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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6-1135191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1 17:29: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

国家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

问题思考与讨论

一.何谓国家社会二元论?二元论过时说有何主张?试加批判。

二.黑格尔对国家社会有何理论?马克思如何批判此种理论?

三.史坦因(Stein)如何从国家社会受不同原理支配,建立欧洲基督教社会主义理论,形成日后社会法治国基础?

四.国家社会区分之资产阶级国家人民,马克思何以认为其过着天国与尘世双重生活?

五.在代议政治、三权分立、人权与公民权之建立,马克思何以认为系国家社会二元论之结果?

六.何谓多元国家?多元国家中国家与社会是否仍有区分之必要?

七.国家与社会在功能角色有何差异?

八.宪法上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内,认国家与社会不能混同?

九.基本权保障何以须以国家社会区分为前提?

十.何谓国家补充性原则?此与现代宪政国家理念有何关联?

十一.国家与社会意思形成与决策过程,有何不同?

十二.国家与社会职权不明时,宜归何者?理由何在?

十三.现代租税国家何须以国家社会二元论理为前提?

十四.基本权保障之领域,系国家或社会?

十五.政党系属国家或社会领域?

十六.市场经济体制何以须以国家社会区分为前提?

进一步讨论课题

一.一般国家宪法区分为国家组织与基本权两部份,有无国家目标与任务之宪法例子?宪法如无明文,有无讨论之必要?宪法有明文,如何适应时代变迁?

二.最小政府思潮是否已过时?「疑则归社会」是否即最小政府?社会法治国是否为全面国家?

三.国家民营化趋向与国家任务有何关联?

四.租税优惠何以要求其达成之财政目的,须在宪法层次?是否即为国家任务?

五.基于国家社会二元论,国家何时得介入社会?

六.以人性尊严与人格发展为宪法基本价值国家与国家社会二元论有何牵连?

第二篇:研究宪法的意义

研究宪法学的意义

中国宪法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科学,它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指导,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并实行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国家结构采取单一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的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和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社会文明;赋予公民广泛而真实的自由权利,又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因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一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是宪法规范最主要的规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思想流变最基本的线索,宪政实践中最基本的关系,宪事法律关系中的最基本内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关系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宪法学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大家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典在序言中宣告了其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于全体公民和一切组织的要求,即“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要求举国上下,无论东西南北,无论男女老少都要一体遵行而不得违背,因此要反对任何特权人物和特权现象。为了保障国家宪法的有力与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应当认真学习宪法的原理、原则,掌握宪法的精神实质,明确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任务,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义务,这一切都与自身有着极为直接而密切的关系。为此,既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收到前人“子率为正、孰敢不正”的守法效果,又要切实地加以宣传与监督。

第二,通过学习宪法学,为学好其他法律专业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本法的特征决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宪法学为其他法学奠定了基础。例如财产关系与人生关系是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公民的这种财产权与人身权是从属于、派生于国家的根本制度的;而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其直接的依据是现行宪法的第41条等有关条款,这便从程序方面保障了宪法典中一部分宪法规范的准确实施。由此,我们便可从更深层次认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了解宪法与普通法的“母子”关系,从而为学好各门宪法专业课程提供良好的条件,对于学好其他法学课程很有帮助。

第三,学习与研究宪法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大业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现行宪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充满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对于改革开放作出了选择规定。改革就是在宪法的指引和保障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宪法为改革和开放提供根本法的依据,改革又使宪法获得活力,增强宪法的适应性,扩展宪法的原则精神。现行宪法的发展及其实施的成就与经验表明,他不愧是改革开放的根本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学习与研究我国现行宪法就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既要求坚持我国宪法确认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又要求我们必须适应新的情况,研究新的问题,在宪法科学的领域中探索怎样采取有效措施对改革开放事业作出根本法律保障,以及如何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有助于大家更好地探索完善各种制度的方法途径、推动各项改革的深化进行。

第四,学习宪法学是为了推进宪法学的实施及其理论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明确载人宪法,宪法的充分实施,将会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也应看到,宪法学本身要适应客观的要求,就必须要发展和创新,只有大家努力学习宪法,研究宪法中的各种问题,发展理论,推进实践,就能使宪法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三篇:宪法修改的内容及意义

全面认识理解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核心要点:

■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 宪法修改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继202_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我国宪法迎来的又一次修改!

回顾64年来,自1954年首部宪法通过,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2_年和202_年进行了5次修改。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最重要的议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下,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和全国1.5亿人的广泛讨论后制定颁布的。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后,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对宪法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改。八二宪法”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制定一部符合时代和国情的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历时两年,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迄今为止宪法最后一次大规模修改,也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

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章组成,共138条。从内容上,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在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1982年后,我国又由于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小规模修改,今年是第5次修改。

回顾前几次宪法修订的内容,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确立私营经济法律地位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大量私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可并不受法律保护。1988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小规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就是为了配合改革开放的需要。198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立法上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政策,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也自此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与此同时,土地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市场,1987年至1989年出现了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也进行了修改,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邓小平南巡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中国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同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二年(1993年),宪法迎来了第二次小规模修订,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1993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同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2_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新篇章。202_年修宪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第3次修改:

202_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依法治国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是比较注意法制建设的。不仅制定了1954年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命令,还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都遵守革命法制,依法办事。比如“五四宪法”中第十八条就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82年宪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可以说在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都一直十分重视以法制保障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秩序。20世纪末,随着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陆续出台,国家法治基础已经具备。1988年8月至1995年,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初步形成。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而这也为后来“人权”入宪打下了基础。

1999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宪法专家分析认为,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之,我们的利益有了法律的明确保障,我们的行为也要遵守法律。

以人为本

进入新世纪,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我们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2_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是历届宪法修正案中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最贴近人民切身利益的一次。

这一次修改最重磅之一的就是“人权”入宪,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一直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地讲到人权。202_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再加上同时修改的征地补偿入宪、私有财产入宪,更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202_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2_年修改后,咱们公民就有明确的宪法“撑腰”啦!

现行宪法通过四次修订之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发挥出重要作用,作为公民的我们也从中不断得到实惠。

时隔14年,宪法迎来第五次修改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强调要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目的就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王晨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自202_年宪法修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一、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2_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2_年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二、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向指引。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赢得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和牺牲,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要发展中国、稳定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宪法修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使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宪法修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党心所向,民心所望。

宪法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是宪法修改的领导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中体现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依法治国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程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对确保宪法修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通过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宪法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

牢牢把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三、宪法修改的原则

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宪法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性,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全过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修改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形成了一些成熟的政治惯例。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既不能频繁修改,又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在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我国1982年宪法延续的修改原则是只作必要性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的不作修改,以利于宪法稳定,利于国家稳定。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仍然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是要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很好地贯彻了上述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这次宪法修改一定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我国宪法更好发挥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2_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四篇:第四次宪法修改的内容,评价及意义

第四次宪法修改的内容,评价,意义

一: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二:评价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这次宪法修改相对于以往更加完善,更加具体。值得注意的是任期问题,这符合现代发展需要。国家政局还不稳定,反腐机制不够完善,所以延长任期是情有可原的。

三:意义

1.这次在宪法总纲第一条,国体的规定当中载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意义非凡。它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新时代我们需要这种自信,这是我们充满自信面向世界的表现。

2.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4部宪法,每部宪法都在序言中回顾总结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奋斗历程和根本成就,并在总纲条文中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这次修改宪法,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总纲第一条,有着深刻的内涵。

4.宪法中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

5.这次宪法修正案,11条涉及到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法的保障。

6.本次宪法修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提交书面报告118份,提出修改意见2639条,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总结:《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把我们最新的实践新成果、理论创新成果、制度创新成果上升到国家根本法这个层面,更好地凝聚人心,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发挥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实现两个一百年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提供一种制度上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所以我们要密切关注宪法的修改,牢牢把握局势,为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而奋斗!

第五篇:02人的本质:二元论与物理主义

人的本质: 二元论与物理主义

第一个问题:我是否可能幸免一死?是否有可能死后依然存在?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白人究竟是什么?什么才能称作人?我们是由什么组成的?“我”是如何形成的?人的基本构造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活着的概念是什么?要搞清楚“我是什么?”、“活着是什么?”、“未来的我又是什么样的呢?”——这些问题也就是个人同一性。什么是个人同一性的关键或本质?或者说,现在的我和下周在这里的我又有什么不同?对此,一方面要搞清形而上学中,人的构造是什么?同时要弄清同一性及持存的本质,具体说来就是个人同一性。

所有问题的核心内容,死后能否继续活着?死后是否还有活的可能性?我能幸免一死吗?

哲学上对此早有反驳。反驳的观点相当简单,它认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在混淆概念,一旦弄清了混淆的地方,这个问题就好回答了。我们阅读杰·罗森伯格(当代哲学家)所写的文章,他给出了反驳方的观点,其中的一个观点,即在书上看到的第二种观点。观点的大意是:我们所说的“人死了”是什么意思?正常的理解是,死亡是生命的终结。那么如果这是对的,再问死后能否继续活着(也就是在问,生命结束后是否还有生命?)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换个问法,如果生命已经消逝了,是否还有生命呢?这就像是在问:我把盘子里的东西吃光了,盘子里是否还有东西?或者电影剧终以后还会放什么?这是些很愚蠢的问题。一切简单明了,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

但是,“死后能否继续活着”却是哲学里最神秘,最值得思考的问题。再换一种稍微不同的方式问:我能幸免一死吗?幸免这个词怎么理解?我们说某人是幸存者,就是如果出现惨剧,他们没死。发生车祸时,你说,谁死了,谁幸存了。这个人幸存了,是指他还活着。所以我能活过来吗,等同于我能继续活下去么。那么什么是死亡?死亡是生命的终结。因此,我的生命停止了我还能活吗?我会成为那个幸存者吗?答案当然是不可能,这是毋庸置疑的!这让我想起一个笑话。飞机刚好在加拿大和美国的边界上坠毁,到处都是死人。他们该把幸存者埋在哪儿呢?葬在加拿大还是美国呢?答案是:他们不埋幸存者,因为幸存者就是那些还没死的人。所以,我能从死亡中幸存下来么,就成了:我死了之后还能活着吗?答案很明显,既然你死了那就是死了,没能幸存下来就是死了。因此这个问题根本是无稽之谈,这至少是反驳者的观点。

我不是轻视这些反驳,否则也不会花这些时间去阐述它。但是我们要更清楚地知道,我们究竟问的是什么问题?罗森伯格也在试图搞清楚这个问题。这是个开放性的问题,一个可以合理提出的问题。

毋庸置疑,杀一个人的办法很多,下毒、勒死,朝他心脏开一枪……不同的手段导致死亡的方式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死亡伴随着这一系列的事情发生——我是一个哲学家,不是很懂自然科学。只能认为,不论最初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最后血液不再流动,氧气不能输送到全身,大脑缺氧,细胞中缺少氧气,于是细胞不能完成各种新陈代谢,不能修复各种损伤,不能生成所需的氨基酸蛋白质,接着细胞衰退,组织开始坏死、衰竭,最终肉体死亡了。我不能很确定以上是不是真的,但有些情况类似的可能是真的。

我把以上整个过程画在了黑板上,由于我不知道某些具体的生理过程,我们可以叫它B1,B2,B3一直到Bn。在B1之前,你的身体还在正常运作,也就是机体呼吸,复制细 胞,诸如此类。在这个过程的最后,也就是Bn,身体死亡了。这里B是指身体,B1到Bn是死亡的过程。假设我们叫这个过程为 “肉体死亡”,现在我们仍然可以继续探讨。我是否有可能在肉体死后继续存在,一直存在?我们不一定会找到答案,但至少这是个可以合理提出的问题。我的肉体死后我是否还能存在?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但不是绝对否定。即使是否定,它也需要论据去证明出个所以然。这个答案也许是肯定的,我们都知道这一点。这又带回到我们的另一个思考,我是否有可能在我死后一直存在,这完全取决于另一个问题“我是谁?”。

老是问“我有没有可能在死后依然存在”会让人觉得很厌烦,其实如果把这个问题用术语表达,就是:我能从肉体死亡里幸存下来吗?因为我们刚刚明确指出,在这里所说的死亡,指的是肉体的死亡。进一步问也没关系,要清楚!我们问的不是肉体里是否有生命这个问题,而是另一习惯问法:我死后还在世吗?我死后还存在吗?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完全合理的问题,也是我们准备讨论的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似乎就得先清楚以下问题:我究竟是什么东西?我是什么?我是什么样的实体?我是什么组成的?这是个哲学问题——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哲学问题!

我先简述一下有关什么是人的两个基本观点——它们不是哲学问题上关于人类构造的唯一观点。但我想,它们是两个最突出的,并且绝对是值得严肃对待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人可能是肉体和其他某物,如心灵的结合体。这个观点中需要讨论的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心灵被认为是与肉体区分开来,截然不同的东西,用一个较为通俗的词表述,就是灵魂。人有,或者说人是由肉体和灵魂组成。大家都已经了解了肉体,它是由一块块皮肤,骨骼和肌肉组成,可以称重,可被棍打,可被生物学家研究的东西,想必是由不计其数的分子、原子等构成。但是在这个观点中,仍然有不是肉体的部分——一个不是由物质实体构成,不是由分子原子构成的某物,它就是灵魂、意识、思想,这也许是人格的归属或者说是基础。这个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从哲学角度对心灵的恰当理解,必须是在非物理的条件下去思考。非物质的条件!

这个观点我们把它称作“二元论”。之所以是二元论,是因为它由两个基本组成部分:肉体和灵魂。——尽管我会提到,但我将很少用“灵魂”这个词,当我用“灵魂”这个词时,我是采用二元论思路。因为二元论认为,灵魂是非物质、非物理的,而其他的一些东西,比如肉体就是物质实体,灵魂是非物质存在,这是二元论观点。

另一个基本观点——一元论。一元论认为,人只有一个基本,且唯一基本存在的东西,那就是肉体。什么是人?人只不过是一种物质实体。人这个肉体可以做很多其他物质实体不能做的事。所以一元论观点我们称其为“物理主义”。因为它认为人只不过是个物理对象。根据物理主义的观点,人是一个可以做以下事情的肉体:可以思考、可以理性、可以与人交流、可以制定计划、可以彼此相爱、可以写诗、可以探寻宇宙的奥秘„„

两个基本观点:二元论认为,人由肉体和灵魂组成。物理主义认为人没有灵魂,没有这样的非物质实体存在,人只是肉体。从逻辑角度而言,可能会有第三种观点。如果一元论认为,人只有灵魂没有肉体,物理对象只是一种幻觉。人们深陷这种幻觉之中,或是把它们当作物理对象。这个观点在哲学里被称作唯心主义。他们认为,所有存在的事物都是心灵和思想,物理对象不过是被当作理念,心灵或是其他的一些东西罢了。唯心主义在哲学史上占据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值得我们花几节课时间用心解读这个观点,但就我们的目标而言,它与我们讨论的话题并不相关,所以我将把它置于一边。

当然还有其他观点。如:有一些观点认为,心灵和肉体是审视同一现实基础的截然不同的方式,这种现实基础既非肉体也非心智。此观点也值得在哲学课程中认真讨论,但就我们的目标而言,我仅仅只是提及它,并将其搁置一边。

我们将要关注的两种观点是:二元论和物理主义。

根据二元论,心灵是非物质的实体,可以用不同的名字称呼它,可以把它称作心灵,也可以叫灵魂,还可以说是精神,但一般用灵魂来命名它。一方面,灵魂可以指示和命令身体;另一方面,身体又能输出指令,使得灵魂能够感知。拿一根针扎我身体上的肉,我的灵魂、心灵就会意识到疼痛,所以这是种双向互动。二元论还持有更为复杂的观点,例如:交互作用对双方都不起作用。但就让我们限制在一个保守的范围内较好——双向互动二元论观点。我的心灵控制我的身体,我的身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影响我的心灵。但总的来说,它们依旧是不同的事物,而它们之间仍旧有着紧密的联系。

我们往往认为,灵魂在身体内,但又不是我们想的那样,只要打开身体就能在其中找到一个特定的位置——即灵魂的所在地。就二元论观点而言,灵魂是有位置的。可以从这里看到世界,就像你们每个人通过某个特殊位置去观察世界一样。这个位置或多或少就在你的身体附近。当然,至关重要的一点——也是二元论观点的引人之处在于,如果肉体与灵魂同时存在,当肉体死亡,长出蛆虫,尸体被分解,最后尘归尘土归土,所有一切都预示着肉体已经终结,但由于灵魂是非物质的,即便肉体已经被分解殆尽,它仍会继续存在。这就是吸引人的地方。

就二元论者的观点而言,相信灵魂的存在,你就会相信死后你依然能够存在。那么什么是死亡呢?如果我的灵魂和肉体之间有着超紧密的联系,那么死亡就是这种联系的终结。由于肉体死亡了,它不再给灵魂输入指令,灵魂再也无法控制肉体使其活动了。但尽管如此,灵魂却依然可能存在。因此如果我们是二元论者,那么必定会非常非常认真地看待,能否幸免一死的可能性。

在此观点上有几点事情要指明。

第一点是我已经谈论过的,人有点儿像灵魂和肉体组成的三明治,人是一种组合,所以一个人有两种基本构件——肉体部分和灵魂部分。但如果我们想要寄托于相信灵魂的存在,而让死后能够继续活着有据可依,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严格的说法,不是说一个人是灵魂加肉体,而应当更严格的说:人即灵魂!因为如果说一个人是一对组合体——灵魂加肉体,那么毁掉肉身,你就已经摧毁了这一组合体。组合体不再存在,那这人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我们相信灵魂,并籍此在幸免一死的问题上找到依据,那么必须说,肉体不是我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的说,我只是个灵魂而已,只要灵魂不灭,我便存在。当然,我的灵魂与某个特定的肉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原则上讲你可以毁掉我的肉身,却无法摧毁我的灵魂。这就好比如说:我和我所居住的房子,有着特定的紧密联系,你可以摧毁我的房屋但无法摧毁我本人。所以我认为,这应归入二元论者的立场,一个人就是灵魂,灵魂和肉体有着非常亲密的联系,但是人并不是灵魂加肉体,人只是灵魂而已,即使灵魂与肉体之间的亲密联系被摧毁,人(即灵魂)可以继续存在。

需要解决的第二点是,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同样能够引起我们的兴趣: 第一个问题,灵魂存在吗?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讲,肉体和灵魂是截然不同的吗?难道心灵必须得被理解为一种非物质客体,也就是灵魂吗?这两种东西是一样的吗?这是第一个问题:灵魂和肉体是不同的吗?

第二个问题,如果灵魂存在,我们是否一定要相信,肉体死亡后灵魂依旧存活?如果灵魂存在,至少这为我们在死后继续活着创造了可能性,但这不能保证(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论证),在肉体死亡后灵魂仍然存活。即使灵魂是独立于肉体的,在肉体被摧毁的同时,它也可能被杀死,或彻底摧毁(灰飞烟灭)。当肉体死亡这些物理过程发生时,也就是从B1到Bn过程中,由于我们毕竟是心物交互的二元论者,肉体与灵魂有一种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存在,就比如当你戳我的身体,会引起我灵魂上的反应。所以,当B1到Bn的死亡过程发 3 生时,我的灵魂也许产生了另一种过程,可称之为S1到Sn,这个过程导致了灵魂的毁灭,伴随着肉体的死亡,灵魂跟着逝去。根据我们仅有的事实去判断,即使我们最终判定灵魂是存在的,它是一种无形的、独立的、与肉体截然不同的东西。但仍不能保证我们会在肉体死亡后活下来,这将是我们将要谈论的另一个独立问题。

第三个问题,如果灵魂活下来,它会活多久?灵魂是否在我们肉体死亡后会永远存在?大多数人希望这是真的,希望有灵魂,那么我们可以长生不死。一周后我们将开始阅读柏拉图的“斐多篇”,文章主要通过苏格拉底与他的两个朋友:西米阿斯与克贝的谈话证明了灵魂不朽这一命题。在该哲学著作中,所有对话的目的,是要论证灵魂不朽,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涉及。

建立在二元论的基础上,即灵魂是非物质实体,它并非由一般的原子物质组成,是无形的。由此是否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灵魂无法被实体过程所摧毁呢?毕竟,每个人都会面临死亡。从B1到Bn这是一个物质过程(物理过程),而灵魂这种无形的实体,是否会遵循这个规律被物质,也就是物理过程摧毁呢?这是个很棒的问题!我不认为可以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得出结论。当然有这个可能,柏拉图为我们证明了,一旦我们理解了灵魂的哲学本质,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不能摧毁灵魂。但我认为它并非自然地得出结论,原因是我们在和心物交互二元论打交道时,已经承认,肉体是可以影响灵魂的。身体可以通过不同的波长把光线反射进我的眼睛,所以我的灵魂也有各种各样的视觉。我刚才举了戳我身体的例子,这是一个物理过程,它造成了我灵魂中心灵过程的改变。一旦我们承认,在二元论框架下物质的肉体可以影响非物质的灵魂,那么似乎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否认物理过程,也就是从B1到Bn的过程中,也很可能导致灵魂从S1到Sn的过程,并最终走向毁灭的惨剧。

另一个好的提问:我的灵魂极有可能存在于某个位置,至少我似乎能从这看到世界。但也许我们压根就不应该讨论灵魂到底在哪的问题。因为,如果灵魂是个非物质的东西,那么一个非物质的东西会有位置吗?直截了当地说,我不知道,我压根就对非物质的东西如何运作没什么概念。我在尝试概述二元论的观点时说过,自己并不相信灵魂,不相信二元论的正确性。所以,“灵魂是否在空间上有它的位置”这个问题,留给那些相信这个理论的人去解决吧。就我们论题来讲,我觉得这无关紧要。如果你觉得灵魂的确存在于某处,那它们到底在哪?——反正应该是在我身上的吧,起码在我肉体还活着的时候是这样的。也许在死亡那一刹时灵魂会摆脱肉体的束缚,游荡起来更加自如。

有时候人们会讨论关于灵魂出窍的事例。在某个特定时间灵魂出窍之后,又重回肉身。或者还有可能,灵魂压根就不存在于某个特定的位置。也许认为灵魂有位置的那种想法,本身就是一个错觉。因为通过视觉我知道,肉体有位置,随之假设灵魂也有位置,我的肉体当然是存在于空间的某处。而正确的思路也许是,想象某个人在一个房间里面,拿着一个类似于电视遥控器之类的东西,他正在观看芝加哥发生的事,而他本人却坐在纽黑文的一个房间里。这样你就能明白,他之所以认为自己身处芝加哥,是因为他的视觉信息来源于芝加哥,而这正是为什么人们会认为灵魂有位置,我们被我们存在的地方——就是肉体存在的地方所蒙蔽,但这其实只是一个哲学错觉。其实,就我们的论题来讲,我觉得这些都无关紧要,尽管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但我不打算再去深入地探讨它。

第一个问题,灵魂到底存不存在?

第二个问题,灵魂在肉体死亡中能幸免吗? 第三个问题,如果能幸免,它能永生吗?它会继续存在直到永远吗?灵魂是不朽的吗?

现在开始考虑第一个问题,到底有没有理由去相信灵魂的存在。这是关于人本质的第一个基本观念。

人有灵魂,一种超越肉体非物质的东西。这种观念是大家普遍共识的,你们当中许多人可能都相信这种观念。那些并不相信这一观念的人,至少也愿意相信它。有很多相信这个观点的人,这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我们需要扪心自问的是,这种观念是对吗?我们有理由去相信它的正确性吗?

转而讨论第二个基本观念——物理主义观点。它的核心思想是,人只是个肉体,一个物质实体,一个生物学可以钻研的东西。但有个重要的一点,就是当我们说人只是个肉体时,它比其他物理对象能做的事有趣得多。譬如这根粉笔,它是个物理对象,它能干的不是很多,能拿它在黑板上写字,能把它掰成两断,一松手它就掉下去了。不是什么有趣的物质实体。这手机,它也只是个物质实体,但它能干的事比一根粉笔能干的有趣多了,它能干一堆粉笔干不了的事。再举一个物理对象的例子:我——雪莱·卡根。我是个相当了不起的物理对象。按照物理主义的观点,人是个能干出某些令人惊叹事情的实体,是会思考的肉体,是会深谋远虑的肉体,会逻辑推理的肉体,是有感情的肉体,我们是可以感到害怕;可以创造、拥有梦想和抱负的肉体,是可以彼此沟通的肉体,是一些„„用一个词总结,我们是被称作人类的肉体。但是物理主义认为:尽管如此,人只是个纯粹的肉体。

我们把这个话题留到下堂课再来讨论

国家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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