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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模版]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7-86059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5 00:03: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管局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模版]

盱眙县城管执法大队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服务活动

近日,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县政法委开展202_年度法制宣传服务活动,县城管执法大队积极参加活动,县龙虾演义集团搭台演出,为法制教育活动献出优美的文艺表演活动。

法制宣传现场热闹非凡,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很高。很多人来现场领取宣传单,和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学习法律法规常识,大队积极向广大市民宣传有关市容市貌和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大家懂法、守法。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不仅广泛宣传了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为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阳西县上洋中学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系列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握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核心,以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坚持爱校为荣,坚持互相监督,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方案内容:

1、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通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普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自护能力,提高师生交通文明素质。

2、禁毒方面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禁毒方针政策和《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禁毒的重大意义和吸毒、贩毒的危害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禁毒意识,增强学生的禁毒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抗毒品免疫力。

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法律法规。集中开展以《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三、活动安排

1、制作一期法制宣传专栏,此项工作由吴仕润副主任负责。

2、举办一场法制知识讲座,此项工作由李宗永主任负责。

3、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此项工作由李孔钦书记负责。

4、召开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此项工作由卢锦昌副书记负责。

5、组织开展一次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征文(演讲、书画、手抄报)比赛。此项工作由王明展副主任负责。

本次宣传日活动期间,学校将结合实际、围绕主题,认真开展好“五个一”活动。

四、工作步骤,具体方案

(一)第一阶段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欧昌铬

副组长:刘业允 吴享华 余硕泉

组员:陈广友 叶敏聪 李宗永 姚德富 卢伍廉 姚三德许永铁 李孔钦 卢锦昌 吴仕润 吴创华 蔡比 王太群 王明展 黄广花 张家彪 姚健套 黄观茂

2、小组成员各负其责,整个活动由政教处指导,学校团总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分工合作,切实开展工作。

3、组织老师、学生动员大会,通过主题班会、挂横幅、小广播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该项工作深入人心。

(二)第二阶段

1、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要利用校园广播、网络、板报、升旗仪式、班团会等宣传教育阵地,设立法律宣传橱窗、开辟法制宣传栏、张帖法制挂图、播放法制教育影片、悬挂横幅标语、开辟校园网“法律进学校专栏”等,加强学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对教师、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发

挥学校法治文化建设在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具体要求:学校校张贴一条横幅、办好一期法制教育宣传专栏,各班办好一期法制教育黑板报、开好一次法制主题班会,写好一篇法制心得体会。

2、全面开设法制教育课,抓好学生课堂法制教育。坚持发挥学校课堂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成为学校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品德与生活及品德与社会课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根据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渗透法制教育内容,把传授知识和法纪教育融为一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一是聘请学校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专题讲座。二是通过开办家长学校、设立家校联系手册、举办家长开放日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更好地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三是深入开展“小手大手互牵活动”,推动学生和家长互动式的法律学习。四是学校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清理整治力度,积极与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联合采取专项整治行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4、举办校园法律文化周。活动主要以“五个一”主题活动为主,(1)制作一期法制宣传专栏;(2)举办一场法制知识讲座;(3)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竞赛;

(4)召开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会;(5)组织开展一次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征文(演讲、书画、手抄报)比赛。

(三)活动总结阶段

1、加强指导,树立典型。学校要根据青少年学生群体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法制教育宣传”的新方法、新途径,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及时发现典型,培植典型,树立典型,推广典型,总结典型经验,注意用典型影响和带动“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的开展。

2、总结经验,报送信息。学校所有活动要对本次教育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材料(含方案、总结、专题资料、图片等)存档备查。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验收工作。

3、检查考核,评比表彰。

阳西县上洋中学202_年2月25日

附件

标语:

1、遵纪守法,做社会有益的人。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校园和谐发展。

3、平安校园我爱它,人人安全靠大家。

第三篇:城管局法制(范文模版)

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计划;开展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性政策和改革方案;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和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受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举报和投诉。

负责制订全局法律法规学习计划和培训工作;负责各种法律文书的制订;负责各种涉及司法争议的解释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法律研究,制订和规范执法文书标准、程序;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年检及管理工作。(1、调查研究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制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等。

3、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

4、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

6、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审核城市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初稿;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移送行政处罚决定到相关部门备案;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制订行政处罚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核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发出的各种行政处罚文书。

(三)执法监督科

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抓好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吃拿卡要、权钱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参与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3、政策法规处

负责城市管理政策调研工作;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本局行政执法文件,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会稿;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审核、疑难解释、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答辩、应诉等工作,指导区局开展案件听证、诉讼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服务承诺制、错案追究制以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程序;受理区局的行政复议案件;管理行政执法档案、执法文书;负责联系和协调本局与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以及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执法协调处

负责制定全市城管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执法工作动态分析、调研、学习交流及总结;具体协调城管行政执法业务工作中本局业务处(直属大队、站)之间、市局与区局(大队)之间、本局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计划、协调、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和综合整治工作,协调组织由本局直接强制执行的重大执法案件和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负责执法业务工作统计,以及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5、执法教育处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区局开展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讯员队伍;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收集、编发快报、简报;负责本局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报道工作,具体承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新闻发布;负责本局网站管理和网站资料更新工作;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网络舆情监测、收集、报送和网评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查认定和执法证件的申报、年审、管理等相关工作,以

及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6、执法督查处(对外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中心”牌子)

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工作,负责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督查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的组织、运行、管理工作,受理群众对违反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办理、转办各类信访案件并督促落实、反馈;负责检查监督本局各大队和各区局“110社会联动”24小时值勤、备勤、出警工作的落实;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监督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定期督查和动态检查;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和绩效考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直单位和区局的行政执法绩效考评;负责受理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依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其他违纪行为;以及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和备

案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对不属于本局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有关部门移送,承担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拟订和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组织城市管堙执法队伍和拆迁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对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报批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或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案件审批、处理决定进行审核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备案和终结案件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

—— 何家村小学12.4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小结

今年是实施“五五”规划的检查验收年,也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按照上级《关于开展202_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我校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校”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法制教育阵地建设

学校认真做好“三个”阵地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阵地建设,做到“六有”,即有领导小组,有工作计划,有辅导教师,有活动场地,有规章制度,有检查评比,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二是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强化领导,健全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依法治校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认真落实校长责任制。做到校长亲自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网络,各负其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把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议程,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为把法制教育深入人心,大队部充分利用学校的广播、黑板报、大型橱窗等宣传阵地,号召全校师生统一思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及争做守法公民的进程,力求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教育阵地的建设。学校组织能力强、知识实的教师担任法制辅导教师,并有组织地对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

二、活动步骤和内容

1、利用周一(11月29日)升旗国旗下讲话时间,作为12.4法制宣传月活动的正式启动,由学生发出活动倡议;活动小组全面部署主题宣传活动,提出工作要求,制定措施意见,并做好此次活动的总结工作。

2、干部和教师宣传工作。积极联系驻地派出所,通过法律培训、配发资料,采用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校干部、教师以及管大学生进行法制知识宣传,下发问卷调查学校法制安全教育还存在的问题,并承训整改的好计策。

3、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刊,班级黑板报做好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主题教育。

4、学生法律知识宣传。围绕活动主题开展班、队会,在我校学生中,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树立我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5、认真布置好宣传标语,横幅,靠牌。

6、聘请法律服务所林所长做一次报告,并发动学生走向街头,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三、营造宣传氛围: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2日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校历来重视对师生员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广教职员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1、悬挂横幅。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校门前悬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2、12月4日各班开展班队会活动。利用班队会时间,大队部组织全体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3、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教师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组织全体教职工再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师生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执教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4、为积极响应“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把学法和平安校园创建相结合。

5、通过每周开设一节法制教育课,同时注意各学科渗透,同加强与驻地单位联系,共同促进学生法制教育的落实。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和主题班队会,利用校园广播、板报等宣传手段,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6、以培养学生知法、学法、守法为学生为宗旨,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联系,与公安系统、司法部门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合理创造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活动意义及取得成绩

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但在广大教师生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教能力,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我校关于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取得可喜的成效。

一、通过与驻地派出所、街道办、社区等联防共管,校园周边环境比以前有明显好转;学生的法制安全意识大大增强;

二、被评为碑林区202_“平安校园”、连续两年被评为张家村街办“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面对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深知肩上的担子还很重。为了学生安全、健康、快乐成长,我们会继续携手,共同努力!

何家村小学

202_.12.13

第五篇: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材料

尚德镇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材料

1.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哪些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一)政治权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

4.公民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义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

8.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房屋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9.社员需建新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但尽可能利用一些闲散地,不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的,应根据“六十条”规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

10.社员不能借口修建房屋,随意扩大墙院、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已经扩大侵占的必须退出。

11.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12.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13.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准强迫社员搬家。不得社员本人同意,不付给合理的租金或代价,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国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对于社员修建住宅,给以可能的帮助。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要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14.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16.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1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18.因房屋租赁、借用或代管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房客在租赁、借用他人房屋期间,擅自翻建、改造、添建、搭建、拆迁另建房屋的,依法不予准许,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建好后的房屋不能恢复原状的,产权归出租、出借人所有。因房屋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致使承租或借用的部分房屋倒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房客在原地基上建起了房屋,并不意味着房客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新建房屋的产权仍归出租、出借人所有。解除租赁、借用关系时,可以由出租、出借人给予适当补偿。

19.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0.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对此类违法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1.202_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本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2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4.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6.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8.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9.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0.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党委

文县尚德镇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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