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有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1如何研究把握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
资产评估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课题,而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国有资产的管理,无论是宏观上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还是微观上国有资产的经营操作,都需要切实掌握国有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而要获得准确的、客观公正的国有资产价值,就离不开资产评估。具体来说,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践中,资产评估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理顺产权关系,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2)正确考核国有资产经营实绩的一种有效手段。3)可以确保国有资产足额补偿,维护国有资产权益。4)为产权转让提供依据。2 我国国有企业有无其存在的必要?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不相容,应当退出市场,甚至提出取消国有经济。他们认定,只有私营部门才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或者像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国有企业只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必须强调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不是可有可无的,而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和支柱,可称之为“第一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主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第一,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第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目前,国外跨国公司力图控制我国的重要产业,想成为一些产业的龙头老大,而只有强大的国有企业才能与之抗衡。第三,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质量。第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第五,实行按劳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第六,为人民政权和共产党执政提供重要物质基础。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是经济活动中的主力军,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对于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模式,今后经济发展的方式模式有很多可能,比如出现国有和民营企业合作,国有企业和外资合作。
3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唯一性决定只能由国家通过其执行机关——国务院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不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分级、分工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肢解、分解、侵占国家财产。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进而对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统一所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最终处分权。即国家享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最终处分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依法调整出资关系,合理调整国务院、省级、市(地)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范围。第二,引导规范权。即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各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引导规范。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确立了各级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和身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对所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收益的权限,明确了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内容,使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国有资产交易、处置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有利于确定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发挥地方政府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对推进国有经济调整、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资产评估与会计关系分析
资产评估与会计关系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涉及到资产评估事业。因而资产评估与会计实务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资产评估与会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但也有在概念、意义上有着很多的不同,谈论和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更深入的认识两者,同时也能够将两者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既看到了两者的深层次联系,也能看到在具体的事务和操作当中了解两者之间的差距和区别。在研究两者关系的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避免在资产评估中,因会计人员操作失误带来的损失;能够更有效的避免资产评估中,因评估人员作弊带来的损失;能够更有效的对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提供保障;能够更有效的利用会计信息为资产评估服务。
关键词: 资产评估;会计; 相互关系
1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由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不受任何方约束的情况下完成的评估工作,是对资产重新评估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市场化的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虚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在社会大发展的今天,商品经济模式逐步完善,资产评估出现了: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正性、咨询性等特点。
2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根据我国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要求,资产评估常用的方法,可分为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清理价格等四种。
2.1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法也叫重置价值或现行成本,是指在现时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是反映资产在使用的各各不同的过程中全部费用的价格。资产在全新的情况下,如果社会物价水平不变的话,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产在生产和使用中的消耗,损坏等诸多因素,导致了重置成本和历史成本产生了差异。重置成本法的基本方法是,资产在全新的情况下,减去利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出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其公式: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价值标准,克服了通货膨胀,技术革新等因素所造成的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这种方法能够较为公正客观的反应资产的实际价值。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种方法忽视了资产的盈利能力,而且重置成本法在实际操作中,主观性所占比重较大,在对整体性、大规模的资产评估并不适用。重置成本的方法需建立在资产续用的条件下,如果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或中断运转,则无法适用重置成本法,应采用其他的评估方法。
2.2收益现值
收益现值是指资产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现值之和。收益现值的本质是本金的市场价格,是剩余价值的本金化。在当今的市场条件下、投资者在投资时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收益。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投资者想要得到更高的收益,就需要提高收益率或加大企业的投资。也就是说投入的资产越多获得更大收益的可能行就越大,由此可看出投入资产与收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收益现值的方法,实质上是以收益现值作为资产评估的标准,也就是说投资者并不将资产作为一般的买卖的产品而是将资产的投入当做收益能力来进行买卖。在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资产现值=收益现值=预期收益/适用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也叫资产回报率(ROA),它是用来衡量每单位资产创造多少净利润的指标。)
这种方法在在国内主要用于技术型资产评估,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资产的价值和收益的大小来决定的,基本不考虑成本的问题。因此这种方法也就存在着一些弊端,一个是资产未来的收益率和收益额难以预测。二是以收益率作为标准的评估,不以资产本身作为实体,这样的方式评估起来难度较大。虽然收益现值的方法存在着缺陷,但不可否认这种方法在收益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是一种常用且科学的方法。
2.3现行市价
现行市价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这种销售可以是实际的销售,也可以是虚拟的销售。这种方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应为企业之间应当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进行竞争;其次,交易的双方并不存在垄断或一方强制性交易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再次,交易的双方应当对交易的对象有着充分的了解;最后,交易双方是在独立,自愿的条件下进行交易。资本的现行市价的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资产本身的再生产成本价格;资本现时的生产能力、损耗状况、质量因素;市场供应的需求情况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现行市价。在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尚处在一个不完全的程度,在资产评估中现行市价的方法并不完全适用,除土地、房屋的评估以外,大多数的评估采用此方法有一定的困难。
2.4清理价格
清理价格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后,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以变现的方式处理其资产,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权益条件下所采取资产价值,也就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拍卖的价格。企业在停产后首要面临的就是清偿债务的问题,而这种清偿经常运用的是现金的形式。因此决定了清理价格具有较快变现的特点。但由于被评估方在评估过程中处于被动,所以清理价格往往低于现行市价。清理价格可分为:强制清理价格,有序清理价格和续用清理价格。以清理价格作为资产评估的标准,称为清理价格标准。
3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和区别
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从产生的历史来看,资产评估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的,新兴的边缘类学科。而会计学的由来以早,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经济管理的要求而产生。从产生的历史时间来看,会计学要早于资产评估学很多产生。因此有些人认为从资产评估学的产生条件与演变方式来看,应隶属于会计学,但笔者认为两者并没有隶属的关系,本文更倾向于将二者归纳为管理学的大学科下的两个分支学科,主要是因为二者之间除了密切的联系之外,也有着很多的区别。3.1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3.1.1会计计价方法和会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现实价值进行判断和评估,而资产评估的主要信息基础来自会计资料和财务情况分析。没有了会计资料这一基础提供者,资产评估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就不具备评估的意义。因此会计材料和财务状况分析的准确性对于资产评估来说影响非常大。
3.1.2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我国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与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会计实务中,在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账面价值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调整企业的账面价值,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也可以参考资产评估的结果。另外,企业经历联营,重组和兼并等情况时,会计建账,调账时资产评估应为重要的依据。
3.1.3资产评估的主要对象是资产,资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一部分
从日常的业务来看,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会计工作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几类。这些对于资产的阐述对于资产评估来说都是必备的依据和基础。二是,从资产评估的概念来看,资产评估的对象是会计要素也就成为了必然。因此二者保持着一个密切的关系。
3.2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区别
3.2.1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在基本理论上具有差异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应和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学科。在对会计学的学习和应用中能够看出会计学中的例如:账户管理,复式记账法,编制财务报表等实际工作步骤都是有着严格的要求,属于一个成熟的学科。而资产评估,主要是多学科兼容的现代经济边缘学科,特点主要是现实性、公允性、市场性。从学科理论的角度来讲会计学要比资产评估学系统,法律法规比资产评估的规定要具体、详细。资产评估理论在不同的地方有着较大的分歧,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这也是为什么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不能像国际会计准则一样被普遍应用的原因。
3.2.2资产评估的结果具有多样性,会计计量结果较单一
在资产评估中,资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都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的结果,但由于会计具有客观性,所以会计对同一资产的处理的数据应当是准确、客观的数据。比如,造价相同的房屋,位置在市中心和在郊区或远离市中心的山区,其资产评估的结果差异可能会很大,其价值的体现在于房屋的实用行,而会计处理中,这个房屋的价值,不论在城市的哪里,其价值是等同的。又比如,同一资产在持续使用的条件下,资产评估的价值会高于准备清理的同一资产的价值。在会计学中,这样资产从进入生产环节开始就已经为其订立了价值,而一般情况下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3.2.3资产评估较会计计量更重视资产的贡献性
在生产过程中辅助资产或资产的某一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在整个资产中所发挥的做用。这是资产评估对资产价值的一个重要的定义。如果失去这一部分辅助资产或资产的一部分,可能会对整体的资产造成损失。这是从资产的贡献性角度对资产进行评估。而会计计量中,资本以其实际成本进行入账。这就好比“牛”与“牛肉”关系,资产评估重视“牛肉”在“牛”身上的质量,这种方式确定使得“牛”在买卖的过程中提高它的价值,而“牛肉”是对“牛”分而置之,对“牛”本身的要求并不很高。
参考文献
[1]姜楠.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J].财会函字,202_.[2]吴申元.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3]乔志敏.论资产评估[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_.[4]吴光明.论资产评估与会计[M].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
第三篇: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
专业简介
学科:财经大类
门类:财政金融类
专业名称: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
专业信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从事具体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的能力,熟悉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理论知识,又一定的专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具有较强的试产经济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强,富有传信精神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资产评估与管理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评估法规、市场营销学、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经济概论、估价案例与分析、房地产估价业务模仿、商务谈判、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资产保险学、国际贸易实务、市场调查与预测、小汽车驾驶等。
专业就业状况
毕业生可到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从事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也可以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就业前景十分广阔。
第四篇: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
1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资产评估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从事资产评估管理和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
2核心能力
资产评估管理及实务操作技能。
3课程设置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基础知识、财务会计、审计、信息学、中国税收、会计电算化、项目评估、投资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股份制经济概论、公司通论、国际金融、证券经济学、资产评估实务、会计模拟实习、调查研究、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4相关院校
河北(6所):河北工业大学,河北金融学院,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内蒙(1所):内蒙古财经大学
辽宁(4所):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工程学院,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黑龙江(4所):哈尔滨学院,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上海(5所):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金融学院
江苏(5所):南京财经大学,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苏州职业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4所):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巢湖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1所):厦门大学,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3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南阳职业学院,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2所):湖北经济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湖南(1所):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6所):广东商学院,广州大学,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民办南华工商学院,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广东培正学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广西(4所):广西财经学院,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
四川(3所):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1所):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1所):云南财经大学、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陕西(4所):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海棠职业学院,陕西教育学院
甘肃(1所):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青海(1所):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2所):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浙江(2所):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重庆(3所):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5就业面向
资产评估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资产评估与管理工作。
6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据有关部门调查,现在我国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约3万人,实际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数不足15000人,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市场行为的多样化的今天,投资咨询、产权交易、企业改制、司法实践、融资抵押、财产拍卖、典当等活动中,迫切需要大量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门人才,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资产评估行业将会是未来十分有前景的一个行业,资产评估专业将会是一个热门
[专业。
第五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14号令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岳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汇编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丈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耍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耍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迸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迸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宜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