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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请示(推荐5篇)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7-47923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1 14:50: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请示

请示

校党委: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进学校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13〕83号)文件精神, 我院决定设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该工作站的工作职能、组织机构和办公地点详见《焦 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实施方案》(见附件)。

妥否?请批示。

政治与教育科学学院2013年11月3日

附件: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进学校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13〕83号)文件精神,促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我院决定设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就具体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意义

设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落实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进学校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13〕8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大学生学习和生活中涉法矛盾纠纷不断增多,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并根据授权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引导大学生及其亲属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能统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实务资源和我校教学科研与学生众多的优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实习实训提供合作平台。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

(一)讲授、传播和普及法律援助制度、常识。开设法律援助理论与实务选修课、推行法律诊所式教育;面向全校定期举办法律援助专题讲座、组织法律援助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

(二)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及实务理论研究。与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或自主实施法律援助项目、课题研究;参与法律援助制度专题调研、决策信息研究、舆情收集研判、案件质量评估等活动,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三)法律援助社会宣传和有关志愿者服务工作。引导组织法律援助类学生社团,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促进大学生法律援助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打造河南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品牌。

(四)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无偿原则,基于教学相长目的,开展法律咨询,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根据授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机构

站长:岳庆周(政治与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员:李敏(政治与教育科学学院综合文科教育教研室主任、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彩红(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教授)

常梅(管理学院副教授、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永昌(管理学院专任教师)

另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学生社团,接受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地点

室。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地点设在一号教学楼509政治与教育科学学院 2013年11月3日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范文模版)

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江县依法治县和“法律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江司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依法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服务内容

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事项(法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

三、组织形式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学校和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工作站站长政教处主任代作安同志担任,副站长由我校法制副校长胡勇同志担任。学校日常事务由校团委书记刘俊具体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等法律服务活动;

(二)负责青少年学生涉法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开展法律咨询;

(三)负责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援助的调研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青少年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五)负责做好涉法来访、来信及来电投诉的登记工作。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信息、工作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4年12月15日

第四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免费解答辖区内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热情为困难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事务。

三、协助本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办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警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不得越级、越权、侵犯;

二、严守法纪,不得贪赃枉法;

三、秉公尽责,不得以权谋私;

四、忠于职守,不得推委、贻误工作;

五、维护职务信誉,不得弄虚作假;

七、艰苦奋斗,不得奢侈浪费;

八、树立宗旨意识,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酗酒滋事、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活动。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六、值班制度

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九、法律援助范围

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政 治 业 务 学习制 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

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

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人员

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2、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工作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承办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

四、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涉及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对于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承办结果,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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