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与当事人间的冲突。故法官的解释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消除。对当事人的解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解释的态度要诚恳,不可漫不经心。b,解释要有针对性,不可茫无边际。c,解释要区别对待,要针对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可千篇一律。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一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我这样讲并不是要否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调解不仅能促进团结,稳定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有效的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或杜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各地法院尝试的多种多样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大多着眼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质证认证、适时采用证据交换等等。但对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如何在制度的框架内使其发挥作用却少有提及,忽视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确实也构建了一些好的制度或方法,但由于对调解这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重视不够,没有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将调解也纳入到制度构建的范围,致使在原来超职权诉讼模式下发挥出重要作用的调解,变成了审判方式改革情形下的“鸡肋”。对法官来讲调解缺少制度的约束,一个案件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个人办案风格,甚至出现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形下的民事审判方式当事人就缺少了一条解决纠纷和宣泄情绪的途径。这种缺少了调解手段的民事审判方式,难免出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从民事诉讼的主体来看,实际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互动行为。从立案到判决的全过程诉讼主体必须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诉讼活动。这就意味着法官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必须有程序法的依据,必须在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诉讼活动,包括组织调解。针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笔者提出的解决对策无非是要求法官有耐心,要宽容,要倾听,要做说服解释工作,但耐心和宽容只是一个主观的东西,缺乏客观性,无操作标准,并且这种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冲突的对策,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当事人所采取旨在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的特殊方法,而不是一个对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方法,故倾听和解释不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求。另外即使倾听和说服也需要有一定的形式作铺垫,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前文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如何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以制度作保证搭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沟通的平台,使之既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又使法官在亲民、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调解的缺位。因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置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而一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何才能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构建相应的诉讼制度让调解的手段得以运作。笔者以为,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前进的步伐中,庭前准备程序是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能够施展出作用的重要阵地。所谓庭前准备程序是指相对于正式开庭而言,在正式开庭前由助理法官主持下旨在为正式开庭进行准备的行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正式开庭作了一个较明显的化分,正式开庭是在庭前准备的基础上择日进行的尽可能一次性的庭审活动。正式开庭一般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主持。而庭前准备则可由助理法官进行操作,助理法官除了审查诉讼主体资格,送达诉、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之外,还可以尽可能的引导调解、组织调解,实际上当助理法官在主持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对案情,对对方掌握证据的强弱情况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助理法官的引导可促进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需经过正式开庭审理而达成和解或撤诉而即告审结。如果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对基层法院来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是它可使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推进;二是可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久拖不决的案件;三是能够有效的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单从有效化解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讲,庭前准备程序由于设置有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组织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就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咨询、解答他们的提问,也可以主动询问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样做就能够有效的消除由于角度的不同、性格的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助理法官和开庭的主审法官各自的工作相对独立,当事人无需担心不接受助理法官的调解而招致不利于已的后果。所以庭前准备程序中,助理法官的积极主动的安排、组织调解,可以保证公正,避免超职权诉讼模式下的压制调解、强迫调解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不公。庭前准备程序构建还可以有效的将案件的难、易作自动的筛选,一般情况下,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在庭前准备的过程中,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便可审理结案,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仍不能结案需要开庭审理的,大多是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庭前准备程序运作中产生的这种功能可以使简单的案件能及时的得到处理,让复杂的案件得到充足的司法资源。这样也能够有效的化解一些当事人因简单案件不能得到快速处理而产生的不满,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总之笔者透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分析其中的原因,试图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并进一步论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视调解作为一条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间接的增加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机会。进而提出构建庭前准备程序,使调解在庭前准备程序的框架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仅仅是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点感想,不妥之处敬请同仁赐教。
第二篇: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民
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什么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
一、原因分析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强。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有意的给自己制造麻烦,由此冲突便起。有些法官有着强烈的依程序法办案的信念,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他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的事实或发表游离于本案法律关系以外的意见,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头上,于是冲突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爆发。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关注自己的胜败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对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周到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概莫能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联,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形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的办案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乎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再一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鞭鞑社会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要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己有矛盾,转而当事人便把怨恨、不满等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解决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的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心不在焉,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是民事审判法官的基本功,这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这种手段和方法对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尤为重要。耐心倾听,首要的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的面对倾诉者,力戒不耐烦和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也要力戒先入为
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差次不齐,他们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提问,他们有太多的疑团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笔者认为法官解释当事人的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有加强的必要,一方
面是进行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此方面与法官的释明权相联系;另一方面是解决当事人矛盾,消弥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树立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要求。第一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加述,从树立法院、法官形象,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的角度来讲确有加强解释工作的必要。通过法官的解疑释惑能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机理还不理解,他们在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演变为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故法官的解释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消除。对当事人的解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解释的态度要诚恳,不可漫不经心。b,解释要有针对性,不可茫无边际。c,解释要区别对待,要针对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可千篇一律。
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一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我这样讲并不是要否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调解不仅能促进团结,稳定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有效的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或杜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各地法院尝试的多种多样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大多着眼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质证认证、适时采用证据交换等等。但对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如何在制度的框架内使其发挥作用却少有提及,忽视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确实也构建了一些好的制度或方法,但由于对调解这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重视不够,没有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将调解也纳入到制度构建的范围,致使在原来超职权诉讼模式下发挥出重要作用的调解,变成了审判方式改革情形下的“鸡肋”。对法官来讲调解缺少制度的约束,一个案件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个人办案风格,甚至出现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形下的民事审判方式当事人就缺少了一条解决纠纷和宣泄情绪的途径。这种缺少了调解手段的民事审判方式,难免出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从民事诉讼的主体来看,实际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互动行为。从立案到判决的全过程诉讼主体必须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诉讼活动。这就意味着法官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必须有程序法的依据,必须在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诉讼活动,包括组织调解。针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笔者提出的解决对策无非是要求法官有耐心,要宽容,要倾听,要做说服解释工作,但耐心和宽容只是一个主观的东西,缺乏客观性,无操作标准,并且这种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冲突的对策,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当事人所采取旨在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的特殊方法,而不是一个对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方法,故倾听和解释不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求。另外即使倾听和说服也需要有一定的形式作铺垫,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前文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如何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以制度作保证搭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沟通的平台,使之既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又使法官在亲民、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调解的缺位。因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置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而一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何才能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构建相应的诉讼制度让调解的手段得以运作。笔者以为,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前进的步伐中,庭前准备程序是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能够施展出作用的重要阵地。所谓庭前准备程序是指相对于正式开庭而言,在正式开庭前由助理法官主持下旨在为正式开庭进行准备的行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正式开庭作了一个较明显的化分,正式开庭是在庭前准备的基础上择日进行的尽可能一次性的庭审活动。正式开庭一般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主持。而庭前准备则可由助理法官进行操作,助理法官除了审查诉讼主体资格,送达诉、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之外,还可以尽可能的引导调解、组织调解,实际上当助理法官在主持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对案情,对对方掌握证据的强弱情况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助理法官的引导可促进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需经过正式开庭审理而达成和解或撤诉而即告审结。如果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对基层法院来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是它可使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推进;二是可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久拖不决的案件;三是能够有效的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单从有效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讲,庭前准备程序由于设置有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组织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就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咨询、解答他们的提问,也可以主动询问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样做就能够有效的消除由于角度的不同、性格的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助理法官和开庭的主审法官各自的工作相对独立,当事人无需担心不接受助理法官的调解而招致不利于已的后果。所以庭前准备程序中,助理法官的积极主动的安排、组织调解,可以保证公正,避免超职权诉讼模式下的压制调解、强迫调解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不公。庭前准备程序构建还可以有效的将案件的难、易作自动的筛选,一般情况下,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在庭前准备的过程中,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便可审理结案,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仍不能结案需要开庭审理的,大多是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庭前准备程序运作中产生的这种功能可以使简单的案件能及时的得到处理,让复杂的案件得到充足的司法资源。这样也能够有效的化解一些当事人因简单案件不能得到快速处理而产生的不满,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好范文版权所有
总之笔者透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分析其中的原因,试图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并进一步论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视调解作为一条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间接的增加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机会。进而提出构建庭前准备程序,使调解在庭前准备程序的框架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仅仅是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点感想,不妥之处敬请同仁赐教。
第三篇:如何化解与避免冲突学习心得
如何化解与避免冲突学习心得 1.从课程中你学习到了什么?请至少阐述三点?
1.阳光为人、阳光处事有利于化解内心冲突。2.帮助别人、修炼自己有利于避免冲突。3.批评要及时、注意场合,隐秘的事情私下讲,公开的事情、公开场合说。4.有理不在声高,正如狮子不怒而威。学会控制情绪,心平气和、入情入理地说话。5.善于描述自己的感受,勇于承认自己说错了话会有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2.通过课程的学习,哪些方面可以与实际业务工作结合?下一步您将如何行动?
对下属要注意批评的时机、场合和方法。向上沟通要准备充分,善于从上级的高度思考问题。通过合理地管理上级、让上级成功实现自我价值。
3.您感觉课程还可以从哪些方面优化?
说得句句实话,实操性极强。但讲课提纲若能按逻辑把“需要做到的几点”精简归纳,也许效果更佳。
第四篇:教案化解冲突
寻找友情金钥匙 化解同学小矛盾
杭州市博文小学 童芝杏
活动目标:
1、知道同学之间要友好相处,有了矛盾要及时化解。
2、懂得用正确的态度和巧妙的方法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冲突,学习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去理解和宽容别人。
3、体验与同学友好相处的快乐。活动过程:
课前热身游戏:“快乐你就拍拍手”
一、友情小信箱,揭题
1、听一段音频材料:
2、简单交流。
3、揭示主题:“寻找友情金钥匙 化解同学小矛盾 ”,学生读题
二、友情ABC
1、出示三个情景片段
2、情境分析,如果你是他(她),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
3、教师小结过渡。
三、友情小剧场
1、观看视频《一杯水的**》
2、小组讨论,分析事件,口头交流
3、教师小结。
四、友情回忆录
1、导:现在,不妨让我们打开记忆的大门,回想一下?(出示课件)
2、交流“我的故事”(鼓励学生说,给交流故事的学生发心形便利贴)
五、友情博士站
1、阅读友情小博士的一封信:同学之间和好的好办法
2、交流:你有没有从小博士的温馨提示中得到更多的启示呢?
3、请出小可和傅傅,现场疏导
4、请小可、傅傅说说自己现在的感受。
5、教师小结:
六、赠送友情卡
1、欣赏一组同学之间互助的感人画面。
2、配乐朗诵一首小诗。
3、写友情赠言,赠送友情卡。
第五篇:化解市县组织冲突
化解市县组织冲突——扩权强县的体制改革研究
行政管理1班姜师梅指导老师:王志刚
摘要:随着我过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地方层级设置过多带来的问题原来越明显,实行省管县,使县与地级市在法律地位上平行,实行省、县(市)、乡(镇)三级管理体制,地方层级设置扁平化发展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调整纵向层级结构,实现法律分权,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扩权强县; 省直管县; 市县冲突;行政层级体制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年代,跨越等级制结构的政府组织间的联系已经具备了技术基础,我们不必要在通过繁琐的层层机构传达上级的指示,因为层级过多,造成传递的信息在中途会出现一定的政策截流的情况,增加了不确定性,并且,由于层级设置过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管县已然出现了“市吃县”、“市卡县”、“市刮县”的局面。原本一直强调的城乡一体化,城乡头筹发展,就快要成为城乡二元化发展,城市更多的抑制了农村的发展,而没有更好的带动农村的发展,因此,扩权强县,让县与地级市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我国地方发展的必要改革之路。
一、市管县体制带来的问题
(一)城市的虚假化
在我们国家,农村人口占了大多数,为了使得国家发展得更好,我们提出了城乡统筹发 展,在发展城市的同时,能够带动农村的发展,提出了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农村更多的是被抑制了,因为城市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为了让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我们不断向城市注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大多数的农村人口都像城市涌进,造成的结果就是为了使得整体结构的变化,让更多的农村人走向城市,更多的是在户籍上做了改变,在户籍上改变了,便认为是城市人口增多了,城市发展了,但是实质上却是在控制农村的发展,以牺牲农村为代价建立起一个虚假的城市,城市实质上只是一个少部分的聚居地,根本没有让农村发展起来,更多的时候城市应该也叫做农村。我国的城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建制市,既包含城市也包含农村,但是在这样的发展体制下,只会造成农村的资源被城市大量占有,而农村得不到发展,城市也只是虚假化的城市。
(二)市县的职责不明确
根据国际惯例,城乡是应该分治的。城市应该由市来管理,而农村是应当由县来管理的,但是我们国家更多的是实行的四级管理制,强市更多的时候代替了县的权力,在管理层次上,市跟县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不是平行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的关系。因此,县为了能够更好地建设农村,与市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加剧了市县的矛盾,为了调节市县的矛盾,我们急需要明确市县的职责,让他们能够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县在办事过程中能够有自主发展的空间,其政府人员办公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能让人民感觉到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三)县级自主权被剥夺
“市吃县”、“市卡县”、“市刮县”等局面的存在,使得县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自主决策的权力,在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上没有足够的权限,抑制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农村
基础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也没有得到一定得提高,都被市给剥夺了。本来是急需建设的县需要大量的资金,省在拨款给县的过程中经过了市,市在判断县的建设时,从中划去一部分用于市的建设,使得县级没有足够的财权来更好的建设基层架构,使得县级财政处于一种困顿的状态。
总的来说,市县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益加剧,扩权强县,赋予县级与市平行的权力是一个艰巨而又急需完成的任务。
二、市县矛盾的解决办法
现在看来,市县矛盾的解决方法就是省直管县,扩权强县。实现市县法律地位平行,实质上我们就是在强调放权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的是权责的一致性。例如,从财政发面讲,省直管县能够强化县的经济发展能力,若能将各种经济和社会权力下放到县,不仅能够提升县的完整性和综合性,还能够增加县级政府的调控能力,推动其经济的发展,防止资源和资金在城市里面聚集,使得农村得不到发展。我们国家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我们再发展城市,让我们的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兼顾农村的高速发展,单凭城市的发展,让农村跟着城市发展,那是行不通的,即使所有人都成为了城市户口,我们也是不能发展的,毕竟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是一个不完全的系统,不能够自给自足。
三、改革之路面临的挑战
1、权力的下放
为了体现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我们国家进行了试点改革,但是经过一些地区扩大试点县的管理权限后发现,虽然市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了县,但是省的权限并没有下放,试点县依旧没有得到自身所需要的权限,权责始终不能够对等。作为基层政府,县的事务很多,并且责任也很大,但是其权力却没有的到落实,造成了县在办事过程中依旧没有得到权力的支撑。在此状态下,财政权和经济管理权的下放是必要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地方政府急需要其动力性和自主性的发展,自行决定本地区的发展政策和行政方式,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还有应当落实经济管理权的下放,使得县政府拥有国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以及物权管理权,毕竟只有本地区的领导者才更了解本地区适合什么运行体制,因此,扩权强县中权力的下放是迫切需要的2、县级能力
虽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县一级始终是在市的带领下走过了那么多年,很多节奏都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尽管已经很努力地向城市化路程靠近,但是其县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都还亟待提高,只有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了之后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并且,县级的信息传递手段还需要更好的建设,随着电子政务的提出与发展,为我国的行政效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县级地区,主要是较落后的农村地区,还需要我们对电子政务的做出更多的努力,毕竟我国国民素质还没有达到适应电子政务的水平,即使是有了硬件设施,更多的还需要我们政府工作人员加以引导与帮助,因此,县级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力是我们能否实行扩权强县的关键。
3、行政区划调整
按理说管理幅度的增大能够减少行政的成本,并且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辖区面积很大的省来说,要直接管理所辖县是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的,也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行政区划的调整是需要的,要想做到省直管县,就需要扩建直辖市,或者说缩小省级的规模和管理幅度,将省市进行分拆和重组,有专家分析,我们可以建立五十多个省级单位以及直辖市,这样能够更好的管理市级和县级政府,市能够管理城市,管理以知识、技术和信息为主导的生产基地,在教育、科学以及文化上高度发达的地区。行政区划调整过后,能够让城市和农村更好的发展,但是,这个敏感的话题面临着巨大的现实挑战,毕竟我国的地区之间存在着人文地理和区划后的巨大差异,经济社会水平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们要想进
行合理而又均衡的行政区划调整,我们就必须设计一种最好的操作方案,能够让全国都感受到这个政策的好处,我们也面临着时间的问题,毕竟实行试点改革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的地区已经具备了省直管县的条件,而更多的地区只是希望这个条件能够得以实施,但是现实与理想还相差甚远,因此,在我们需要考虑很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一一地解决各个矛盾带来的困难。
虽然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国家是我们的国家的理念,但是经过不断的实践后得出了一个结论,而且是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势就是我们的行政体制要趋于扁平化,这样才能减少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也就是说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我们需要作出的一定改变,对于机构的设置,我们一定要明确他的职责,防止“市吃县”、“市卡县”、“市刮县”这样的局面的发生;在行政管理方式上我们一定要使其合理,即明确上下级机关的权限。上级机关要相信下级机关,充分授权给下级,若是上级没有充分授权给下级,那么下级只是有职无权,下级更多的会被动消极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行政效率,因为下级遇事都得向上级请示。鉴于此,我们在行政组织中的诸多矛盾需要我们去一一解决,那为了能够提高行政的效率,减少行政的成本,我们就可以先从行政层级入手,首先改变层级设置,由省直管县,让市县能够在法律上平行,市管城市,县管农村,各司其职,各某发展,但是又同在省的领导下,因此能够共同进步,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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