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泰顺县202_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泰顺县202_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泰顺县水利局
202_年12月8日
202_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四年,也是全面实施创新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之年。一年来,在省、市水利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泰顺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杜绝在水资源审批和管理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社会服务能力,合理配置、有效监控水资源,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202_年新《水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为水资源管理走向新的领域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202_年4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的实施,又为水资源管理建立了一个新的管理平台。面对水资源管理中的新机遇和新要求,今年我局的工作着重从继续加大水资源的管、监、控、宣,即管理上台阶、监督有行动、控制有措施、宣传抓机遇为主导,用“管住地下水、控制地表水、保护饮用水、利用废污水、合理配置水”,逐步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总结今年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一是注重取水许可管理。严格 — 1 —
按照取水许可程序颁发取水许可证,对老的取水用户及时催办取水许可证,新的取水申请严格核实其取水范围、取水点和取水用途,全县共签发取水许可证149本,其中小水电140本,农村饮用水9本,从未发生因取水许可而引发的水事纠纷。二是加强档案管理。对每个取水用户的取水申请、图纸和设计文本都一一造册登记和存档,作为办理许可证的核准依据。三是加强水域调查。我县于202_年委托浙江华东水电测绘有限公司做了泰顺县水域调查,该文本作为我县水域状况的主要依据,完成后,每年对水域情况的变更都进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四是推进水资源现代化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手段,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是我县202_年制定的工作目标之一,今年6月份开始水资源管理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目前已安装县城取水自动计量设备,计划在3年内完成全县各建制镇的饮用水水源取水自动计量设备的安装。
(二)规范收取水资源费。全县投产小水电140座,分布在东西长61.65公里,南北宽56.55公里的崇山峻岭中。今年雨量偏少,截至09年10月31日,全县平均降雨量为1727 毫米,总发电量3.21亿千瓦时,发电总收入1284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42万元,减幅为5.2 %。我县对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采取分电网收取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对上本县电网的128座水电站,我局同县供电局签订协议,由县供电局统一代扣,征收率100%;对上温州网的6座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电站,我们通过查—2 —
阅其账目核定水资源费应征缴数额,征收率100%;对4座上文成网、2座上苍南网的电站,我们同文成和苍南供电局联系,核实其年经营情况,基本足额征收。全县共征收水资源费421万元,比上年征收的442万元减少21万元,减幅为4.75%,减收的原因是今年雨量偏少,发电量减少。
(三)加强水法宣传。3月22日“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是集中向社会宣传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普及水法律法规的良好时机。今年,我们围绕“转变用水观念,创新发展模式”主题,开展了四项活动:一是在泰顺电视台宣传播放水法宣传电视系列片《人·水·法》(第二部),并在部分频道采用滚动宣传口号的方式进行宣传;二是邀请县长在电视上发表电视讲话;三是出动宣传车辆深入到县、乡、村、组巡回宣传《水法》、《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是在县、乡主要街道悬挂过街横幅标语10幅、印发宣传资料202_份,同时在我县东西两侧58省道和52省道入口设立永久性大型广告牌。通过宣传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严肃查处,和谐执法。针对当前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提前做好防范,尽量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和冲突升级。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科学执法,及时调解水事纠纷。全年发生水事纠纷2起,经过及时、科学的调解实现第一时间平息,没有发生水事纠纷冲突升级和上访等不良社会现象。
(五)强化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制政府,我局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逐项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并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泰顺县的水政水资源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提高。
1、水资源监督管理有待强化。具体表现在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三项法律制度未能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重发证、轻年审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年审率较高,但年审内容不够规范,要求偏低,质量差。
2、水资源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还较薄弱,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取水户状况、取退水状况、节水状况、水资源保护状况等都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信息资料,特别是地下水资源基础资料更是缺乏,水资源监管仍处于粗放管理状态,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措施。
3、水行政执法需要加强与规范。近几年来,水事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我们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够,重审批,轻监管,办事程序、规则烦琐,可预见性也不够。同时还存在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4 —
4、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水政监察机构人员综合素质还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性差,绝大多数不是法律专业和水政水资源专业毕业的人员,虽然通过培训、学习和执法实践,但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碰上疑难问题不敢大胆突破,底气不足、办法不多、怨气不少、成效不大,这都直接影响着水行政执法的效果。二是装备比较落后,难以适应当前的执法要求
三、202_年工作计划与安排
202_年,泰顺县水政水资源工作要继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监管,抓好水法制建设、水资源费征收、水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突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监控,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节约、保护水资源,加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力度,同时推进水资源管理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促进水资源现代化管理。我们要再接再厉,力争来年的水政水资源工作再上新台阶。— 5 —
第二篇: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水利(务)站是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在乡、镇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污染、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污染、浪费、破坏水资源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增强全民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政监察制度。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水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考察和评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条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以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适应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市、县(市、区)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第十条在制定农业、工业和城镇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沿海和渠北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等项目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行分质供水。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根据省下达的开采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开采。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新凿深井,对已有的深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其他地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自来水供水管网尚未到达,又确需取用地下水用于解决群众生活用水和制药、食品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应按照深井总量不增的原则,严格控制审批。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等项目。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餐饮、洗浴、食品等行业的,必须取得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用水标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等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水文测验有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和护坡、护岸、堤防等工程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受益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损失。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况,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用水定额。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和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按照国家、部颁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核定用水指标,下达供水计划,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灌溉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完善农业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减少耗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企业供用水的节约管理工作,制定城镇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及具体措施,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积极采用先进节水和中水回用技术,改进工艺,采取一水多用、串联用水、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水的消耗和漏失量,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过程中的间接冷却水,应当回收利用。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在限期达标前,不得新增用水量。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应当积极利用海水资源。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工业用水企业应当把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中,并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测试完成后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提出节约用水目标管理要求。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按国家规定要求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经营餐饮、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业务的节约用水设施,应纳入开业前的行业验收范围。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综合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积极鼓励污(废)水资源化的研究和开发,加强对不同层次净化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废)水利用率。具备中水回用条件的单位,应当建设中水设施,积极利用中水;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污(废)水的零排放。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或施工用水,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清洗、浸泡沙石等建筑材料应当使用容器。城市绿地、树木和花卉的浇灌用水应当推行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管辖的水域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持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二)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在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原有污染水源的企业或设施,应按规定逐步转产或搬迁,保障饮用水安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做好水资源量和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和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书。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在水资源论证或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只提交简要的分析材料。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凡有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综合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保护,加快推进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科学安排对农村河道、湖泊等水域的综合整治,畅通水流,改善水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农村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源地制定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向水体退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到达标排放,禁止超标排污。在事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的同时,应当抄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填埋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向废井、渗坑、裂隙、涵洞等排放、倾倒有害、有毒、含病原体的废、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和高效低毒的农药,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减少有害残留物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开采地下水应遵循采、补平衡的原则,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计划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用地下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鼓励采取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水进行回灌补源。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水井施工必须科学止水。对报废、闲置或施工未成的深井,建设单位或凿井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条凡兴建工程或进行其它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坡、荒滩、荒地;
(三)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市和跨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于直接从河道、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地表水年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或取用浅层地下水的、且退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小的取水项目,可以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其他的取水许可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二)节水设施和节水方案;
(三)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意见;(四)需向河道、湖泊退排水的,还应当提交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置排污口申请书;(五)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六)取水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需备案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论证资质单位编制和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审批机关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六条凡开采深层地下水(一般指第Ⅱ承压及其以深的承压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均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用地表水和开采浅层地下水(一般指潜水和第Ⅰ承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其范围、限额及审批权限由市水利部门另行规定。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矿泉水生产、地热发电、地热温泉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审批机关在批准取水申请前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依法需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申请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凿井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具备有效资质和执照,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开展凿井业务。严禁无证施工。
凿井应按审批的成井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详细、真实地做好凿井施工日记,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在进行凿井定位、井管安装、井壁回填等施工工序时,应提前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到现场察看。
第三十九条直接从河道、湖泊取水的取水工程或设施,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凿井。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30日内,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验收报告。在收到合格的验收材料后15日内,审批机关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工程或设施,也可委托下级审批机关进行验收。经现场审验、核定取水量及综合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
地表水取水工程竣工,申请人和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取水工程或设施审批文件;
(二)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质检、试运行总结报告;(三)取水工程或设施设备、计量设施的主要参数及认证文书;
(四)对取水许可审批书中提出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和取水计划说明;(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六)取水、退水的水量和水质的检测报告;(七)节水设施运行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申请人和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成井报告和平面布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安装情况;(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取水申请人在取水许可验收合格后20日内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验收不合格的,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验收合格后20日内,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的发放,由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依法予以公告。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农业灌溉用水的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若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租让或冒用取水许可证。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取得的取水权的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取水主体改变而其他事项无重大变动的,应按“谁取水、谁领证、谁缴费”的原则,取水权人可持有效的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发证机关核验同意后,换发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权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取水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二)取水量或取水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退水量、退水地点或退水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四)退水污染物种类或排放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出现需要重新申请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用水计划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按规定填写的用水计划申请;(二)申报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1个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取水。
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报送计划建议时,还应附具取用水限额以上的用水户年内用水需求计划。第四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建议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十五条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计划。
第四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计划建议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地下水取水计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控总量下达,地表水取水计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和考核取水计划,应当落实到每一个取水单元。
经批准下达给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划,其最大取水流量和年取水总量应不超过取水单位和个人所持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数量。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和下达的计划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用途、地点和超过核定的取水量。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
第四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实行计量取水,应当在取水口装置新型取水计量设施,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或损毁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可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取水设施,发现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应立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更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发生变动;
(二)取水量、退水量、取(退)水地点是否发生变化;(三)下达的取水计划执行情况;(四)取水用途是否发生变化;
(五)取水工程及相关计量设施或措施运行是否正常;(六)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七)退水水质和水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八)退水是否对相应水域或水体造成重大影响;(九)水资源费交纳情况;
(十)其他与取用水监督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统计报表,并于每年12月底报送本的取用水情况。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应随经济发展和用水需求的变化,由原发布机关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章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在征收水资源费的各个环节中发生的费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水资源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使用。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和合作、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法规制定;
(三)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
(四)综合节水措施、水平衡测试和计量设施投入的补助;(五)水资源保护、管理、执法及奖励;(六)水资源政策调研、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七)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及设施和设备购置等。
第五十二条坚持依法收费,除国家、省规定不予征收和不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外,其余一律不得减征、缓征和免征。农场、林场、渔场、场、苗圃等行业生产和生活的取用水,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累进加收水资源费。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经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调查、询问取水户取水的有关情况;
(二)收集、调取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水资源费征收所需的单据、票据、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等。水资源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五十四条征收水资源费应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征收部门的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足额向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专用账户缴纳,该账户只收不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五十五条企业单位(含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企业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十六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和宣传工作,保证水资源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水法》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严重超采区)内开凿深井的;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超采区和其他地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三)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
(四)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五)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六)取水主体改变后,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换证的;(七)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取水计量设施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深井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深井所属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施工单位无证建设取水工程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虚报瞒报地下水开采量、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篇:水资源管理复习提纲
广义上的水资源是指水圈中以各种形态存在的水的总体,包括海洋、大气、湖泊、沼泽、水库、雪山、冰川、地下、土壤、生物等水体。但是海洋水含有较高的盐分,所以通常所说的水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直接利用的陆地上的淡水资源。
二、水资源的基本特性
水资源是一种动态资源,它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相比具有独特的性 1.消耗、补偿的循环性2.时空分布的不均衡性3.经济效果的两重性 4.水资源的易污染性 5.水资源的商品性 6.水资源的社会属性
三、世界淡水资源短缺形势分析
1.淡水资源总量少2.淡水资源分布不均3.淡水资源缺口大
4.水危机已经成为导致地区国际冲突频发的重要原因 5.水环境和淡水生态系统退化
四、我国的水资源
水资源紧缺和水源污染、水环境恶化是当前中国水资源的重大问题。中国水资源的现状与问题:
1.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地均拥有水量少,水资源总量趋于减少 2.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3.水资源与人口、耕地、矿产资源组合不匹配 4.水资源浪费普遍,用水效益亟待提高5.水环境破坏与污染严重
五、水资源管理的内容1.水资源的所有权、开发权和使用权 2.水资源的政策 3.水量的分配和调度4.防洪问题5.水情预报6.水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六、水资源管理的任务
(一)研究水资源的属性、形成机制、时空分布和发展规律。
(二)研究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规划布局与调配,以及水源和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综合的管理体制。
(三)研究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水资源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水资源管理的经济和技术措施。
(四)研究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
(五)研究水质保护与水污染控制,水害原理与防治。
(六)研究水资源配置与规划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七、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 鉴于全球淡水资源不仅短缺、许多国家将很快陷入缺水的困境,经济发展将受到限制,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2_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故从1994年开始,把“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时间重合,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题。
水资源危机已不是地球上的某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问题,水资源危机已经危及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那么,―世界水日‖就不应该是每年的3月22日,而应该是地球上每个人的每一年的每一天;―中国水周‖也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每一年的每一周!
水资源管理,是指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调度等方面的实施,包括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教育等手段,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各地区、各部门间的用水矛盾;监督并限制各种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危害水源的行为;制定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方案,处理好防洪和兴利的调度原则,提出并执行对供水系统及水源工程的优化调度方案;对来水量变化及水质情况进行监测与相应措施的管理等。
二、水资源管理的原则 1.坚持依法治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水法》条文内容从水资源
管理的各个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和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必须要尊重和遵守的法律。这就要求在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从事水资源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绝不允许任何超出法律的非法行为发生。2.坚持水是国家资源原则
水资源的国家属性是宪法和水法明确规定的,任何个人、集体均无权占为己有,更不允许只为个人和小集体利益而不顾大局,影响区域、全局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水资源规划与布局,水环境保护。3.坚持效益最优原则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规划、设计、运用),都要拟定最优化准则,以最小投资取得最大效益。
4.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规划,联合调度原则
地表水和地下水是水资源的两个组成部分,存在互相补给、互相转化的关系,开发利用任一部分都会引起水资源量的时空再分配。充分利用水的流动性质和储存条件,联合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5.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
在开发水资源的同时,要重视森林保护、草原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湖泊整治、污染防治等工作,以取得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的效应。6.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原则
由于水源的污染日趋严重,可用水量逐渐减少,因此在制定供水规划和用水计划时,水量和水质应统一考虑,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和制定切实的水源保护措施。7.坚持用水价进行经济管理的原则
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决定了供水不仅是有偿的,而且合理的水价应该以完全反映边际成本为目标。这一成本包括:供水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项目的费用、水资源污损费用、外部因素引起的供水系统的毁损费用。这样,水利工程大量依赖补贴、效益低下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善。其次,需求管理采用鼓励性措施(如税收、信贷等)和抑制性措施(如高价、罚款等)经济杠杆来调节水的需求。
水资源管理的组织体系是关于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组织结构、职权和职责划分等总称。
中国水资源管理的组织体系: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模式经历了由分散管理模式向集中管理模式的转变。
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组织体系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的法规体系就是现行的有关调整各种水事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水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基础保障。
1.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的作用:
(1)确立水资源管理的体制;(2)确立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措施;(3)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4)为解决各种水事冲突提供了依据;(5)有助于提高人们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2.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的特点
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除了具有普通法律法规所具备的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点以外,因其调节对象本身的原因,还具有以下特点。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2)技术性(3)动态性(4)公益性 3.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法规体系构成(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单项法规(4)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5)由国务院及所属部委制定的相关部门行政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7)各种相关标准
(8)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相关法律解释(9)其他部门法中相关的法律规范
五、水资源管理的经济措施 水资源管理的经济措施与手段,就是以经济理论作为依据,由政府制定各种经济政策,运用有关的经济政策作为杠杆,来间接调节和影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水事活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水资源管理的经济措施,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有水价和水费政策、排污收费制度、补贴措施以及水权和水市场等。
1.水价、水费和水资源费
水价是水资源使用者为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和可用性需支付给水资源所有者的一定货币额
水费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如电灌站、闸管所)或供水单位(如自来水公司)为用户提供一定量的水而收取的一种用于补偿所投入劳动的事业性费用。水资源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直接取用地下水、江河、湖泊等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水费和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用户向供水单位或水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费用,而水价是其确定的基础。当水价为供水价格时,在数量上等于水费。当水价为严格意义上的水资源资产价格时,水资源费是水价中的资源水价部分;就我国现行情况来看,水费在数量上要小于水价。
2.“三元”水价: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
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认为水价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部分构成,即所谓的―三元‖水价。用公式表示为 P=P1+P2+P3 式中,P为水价,P1为资源水价,P2为工程水价,P3为环境水价。
资源水价是水资源资产归国家所有在经济上的实现,即国家作为水资源资产的拥有
者,让个人或企业使用水资源所获得的报酬。
工程水价即指通过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代价。
环境水价是指经过使用的水排出用户范围后,污染了他人或公共的水环境,而为治理污染和保护水环境所付出的代价。3.水权和水市场
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也可以称为水资源产权。水权和其他产权一样,权属明确,受法律保护,不可能同时被两个人同时拥有,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转变权属关系。
水市场是指水资源及与水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交易场所,以及由此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
水市场的作用:首先,水市场可以优化水资源配置,通过市场交易,使水资源流向最需要的用户,不同用水户之间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使得各自的需要得到满足。其次,水市场的出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调节水价,促进了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减少了水资源的无谓浪费。第三,水市场的建立是以水权明晰为前提,同时,水市场的发展,也促使了水权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第四,通过水市场进行水权及水相关商品的交易,缓解了不同用户间的用水竞争,减少了水事纠纷。第五,排污权市场、废水处理市场、污水回用市场等的出现,有助于有效地防治水污染,并促进了污水的回收再利用,水环境保护力度加大。第六,运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有利于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水市场的构建和发展,有助于培养公众对水是一种战略性经济资源的认识,培养公众水资源与水环境有偿使用、水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的观念,从而使得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水环境保护意识增强。
水市场交易原则:水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进行水资源及水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交易时,除了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交易原则之外,因水资源本身的特殊性,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则需要考虑。根据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市场交易原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①持续性原则;②公平和效率原则;③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④整体性原则;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六、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措施 ―3S”技术:所谓―3S‖技术是以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为基础,将GIS、RS、GPS三种技术与其他高科技(如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而形成的一项新的综合技术。3S技术充分集成了RS、GPS高速、实时的信息获取能力和GIS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可以有效地进行水资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分析,为水资源管理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信息资料和决策支持。
水资源评价包括水量和水质两个方面。水资源评价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一、水循环水循环通过各个环节连续和周而复始运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太阳辐射能是最基本的能源,其它的动能(水的水平运动)与势能(水的垂直运动)均是在此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水量平衡:从地理学的角度,水量平衡是指在任意给定的时域和空间内,水的运动(包括相变)是连续的,遵循物质守恒,保持数量上的平衡。电力学给出的定义是:任一区域给定时段内,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差等于该区域内的蓄水量变化。水利科技将水量平衡定义为一定区域(或水体)在一定时段内水的收入量与支出量之差等于该区域(或水体)的蓄水变量。
无论从那个角度,地球上水的总量在一定时间段内是保持不变的,只是在各种状态与过程中转换而已。
在特定的水系统中,输入的水(I)与输出的水(O)之差就是该系统内蓄水量(△W)的变化值,其通式为: I–O = ±△W式中,I——给定时段内输入水量;O——给定时段内输出水量;△W——给定时段内蓄水量变化。
2.结论: 1)海陆降水量之和等于海陆蒸发量之和,说明全球水量保持平衡,水量基本上长期不变。
2)海洋蒸发量提供了海洋降水量的85%和陆地降水量的89%,海洋是大气水分和陆地水的主要来源。
3)陆地降水量中只有11%来源于陆地蒸发,说明大陆气团对陆地降水的作用远远不及海洋气团的作用。
4)海洋降水量等于海洋蒸发量与入海径流量之差,显然,海洋蒸发量大于降水量;陆地降水量等于陆地蒸发量与入海径流量之和;陆地上的蒸发量小于降水量。海洋和陆地水最后通过径流达到平衡。3.水量平衡研究意义:(1)通过水量平衡研究,可以对研究地区的自然地理特征做出评价。(干旱与湿润环境)(2)水量平衡分析是水资源研究的基础。(水资源供需平衡)(3)水量平衡法是现代水文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之一。(4)水量平衡法是揭示人与环境间相互影响的方法之一。(202_年云南旱灾)
三、水资源评价1.概念: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从二个应用学科方向给出了水资源的定义:从地理学的角度,水资源评价是指对某一地区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定量计算,并分析供需平衡及预测其变化趋势。从水利科技的角度,水资源评价是指在确定水资源的来源、数量、变化范围、保证程度及
2.内容:水资源评价内容一般包括。主要集中在水资源数量评价和水资源质量评价二个方面。1.水资源数量评价
水资源数量评价的基本公式为: W=R+Q-D
式中W为水资源总量;R为地表水资源量;Q为地下水资源量;D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重复量。
水资源数量评价也被称为水资源数量估算。2.水资源质量评价
水资源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对水的污染程度,污染物种类、数量、性质及其时空分布等的评价。根据不同需要可分为供水水质评价、水环境质量评价和专门性水质评价。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开发与利用、保护与管理前提和保障措施。水资源规划合理与否不仅决定着水资源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不同经济社会领域的利用效率,同时还对水资源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在介绍水资源规划的概念、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水资源规划工作流程,对水资源需求、水资源平衡进行分析预测。
一、水资源规划的概念
水资源规划是指在统一的方针、任务和目标指导下,通过调整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协调防洪抗旱、开源节流、供需平衡以及发电、通航、水土保持、景观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以提高区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和效率为目标而制定的总体计划与安排,并就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价。
二、水资源规划的原则:有效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 1.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基于水资源作为社会经济行为中的商品属性确定的。以纯经济学观点,对水资源在经济各部门的分配应解释为:水是有限的资源或资本,经济部门对其使用并产生回报。2.公平性原则
从社会学的角度,公平指的是―机会选择的均等‖。公平性原则以满足不同区域间和社会各阶层间的各方利益进行资源的合理分配为目标。它要求不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发展效益或资源利用效益在同一区域内社会各阶层中的公平分配。例如家庭生活用水的公平分配是对所有家庭而言的,无论其是否有购水能力,都有使用水的基本权利。也可以依据收入水平采用不同的水价结构进行分水。3.可持续性原则
要求近期与远期之间、当代与后代之间对水资源的利用上需要有一个协调发展、公平利用的原则,而不是掠夺性地开采和利用,甚至破坏,即当代人对水资源的利用,不
应使后一代人正常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受到破坏。水资源规划的可持续性原则,既强调在水资源利用上的代际公平,同时又对当代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
除上述基本原则外,在水资源规划中,还要兼顾以下原则:即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等。
三、水资源规划的指导思想
1.水资源规划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
2.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或可再生性,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量在可利用量以内,确保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3.水资源规划的实施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水资源规划方案是可行的。4.从区域或流域整体的角度出发,考虑不同水平年流域上下游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用水间的平衡,确保区域或流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5.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注重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注重从社会发展的根源上来寻求解决水问题的途径,同时也配合采取一些经济手段,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6.实现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配置是在水资源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方法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调控与分配的方案、手段和措施,是对水资源规划的具体实施。本章在介绍水资源配置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阐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和原则,提出水资源配置的流程及研究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对水资源合理配置机制进行分析。目的是提高大家对水资源配置中各种科学理念的认识,为从事相关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1.水资源配置的基本概念:水资源配置指在流域或特定的区域内,遵循高效、公平与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通过各种工程与非工程措施,改变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资源配置准则,利用系统科学方法、决策理论与计算机模拟技术,通过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与积极保护环境等手段和措施,对可利用水资源在区域间与各用水部门间进行时空调控和合理配置,不断提高区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和效率。
从广义的概念上讲,水资源配置就是研究如何利用好水资源,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的全部内容。
2.原则:水资源配置与水资源规划目标一致,但具体内容有别。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可承载原则;(2)可持续性原则;(3)开源与节流并重原则; 4)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原则(5)兴利和除弊相结合原则(6)综合效益协调最优原则。
现状水平年:一般是指开始规划项目时能够收集到最完整的资料的年份,习惯上一般选报告编写时的前一年作为现状水平年,比如202_年开始的项目,现状水平年一般选择202_或202_年,这是因为如果选择202_年作为现状水平年,很多社会经济数据往往无法收集到。
规划水平年一般指工程完工后的10~20年,最好和国民经济5年计划一致,项目小,水平年可选前一点,项目达,水平年可以选后一点,比如大型工程,基准年(现状水平年)可以选择202_或202_年,规划水平年可以选择202_、202_、202_年等 1.灌溉用水量及灌溉定额
1)灌溉水量是指从灌溉供水水源所取得的总供水量。
2)灌水定额是指单位面积上灌溉一次所需要的水量,以m3/亩表示。
3)灌溉定额是指在作物整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灌溉的水量,即各次灌水定额的总和,也叫总灌水量,以m3/亩表示。灌溉定额也分为净灌溉定额和毛灌溉定额。
2.灌溉渠道系统是指从水源取水、通过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向农田供水、经由田间工程进行农田灌溉的工程系统。
包括渠首工程、输配水工程和田间工程三大部分。
灌溉渠道系统和排水沟道系统并存,由各级灌溉渠道和退(泄)水渠道组成。
灌溉渠系规划:灌溉渠道按其使用寿命可分为固定渠道和临时渠道两种:
多年使用的永久性渠道称为固定式渠道;使用寿命小于一年的季节性渠道称为临时渠道。
按其控制面积大小和水量分配层次可分为若干等级:大、中型灌区的固定渠道一般分为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四级;在地形复杂的大型灌区,固定渠道的级数往往多于四级,干渠 可分成总干渠和分干渠,支渠可下设分支渠,甚至斗渠也可下设分斗渠;
1.灌溉用水量及灌溉定额
1)灌溉水量是指从灌溉供水水源所取得的总供水量。
2)灌水定额是指单位面积上灌溉一次所需要的水量,以m3/亩表示。3)灌溉定额是指在作物整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灌溉的水量,即各次灌水定额的总和,也叫总灌水量,以m3/亩表示。灌溉定额也分为净灌溉定额和毛灌溉定额。2.灌溉渠道系统是指从水源取水、通过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向农田供水、经由田间工程进行农田灌溉的工程系统。灌溉渠道系统和排水沟道系统并存,由各级灌溉渠道和退(泄)水渠道组成。地表水取水方式:无坝取水有坝取水提水取水水库取水
地下水取水方式: 垂直取水建筑物 :管井、筒井水平取水建筑物:坎儿井多向取水建筑物:辐射井 坎儿井:地下廊道截取地下潜流并起输水作用;立井用于施工
出土和通风。主要分布于新疆山前冲积扇下部和冲积平原地区。
在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固定渠道的级数较少 几个反映灌溉水利用率的用水指标:
1.渠道水利用系数:指某一渠道末端的净流量与进入渠道毛流量的比值。它反映了某条渠道的输水损失情况,或者是某一级渠道水量损失的平均情况。
2.渠系水利用系数:等于灌溉渠道系统中从末级渠道放出的净流量与渠首引进的毛流量的比值,它等于各级渠道水利用系数的乘积。它反映了整个渠系的水量损失情况,它不仅反映了灌区的自然条件和工程技术状况,而且还反映出了灌区的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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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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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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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间水利用系数:指实际灌入田间的有效水量(旱作农田是指存在计划湿润层中的灌溉水量;对水稻田,指蓄存在格田内的灌溉水量)和末级固定渠道(农渠)放出水量的比值。
它反应了田间工程状况和灌水技术水平。
4.灌溉水利用系数:指实际灌入农田的有效水量和渠首引入水量的比值,也等于渠系水利用系数与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它是评价渠系工作状况、灌水技术水平和灌区管理水平的综合指标。
度,相对一定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下客观需求的水资源。生态需水与相应的生态保护、1.工业用水的途径恢复目标以及生态系统自身需求直接相关,生态保护、恢复目标不同,生态需水就会供水水源:1)河流取水;2)水库(湖泊)取水;3)海水取水;)4.地下水 不同。生态需水是相对合理的水量。2.工业供水系统 生态耗水(ecological water consume):生态耗水是指现状多个水资源用户(生产、生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水处理工程和配水工程四个部分。活和生态)或者未来水资源配置(生产、生活和生态)后,生态系统实际消耗的水量。
工业循环水系统生活用水是人类日常生活及其相关活动用水的总称。生活用水分为城市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1.生活给水系统:给水系统一般由取水工程、净水工程和输配水工程三部分组成: 水源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用户给水处理 以地表水作为水源时,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流程下图:
城市供水管网输配水管网损失率1.生态系统的定义 生态系统一词是由英国生态学家坦斯莱(A.G.Tansley)于1935年首次提出,指在一定的空间内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它把生物及其非生物环境看成是互相影响、彼此依存的统一整体。2.生态用水的定义
生态用水也叫生态需水、生态环境用水,是近几年随着生态环境逐渐恶化而提出的新
概念。广义上说:是指维持全球生态系统水分平衡所需要的水量,比如河流、湿地等维持本身功能所需要的水量。
生态需水(ecological water demand):以水循环为纽带,从维持生态系统自身生存角
它需要通过该区域经济社会与生态耗水的平衡计算来确定。生产、生活耗水过大,必
然挤占生态耗水。
生态用水
蓄水调节工程措施:抬高水位的工程调节措施是指通过对河湖水位的抬高,增大河湖水面和水深来满足生态用水的需要。蓄水调节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在河道或湖泊出口处
建设橡胶坝、翻板坝、溢流堰、节制闸等,以蓄水来抬高水位。
202_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水法》),202_年10月1日以国家主席令下发。这是现今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基本内容:(共八章82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 水事纠纷
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水法》提出―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特别提出“建设节水型社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202_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
五、保障措施 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破除水资源瓶颈制约的根本途径。第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第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第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联合国确定202_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水合作”(WaterCooperation)。我国纪念202_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
第四篇: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管理的研究进展
摘要:由于水资源是与人类生存和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短缺引发的各种问题,长期以来对有关专家学者对水资源管理极为关注,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水资源管理学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基础.积极推进和发展水资源管理学,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水资源 管理 进展
水资源管理学是管理水资源知识体系,以水资源为管理对象,探讨水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的各种措施规律,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包括水资源法律管理、权属管理、行政管理、规划管理、配置管理、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等。
1、水资源管理学内涵加强水资源管理成为有关水资源领域出现最为频繁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在不同的卷中,对水资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释。综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整体上来看,他们都是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大多数概念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缺乏生态环境的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内涵。基于此,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水资源管理学是从学科角度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水资源管理知识体系,是建立在水文学、水资源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基础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通过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2、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对象很明确,就是围绕水资源持续高效利用的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目前,水资源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水资源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与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关系。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人类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要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但都基本围绕着 “满足目前需要但不破坏未来发展需求的能力”这一核心思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人类必须正视干旱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诸多与水资源相关的问题,这给水资源管理学提出了新挑战和难得的机遇。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无法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以可持
续发展的、系统的和综合的观点构建全新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这成为水资源管理学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
具体地说,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水资源数量管理和质量管理、水资源法律管理、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行政管理、水资源规划管理、水资源配置管理、水资源经济管理、水资源投资管理、水资源风险管理、水资源利用技术管理、水资源工程管理、水资源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数字化管理等等。
3、国内外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国际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文献极为有限。根据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面临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特点,国际上也对新形势下的水资源管理理论和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他们主要围绕着“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要求”而展开。这些研究活动为水资源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界并未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概念,但在国际上许多大学中,都开设了以“水资源管理”为名称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开始以及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讲述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形成。例如在美国特拉华流域委员会计划和行动部部长Dr.Kenneth F.Najjar 在VILLANOVA 大学为水利工程学、水文地质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水资源规划0与管理”课程介绍中,Dr.Kenneth F.Najjar认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 是对水资源规划、分析、设计、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方法等综合型课程,主要包括水资源法律和规章条例,流域管理、水资源建模、地下水和地表水需求和共给分析、洪水管理、水资源质量管理、湿地保护。水资源供给规划包括水资源使用、需求项目,水资源配置、水容量扩充。该课程还包括水库运行等相关问题。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关于水资源的综合问题的考虑,这些问题来自于从静态的水资源法律和章程到动态的自然资源的应用。3.2 国内水资源管学研究进展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理论的研究开始与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的水资源管理研究主要是对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管理内容的简单罗列和堆加,并未从理论的高度来对水资源管理的体系和框架进行系统的阐述。随着我国水资源危机的不断加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和挑战,学术界开始逐渐关注水资源管理理论的探讨和框架体系的构建。结束语由于水资源是与人类生存和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短缺引发的各种问题,长期以来对有关专家学者对水资源管理极为关注,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水资源管理学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基础。水资源管理学是水资源管理的知识体系,是建立在众多学科之上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积
极推进和发展水资源管理学,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姜文来,唐曲,雷波,水资源管理学导论,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2_ 姜文来,初论水资源管理学,中国水利,202_(3); 赵宝璋,水资源管理,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 吴季松,现代水资源管理概论,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_; 林洪孝,水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_; 左其亭 陈曦,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规划与管理,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_; 冯尚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2_;
第五篇:水资源乱象整改工作汇报
水资源乱象整改工作汇报
按照省委巡察组关于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的要求,我局对照整改清单,举一反三,开展了取水许可审批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通过问题整改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自收到通知后,结合 202_ 管理考核存在的薄弱环节,于 5 月初组织全县水务局水资源分管领导及水资源股长参加的工作会,局主要领导亲自部署落实省厅文件要求。会后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水资源工作存在的问题,在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规范水资源论证评审、取水许可评审、用水计划管理和指标下达、用水定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管等问题积极开展问题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具体问题整改情况
(一)要求国网分公司、源泉供电公司、县供排水公司对水资源申报。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整改情况:国网分公司、源泉供电公司规范了取水许可、编制了一站一策的工作。县供排水公司完善了取水许可,正在进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二)国网分公司、源泉供电公司取水许可不规范。整改情况:已整改到位,按要求发给了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