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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观摩报告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7-34976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4:31: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庭观摩报告

法庭观摩报告

法学院1201班 12261005

董伊萍

2014/1/20

法庭观摩报告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庭审是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的。在大一时期,已经由班级组织参加过一次法庭观摩活动。但这显然是不足够。而在这次的寒假里,与几位同学一起又一次的庭审观摩,初步了解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也收获了颇多心得体会。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4年1月16日14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由:

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市中科睿联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睿联公司”)被告:胡先生

原告中科睿联公司与被告胡先生之间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月12日。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包含转正期的正式劳动合同。被告胡先生主张2013年4月28日中科睿联公司向其出具《离职声明》,以公司项目调整为由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因而要求中科睿联公司支付转正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简介:

“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庭审开始了。

审判员入庭后核实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情况,而后宣布本案开庭,说明审判员以及书记员的身份情况,说明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询问了是否申请回避等。

然后就是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主张: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接下来是法庭询问,这里是对当事人双方的,以此进行法庭调查。

而后是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审判员宣布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而又无法当庭达成,案件休庭,双方庭下调解。审判大约持续了五十分钟。

心得体会

虽然因为这次法庭观摩活动,推迟了回家的时间,在学校多留了几日,但确实不虚此行。可能是因为通过不断的学习,相较于大一时期,现在的法律知识要丰富一些,因而能发现的东西也更多,收获更多。

首先,不得不说,我们的庭审就如人民法院的建筑般庄严。无论是严格的庭审纪律,还是绝对严谨的庭审过程。诉讼参与人也是足够专业。在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阶段都严格按照国家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每个环节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这让进行观摩的审判区的旁听者都不由自主的严肃认真,与大环境一致。我想这会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审

理。

这与我们在学校内的模拟法庭显然是有很大区别的。

这次观摩的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判较于刑事案件要简单很多。本次案件就选择了简易程序,审判员独立审理。在我们刚刚结束的这学期中,我们在侵权法课堂上学习到了简易程序的相关知识。

回到案件本身,因为我们还未学习到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我对于双方的诉求并不能做出专业判断。这也让我意识到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可以说还是十分不足。而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又是那么的多。但最基本的,法官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去全面考虑,在依据法律审判的基础,作出公平的判决。

并且通过这次观摩,我也真切认识到了在刑事诉讼法中学习到的“程序正义”,尽管这只是一场民事审判。

不过我还是认为就本次民事案件审理来看,确实民事案件审理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在我看来,程序不可谓绝对严谨,对于证据等的要求也无法同刑事案件相比。当然,也可能是我自身的认识存在局限性。

总而言之,这次法庭观摩让我思考了很多。无论是有所收获,还是比较认识。严肃的庭审让人不得不认真对待。

以后,在不断丰富自身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还是会多参加类似活动的。以此消化吸收,发现不足,完善自身的法学专业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统一,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第二篇:刑法法庭观摩报告-

关于冯兴国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一案的庭审报告

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冯兴国,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辩护人:重庆市大工律师事务所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曾因抢劫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因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兴国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8月6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7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1日转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

(一)对于被告人犯罪定性的问题

控方表示,本案应该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将被告人以非法运输毒品罪论处,并且指出,被告人在1996年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有犯罪前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辩方则表示,被告人并非运输毒品,而只是单纯的对毒品的持有,被告人从2008年开始吸食毒品,这167.8克毒品是被告人带回自己吸食,是被告人自己所有,并没有运输的目的,最多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而且在油渣(在云南鼓动被告人进行贩毒且欠被告人钱的人的代号)鼓动被告人与自己合伙的时候断然拒绝,社会危害性小,反而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否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恶意和运输目的的问题 运输,是以持有为前提的。在法庭调查环节中,被告人承认这167.8克麻古是属于自己的,但否认自己是以运输毒品谋利为目的,这批麻古只是油渣送给自己吸食的。鉴于这一点和被告人之前笔录中供述的不符,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展开了争论。控方认为被告人是为油渣工作,替油渣运输毒品至重庆并收取了油渣的“好处费”,但控方既未找到“送”麻古给被告人的人,也没找到被告人口中所谓的“接货”人的身份信息,稍显证据不足;被告人则指出,自己刚下飞机便被逮捕,担心承认自己吸毒会犯两罪,便对公安人员谎称毒品是要交付他人的,那是不属实的;接下来辩方也出具了被告人曾进过戒毒所的真实有效的证据。

(三)毒品鉴定书的细节问题

对于控方的重要证据之一,毒品鉴定书,辩方主要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控方指出这批麻古中有红色和绿色两种,而鉴定书中指出称重时只有红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前后矛盾;第二,检测过程中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而一千多颗麻古中却只抽了一颗检验,明显抽样不合理,并且鉴定书中指出是从可疑药片中抽取,什么是可疑?可以的数量又是多少?只在可疑药片中抽样是否不合理?更加凸显了抽样的不合理性;第三,辩方指出药片出检测出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纯度不详。辩方还提出了被告人本人并未见到毒品的包装和解开的过程,不能保证没有掉包等问题。

(四)被告人的四次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问题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称,因为文化程度低不懂法律,本是到云南讨债,返重庆下机即被抓获,怕承认自己吸毒便会罪加一等,便谎称自己是为别人“带”毒品。控方提出,被告人在庭审现场的临时改口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辩解是不属实的,因为从被告人被逮捕到上庭共做过四次笔录,四次供述内容稳定,由此可见,笔录才是被告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但被告人之前的陈述显示,公安机关只在逮捕他之后做过一次笔录,之后便没有再做笔录,辩方不禁质疑这四份笔录的真实性,然而前两份笔录的二十余个问题完全相同,甚至连两份笔录中的错别字也毫无差别,只是问题的顺序发生了变化,内容疑似复制粘贴,从而形成了四份笔录之多,不禁让法官及听审的人对公安人员履行的该程序和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案件分析

(一)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浅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若是按照该罪论处,根据该条第二款,他便成为运输毒品的首要分子,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运输”毒品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是针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量刑的规定。其中的“持有”应做广义理解,既可以是暗藏于自己家中,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代为收藏;既可以是随身携带,也可以是置于车船之内。凡行为人可以控制和自由支配毒品的方式,均可理解为持有。

本案中,被告人从云南将毒品带至重庆,被告人说毒品是自己吸食,并且辩方还出具了被告人曾进过戒毒所的真实有效的证据。运输,是以持有为前提的,控方既未找到“送”麻古给被告人的人,也没找到被告人口中所谓的“接货”人。被告人称,因为文化程度低不懂法律,本是到云南讨债,返重庆下机即被抓获,怕承认自己吸毒便会罪加一等,便谎称自己是为别人“带”毒品。但控方不仅毒品鉴定书以及笔录有瑕疵,而且也确实难以查实被告人是以运输毒品为目的的持有毒品。不过,鉴于被告人当庭否定了其之前部分笔录的真实性,案件的真实性还有待考证,但观摩整个庭审下来,依我浅见,辩方占据了较大优势。若在休庭之后,证实控方证据确有漏洞或虚假或者控方不能再提供更多有关被告人以运输为目的的证据,则被告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二)对法律人的认识

首先,我对法律人的专业性印象深刻,优秀资深的法律人,在庭上对控辩双方说的话都有专业的理解和见地。单指这个案件中,控方的几句话让学生们都以为检测时只检测了红色药片的重量,其实不然,法官的理解却是控方承认了鉴定书中在这一点上有一点疏忽,但从逻辑关系上说,如果这只是红色药片的重量那么如果加上绿色的,对被告人会更不利,所以这个数据不会影响定罪。如此理性的思维及理解,着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次,现场出现了两个问题,辩方对笔录的程序及内容的质疑以及被告人对笔录中的内容进行了否定,这两点,引起了我许多的反思。

这次庭审也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了律师在法庭上的重要性。面对各方质问,依旧抓住自己的优势,不断强调对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思路清晰,气势摄人,据理力争。这些,不正是一个好律师的特质么, 这不仅更大的激发了我对律师这一职业的热情,也教会我要为成为这样一个理性优秀的律师而奋斗。同样,律师不仅要对法律、对当事人负责,更要对自己的良知负责!从思想上增强法治意识,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思想和行为的统一。

(三)对庭审的认识

通过这次庭审,我对法庭、对庭审也有了新的认识。中国虽不似英美法系国家如斯重视程序法,却在庭审现场,整个庭审过程按照步骤,根据程序一步一步的来,庄严有序。这也体现了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发展。这一次亲身经历,终于切身体会到了法律、法庭的神圣不可侵犯,那是一种心灵的震撼,自己不禁对这一切,敬意油然而生。这样的一种氛围,也让我感受到,立志做一个正直的法律人,肩上的责任和使命有多重。

参与这一次庭审现场,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同时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收获,相信这些点滴和感悟一定会在我以后的学习及从业过程当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这次庭审中间的各个争论焦点和问题,我们看到,我们一定要坚定法律人的信仰,让更多不懂法、无条件学法的人得到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全民知法守法,法治建设更加健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兴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第三篇:北交大法庭观摩报告

法庭观摩报告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仅仅学习书本上的法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更应该知行结合,亲身到法律应用的第一线去实践。本学期我选修了法庭观摩这门课,亲身到基层人民法院去实地观摩法律的运用和实施。这次经历使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体悟。

以下是这次法庭观摩的具体情况: 开庭时间:2014年11月27日(周四)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案件名称:焦闯故意伤害罪、张宇故意伤害罪、张超故意伤害罪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邓帅(未到庭)其法定代理人邓父出庭 被告:焦闯、张宇、张超

原告邓帅于2014年6月28日晚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的某酒吧与焦闯、张宇、张超等几人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大打出手,原告邓帅寡不敌众被被告几人打倒在地。事后经医院鉴定,原告被打断3根肋骨且眼部软组织挫伤,被鉴定为轻伤。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0万元。

庭审过程:

首先审判长的宣布开庭,讲述案件名称、核实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介绍庭审人员,并且告知案件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诉人诵读起诉书,介绍具体案情、并且出示了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医生开出的诊断书、以及伤情鉴定书等证据,并且对3位被告人提出了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的不等刑期。

审判长询问被告是否认罪? 三位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良好。

审判长询问原告对刑事案件事实是否认同?

原告声称公诉方的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晰,邓父声称其子被多人多次殴打,实施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不仅仅只有三人。仍有打人者在逍遥法外。

刑事诉讼部分完结,民事诉讼部分开始,公诉人退庭。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三人向原告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万元。并且向法院出示了各项费用的收据。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原告的以上请求有无意见? 被告人均称无意见。

原告、被告双方各自做最后陈诉。

最后经审判长与双方交涉,双方同意调解,法官没有当庭宣判。个人感悟:

其实为了观摩一次庭审我们去了两次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去的时候手忙脚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个别法院人员的办事效率低下、工作方式死板、僵化、不知变通,令我们一行十几人都没有观摩成庭审,我们乘兴而来,败兴而归。还好我们第二次去的时候成功的进入了法庭,坐在了旁听席位上,这样我们心里多少有了点安慰。也许是对这个法院的第一印象不好的缘故,我更多的是关注的庭审时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公诉人的讲话和陈述没有底气,而且声音低弱快,他的形象和我心中代表正义的公诉人的形象完全是天壤之别。我心中的公诉人都是铁骨铮铮,说话都是掷地有声的。

其次,法庭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仅靠法院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但是本案中法院审判长询问邓父是否指认了犯罪嫌疑人,邓父说他向公安局提出过要求指认打人的行凶者。但是公安局没有安排指认。我认为这是公安部门的失职。导致邓父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完全落网。

最后,通过这次观摩,我们也真切认识到了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例如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法官娴熟的法律知识以及严肃的法庭氛围还是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虽然法庭的庭审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其最终还是让行凶者受到了惩罚。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正是对法学的热爱和对世间公平正义的向往才使我们选择了这一门专业。通过这一次的法庭观摩,我们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有了初步的了解,要想中国的法治真正繁荣昌盛,想要真正能够实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是需要我们一代一代人不断的努力!

第四篇: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实 践 报 告

课 程 名 称:

法庭观摩

课 程 代 码:

3000 4 79

目:

浅谈法庭观摩之感想

院:

人文学院

年 级 专 业:12 级法学

学 生 姓 名:

姜凯蒂

号:

3121

指 导 教 师:

张邦铺

完 成 时 间:

2013 年 6 6 月

22 日 摘要

通过观摩本次得刑事庭审,我们近距离地接触了司法审判,大致了解了庭审得程序与简易程序得适用情况,从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了定罪量刑得标准,并引发了我对于适用程序法与实体法得思考.关键词:案件介绍

角色表现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运用

心得体会

下后最官法了解了,序程得样怎个一是就用运得律法中之践实了到会体实切我让,摩观审庭次此ﻬ判决就是依照哪些依据.同时,我对于大陆法系得法庭审判有了全新得认识,感受到了其在审判中得优点.本次审理得就是一个盗窃案,案情简单,但在审理中还就是有挺多值得分析得地方,给我们这些刚学了刑法总论得学生们以一定得思考总结空间.一、观摩案件简介

2012 年 9 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得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

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她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与房东提供得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得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得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得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 6 个月,判处罚金 1000 元人民币。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得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得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得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二)

被告人 被告人就是当事人得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采取得就是自辩得方式。在整个庭审得过程当中被告对于自己得罪行供认不讳,对于量刑方面也毫无异议,其认罪态度良好。

(三)公诉人 在本案中公诉人就是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得法律守护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她认真仔细地阐明了整个案件情况,并询问了被告确认就是否有遗漏或不合事实得地方。她很好地履行了协助法官发现真实、维护公正得义务。

(四)法警 本案得法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得职责,及时地提押案犯到场进行审理,在维护庭审秩序得时候,法警笔直站立,双手后摆,表情庄严肃穆,很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ﻫ

(五)书记员 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得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本案得书记员在开庭时一开始没有检查好诉讼参与人得出庭情况就直接宣布法庭纪律了,纪律读了 1 分钟得时候才发现才宣布公诉人进场,这就是一个失误。还有一点不尽如人意得就是书记员得声音不够响亮,以致于旁听人员没有听清楚法庭纪律.但就是她在整个案件得审理过程当中得记录工作做得非常好.三、法庭运用程序法与实体法之评价

(一)对于诉讼程序之运行 本次庭审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很好地贯彻了程序正义得要求。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就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

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得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就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法庭调查主要就是在公诉人得宣读下,阐明案件得事实,论述了被告人在犯罪期间所犯盗窃事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每个细节,并与被告人核对公诉与她们得犯罪事实就是否一致.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得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得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开始宣判对被告人得审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详解了对被告人得审判,说明了其量刑得各项具体依据。

(二)对于实体法之运用 对于陈某某得盗窃行为,法院依法定性为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得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得,数额较大得,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45 条规定:有期徒刑得期限,除本法第 50 条、第 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 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得时候,应当根据犯罪得事实、犯罪得性质、情节与对于社会得危害程度,依照本法得有关规定判处。第 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得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得,应当在法定刑得限度内判处刑罚。第 63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得减轻处罚情节得,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得,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得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得减轻处罚情节,但就是根据案件得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上述法条得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郫县法院规定得法定盗窃罪入刑金额为 700 元,由于被盗得两台电脑尚未追回,无法对被窃财物进行估价,难以按照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但就是根据被告人供认销赃得所得金额以及陈某某得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相较于一般盗窃行为,就是情节严重得、社会危害性更大得犯罪行为,只要实行了此行为无需有实质上得损害结果即可定罪量刑,所以陈某某被定为盗窃罪就是完全合理合法得。在量刑上,考虑到陈某某得认罪态度良好,详细说明了犯罪过程,法院认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刑期合理,罚金得判处上也考虑到了被害人得损失。

四、心得体会

(一)明晰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适用

简易程序就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得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得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就是要保证刑事案件得审

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得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得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得.这类适用简易程序得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得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得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得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得罪行及可能判处得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就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得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得建议或者就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得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得案件就是指刑法中规定得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得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她人婚姻自由罪与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得有证据证明得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就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得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得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得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得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得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得合法权益。

本盗窃案满足上述要求,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用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进一步了解了量刑得标准 量刑不就是法条得僵硬套用,需要结合具体得个案情况,分析犯罪人得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损害结果、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犯罪人得适合刑期,使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本案而言,陈某某实施了入户盗窃得行为,成功盗取了一定得财物.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但念及其为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于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得教育作用与预防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得,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得,不得定罪处刑。在本案中,法官依照法律对于盗窃罪得明文规定确定了陈某某得罪行性质。在量刑上,要考虑到本案得一些特殊性,如赃物尚未追回、犯人主动供述所得赃款等情节,不能生搬硬套法条当中得规定来僵化量刑.并且,我国得刑法赋予了法官以一定得自由裁量权,这有利于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得过程当中实现个案公平,因此,法官在量刑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感受理论与实践得融合 我觉得这个法庭观摩办得非常得有意义.平时刑法课上老师也给我们讲了许许多多得案例,但就是我们也仅仅就是知道判断一个案件性质有哪些必备条件,往往就是讲到哪一节,就把哪一节得点直接套用到案件中进行解释,这在成分简单得案件中比较奏效,但在成分复杂得案件中往往就是不够用得。通过这次法庭观摩,我意识到要对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并不像上课讲得哪样简单明快,而就是需要多方面得综合考虑,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实践中,庭审过程中证据往往起着决定性得作用,这要求必须做好举证得工作方能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然而,实际生活中举证并不就是一件简单得事,这时需要庭审具有灵活性,从其她角度来证明案件得事实,同时也要求公民提高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

庭审就是一项实践活动但绝对少不了扎实得理论基础。本案得审理中,我们可以瞧到法官审案体现得很大程度上还就是书本上介绍得知识,比如运用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官也给我们得建议就是要牢牢掌握基础理论,树立自己独到得见解,才能在相关工作中越做越好。

法庭观摩让我们认识到必须把课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得兴趣。所以说,校方组织得法庭观摩非常有意义,且应该更多不定期地组织,常观摩庭审有利于我们对理论知识得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得加深印象,消化吸收。

(四)收获 1.增加了学习刑法得兴趣,促使我们注意今后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掌握了一种与以往不同得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2。增强对开庭审理程序得认识与盗窃案件得认识。

3.增强我们作为公民得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将法律意识与社会道德紧密结合。

4.体会了庭审得庄严肃穆、法律得至高无上与法律尊严得神圣不可侵犯。

法庭观摩并不仅仅能使我们了解如何进行庭审,还能够让同学们在巩固法律知识得同时也提升法律意识,这正就是我所瞧到得意义所在。

人文学院法庭观摩课程考核评分表

(教师评分用)

题目名称 浅谈法庭观摩之感想 学生姓名 姜凯蒂 学号

3121 指导教师 张邦铺 评审项目 指

标 满分 评分

实践报告质量

报告内容 观摩案件得总体介绍。

10

对于观摩案件中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法警、鉴定人、证人等角色得表现进行相应评价.20

对于法庭在程序法与实体法得运用方面进行相应评价。

法庭观摩后得心得体会.10

文理及语言 文理通顺、语言流畅、用语准确。

10

格式规范 符号统一、编号齐全、格式规范.10

工作态度及综合表现 在观摩过程中,积极主动,虚心好学,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严谨务实,按期完成规定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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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100

指导教师(签字):

2013 年

第五篇:法庭观摩心得体会(本站推荐)

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毕业前夕,学校组织我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观摩与实践的活动。当晚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模拟法庭的教室。

走进教室,就看到威严的国徽挂在墙面的正中,法台及讼诉参与人的各种桌椅均错落有致的摆放整齐,立刻给人以冷峻、严肃的感觉。同学们走向座位安静的坐在各自的位子上,期待着本次活动的开始。

这时我们的桂老师说话了:“今天请大家来的目的是观摩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庭牢活动,那咱们活动的参与人自然也是我们的同学们。”这老师话音刚落,教室里一片喧哗,有的同学说:“我还以为是看真的法院开庭呢?”有的则说:“我们也是专业,能演得像吗?”就这样,大家七嘴八舌的吵开了。此刻,老师微笑着说话了,“同学们别紧张,搞这次活动不仅仅是让大家观摩,也要求大家能积极参与其中,这样可以将我们多年所学与实践融合,也可以提高同学们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各种能力的培养。表演的同学亲身感受一下庭审的氛围,观摩的同学要仔细看并指出表演同学的不足之处,这样对大家来说都是有益处的嘛!”大家相互看着,心里想着老师会如何安排角色,是否会安排到自己呢?安静过后,几位老师的商议有了结果,分别让10位同学分别担任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辩护人、被告人等不同角色,当然,教师也考虑到了一些细节,如我们公安系统的同学,无愧于就是法警了,律师同学就是辩护人,而我就理所当然,摇身变成了审判长,因为我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对刑事法庭的流程比较清楚。当一切准备就绪了,我感觉自己也有点小紧张,心跳加快等现象。随着老师说准备开始,我用力长吸一口气,随其他同学走向了法台。“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下帷幕了。本次模拟案件是非曲直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一女性,被检察院指控有罪,但种种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明事实不清,证据没有形成锁链,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故此被告人无罪。依据这些材料我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同学们也为我们的参与而鼓掌,但同时,我也发现此次庭审中自身的不足和本次活动内容及材料上的瑕疵。尽管这样,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为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绘声绘色。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地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通过这次模拟,我也觉得本来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起来,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就应该把课本知识利用实践的机会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所以说,校方组织的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且不定期应组织类似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感受其中。

法庭观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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