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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7-78847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8 18:1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txtゅ你不用一上线看见莪在线,就急着隐身,放心。莪不会去缠你。说好的不离不弃 现在反而自己却做不到╮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8〕6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对全市或者所在地区的宏观调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单位,一般包括:党政首脑机关、军事机关、政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企业(含邮电)、电力企业、石化企业、金融单位、博物馆,教育、医疗单位,文化、体育场馆,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业,是指酒店业、旅馆业、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住宅物业等行业及其停车场。

酒店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

旅馆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20张床位以上未达到星级规模的旅馆、宾馆。

旧货业,是指经营废旧金属等废旧物品收购或信托寄卖的企业。

二手市场,是指经营旧机动车、旧自行车、旧电器、旧手机等旧货交易的市场或企业。典当业,是指经营典当物品的企业。

住宅物业,是指实行园区管理或封闭式管理的住宅物业小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迪吧、电子游戏机室、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等)、网吧、商场等场所及其停车场。

娱乐场所,是指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厢(或卡座)20个以上规模(电子游戏机室拥有30台以上游戏机规模)的娱乐场所。

网吧,是指经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登记、审批、许可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互联网传播企业。

商场,是指供公众消费购物、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商贸中心,或者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专营商店。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设立单位、行业、场所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聘请保安人员,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质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等。技防,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设备,包括可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暴安全检查设备等。

第六条单位、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章治安防范

第七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根据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有适应单位、行业、场所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治安隐患排查和整治,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及时报警,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环节,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和环节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单位、行业和其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以下行业、场所应当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一)店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餐厅、停车场;

(二)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停车场;

(三)旧货业、二手市场的出入口、登记交易柜台;

(四)典当业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大厅;

(五)住宅物业的出入口、四至周围、主要通道、停车场;

(六)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车场;

(七)网吧的出入口、营业场所、停车场;

(八)商场的出入口、楼层通道、贵重物品专柜、停车场。

第十三条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防暴安全检查门,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第十四条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的交易,以及进入网吧上网的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造册制度,登记造册资料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十五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入单位、行业、场所。

第三章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规定,进行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

第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在规划和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

第二十条文化、建设、规划、工商、商务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进行年检时,发现单位、行业、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人防、物防、技防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开展治安防范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查看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文化、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对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行业、场所或人员,由所在单位、行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二)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单位、行业、场所全年无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目前国内外通行的BT建设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BT建设方式,是指北海市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由北海市政府按协议赎回,即“建设—转让”。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管理我市拟申请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核,提出其工程项目是否能够以BT方式建设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拟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发改委审批,同时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完成报批手续。

第六条 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BT方式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第八条 BT项目建设总投资、投资回报率和投资人的确定应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项目BT投资协议。

第九条 BT项目建设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 BT项目投资人具有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双重身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落实的建设资金。

第十条 BT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还本(赎回),每年还款一次。

第十一条 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按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执行,不能擅自变更。也不能将项目违法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之日即为项目正式交付之日。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确认,作为确定投资人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第三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北政办〔2007〕27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 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1

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

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开展全面调查,为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要求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系构建和谐北海的长远大计。开展住房调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若干意见》的要求,是全面掌握我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制订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住有所居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周密布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扎实全面地完成此项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宏武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陈铭钊市建委主任

邹文市建委副主任、房产局局长

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廷强市统计局局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小玲市民政局副局长

沈扬山市房改办主任

朱其明合浦县副县长

杨玲玲海城区副区长

吴智祥银海区副区长

蒋兆娟铁山港区副区长

韦世通市总工会副主席

吴文成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邹文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建委(房产局)、民政局、公安局、房改办、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抽调,主要负责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调查范围、内容、方法

(一)调查范围

市辖三区具有城镇户籍且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上一年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家庭。

(二)调查主要内容

1.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收入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4.家庭人均收入、总收入情况。

(三)调查方法

1.划分工作责任区,以分地段、分区域的形式划分;

2.实行工作责任区,把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

3.采取自行申报和入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1)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报《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

(2)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员按照统一要求入户调查核实。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时间:2007年12月10日至25日。

1.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根据低收入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

(二)申报和入户调查,时间: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31日。

1.申报方式

在统一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限时完成自行申报工作。

2.入户调查

对辖区内的低收入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经济收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时间:2008年2月1日至28日。

街道办事处对《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

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到北海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统计分析汇总,时间:2008年3月16日至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表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

(五)建立档案,时间:2008年3月16日至31日。

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规定,建立一户一纸档制和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复核等有关情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五、合浦县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地区的调查方案,同步开展住房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调查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13日印发(共印120份)

(网络传输)

第四篇: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政发〔2009〕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变动,现将副市长有关工作分工进行调整。调整后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的工作分工如下: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连友农市长

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1

孙大光副市长

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

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旅游、商务、招商促进、统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人事局(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旅游局、商务局(口岸办公室)、招商促进局(经济合作办公室)、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管或联系自治区商务厅驻北海口岸办、国家统计局北海调

查队、国税、地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工作。

李蔚副市长

负责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

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档案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

分管或联系市红十字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女儿童、社科联、科协、北海日报社和中直、区直新闻单位驻市机构等有关工作。

程继斌副市长

协助负责财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法制和债权债务清

理处置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分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制

办(市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债权债务清理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驻市部队、武警。

莫桦副市长

负责工业、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

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二轻联社、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分管或联系工商、烟草、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盐务、石油

等有关工作。

杨志远副市长

负责交通、港口物流、外事、侨务、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体育局、交通局(交通

战备办公室)、港务局、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市政府驻香港办事处、市政府驻越南办事处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国外友好城市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或联系海事、铁路、航空和通信管理、邮政管理以及各

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侨联等有关工作。

陈玉玉副市长

负责农业、扶贫、民族、民政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局、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办公室(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供销社、农机管理中心、民族宗教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分管或联系广西海洋气象台(北海市气象局)、渔船检验、渔港监督、黄埔军校同学会北海联络组等有关工作。

刘宏武副市长

负责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地震等方面工作,联系政法工作。

分管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司法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房地产交易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分管或联系市国家安全局、广西海洋研究所、广西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有关工作。

联系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

周原生副市长

负责公安工作。

分管公安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张玲副市长

负责科技、教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信息中心)。

文政副市长

负责金融、联络工作。

分管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市公司风险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政府驻浙江办事处以及国内友好城市等工作。

分管或联系银行、保险、各地驻北海办事处工作。

苏鸿飞市长助理

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财政、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工作分工△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250份)

(网络传输)

第五篇:北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要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本单位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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