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机关事业保险处有关政策问答
机关事业保险处有关政策问答
一、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缴费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
(2)、津贴(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的经费来源,分别确定津贴占工资构成的不同比例,全额拨款单位为30%,差额拨款单位为40%,自收自支单位为40—50%);
(3)、特殊岗位津贴(如地质、测绘系统的野外津贴,气象系统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以及教卫系统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和政府特殊津贴;
(4)地方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
二、问:事业单位工人的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工人的缴费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的等级工资;
(2)、技术工人的岗位津贴,普通工人的津贴(额拨款单位占工资构成的30%,差额拨款单位占40%,自收自支单位占40—50%);
(3)、国家和省规定的苦、脏、累、险等工作岗位的特殊岗位津贴;
(4)、地方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
三、问:国家机关工人的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答:国家机关工人的缴费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普通工人、技术工人包括技师的岗位工资;
(2)、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奖金(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
(4)、地方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
四、问:干部退休条件有些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问:工人退休条件与干部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4)、因工(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问:办理退职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又不具备退休条件(包括没有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虽到达退休年龄但参加革命工作不满10年,或者年龄、工龄等均不具备退休条件),应当退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七、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列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人事厅社会保险与退休管理处1996年12月3日通知,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的项目应该是国家和省规定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离退休(退职)后按规定可享受的津贴、补贴。(其它如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护理费、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福利费,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等,暂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八、问: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其退休养老金如何支付?
答: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其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如下: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发给。
(2)、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人为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的比例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九、问: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有些什么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人事局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的聘用制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下同)缴费年限(包括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的,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固定职工的同等待遇执行。
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固定职工10个百分点的退休待遇执行。
第二篇:机关事业保险处公开承诺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更好的为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事业保险处。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我处工作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机关事业保险处实际工作,我处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开展学习型、创
新型、服务型、务实型、廉洁型“五型”机关建设,树立“责任至上,满意服务”意识。
二、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对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实行即收即办;如办理事项所需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此事项所需的手续和程序,待完善所需材料后,根据办事流程所需时间办结此项业务。
三、树立良好办公形象。做到服务周到,态度诚恳,文明礼貌。对前来办事人员实行“三个一”服务,即: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个满意答复。实行“一站式办公”运作方式。
四、实行工作日外出告知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本部门承诺对外办公的工作日必须有人在岗,因特殊原因工作人员外出必须贴出告知,说明外出原因、时间等。
五、强化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xxxx,xxxx),设立电子信箱:xxxx@126.com,以加强监督职能。对被举报存在损害优化发展环境行为的个人、一经查实,将按市、局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以上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若有违诺情况,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处理违诺现象。
机关事业保险处
200x年x月xx日
第三篇:2008年机关事业保险处办公室工作总结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突出““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的主题,紧紧围绕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在各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处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就一年来具体工作和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磨斧不误劈材功,要使本的目标任务不落空,必须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首先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学习有关人生价值观,世界观,先进事迹等方面的有关资料,通过学习使大家都能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新的认识;其次是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样一来,全处职工政治觉悟有了很大提高。
二、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全局性活动。一年来在处领导的权力支持和领导下围绕局办公室、人事科的中心工作,我们积极努力,认真配合圆满完成了局党组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保质保量的完成文字工作,文字工作是办公室的重点工作,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本处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在行文格式,初审把关,领导签字上等环节按规定要求管理,保证了行文的量。
四、加强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是办公室日常工作之一,我们将上文件资料进行了档案整理工作,并装订成册,方便科室查阅,同时认真完成了今年局办公室和人事科下发的各类通知的传阅、落实,将时效性强的来电即使送达领导批阅、传达,做到了高效快捷,没有造成延误和遗失。
五、积极搞好后勤保障,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之所以能够较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主要利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处领导的重视理解、支持。
二是各种科室的配合与理解。
三是办公室同志的团结协作。
存在问题:
一、工作缺乏的主动性、预见性。
二、工作中不够大胆,缺乏创新思想。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紧紧围绕办公室业务工作,以创新的精神完成好各项工作。努力探索办公室工作的自身规律,提高办文、办公、办事水平。二是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篇:机关事业保险处上半年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我处在省养老保险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为宗旨,以确保养老保险金足额征收、发放,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为目的,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超过半,截止x年x月底全市共有参保单位126家,参保人员工6600人,其中在职职工5744人,离休人员20人,退休人员840人,养老金总收入142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84万元,增幅25%,其中,当期基本养老保险金收人1078万元,清欠58万元,占全年任务的75%。利息收入75万元转移收入213万元。总支出464万元,发放率达100%,基金结余6137万元,其中支出户存款272万元,财政专户存款5864万元。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基础数据整理,促进保险工作开展。根据省养老保险局20nn年的工作安排,我处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96年至今所有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的有关信息数据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核实,并对长期以来没有结算,暂交的有关单位进行通算核实,从而保证了参保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和参保单位所报的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养老保险的征缴和五保合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加强调查研究,确保足额征收。为全面准确掌握和了解参保单位的机构编制,在职、在编、在册人员数、工资水平,离退休人员数、离退休工资水平、资金来源、单位效益及养老保险负担能力等相关信息数据的第一手资料,为参保单位缴费做好协调工作。组织人员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对全市126家参保单位进行调查、协调和摸底。结果显示全市卫生系统参保单位共有12家,其中7家欠费,5家受益,欠费原因。一是受地理环境限制,住院病人少,收入太底,职工工资难以保障。二是卫生系统领导岗位交流频繁,下届不管上届领导的事、相互扯皮。城建系统参保单位12家,其中欠费的有7家,受益一家,欠费原因一是单位性质自收自支,人员过多收益较差,职工工资很难保障。针对以上调查情况我们第一于困难单位一把手交流思想,提高他们对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争取得到一把手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努力,大部分困难单位都能保证在当期不欠的情况下分时段补缴历史欠费。第二汇报主管局长。通过努力协调机关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了济源市全市年终考核目标范围,从而对我市上半年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今年以来通过摸底稽核和调查发现,推进欠费单位在清欠工作难度较大。为此我们把欠费单位按班子成员职数分包到人,并和劳动监察部门配合开展工作。一是利用事业单位每年到劳动监察部门年审时给于严格的把关,对欠费大户不清欠和未签定清欠协议的不预年审。二是联合组成征缴小组深入欠费单位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在此措施落实后,清欠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
(四)强化稽核力度确保基金安全。一方面对有离退休职工的单位进行书面稽核。另一是根据参保单位所报的书面稽核结果进行实地复核。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退休手册、身份证及健康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职工,需邮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有效防止了瞒报、漏报或死亡不报情况的发生。这对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利,促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为了更好地、更高质量、更高效完成日常工作,我处不断完善微机化管理系统。对会计、统计报表的制作不断规范和完善,报表报送比以往更加及时、准确,同时认真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对养老保险金的拨付、审核等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强化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我们组织人员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对全市860名离退休人员进行健康调查。
[page]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抓好日常管理。下一步在规范上做文章、在管理上下工夫、在服务上上水平,彻底解决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省局的工作要点,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征缴任务如期完成(二)认真做好稽核工作。在养老保险支付问题上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因管理不力所造成的少报、漏报或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发生。
(三)与缴费困难的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对少数困难单位,暂时无能力缴纳保险金的由参保单位提供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暂可缓缴。但必须签定缓缴协议。以确保工作计划的如期完成。
(四)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将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重要情况以信息形式上报,增强各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意识,营造参保缴费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人人关心支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局面。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
x年x月x日
第五篇: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四、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六、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六、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界定吗?
答: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十七、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怎样处理?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八、产前检查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十九、职工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否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
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二
十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二
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限额标准?
答: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二)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二十五、生育保险有定点医疗机构吗?职工怎样就医?
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定。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在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二十六、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纳入生育保险?答: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
《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三
十、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