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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6-869706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2 11:59: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浅议法制化视野下的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摘要】202_年3月25日,教育部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标志着高校学生管理全面走上法制化的道路。随后,各高校纷纷据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由于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规定有对学生违纪给予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程序,以及学生不服处分的权益救济手段,但事实上,学生权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试图探寻法制化视野下增强学生权益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法制化、学生管理、诉讼公正性

一、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现状

自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各高校基本都依据其第五章的规定,对学生事务实行法制化管理,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申诉法规,通过明文规定对学生予以处分以及学生不服而申诉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违纪处分有法可依。以《中南民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可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违纪行为从轻到重应适用的处分情形、处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等,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细化,较为详尽地体现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为学生在受处分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制化保障,其他高校的类似规定自然也大同小异。

学生申诉有章可循。各高校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的申诉处理法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其中部分高校还借鉴行政处罚听证的的做法设置了听证程序,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自主参与权.不仅如此,很多高校还规定学生如果申诉后仍不服还可以向更高级别行政机关继续申诉,从而给学生提供了有效的权益救济手段。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不足

上文已述,在目前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背景下,高校违纪学生的权益能够得以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有以下不足:

第一,部分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文举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都规定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后者第五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 1

予处分等,对于这些情形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则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致使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缺乏违纪处分的适用期限。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

管理关系,因此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部分类似,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但是不同的是,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还是一般高校的具体管理办法,对这五种处分,除留校察看外,都没有规定适用期

限,从而使违纪学生身上一直烙有受处分的印记,可能导致其自尊心受损以及影响其以后的成长,这是极不利于学生的权益保护的。

第三,申诉程序不够公正。首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依据大多数高校

有关申诉的法规,代表学校利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人数居多,而

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教师代表及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代表所占比例较少,这明显不能有效维

护学生利益。其次,回避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已有一些高校在申诉过程中设置了回避制度,但其中大部分高校只是简单地提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没有规定利害关系或

其他回避事由的范围、回避的决定权限以及是否允许申请回避的存在等具体内容。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对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之一就是法律确定

性,正因为人对不可预知的法律具有恐惧心理,因此,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定才是

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仍以《中南民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为例,可以对其中类似于“有立

功表现的”、“多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用语加以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增加其可操

作性和确定性。

第二,赋予处分一定的效力期限。众所周知,刑法中有自由刑,如拘役、管制、有期徒

刑等都有一定的期限,虽然学生与罪犯决然不同,但是高校完全可以借鉴刑法的做法,对违

纪学生的处分规定适用期限,当期限经过后,根据学生改过自新的情节予以撤销或解除。第第三,完善申诉程序的公正性。首先,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人数比例,例如可以参照北京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的做法,规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不少于50%,或者根据现有规定的人数,适当减少某些参加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规定只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成为委员会成员,从而间接提高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比例。

四、结语

高校与学生本不应仅限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关系,而更多的是教育成长的摇篮和受教育者的和谐关系。学生一旦违纪一方面是其自律性缺乏,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教育不够到位,因此,高校在迫不得已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应有权益。。

第二篇: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专业: 班级:姓名:学号: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对策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时就业的流程,从而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成功就业。《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毕业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就业权益,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就业权益。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有: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信息知情权4.公平录用权5.违约求偿权

求职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招聘面试阶段。2.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3.到单位上班阶段。

一、在招聘面试阶段,我们要注意各种陷阱,例如押金陷阱,信息陷阱,宣传陷阱,智力陷阱,高薪陷阱,试用期陷阱等。

1、仔细观察公司的外部环境和人员情况,办公所在地的环境、公司人员的基本素质等。这些摆在眼前的实物,绝不能视而不见,它们都可以较为真实地传递出公司的基本情况。

2、正规的单位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面试地点放在临时租借的民房或者小宾馆,或是现场十分简陋,要格外提高警惕。

3、通过上网找资料、发帖询问等,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概况。对那些无法通过网站资源追踪其踪影的小公司,可以通过和前台、保安、一般职员聊天了解公司现状。

4、对亲人、老师、专业人士、同学、朋友等进行有目的的探询。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千万别不好意思张口,他们站在第三者的客观角度,可以为你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5、直接交手,试探虚实。在面试时,不用只做个回答者,有提问的机会千万要牢牢把握,别轻易失去一次上佳的了解企业的机会。在应聘过程中,留心观察工作人员的形迹,若是所谓“经理”没有任何专业素养,面试时只谈收钱的肯定是问题公司。

6、在填写个人简历时,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这样会使所有人都看到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强烈建议求职者只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勿长时间关机,若非必要最好不留家庭电话。

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我们要注意合同陷阱

1、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该注意避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其有上限。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3、超时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4、无社保、福利: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保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5、向外泄漏求职者个人隐私:一些单位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作为其赚钱的资本,非法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遇到诸如此类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

三、到单位报到上班阶段,我们应注意:

1、别理会其他杂务:新工作需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尝试花多些时间与同事合作、处理棘手的工作,把私人事物暂时搁置。

2、别将所有责任背上身:谨记自己不是“超人”,公司并不会要求你解决所有难题。所以最好专注去做一些较重要和较紧急的工作,这比每件工作都弄不好理想。

3、了解公司的文化:每家公司都有不成文的规则,了解并顺从这些“规则”有助你的发展。若企图打破传统,只会浪费时间。

4、穿着得体:“人靠衣装”这句话永远是对的。穿得光鲜一点,自己也会倍觉自信。若财政状况许可,每季可添置一些衣服和配饰。要注意不同行业的人对衣着有不同的要求。

5、加倍努力: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下,某件工作可能需要三星期去处理,实际上,上司可能希望你立即完成,却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所以应随时准备多学点东西,要赶及期限可能要加班,甚至把工作带回家做。

第三篇: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选修论文(本站推荐)

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却被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不容乐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困境。即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权益保护途径的有限性。除了大 学生应提高鉴别能力、增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外。从立法层面上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关键词:兼职 大学生劳动权益

权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应该享受到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我们认为,“权益是权利与利益的有机结合体.是权 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 ”因此,兼职大学生权益就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兼职大学生的各种权利和对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的集合体。而劳动权益是兼职大学生享有的却被忽视的重要权益。

一、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的凸显

1.随着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普遍,可以说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有调查结果显示,68.4%的大学生表示“做过兼职工作”。但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例也不胜枚举,例如非法中介诈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拖欠工资等,202_年3月28日媒体曝光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店用工方面涉嫌违反中国相关规定,顿时引起轩然大波,由此看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兼职大学生的社会属性、基本权益及法律依据。对大学生的社会属性的分析。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展开。首先,大学生是普通的受教育对象。从这点来看,兼职大学生拥有作为普通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兼职大学生又是比较特殊的群体。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在l8岁以上,(以六岁为人学年龄计算)。而这意味着他们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此,在讨论兼职大学生拥有的权利时。除了《教育法》里面列举的各项外.还应包括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宪法》和《民法》对大学生劳动权进行赋权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为大学生参加劳动(在这里指劳动法上意义的劳动,下同)也提供了法定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

学活动。

2.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发生的领域。那么大学生在那些领域已经发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我认为有如下三方面。第一,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主要是指学校为同学提供的各种兼有义务性和有偿性的岗位,如食堂服务员,机房管理员等。第二,校外兼职,是更普遍的勤工助学形式。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现代大学生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有35%的大学生是为了增加收入;有36%的大学生是想自食其力;有29%的大学生认为要锻炼自己的能力,对报酬无所谓。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大学生打工的形式开始变得异常丰富起来 22%的大学生选择网络公司;4%的大学生选择暑期教师;19%的大学生选择市场调研员;13%的大学生选择营销策划员;16%的大学生选择做志愿者;9%的大学生选择做促销;5%的大学生选择到快餐厅做钟点工;12%的大学生选择其它。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为数不少,这样既可锻炼自己,提高专业水平,又可开阔视野,接触社会,为日后工作积累社会经验。暑假兼职打工赚钱是许多学生的选择。“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多吃点苦,父母少花点钱。”这是时下不少大学生“打工族”秉承的至理名言。传统的家教、推销翻译到现在的网吧管理员、市场调研员、快餐店钟点工、导游,甚至是一些大胆另类的选择,如替网络公司试玩游戏等都成为现在大学生打工时所选择的职业。有的大学生在暑假里建立起了自己的网上商店,或者是在自己学校附近建立起了自己的摊点,为自己打工。尽管大学生“打工族”具备“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和自信,但他们也同样有着缺乏经验和辨别能力有限的“先天不足”。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因打工而上当受骗的事件才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被骗入传销组织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少专家也纷纷呼吁,大学生打工要谨防陷阱,社会也应该关注和加强对大学生打工的规范和管理。然而,由于大学生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导致劳动权益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侵权现象非常严重。因此,重视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是学界应该关注的问题。很多大学生都是通过中介公司找到兼职工作的,但是有很多人都被中介公司占了空子,我的同学中就有这样的侵权现象发生,他们向中介公司交了所谓的“信息费”,然后说回学校等消息,之后就一直没有了消息。后来有调查发现,很多公司确实需要兼职人员,但他们只是在报纸上登了招聘广告,而中

介公司并没有跟该公司取得联系。现在很多黑中介利用大学生渴望兼职的心理来谋取私利。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的困境

1.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大学生。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目前从事社会兼职(包括平时和假期兼职)的同学。主要是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的同学。为了尽力挣取部分学费、生活费,他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能挣多少钱上。而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条款缺少足够的重视。当然,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即使他们对这些条件不满意或有意见。由于生活的压力,也只能让步。况且,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把协议书准备好了。大学生只有“签字权”,他们对协议本身的内容很少有发言权。很多时候,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书或者劳动协议书,只是口头上的雇佣。从某方面说,这种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为以后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拖欠、克扣兼职大学生工资是日前劳动纠纷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兼职大学生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是临时工。他们既不属于正规的员工,也不属于小时工。因此这种身份也决定了其利益更容易遭受损害。同时,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大学生纳入到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大学生不能和相关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这也为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法律缺位侵害大学生的利益提供了便利。

3.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途径和效果的有限性。目前的权益救济途径包括:第一,相关劳动部门。但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所以缺少更多精力来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第二,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人。而且这种介人的后果也只是局限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第三、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角色也只是间接的,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同理,即使有这些情况的存在。大学生的权益很多情况下也得不到维护。第四、媒体及社会舆论。媒体主要是承担“暴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侵害。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大,影响恶劣,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

三、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和思路

1.立法上,应对劳动法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把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立法层面的对策是真正的治本之策。通过对劳动法的完善和修改,逐步变更人们的错误观念。社会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才会更加重视。把大学生纳人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首先,确认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其次,赋予兼职大学生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法律上明确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再次,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把兼职大学生纳人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具有潜在的法律效力。因此会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可以避免目前这种情况发生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凋整范围而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更好的解决大学生被侵权等问题。

2.大学生应加强诉讼途径的重视。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是目前制度框架内最有效的途径。目前,发生在兼职大学生身上的侵权事件,很少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对这个问题,除了大学生观念上的原因外,还有就是诉讼费用的高昂。我认为这可以通过如下的措施加以解决。第一,法院可酌情考虑作为原告一方的大学生的实际状况,全部或部分免除诉讼费用。第二,学校应该鼓励并切实帮助权益边受侵害的同学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学校可以设立一笔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这部分同学的诉讼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诉讼途径是大学生在穷尽其它办法后才会选择的途径。因此,学校不必担心会因过多的同学动用这笔资金而导致费用的急增。当然,为了使这笔资金能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大学生身上.完善资金划拨的审批也非

常必要。或者,学校还可以设立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在校兼职大学生解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

3.兼职大学生应提高对用人单位合法性及协议书内容真实性的鉴别能力,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自主的学习相关法律。目前很多侵权事件的发生,与大学生自身有关。第一,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比如,一些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甚至所悬挂的相关执照是伪造的。而很多同学由于缺乏这方面的鉴别能力。往往无法事先识别,而为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了祸根。第二,对劳动协议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在目前情况下,即使不能签定劳动合同,在签定劳动协议书时也应该多加留心。比如是否存在根本无法做到的“霸王条款”。特别是最为核心的工资给付时间,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的欺骗行为都应作出事前的鉴别。第三 在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票据、发票、照片、录音等各种证据材料。即使以后发生纠纷,也才能为劳动部门和法院提供确凿的证据。因此。大学生有必要提高鉴别能力。事先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可以去当地工商局查询)。协议书是否存在漏洞,从而尽量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另外,学校事先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兼职大学生提前了解问题和可能的救济途径;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都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充措施。

参考文献:〔1〕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分析龙源期刊网202_年5月

〔2〕李晓元,论贫困大学生的权益与法律保障[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2_年第l2期 〔3〕论大学生兼职中的侵权事件及法律救济途径《法制与社会》202_年第12期

第四篇: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论文

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一、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现状

自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各高校基本都依据其第五章的规定,对学生事务实行法制化管理,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申诉法规,通过明文规定对学生予以处分以及学生不服而申诉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不足

在目前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背景下,高校违纪学生的权益能够得以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有以下不足:

第一,部分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后者第五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等,对于这些情形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则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致使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缺乏违纪处分的适用期限。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部分类似,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对这五种处分,除留校察看外,都没有规定适用期限,从而使违纪学生身上一直烙有受处分的印记,可能导致其自尊心受损以及影响其以后的成长,这是极不利于学生的权益保护的。

第三,申诉程序不够公正。首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依据大多数高校有关申诉的法规,代表学校利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人数居多,而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教师代表及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代表所占比例较少,这明显不能有效维护学生利益。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对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之一就是法律确定性,正因为人对不可预知的法律具有恐惧心理,因此,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仍以《湖北工程学院违纪处分办法》为例,可以对其中类似于“有立功表现的”、“多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用语加以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增加其可操 1

作性和确定性。

第二,赋予处分一定的效力期限。众所周知,刑法中有自由刑,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期限,虽然学生与罪犯决然不同,但是高校完全可以借鉴刑法的做法,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适用期限,当期限经过后,根据学生改过自新的情节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三,完善申诉程序的公正性。首先,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人数比例,从而间接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比例。

四、结语

高校与学生本不应仅限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关系,而更多的是教育成长的摇篮和受教育者的和谐关系。学生一旦违纪一方面是其自律性缺乏,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教育不够到位,因此,高校在迫不得已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应有权益。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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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权益保护论文解读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 学号: 院站:

学习形式: 层次: 专业: 论文教师: 评阅教师: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目录

摘要………………………………………………………………………………...Ⅰ 目录………………………………………………………………………………….Ⅱ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1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2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2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2

(三)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投诉热点……..3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3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3

(一)举证责任…………………………………………………………………….3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4

(三)物业管理…………………………………………………………………….4

(四)精神损害赔偿……………………………………………………………….4

(五)人身损害赔偿……………………………………………………………….4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5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5

(二)的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6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6 注释………………………………………………………………………………….8 参考文献…………………………………………………………………………….9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十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①。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从有人因为出国游的服务不够到位而愤愤不平到农民因为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我们明显的感觉市场调节的力量,它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②。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③。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2_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2_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2_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2_年上升了0.7%.(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1.垄断性服务行业纠纷多

如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2.通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

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3.摄影冲印、洗染、美容等服务性行业投诉问题多

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时,购物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广东省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和价格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2_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_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2_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2_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三)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投诉热点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_]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 “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④。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 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 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四)精神损害赔偿

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 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⑤。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⑥。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⑦。

2、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4、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广应当形成一种有延续性的,相对固化的模式。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的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因此,在全社会要逐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等,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目前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从而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注释

①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②李昌麒 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③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④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第69页

⑤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法制日报,202_.2.26.⑥ 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96页 ⑦ 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2_年版第21页

参考文献

[1] 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 李昌麒 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4]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

[5] 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法制日报,202_年版 [6] 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7] 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2_年版 [8]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台湾〕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

[9]谢次昌主编:《消费者保护法通论》P350,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4月北京第1版。

[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11]参看王学政:《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年第7期

[1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_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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