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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研究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6-1028898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9 17:48: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研究

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律研究

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之重要举措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对传统国库支付体制的全面改革,是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现实需要,是国库管理制度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所依据的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诸如“决定”之类的文件,由于文件位阶较低,稳定性、强制力较

差,因此仅依靠这些文件是不够的。鉴此,有必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库支付制度改革。

一、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内涵

(一)国库制度发展的历史

国库顾名思义即“国家金库”,这是我们对国库含义通常的理解,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库的基本含义。在封建社会,由于实行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封建国家的财政是“家计财政”,国库实际上成为皇帝的“私人钱箱”。近代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各国通过“税收法定主义”来控制国库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努力恢复国库作为“国家金库”的本来面貌,不使国库资金成为某个私人的财产,相对于封建社会这无疑是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在这一时期,国库的职能通常是保管统治者的黄金等资产,并向统治者报告其使用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张以及政府结构的复杂化,各国政府都遇到一些新问题,如中央财政管理弱化,对政府资产负债缺乏有效控制,公共资源使用零散和低效,缺乏报告政府财政状况的适当部门等等。国库作为资产的保管者和报告者这一传统职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政府的需要,政府越来越需要国库向其和公众提供更为准确的关于政府对宏观经济影响的信息,国库的控制和会计职能也只有作为更为广泛的财政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才能有效运作,国库的职能日益拓展。

我国从解放后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整个财政体制都通过计划、指令等进行安排,国库只被动的承担保管职能,国库在财政体制中的地位甚低,所以更遑论其对经济发展能产生何种作用。这时我国的国库与传统国库并无二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就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基本未对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进行大的调整。倒是近年来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改变传统国库的面貌,使其承担起更多的任务。

(二)现代国库的职能和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内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发展,传统型政府向“现代型、法治型政府”过渡,政府职能从以前的全面参与经济生活转为不直接介入经济发展,而只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强化公共管理职能转变。政府对经济的发展只从宏观领域进行调控,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受上述诸多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国库职能明显已经不合时宜,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我国目前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变以前的预算单位多账户体系,使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国库一个账户进行拨付。通过这一改革,以期使国库管理制度在现代财政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库的职能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概括。狭义的国库职能就是“保管职能”,即保管政府的资产和负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金库;从广义角度看,国库的职能除了上述基本职能外,还包括对政府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现金流量进行预测、管理和监督,管理政府银行账户,进行财务规划,管理公共债务以及国外赠款和国际援助等金融资产等等。[4]狭义上的职能即是传统国库的职责,而广义上的职能才是现代国库的职能,也是我国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国库集中支付,则是指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就是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在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而国库法则是调整国库资金缴拨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支配、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制度中一个重要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法应是调整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资金缴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库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国库集中支付法是国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基本未对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进行大的调整。现行财政性资金的缴库和拨付主要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这种办法适应了一定时期的预算管理方式,发挥了当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显露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一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大量预

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二是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三是收入执行中征管不严,退库不规范,财政收入流失问题时有发生。四是支出执行中资金分散拨付,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难免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既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又容易诱发腐败现象。

基于上述多种原因,对传统的国库支付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而在改革中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又可以使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科学化,规范化。其必要性凸显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克服现行国库分散支付制度的弊端。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可以杜绝收入缴库中普遍存在的拖欠挤占现象,有利于提高部门预算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硬化预算约束,同时还有利于健全和强化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规避制度的腐败现象发生。

(二)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国库集中支付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资金运转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干预,使程序靠其自身的力量运转,再不因为某个人的意志而能改变一项制度。国库单一账户设置的法定化,使财政资金直接从国库流向供货商,不仅提高了资金周转的速度,而且有利于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三)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的需要。国库支付制度关系到财政资金的收缴和拨付,是财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建立现代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整个财政体制的现代化都有重要意义。所以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可以使整个国库支付制度有法可依,是其他财政制度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三、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所谓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定”,是指国库集中支付的行为必须以满足合法性为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库才享有资金缴拨方面的权力。法定原则一般表现在:(1)财政支付部门的权力(利)法定。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政府预算执行的关键性制度,是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全过程的监控制度。其所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执行权和监督权,执行权即是对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的执行,而监督权则既包括财政支付部门对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也包括集中支付相对人对财政支付部门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权力(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财政支付部门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法律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义务法定。和权力(利)一样,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由于在国库集中支付法领域权力(利)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各预算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3)程序法定。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预算资金的拨付程序、执行程序、国库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程序和违法后的救济程序。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集中支付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4)责任法定。责任是督促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虽然它不是一种常态,但由于它对当事人的财产、职位、机会等影响甚深,因此必须于法有据。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整个财政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在此可以借鉴财政责任的相关理论。财政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属于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类似引咎辞职之类的政治责任和罚息、支付违约金、强制支付之类的经济责任也应当适时引入财政法,以增强其可救济性成分和刚性色彩。[5]

(二)客观性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主要运作方式是在政府财政预算下,建立以国库为单一账户体系,资金缴拨均通过国库这一账户进行。在保障这一制度正常运转时,无论是预算资金数额的计算,还是支出需求的测算,都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6]数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规范集中支付制度的公正性。客观性应包括两个方面:(1)数据来源的客观性。国家财政将预算项下的资金拨付给财政支付部门,由其向各预算单位按预算拨付,这涉及到财政支付部门实际拥有资金数额以及各预算单位的实际预算金额等等许多相关数据,财政支付部门的拨付行为都必须以这些数据为依托,所以这些数据的来源必须真实、客观、准确的反映国库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此向各级财政报告,使各级政府明晰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预算经济的发展趋势,正确、适时的做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2)监督上的客观性。财政支付部门不是单纯的国库资金的保管和流转单位,不是简单的将资金拨付后而就此了事。而是应该承担其更大的责任,即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全程监控,并要求预算单位对资金的使用、项目建设的进展作经常性的报告。财政支付部门的监督应该客观、公正,既不能未经仔细审查而滥拨国库资金,又不能借监督之名,滥用职权,对预算单位进行刁难,无合法依据而不拨付资金。其监督必须是以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为根本目的。客观性是对财政支付部门进行合法监督的有效保证。

(三)效率原则

效率(efficiency)首先可以表示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社会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会经济发展最需要的行业中,以促使其高速发展;同时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的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也要求我们发展中的高效率。其次,效率是法的多个价值之一。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7]效率是实现法的正义的最有效的方式。国库集中支付法由于调整的是国库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以其也必然要体现效率这一价值目标。以前的多账户体系设置,使预算资金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账户上,由预算单位独立使用。但这种做法缺乏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即时监督,造成预算资金被挪用情况严重,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把预算资金转为单位的财产,截留、贪污预算资金情况屡有发生,使预算资金不能得到正确、合理的使用,既不能体现效率,又不能反映其公正的结果。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使以前的多账户体系,转变为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直接从国库流向供货商,财政支付部门对资金的拨付起到了监督作用,力争使每一分国库资金都用好、用到位,克服了以前制度的弊端,明显提高了资金周转的速度,是有效率的做法;同时,也避免了各单位挪用、挤占国库资金的现象,有力的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又实现了公平的价值目标。

四、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具体内容设计

法律的具体内容是由具体的规则组成的。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是构成法的必要成份。同时法律的规则还具有微观的指导性和直接的适用性。因此,在我们设计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具体内容时,必须保证在国库集中支付法原则的指导下,设定的国库集中支付法规则符合集中支付的微观指导性和直接的适用性。为了保障这两个特性的实现,笔者将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论述在我国的国情下应该设定怎样的具体规则制度来使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的运作。

(一)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置

在以前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时,财政预算资金账户的设置一般都是以多个账户的形式为主,而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必须采用单一预算账户来取代以前的多种预算账户。而在实行集中支付的国家内,在设置财政资金账户时又分为两类:一是只设置单一账户;一是在设置单一账户时,同时再设置一个辅助单一账户的分类账户。比如,在法国,法国财政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即由经济财政部在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开立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现金资源(包括税收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同时,设置国库分类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配套管理使用。国库分类账户是国库为所有政府支出部门分别开设的,用以记录政府资金变动和各政府支出部门资金运用的分账户。但当实际涉及付款时,则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来处理。[8]采用相似财政资金账户设置的国家还有匈牙利。只采用单一账户的国家有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它们这些国家的财政支付制度是单纯的集中支付制度,将政府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全部集中到国库部门在中央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每一笔政府部门的实际支出,均由中央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划拨给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完全采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法的本质要求,其更加符合集中支付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2_]24号),我国在实施国库支付制度改革伊始,即设计了“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比较符合当前的国情,即在设置国库单一账户的同时再设立一个分类账户,当然分类账户必须是辅助单一账户的实施。

1、由于我国的财政制度还不太发达,其一些理论还不完善,同时如果采用单纯的单一账户制度,其与财政法的其他制度可能存在很大的冲突,但是在当前我国又有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立法的必要,因此必须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这种制度是必要的、合理的。

2、国库单一账户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法的一个具体规则其应该具有适用性,如果在目前采用单纯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由于我国财政法的其他配套制度还没有出台,所以直接采用单一账户其适用性较差,最终也导致其效率性原则不能得到实现。

3、按照我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规律,我国法律的变革一般采用渐进式的形式。因此,在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法中的财政预算资金账户的设置上,也应同时设置单一账户和辅助单一账户的分类账户。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

本文研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化,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二是设定一个完善的支付程序。目前我国的财政支付程序很不完善,有多种支付程序存在。如直接支付程序、授权支付程序,还有一些执收单位自己设置的过渡账户进行支付的程序。这种混乱的支付程序制度造成了我国财政支付的效率低下,不合理支付和奢侈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设定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就显得不可或缺。

从国外来看,不少国家就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法国,只有当国库资金实际支付给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时,才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中划转出去。具体程序可归纳为四个过程:一是由支出部门签订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合同;二是由支付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发票,计算国库实际应支付的资金数额;三是支出部门附上相关的凭证提出支付指令,由财政部派驻部门的公共会计师审核签发支付令;四是出纳署通过银行清算系统将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实际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9]在意大利,集中支付程序主要包括:一是申请和审核程序。预算单位在年初要向国库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国库部根据资金状况审核批准使用现额。支出单位在实际支付每一笔资金时,再向国库部提出支付申请,国库部进行合规审核并核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余额后,决定是否予以拨款;二是支付资金的清算过程。不同级别的预算支出单位,具体的资金清算方式不同。其支付程序为: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政府各部门,用款时向国库部提出付款申请,国库部审核后,通过中央银行办理支付,中央银行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的银行账户。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用款时,向国库部提出支付申请,国库部审核后,通知国库收支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国库收支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开立的过渡性账户垫付,将资金划拨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的开户银行。每三天,代理行同中央银行进行资金结算,中央银行按市场利率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的利息。[[10]

从以上国外的支付程序可以看出,首先,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部门与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发生的支付关系,而预算单位只是集中支付程序的发动者,不是支付者;其次,形式上其是由财政部门的代理银行与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发生的支付关系,而不是由支付者财政部门直接把资金交付给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其主要原因是出于资金交付的安全性和高效性的考虑;最后,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必须通过预算单位申请和财政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启动。

借鉴国外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可以作如下设置:(1)集中支付的启动程序。由预算单位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2)集中支付的审核程序。对于预算部门提出的申请,必须由预算支付的财政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核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干涉;(3)集中支付的支付程序。在财政部门依法审核无误后,向财政部门的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由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对财政部门的支付令进行形式审查合法之后,把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到收款人账户;(4)集中支付的终结程序。在代理银行完成支付之后,其必须把支付情况向委托其支付的财政部门报告和移交相关资料。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

为了不使权力被滥用,防止和避免腐败,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权力的行使。一方面,对集中支付进行监督可以最大化地发挥集中支付制度的功能,使之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在国库集中支付法中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督程序,使国家能够依法办事也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关于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笔者建议:

1、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的内部监督。亦即充分发挥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机构的作用,对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督。内部监督具有直接性、快速性和高效性的特点。直接性是指监督机构可以不经任何人和部门而直接向支付部门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快速性是指监督机构在发现支付部门的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要求其改正,无须再向上级或提请其他机关处理,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监督权行使的速度;高效性是指内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一般是财政部门的领导人员,所以一旦内部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支付部门就会接受,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保证其监督权的有效性,应赋予其一定的制裁权。比如,当监督机构发现财政支付部门在资金的支付中存在非法支付或非法不支付的情况,其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要求支付部门限期改正,支付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改正。但如果其认为监督部门的通知有误,其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对于接到监督部门的通知拒不改正的,也不申请复核的,监督部门有权直接对该支付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或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2、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的外部监督。虽然内部监督有以上优点,但其也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点。内部监督具有不彻底性,其原因是内部监督毕竟是系统内部的监督,在其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由于其监督的对象是自己的同事或者下属,所以会存在种种原因使其不能像外部监督那样彻底,一些应该行使监督权的由于本部门的利益而不行使监督权。因此由于内部监督的这个不可克服的缺陷,必须同时建立一个外部监督机制来制约支付部门的权力。在外部监督中,笔者认为应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和媒体的监督权。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向权力机关报告支付情况,同时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把支付情况全部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公开性原则的要求。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克服财政支付权垄断的弊端。

(四)救济程序

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国库集中支付法中也必须有救济程序的设置。

综合国库集中支付法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救济程序:

1、从预算单位的角度规定的救济程序。当预算单位是受害者时,即当预算单位申请支付时,财政部门依法应当批准支付而不批准的。对于该种情况,预算单位可以向该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其还可以向该财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一次或向该财政部门的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核一次,或者不向该财政部门复议而直接向其上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复核一次;

2、从支付对象的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角度规定的救济程序。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得到批准后,财政资金的支付部门依法应当支付而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而侵犯支付对象的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国库集中支付法中规定对支付对象的救济程序。具体来说。首先,其可以预算单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资金和违约赔偿金,因为支付对象和预算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次,其也可以直接以财政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对此笔者认为支付对象提起的诉讼应该是行政诉讼,其原因是当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的申请时,其就有支付的义务和责任。其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或者说是一种行政的不作为。作为受害者的支付对象完全可以按照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如可以通过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其支付,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支付。

以上我们论述了国库集中支付法的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构建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基本内容。我们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律研究,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其规范化。在其法律化之后,可以使我国的财政资金的支付程序有法可依,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运作,同时也可以从法律的地位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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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登海默(美)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3]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页。

[4]薛萃主编:《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4页。

[5]熊伟著:《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国财税法网。

[6]杨萍、靳万军和窦清红主编:《财政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第49页。

[7]波斯纳(美)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8]财政部国库司202_年主编的“全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第467页。

[9]薛萃主编:,《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366页。

[9]薛萃主编:《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年版,[10]同上,第392页。

《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律研究》课题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202_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02_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1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

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国库资金分散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三、具体来说,1、在财政资金使用上缺乏对预算单位的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由于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财政资金流经环节过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单位自行管理银行帐户的使用,并拥有资金实际支配的决定权,导致支出行为随意性较大,资金在使用中被各种挤占、截流、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只能依赖各支出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支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资金分散支付和存储,容易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滞留在预算单位帐户上,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变相加大政府运行成本。由于各单位资金都有逐渐支付的过程,预算资金按期拨付,在各单位分散保存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大量财政资金分散在各单位形成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并在银行低息存储。而财政部门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往往缺少资金,却反过来还向银行高息借贷,加大了政府的运行成本。

3、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馈迟缓,支付过程不透明,支出信息只能事后只能经过层层汇总后得来、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我国一直缺乏一个类似于发达国家的集中性会计与报告系统。尽管从形式上看,我国有一个由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构成的较为完整的预算会计体系,然而该系统无法适时为核心部门———财政、预算、国库部门提供预算单位发生的大量财政交易信息,因此无法履行财政监督、预算评估和其他重要的财政管理职能。此外,会计与报告系统是分离的:通过国库会计核算预算收支,通过单位会计核算实际收支,预算外的实际收支又通过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而这些彼此分离的账户系统提供的信息又是财政管理报告(包括月报和年报)的基础。由此,预算会计系统无法提供及时、全面和可靠的财政信息,尤其是财政支出方面的信息,从而满足财政预算管理、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财政资金大量分散于各单位、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难以对财政和宏观经济形势做出及时、准确判断。

4、实行“分散支付”的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由于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及其他政府收费部门都自行设有众多的收入过渡账户,因此,除了一些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大多数都要通过上述过渡账户;有的还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汇总到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缴入国库。这样做的弊端之一是上级单位截流财政资金的现象在中国极为普遍。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202_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或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某省202_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出都应在相应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工作

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六)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职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目标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三)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四)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

(五)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

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账户类型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具体账户简介: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称。它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备用金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是指用于记录、核算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资金使用的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电汇和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资金,但不可以向本级、上级或下级划拨其他经费。

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及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具体包括:(1)财政预算内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的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为:

(1)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2)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接受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财政局国库科批复的用款计划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同时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将汇总后的实际支付资金和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送交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财政直接支付旬(月)报表。

(4)人民银行将划转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单位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程序为:(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2)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及时向预算单位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3)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内支用资金。在支用时,填写统一印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与银行支票等结算票据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授权支付额度内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在收到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时,对支付结算票据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审验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5)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资金支付金额填制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清算,并将划款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编报的原则

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批复数,按要求编制本单位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支付管理需要,支出预算科目要列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编制到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指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支出)要编制到具体项目。各预算单位通过录入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员审核→自动上报到一级主管部门,各单位实行无纸化报送,由主管部门按基层单位分预算科目列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汇总表。编制时间:

基本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一次性按预算、按均衡性原则,结合单位特点,分月编制全年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12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按月批复下达用款计划。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用款计划时,要足额保障,不能留下缺口,全年分月用款计划集中编制在1月份,年终如有结余可进行计划调整。

项目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分月编制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月度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必须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发生预算追加时,在收到文件并由省财政将指标上网以后,由各单位编制调整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九、对于部门预算编制,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部门预算编制原则是在保证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必要刚性支出的前提下,根据财力情况,合理、科学编制项目支出;

二是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将继续实行定额管理,且定额标准可能提高; 三是项目支出要严格实行滚动管理。

(二)用款计划批准后的执行

(1)如果是授权支付,则可在额度内自行支付资金。工资发放步骤:

一是双击右下方指标栏,选择人员支出,进入用款申请录入,将收款人填为工资代理银行,选择科目、目级科目、结算方式、支付金额等必填项,其它可不填; 二是选择送审;

三是审核人员进入程序,可以看到系统提示有未审核的项目,选择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四是录入员再进入程序,选择凭证打印; 五是录入员点击网上送银行;

六是将打印好的凭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银行。

(2)如果是直接支付,则需要在每月15日前上报直接支付申请。

(三)财政直接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必须要有计划

二是必须按款分项填写,项目支出按项目填写 三是必须通过网络上报

(四)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时,各要素要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2)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现金时,可按照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资金运作的改变。这种资金划转方式的改变,使预算单位的资金路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中心定期根据各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按批准的预算结合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也即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专户以工资存折方式直接向职工支付;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财政核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冲减当月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而对于预算单位的专项支出按照预算指标通过财政核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一政府采购部门一商品供应商或劳务供应者”直接支付。这种“预算一审核一拨付—使用一审核”多方制衡关系,使资金的职权进行了适当的分离,资金运作的改变同时也伴随着预算资金支出控制权和使用权的改变。在预算资金支出的管理过程中,预算单位对资金的控制权被削弱,改变了过去由各预算单位自行批准并使用的资金支配方式,代之以财政部门通过结算中心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预算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控,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权、控制权、监督权高度集中于财政部门,避免资金被层层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从宏观上监管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落实与党风廉政建设,从而达到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但由于我国预算单位是由行政和事业单位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事业单位为发展而进行大量的融资,而一些行政单位为了区域经济发展挺而违规地为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某一项目进行担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一旦融资或担保项目失败,就需要以国库资金偿还,风险最终转移到国家。特别是目前缺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支付风险的制约机制,情况严重时还会影响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所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或有负债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已是当务之急。

十、具体为:

1、财政部门建立高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2、预算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3、代理银行、政府采购部门建立安全严密的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国家要及时出台一些在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政府采购部门、代理银行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体系等配套措施。

1、单位内控重心的变化。改革前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一般有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各岗位职责、基本业务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范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内部控制重心主要是预算编制、实物资产管理、备用金使用及其管理办法和报账员岗位职责。预算单位的资金控制的重心由现金管理向预算编制、预算申请计划和实物资产过渡。而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的内部控制的重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核、与政府采购部门的协调、资金支出计划、实物资产总量控制、基本会计核算与业务流程规范等,担负审批、监控等全方位的责任。

2、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变化。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会计核算中,财政部门要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预算单位要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1)原“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原来的“银行存款”科目统一核算改变为“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核算,预算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支付额度管理,“银行存款”科目只负责核算往来款项等。

(2)拨入经费“与”拨出经费“科目的变化。”拨入经费“科目由原来财政拨款作”拨入经费“改为根据直接支付指标通知单作”拨入经费“,会计期间根据授权支付凭证作”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一笔支出反映;年终决算时,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同时,在年终决算时,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时,不作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处理。

(3)支出科目由原来的实际支出改为授权支付(直接支出)和直接支付(间接支出)。(4)结余科目由原来的收支相抵转结余改为零结余。

4、会计支付程序和制度的变化改革前。预算单位实行的是对本部门预算资金全方位自主使用控制。预算资金事前游离财政监督,只有通过事后审计才能实行监督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虽然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领导审批权不变,但财政资金实行了严格的监控。同时,按照资金性质,将财政支出作了严格的划分:(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2)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3)零星支出,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以及表中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4)转移支出,拨付给预算单位的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上级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出等。上述支出必须按照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5、会计年终决算的变化。年终决算仍由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报表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但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处理:各类财政拨款数字按照额度实际支用数填报,即财政拨款由按收上报变为按实上报。特别是上级拨给下级单位经费时,只是网上银行申请、国库支付中心认可的才属于财政拨款:对于预算单位未支用的”财政零账户用款额度“,在年终决算时必须由财政部门撤回。

十一、国库集中核算制度下财务会计的核算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发生了变化,预算单位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与”财政应返还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会计总账科目;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以后,而”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预算单位自筹收入、以前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初期有余额,后期一般情况下无余额。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反映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按资金性质(预算内、外)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用款计划所确定的用款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用款额度使用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确认收入时,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工资支出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买货物或劳务的款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应商,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如果支付的是预算外资金,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或”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

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预算单位支用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具体核算方法:

(一)行政单位:

1、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上缴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缴预算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预算款“应无余额。

2、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利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无余额。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用于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行政单位应借记”银行存款“等利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末,将”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事业单位:

1、应缴预算款

事业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与行政单位类似,事业单位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科目;上缴时,借记”应缴预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缴预算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预算款“科目应无余额。

2、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应无余额。

3、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它主要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三)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核算

1、直接支付的核算(1)支付工资等开支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2)取得材料

借:库存材料(行政单位)材料(事业单位)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3)取得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授权支付的核算

(1)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

(2)预算单位使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根据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

下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在预算单位实际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注销额度时: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果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下年初恢复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如果下半年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案例1:A市将会计核算中心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融合

A市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比较早,其模式为”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通过几年的运行,把住了”四个关口“,防止了”三种行为“,可以规范财务管理,堵住铺张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1、把住的”四个环节“(1)把住了”联签关“。实行集中核算后,纪监部门要求实行的联签制度得到了落实,每笔支出必须有承办人、会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少一个环节的签字也不予支付。(2)把住了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审核关。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和服务,各单位必须有采购中心采购后出据的付款通知单,否则,核算中心拒绝付款。这样做有力地配合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凡属基本建设和修缮费的支出,必须由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对预、决算进行审核,核算中心按财政审核数付款。(3)把住了财政监督检查关。实行集中核算后,财政的监督职能由以前的事后监督提前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由以前的突击检查变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了支出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有的单位将应税项目用空白票据支付,有的胡支乱用、乱发奖金、补助等都及时得到了制止。(4)把住了财务信息数字关。中心实行电算化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记账及时,口径一致,核算中心能随时汇总、统计各项支出情况,便于财政部门了解、掌握全市的会计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防止了三种行为

(1)防止了固定资产的流失行为。凡应列固定资产的支出,各单位必须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先在核算中心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管理台账“后才予以付款,这样就避免了以往单位自己记账时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资产流失等现象。

(2)防止了单位的多头开户。实行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单位在各银行乱开的账户,各单位开户必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才能开设一个账户。核算中心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收的赞助费不予入账,乱收、乱摊现象得到遏制,各项应缴财政款项一律不许截留、坐支、挪用。

(3)防止了借用会计科目的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地反映支出项目,从而杜绝了以前有的单位将招待费列入其他费用,或者将下拨款项截留挪用、放入往来款,然后在往来款中乱开支、单位报表不真实反映情况等问题的发生。案例2:B市将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融合的做法。

1、将会计核算中心更名为国库支付中心,下设核算中心和支付中心两个部门,核算中心仍按现有模式运作,监督各单位收支及核算业务。支付中心则承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能,负责记录指标帐、银行帐等,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审核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实施财、税、库、行、单位联网,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各项收支数据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高效运行,预算、控制、异地查询、统计分析、监控均在网络界面上实现。

3、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一是设立国库单一帐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监督和使用,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内资金的收支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帐,按预算收支科目和单位设置明细帐。二是在会计核算中心的代理银行设立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由支付中心监督和使用,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实行资金实拨制,与国库实时清算。三是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分账户,该分账户分预算内外分户,由核算中心按预算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及财政授权支付,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单位到核算中心报账时,由会计核算中心从预算单位零余额分账户支付资金,并实时与财政零余额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户清算。四是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和明细帐。五是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

为配合会计集中核算,保留会计核算中心原在代理银行为集中核算单位开设的统一账户,用来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之前的单位原有资金,以及今后预算单位发生的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同时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业务直接转入各预算单位的备用金账户。

4、完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的编制要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编制,既要考虑到收支平衡,又要考虑到支出结构要适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利于预算单位执行预算。

5、规范操作程序。

收入收缴方式:收入收缴分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和缴款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按有关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专户。收入收缴程序:直接缴库的财政性资金,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缴款人通过开户银行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汇缴是指小额零散资金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流程:预算单位每月向财政归口科室填报下月”预算经费请拨单",财政归口科室审核后,按预算内、外资金性质,分别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审核后将计划批复给预算单位,并分别抄送支付中心和归口科室。

(二)国库集中支付监控体系构建的关键环节

1、稽核检查

(1)稽核检查的内容。一是依据相关规定,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是否按预算项目和目级科目列支,是否与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所列的用途相符,是否有截留、挪用现象。二是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流量、流向、会计处理及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等业务进行核查,并提出如何规范的处理意见。三是检查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具体包括用款计划的申报、授权支付凭证的开具等,集中支付业务是否符合集中支付办法和软件要求,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进行纠正。四是检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户转款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及实际使用情况,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的数量及其管理使用情况。五是研究建立部门预算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对部门预算执行及国库集中支付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是会同有关部门,对代理银行承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并量化考核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2)稽核检查的方式。财政国库支付业务稽核检查采取日常稽核检查与专项稽核检查相结合,网上实时监控与实地稽核检查相结合,事前审核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跟踪单位支出与预算执行进度,发现异常支出,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对预算单位实施实地检查。二是听取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情况汇报,查看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设备配置情况以及系统运行及具体业务操作情况。三是抽查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工作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四是向有关部门及代理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核检查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五是在集中支付网上跟踪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内部各个支付环节的运行和操作情况,逐日检查核实执行机构内部有关业务处理的凭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是检查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相关支付凭证、票据的使用、发放、保管和缴销情况,消除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七是检查代理银行在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该按文件要求办的是否按文件办,该财政审批的是否经过审批,该控制的是否控制到位,该相互核查的是否坚持得好。

2、监测预警

(1)监测机制和监测手段。建立监测机制实际上是为实施集中支付监控提供一个方法、规则以及实施监控的角色,通过这个方法和规则去发现各种非常规和不正常的信息,并通过相应的监控手段予以预警和防范。

在监测机制提供方法和规则的基础上,要建立与之相应的监控手段,使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非正常信息和操作,并及时反馈给系统的预警体系。这个手段实际上是利用监控系统软件本身提供的手段去挖掘需要监控对象的数据和信息,监测手段实际上是多种获取数据和信息的技术途径。(2)智能预警。通过智能预警可以下对下几个方面予以监控:一是建立预算单位保留账户的明细,并予以控制在保留账户划款时发生的情况;二是对一次性支出大于该单位的基本支出的月平均水平的情况;三是控制项目支出的进度和用途;四是对资金额度的预警机制。

3、风险控制

(1)财政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相关流程和岗位设置,建立严密制约、互相牵制、互为监督的财政支付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理机制。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监督,建立代理银行考评机制,督促其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把好资金关,保障国库资金支付的安全。

(2)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风险控制。预算单位应将原集中核算时取消的会计机构进行恢复,积极实施单位会计主体的职责。代理银行应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培训,尽快解决资金支付把关不严、与财政和人行相关信息不畅的弊端,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支付的操作流程。

(3)人行和审计部门的风险控制。人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国库支付业务的考核监督。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新情况、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促进zhèng fǔ 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高效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第2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理收集核国款购付资付银集效以算层改重国国制款中后库项买专金专行中益提机层变要库库度人支,集时商户存户开支为高网拨现组集集。的付将中提品,入,设付目财络付行成中中国专资支出或单国将国机的政技程的部收支库户金付申支位库所库构,资术序财分付付资支直机请付在集有集在由金为,政,制制金付接构,劳需中财中指国使依以资它度度管给从审经务要支政支定库用托计金是的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含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也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将所有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内容:

1、建立单一账户体系

2、规范收缴程序

3、规范财政支出拨付程序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四类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核算,实现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也称财政汇缴账户)三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四类账户

财政专户。是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收入的收支活动,用于非税收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特设专户。是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收缴程序

①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②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财政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的财政支出拨付方式

财政直接拨付。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指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转移支出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家现有的与执行国库支付资金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

2、地方保护、部门既得利益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矛盾突出。

3、国库支付资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应有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在国库支付工作中,最终处置权在财政部门,随着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督力度的加大,财政的权力也会相应增大,因而也提出了对财政的权力实行必要监督的新问题。

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

1、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相适应法律法规体系,将改革成果固化在法律层面。

2、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改革范围,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实施。在增加改革部门的同时,还要继续深化和规范改革程序,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

3、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促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协调发展。

4、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扩展集中支付系统功能。坚持应用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实施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在与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联网后,要将财政核心业务信息与外网相隔离,提高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

5、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活动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强化资金支付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对代理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代理银行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第三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拨付效率和规范化运作程度,有利于加强对收人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监管,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增强了财政资金收付过程的透明度,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四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概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尚无一个规范的表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现行的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现在已完全能够满足这一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2.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我国目前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账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都存放于该账户,并在预算单位需要实际支付时,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供应商。在此之前,资金应该始终存放于国库单一账户中。与此对应的是建立国库分类账册管理体系,即在国库单一账户下为每个预算单位都设立支出总账和分类账,记录它们各自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政府的财政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3.规范资金运行程序

资金管理方式的变革要求资金支付程序也随之进行改革。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可将支出分为大宗购买支出、工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支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因

国库集中支付事关政府预算执行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改革预算执行的必要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决政府财政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支出总额按期(中央部门按季、地方部门按月)拨付到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由其使用。这种分散支付制度有很多弊端。

(1)各部门多头开列账户。各商业银行为了承揽储蓄往往置有关规定于不顾,推动多头重复开列账户,致使政府财政资金分散,脱离了预算统一管理,从而使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得不到落实,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并滋生腐败。

(2)预算信息管理落后。由于大量资金分散于各商业银行,政府的预算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转情况,不利于政府对就形势做出正确判断。

(3)大量资金沉淀。因为各单位资金使用时间规模不一,有一个逐渐使用的过程,而政府预算部门又是按期拨付的,势必造成一方面政府财政为如期拨付资金而不得不发行公债或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又有大量政府财政资金沉淀于各商业银行的局面。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202_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

1.法制原则。

把政府的资金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既是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又反映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基本的法规依据,并且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支付管理过程、会计核算和银行清算等方面,因此也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库司制定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法规执行,以确保政府资金支付能够在规范的体系下运作。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政府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户头存款的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推行这项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政府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做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1.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

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先决条件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3.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4.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

5.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无法实现由“共谋博弈”向“囚徒博弈”的转变,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或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从陕西省202_年4月份的实际数据看,省级国库向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拨款数占实际用款计划的57%,财政可缓拨经费达43%,较以前国库结余资金增加7677万元,加上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资金余额,实际增加国库结余资金9533万元,占用款计划数的53%。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从陕西省202_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出都处应在相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六)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处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1、财政支出范围需进一步规范。为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首先应规范财政支出的范围。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主要限定在国家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长远利益的非盈利领域,主要作用是维护政权稳定,实施扶贫济困,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而现行财政一方面超越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对本应由市场调节的一般竞争性领域涉足太多,以至于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本应由政府负担支出的社会公共需要,却因财力匣乏而无能为力。因此,政府财政应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转移到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方面来。

2、预算的约束力有待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预算执行方面的改革方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及结果。但如何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预算的编制才是根本。我省在预算编制改革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加强了预算管理,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预算的约束力仍然不够,应迸一步使预算管理体制法制化,使各级财政部门做到依法理财,各级政府部门做到依法行政。

3、充分调动预算单位的理财积极性。国库集中支付,强化了财政的监督职能,但还应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原有管理体制下,各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既算账又理财,使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试行,各部门、各单位只见指标不见钱,首先从领导的思想上就产生了被动服从的观念,理财的积极性降低,而财务会计人员在掌握会计信息的方便程度上也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预算单位领导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理财积极性。

第五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一讲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下列各项中,开户单位不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是()。

A.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B.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C.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D.购买大件固定资产ABCD

【正确答案】:D

【解析】:

二、判断题

·财政预留印鉴实行分离保管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由一人统管或代管全部印鉴。(对错

【正确答案】: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二讲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对停止使用的印鉴要移交()保管。

A.档案室

B.财务室

C.办公室

D.业务室ABCD

【正确答案】:A

【解析】:

二、判断题

·财政专户资金拨款会计与稽核会计不用分开设置。()对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财政专户资金拨款会计与稽核会计必须分设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三讲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下列各项中,市级预算单位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是()。

A.零星支出

B.工资支出

C.会议费支出

D.政府采购支出ABCD

【正确答案】:A

【解析】:

二、判断题

·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及未纳入直接支付管理的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对错

【正确答案】: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四讲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A.负责按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请拨资金

B.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C.负责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表

D.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ABCD

【正确答案】:B

【解析】:

二、判断题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对错

【正确答案】:对)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下列各项中,市级预算单位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是()。

A.基建支出

B.工资支出

C.零星支出

D.政府采购支出ABCD

【正确答案】:C

【解析】:

二、判断题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国库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各预算单位分月度授权支付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也不用建立台账登记。()对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国库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各预算单位分月度授权支付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建立台账登记备查。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六讲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下列各项中,属于综合科的工作职责是()。

A.负责市本级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管理和发放工作

B.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

C.及时更新维护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

D.与国库科定期核对工资预算指标和批复计划数ABCD

【正确答案】:B

二、判断题

·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统一结算的会议费、外事接待经费和财政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在部门预算中应单列反映。()对错

【正确答案】:对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政核心应用系统建设的是()。

A.预算编制系统建设

B.应用支撑平台建设

C.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D.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ABCD

【正确答案】:B

【解析】:

二、判断题

·财政信息化建设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推动财政改革,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重要技术支撑体系。()对错

【正确答案】:对

【解析】: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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