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上交资料说明
申请国家免学费上交资料说明
1、资助对象:
所有农村户口,含县镇非农户口(指潮安县、饶平县);
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名额占在校城市学生的5%,包括:
①城市低保家庭学生,②孤残学生,③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④家庭遭受重大灾难或变故的学生,⑤无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低下的学生。
★ 枫溪区的同学要看首页的公章是不是潮安县的。
2、《免学费申请审批表》2份都要填写,内容一样,要用黑水笔书写。同时各粘贴一张一寸彩照。
3、证明材料的复印:统一用A4纸。
⑴、户口本首页和学生的个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
户主页单独复印在一张A4纸;
身份证号码有变更的变更页单独复印在一张A4纸;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
⑵、家庭困难的学生需提供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明复印件,困难证明必须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
★ 以上材料各复印一份就好。
4、所有材料必须在9月9资格。
申请国家助学金上交资料说明
1、资助对象:
家庭困难的学生,不管农村或城市,申请名额占在校城市学生的5%,包括:申请名额占一年级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包括:
①城市低保家庭学生,②孤残学生,③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④家庭遭受重大灾难或变故的学生,⑤无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低下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都要填写,内容一样,要用黑水笔书写。同时各粘贴一张一寸彩照。
3、证明材料的复印:统一用A4纸。
⑴、提供户主或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明复印件。⑵、户口本首页和学生的个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
户主页单独复印在一张A4纸;
身份证号码有变更的变更页单独复印在一张A4纸;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
★ 以上材料各复印一份就好。
4、所有材料必须在9月9资格。
第二篇:国家免学费、助学金政策(202_调整)[范文]
国 家 免 学 费 政 策
一、享受免学费对象及比例
1、三年制、五年制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学籍正常、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户籍性质为农村或县镇非农实行全免学费;户口性质为城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的15%确定。
二、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600元。
三、免学费对象的评审认定
1、农村或县镇非农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和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
2、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街道)和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免学费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国 家 助 学 金 政 策
一、享受助学金对象及比例
1、三年制、五年制的一、二年级、学籍正常、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户籍所在地”在680个集中连片贫困县的农村户籍学生全享受。
2、三年制、五年制的一、二年级、学籍正常、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户籍所在地”不在680个连片贫困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
二、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2_元。
三、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村委会(街道)和乡镇和县(区)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并附相关材料。
2、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国家助学金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本班级符合助学金条件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困难认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
1、困难等级分为:不困难、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2、认定等级为“不困难”的学生不享受助学金
陕西省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名单
秦巴山区(29个):
汉中市: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安康市:汉滨区、汉阴县、宁陕县、石泉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洛南县、镇安县、柞水县、山阳县、商南县、丹凤县
宝鸡市:太白县 西安市:周至县 吕梁山区(7个):
榆林市: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六盘山区(7个):
宝鸡市:麟游县、陇县、千阳县、扶风县 咸阳市: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
第三篇:助学金、免学费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指南
一、助学金申请:
1、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申请所需材料:
3、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每月150元,一年享受十个月,共享受两年。
4、国家助学金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财政局按月将助学金打入学生的中职资助卡中(中职资助卡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二、免学费申请:
1、认定原则与标准
认定对象:在校的一、二、三年级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享受),各教学班按在校实际人数的15%的要求上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照以下标准:
免学费的标准:202_元/年
2、国家免学费申请
1、以班级为单位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
2、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助学金管理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助学金政策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财教[202_]442号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_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现就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 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涉农专业为202_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2_]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2_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免学费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今年秋季学期前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的省(区、市),免费标准和免费范围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低于本《意见》要求的,应逐步调整,到明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要达到本《意见》的要求。尚未实施免费政策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实施,今年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可视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但从明年秋季学期开始,要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的,财政部将核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要将202_年秋季学期至202_年春季学期两个学年的免学费工作方案,于今年年底前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要在总结202_学年中职免学费工作的基础上,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进一步推进中职免学费工作进行研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臵,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 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在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示范。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省对困难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_]l3号)的规定,202_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2_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 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_年12月14日
2.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
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财教[202_]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经研究决定,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 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以及对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2_‟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2_‟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2_‟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202_年9月14日 3.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财教„202_‟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2_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2_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2_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2_年秋季学期至202_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2_-202_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 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臵,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 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2_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_年10月22日
第五篇:重庆市低保免学费 国家助学金需交材料
高中各年级材料上交德育处截止日期:10月14日下午5点
(一)低保免学费材料
资助对象:就读九龙坡,符合资助条件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需交材料
1、申请书(学生用A4纸手写)
2、《申请表》(表格填写、各单位审查意见、签字、盖章等的完整性)(一式两份)
3、印证资料:
(1)低保证+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记录+复印件;(2)户口(复印户主页,学生本人页,人口增减页)
(二)国家助学金材料
资助对象:就读九龙坡,符合资助条件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申请书+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印证材料+困难证明(村社、居委会出具并加盖有街镇人民政府公
章)
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低保学生 2.农村五保户学生 3.适龄孤儿
4.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5.本人身患重大疾病 6.父母或本人残疾
7.父或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需交材料
1、申请书(学生用A4纸手写)
2、《申请表》(表格填写、各单位审查意见、签字、盖章等的完整性)(一式两份)
3、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主页,学生本人页,人口增减页)
4、身份证复印件
5、印证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城乡低保 :低保证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记录复印件; ②孤儿:儿童福利证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或福利收养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残疾 :学生或父母是一、二级残疾(残疾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复印户主页,学生本人页,人口增减页)
④烈属子女农村五保:区民政局出具的烈属子女证明; 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复印件
⑤农村扶贫对象: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扶贫对象户证明; ⑥自然灾害:村社、居委会出具并加盖有街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困难证明
⑦重大疾病(指当年发生的):区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或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八千元以上医药发票(指当年发生的)户口复印件。
⑧其他特殊困难:村社、居委会出具并加盖有街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困难证明。
6、经济情况证明:村社、居委会出具并加盖有街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困难证明。
(三)电子表交:低保免学费汇总表和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由年级副主任汇总再交德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