗歌,下周搜集五首唐诗,第三周搜集三首宋词,第四周搜集一篇短小的古文„„切记量不可太多,太多则增加学生负担,且很容易让学生产生畏难情绪与厌倦心理。搜集之后,同学之间可以资源共享,自主或合作将其背诵并默写下来,遇到疑难可借助工具书或向教师咨询以释疑。指导学生准备一个摘抄本,认真做笔记,这样可以逐步让学生产生自豪感、成就感,进而督促自己养成习惯。若能坚持下来,初中三年学生的语文听说读写能力必可取得长足的进步,道德素养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熏陶。

三、组建国学兴趣小组

对于部分对国学兴趣浓厚的学生,可将他们组织起来,成立国学兴趣小组,有效地调动并保护他们学国学的积极性,并通过他们产生榜样效应,带动更多的学生学习国学。兴趣小组建立后,要有章程、有计划、有组织地举行活动,每次活动都要有明确的内容。教师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学生也要提供相应的活动材料,对于活动中生成的新问题要做好记录,活动后教师和学生都要主动地去探求结果,并抽出时间及时进行交流,不要留“尾子”,防止学生养成拖沓懒散的习惯。

四、举办国学讲座

初中生国学基础薄弱,对于一些常识性的东西(如文学样式的传承、文学与时代的关系)往往一无所知,这就无法将所学的国学篇目前后联系起来融会贯通。如果能举办一些国学讲座,将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些不足。讲座应重视将国学理论教育的系统性与普及性相结合,注意与教材的区别,在注重科学性与学术性的前提下,增强通俗性和趣味性。

五、利用学校及社会资源进行国学教育

国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让学生由国学的受体变为自觉的主体,从而提升自己的人格修养,改善自身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位。可与学校图书馆配合,成立国学阅览室,让学生主动走进阅览室探求国学。阅览室中陈列包括史学名著、古代帝王、重臣名相、政治制度、地理典籍、文学流派、文论典要、诗文总集、小说戏曲、哲学名著、宗教典籍、书法名家、园林建筑等在内的国学书籍。阅览室选择有一定国学知识的图书管理员,能够给学生一些阅读指导。另外,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子午书简》等栏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评书节目,也是很棒的国学教育资源,可指导学生收看、收听。

六、开展征文活动,将国学知识转化为人文精神

开展征文活动是促进学生将国学知识转化为人文素养的有效途径。征文的题目由学校统一设计,统一要求,统一评奖标准,并及时由有关教师评奖,营造国学学习氛围。在教师的指导下将国学教育的种子撒遍校园的每一个角落,把看起来高深莫测的国学变成生动亲切、学生易于接受的国学。

天下之事必作于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与恒心,长期坚持下去,必可使学生的国学水平日益提高,情操得到陶冶,使学生的德智体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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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学教育

国学教育

国学,一国所固有之学术也。国学和文学数学的意思不同,并非是国家之学或者治国之学。一般来说,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国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学术,也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等。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国学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国学,可译做“guoxue”(音译)、“Sinology”(意译,指中国学或汉学)。现在一般提到的国学,是指以先秦经典及诸子学为根基,涵盖了两汉经学、魏晋玄学、宋明理学和同时期的汉赋、六朝骈文、唐宋诗词、元曲与明清小说并历代史学等一套特有而完整的文化、学术体系。因此,广义上,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文化和学术,包括中国古代历史、思想、哲学、地理、政治、经济乃至书画、音乐、易学、术数、医学、星相、建筑等都是国学所涉及的范畴。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儒家贯穿并主导中国思想史,其它列从属地位;国学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但以经、子部为重,尤倾向于经部。《四库全书》是中国古代最大的丛书,编撰于

乾隆年间,由当时的纪晓岚、王念孙、戴震等等一流学者完成。“四库”指经、史、子、集四部,“全书”指所收都是全本。对孩子进行国学教育可分三个阶段走:

(一)从孩童四五岁诵读〈千字文〉、〈三字经〉、〈百家姓〉。背诵些浅显易懂的唐诗宋词。

(二)诵读〈论语〉、〈大学〉、〈中庸〉、〈孟子〉。

(三)积累了一定量的汉字后,读古典名著。主要分为一下六个等级资格:一级(启蒙班)学习科目:《三字经》、《千字文》、《弟子规》、《百家姓》、《千家诗》、《少儿唐诗?上》。选修体验:《少儿书法?上》、唐诗吟诵、《笠翁对韵》、《中国古典音乐欣赏》、《少儿武术?上》二级学习科目:《大学》、《中庸》、《孟子》、《孝经》、《少儿唐诗》、《诗经·节选》、《说文》选修体验:《少儿书法》、《国画基础》、《中国古典名曲欣赏与器乐演奏》、《少儿武术》、《六艺》、国学夏令营、国学冬令营。三级主要针对的年龄段:11岁至15岁学习科目:《道德经》、《论语》、《韩非子》、《唐诗》、《列子》、《墨子》、《楚辞》、《尚书》、《说文》等选修体验:《少儿书法》、《国画基础》、《少儿武术》、《中国古典名曲欣赏与器乐演奏》、《六艺》、国学夏令营、国学冬令营。四级学习科目:《诗经》、《尚书》、《春秋》、《吕氏春秋》、《管子》、《荀子》、宋词、《古文观止》、《说文》、元曲、明清文学作品选、史学与史学大家选修体验:《青

少年书法》、《国画基础》、《中国古典名曲欣赏与器乐演奏》、《六艺》、《中国传统武术》、国学夏令营、国学冬令营。五级(国学与创业高级研修班)学习科目:《易经》、《周礼》、《仪礼》、《文心雕龙》、《尚书》、《春秋》、《吕氏春秋》、《管子》、《中国哲学史》、《中国史学典籍》、名家、实学、纵横家。选修体验:《中国传统武术》、《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国学与管理原理》、《中西方比较美学》、《创业管理学》、《国学与团队原理》、《虚拟创业与实践》、《国学与创业投融资方略》。六级(国学EDP高级研修班)主要针对年龄段:25岁至55岁学习科目:《庄子》、《鬼谷子》、《礼记》、《尔雅》、《孟子》、《世说新语》、《乐府诗集》、《孙子兵法》、《全唐诗》、《西方哲学史》、《中国史学典籍》、《前沿管理理论》、《企业进化与组织基因理论》等。选修体验:《中国传统武术》、《禅修》、《养生气功》、《东西方比较哲学》、《东方管理哲学》、《现代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管理心理学》、《组织行为与商业伦理》。

03

第三篇:浅谈国学教育

教学方法——浅谈幼儿园国学教育

幼儿园,旧时称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国学,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当代文化中的精化相融的学术精髓简称。国学的范畴很广,既融入了诸子百家为主体的儒学思想,又以《四书五经》为划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2~6岁是幼儿的学习黄金期,幼儿在这段时间里学习国学知识,可为他以后的人生打下坚实基础。幼儿园开展国学教育,可以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深处埋下热爱祖国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种子,打下一个自己是中国人的文化烙印。通过学习国学,能够培养孩子自我思辨的能力、与人融洽相处的能力、科学的学习方法、从容的生活态度等。

幼儿园实施国学教育过程可分三个阶段:

(一)初步了解并欣赏《千字文》、《三字经》、《弟子规》,并背诵一些浅显易懂的唐诗、宋词。

(二)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习诵读《千字文》、《三字经》、《弟子规》。

(三)结合幼儿园的礼仪课题编排脚本剧,进一步提高幼儿的认知及表达能力。

有效实施幼儿园国学教育

1、有效提升师资队伍的国学水平。

教师要向家长及幼儿推广国学,首先就要提升自己的国学知识。可通过查阅资料,组建国学评鉴小组等方式,努力提高自己对于国学的认知水平,了解、背诵或熟读国学经典作品,并且掌握教幼儿背诵的方法,使幼儿了解其中的正确含义,并学会联系幼儿实际生活进行启发教育。

2、重视宣传效应,引起社会关注。

通过每天播放《弟子规》、《三字经》视听光盘及教室环境周围布置展板等形式,让幼儿及家长初步了解幼儿园国学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幼儿园家长学校、班级家长会、及《家长园地》宣传栏,向家长宣传国学教育的重要性,使他们明白国学对幼儿人格、道德品质、情操、精神风貌的培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取得家长的理解和积极配合。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教育孩子,父母也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主题家长会、与家长的面对面交流与及时沟通,使家长掌握教会幼儿学习国学的方法,这样家长就能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到幼儿的国学教育中来。中华文化最好的给养是国学经典,许多外国人都争相学习研究,英国的“孔子学堂”就是最好的证明。中央电视台曾推出一则《宝宝给妈妈洗脚》的公益广告,妈妈以自身实际行动,为成长中的一代新人,树立了榜样。“亲爱我 孝何难”;“凡是人 皆须爱”;“圣与贤 可驯致”…… 中国的文化之根正潜移默化地注入到孩子的心中,愿经典文化宝藏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和弘扬。

第四篇:强化教育

强化教育,预防为主

我们将按照食品安全“进校园”要求,继续加大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切实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控能力。各学校要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广泛开展宣传,通过课堂教学、知识讲座、班会活动、社会实践等实施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增强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重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培养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各学校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健康证、培训合格征,要持证上岗,严禁任何体检、培训不合格者参加学校饮食服务工作。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常识,争取家长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形成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是强化协调,合力攻坚。我们将积极配合县食安委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今年,我们将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结合平安、卫生、书香、文明、美丽“五大”校园创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商店和饮用水,落实完善“从采购到餐桌”全过程保障措施,形成食品安全的监管合力。各学校要争取职能部门理解支持,加快办理食堂经营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等必要证件,全面实施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档案,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篇:监督法共分9章48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就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规定。

各地开展工作评议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开展评议之前,对评议部门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视察、检查、调查、座谈等形式掌握被评议单位的情况,使评议更有针对性。监督法总结各地开展评议工作的经验,将这一做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发展。

视察是人大代表了解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按视察的内容,视察可分为全面视察和专题视察。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视察,就属于专题视察。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专题调研是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新的形式,全国人大代表一般在年中进行为期一周的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要形成调研报告,送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丰富了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 或注册成为会员!联

监督前提下,又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做了明确划分。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掣肘有本质区别。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人大监督的内容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工作监督,就是监督“一府两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是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彭真同志说:“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 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监督,就是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发现这些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2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和人大常委会行使

·第3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 ·第4条 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集体行使监督

·第5条 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监督“一府两 ·第6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受本级

·第7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公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8条 专项工作报告选题和计划

·第9条 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途径

·第10条 就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进行视察或 ·第11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各方面的·第12条 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和提前印发 ·第13条 专项工作报告人 ·第14条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15条 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

·第16条 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

·第17条 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预算资金使 ·第18条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

·第19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

·第20条 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21条 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22条 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内容 ·第24条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 ·第26条 执法检查报告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23条 执法检查计划及其具体组织实

·第25条 委托执法检查

·第27条 落实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

·第28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第29条 法规以外由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其他

·第30条 撤销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

·第32条 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33条 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时如何处理

·第34条 询问制度 ·第36条 质询案答复

·第35条 质询案的提出程序和要求 ·第37条 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理

·第38条 质询案由谁到会答复和书面答复由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39条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 ·第40条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议的提

·第41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43条 调查报告及其处理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44条 撤职适用的对象范围

·第46条 撤职案的内容要件、审议与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47条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法的实施 ·第48条 本法生效时间

·第42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权

·第45条 撤职案的提出和处理

法共分9章48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的四个方面,一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四是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监督法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三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二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 3 职权的关系。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下面着重就监督法基本精神讲六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监督形式、监督重点和注重实效三个问题上:

一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监督法第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①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②本级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③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④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同时规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三是突出监督实效。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要求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反复多次地开展,一抓到底,直到抓出成效,而不必每个部门轮一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是:

1、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

2、公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

3、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4、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材料。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6、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第二个问题,关于对计划、预算的监督。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根据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是,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是,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四是,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监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个问题,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监督法根据成功的实践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法检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一是,人大常委会参照确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二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三是,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第四个问题,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至关重要。

一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是,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对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从实践经验看,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既是严肃的,又是慎重的;既能解决问题,又避免简单化。具体来讲,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发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是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一般是先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同制定机关沟通,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通常的情况是,一经人大有关专 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这方面的问题,制定机关就会自行依法纠正。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制定机关拒不纠正,人大常委会才需要动用撤销权。

第五个问题,关于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法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作出统一的规定。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六个问题,关于监督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 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密、不宜公开的以外,其他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议题和方式、程序,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一府两院”对监督的反馈等,都应当公开。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神圣职责,依法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同级“一府两院”的义务。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监督法,全面、正确地履行监督法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和义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共同期望和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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