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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16-1023702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5 17:27: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

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2_]204号)

202_-12-30 | 作者: | 来源: 执法监察局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土地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部分管部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的部级领导及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务局域网络,实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联系配合机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置。处置工作中,要坚持“三个慎用”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四、加强涉嫌犯罪案件调查中的协助配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者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的,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9号)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2_]175号)办理。

五、积极做好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2_ 年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2_]2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203号)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六、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当前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坚持依法、有效原则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篇: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

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发<202_>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2_ 〕 28 号),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 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 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 , 相互支持 , 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 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 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 , 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 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 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三)案件调查报告 ;

(四)有关证据材料 ;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

【发布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监发[202_]6号 【发布日期】202_-08-23 【生效日期】202_-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发[202_]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2_ 〕 28 号),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 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 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 , 相互支持 , 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 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 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 , 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 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 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三)案件调查报告 ;

(四)有关证据材料 ;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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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2_国地税协作衔接工作中需要明确和配合的事项(讨论稿)

202_年国地税协作会议需进行国地税协作的事项

(讨论稿)

一、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协作事项

1、建立纳税服务定期联系联络制度,由国地税双方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一次进行交流沟通。一方面解决国税部门在代征过程中出现的代征内容、适用税率、票证结报等具体操作方面的细节问题,共同做好国税代征工作。另一方面国地税就双方代开票业务税收、主税种认定、所得税管辖等问题进行协商,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另外在门征开票、发票补税时,如国税应征数发生差错已修改情况下,对地税应征数也应及时修改,做到国地税应征数一至,确保税款及足额入库。

2、现有已建立的征缴信息传递机制中、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工作联系单制度,完善联系单内容,重点加强超定额、评估、稽查等补税的工作联系单制度。双方应定期交换新认定的注销户、异常户信息,避免出现国地税登记状态差异,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等有关手续,同时对按规定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国地税应互通处罚信息,避免一事两罚。

3、营改增后,登记时对某些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不明确,出现互相推诿或互相争抢现象。如果把问题提交职能科室解决,纳税人等待时间过长会不耐烦。建议在税务登记时国地税窗口当场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先按“营改增”项目登记。

二、增值税、营业税与所得税征收管理协作事项

1、国地税双方应协商解决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并销售货物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差异,尽量避免单方面向纳税人提出有税收政策理解有异议的税收管理处理措施。

2、国地税在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问题上要加强政策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部门应出具纳税人自产货物的证明,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以避免对纳税人重复征税。

3、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国地税双方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办纳税人营业执照中主要经营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协调统一意见,维护做好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工作。

4、明确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统一同一行业征管模式,统一国地税共管行业所得税核定相关政策,如范围、税负、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标准和范围等。

(1)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地税对以上两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实行预警管理,对项目实行风险管理,具体指标值国地税统一。

(2)做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工作。统一明确采砂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5、加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辖的有关数据交流,每年于汇算清缴结束后由国税及时提供以下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

(2)《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的“帐载金额”及“税收金额”;

(3)《企业基础信息表》“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三、稽查协作事项

1、进一步完善国地税稽查联络机制,双方应指定稽查工作联系人。定期召开稽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双方稽查工作情况和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交流办案经验;对联合办理的案件,共同商讨、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研究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处罚等问题,协调解决稽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工作建议,协商、部署专项性工作。

2、进一步完善联合稽查办法,对上级国、地税部门联合部署的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双方稽查部门应在协商基础上,双方采取联合布置、共同进户的方式实施检查,对非共管户,一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由对方管辖的,及时向对方移送相关线索。

3、加强国地税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活动。一是对共管户可采取联合查处发票违法行为;二是在单独开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有对方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对方移交相关线索。

四、国地税在深入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协作事项

1、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计划部署和具体实施方案,下一步重点做好建筑业、不动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国地税应加强部门协作,地税部门应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移交。方案:由分局(所)相关人员按照《国地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传递移交清单》和《国地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传递退回清单》的格式,各自确定专人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国地税要积极稳妥做好政策制度、业务衔接、管户移交等各项工作,确保“营改增”扩围任务的圆满完成。

2、加强国地税双方对下一步扩围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信息交流。为便于国税部门对扩围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收收入分析,加强“营改增”纳税人征收管理,希望地税部门能配合提供扩围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信息数据,如202_年、202_年等以前相关营业收入、税收收入、零星代开发票信息。

3、国地税双方应加强联系,开展协作交流。地税部门在对扩围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特别是建筑安装、餐饮住宿、旅游业、娱乐等行业税收征收管理上有那些好的管理经验、做法和征管措施,能与国税部门及时介绍交流。同时国税部门要将对“营改增”纳税人如何进行管理及税源、税负变动情况与地税部门进行交流,及时解决调研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对在营改增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有争议的应税服务行业和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包括前期已试点的行业),国地税双方应共同协商,然后再明确管辖权的归属和门征开票事项。

5、根据舟财办[202_]17号《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试点期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财政补助时,国地税部门应各司其责,分别做好增值税缴纳情况和按原营业税需缴纳情况的审核。财政部门如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上有新的变化时,希望请能及时告知国税部门,以便我们能和相关的纳税人进行更好的沟通和衔接。

五、拓宽国地税合作渠道

1、开展国、地税联合税收宣传活动。与地税部门联合,在公交站台张贴税收宣传海报、税收宣传标语,在客运船播放税收宣传FLASH动画,以群众喜闻乐见、轻松诙谐的形式宣传消费索要发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车购税缴纳等税收小知识,营造全社会学税法、懂税法、用税法的良好氛围。

2、切实贯彻落实“便民春风行动”各项举措,深化国地税合作税收事项,不断创新国地税合作模式,拓宽合作领域,在税务登记、税收分析、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交换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3、加强延伸办税场所建设,做好延伸办税场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发展嵊山镇国地税联合办公模式,探索并促成洋山镇国地税联合办税机制。

4、加强纳税人权益保障。联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第三方调查,共建“纳税人学堂”,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信用等级的社会化利用,交流研讨银税互动。

5、积极探索对国地税共管户实施国地税联合下户、联合评估模式,避免重复进户,以减少纳税人的接待工作,实现下户、评估信息相互交换,及时反馈。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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