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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报告[范文模版]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7-38330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4:40: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院旁听报告[范文模版]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1年04月06日

地点: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第39审判法庭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二审)

原告:关祝赣

被告:钟爱珍

案件主要内容:

本案是侵犯商标著作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法庭。一审法庭,原告认为商品没有在第三方的见证下,被告转让协议,对服务器硬盘要求司法鉴定。二审法庭,被告为了证明商品的来源,证明原告下载过数据,进行公证,2005年8月1号,上海复写纸,编码6100416,与电脑小票的编码一致,销售于2010年3月4日编码为6100414(为搜证据二购买的复写纸),原告无法提供电脑的原始数据,货物销售数据及电脑被侵入的相关证据。原告赔偿8000元,被告认为钱少,但是可以给侵权者一个教训。

案件审理程序:

下午2点30审判长宣布开庭,接着原告宣读诉状。对方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依据程序化进行。

被告拿出了三件证据证明自己的确被侵权,一是 被告销售复写纸的电脑的原始数据;二是 被告电脑硬盘被侵入的公证书;

三是 证人张建华愿意到法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

结果: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旁听感悟:

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法院旁听机会,下午我们几个搭公车来到了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越秀区),虽说这是一次课后实践作业,但是我们亲身体验了法院的严肃,法律的庄严肃穆。

刚下车子,就被这庄严神圣的建筑物给吸引住了。走进法院我们就遇上了安检这一关,没想到这安检这么严格,每个人身上不能有任何东西,不能带金属和液体的东西,手机要放篮子,通过安检门后工作人员进把手机还你,法院的安检的一丝不苟体现了对当事人的负责,我却感到心安,为了这更加严格的安检措施而心安,更是体现了对普通老百姓的责任心,我佩服安检时工作人员的认真态度,它更代表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一种严谨的司法精神。

庭审现场那位年轻的法官仔细认真阅读并分析案件,耐心听当事人及诉讼律师的答辩,体现了法庭的庄重和法官的一颗责任心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开审判体现了法庭的公平公正,对百姓的负责,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树立了司法形象,法

院的威信。

此次旁听没有想象中的激烈,没有电视电影上看到的精彩,但也收获不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犯罪必定会没有好的结果。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当今社会是个法治社会,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但是还是有人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最后只能将他(她)绳之以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错了事总是要付出代价的,法不容情。

通过这次法院旁听,我了解了诉讼的基本程序,更好地将课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获益匪浅。

至此,这件案子也告一段落了,经过这次旁听,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明白她的铁面无私与公平正义。我更加应该做个好个公民,学法、懂法、遵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法院旁听报告

南京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

法院旁听报告

课 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报 告 题 目 法院旁听报告

姓 名 岳文慧

学 号 9***

指 导 教 师 马千

2016年1月10日

南京理工大学马研部

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一、案件基本信息

时间:2015年12月1日14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5265846元超过两年时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未还清的款项3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以及律师费6万元。

三、庭审记录

由法官陈猛独任审判,书记员潘虹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宣读法律关于庭审的规定,如不得照相、摄影、大声喧哗等。

【原告】被告拖欠原告500万余元两年多,至今仍欠原告31万余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律师费6万元。【法官】现由被告提出质疑及辩解。

【被告】我方被告先提出三点辩解与质疑:1.关于所欠款。鉴于原告曾接受委托,欠款48万余元,已实从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收取,所以被告认为此收款489590元已发生,被告已超额支付原告489590元,所欠款已清空。2.关于原告提出的91万余元违约金,我方认为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1)双方钱款属滚动消费滚动付款。2011年9月20日双方就此已签订审核,双方无任何违约责任;而在原告庭前交给法庭的2012年3月1日签订的申请函中又约定了违约金为同期银行贷款的三倍。对于以上事实任何人都难以理清,所欠款项应用哪项法案合同,被告表示不能接受。(2)即便被告违约,鉴于原告在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协议,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权益保护应从2013年10月10日开始,之前的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内。(3)双方约定的三倍银行贷款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申请在原告没有依据证明实际损失下,给予违约金金额调整。(4)无论原告的违约金得到多少保护,在实际发生时,要求原告提供法律规定的收据发票。3.关于律师费6万元。对金额表示没有相关法律、事实依据,并且根据原告给的利息计算表,至2014年10月21日原告已收419590元。

【法官】本案争议:1.被告是否欠付原告317503.39元。2.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4.原告主张律师费服务费是否有法律、事实依据。

现在由原告向本庭递交证据。

【原告】证据一:201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合同到期不续签(2012.1.26-2013.1.25),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款项,事实是到期未续签,被告应在2013.2.24前付清款项,违约方按第一年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证据二: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对账单,被告欠原告5583151.85元。证据三:原告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证明,6万元律师代理发票原件已交至财务处,先递交复件。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律师事务所网银支付6万元,现提交电子档案。证据四: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向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寄发的律师函一份,落款为南京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所,表明推翻了此前签订的协议。

【被告】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律师函的真实性表示怀疑:1.从合同虚方盖章签字来看,刘xx有委托代理权2.即使双方有合同关系,合同上的供应量及价格与本案没有关联3.从付款来看,按常理被告应付先欠的款项,希望双方核实每份合同下的资金。

【法官】现在我有问题问双方:

请问原告欠款承担主体是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还是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是大地万宏)请问被告你方提到万宏公司是什么目的?证明什么?(被告:欠款是万宏公司支付请原告代收的,原告被告双方的款项由万宏及大地万宏共同承担)

请问原告对被告举证的协议及目的是否认同?(原告:要看进一步合同证据核实,以及以什么为违约基数)请原告庭后提供每份合同下的收据以及财务付款证明,双方核实每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及资金。(原告:好的,原告希望追加或另诉,因为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停产)现在本案休庭。

四、心得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我并没有像很多人一样觉得会无聊,相反我还是很期待的。当初如果不是我妈的考虑,我大概很有可能就去上华东政法大学,这次有可以接触到法律方面的机会,我甚至有些激动。

当我真正去到法院时,才发觉法院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的不近人情,相反却有些平民化——也对,这样才算是真正的为民服务不是吗。依我本意,和很多人一样真的很想看一些凶杀之类的重大案件,可惜了,并没有,于是我才和同学一起选择了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是我的几点主要心得感想:

(一)原来法律离我们那么近

从很小的时候开始,或因为电视,或因为书籍,总感觉法律是很胜收庄严肃穆的,虽然它是为所有的人民服务的,却是离我们日常生活很遥远的。但是听了马千老师上节课讲的刑法以后,才知道法律其实就是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些虽然可能不是很经常出现的情况准备的,其实法律很我们生活很近很近。譬如,法院就坐落在闹市区,周围也并无其他屏障,足见其亲民性。又譬如,每个中国公民只要凭借身份证都能亲自参与到法院审判当中去,也从而使我对法律的兴趣更浓了。

(二)庭审的严肃性

刚接近法院,雄伟的法院大楼马上给我们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我们也停止了洗脑,掏出身份证来准备换取相应的旁听证,然后排队安检。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带入法庭,一度让我觉得非常疑惑,大概是因为避免对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吧。虽然很麻烦,但是这也是对法院的一种基本尊重和保护吧,其实也更能体现法律的神圣吧。它使一进入法院的人群确确实实地意识到了法院的威严和庄重,所以我觉得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作为民众也确实提升法律甚至法院在我们心中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的内容上。

(三)关于庭审活动

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那么紧凑,应该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点,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另外,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

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需要的不仅是让自己更有竞争力,让自己更优秀,更是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而且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普及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至少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争议,使得司法真正成为我国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要一直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其实法律本来离我们就很近。

以上就是我这次法院旁听的心得报告。

第三篇:法院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0年6月14日

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案件类型:“在校扭伤致残 学生起诉学校赔偿”纠纷案 原告:董某,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委托代理人雷永忠,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幸福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周各村一区9号。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某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书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学校老师,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案件的主要内容:生在学校跑步时不小心掉入校内未种植树木的土坑中,将脚踝扭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学生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费11万余元。

原告董某诉称,自己是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2009年2月23日上午上完最后一节课,自己怕下午上课迟到急着赶回家吃饭。在跑步经过新教学楼时,误入被积雪覆盖的尚未种植花草的土坑中。造成原告左踝扭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当时该土坑周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自己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13941.24元。

案件审理程序:下午14点1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接着原告宣读诉状。对方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论依据程序化进行…

在原告的诉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关医疗费用等的计算证明)

1、诊断证明书2份,原件。证明原告伤情。

2、学生证明1份,原件。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以及原告因伤休学的证明。

3、入院记录3份,原件。证明原告当时受伤后在房山区中医院进行治疗手术的具体情况。

4、手术记录3份,出院记录3份,原件。证明原告经过治疗后身体恢复的情况。

5、病历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受伤后进行手术治疗的具体时间和具体状况。

6、住院收费收据及清单各2份,原件。

7、门诊医药费票据,原件。

8、购买营养品收据,原件。

9、鉴定费发票1份,原件。

10、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1份,原件 被告方也呈上了证据:

1、照片2份,复印件。当时孩子受伤时花池的情况和现在花池的情况。用来证明学校对花池已经尽了管理职能,因为学校的花池设计或设置都是符合国家要求的。

2、学校的校规,复印件。证明学校尽了自己的管理职能 接下来是法庭辩论的过程:

[原告]:原告系被告的学生,原告是在被告学校受伤的,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负有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上课的教学楼系刚启用的新教学楼,原告和其他同学对新教学楼及周边环境和设施不熟悉,加之前些日子刚下完一场雪,当原告跑步经过教学楼前时,误入被积雪覆盖的设计为花池尚未种植花草的土炕中(该花池与道路是一个平面,往下挖的坑,周边未设置任何警示及说明的标示,没有防护设施),造成原告左踝扭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左踝疼痛,肿胀畸形,不能站立,非常痛苦。可学校领导及老师来来往往,视若罔闻,置之不理,表现得非常麻木,没有人过来救助和问候。原告只得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原告父母赶到后,才把原告送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就诊,使原告耽误了治疗。综上,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三次住院治疗,被迫休学一个学期,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已经尽了安全教育,在下课后放学后更多的是由学生自律注意安全,本案中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是他违反了学生的规定跑盲道冲到了花池里面自己摔倒,这与学校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受伤时已经是16岁了,有一定的限制能力和认知能力。原告说事发后学校的老师不闻不问,这不是事实,电话是孩子通知的父母,事实是当时老师已经在现场,只不过老师不知道孩子家长电话,但是当时已经在现场看护孩子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花费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综上,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

旁听感悟:经过这次的旁听让我更加深入的了解法律,明白它的铁面无私与公平正义。他给我的人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让我领悟了很多人生真谛,从今以后,我会做一个良好公民,学法懂法,用法遵法。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更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广到全社会的利益维护。极力做好自己分内之事,宣传和发扬法律精神。让我们大家一起为祖国的未来奋斗努力,把法治社会健全完善!

第四篇:法院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1年11月3日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案

原告:xx建筑公司被告:xx房地产公司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xx建筑公司与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订建筑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将合同所陈述的建筑项目完成以后,向原告交付所标的所属的金额xxx万元。由于原告并未完成标的的所有建筑项目,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所有款项,双方因建筑项目的完成问题和项目款项拖欠问题发生课合同纠纷,于是原告以拖欠合同款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主要审理程序:

早上九点半左右审判长宣布开庭,由于本案件在一年以前就已经发生,此次已不是第一次审理,双方主要在审判长的案件梳理下陈述并核对所有的证据。期间并请出本次案件的合同项目鉴定人出庭,审判长及原告和被告双方向鉴定人询问并核对相关事宜。期间,审判长及陪审人员还对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核,与中午十二点退庭,且未作出判决。

感想:

首先,走进法院大门,一种庄严肃穆之感油然而生,然而走进内部,却又有一种如医院般荫深恐怖,或许这两者都构成了人们对法律及打官司的恐惧与不想吧。就拿自己来说一点也不愿意在这样的坏境里走一回或呆上上很长时间。

其次,法院旁听让我们亲身感受到法律及法庭的威严和庄重,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了解真实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以及增大对法律实践能力和理论的学习效果。

最后,关于法律的思考。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注意社会上的正义,公平。特别是在这个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也许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教育,付出更多的关心,去实现社会的正义。有人说过:正义体现着博大的爱心,坚守正义的人不爱小家爱大家。

一个婴儿从出生到长大,特别是在受教育的最佳年龄,没有人告诉他要彬彬有礼,他就永远不知道礼貌是什么;没有人提醒他要讲卫生,他就永远不认为随地吐痰有什么错;没有人教会他要自食其力,他就永远不知道嗟来之食怎么不好;没有人要求他们与人为善,他就永远不认为伤害他人的不道德;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生命教育,他就永远不知道珍惜自己,热爱父母、亲人,尊重自然界所有的生灵。

完全实现法律程序以及实体上正义是困难的,而实现全社会的正义与和平是更加的困难。没错,正义来临的确是缓慢的,它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正如希腊哲学家荷马说的:即使正义的到来是缓慢的,破除邪恶也是必然的姓名:王鑫

学号:1139013

班级:11电子信息工程

第五篇:法院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旁听学生】:XXX 学号:XXX 班 级:XXX 【旁听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时 间】:XX年XX月XX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被 告】:周志全、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及寇宇杰、崔兵 【案件主要内容】:

被告人周志全等7人利用思路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音乐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论坛供人下载,制成硬盘在淘宝网销售,造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犯罪。我的经历:

昨天,我与一众同学一块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旁听法院审理案件。这于我而言已经是第二次近距离接触法庭,所以我没有了初次的好奇和兴奋,有的是对即将被审理案件的沉重思考。

案件内容具体如下---2008年8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为三层式结构,网站下设门户网,再由论坛管理员接引加入思路论坛,并以HDstar论坛(高清之星论坛)作为思路网站的内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

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周志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寇宇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崔兵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五人均依法减轻处罚,寇宇杰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亦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志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寇宇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苏立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军、李赋然、贾晶洋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崔兵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旁听感想】:

在旁听过该案件审理后,我感觉非常的悲哀。法官介绍,该案中,几名主犯都是高清蓝光视频爱好者,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并不认为这样做是违法行为,缺乏版权意识使他们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甚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犯周志全一直拒不认罪,只认为这是自己的一项爱好,置他人作品版权于不顾。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盗版侵权类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互联网主动复制传播侵权案件,不过整体的发生率比此前有所降低,这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这两年的专项行动对盗版侵权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震慑,同时居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法官建议,作为评判是否侵权的标准,居民获得视听文件的来源一定要保证合法,同时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不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对于这次旁听的案件,我深刻的进行了反思。周志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这是一种法律意识严重缺失的行为。观当今社会,这样的人随处可见,如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的

苏蒙童案件,因不知玩具气枪模型也是有害他人而无知犯罪。这样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为之扼腕,但是这两个案件还是有些微的不同。同时因兴趣而犯罪,苏某的犯罪发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气枪时亦没有人告知这是违法的;但是作为北京高校硕士毕业的周某不可能不知道那样做是侵权的,可谓知法犯法,最为严重的是,周某在审判中仍然拒不认罪。

最后,关于类似案件,我个人的想法是:一方面,我们要熟知法律,做事坚决不过界;另一方面,政府机关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事件,绝不姑息。让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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