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如何完善我国法制体系
论如何完善我国法制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但是其中不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它,以此来减弱它的滞后性。
完善我国法制体系,需要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得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体系的建设也需要跟上脚步。在全球化的今天,衍生了不少新的商机。越来越多的人更倾向于在网上进行交流、活动。如网上购物,网上开视频会议等等。针对此事,我国也将淘宝上消费者的权益写入了法律之中。这正是我国领导人对我国法制体系完善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法制体系的构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利益。
法制体系的构建,需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使公民认识认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宣传的手段有许多种,但要避免太过死板。也就是说要讲究宣传的方法,既要让公民理解法律,还要让公民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例如,可以制作宣传手册,在手册中穿插漫画。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大力提倡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近几年来,农民工因老板拖欠工资而打官司的时有发生,体现了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自我做起,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只有每个人的道德素质提高了,违法事件发生的几率也就小了,自然社会也就更加和谐,国家更加稳定。同时,也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让每一个注入社会的新鲜血液都能遵纪守法,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完善我国法制体系,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发展法制体系的进程中,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法制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法制体系的建设。
总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法律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第二篇:浅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定稿
题目:浅谈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作者:宋旗
浅谈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的转型时期,政府权力的行使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国际的舞台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体现政府部门在现代进程与过会改革进步的行政能力。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效地处理汶川、玉树的的震后救灾等大问题,都体现出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保障社会良好运行的有效性。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给我们带来巨大益处的同时,行政权力也有逐渐扩大膨胀的趋势,政府的运行存在失范的现象,行政的自用裁量权滥用,等等。为此,对行政活动的有效监督变得十分必要。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 同理,政府的行政权力只有在其现实的运行过程务必得到有力的监督与控制,才可以防止被滥用和公共行政权的异化的可怕状况。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监督机制构建就可以有效地保障对我国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的规范,纠正行政过程中的违法、失职、不作为,保证政府的依法行政,预防和遏制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从而实现行政的职能与目标。
一、绪论
行政监督可以视为对政府行政行为有效约束规范的职能之一,因此,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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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旗
必须要对行政监督的涵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与简要阐释行政监督的必要性问题。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各类行政监督主体依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行政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进行的监察、督促行为。它是行政目标实现的最切实保障和重要推力。
(二)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
行政监督体系,是由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行政活动的合法、合理性具有着监督作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自我监督体系等各类监督主体构成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其宗旨在于履行保证行政监督活动有效、协调运行的整体功能。依据概念判断,行政监督体系具有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对象特定性、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的三大特征。
(三)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权力本身就存在自我异化的倾向,表现在现实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常常出现被滥用、错用、误用的情况。政府部门决策的不科学或失误,会产生不能有效地调节、规制或引导社会目标群体的法规或政策;具体行政执行活动中对国家政策、法规不忠实履行,会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政的不负责等恶果。为此,为保障政府决策与职责行使过程的依法有效进行,必须要重视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政府也是一种“经济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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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旗
在自身的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与政府部门代表公共利益去行使其权力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表明行政监督是政府部门克服自身缺陷的内在要求。因而,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可以快速地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积极地关注社会效益、圆满地达成行政目标、努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具体来说,行政监督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1.有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2.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和打造清廉政府,改善政府的形象;3.保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有助于预防和惩治政府的腐败;4.有利于深化我国的现在体制改革,确保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角度、需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按照各监督主体同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标准,可以将行政监督体系划分为内部行政监督与外部行政监督两大部分。
1.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具体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以及人民政协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题目:浅谈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作者:宋旗
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又称“行政自我监督”,主要包括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种类型。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垂直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职权与责任范围内对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监督。
(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各行政主体的监督产生作用更加明显,行政监督体制也相应变得更加地完善,构成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360度的全方位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过于庞杂,监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监督缺位、效果差、影响力小,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监督具有滞后性,可见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比比皆是。
1.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
根据行政监督的主体标准,行政监督体系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我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等组成,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虽然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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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旗 的部门与主体众多,拥有着多头的监督体系,但是缺乏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导致整个监督体系的整体监督效果不强。在实际过程中,我国的纪检机构、司法机关及检察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有着明确的划分,存在着密切的协调,而其他的监督主体则处于分散化的运行状态。行政内部监督主体相互牵制、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行政部门自我约束的功能;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联系交流,引发行政监督内外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公权力的监督主体与无公权力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长效的联系机制,导致行政监督的狭隘性,形成许多行政监督的盲区。
2.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
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监督方式不够灵活,监督信息不够公开,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压制群众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等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监督由于不具有权力的强制性,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从理论上讲,权力机关是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法律的约束力。虽然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享有充分的行政监督权,但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同时又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充分的实施细则以及灵活的监督方式,使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仅停留在开会质询、事后汇报等方式上,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未能产生强有力的监督作用。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等监督主体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其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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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乏全程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持续性的活动。按照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 “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不完善,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主体整天忙于应付 “查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困局。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行政过程中的控制,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行政监督过程的不完整性的缺陷。
4.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健全完备的监督法制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法律前提与基础。从总体上说,我国行政监督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特别是缺乏专门的监督法规,导致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可操纵性。行政监督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①现行的法规对于行政监督内容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仅缺乏具体的程序,还缺乏相关的实体规定.而且有关制度不相配套,致使我国的行政法规在现实的行政监督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①李振华.论抽象行政行为与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J].长春市:行政与法,200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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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旗
5.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
行政监督人员是我国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与实施者,提高行政监督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素质。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行政监督队伍是行政监督工作卓有成效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我国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监督人员自我约束力差,不能正确使用权力甚至滥用权力现象也屡有发生。例如,在我国却存在这样一批人,他们政治素质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在实际监督工作中,或因害怕得罪人,不敢实施过硬的监督,或因领导亲友等的干预放弃监督职责,甚至在维护党纪政纪,打击违法乱纪行为,以及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上,分不清是非界限,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
三、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及启示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展过程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主要由立法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及新闻媒介监督四大要素构成的有效的监督体系。
(一)西方行政监督的制衡思想
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制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强调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以防止权力的异化及被滥用。制约平衡的思想理念也被同样灵活运用到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构建之中。西方的制衡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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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西方国家的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以制约行政机关的活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立法机关监督的主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三种:人事监督、财政监督以及质询、弹劾、投不信任票、调查等形式的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指西方的司法机关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和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有包括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立法监督与与司法监督构成行政监督的外在制约机制,同时行政内部的监督体系政府部门自我规制与自我完善的内在机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着多种形式,但是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另一种是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总之,行政的内在制度与外在的监督机制双管齐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有利于纠正行政行为的失范,达到行政监督的制约均衡状态。
(二)西方行政监督的公开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发展特别注意对政府机关活动的过程、结果、有关政务信息等的公开,使政府机构的运转保证在透明的状态。西方行政监督公开性的特点,不仅有利于议会和法院的行政监督权的行使,也有助于保障社会利益团体、民众、舆论等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为了保证行政监督的公开性,西方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给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提供法律与制度的保障机制。美国三部有关行政的法律《阳光法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的通过与实行,使得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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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得以公之于众,让政府的行政活动在社会的眼皮底下进行,从而使得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更加地有效。
(三)中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监督体系既有诸多共同点,也有着巨大的差异的地方。在此,笔者主要对中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所具有的差异从有关行政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简要的比较,以发现西方行政监督体系中所具有利弊,从而对我国行政体系建设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几个重要监督主体监督功能的比较,可以发现两种体系之间的差异:
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
依据“议行合一”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在理论上,人大的行政监督最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但是实践的运行过程中人大的监督权难以取得切实的效果。相比较而言,西方的议会所拥有的权力并不高于行政权力,但是它能够通过建议、质询、弹劾、审查法案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及预算等进行监督,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膨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2.司法监督的比较
我国司法监督主体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构成,人民检察院主要主要依法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法纪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障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办事。我国的 题目:浅谈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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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院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西方的司法部门不仅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可以监督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
中国的行政监察部门,大多设置在行政机关的内部,既要接受所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双重的领导下,我国的行政监察部门难以实现行政监察的独立性,行动受到很大的牵制,发挥监督作用的比较微弱。而西方的西政监察部门却拥有较大的独立活动的空间,能够起到监察在行政机关的独特作用。
4.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公民请愿权的监督的比较
宪法和法律保证人民群众有监督政府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监督却没有能够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没有对政府的行政产生积极的影响。西方国家注重公民请愿权,只要公民有诉求提出,行政机关就会对其所作出的行为与决定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这有助于公民主动积极地监督政府的行为。
5.新闻舆论监督的比较
中国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保证政府机关的廉明,无形中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但是由于我国舆论宣传体制的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并没有得以充分发挥。在西方国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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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舆论监督的自由使得政府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也让新闻舆论成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工具,被西方学者称为“ 题目:浅谈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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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监督体系运行过程过于分散化的状况。
(二)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行政监督乏力就是诸多问题之一。解决行政监督乏力的问题,就必须加强行政监督立法。首先,要加强监督立法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行政法律监督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其次,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统一的《监督法》。制定和颁布作为调整和规范监督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解决行政监督乏力的根本措施。最后,制定与《监督法》配套的各项单行专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完善监督法律体系。在监督法尚未制定前,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地方行政监督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使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三)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加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题目:浅谈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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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干扰。为保证司法监督的权威性,还应提高司法职业门槛,对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理顺党与司法部门的关系,在人事任免上,司法官员只能由人大产生,而不能由党的有关组织用种种惯例绕开人大直接调任、选任; 司法系统内部党组织也不能够直接干预司法过程,切实提高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同时,要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改变目前行政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垂直领导的体制,使行政监察机关独立于其监督的对象;专职监督人员应变任命制为选举制,并为其提供行使职权在法律上的保障。
(四)强化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它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行政权力滥用者及腐败者揭露和曝光的方式,将其政府的不合理行为公之于众,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马克思将新闻舆论监督称为“ 题目:浅谈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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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保障舆论监督的效果。
(五)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
行政监督活动是由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及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监督效果的高低。行政监督系统应采取措施来保证行政监督人员高能化的实现,主要有:
1.遴选综合能力较强的监督人员从事行政监督工作。要通过严格科学的选用程序,选拔优秀人才进入行政监督队伍,同时选拔的过程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2.对现有行政监督队伍进行有效整合。把个别政治素质不高、文化水平低、专业素质差等不适应行政监督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同时把现有的经过正规培养和训练的行政监督专业人才迅速充实到行政监督队伍中来。
3.进行经常性的培训。行政监督人员的培训,主要从行政监督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的培养、政治素质的提高等方面进行开展。同时,行政监督手段不仅要继续采用工作报告、工作考核、专案调查等传统、有效的方式,还要让行政监督手段变得多样化、多元化,例如发挥网络的监督手段在监督体系完善过程中的工具性的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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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束语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作,是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发展与完善的关键环节,对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不论是政府部门自身还是政府系统外的监督主体,都应在理论和实践上促进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建设。同时,我们必须要借鉴西方国家在行政监督体系建设的有价值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最终,政府的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将有利于保障我国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的行使,将有利于达成政府的行政目标,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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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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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0090948 吴水兴
关键字:税收司法体系建设税收司法框架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税收参与社会分配,主要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以司法武器作后盾。税收司法体系是否科学严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税收立法能否实施、税收执法能否保障。税收司法除具有司法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税收法治和税法运行中占据着显赫的位置,是税收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我关于税收司法的框架及收税司法体系完善的意义:一是结合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分析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司法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二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税收司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三是提出了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税收司法体系的概念及纵横关系,亮明了本文的观点。
一、建立严密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已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抗税与反抗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为了打击偷、抗、骗税犯罪活动,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严明执法纪律,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将司法工具引入征管内容,成立了税务检察室、税务公安派出所、税务法庭等,出现了税收司法保卫机构,司法手段开始直接参与社会分配。
(一)我国税收司法组织的现状
当前我国税收司法组织还在摸索阶段,主要是税收司法保卫组织,分直接的税收司法保卫组织和间接税收司法保卫组织,有:税务检察室、公安局税务派出所、人民法院驻税务法庭、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组织直接或间接行使有限的检察、侦察、审判、调解、仲裁、提供法律帮助和涉税法律服务。依照税收司法工作要求,这些涉税组织从形式到业务内容,多数不很规范,无立法基础,又无法律授权的合法依据。具体表现:
一是组建机构无法律依据。这些来自自发行动的税收司法组织,并不为政府所重视,大部分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社会权威小,法律效力不够强。
二是不统一,不协调,形式单一。目前我省至上而下设有税务公安联合打击 打击偷抗税办公室,而税务检察、税务法庭、税务警察及相连的社会涉税司法中介机构则很少,税务与公安虽然有了联络办公室,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税务侦察的力度,而税务执行、税务检察、税务审判、税务律师、税务仲裁、税务调解等环节则没有跟上。
三是不规范。目前的税收司法组织均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并以公检法为主,分别为两家的内设机构,没有社会独立性,执行权力不平衡。同时,办案人员和办案地点不稳定,执法工具少。
四是权限有限。现有的税收司法组织所行使的职责少,主要的业务工作还在主管部门,刑事权力则更少,不具备对付涉税犯罪分子的必要条件。
五是涉税司法中介服务太薄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纠纷或多或少涉及税收,而当前涉税纠纷的诉讼,调解、仲裁、咨询等法律服务职业里,并不是税务方面的专家所从事,同时面临其他形式中中介机构的排挤。
尽管如此,这些税收司法保卫机构还是为维护税收秩序做了大量工作,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这些税收司法组织年平均受理涉税违法案件在万件以上,平均为国家挽回税款均在3亿元以上,由此可见,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税收司法体系。
(二)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
1、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机器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直接运用。税收的强制性作为税收的首要特征,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强制性之所以作为税收的首要特征,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及这种分配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直接依据,用以满足国家意志,并在分配受到侵犯时,其中司法一部分机器逐步参与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将法律制裁工具直接运用分配过程,用以保护政治赖以生存的基础。
2、税收司法体系是社会主义税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收法制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健全的税法体系、严格的税收执法体系和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税收司法保卫工作长期以来被以为是公检法职责,
第四篇: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龙学银
政管学院2012级行政管理专业 四川宜宾 xxxxxxx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行政监督范围和行政权力不断扩大,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在行政管理中的不通畅、腐败等现象逐渐凸显,同时对我国政府的行政监督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加强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督行为的透明度,以及提高行政监督的思想觉悟等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措施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权力;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在广义上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国家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有力保证;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强化并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行政监督体系,并在不断地实践和改革过程中,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在形式上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在实践中保障了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但是,行政监督体系在发挥重大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研究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体系指各行政监督方式构成的行政监督机构的总称。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包含六方面的内容,即执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公民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我国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了行政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于一体的较为全面和完整的监督体系。但不可否认,我国行政监督体系起步较晚,监督体系庞杂,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而且行政管理中的不通畅、腐败等现象逐渐凸显,这些现象正表明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缺陷与不足,具体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督体系不健全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行政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监督主体。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的监督同时也对党的监督,而我国宪法规定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却没有规定权力机关可以监督执政党的活动。因此,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行政的监督虽在法律地位上很高而实际监督地位较低,监督效果自然不明显。
(2)在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外部约束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很弱,靠领导干部的自律、道德素养发挥着关键作用。地方党政正职领导与副职领导之间,书记与常委、委员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很难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中批评和自我批评来进行同级监督。通常权威性的监督体系是自上而下的。以群众监督为例,群众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民主权利,对监督客体的违法失职行为只能通过有关向监督客体的上级或同级部门信访、写检举信、投诉控告或通过网络媒体报纸舆论的压力实施,使群众监督有监督权力却无法监督的地位。所以对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应当具有直接对监督客体的违法、渎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的权力。这就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上给予保障,使广大群众监督有法可依,有了法律作后盾,人民群众才能勇于积极监督。公正、公平、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监督的保证是知情,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应该有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组织机构呈现多元化。监督机构多、主体多、渠道方式多是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享有的优点。但如果这些监督组织机构不能够整合,就难以发挥这种优越性。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各个监督部门职责没有分清,权责相互交差。致使整个监督体系缺乏领头羊,导致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不通,之间没有彻底沟通,推来推去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无人监督的空白区域。这就使行政监督机构的威信在群众中大打折扣,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2.行政监督力度不强
(1)监督权利结构不均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这种独立地位却经常受到挑战,过分强大的行政权力与相对弱小的监督权力之间存在着不合理的结构,使监督者无法有效发挥监督功能。在司法权的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行政监督力度就下降了。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内部监督机构往往难以从宏观上实现监督,从而使监督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职能发挥。
(2)行政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也是造成行政监督不强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督,对于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只有将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后监督,经常是问题已经发生,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才开始进行查处,这就忽略了事前监督的预防功能和事中监督的调控功能,使监督工作陷入消极被动的局面。另外,在监督内容方面,我国的行政监督比较注重违规行为,而忽视对非违规行为的制约。因此,容易造成腐败和权力的滥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内、外部监督主体间的关系复杂,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界定不明确、分工不具体现象。各监督主体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政,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有力、运行有效的有机整体。
3.行政监督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由于行政活动的公开化程度不高,造成了政务公开的缺失,而政务公开和透明正是行政监督的前提,由此就导致了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的不顺畅,从而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因此建立检举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接待制度,考核调查,对违法乱纪现象实行指导教育,合理利用新闻媒介和社会媒体,并采用通告或通报等形式,合适、恰当、真实地向群众公开调查结果。同时,行政监督机构需要合理的结构,更需要科学性的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抵制监督权利的腐败性。将监督的各种渠道能更加畅通,不仅仅是从政治制度上有明确的规定,也要从法律法纪上有所明确,也别忽略对物质的保障性。做到这些,监督才可能更加的顺利通畅,才能加强监督力度。
4.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它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当前我国实行监督的各项规范还很不完善,特别是由法纪法规和各项条例等构成的监督规范,对一些细节的问题和一定的标准化也缺乏明确的监督,所以对某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没有做出及时的改正,也没有做出准确的判断要表现在:首先,缺少重要的监督法律、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必需的监督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行政监督的法规、法律和政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行政监督体系。其次,在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范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另外,对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律比较少,部分领域甚至是空白。最后,一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这就造成一些秉公办事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遭受伤害。
5.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承担者和实施者,因此,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监督的质量。在我国,部分监督人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一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文化素质不高直接导致行政人员对于新的管理方法和新的管理技术不能接受和运用,从而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其次,思想素质不到位,表现为不坚持原则、贪污腐败、监督不当或放弃监督,盛气凌人,使人民群众失去信任感。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问题阻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要保证国家行政监督体系高效率地运转,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是势在必行的事实,当前我国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但是依然有着显而易见的不足。所以,我们必须要健全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与弊端,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建设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对我国行政监督加以改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
我国是民主法制的国家,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人民所集中想表达的观点和建议,法制法规采用这些观点,并转化成我国的法制法规,反过来保护人民的权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成为法制法规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实现对其的监督和控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确保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必须要求行政监督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监督对象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议我国的行政监督机构建立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独立的行政监督体系,提升行政监督部门的地位,将其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保证它的权威性,从而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行政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2.加强行政监督主体的整合力
我国的行政监督要重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效结合,既做好预防工作作,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严惩违法乱纪行为,最终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同时,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体协调,增强行政监督的整合力。首先,立法保障协作的制度,有力保证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协调工作。其次,建立专门性的协调机构,指导、协调各个监督机构的具体的相互配合。再次,建立严谨的监督网络,利用高科技互通信息,联合工作,增强我国行政监督的整合力。
3.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养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是提高行政监督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全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工作业务能力以及道德思想素质,加强自身修养,严惩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提升行政监督整体功能。
(二)加强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1.加强立法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有人行使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权力,相对方可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将行政权力约束在合法范围内,如此,通过司法手段的实施,人民的权力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司法系统作为中坚力量保障了人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力。司法监督保障了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的顺利进行。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加强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监督的职责、地位以及工作程序等,才能使行政监督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保障行政监督的长期性,促进勤政廉洁政府的建设。
2.加强内部监督
(1)明确上下级关系,提高职能监督的效力。上下级领导关系有明显的划分,保障监督更加有说服力,下一级领导职能和高层领导各种权利也相对明确。高层领导对下层的进行有力的监督,减少许多不法的行为。
(2)设置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设定此类机构以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和控制,弥补由于自律机制控制力度不足的缺陷。行政监察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监察、纠举、惩戒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从而提高他们的自觉性不敢轻易的违背相关的法制规定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职能。我国同时建立了行政追偿制度,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向对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
3.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1)加强社会团体对行政的监督力度。要给予社会团体更多的保护和权力,并尝试在社会团体内设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政府部门与本团体、本行业有关的不良行为。例如,在消费者协会里设立消费者权益监察专员,负责监督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执行情况。使社会团体监督更具针对性,从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2)加强舆论监督力度。新闻舆论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行政监督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政府要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并使新闻舆论在机构管理上实现自立、业务上实现自主;通过法制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
(3)加强公民监督力度。公民是行政权的直接作用对象,公民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非组织化的监督能对行政活动产生强大的制约力量。为了使公民的监督更有效,行政监督机关应主动征询民众批评与建议的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政府与民众的对话,主动收集有利于改善政府工作的信息,为民众提供便捷的监督途径。
(三)提高行政监督行为的透明度 1.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政务公开是指在国家政务活动中,凡是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只有做到政务公开。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2.行政监督行为的信息化
现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技术日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工作、学习乃至生活。网络技术的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政务公开应该利用这一现代技术,应该将行政信息进行电子政务公开。要做到行政监督行为的信息“四化”:第一政务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化。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收集、分类、发布政务工作最新动态、工作程序和政策。第二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化。由于政务信息时效性的特点,要求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化。第三形式标准化。为了便于政务信息的储存、传递、共享,政务信息形式要标准统一。第四使用共享化。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可以节约成本,避免重复投入。只有坚持做到行政信息公开化,行政监督特别是对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就有了实实在在的进展。依法深入施行政务公开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基础工作,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工作,也是可以取得明显效果措施。
总之,对内,要通过有效的信息网络,监督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宣传报道行政决策,接受来自民众的监督。对外,要坚决曝光违法乱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政的公开和透明。
(四)提高行政监督的思想觉悟
首先,在行政监督体系内部,对行政监督主体开展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思想觉悟,开展学习相关行政监督法律知识,提高自身职业修养。其次,对公众普及行政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并宣传行政监督的有效法律途径,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优化行政流程,使之良性发展,促进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结 论
我国体制改革不断发簪,行政监督体系只有不断调整来实行体制的改革。从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现实要求来看,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是社会良性运作的重要条件。同时,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历史进程,是当代世界和社会和最重要特征之一。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席卷世界各个角落,行政监督体系自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总之,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行政监督体系。所以,我们应在适应我国体制改革的同时,借助于当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手段,特别是现代信息传递网络化的推动,在改革实践中完善行政监督体系,不断探索、试验。从完善监督体制、加强立法、提高人员素质、重视配合协调,使行政监督科学、法制的有效进行,真正达到行政监督的目的,从而推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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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浅谈完善我国民间审计行为规范体系
浅谈完善我国民间审计行为规范体系
摘要:民 间 审 计 是 审 计 监 督 体 系 当 中 的 组 成 部 分,它 在 当 今 经 济 建 设 和 国 家 发 展 中 扮 演 着 日 益 重 要 的 角 色。民 间 审 计 又 称 独 立 审 计、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它主 要 是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公 允、正 确 发 表 审 计 意 见。在 现 实 当 中 这 一 意 见 非 常 重 要,它 是 为 了 适 应 股 份 制 经 济 的 要 求 而 产 生 和 发 展 的。民 间 审 计 是 整 个 国 家 审 计 当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部 分,其 存 在 的 方 式 主 要 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其 业 务 为 审 计 业 务 和 会 计 咨 询 服 务 业 务。因此,它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间审计之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与审计行为规范的完善与否密切相关,这一点从美国早期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史中可以得到验证。正因为如此,我国已建立一套审计行为规范体系以确保一定程度的审计质量,但从总体上看规范体系还不健全。关键字:民间审计行为 规范完善
一我 国 民 间 审 计 的 现 状
在 我 国 民 间 审 计 长 达 二 十 年 的 发 展 时 间 里,大 部 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基 本 上 都 是 挂 靠 政 府 机 构,大 部 分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人 员 兼 任 民 间 审 计 人 员,这 些 不 仅 对 国 家 审 计 造 成 较 大 影 响,而 且 对 民 间 审 计 自 身 的 发 展 来 说 亦 受 到 限 制,在 技 术 上、人 员 及 管 理 上 都 较 为 落 后。虽 然 我 国 的 事 务 所 数 量 已 有 数 千 家,但面 对 的 是 几 百 万 家 登 记 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故仍 处 于 “ 小、散、乱 ” 状 态,且 大 多 数 并 不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大 型 和 特 大 型 企 业 审 计 的 能 力。从 我 国 民 间 审 计 案 例 及 各 种 现 实 情 况 可 以 看 出,我 国 民 间 审 计 现 今 总 体 的 执 业 质 量 不 高,业 务 面 较 窄,而 且 咨 询 和 服 务 业 务 仍 然 停 留 在 低 水平和 低 层 次 上。因 而 我 国 民 间 审 计 迫 切 要 求 发 展 有 一 定 规 模 的、规 范 的、高 素 质 的 会 计 师 务 所。
为 规 范 民 间 审 计 的 执 业 行 为,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以 及 加 入 WTO与 国 际 接 轨,在 1999年,根 据 财 政 部 《 会 计 师(审 计)事 务 所 脱 钩 改 制 实 施 意 见 》,我 国 实 行 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体 制 改 革,所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所 挂 靠 的 政 府 机 构 完 全 脱 钩,成 为 自 主 执 业、自 负 盈 亏、自 我 约 束、自 立 信 誉、自 我 发 展 的 企 业 化 经 营 组 织。没 有 政 府 部 门 作 靠 山,没 有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干 预,国 家 审 计 人 员 与 民 间 审 计 人 员 完 全 分 开,民 间 审 计 进 入 自 由 的 市 场 竞 争,事 务 所 要 从 实 质 上 成 为 名 符 其 实 的 独 立 执 业 的 组 织。同 时 对 不 合 格 的、不 规 范 的 事 务 所 进 行 清 理 整 顿,2001年 上 半 年,全 国 上百名 注 册 会 计 师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受 到 了 警 告、暂 停 执 业、吊 销 资 格 等 行 政 处 罚,民 间 审 计 摸 索 着 走 向 法 制 化、规 范 化 的 轨 道。随 着 中 国 加 入 WTO,世 界 经 济 一体 化,我 国 民 间 审 计 领 域 对 外 开 放 力 度 加 大,原 来 只 允 许 外 国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以 合 作、合 资 等 方 式 进 入 我 国 民 间 审 计 领 域,现 在 将 得 以 独 资 的 方 式 进 入 这 一 市 场。2001年 6月 28日,经 中 国 证 监 会、财 政 部 审 核,国 际 五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毕 马 威、安 永、德 勤、普 华 永 道 和 安 达 信)已 正 式 获 准 进 入 中 国 金 融 类 上 市 公 司 的 审 计 业 务 市 场,在 中 国 加 入 WTO的 竞 争 舞 台 上,会 计 的 防 护 墙 将 被 拆 除。我 们 知 道,无 论 是 规 模 上 还 是 技 术 上 我 国 民 间 审 计 都 与 国 外 民 间 审 计 有 较 大 差 距,这 给 尚 处 于 稚 嫩 期 的 我 国 民 间 审 计 带 来 很 大 的 威 胁 和 冲 击。
正 当 国 内 民 间 审 计 面 对 WTO,历 经 体 制 改 革、清 理 整 顿 并 被 合 并 风 潮 弄 得 手 忙 脚 乱 之 际,接 二 连
三 的 如 一 枚 枚 地 雷 式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造 假 事 件 被 揭 发 出 来,较著名的银 广 厦 造 假 事 件,“ 银 广 厦 ” 1999年 和 2000年 虚 构 利 润 7.45亿 元,编 造 了 中 国 股 市 “ 第 一 大 绩 优 股 ” 的 神 话。这 些 都 导 致 了 股 市 强 烈 的 震 荡 和 大 量 股 民 受 愚 弄 甚 至 遭 受 灭 顶 之 灾,进 而 造 成 股 市 长 期 低 谜,国 家 经 济 受 到 严 峻 考 验。在 这 里 扮 演 公 证 者 的 民 间 审 计 却 成 为 造 假 者 的 有 力 帮 凶,担 任 银 广 厦 审 计 业 务 的,是 曾 经 属 于 中 国 少 有 的 大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天 勤 会 计 师 事务 所。随 着 中 天 勤 的 下 课,国 内 民 间 审 计 出 现 了 严 重 的 信 用 危 机。
二 我国民间审计行为规范的回顾
(一)审计行为规范产生的根源
民间审计的产生是以两权分离为前提的,两权分离使企业的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其结果是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导致对管理者监督的必然性,这样就产生了外部审计的需要。随着民间审计的产生,另一问题也随之而来,即审计人员必须是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而且其能力也必须是不容置疑的。
为了使审计人员达到上述要求,对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为必要了。"审计行为是人的行为的一种,对其进行规范必然要建立一套行为规范准则以衡量其正误并对其进行制约。从行为规范准则来看,法律是十分有效的一种。但法律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技术性问题上法律可以说是非议颇多,这样,大众和政策必然要求在技术上对法律进行弥补。因此面对法律的不足和大众的要求,审计界必须对自身不断地进行反省。为此,为整个行业着想,成立一个行业组织并制定一套职业规范也就有必要,而且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也只有审计职业界才有能力对其技术问题进行规范。因而审计标准等审计职业规范产生是对法律规范不足的一种弥补。行为规范从本质上看,就是建立一套行为准则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约束,以使其行为达到预定的效果。对审计行为而言,审计行为规范就是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而对审计主体(包括审计人员和会计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指导。从目前审计行为规范发展现状来看,其形式已呈多样化。但从总体上看,它们可以归为法律规范和审计职业规范两种。两种审计行为规范的特点:其一,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其强制性和原则性是它的明显特征,这样有利于加强审计行为规范的力度,做到令行禁止。尽管如此,法律规范的弹性不大,也使得法律规范的作用受到限制。这也是审计职业规范得以产生的动因之一。其二,审计职业规范由审计职业组织制定,它强调的是会员自觉遵守,它的技术性和具体性是其明显特征。它有利于对审计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
(二)对审计行为规范的回顾
从民间审计产生以来,对审计行为的规范日益完善。体现在,一方面,审计行为规范的形式不断多样化,其内容不断丰富。到目前为此,有法律、审计标准、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审计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和同业复核等。另一方面,各种审计行为规范手段日益协调,不断融为一个整体,审计行为规范不断体系化。
三 对我国审计行为规范的完善
(一)通过法律界和会计职业界的共同努力,以图缩小法律规范和审计职业规范的不兼容性
在这一问题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得到解决:①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对审计职业规范(如审计准则)的引用。但这一办法只能在相关法律制定或修改时才能被采用。②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规定在实施法律时引用审计职业规范(审计准则等)。我国验资业务规范中已使用了该办法,应该比较容易实现,可以进一步拓展。③在审计诉讼案的审判组中吸收审计职业界人员,这一办法也可以通过对审判人员进行审计知识教育得以实现。
(二)加强审计质量行为控制,关键在于对质量控制准则执行的复核
建立审计质量复核要考虑的因素有:①监督制度的有效性。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能查出审计质量控制的缺点和维持其成果,也就是说制度的设立能有效地发现问题,而且能使经过检查后改善的质量状况能维持。这就要求检查人员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从这一方面来看,在目前阶段我国能实行检查的只能是审计职业界(中注协或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因为其他机构根本就没有能力在这一方面做出有效成果。②监督成本的考虑。一项制度的完善与否还要考虑其执行成本的高低,因为成本太高往往使其难以执行。从这一点看,我国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须考虑现阶段我国审计界的经济承受能力。③会计师
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控制的态度。会计师事务所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对象,因此它对监督制度的支持与否也会影响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因此,考虑到上述因素,现阶段可以由中注协成立一个质量检查部门,由省级协会的该部门派出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检查小组(注协名额为1人)每三到五年对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业务质量检查。这样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定期检查可以使该制度发挥效用。时间定为三到五年使成本降低,而由中注协牵头和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就不会引起会计师事务所的反对。
(三)强化审计准则的制定
根据前文所述,在审计准则小组中加入企业方的代表和减少科研院校的代表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有利于增强审计准则制定小组的代表性。这样可以使制定出的审计准则能更好地符合我国会计职业的实际情况。而在审计具体准则的完善方面,中注协现在就应着手研究,因为准则的制定有一个时滞问题,如果现在还不开始,将来会造成管理咨询业和其他相关业务发展的混乱现象
四总结
无 论 是 成 熟 的 市 场 机 制,还 是 完 善 的 监 督 体 系,都 不 能 保 证 绝 对 没 有 “ 银 广 夏 事 件 ” 等审计事件的 出 现。就 我 国 民 间 审 计 现 状 而 言,前 车 之 鉴、后 事 之 师。只 有 保 持 谨 慎 的 执 业 态 度,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独 立 审 计 准 则,提 高 审 计 质 量 和 服 务 水平,才 能 重 塑 形 象。事 务 所 之 间 要 进 行 良 性 竞 争,以 质 量 求 生 存 和 发 展 ; 建 立 全 国 会 计 行 为 档 案 制 度,并 向 社 会 公 开,提 高 行 业 自 律 能 力 ; 避 免 短 期 行 为,增 强 抗 风 险 能 力,谨 慎 的 选 择 客 户 并 深 入 的 了 解 客 户 然 后 鉴 定 业 务 约 定 书 ; 应 始 终 将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正 确、完 整 放 在 首 位,不 要 严 重 错 报 甚 至 协 助 客 户 欺 诈 及 违 法,因 为 事 实 已 经 证 明,这 不 仅 关 系会计师事务所自 身 的 生 死 存 亡,也 关 系 到 整 个 民 间 审 计 业 甚 至 全 球 经 济 的 稳 定 和 发 展。我 国 民 间 审 计 应 痛 定 思 痛,从 自 身 做 起,促 进 行 业 规 范 的发 展,为 国 家 的 经 济 建 设 更 好 的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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