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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部按揭业务操作规程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7-55406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03:09: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部按揭业务操作规程

房地产按揭业务操作规程制度

为适应房地产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房地产部办理按揭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使房地产按揭专项法律服务的操作更加安全、有序、顺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在本所及本所高级合伙人的领导和指导监督下,由房地产部负责人及指派承办人负责具体的配合、执行工作。

一、按揭专项法律服务操作规程目录

1、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签订备案制度

2、立案程序

3、开发商资料审核备案制度

4、按揭专项法律服务实务操作规程

5、按揭专项法律服务审核标准

6、报送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文件规程

7、律师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收支及财务登记制度

8、归档交卷

9、按揭专项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评定、考核制度

二、按揭专项法律服务操作规程细则

1、与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备案

(1)根据业务需要,在合法且双方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方可确定

签订合作协议的意向。

(2)准备本所执业证书、负责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

送交合作银行备案。

(3)经本所及本所相关高级合伙人就协议内容审查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

(4)合作协议文本我方两份原件分别由管委会和地产部各自备

案。

2、立案程序

(1)在管委会登记备案建立相关案号。

(2)在地产部登记备案建立相关案号并由房地产部内勤组负责具

体收案统计工作。

3、合作协议相关房地产项目及开发商资料审核及备案

(1)查验项目“五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2)查验开发商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3)查验证实项目合法建设及销售后,将上述证照复印件经开发商

或银行加盖有效印章后由地产部留存备案。

4、揭专项法律服务实务操作规程

5、按揭专项法律服务审核标准

(1)合法性审查

(2)真实性审查

(3)完整性审查

6、报送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文件规程(有权人签字盖章、专人报送银行)

(1)报送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文件的形式要件齐备,包括有权签

署人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2)必须由专人报送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文件。

(3)制作并与贷款银行交接报送材料的回执。

(4)交接回执留挡。

7、律师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收支及财务登记制度(收费、发票、支

出、退费、代管、核帐等)

(1)房地产部负责人监督、统筹部内财务状况,由内勤组负责具

体统计和制表等具体工作。

(2)部内财务状况实质变动时,由房地产部负责人报请主管合伙

人批示。

8、归档交卷(编号、内容、清单、归档人员)

(1)按揭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办理完结后应当制作档案归档。

(2)留档材料应包括借款人个人身份证明、资信状况证明、签署

律师及借款人签署的相关文件等。

(3)制作档案应有编号及清单。

(4)档案制作及留档由承办人完成内勤组予以配合。

(5)档案制作完成后,由内勤组统计制表后交管委会具体负责人

员统一保管。

9、房地产部相关人员工作质量评定、考核制度

(1)根据个人、各组完成各自工作的情况,在主管合伙人的召集

下,每半年评议一次。

(2)考核标准为个人、各组对具体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的把握、完

成工作的及时性、创收、工作状态等综合指标。

(3)考核以奖优惩劣,促进更好完成工作为准则。

三、本规程旨在规范、完善房地产部内部工作基本准则和程序,并配合所内统一管理。如所内情况发生变化,将随之相应调整。

第二篇:按揭业务

按揭业务

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身份证或者护照(外国人士所提供的外国护照需到公证处做翻译公证)、户口簿、房产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及民政局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国外的结婚证需到当地大使馆做认证)配偶身份证、收入证明(月供款的2倍)、银行流水、供款存折、第三方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款账号(在复印件签名)。

流程:评估---签件---查册---出评估报告---执件---送审批----出同贷---出合同---入押---出他项权证---银行放款

查册:需要房产证详细地址或者是房产证号以及权属人姓名到房产所属区域进行查册,老城区(越秀区,东山区,天河区,荔湾区,芳村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的房屋可以到珠江新城广州市政务中心六楼进行查册;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区,从化区的房屋需要去到当地所属的房管局进行查册(需要客户本人或者是代理人持合法的委托书以及客户身份证原件)

评估:需要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出同贷:银行同意贷款报告。

出合同:银行贷款合同

入押: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评估终评报告,银行借款合同,他项权证申请表;房产证原件;权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银行委托书、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长身份证复印件。(办完入押以后记得拿回回执)

借款合同公证:有些银行需要有些银行不需要,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需要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及民政局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国外的结婚证需到当地大使馆做认证)房产证复印件、公证申请书、照片、查册纸复印件,借款合同。

出他项权证:需要到原入押的房管局办理,需要的资料:回执,以及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持合法的委托书。

第三篇: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1996-11-4 【实施日期】1996-11-4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 【文号】

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中国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操作,现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下发各分行,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系指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房地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包括: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外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如土地开发贷款等;

(四)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五)其他住房贷款,是指对单位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信贷业务统一管理,各分行承办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须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

(一)经国家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以补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开发建设任务所需资金为限;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或自住住房。各项贷款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具有一个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的领导班子和一套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5.已取得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还需取得外销房屋许可证),完成其他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6.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7.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8.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9.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加预算的需要;

10.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控制在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使用中国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1.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12.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3.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信用良好,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价格基本符合中国银行或其委托、认可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的价值;

4.购买自住住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买住房价格的30%;

5.修建自住住房必须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6.修建自住住房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7.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所修建自住住房投资总额的30%,并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住房的修建;

8.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9.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0.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企事业单位申请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其他住房贷款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条件以及本条第(二)款除第2项以外的全部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

5.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6.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

7.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

8.合法、合规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具有固定职业、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企事业单位为购建职工住房申请贷款,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职工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房地产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国银行提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证明和材料;

(二)中国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所附文件、证明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过批贷程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房地产贷款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

(四)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银行方可放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四)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含10年);

(五)其他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抵押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可以用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质)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抵(质)押登记。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质)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分的财产;

(四)已经设定抵(质)押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质)押的财产。

第十三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必须经过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四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中国银行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五条 抵(质)押双方应正式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并详细开列抵(质)押物品清单。自营房地产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基础上,中国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借款人应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信用保证。

第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等变更时,应提前通知中国银行,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 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中国银行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并应明确中国银行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中国银行执管。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章 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以后,中国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借款的有关资料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答复。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对原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被视为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银行核定同意的用款计划,应作为附件包括在借款合同之中。中国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于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提出,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款,应按约定的承担费率向中国银行支付承担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要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地将足额自有资金存入中国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中国银行按照房地产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逐笔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资金发生挪用或没有足额到位的,中国银行不予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当提前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申请经中国银行审核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到期未还且未经展期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中国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九章 贷款的计划统计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中国银行的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中国银行信贷计划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其中: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纳入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其经营和损益情况,纳入中国银行会计报表和业务报表。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中国银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适当收取质押物品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行各分行第一次签订自营房地产贷款借款合同文本,须经律师阅核,并报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认可。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房地产按揭流程

房地产按揭流程

一、住房按揭贷款概念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在发放该项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未颁发且办妥住房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贷款方式。

二、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已与公司签订了《泰安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并已支付了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以上;

3、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

三、须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与公司签订的《泰安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20%以上房款收据;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3、购房人收入证明(银行提供置于售楼处);

四、业务一般规定

1、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男)65岁、(女)55岁的年龄。

2、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3、按揭主要还款方式分为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调整变化)。

五、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1、项目销售组与购房人签订《泰安市商品房预(现)售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2、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房产交易中心市场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3、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内购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资料,直接向公司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具体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房款收据、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贷款行对购房户的各方面情况及手续进行调查、审查,与符合基本条件的购房人(包括购房人之妻)办理初步手续,具体包括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诺、谈话笔录、借款合同、借据等;随后购房人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银行报上级行进行审批。

4、申请审批期限一般为7日内。对超过该期限的,营销部及时与银行对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积极协助购房人办妥贷款,及时与按揭银行签订阶段担保手续。

5、问题客户的处理:

(1)对正在申请阶段的购房人,由于自身原因申请取消按揭贷款的,自取消之日起20日内,购房人应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余款;

(2)因银行最终批准的贷款额度未达到按揭总额时,购房人应在银行批复之日起10日内补足余款;

(3)购房人由于信用、身份、还款能力等各方面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的,出卖人不予退房。根据实际情况,首选调整贷款行另行申请,仍未批准的,经购房人申请,可以变更购房人,合同购买人变更为与购房人有家庭、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营销部应及时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另行签订合同。如购房人不予变更合同,应在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之日起,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30日内付清房款,违约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4)对于久拖不到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销售人员应建立督促机制,并将电话通知记录登记,连续三次(15日内)通知仍未办理,应按照合同规定计收违约费用。

6、贷款行批准购房人借款后,公司凭进账单给购房人开收款收据和发票。

7、项目竣工初始登记后(取得大证后),进入抵押登记程序。

第五篇:房地产按揭流程

办理银行按揭流程

注::为缩短办理时间,可分两步办理,一部分银行审核或公积金审核,一部分房管

局办理相关手续。

:维修基金录入之前先在票据上注明业主、房号、面积(建、套内)、身份证,然

后复印一份送往房管局指定监管银行录入。

:除公积金贷款必须公证外,商业贷款银行程序不一(如:建行商贷须公证,农

行、信合不用公证)

④:本文是根据安顺平坝公积金办理程序编写,安顺平坝公积金中心指定建行办理,各地不同。

⑤:非按揭贷款客户因不产生抵押贷款所以只办理产权预告登记。

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签备案表等相关资料。集收客户资料:户口(主页、个人页),婚姻证明(单身:须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和当地民政局出具的离婚之日至今无婚姻记录证明,未婚:须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身份证(房产共有人),收入证明(须根据贷款银行而定收入证明模板)整理客户资料:备案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备案表(四份)、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一份)、维修基金票据(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预告登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单身和未婚证须原件)、产权转移预告登记表(原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一份)。商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收入证明、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个人贷款申请书等贷款银行要求的文件。公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单身和未婚须原件)、收入证明、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两份)

-------注:所有复印件均须盖公司公章

二、为缩短办理时间,可分两步同时办理,一部分资料提送银行审核或公积金审核,一部分资料提送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备案之前先进行维修基金录入具体为:在维修基金票据上注明业主姓名、房号、面积(建、套内)、身份证号,然后复印一份送往房管局指定监管银行录入。

三、房管局:备案:

1、主要是查询首付款和维修基金是否已存入监管账户及其准确性,2、是对该户的信息进行录入,3、盖备案章。商贷或公贷:在本地初审合格再提送安顺中心处审核(公贷:本地审核合格后通知客户签字再送安顺中心处)。

四、房管局:产权预告登记:主要是对购房人的产权进行初步登记和审核,该步产生80元的预告登记费,发《商品房产权预告登记证》。商贷或公贷:安顺中心处审核合格则通知客户签《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五、抵押(按揭贷款):《商品房产权预告登记证》、《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抵押处办理贷款抵押,产生80元的抵押费。

六、公证:《商品房产权预告登记证》(盖有抵押章)、《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封面及内容一份,未婚和单身:当地民政局及工作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原件个一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封面、主页、个人页各一份),公证费:贷款额*千分之三。

七、公证资料转交银行--------银行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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