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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推荐五篇)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7-92501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5 23:36: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 水利部

发文文号: 水建管【202_】248号

法规类别: 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2_-06-28

生效日期: 202_-06-28

失效日期: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近几年来,全国水利系统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积极维护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目标、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于202_年7月底之前将实施意见和名单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目标任务

3、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尽快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4、今年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抓紧制(修)订与整顿和规范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是把好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关。做好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做好项目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对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管理;三是严厉查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四是加强水利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稽察。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法制意识,完善水利建筑市场法规体系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对已经颁发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有悖于国务院规定的文件,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6、水利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的专业特点,抓紧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为、规范设计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7、完善市场监管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工程建设以及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完善监督机构,包括人员、经费以及装备等,明确监督职责。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要搞好政府监管职能的定位,端正政府行为,防止职能错位或越位,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监管。

8、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行政监督与工程稽察相结合,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9、充分发挥工程稽察的作用。水利部稽察办要把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稽察内容,要把投资大、任务重、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作为重点稽察地区,要把建设管理难度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作为重点稽察项目。近期稽察的重点是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清理整顿对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资助现象。各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除法定规费外的各种收费、摊派、资助的登记、清理工作,地方项目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中央项目报流域机构汇总。9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将书面报告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11、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重大事件要予以曝光。

(三)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要提高公开招标比例,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报审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3、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1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有关示范文本认真编制。

15、招标设计及标底编制要合理。招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进行,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需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宜设置标底,标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编制,严禁标底编制偏低现象。要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督检查。

16、资质审查及评标、定标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质审查责任制,严格资质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随意更改。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定标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17、项目法人要将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和评标专家库,流域机构和有关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要严格认定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9、提倡平等竞争,反对压价中标。招标人应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不得将评标过程变为变相议标过程,不得要求投标人盲目压价,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条件不得含有任何地方保护及行业保护的内容。

20、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接的工程。要建立水利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制度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21、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22、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表的责任。

23、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开工报告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进行监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问题。必须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调控规模,优化结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5、水利施工企业要按新标准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国现有水利施工企业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营还是兼营,只要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26、强化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业务的行为。

27、建立动态管理的清出制度。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的处罚。

28、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部将建立水利系统内的一、二级施工单位、甲、乙级勘测设计单位以及所有监理单位和咨询单位的企业行为档案,每年度予以公示。

202_年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7月30日之前,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进行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自查和整改情况;7月30日至12月30日,为抽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9月底前将阶段性成果

书面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年底之前,我部将再次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历次检查中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连同各地的检查情况,一并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2_年6月28日

第二篇: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用于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已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应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01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项工作应当在2001年底前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业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要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功能。到2001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业务。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其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01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要修订《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

2.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的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年检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治城市环境污染的规定,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的影响。凡违反这些规定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筑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行政审批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建设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对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建立起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靠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并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

2.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筑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3.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配合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执法有误时,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其改正。

八、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成立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的工作安排,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方案,将整顿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对于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组织方案,于2001年5月底前抄送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部建筑管理司)。

2.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2001年4月至6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01年6月底前自行改正,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筑匿不报或者2001年6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2)2001年7月至12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省、自治区的抽查率不低于10%),并于2001年9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部将在2001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到有关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3.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2001年6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查处招标投标、承包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详见附表),上报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剖析案例,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章建制,努力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5.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6.要高度重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凡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计划,采取措施,以各有形建筑市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形成全省(自治区)联网,并于2001年底前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联网。

“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算机网络,不仅要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信息业务,还要尽快建立并完善数据库,将所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以及有关注册人员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名录及基本情况,经批准的新开工项目(包括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等基本情况)全部上网,并在网上公布各类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的处罚通告,使之成为政府监管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工具。

7.认真研究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方案,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当前,应当很好地借鉴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着重探索并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管理方式和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

附: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略)

第三篇: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目标,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县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建筑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是,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危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经济和劳务纠纷,损害了社会稳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目的就是制止违规开发和违规建设,规范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居民住房消费权益,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营造全县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治理核心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核心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教育卫生工程、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开发等单位不依法招投标、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借“大开发、大建设”和“政府投资”工程之名规避招投标、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和不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等违反建设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开发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偷工减料、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投入不足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三)施工企业和建造师等单位和个人出借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随意压级压价、低价中标承揽工程,恶性竞争,违规劳务用工、拖欠民工工资,与开发企业签订“阴阳合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缠访、闹访、集体访、越级访,严重影响稳定的行为。

(五)外地进X建筑业企业未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登记注册、以包代管,以收取少量管理费为目的,不履行总承包企业责任,造成所建工程人员不到位,人证不一,管理混乱,质量安全失控,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六)监理单位恶意竞争,低价承揽业务,扰乱监理市场,不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人证不一,无证上岗,监理水平低,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安全无法保障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整顿规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建立长效机制,始终坚持长抓不懈。

(一)实施联合行政执法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我县建筑市场联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工局。

联合执法不仅要检查在建开发建设项目,而且要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其主要内容有:动态监管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项目资本金、项目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到位或使用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情况;动态监管建筑劳务用工情况。联合执法采取定期检查方式,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业务动态监管

1.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一是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严格招标人的招标备案工作,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对招标公告及发布平台、招标文件认真审查,确保公开、公平;二是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质、人员、信誉、财务等方面的要求,并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注册认证。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交相应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机械员、材料员等人员的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劳保手册等,不符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三是加强中标后监管。中标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期间重点检查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凡是不按中标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在岗或任意改变管理人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并责令中标单位履行赔偿责任。

2.加强项目施工许可监管。一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未经施工许可或者专项工程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严格施工许可条件,凡是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严格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制度,通过踏勘,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四是在建项目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的,予以停工处理,待完善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施工许可监管有机结合,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结合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核查有关企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认真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4.加强监理企业监管。一是严格工程监理现场责任,严厉查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或不在岗现象,严厉查处监理资料代签、监理资料不规范现象;二是严厉打击压级压价承揽监理业务、扰乱监理市场,造成监理履职不到位,流于形式,现场混乱,质量安全失控的监理企业。对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落实整改不到位、监理水平低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X县市场。

5.加大建筑业劳务工资保证金收缴力度。一是严格缴纳标准。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加大催缴力度。对已开工但未缴、欠缴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补齐,凡是未补交的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处理;三是严格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缴存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动用保证金的,应在动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动用金额补足,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动用保证金后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并予以停工处理。劳务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后,持相关证明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加大惩治力度。对有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要按照有关律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处罚责任单位,还要追究、处罚到责任人。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加大市场准入清出力度。加强资质审查,对那些资质达不到标准要求,越级承揽工程;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恶性竞争,随意压级压价承揽工程,扰乱市场秩序;所建工程人员不到位,人证不一,管理混乱,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存在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及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对存在问题,又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积极整改的,属县内的建筑企业,限制其在X县境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降级直至吊销资质,属外来的建筑企业,坚决清出X县市场。

3.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及时录入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违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上报市、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1-3年内不得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对列入黑名单的违规案件,要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督促市场各方主体守法经营。

(四)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1.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

2.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息平台,并逐步与其他地区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对新开工项目严格对照落实项目经理及公司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3.确立、完善并运行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举报管理、跟踪和警示制度。通过信用档案的记载和查阅可以较为便捷地获知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以保护交易利益。

4.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以法律规范约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以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信用荣誉。

5.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信用监管,严肃查处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重点打击恶性竞争,从源头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

第四篇: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局在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点及内容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重点是大中型工程、在建工程。检查这些项目的规划许可、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拖欠款等情况。

工作进展情况:

1、全市共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69个,项目总投资68170.19万元,受检项目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未发现明招暗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情况,各招标单位对中标结果较为满意,反应良好。

2、被检查的169个项目中,未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私自转包、违法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出卖图签现象,也不存在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现象。

3、检查中未发现质量事故,全市授监工程共计169个项目,目前已竣工项目146个,交付使用面积达31.16万平方米,工程合格率、竣工验收备案率均达到了100%,全市去年 共申请市级优质工程评选14项,上报省级优质工程奖4项。安全方面,全市对309个在建施工现场、429幢旧房屋、3个液化气储配站和1个天然气加气站及97个经营门市网点进行了9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各类隐患6527条,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顿42个,停止使用危房367幢,关闭液化门市8家,发出各类《定期整顿通知书》110份。全市发生3起,死亡1人的四级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项目经理停止招投标半年和罚款2万元的处理。

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全市累计接待投诉402 1 起,来访1966人次,共清偿拖欠工程款11234.72万元,占全市拖欠工程款总额的62.1%;兑付农民工工资9142.2万元,占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89.4%,为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经济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执法强化管理

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以建筑法律

法规为武器,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在企业资质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报建、施工图审及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高标准严要求进行管理;在建筑市场管理中注意对投资方、服务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等全方位实施管理,严禁非法压级压价竞争行为产生,进一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跟踪监督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防止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省(市)外来入保建筑企业的从业行为管理,对严重失信和在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竞争、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或清出市场;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检查、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规避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保山市建设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汇报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汇报

今天,市政协在这里对我镇的建筑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这是对我们的鞭策和鼓励,必将有力地促进我们加大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力度,全面推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下面就我们××镇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个简要的汇报。

我们××镇是

江苏省个中心镇之一,全镇总面积平方公里,…………;今年月份,全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亿元,其中建筑业万元,所占比例上升到,建筑行业在我镇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目标,把握重点,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活动,全面推动建筑市场步入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轨道。回顾前阶段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管理,了解建筑市场动态。我们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全镇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了解各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发展计划、施工水平以及对行业管理的要求,及时分析,总结提高。同时注重加强学习先进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科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和新的管理办法,形成从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和企业队伍管理的完备体系,使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监督控制环节,让更多的业主了解建筑法规和办事程序,避免违法违规,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把必要的建设程序和办事指南提前告知,积极敦促业主遵章守法。

二、严肃法纪,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遵照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我们紧紧扣住“查”和“处”二字,树立“查而不处等于不查,处而不严等于不处”的观念,按照“标本兼治、由易入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纠正并查处那些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以及恶意违约的严重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还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宣传,加大对建筑市场的巡查和检查频率,杜绝视而不见、查而不处、以罚代管的行为,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本着教育为主、分门别类和重点查处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采取警告、责令整改和经济处罚等形式进行查处,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方,规范一片,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今年以来,我们通过单独、与镇级安全等部门联合、与市级主管部门相配合等形式,开展了全面的查处行动,做到了对所有在建项目一个不漏地查处。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共对多家施工单位发出警告,对家施工单位当场发出整改通知书。

三、落实标准,注重质量和安全并重。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监督,努力抓好施工企业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为加快新标准的贯彻落实进程,今年以来共举办新标准培训班二期,培训人数多人次,有效地保证了新标准的贯彻落实。继续以抓好创优工程、重点工程、文明工地的目标管理,以优质工程的评选、文明工地的创建为载体,以贯彻新标准为主线,深入开展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全镇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

四、加强考核,严格执行考评制度。今年,市建设局出台了《张家港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目的在于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规范施工行为。上半年,我们配合市建设局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二次综合考评,对施工企业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分别予以打分,加权平均后作为施工企业的考评成绩,并由市建设局统一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通过综合考评,我镇的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施工行为的意识,经常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全面提高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虽然我们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市场秩序也得到了好转,但我镇的建筑市场秩序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行为不规范。少数工程项目的业主或其主管部门,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招标、自行招标、低于成本价直接发包等;一些业主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或承接业务;有的业主自行套用图纸、有的工程根本无全套图纸,等施工结束后为补办手续才不得不健全整套图纸,根本不能反映工程的本来面目,根本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有的民营业主随意降低建筑质量标准,有的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是部分施工企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少数企业工程建设私招滥雇、违法分包;个别企业无资质或越级承揽业务、挂靠及

转包。少数企业领导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施工组织设计不严,人员脱岗离岗,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时片面追求利润,安全设施、施工设备投入不足,重用轻养。应业主片面要求,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不按设计要求,不按规程施工,不按标准验收,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三是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不力。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执行不力,偷工减料、不顾安全的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项目,造价压得低,工期催得紧,施工单位质安保证体系不健全,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不落实,随意变更,以次充好,根本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在今后一个阶段,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活动,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力求突破。

⒈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方式,大力开展建设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做好对民资建设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事先寄发《建设工程开工须知函》,提高建设单位对遵守建设程序的认识。另外,要加大对装饰、钢结构、基础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宣传,全方位提高业主和专业工程施工企业的依法建设意识,使各建设主体认识到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建设开工的唯一合法凭证。

⒉加大建筑市场的稽查力度,竭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做好整规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执法监督力度。以“早、快、严”为原则,变事后检查为事前预防,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宣传、教育、整改、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不断净化市场风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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