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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6-764452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3 08:45: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捉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L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

第五章借读

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

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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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大专新生(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电子注册。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普通三年制大专新生(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入学后二个月内,必须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电子信息注册,电子注册前学校教务处要反复核对大专新生信息,希望大专新生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每年11月1日后,三年制大专新生和五年制高职转录新生(前三年为中专)务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index.do)上查询本人学籍信息,若查不到学籍信息或学籍信息与实际(姓名与身份证必须与户籍完全一致)不符者,请及时到教务处核实更正。凡没在高教网上查询本人学籍信息的新生,教务处将于12月31日前张榜公布没查询新生名单。凡因没查询或查询后信息有误不及时到教务处核实的新生,一切后果自负。电子注册学籍信息是毕业学历信息的唯一依据,希望全校新生务必高度重视,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在高等教育网上查询核实本人学籍信息。(注意:查询学籍信息时须要本人用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实名注册,注册时的密码必须要妥善保存。在校三年查询学籍信息和毕业后查询毕业学历信息都要用到这个注册密码,密码丢失学校无权查询或找回)。

第四条大专学生(含五年制后两年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学年注册是对在校大专生学籍的过程控制,凡在校期间姓名或身份证号更改的学生,务必及时到教务处核实更正。更改姓名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更改身份证号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证号变更证明(出生年月变更须提供县级公安部门以上证明)。

第五条毕业学历电子注册。按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所有大专毕业生于6月份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学历电子注册。毕业学历注册由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完成,毕业学历信息注册成功后,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毕业学历信息

必须与在校学籍信息完全一致,毕业学历注册成功后,当年毕业大专生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本人毕业学历信息。每年7月初,我校大专毕业生就可在高等教育网上查询本人毕业学历信息。请毕业生(大专)务必于毕业当年7月初即时到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核实本人毕业学历信息。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注册要以班为单位,由学习委员持缴费发票和学生证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没注册学生证不能享受火车票优惠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一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时间:大

一、大二每学期开学前四周,过期不再办理。大二原则上只能在相关专业内转;大三原则上不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流程: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五份),转出、转入班班主任签字同意,转出、转入系领导签字同意,转入系教务员在申请表上填写补修课程、补修学分、补修时间和补修形式并由转入系领导签字确认。再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批。最后由院领导审批。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教务处学籍办、考试办、学生处、计财处和转入系各交一份。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的特殊类专业(如艺术类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根据《规定》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5]22号文件第七条:“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4、为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以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转学只能在招生时所在地的同一批次录取院校之间进行,或者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上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下一批次录取院校。

5、同批次录取院校之间的转学,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时转入考生所在地的同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申报材料

(一)转出学校上报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一式六份(转出、转入学校盖校章);

2、学生转学申请书(教务处盖章)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一式两份(系上盖章,跨省转学三份);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两份(教务处盖章,跨省转学三份);

5、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两份(学校招生部门盖章,跨省转学三份);

6、学生转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跨省转学三份)。

(二)转入学校上报材料

1、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生当年被招生录取时所在地的相同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证明一式两份(学校招生部门盖章)。

2、招生时对录取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省内转学

1、学生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在确认表上盖章后联系转入学校;

2、转入学校研究同意并在确认表上盖章后,将所有转学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经审查研究转学理由正当,并在确认表上盖章认定,其转学获得确认。转出与转入学校收到省教育厅盖章的确认表后即办理学生学籍转出转入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n/)(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异动学籍,完成省内学生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

1、学生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在确认表上盖章后联系转入学校;

2、转入学校研究同意并在确认表上盖章后,将所有转学材料上报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

3、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经研究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在转学确认表上盖章后,将所有转学材料寄往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4、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在确认表上盖章后,再将确认表分别寄往: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收到确认表后即办理学生学籍转出转入手续,并在《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异动学籍,完成跨省学生转学手续。

四、办理时限

1、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在每学期末(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初的一个月内进行,其余时间不接收转学材料;

2、省教育厅自收到省内学校上报或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寄来的转学材料(指齐备、完整的转学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学书面材料的确认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学生在校学籍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系和教务处签字同意后可以休学。一个学生休学次数原则上只有一次,休学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

自动退学学生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同意、经教学系、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方能退学。退学申请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学籍办、学生处、财务处、教学系各保存一份)。已办理退学的学生将由教务处注销学籍,不能再回校学习、考试和领取毕业证书。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篇: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

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条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的给予办理。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 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2: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

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六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决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应予以多次补考。对高中证书会考成绩不满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

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由转入学校根据需要和实际重新调整。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县际转学,须有正当理由,凭本人转出地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书和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的学籍档案,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额和学生的居住地点安排原则上相对应的学校入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经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

第二十八条 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教导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最后裁定。

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三十八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

第四十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附件3:

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机会,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和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是指5周岁以下(含5周岁)的学前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 入园、登记

第五条 适龄儿童应进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第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5周岁以下适龄儿童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学前教育事业做出合理规划,创造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2周岁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主动关心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并对接受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的适龄儿童进行登记。

第八条 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配合学前教育机构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第九条 《登记卡》的卡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儿童的身份号,副号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自行决定。

第十条 《登记卡》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档案资料和学前儿童接受教育、转学的凭证,由学前教育机构保管;也可作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基础资料,为学前儿童进入小学后的健康成长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学前儿童转学时,原学前教育机构应向转入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登记卡》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前儿童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入园儿童经县级卫生医疗机构体检的有效证明,为本机构确定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案提供依据。对有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合进行集体学习的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可采用个案教育方式施教。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须按学期记录在园儿童的《登记卡》,并及时、经常地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沟通,共同担负起保育和教育的任务。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学前儿童提供科学、健康的保育和教育,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和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社会影响恶劣的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学前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报告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学年报告制度。省教育厅对市、县(市、区)学前教育情况按学进行全省性通报。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市级汇总表》(以下简称《市级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局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县级汇总表》(以下简称《县级汇总表》),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于9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登记卡》、《市级汇总表》、《县级汇总表》和《统计表》由省教育厅提供样张,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08〕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 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

第六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第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和教师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施教区范围、学校代码、所属主管单位、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校长姓名、建校年月、学校办别、学校类别、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总数、各年级班级数、本年毕业生数、本年招生数、在校学生总数、各年级学生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数量、计算机数量、实验器材达标情况、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基本信息包括幼儿园注册编号、许可证号、审批单位、所属主管单位、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园长姓名、举办人姓名(或单位)、建园时间、办园性质、办园形式、幼儿园等级、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数、幼儿数、幼儿年龄、教职工数量、专任教师数、行政人员数、保育员数、工勤人员数、外聘兼职教师数、教职工待遇政策、教职工收入状况、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办园经费、收费标准、所获荣誉、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教师信息包括园长及专任教师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职称、民族、党派、参加工作时间、学历、专业、任职资格、编制等。

第三章 班级和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中小学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班主任姓名。

第十条 中小学学生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在校考试、奖惩、入学、结业和学籍异动等信息。

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班级代码、学籍号、学号、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学年月、学生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政治面貌、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主页地址、照片。

学生简历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结束时间、所在学校名称、担任职务、证明人、备注。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在校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时间、课程名称、考试方式、考试类别、分数类考试成绩、等级类考试成绩、学期评语。

奖惩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级别、奖励类别、奖励原因、奖励金额、奖励文件文号、奖励年月、奖励单位、处分名称、处分原因、处分日期、处分撤销日期。

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入学年月、入学方式、来源地区、学生来源、就读方式、经济困难受资助情况。

结业信息包括毕业学校代码、结束学业年月、结束学业原因说明、毕业评语。学籍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审批日期、审批文号、原就读学校代码、现就读学校代码、原学籍号、现学籍号、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学生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学校责任、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幼儿园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班主任姓名。

第十二条 幼儿信息包括幼儿个人信息、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入园与离园、幼儿异动等信息。

幼儿个人信息包括幼儿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园年月、幼儿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照片。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入园与离园信息包括幼儿园代码、入园年月、来源地区、就读方式、离园年月、离园原因说明。

幼儿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幼儿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幼儿园责任、审核意见。

第四章 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籍系统”中,并形成高校招生所需的学生电子档案。综合高中普高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成长记录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高中学生第十条中的在校考试信息合并在此记录。

课程修习记录信息包括修习的国家课程的模块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和高中会考成绩,以及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

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信息包括研究性学习的课题名称、成员组成、课题成果、承担任务、评价结果;社区服务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社会实践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

素质发展记录信息包括品德与素养的写实定性描述,以及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维度的测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包括综合评语、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和项目测评等信息。

综合评语信息主要是对学生高中阶段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

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状况、学分、高中会考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项目测评信息包括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项目的测评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学籍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两类。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

第十七条 “学籍系统”采取分级分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信息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学校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三种。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的权限是主管单位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中心校(中心幼儿园或类似幼教机构)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所或多所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一般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普通用户的权限是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学校管理员的权限是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学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个或多个班级。学校管理员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的权限是班级、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一般分别由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担任。学校普通用户的权限是学生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学校普通用户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学校学生用户的权限是学生本人信息查询。第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采用分级录入和本级核对的方式。学校主管单位信息由中心校(中心幼儿园)管理员或学校管理员录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核对;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由学校管理员录入,校领导核对;班级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信息由学校普通用户和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和年级管理员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对。学生可从学校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到浙江省中小学学生成长网上查询与核对本人信息。

第十九条 在初始使用“学籍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新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学校应在9月31日之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学校应根据日常教学活动,及时录入和核对所需信息,每学期末检查核实一次。发生学籍异动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省内转学时,转出学校需开具转学证明,转入学校需通过网上招生方式转入转学学生电子档案。在每年的7月30日之前,应完成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录入和核对。

第二十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上报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接到学校有关学籍异动信息申请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办理,其中学生死亡信息办理完毕后,“学籍系统”将该信息自动上报到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与省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之间的数据报送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锁定管理。新入学学生信息中的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入学等信息,从当年9月31日起即被锁定直至毕业;学生的注册信息分别于每年的9月31日和3月31日锁定;学生信息中的在校考试、奖惩和学籍异动等信息以及班级信息,由学校进行日常数据维护,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学期升级后,上学年的上述信息即被锁定;毕业年级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在每年的7月30日锁定。信息锁定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校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高三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在5月30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检查核实辖区内高中学校学生的学年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9月31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三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必须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保证服务器的24小时开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系统”服务器和网络维护工作,以及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电子学籍信息,为学历认证等提供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服务器中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避免数据丢失。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篇:吐鲁番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吐鲁番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吐鲁番市实际,特制定《吐鲁番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企事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就学、学籍、考勤与评价、转学和借读、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与结业等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中小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全日制中小学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全日制中小学学籍按所属行政区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六条 本《规定》在市教育局监督、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应按时入学。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实施。

第八条 国办全日制中小学按行政区划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基本学区进行招生。

第九条 全日制初中和小学招生,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书面入学考试。

第十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乡(镇)小学毕业生持乡(镇)人民政府印发的《义务教育通知书》(此《通知书》由乡镇中学在开学前半月内发到每个小学毕业生手中),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升入全日制小学和初级中学,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本着相对就近和指定入学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城区内的中小学确因班额、生源等问题而造成一时容纳不了的,可由市教育局相互调配,被接受学校要妥善安排好此部分学生的就学。

第十三条 报名入学的初中新生,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招收的新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录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没有上述“三号”的学生,不注册初中学籍。

第十四条 适龄中小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初中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按照行政区划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城区初级中学、小学及乡镇中学的学籍,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管理所属小学的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 花名册,并将学生花名册报市教育局审定备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办签发学籍卡片及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籍号在同一市(区)是唯一的,中途如有学生转出,该号即为空号,不得重新使用,严禁顶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批学籍: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分配的学生;

(二)已被其它学校录取或在籍学生;

(三)持有假转学证明的学生;

(四)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的学生;

(五)复读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应及时建立健全学籍档案资料和学生档案,其内容包括:学生学籍登记册(小学6年全一册,中学3年全一册)、学籍卡片、班级学生花名册(每学年一册)、中小学生登记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册、健康检查表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励等情况的材料。义务教育阶段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除建立上述学生档案外,还需要“吐鲁番市普通中小学借读学生登记表”,原籍户口和暂住证复印件、居住证明、求职登记证、务工证明。学生档案统一由各校教导处按照教育局“按届建册、分届建档”的要求规范管理、严格保管,学生毕业后由原学校封存。

第四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八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用简明的目标术语进行表述。

第二十条 学校要在教育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同学、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二十一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教师的评语应在对平时积累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撰写。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五章 转学和借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转学:

(一)驻疆部队子女,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调动,户口迁入吐鲁番市的;

(二)因工作调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户口迁入吐鲁番市的;

(三)持吐鲁番市常住户口,由外地转回吐鲁番市就读的;

(四)持吐鲁番市常住户口,因家庭搬迁,需转入新学校就读的;

(五)持吐鲁番市常住户口,需转回户口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因上述情况转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学校确因达到规定班额而无法解决就学问题的,可由市教育局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学,免交其借读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区)内学生转学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同意,出具转学联系单(转出乡镇的,须经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批准),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进入吐鲁番市城区学校的,须经教育局审核,统一分配。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县(市)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城区内中小学转学从严控制。符合规定条件,经教育局审核,由教育局统一分配,城区内各中小学不得接受未经教育局审批的学生入学。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述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中小学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更不得违反规定开具假转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中小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不得开具转学证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开具的转学证书一律无效;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学生回原校就读。

第三十条 新转入的初一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有关证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证明、转学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凡未达到小学毕业标准的学生,一律不予接收。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外地正常转学外,本市学生不得转学。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转学。

第三十三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全日制中小学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允许,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出国后由在本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居住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校及其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借读费(学费)。

第三十六条 本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确因学习困难或家庭照管困难需要借读的,须经原就读学校及接收学校同意后,经教育局审批,方可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第三十七条 转学、借读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一律不办理转学、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六章 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辍学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如下:

(一)医院证明;

(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

(三)班主任签署意见;

(四)学校教导处审查;

(五)学校开具休学证明(休学证明为学生复学的依据);

(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同一学段,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复学。复学时可编入休学时的相应年级。防止假休学真留级的现象发生。无特殊情况,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复学。

第四十条 小学、初中教育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禁止适龄中小学生留级、退学;全日制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留级、退学。毕业年级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十一条小学、初中学生开学不报到或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1天的,班主任应家访了解情况;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3天的,班主任应报告给学校,学校应与学生所在社区、村组联系劝其回校就读;不回校上课超过一周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并进行跟踪家访,继续动员学生返校上课,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表扬、表彰的有关材料应计入学生档案。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学生或迫使学生离校、退学。

第四十四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时间一般为一年)。对学生给于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查看的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查看的处分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第八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

考查科目包括美术、音乐、劳动、劳技等。考查成绩原则上使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考试科目,小学按减负规定只对语文、数学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考试成绩小学使用等级制;初中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根据考查、考试结果和平时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作为毕业、肄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宜在毕业会考和中考结束后进行,其他年级安排在下学期进行。其补考成绩应在“成绩册”和学生档案中注明,其成绩一律为等级制的及格或不及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

第四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以不及格论处(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与纪律处分。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没有注册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的中小学生,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中小学毕业证,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毕业或升学考试。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乡镇小学毕业证书由乡镇中心学校验印,由学校颁发;城区小学及市内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审核、验印,由学校颁发。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文化课成绩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要求的;

(二)体育考核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思想品德等评定为不及格者;

(四)处分尚未取消者。

对结业的学生,一年后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核确能达到较高一年级水平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经市教育局批准,给予跳级。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核确能达到初中毕业年级水平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报考高一级的学校;录取后,可凭在校考核成绩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提前毕业。

第十章

处 罚

第五十六条 在学籍管理过程,凡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的,将在全市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亦并追究学校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属教师个人行为,教师一年内不得被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延缓一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给与行政纪律处分;属学校行为,学校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示范等级学校的验收。

第五十七条:实行控辍保学“一票否决”制度。市教育局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乡校,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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