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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结算产品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7-70260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9 09:03: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基础结算产品

基础结算产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产品,以及各种跨行业务派生产品。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分为全国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两种,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

全国银行汇票

产品名称

银行汇票

产品说明

全国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根据客户申请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全国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两种,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

产品特点

1.使用范围广泛,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收款

2.中国银行系统内见票即付,跨系统提示付款收妥抵用

适用范围

单位及个人客户在境内同城或异地办理各种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全国银行汇票。办理流程

1.汇票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加盖在开户行的预留印鉴;

2.银行审核无误办理扣账并收取费用后,开立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连同客户缴费回单一并交付汇票申请人;

客户申请开立现金汇票的,申请人、收款人双方均应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签发时须指定代理付款行;

3.汇票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收款人或背书人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并签章;

4.收款人(持票人)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兑付手续,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现金汇票必须到指定的代理付款行兑付。

温馨提示

1.全国银行汇票有效期1个月,请于到期前及时到银行办理解付手续。

2.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全国银行汇票,避免因破损、水洗等影响票面质量。

3.汇票丧失,失票人应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产品名称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产品说明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在指定区域范围内出票银行根据客户申请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产品特点

1.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收款

2.转账汇票区域内代理付款行见票即付

3.跨系统提示付款时与出票行系统直连,款项解付安全,实时到账

适用范围

单位及个人客户在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范围内办理各种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办理流程

1.汇票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加盖在开户行的预留印鉴;

2.银行审核无误,开立华东三省一市汇票,连同客户缴费回单交付汇票申请人; 客户申请开立现金汇票的,申请人、收款人双方均应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

3.汇票申请人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收款人或背书人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并签章;

4.收款人(持票人)持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兑付手续,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温馨提示

1.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有效期1个月,请于到期前及时到银行办理解付手续。

2.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避免因破损、水洗等影响票面质量。

3.汇票丧失,失票人应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第二篇:2014支付结算基础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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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支付结算基础知识点汇总

目录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方式

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要求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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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方式

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包括:

1、票据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2、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3、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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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银卡。

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的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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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实际日期票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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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http:///congye/fxzd/201409/188364.shtml

第三篇:经济法基础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

四、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国内信用证等。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邮寄)和电汇(电报)两种。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重点是承付与拒绝付款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

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2.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7.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三)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付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四篇: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协议

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包括电子回单柜、结算卡、支付密码、对公通存通兑、对公一户通、现金管理系统、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短信银行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申请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甲方应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遗失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甲方应遗失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甲方使用乙方资金结算产品时,应按管理需要设置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操作权限;如因权限设置不当造成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甲方设置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甲方授权人员,使用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进行的所有交易和操作,均视同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和操作的有效凭据。

第五条甲方应正确使用乙方服务。甲方不得在乙方系统内发送与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资金结算业务,不得利用相关业务从事洗钱、套取现金、逃避乙方债务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支付凭证挂失止付、支付密码器中账号删除、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密钥变更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服务系统无法正常办理甲方相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八条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相关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①账户已转为久悬户或账户类型转为控制类账户;②通过乙方服务进行违法行为;③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乙方认为有必要予以停止服务的;④欠缴有关服务项下费用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⑤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⑥其他乙方认为需要停止服务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收费项目协商定价的,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乙方有权依据国家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以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结算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又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从甲方签约的扣费账户中主动扣收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亏欠乙方任何付款项,且经乙方通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三条如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采用公告方式调整或变更产品服务内容及章程,乙方无需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对服务内容及章程不时所作的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客户使用本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以本行核准办理的认证时间和功能为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服务自甲方填写申请书且经乙方核准开通之日起生效,甲方未申请开通的服务项目暂不生效。

申请书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篇:关于代销万家乐产品结算及售后服务协议书

关于代销万家乐产品结算及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供货方):

乙方(代销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代销万家乐厨卫产品及售后服务工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所代销甲方万家乐系列产品 由甲方按照万家乐公司售后服务要求

负责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如果由于甲方安装不合格等原因,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等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由甲方全额承担。二、三、甲方负责产品的配送、安装、维修,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售后服务原因引起的所有退货,甲方必须补偿乙方全部销

售利润(含橱柜、电器)。

四、乙方所代销的万家乐产品,甲方应该按照乙方要求及时送货、安装,并

调试合格、用户签名验收后,甲方服务人员才可离开。

五、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情况下,保证每三个月更换一次样机,乙方必须保证

样机的完好无损。

六、结算方式: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的供货价格结算,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送货单(一式三份)所标明的产品型号及时送货,并按照用户要求准时、规范安装,乙方每月5日与甲方核对货款金额、并回访无误后,于10号前办理货款。(每满5万结算一次)

七、如果因甲方售后服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导致用户投诉,经核实后,甲

方每次赔偿乙方500元,或从货款中扣罚。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

补充部分:

甲方:乙方: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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