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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最终定稿]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7-55630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08:18: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其核心问题就是决策草

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自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国有企业请求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涉案标的也越来越大。据调查,涉案企业中2/3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也必须成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可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可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协调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通力配合,这样从体制上把好了法律风险的第一关。

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随着新形势下法律环境的逐渐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只有坚持依法经营,制定和完善重要规章制度,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才能从制度上堵塞经营漏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力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厂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法律内控制度建设。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人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出台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并且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要配置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人才。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坚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拥有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法律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另外,要创新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外部法律顾问制度。在当前企业法律人才待遇偏低、高水平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善于借助“外脑”,形成内外相协调的法律

人才体系。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有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还有所欠缺,公司治理成为中国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因此,专家认为,中国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战略就是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而公司治理首当其冲。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使中国最终损失了5亿多美元,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长期在低风险运营环境下的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后对法律风险的不够重视,同时也暴露了中国企业特别是其海外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许多国有企业出现的严重问题,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既是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定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着力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十分健全,运行不规范、“空壳”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权力过分集中等重大问题。

四、营造良好的企业风险防范环境

良奸的风险防范环境是企业实施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也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建立一个诚信和谐的社会。诚信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从长远考虑,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纳入企业文化管理,形成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企业自身的努力是内因,为建立诚信体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政府更应该从宏观上为其创造一个积极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对企业法律事务的资源投入,努力在改善人员待遇、办公条件以及解除后顾之忧上给予倾斜,加大对工作的指导力度,使法律顾问机构运转良好,人员安心工作;要积极加强企业间法律风险防范的交流,可以依托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组织研讨交流。互相借鉴防范法律风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应进一步拓宽企业视野,为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篇: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书名:企业诉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4

作者:唐晓春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原价:35.00

出版日期:2007-7-1

ISBN:9787509300121

字数:205000

页数:286

印次:1

版次:1

纸张:胶版纸

开本:16开

精品物店:20221095

编辑推荐

法律风险防范、危机应对技巧,深入剖析与企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内容提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挑战?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企业家法律书柜》丛书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经营运作展开。本套丛书从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具体案例来阐释中国企业经营运作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通过对典型法律风险问题的深度分析,将相关的法律问题串联在一起,以利企业管理者触类旁通。

目录

民事诉讼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二、诉讼风险的含义

三、民事诉讼风险的类型

四、民事诉讼风险产生的原因

五、如何控制和防范民事诉讼风险

六、企业诉讼风险防范的机制

第一章 起诉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起诉的基本条件

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的处理方法

关联案例分析

本章避险方案

第二章 级别管辖不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我国法院的级别设置

二、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三、选择级别管辖的技巧

关联案例分析

本章避险方案

第三章 地域管辖不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我国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地域管辖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

关联案例分析

(一)关联案例分析

(二)本章避险方案

第四章 被告方行使管辖权异议不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关联案例分析

(一)关联案例分析

(二)本章避险方案

第五章 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诉讼请求的类型

„„

第六章 申请回避不当的风险

第七章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第八章 代理人授权不明的风险

第九章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风险

第十章 一方不出庭或无故退庭的风险

第十一章 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风险

第十二章 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第十三章 超过举证时限的风险

第十四章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第十五章 申请鉴定不当的风险

第十六章 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

第十七章 证据被伪造的风险

第十八章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第十九章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风险

第二十章 诉讼费用分担的风险

第二十一章 因仲裁而丧失诉讼资格的风险

第二十二章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作者介绍

钱卫清: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专业和国家法官学院经济法专业。

1977年至1992年先后任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法官,上饶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庭长、副院长;1992年至1998年曾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及经济庭正处级审判员、副庭长、高级法官,其中1995年至1998年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工作交流。1999年1月从事专职律师,曾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诉讼部主任、国企改制部主任。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硕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2005年被授予“北京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06年被提名为“2006中国法制新闻人物”。

先后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并著有《反败为胜》、《败诉论》、《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成功改制》、《公司诉讼》、《法官决策与律师策略》等法学专著13部。

文摘

第二章 级别管辖不当的风险

正文

一、我国法院的级别设置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法院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根据行政区划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四级。县级(区、县、旗、自治县)设基层法院;地级(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设中级法院;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级法院;全国设最高法院。专门法院设置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区分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管辖分工的标准有两点:凡是法律对管辖作了特别

规定的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凡是法律对管辖未作任何规定的案件都由普通法院管辖。

在管辖的种类上,我国法律规定为四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从法院内部的组织系统,即纵向来划分每一级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限和范围。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标的的大小、难易、影响等因素,确定各级法院不同的管辖权限。

二、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三篇:如何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之我议

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

1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资格风险、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产权结构构成风险、诉讼仲裁风险、产权交易及投资风险、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地域及客户关系风险等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笔者认为,企业的管理者们应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法律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意向预防性法律防范可行性建议。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项目分别进行调查和评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通过《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注意,并进而在法律顾问团队的帮助下,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规避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美国波音公司,该公司总部有500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232个,占了约46%,而去年有关部门所作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未有清楚认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

预警机制应当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之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等方法,来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四、准确把握风险源,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调查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都普遍积极地采取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准确把握风险源不失为一个亮点。对于我们运输企业而言,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伴随一天。

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衡间,风险与危机共存,其中以下几点法律风险源尤为值得关注。

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融资类合同、合作类合同和施工承包类合同、材料供应类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尤其是如果未能经过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控制,极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给双方当事人留下纠纷隐患。

并购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其中的一些关于特种行业的经营权转让标的大、价值评估难、转让手续繁琐、廉政风险大,虽然规范了转让程序和要求,但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仍然巨大。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企业管理机构给予特别关注。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劳动用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作为老牌的公路运输企业属劳动密集性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

财务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涉及遵守财务、税收等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利益,例如有些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营管理法律风险:作为运输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车辆、安全等管理工作中,涉及管理瑕疵引发的侵权法律风险,收取服务费引发的合同纠纷风险,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引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准确把握经营中的风险源,才不会避重就轻,造成顾此失彼。

基业长青是每一个企业的梦寐以求,但百年老店毕竟是凤毛麟角。所以,作为一位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顺应法制经济的时代需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并将之摆在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位臵,方能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永保青春、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理想。正如古人所云:任凭波浪翻天起,自有中流稳渡舟。

第四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即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进行系统性归纳和层次性分析,并根据企业各方面法律风险的不同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在全面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症下药,设计出一整套适合企业特征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流程。

(一)主要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操作流程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是:运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识别和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统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措施要求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在控制措施落实完成后,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体系进行滚动更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测评和分析并制定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落实重大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第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风险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体系进行滚动更新。

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由法律部门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来开展,即由企业内部法律人员或由内部法律人员及外聘中介机构共同组成一个项目组,集中3到4个月的时间来完成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首先采用调查问卷及访谈的方式收集风险基础信息,同时对企业以往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例以及企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然后利用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对风险信息进行整理,形成法律风险清单;接下来利用法律风险测评方法,对法律风险清单中的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并进行排序、分级,确定重大法律风险;之后,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从多维度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是针对重大法律风险进行风险控制现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各业务部门来分别完成。即业务部门将重大风险控制计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控制措施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然后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如制定或完善某项管理制度,改进某项业务流程等等。该阶段的工作周期较长,通常为一年左右。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第三阶段的工作由法律部门完成,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改进建议,并对风险清单内容及风险测评结果进行滚动调整,进入体系建设的下一周期运作。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093651.htm

第五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80条

(企业家必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80条

各位企业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无时不在同法律打交道,诸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法律。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我院对长期以来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您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您参考。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企业通过改制、买卖、共有物的分割、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为不正当目的而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受法律保护,也可能给您的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2.企业的动产权利凭证应当妥善保管。通过买卖、共有物的分割、融资租赁、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动产,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

3.如果您购买不动产或接受他人以不动产投资,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您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协助您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您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不动产可能会让您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4.对于无规划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要承担违法建筑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请您务必慎重。

5.您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您与他人签署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6.如果您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时,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您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您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您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您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7.如果您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上有建设项目立项,您可以要求建设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进行地质调查,并要求建设企业向省级国土部门评审中心对是否构成压覆进行评审;对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您作为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范围内赔偿您相应的损失。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将可能使您不享有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其他债权人。同时,请您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否则您的抵押权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保护。

9.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如果客户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向证券登记机构或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10.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您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您可以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二、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1.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可能会利用书面合同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12.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时间、付款期限等,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13.当采用您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建议您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加重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如加粗加黑),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您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14.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15.当您与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签订合同,最好使用您公司的邮箱,如果使用员工邮箱,当员工辞职后,邮箱中的资料可能流失。您使用的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请务必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特殊情况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16.当您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17.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18.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充分。

19.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或“保证金”等字样,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20.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21.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遇到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定是连带保证。

22.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您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保证责任。

23.您如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白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建议由您聘请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的不利后果。

24.如果您经营有稳定收入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商贸服务企业,建议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作财务账册,依法纳税。您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集资金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用您的应收账款办理质押,并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借款可以保障您的企业良性发展。您应当清楚,合法经营、规范合法的财务资料、良好的商誉是您的重要无形资产。

25.目前,普遍存在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的局面,而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较多,您在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确认,避免预先签署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以物抵债协议,避免担保物在不具备抵偿条件时被处置。

26.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7.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支付今后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8.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29.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31.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

32.如果您的客户对您负有债务,该客户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您债权的实现,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您债权范围内代替您的客户行使他的债权。

33.若您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您造成损害的,您可以在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您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法院可能将不支持您的该项权利。

34.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35.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果您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36.如果您为了减少本企业因劳动者过多带来的负担,有时需将一些工程或事务外包。请您切记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如果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外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可能将给您带来不利后果。

三、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37.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有助于企业诚信形象的建立,同时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注册资本虚假、抽逃等行为,将使企业商业信誉丧失,同时股东将会面临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并极有可能陷入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中。

38.您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谨慎。建议您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该公司之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您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案件,通过相关案件情况,加深对该公司经营现状的了解。

39.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40.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您作为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1.如果您向他人出售公司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给您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42.如果您向他人购买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否则您可能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4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4.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6.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若需召开股东会,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47.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务必注意按法律规定期限适时履行清算义务。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或者公司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48.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您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9.企业不能仅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同样也要予以关注,建议您对上述“过程资料”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避免竞争对手借此“捷足先登”。一般而言,对上述“过程资料”的保护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

50.建议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

51.建议您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的有迹可循。52.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建议您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用之。

53.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建议您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54.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建议您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甚至独占许可都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55.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建议您注意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最好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您自身的权利。

56.如果您准备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7.如果您的企业准备培育商业标识,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即便发现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也不能通过商标权予以制止,造成企业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58.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59.如果您的企业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建议您注意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60.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建议您在日常经营中做到未雨绸缪,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61.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建议您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62.建议您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63.建议您尽可能的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64.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因此建议您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五、劳动用工方面的提示

65.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建议您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证据都是证明您的企业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良好方法。

66.请您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67.您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行使知情权,请您在招聘时务必核实其入职信息是否真实。重点核实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职业病,是否达到16周岁的用工年龄,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还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情形。建议您制定《入职申请表》,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信息,要求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新入职员工应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书面保证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责任自负。

68.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69.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其它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70.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同时,请您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71.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您的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您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请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72.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73.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针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且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试用期也有相应的期限限制,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若已履行,将会导致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解除将支付更高的辞退成本。

74.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75.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76.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您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77.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建议您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8.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应当由企业保管,若在诉讼中企业无法提供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避免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其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形提出异议,建议您妥善保管本企业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对于已离职的员工,建议至少保存上述材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79.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出资提供各类技术培训的,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企业不得要求其支付该培训费用,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也无效。

80.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未行使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建议您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

本文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ID:chengduzhongyuan)

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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