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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书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7-42437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2 03:05: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健康状况:职业: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邮编:

工作单位:

身份类别: □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 □特困职工 □农民□农民工 □优抚对象 □军人、军属 □老年人 □未成年人 □其他

申 请 理 由

(简要写明时间、人物、地点、事件)

此致

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签名指印):

二○年月日

申请援助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出示残疾证、低保证可免开证明);

四、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本申请书可复印,填写前请先打好草稿。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48询问。

第二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健康状况:

职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邮编: 工作单位:

身份类别: □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 □特困职工 □农民

□农民工 □优抚对象 □军人、军属 □老年人 □未成年人 □其他

申 请 理 由

(简要写明时间、人物、地点、事件)

此致

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签名指印):

二○

月 日

申请援助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出示残疾证、低保证可免开证明);

四、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本申请书可复印,填写前请先打好草稿。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48询问。

第三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或法人单位民称,地址等.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案件事实和理由:

(案件的事实发生经过,申请人所受侵害的情况,若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应写明自己所涉何种案件,现在所处的诉讼程序,是否被关押,自己符合哪种应得到法律援助的情形,申请人对纠纷的法律意见以及认为自己应得到哪些救助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等直接关系人的确有经济困难的事实,如申请人的职业状况,就业与否,家庭收入情况,应案件所受的损失与耗费,案件所需诉讼费用与申请人支付能力的对比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份数等)(有关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份数等)

此致

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或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理人:(签章)(适用于未成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章)(适用于法人单位)年月日

第四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申请人:吕光伟,男,(***)1958年10月25日生,大专文化,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崔家沟煤矿宿舍2号。

法定代理人:张玉梅,女,(申请人母亲)193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三村。

委托代理人:陈建祥,男,(系申请人妹丈)60岁,住陕西省兴平市东城一中家属院。邮政地址:西安市南小巷嘉福小区,“陕西通盛岩土责任有限公司”;陈建祥收,邮编:710082.联系电话:***,***邮箱:2008chendonglin@sina.com.申请事项:请求法律援助。

事实与理由:

2003年2月5日11时40分,申请人驾驶陕D802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兰公路店张段中间隔离带岔口向北行驶,被被申请人耿强(江苏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司机)驾驶的苏BE0502桑塔纳小客车向北行驶与申请人摩托车相撞,申请人虽经多次手术治疗,但仍落下终身残疾; 2006年10月26日经咸阳市刑警支队法医鉴定:脑部五级伤残,右腿七级伤残,左腿伤残未鉴定,经多次调解无效,本次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等责任。2007年5月10日,申请人起诉到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年7月14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7)澄民一初字2059号》申请人“医疗尚未终结,本案中止诉讼”。本案前期医疗费经江阴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已判决【(2007)澄民一初字2059号】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免 1

于诉讼费的申请,违法判申请人负担诉讼费975元。因申请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二审法院同意了全部免交4900元上诉费。(申请人目前要启动程序,提出向被告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应判的所有费用)。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

自从申请人出交通事故住院后,其妻独自外出自今,不顾申请人及孩子死活,申请人由其母及兄弟妹子雇人照管,从2003年自今,申请人全家四人全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申请人:1.是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2.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3.是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无锡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中心给与法律援助。

为什么要在这时向贵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原因有三:其表现如下:

1.自从2007年5月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江苏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江阴法院以后,申请人向该院递交了先于执行的申请,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使用裁定,而江阴法院不予理睬,(当事人申请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文字答复,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权)当申请人电话咨询,法官答复,领导研究决定。

2.新的《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日执行,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

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六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而江阴法院在2008年12月12日的判决中明知申请人既是城市低保户又是残疾人,应该诉讼费全免,就是不给申请人法律救助,判决诉讼费975元,另外还有违法的事实,不再举例。

3.事故发生自今已六年有余,申请人长期瘫痪在床,(申请人私下请法医看后,认为最低三级伤残)申请人妻离子散,母亲年迈七十有余,长期患有冠心病,因病借债十五万元,本案长期不能结案,申请人得不到赔偿,案情比较复杂,属于跨省区法律援助案件。以上就是申请人这时向贵院申请的原因。

此致

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

附证据目录材料

申请人:吕光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申请人:唐雨元,男,1939年5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干皎村村民,身份证号码:***714,身份类别:低保对象

申请事项:申请人与唐送武林地侵权纠纷一事请求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诉讼法律援助。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干皎村村民,依法拥有展相坡上承包经营地的引水灌溉水沟经营权,在唐仁健所承包林地上行使引水疏通、灌溉等权利。2013年11月中旬,唐送武不顾自留山系原告唐仁健所承包和其相应地上的水沟还属于申请人的事实,在未经原告唐仁健和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侵占该林地,砍伐属申请人拥有的杉木等附着物,并在该引水水沟地上挖地基、筑地堡用以建造房屋,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经申请人与原告唐仁健多次前去劝阻唐送武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雷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经济情况:申请人现在已经75岁了,家中只申请人一人独自生活,出了依靠所耕地、林地自给以外,无生活经济来源。申请人现年纪已高,已不能过多下地劳动,家

中已没有劳动力,依靠村里低保为收入,家里经济情况差,无钱聘请律师;再加上申请人不懂法律知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通过亲友了解得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像申请人这样的贫困群众辩护,故特此申请贵援助中心给予申请人诉讼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证书。

2.村委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唐雨元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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