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7号文库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部分评选规定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6-111473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4 00:1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部分评选规定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部分评选规定

第四节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二四七条黑龙江大学先进个人包括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园最佳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级、最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第二四八条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

(一)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或专业前10%;

(二)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最佳三好学生在三好学生中产生,每学院评选一人。

第二四九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50%,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0%的学生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5%。第二五〇条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参评优秀毕业生:

1.连续三年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2.两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者;

3.一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两次获校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者;

4.一次获校最佳三好学生称号,一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者;

5.一次获校最佳团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者;

6.一次获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者;

7.一次被评为校优秀党员者;

(二)具体条件:

1.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或专业的前50%,文科学生计算机通过省一级,理科学生计算机通过省二级;

2.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第二五一条优秀团员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30%;

(二)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学院参评团员总数的1.5%。第二五二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者,有资格参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参加院级以上“三下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队,有突出事迹的;

2.参加“四个一”活动,表现优秀、事迹突出且有实践证明和调研报告的;

(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0.5%。

第二五三条校园最佳学生

(一)具体条件:

1.全面发展,单项突出;

2.最佳专业学习奖:申报者必须在本专业学习突出,且至少获得过一次一等奖学金或校学习标兵奖学金;

3.最佳外语学习奖;非英语专业学生公共英语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英语专业第二外语通过国家等级考试;

4.最佳微机学习奖: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参加过校级以上项目或计算机类比赛并获、奖,且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

5.最佳社会实践奖:参加校“三下乡”社会实践小分队,且有突出志愿服务事迹;

6.最佳体育拼搏奖: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比赛获前三名的运动员;

7.最佳文艺活动奖:校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组织者或文艺单项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8.最佳宣传工作奖:校报、广播台骨干以及在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9.最佳自强不息奖:优秀特困大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10. 最佳科技创新奖:校级以上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11.最佳学生工作奖:连续两年获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二)校园最佳学生共分十项,每年每单项各评出1人。第二五四条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的团干部;

(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学院参评团员总数的0.5%,最佳团干部从优秀团干部中产生,每学院评选1名。

第二五五条先进班级

(一)具体条件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2.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3.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4.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

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

5.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4%。

第二五六条最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

(一)具体条件

1.凡能带领团员健康成长和奋发成才,并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团支部,均可参加评选;

2.支部是班级的政治核心,能带领支部全体团员、青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支部全体团员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的言行;

4.支部能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专业文化知识。必须建有一个理论学习小组;

5.支部全体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做到文明就寝和文明就餐;

6.支部认真履行“组织工作制度化条例”;

7.支部与班委会工作配合得好;

8.积极参加校院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好团委交给的各项工作;

9.最佳团支部将在先进团支部中评选,优中选优。

(二)先进团支部各学院限报总数比例如下:团支部总数1-20个,可申报1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20-40个,可申

报2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40个以上,可申报3个先进团支部。最佳团支部各学院限报1个。

第二五七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一)“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服务队;

(二)活动的开展能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行动计划、有落实措施、有总结材料。

第二五八条评选程序

(一)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批准。

(二)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园最佳学生由学生所在团支部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团委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由学校批准。

(三)先进班级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四)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班级团支部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第二篇: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部分)

第十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百一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主要责任人;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或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

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百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打麻将或在寝室存放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百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学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伪造学生证、准考证、图书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私盖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伪造、变造公章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及其他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各类评奖评优、特困生认定、奖助学金补助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私换门锁,擅自撬门破锁,或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违反公寓消防、用电、安全的相关规定,对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寝室卫生不达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百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校、学院(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拉拢其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至19学时或无故2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0至29学时或无故3—5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0至44学时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6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5至59学时或累计旷课45至8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百三十条 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第二百三十条

(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 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 8.旷考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第二百三十条

(二)所列行为的; 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 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 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地二百三十条

(三)所列行为的; 10.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前窃取试卷或试题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黑龙江大学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取消成绩: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考试结束后,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举报人; 5.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6.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7.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学生处是学生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

(二)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部门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2.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处分实施的程序

1.学生日常违纪,由学院负责受理;

2.学生公寓违纪,由公寓楼长或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3.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违纪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六)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处理意见明确后,由学院或公寓管理中心或教务处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大学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八)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经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九)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

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材料,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所有评奖评优资格,特困生同时取消评选当国家助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做出原处分决定的部门重新研究决定。重新做出的处分决定不得加重学生的处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提出申诉超过规定期限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诉。

第三篇: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班级,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基层单位,是学生体验生活的一个大家庭,是学生发展个性、施展才能、演绎人生的舞台,是学生成长的沃土。班级管理是指为保证班级教育、教学和班务活动达到预定的目标而进行的计划、组织过程;是班主任按照一定的要求和原则,采取适当的方法,建构良好的班级集体,为实现共同目标不断进行调整和协调的综合性活动;是班主任对所带班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劳动、课外活动等项工作的管理教育的活动。有效的班级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书教人目标的基本保障。合理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让学生很快地凝聚在班主任身边,可以让学生充分地发挥主人翁精神,可以让学生养成主动学习习惯,发展学生的自主性。

一、制定班级管理制度,成为学生自我管理的行为规范。

1、科学制定制度。

班级的奋斗目标在班集体的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班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结合班级实际情况,拟定班集体目标时,要让每位学生参与,广泛听取意见,经全体同学同意,明确班集体的奋斗目标,避免盲目、低效地学习、生活。只有目标明确,才能凝神聚气,形成合力。制定班级公约和班级规章制度,为学生提供自我管理的依据。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班集体的形成,离不开一定规范的制约,班主任应引导学生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的指导下,遵守班级公约,制定切合本班的规章制度,使学生获得心理认同,即班级公约是大家共同制定的,而不是班主任和少数班干部制定的,大家才是制定者,也是执行者、维护者。这样,学生才能自主地去遵守。

2、有效地进行检查督促。

制定了管理制度,就要组织力量进行有效地检查督促,否则,制度就会失去实际意义,成为一纸空文。在检查督促的过程中,最有效的方法,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正确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督促。班主任主要是当好“参谋”,抓住并解决主要问题,日常工作可以大胆地让学生去管理,改变既当“保姆”又当“警察”的旧做法。学生能正常学习,学生真正成了管理自己的主人。这确实是值得学习的成功经验。

3、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用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认识过程。这其间学生的思想教育事关重大,不可忽视。所谓严格要求学生就是对学生的缺点和错误丝毫不能放松教育。要让学生多进行比较,不断地与他人比,也和自己的过去比,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思想方式和行为习惯,才能达到自我管理的目的。

二、形成良好的班级氛围,为学生提供自我管理的保障。

良好的班级常规是学生进行正常学习和生活的保证,拥有良好的班级氛围,关键是让常规走进学生的心里,师生达成共识,形成默契,自觉地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学生自我管理提供保障。

1、充分利用晨读,学会自主学习。利用好晨读课,提高学生的传统文化修养。班干部担起“小老师”的重任,通过组织学生吟诵古诗、听说英语,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巩固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深化。

2、自觉完成作业,培养独立自主观念。各门功课的课代表及时上交全班作业,全班形成以抄袭作业、拖拉作业为耻的习惯,并养成“今日事、今日毕”的好习惯。

3、合理安排值日,强化劳动意识。对于教室卫生,每位同学都有参与管理班级的机会,增强了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了学生的管理能力,班级卫生工作卓有成效。

4、做好两操,保证质量。眼保健操与广播操对于学生成长与成绩非常重要,向同学们宣传近视与体质差对于学习的危害,学生能自觉遵守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的纪律,认真做好每一个动作。

5、让学生养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好习惯,并持之以恒。

三、建好班干部队伍,创造自主发展的空间。

一个班,如果一切都是班主任一个人来管理,往往会顾此失彼。素质高、能力强的班干部是协助班主任管理班级,开展班级工作的左膀右臂。

首先,要了解学生上一学期的工作情况,对一些不能以身作则的班干部要敢于换下来,但同时要对其做好思想工作;其次,对新任用的班干部要给予指导;再次,每学期要对已任用的班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同学们不满意的班干部进行总结,找出原因。通过这样的选拔,基本上就可以选出有能力的和乐于为班服务的学生来担任班干部。

班干部选出后,要对班干部队伍的培养,如何培养班干部呢?首先,要提高思想品德素质。班干部是为同学的学习和生活服务的,一方面加强他们为同学服务的思想教育,对班干部的成绩,好思想、好作风、好行为要给予肯定;对他们的缺点,不姑息并适时批评,帮助他们进步。其次,提高班干部的工作能力。第一是组织同学学习的能力。在课前,协助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如点名发放练习本,将教具送到教室,擦黑板,组织学生把摆放整齐等;在课内,对学生作业进行检查订正、了解学生作业情况,将信息反馈给教师,或辅导后进生;在课后,组织学生复习,布置自主作业,帮助教师组织好课外活动,培养学生各种兴趣。

四、多方合作,齐抓共管,实施全员育人机制。

(一)班主任和科任老师相互配合班主任、科任、学生三位一体,形成了一个班集体。班主任则是这个集体的核心,科任老师以其优异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人格魅力等优势成为班级建设的催化剂。一个班级的健康成长,依赖于全体老师的共同努力。科任老师关心和参与班级建设,与班主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对于班集体的形成、巩固、发展和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班主任与科任老师必须搞好关系,配合要密切,教育思想要一致。如何做呢?我想:一方面,班主任随时将每个学生的情况通报给任科教师,让老师们详细了解每个学生的基本状况、思想品德、知识能力、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等。如:让科任老师了解哪些学生的基础知识好,能遵守纪律,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乐做好事,自理能力强;哪些学生学习一般;哪些学生学习较差,能力较差,纪律较差。这样有利于各科任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能因材施教,“对症下药”进行思想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科任教师及时和班主任沟通,相互交换学生的情况,使班主任没有掌握的学生情况,能够从科任教师那里得到,以便在工作中共同研究如何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素质教育的方法。由于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对学生有了很深刻的了解,再加上相互之间的密切协作、配合,使得班级的各项工作都能正常开展。

(二)班主任和家长相互配合家长评论学校是从班主任开始的,因为班主任与他们接触最多。家长的评价认可程度,对学校对班级对教师的影响都很大。他们认可你、反感你,他们都会到处替你宣传。所以,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关系至关重要。班主任向家长说学生在校做的任何一件事,家长都能感觉到你对他孩子的关注。跟家长的沟通方式可以是: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家校书面联系、电话联系、个别家长约见、学生记事本、家长调研等等。通过沟通最终达到的目的是家长积极参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支持班级工作和学校工作。

素质教育的目的,首先是培养一个合格的公民,然后是培养一个优秀的公民。中学阶段是一个人人格形成与道德成长的最重要阶段,自觉、自省、自愿的人格,是班级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班级的教育管理者,班主任要提高自身的素质,要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同时树立正确的教育管理观念,根据班级教育管理的规律指导班级管理的实践,提高班级管理的实效。我愿做好寸草心,为祖国的和平发展、和平崛起,培养出更多有爱心、有思想、有创造力的好孩子。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班级管理制度

(一)班干部职责

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班委会,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

副班长: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

学习委员: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

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的后勤工作,协助班主任处理班级生活事务,发生情况主动与相关老师联系

劳动委员:负责班级责任区集体劳动的安排及监察并及时反馈信息。

体育委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编辑体育队伍。

文娱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文娱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黑板报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

(二)学生课堂常规

1、课前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学习用品要整齐安放在课桌指定的位置。

2、听见上课的预备铃后,尽快安静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在自己的座位上静候教师上课。教师走进教室,宣布上课后,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相互问好,在教师示意下,学生方可坐下。

3、迟到的学生在教师同意后,应轻手轻脚走进教室,不得妨碍同学上课。

4、上课时,精神饱满,坐姿端正,自然挺胸,两手放在规定的位置,不做小动作,未经老师许可,不能随便离开座位和教室。

5、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读书做到心到、眼到、口到。努力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勇于提出问题,积极参加讨论。发言、提问,要按规定的姿势举手,在教师指名后才能发言,发言时要姿势端正,说普通话,声音响亮,语句完整,并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发言完毕即自动坐下。

6、对教师布置的作业要认真、独立完成,遇到困难时,如果经过思考还是不懂,要主动请教师辅导。作业要整洁,格式符合规范,做到按时交。

7、写字要严格保持“眼离书一尺,胸离桌一拳,握笔手指离纸一寸“的正确姿势。

8、下课时,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在教师招呼后,学生方可平静有序地走出教室。

9、值日生应督促全体同学保持教室整洁,一下课就帮助教师整理教具,擦净黑板。

(三)班级环境管理制度

1、班级环境要求

(1)、教室前黑板上方正中挂国旗。

(2)、劳动、卫生等方面的工具一律摆放在教室后内墙角。

(3)、奖状、锦旗一律挂在教室后黑板上方,做到整齐、美观。

(4)、“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值日生表”等贴在规定位置。墙壁、讲台、课桌等不得乱贴、乱画。

(5)、教室黑板报内容每半月更换一次,围绕当月主题;雏鹰天地内容丰富多彩,版面设计要有特色和创意,讲究艺术美

(6)

教室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整洁。

(四)班级公物保管制度

(1)公物保管由班主任负责,登记后张贴上墙。

(2)公物领借、归还应及时主动,并能严格按制度办事,不任意挪用其它班、室公物。

(3)班级公物师生应节约使用、安全运作,不损坏、勤擦洗。

(4)公物应安放整齐、协调和谐、清洁美观、有条不紊。

(5)公物有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学校替各班添置的公物,一律包管到教室,按规定存放。

(7)每学期由总务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

(五)优秀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

班集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良好班风。积极开展班队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班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班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班集体凝聚力强。

2、班级管理

班干部以身作则,有号召力,善于管理,班级管理制度健全,班级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必须有班务日志等书面材料);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3、学风建设

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4、基础文明

全班同学注重基础文明建设和个人品德修养,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生,团结友爱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组织纪律

班级纪律严明,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校园文化活动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及科技创新活动;注重身体素

质的提高,坚持参加早锻炼,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得有特色。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3

一、班级日常管理制度

1、学习: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家必须充分重视,努力做到:

⒈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逃课。

2.有事不能上课要按照有关程序请假,获得批准方可。请假半天以内(包括半天)者,需填写请假条,并由班长告知辅导员;请假一天者,除写请假条外,还需当着班长的面与辅导员通电话,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大于一天者,填写请假条,并且要交由系相关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请假者务必在请假期限内按时返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者,必须电话告知班长和辅导员,办理续假相关事宜。

3.积极配合相应科代表的工作,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上交。

4.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睡觉,不玩手机,尊重老师,体现出大学生应有的风度。

2、卫生:

宿舍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宿舍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同学们的生活环境,因此,宿舍卫生必须保持:

1.宿舍内部要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实行责任到人制,宿舍长及班干部负责监督。

2.宿舍卫生每日打扫,值日生要尽职尽责,认真对待,为同学们创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3.切实执行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做好卫生打扫工作,认真对待卫生检查。

4.注重个人卫生。

3、活动

因为班级、系、院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故有以下规定

1.对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同学们要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共建一个团结界奋进的班级体。

2.对于系、院组织的活动,同学们也应认真对待,敢于挑战自我,为班级和个人的荣誉拼搏。

3.同学们要积极的为班级发展献计献策,使本班的活动搞得有特色,有意义。

二、班级奖惩制度

1、评优、评先依据《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手册》进行评选。

2、推荐党校学员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3、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予以表彰,或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因个人原因使班级受到院级以上(包括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5、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6、对有重大错误,影响班级荣誉的同学可考虑取消其助学金等各项资格。

9、每周由班长对课堂的出勤情况以及对班级活动人员的记录进行检查,每月抽查一次,对是否旷课迟到以及活动次数将做记录,每月以量化积分的形式在班级公示___天并作为期末评优参考。(每位同学签名确认无误后生效,所有不当之处需及时向班委提出加以更正)

10、课堂会议上应把自己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

三、班委管理制度

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及班级对外事宜;召集班委会、班会的召开,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协调各班委之间工作;做好和团学联的交流工作;定期检查其他班委记录。

团支书:负责同学们政治学习,使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多和同学们交流,发现问题应立即想办法解决或及时上报;积极在班内大面积发展党员,使同学们在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按时按量做好班级推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等工作;做好团费的及时收缴和上交工作。

学习委员:营造全班学习气氛,带动大家共同进步;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学术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按照学术部的要求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期末成绩登记、总分、平均分计算、排名等工作;负责收取学习方面的费用

文体委员:发动和组织全班同学积极开展课余文化娱乐活动,负责组织班级文艺活动,或参加学院的各类文娱活动;安排好重大节日的庆祝、联欢等活动。

生活委员:负责班费的保管,每学期或大型活动后向同学公布班费收支情况,为同学做好日常生活服务,提醒大家注意天气变化。了解班级的贫富总体情况,便于展开工作。负责卫生评比、卫生大检查等活动。

注:①制定班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班级正常的运行和生活秩序,保障我班同学身心健康,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班同学综合素质,依规制班、规范行为,望所有同学严格要求自己,为自己争荣誉,为集体添光彩!

②班级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班级规章制度,班委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于班委在工作上的错误,同学们可批评指正,班委必须虚心听取。对于败坏班级风气、工作不积极或滥用职权的班委或同学,同学们可以当面提出抗议或向老师、班长、团支书等反映

③管理制度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学习生活过程中会按实际情况加以增减。

④更具体奖惩细则及管理条例参考《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手册》

第四篇: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考试管理等有关规定见《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的具体管理见《延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期中、期末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延安大学公共体育课手册》进行。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因培养方案调整,列入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按正常课程记入。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延安大学试场规则》。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有违纪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作弊行为并经核实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退学试读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违纪作弊课程的重修应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及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四)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免修、自修、重修与辅修

第十九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手续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培养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应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可根据修业情况并根据《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辅修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其他专业。具体见《延安大学学分制辅修制管理规定》。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写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教育厅备案。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八)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 升级、跳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第四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 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后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6学分者(含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二)连续两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十)在本条第一款中累计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必读书目及各种奖励所取得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医学类学制五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分或课程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或总课时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80-200学分(各专业修读最低学分要求和课时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本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10学分以内者,准许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结业证书。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

凡结业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相关事宜:

(一)正常学籍学生由所在学院审核上报,并认真填报、核对毕业生信息;

(二)做学籍异动处理(包括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退学试读等)的学生,应在拟毕业时间的学期初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当年预计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

(三)毕业生须参加新华社、省教育厅组织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类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就业与离校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具体见《延安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毕业生在办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学生处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及档案等相关手续。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延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暂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九条 学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七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延安大学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及《延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宿舍不得随便留宿外人。确需留宿者,必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有关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每年十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年与“三好学生”同时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见义勇为、舍已为公、勇于救人、拾金不昧等其它高尚行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的档案。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处分分为浮动处分和固定处分两种。浮动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固定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凡违犯延安大学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累计违纪四次或一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八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七十七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十二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八十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务会审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4页)》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2_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研究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1—

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研究所、国科大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维护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名誉和利益;

四、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3— 第七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一、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研究所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

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 —4— 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5—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五条

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学 —6— 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一、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三、研究所提出变更学生指导教师的,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研究所:

一、在同一地区变更研究所,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不同地区变更研究所,由转出研究所商转入研究所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 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所在研究所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

五、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由研究所提出,经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

—8—

六、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八、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研究所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9—

二、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可分为:

一、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二、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三、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包括硕士阶段在内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四、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10— 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学生,准予结业;国科大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课程或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

—11— 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一、学生会由所在研究所的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二、学生会接受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研究所团委、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三、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一、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二、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12—

四、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进行宗教活动;

五、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六、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七、学生应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制定的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一、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德、智、—13— 体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或奖章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14—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作出,报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学生启动处分程序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作出。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

—15— 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批准处分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国科大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国科大或研究所规定的期限离开研究所,学生 —16— 管理部门将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所在研究所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科大根据本规定和经批准生效的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所实施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学字„202_‟80号)同时废止。

—17—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部分评选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