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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7-32615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3:29: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援者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了促进本专业师生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在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领导下,在河北北方学院文学院政史系行政领导下,由法律专业教师和法律事务专业优秀在校学生组成,经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志援者工作机构。

第三条 法律专业教师或符合下列条件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援者。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

(三)热心公益、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四)各门专业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站的对外联络交流工作。工作站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和副站长由教师志愿者担任。

第五条 工作站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接待与文秘并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站长提名,从学生志愿者中产生。

第六条 工作站设值班秘书一名,负责案卷及其他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值班秘书由学生志愿者定期轮流担任。

第七条 法律援助志援者经本人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可以退出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志援者的工作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工作站从事以下工作:

(一)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援助任务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中

心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三)帮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弱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六)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工作站集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业务需要,工作站划分若干工作小组。志愿者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站长指派,不得介入案件审理过程。志愿者不经站长同意,不得私自接受或者办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无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定期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属系、学院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上级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相关制度解决。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志愿者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按年度给予表彰,志愿者所在部门应将此作为各种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站站长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工作任务后,组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工作方案,并确定具体承办人。

第十六条 直接向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秘书审查记录后,提交站长决定是否接受。站长决定接受的,由站长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方可立案办理。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工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其有权代理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工作站除涉及诉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工作站无力承办案件,工作站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应经委托律师办理的案件,工作站不得受理,而且不得作出评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站应当及时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提请审核: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律服务的志愿人员应当向秘书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秘书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对当事人提供代书或者其他书面咨询服务,应当经过站长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集体开展公益性法律宣传、服务活动活动应当书面征得所在系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志愿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工作站秘书应当将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存档。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志愿者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工作站应当通知志愿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终止情况及时上报站长。

第三十条 站长及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系、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5月19日(田希国起草)

第二篇: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志愿者章程

·········大学 ·········学院 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成立本工作站。

第二条:工作站名称:···········志愿者工作站。

第三条:本站的性质:由由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不为物质报酬,自愿服务大众的我院大学生组成,以锻炼自身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政治素养、非盈利性,为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校园学生社团。

第四条:本站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定,面向全校师生组织、策划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文明新风,实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准则,为校园、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校园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协调与发展,努力贡献。

第五条:本站在········大学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学院团委的共同指导下,直接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领导。

第六条:本章程依据《·········志愿者工作服务站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建立温馨、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构造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调动我院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其各方面的能力,培养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我院学生成长,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条:充分利用资源资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策划校园内外的志愿者活动。加强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习生活,扩展我院学生的知识面。

第十条:为社会发展、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特别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第十一条:负责我院青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注册和表彰。

第十二条: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公益社团的交流、沟通,将志愿服务推广到更高的层面。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站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相关规定。⑵ 拥护本站章程。⑶ 本院的在校学生。⑷ 有加入本站的意愿。⑸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第十四条:成员入站程序: ⑴ 申请人提交国家注册志愿者个人信息表。⑵ 志工站审核。

第十五条: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 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遵守本站的章程,执行本站的决议。⑵ 维护本站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站的声誉及形象。⑶ 积极参加本站的活动,完成本站委托的任务。⑷ 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关心社会、关爱他人、互帮互助。

第十六条:本站实行入站自愿、退站自由的原则。第十七条:成员一学期服务时数达到要求,将按照《······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册成为中国志愿者。

第十八条:成员退站应书面通知本站,并交回服务证。成员如果半学期不参加本站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工作站要求取回服务证。

第十九条: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本站声誉的行为,本站将劝退,严重者将直面通报取消成员资格。

第二十条:工作站根据成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表现和成效,每评出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名。固定成员十名。第二十二条:学院注册志愿者,由固定成员直接管理。第二十三条:本站每学年下学期举行换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志工站。

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范文模版)

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江县依法治县和“法律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江司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依法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服务内容

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事项(法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

三、组织形式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学校和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工作站站长政教处主任代作安同志担任,副站长由我校法制副校长胡勇同志担任。学校日常事务由校团委书记刘俊具体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等法律服务活动;

(二)负责青少年学生涉法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开展法律咨询;

(三)负责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援助的调研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青少年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五)负责做好涉法来访、来信及来电投诉的登记工作。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信息、工作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4年12月15日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免费解答辖区内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热情为困难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事务。

三、协助本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办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警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不得越级、越权、侵犯;

二、严守法纪,不得贪赃枉法;

三、秉公尽责,不得以权谋私;

四、忠于职守,不得推委、贻误工作;

五、维护职务信誉,不得弄虚作假;

七、艰苦奋斗,不得奢侈浪费;

八、树立宗旨意识,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酗酒滋事、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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