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模拟法庭宣传稿
模拟法庭,审慎细致见正义
2014年5月12日晚上7点,2011级法学3班的模拟法庭民庭在洪祖杭大楼大模拟法庭2-7如期举行。
经过了一个多月院教务处的领导,张照东老师辛勤的指导,组员严谨有序的准备,民庭组员终于迎来了检验我们大学所学知识检验的时刻了。我们还邀请了法学院张骏老师,黄温泉老师为我们作点评,杨静哲老师也亲自到场为我们加油鼓劲。
合议庭严谨认真地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之后,随着一声法槌的落地,我们的法庭正式开始。
在法庭的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三人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起诉状,答辩状,阐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法庭的质证阶段,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发挥自己敏捷的思维和细致入微的观察力,针对证人所作出的证词进行询问以期找到最终赢得胜利的机会,其中吴晓斌同学妙口生花,求证有力,赢得了点评老师的青睐。到了最激动人心的辩论阶段,原被告的质问落地有声,双方委托人的辩论意见阐述法理依据,据理力争,将法庭的气氛推到了高潮。
审判结束之后,点评嘉宾对我们此次的法庭做出了细致、有力而又精彩绝伦的点评。我们相信,经过这一次的模拟法庭彩排,我们加强了团队合作的能力,又可以从中得到很多的实务经验,也为我们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篇:模拟法庭宣传
3月15日,一个神圣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打击打击虚假商品,打击无良奸商,都成为每个中国人的职责和使命;因为这一天,我们每个大学生都义愤填膺,激情澎湃,期待着用青春的张扬书写祖国未来的美好篇章。
为积极响应团委和党委的号召,临沂大学法学院将于3月15号举办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活动,旨在提高广大学生对于新时代维权的认识和关注。或许我们不能坐在3.15晚会的华丽座椅上,但我们不必遗憾,在这场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我们也可以凝聚自己的正义,锻造自己的良心,用生生不息的泪和汗,彰显大学生的筋和骨。加入我们,你将在学习和奉献中升华自己的灵魂,拥抱一片蓝天。
第三篇:模拟法庭稿范文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剧本
(2010年4月)
(书记员入席、站立,宣布法庭纪律)请大家坐好,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人民法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旁听人员所携带的通信工具一律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制止者,审判长
可口头警告、责令退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和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公诉人依次到庭就座)
书记员:“请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到庭就座)。
书记员:“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 “传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所有人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说完坐下记录)。审判长:
“现在开庭”。(击法槌)审判员1: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齐:到庭。)
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原告及其代理人答)原告马倩:我叫马倩,现年15岁,希望中学初二
学生,永坪镇人,我叫王延平,延川县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担任原告马倩的辩护律师,审判员1:被告及其代理人
是否到庭?(齐:到)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被告王小杰:我叫王小杰,现年19岁,社会青年,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刘成,现年15 岁,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陈西平,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延川县神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王浪,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是延川县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刘永军,现年39岁,被告刘成的父亲。我叫刘江,现年38岁,聚缘网吧老板,永坪镇人。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厅今天在此审理由陕西省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
结向本院移送侦查起诉——被告王小杰、刘成抢劫原告马倩财物一案。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
————担任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延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做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过程中还需遵守以下义务:(1)双方当事人在庭审
中要服从法庭的指挥和安排,遵守法庭纪律秩序,(2)接受合法传唤,准时出庭。审判员1: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交代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
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员1: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齐答不)。被
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齐答不)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起立,宣读起诉书)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延检刑诉[2009]、第23号
被告人王小杰,男,19岁,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社会青年,无业。2009年2月10因涉
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
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成,男,15岁,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押于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涉嫌抢劫一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9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杰和刘成在永坪新楼区将希望中学初二学生马倩(女,15岁)拦住,对马倩
进行恐吓将其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并将原告马倩刺成重伤,经查明抢走马倩人民币2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mp5
一部,财物价值共计2000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王小杰、刘成销售,赃款已被挥霍。被告人刘成于2009年2月15日
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永坪派出所投案自首,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成被永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大虎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
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二人。
此致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检 察 员:×× 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讯问阶段,被告人王小杰,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
见吗?被告人王小杰:我要申明的是,我是受刘成的蛊惑才跟他干的。
审判长:被告人刘成,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刘成:我不想去,是王小杰逼我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需要。审判长:下面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原告马倩,请你把当天的情况复述一下。原告马倩:09年2月10日晚7点30分,我与同学刘雪一块外出
玩耍后往回走,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旁,看见两个男子,一大一小,蒙着面,其中小个子叫我们不要动,大个子拿着水
果刀,恐吓我,叫我拿出随身财物,我拼命呼救、厮打,但因寡不敌众,身上所带200元钱和摩托罗拉手机手机一部、Mp5一部,被他们二人抢去了,在厮打中我被他们刺伤,后来因我流血过多,也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公诉人1:谁拿刀子
刺伤了你?原告马倩:被告王小杰。(手指向王小杰)公诉人1:谁将你的财物抢去的?原告马倩:由于当时乱,加
上我受惊过度,我也不清楚谁将我的财物抢走了,公诉人1:王小杰,你俩抢劫受害人马倩是有预谋的还是偶然的?
王小杰:有预谋,因为刘成和马倩是同班同学,他告诉我马倩家里非常有钱,父母非常溺爱她,她平时身上装很多
钱,带着手机和随身听,所以我俩的目标就瞄上了她。公诉人1:刘成,你与受害人马倩认识吗?刘成:认识,我俩是同
班同学。公诉人1: 刘成,你是在校学生,而王小杰是社会青年,你俩是怎样走到一起的?刘成:由于我喜欢上网,在网吧与他认识并交往,公诉人:那你知道你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要受法律严惩吗?刘成:我参与这次抢劫是
受王小杰威胁才去的。公诉人1:他是如何威胁你的?刘成:平时我喜欢玩游戏,跟王小杰借点钱,这几天他向我逼要
欠他的账,因为我没钱,所以他逼着我给他找准目标,然后实施抢劫,用强劫来的财物抵债,如果我不去,就拿我放血。
我是迫不得已啊。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刘成所说是否属?王小杰:不属实。因为他沉迷上网,欠网吧老板的钱,又
不敢向家长要,于是他找到我,让我帮他,并许诺,成功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我开始不愿意,后来经不住他的软磨硬泡,就稀里糊涂得参与了这次抢劫,真是后悔啊!公诉人2:刘成,你是否欠聚缘网吧老板的钱,聚缘网吧老
刘江利是否向你索要过欠账?刘成:欠过,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向我索要过,公诉人2:刘江,刘成是怎样欠你钱的?
刘江:他上网有时没钱,所以就欠下了。公诉人2:案发之前,你向刘成索要过吗?刘江:没有,真的没有。公诉人2:
我的话问完了。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无视国家法律,手持凶器,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公然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现特提
起公诉,请贵院依法严惩,公诉人2(出示水果刀一把):原告马倩,案发当天,被告王小杰是不是用这把刀将你刺伤的?
法警(向她出示,请她辨认)。原告马倩(辨认少刻): 是。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这把刀是不是你当天用过的凶器?
被告王小杰:(看后)不是。公诉人2:(出示物证---法医鉴定书)经法医鉴定,这把刀子上的血迹和手印确系被告
王小杰的。被告王小杰这样说,纯属推诿责任。原告马倩:被告当天用凶器刺伤我,这里我有证人可以作证。审判员1:
证人是否到庭?原告王元: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审判员1: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证人:
我叫刘雪,永坪新楼区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是原告马倩的同学。审判员1:证人刘雪,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
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刘雪:听清楚了。审判
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证人刘雪:能。
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证人:2009年2月10日晚7点30分,当我和我的同学马倩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时,被两个蒙
着面的一大一小的男青年拦住,其中小个子恐吓我们不要动,当时我被吓呆了,一动也没敢动,他们二人便开始抢劫马
倩身上的财物,马倩大声呼救、奋力反抗,但因力量对比悬殊,最终被拿刀子的大个子刺伤,二人将财物抢劫到手跑了,我的话完了。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被告王小杰:公诉人和原
告说我拿刀将原告刺成重伤,这不符合事实,在当时,王元想抢我手中的刀,我情急之下,就不小心刺到了他,马倩受的仅仅是皮外伤。原告马倩:原告说我仅仅受的是皮外伤,这不符合事实,这里有证人可以证明案发当晚被告确实将我刺成重伤。审判员1:谁可以为你作证?原告马倩:永坪油矿医院的王大夫可以为我作证? 审判员2:证人是否到庭? 原
告王元:到庭。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证人上庭)审判员2: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证人(白亮大夫):
证人:我叫白亮,是永坪油矿医院的外科主治大夫。审判员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
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白亮:听清楚了。审判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证人白亮(大夫):
能。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白亮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马倩住院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2009年2月10日8点左右,我正在值班,突然几个人抬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女学生进来,经检查,女学生的胳
膊和手上多处被刺伤,且因流血过多而昏迷,我立即为她救治,总共缝了七八针,此后的一个月,我一直是她的主治大
夫,这是病人住院治疗的病例复印件和医疗鉴定证明书。(由法警传给审判庭)我的话完了。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
被告王小杰:原告说,他身上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和Mp5一部都被我二人抢走,这不符合事实,当天,我们仅从
原告身上抢得200元花了。公诉人1: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我们得知,被告王小杰、刘成将所抢得的手机、Mp5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钟楼底下的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维修部的老板李世军,现已到庭,可以作证。审判员2:传证人上庭作证。(证人上)审判员:请把你的基本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我叫李世军,是永坪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的老板。
审判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世
军:听清楚了。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贺国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2;请把你知道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维修老板:2009年2月11日下午,来了两个一大 一 小的男青年,说自己手头紧,急用钱,愿以500元的价格将一
部摩托罗拉手机和一部Mp5卖给我,我当时怀疑来路不正,但在他俩再三保证、哀求之下,我以500元的价格买下了手
机和Mp5,我真是糊涂啊。我的话完了。
审判员2:证人可以退下。公诉人1:那你二人将卖手机和Mp5所得的赃款作什么了? 被告刘成:事后,王小杰将
手机和mp5卖掉,仅给了我150元,我将100元给网吧老板还了帐,剩下的上网花完了。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所
述是否属实?被告王小杰:不属实,我们将手机和MP5卖掉以后一人一半分了。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公诉
人1:没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答:没有。审判长: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
证?(被告及诉讼代理人齐答: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经法庭调查,对于双方证据的确认,有异议的待合议庭
评议,现在合议庭总结本案的诉讼焦点是,第一,被告人王小杰、刘成谁应对本案负主要法律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聚缘网吧老板刘江是否应对本案负一定责任。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公诉人1:经过法庭
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有关书证,宣读了证人的证言,表明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劫他人的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请
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及情节作出量刑处理,并依法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小杰、刘成二人手持凶器,公然把我的当事人的财物抢劫一空,并对我的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所以我们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共计18650元,并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王小杰: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18650元,我不能接受,前面我已申明,我不是有意刺伤她,在厮打中,我用刀子划破了原告的表皮,她受的仅仅是皮外伤,不可能花这么多的钱。原告马倩:至于我受的是轻伤还是重伤,有医疗鉴定书、油矿医院王大夫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王小杰确实将我刺成重伤。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原告方提出的补课费和精神损失费,这我方不能接受,按理来说,如原告确系重伤,那么在原告住院期间,她是不可能有精力和时间来补课,至于精神损失费,从现在看来,原告的精神状态和气色很好,精神方面似乎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原告马倩:你纯粹胡说。(手指向被告代理人)。王小杰的代理人:如确实要我们承担全部责任,我方认为,被告刘成也应承担一半。被告刘成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认为此案件的责任和赔偿费用应平均承担,这我方不能接受,首先我的当事人参与抢劫是受王小杰的胁迫才干的,当时,如果我的当事人不去的话,被告王小杰扬言要放他的血,我的当事人不得不去啊。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刘成说他是受我的当事人的胁迫才干此事的,这是站不住脚的,从主观上来看,刘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已不能自拔,从客观上讲,他欠网吧老板的钱,在网吧老板的催要下,他才想出了抢劫他人财物的办法,并找到我的当事人要他帮忙,许诺事成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应该说是我的当事人受到他的引诱才干出如此的傻事。刘成的代理人:被告人王小杰说我的当事人引诱他,这完全是在胡说,据我们调查了解,刘成从小性情乖张,性格和善,与邻里的孩子都能和谐相处,上了初中之后,其行为中规中距,除了偶尔上点网外,从不惹是生非,如不是受王小杰引诱和威胁,谁能相信他能做下如此的事,众所周之,被告王小杰平时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已屡有前科,干出如此的事情已不足为奇。王小杰:你才屡有前科(手指向刘的代理人),被告刘成的代理人:你就是有前科。审判长:(击法槌)请注意法庭纪律。刘成的代理人:我方对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刘成犯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未积极参加抢劫,而是属于跟帮的行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只是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并未实施暴力。被告刘成:刘成不仅对马倩在语言上进行了威胁,同时也参与了这次抢劫,是他将原告马倩的钱物洗劫一空并逃走,至于他说我仅仅分给他150元,这纯属胡说,我们一人一半,因为卖赃物时我们二人在一块,这一点手机店的老板也能证明。被告刘成:我把马倩的钱物抢劫到手后逃走,这是事实,但这是王小杰计划预谋的:他缠住马倩,我得手后逃走。至于他说分给我一半赃款,这纯粹是血口喷人。刘成的代理人:从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来看,应认定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起次要作用,所以被告王小杰对此案件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说刘成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抢劫的的整个事件都是他一手策划的,抢劫对象是他找准的,如果不是他和受害人马倩熟悉,我的当事人不可能知道马倩身上有那么多的钱物,更不会有抢劫事件的发生,再有,我用的水果刀也是他给我的,他给我说,如果马倩不主动交出钱物,就动刀子,如果刘成当时不给我刀子,也不会导致马倩受伤的事,俗话说,不怕杀人的,就怕递刀的。被告刘成:水果刀确实是我的,但不是我主动给他的,当时我不给他刀子,怕出大乱子,是王小杰从我身上强夺过去的。王小杰的父亲:我儿子干出这样的傻事我倍感痛心,但我认为我儿子走上这条路,聚缘老板刘江也难逃其咎,如不是聚缘网吧老板让我儿子进去,我儿子不会迷上网吧,不会欠他的钱,也不会被他逼得走投无路,更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应对此案件负一定的责任。聚缘网吧老板刘江:被告刘成虽然欠我的帐,但我一次也没有向他催要,至于说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归结到上我的网吧,这是站不住脚的,不上我的网吧,那他还可以上其他的网吧。刘成的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性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老板明知刘成是未成年人而允许他进入,就应负法律责任。网吧老板刘江:刚开始时,我看刘成像未成年人,不让他进去,后来他拿着身份证作证,所以我就放他进去了,作为网吧经营者,不可能去对每一个上网者的情况都具体调查。唉!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停顿一下)审判长:请控辩双方继续辩论,(停顿一下)公诉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公诉方:没有。原告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原告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刘成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护。刘成的法定代理人:有,我作为被告人的父亲,对孩子犯下的罪行非常痛心,我对孩子平常管教不严,对他的行为听之任之,以致他一错再错,我真的是难辞其咎,但考虑我儿子还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始终较好,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自首情节,如果对他从重处罚,会对他的前途产生很大影响,希望法庭能给我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我愿如数赔偿。审判长:法庭
辩论结束,下来现在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现在由被告王小杰作最后陈述。被告王小杰: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抢点钱,只要数目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重新给过的机会,给我一个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刘成作最后陈述,刘成:此刻,我真的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表达我心中无比的负疚感,我沉迷网络游戏,荒废了学业,枉费了老师对我教育,辜负了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玷污了同学之间最纯真的友谊,我的无知,让我付出了最昂贵的代价——失去自由,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同学和老师,更对不起我的父母亲……,在这里,我希望大家特别是青少年同学们能以我为鉴,严于律己,珍爱生活,热爱学习。审判长:现在由聚缘老板刘江做最后陈述。聚缘网吧老板刘江:对于这次案件的发生,我深表遗憾,虽然这次案件和我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我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我不应该接纳未成年人刘成进入我的网吧。以后我一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一个守法的经营者。审判长:现在休庭3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继续开庭。现在退庭。(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法警上来把被告带下)四:法庭判决阶段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庭,(待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席后)。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员: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将被告人王小杰、刘成带上来(法警将二被告带上来)传被告刘江到庭,(刘江到庭就坐)。审判员1:对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抢劫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原告方、被告方的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二人抢劫王元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小杰在此案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是主犯,应负主要法律责任和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网吧老板刘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致刘成迷恋网吧,因此刘成走上抢劫这步路,他也应负依据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依法赔偿原告马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70%折合人民币13000元,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 30%折合人民币5600元,并处罚金1000元。网吧老板蔡宏伟停业整顿,退还被告王小杰、刘成的赃款,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原告人对此判决有无意见?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判决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依次回答)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意见?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闭庭。(击法槌)
第四篇:模拟法庭
好家风装饰公司与个人吴顾借贷案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
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做任何记录。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到庭的情况: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1是否到庭?被告2是否到庭?
被告2:到庭。
书记员:原告律师是否到庭?
原告律师:到庭。
书记员:被告2律师是否到庭?
被告2律师:到庭。
书记员:相关人员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我是本次庭审法官,我叫梁新。现在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我叫吴顾,是广州市一间小型建筑材料店老板,住本市天河区。我委托何
碧作为我的律师。
原告律师:我叫何碧,女,是原告律师。
被告2:我叫冯蒲,是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经理,住本市天河区。我委托赖诗作为我的律师。
被告2律师:我叫赖诗,女,是被告2律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审理原告吴顾诉被告1温毅及被告2好家风装饰
公司拖欠借款一案,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
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事实
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审判官,你好。我先说说事件的起源。我跟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在2009
年年初开始有生意来往,被告2每次都是派被告1温毅与我谈生意,且与
我签订一些合作合同(含有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盖章),我们两家企业一直
都合作愉快,而且他们信誉很好,每次购买材料的钱都准时付。就在2010
年1月份,被告1温毅像往常一样跟我谈生意,期间他谈到最近他们公司
资金周转不灵,需向我借现金60万周转。经调查所知,确有此事,我就向
被告2伸出援助之手,借出60万。几天后,被告1带了一份借款合同过来,上面写有:60万借款会在2011年一月份前全部还清,且在还款期间每月给
我1000元利息。我跟被告1像往常签合同一样签订这份盖有被告2好家风
装饰公司盖章的借款合同。2010年5月份时,被告1代表公司还给我20
万。至今,借款期限已到,但是我还没收到余下的借款及利息。当我在2011年1月份向被告2追债时,被告2却告知我从来都没有向任何
人借款,说向我借款的是被告1温毅本人,而且被告1已在2010年11月辞
职,公司现在也联系不到他。
我现在也联系不到被告1温毅,今天开庭他都没有出席。但我手里有借款合同,上面盖的就是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章,这借款合同与之前和被告2
签订的公司合作合同在形式上雷同。所以我把好家风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
求他们还我余下借款40万及利息1.5万。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2:原告所诉事实不符。在2010年1月份,我公司是接到一项大工程,但根
本就没有向原告借钱这回事,关于签合同,签这么大的一笔款,你当时
为什么不向我公司的法人了解清楚呢?这个很明显是被告1温毅利用你
跟他的合作信誉和我公司的名义向你借的;他现在都已经辞职几个月了,我们也联系不到他,他可能就是为了逃债才辞职的。
我公司向来信誉都很好,经常跟一些大小企业合作,而且很多时候都交给
被告1去交谈生意,小的合同一般都会让他去签,所以关于这方面的东西
他是比较熟悉的。但我们也没有让他去向你借款啊,所以我公司没有偿还
借款的义务。
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谁该偿还这笔借款。
下面由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现在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原告:被告2称不应由好家风装饰公司来偿还借款,现呈上证据一:借款合同,上面有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盖章,证明我有借钱给好家风装饰公司周转。
证据二:公司合作合同5份,证明我们两家公司长期合作都是由被告1签
名,然后盖被告2公司的盖章,且都生效。
审判长: 被告对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有。我们没有派人过去跟你借款,证据一不能代表公司的借款,应该代表
被告1温毅偿还借款。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提供证据。
被告2:提供证据一:好家风装饰公司法人代表证明,证明被告1不能代表好家风
装饰公司向原告借钱。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官:现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及被告方可进行自由辩论。
原告:你们公司借了钱又不还,是不是想赖账啊?现在我等钱用啊,你快点还钱给我啦。
被告2:又不是我公司借你的钱,你去找温毅还啊,我公司又没拿过钱,干嘛要还你钱啊。
审判官:好,肃静!辩论结束。先进行最终陈述,由原告做最终陈述。
原告律师: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借款到期却未如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还有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
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我恳求法官依法判决被告2归还剩余借款及利
息给我当事人,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被告2律师:原告跟被告1温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涉及到我的当事人好家风装
饰公司,那张合同只能代表温毅个人的借款,合同上的印章来历不
明,并非是我当事人亲自盖上去的,而且也不能证明这合同的真实
性,为了高利润而签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可疑性,所以我恳求法
官依法判决该借款不用我当事人还款。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现对本案进行调解。原
告,愿不愿意庭外和解?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2没有和解诚意,现我不愿意
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被告2,愿不愿意庭外和解?
被告2:不同意和解。
审判长:由于双方不同意和解,现本案要再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另选时间再次开
庭,今天庭审到此结束,退庭。
第五篇:模拟法庭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10月24日,团县委、法院联合主办的“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在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举行。
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石洪亮;县政协副主席姜葳;县人民法院院长王长义出席了活动,县内各中学团委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及部分群众观摩了模拟庭审过程。
这次模拟法庭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采用逼真的场景,以案说法、庭审辩控。来自县第四中学的11名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成功模拟了因沉迷网络最终实施抢劫的典型案件审理全过程,让同学们亲身参与到法庭审判当中,了解法庭审判过程及法庭纪律,见证法律的威严,使他们更加懂得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模拟审判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对学生的精彩模拟做了现场点评,认为模拟庭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严肃认真,逼近真实法庭审判。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举行,是我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活动通过青少年亲自体验庭审现场,激发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强烈渴望和浓厚兴趣,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变青少年被动学习为主动了解,给青少年敲响警钟,提高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的能力,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